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1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朱盈潔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23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盈潔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3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就所取得之卷證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朱盈潔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23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23號案件審理中,其既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請求付與卷證影本,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尚非無據,爰於遮蔽卷宗內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後,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影本。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上開卷證資料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附表: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卷證項目一覽表編號 卷證內容 1 告訴人民國112年10月4日刑事告訴狀暨檢附告證1至告證9之書證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4日儲字第1130016598號函及檢附被告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4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57563號函及檢附被告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4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3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20361號函及檢附被告帳戶之基本資料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3年3月13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30000678號函及檢附被告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6 被告113年4月1日刑事答辯狀暨檢附證據 7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13年5月14日函及檢附被告授信及信用卡紀錄資料 8 被告、告訴人之113年1月15日偵訊筆錄 9 本院113年4月1日審判筆錄、113年7月1日審判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