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045號113年度聲字第27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正毅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林元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45號),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45號被告甲○○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76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第132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748號),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茲該院承審法官同意本案移由與該院上開案件合併審判,有該院113年9月6日函文在卷可參,爰依上述規定,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45號被告甲○○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