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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7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鄂淑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鄂淑貞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規定。是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鄂淑貞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有該裁定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之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加計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另參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受刑人鄂淑貞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3日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2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3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82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13日 111年9月8日 112年3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2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3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4日 111年10月4日 112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072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633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52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幼童發育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初某日至110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4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7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209號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