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人 黃延炳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8月19日中檢介法113執聲他3676字第113910113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延炳因如附表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刑,因犯罪日期均在95年12月至96年4月間,且均在最先裁判確定日96年7月2日前(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檢察官因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酌認檢察官之聲請正當,以100年度聲字第27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下稱甲裁定);又復因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因犯罪日期均在99年1月至100年1月間,是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酌檢察官之聲請正當,另以101年度聲字第7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下稱乙裁定),上開兩案接續執行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上開裁定既已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受刑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佐以甲、乙案之合併定應執行刑裁定既已分別確定,且無前揭法定情形或特殊情形,自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檢察官既係依據前揭確定判決及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所定刑度,指揮執行受刑人之前揭刑期,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㈡次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
57第1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進處遇之調查分類、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數按序漸進等行刑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自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即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分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亦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有關其累進處遇之分數計算、縮刑或陳報假釋等行刑措施事項,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分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此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亦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是受刑人執上開聲明異議意旨,認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與如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不利受刑人累進處遇之計算及假釋為由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違法或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嗣減為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嗣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15年8月,共6罪 犯罪日期 96年2月間某日至96年4月13日 96年4月13日回溯前4日內之某時 95年12月間某日(2次)、95年12月間某日至96年1月間某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87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87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04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608號 96年度訴字第1608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96年6月1日 96年6月1日 100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608號 96年度訴字第1608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7月2日 96年7月2日 100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00號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00號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5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7年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96年1月5日、96年2月5日 96年1月10日、96年1月15日 96年1月25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0461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0461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046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00年5月18日 100年5月18日 100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6月7日 100年6月7日 100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 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 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6年3月11日、96年3月20日、96年3月22日 96年4月23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0461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046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00年5月18日 100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6月7日 100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 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附表二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戶籍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5日中午某時 100年1月25日下午某時 99年1月間某日至100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42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42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980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989號 100年度訴字第989號 100年度訴字第3087號 判 決日 期 100年5月20日 100年5月20日 100年12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989號 100年度訴字第989號 100年度訴字第30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0年6月13日 100年6月13日 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