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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2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立恒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立恒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參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立恒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30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犯行,均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而附表編號7、9至10所示之犯行,均為偽造文書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復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附件:受刑人宋立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共6次) 有期徒刑2年11月(共3次) 有期徒刑2年2月(共3次) 犯罪 日期 ⑴97年7月29日 ⑵101年3月28日 ⑶96年11月5日 ⑷106年8月6日 ⑸108年9月18日 ⑹106年11月28日 ⑴107年5月17日 ⑵108年5月16日 ⑶108年11月11日 ⑴103年8月4日 ⑵108年11月12日 ⑶105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01、32657、3377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01、32657、3377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01、32657、337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1號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 日期 106年1月4日 103年9月5日 108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01、32657、3377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01、32657、3377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01、32657、337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1號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文書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次)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9次) 犯罪 日期 ⑴102年12月13日 ⑵107年11月13日 ⑶107年1月24日 ⑷103年6月18日 96年11月20日 ⑴102年10月14日 ⑵100年4月18日 ⑶96年5月28日 ⑷100年10月25日 ⑸99年10月12日 ⑹104年12月23日 ⑺100年3月28日 ⑻100年4月29日 ⑼104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01、32657、3377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594、2730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594、273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98號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 編號8至10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犯罪 日期 95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594、273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98號 編號8至10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裁判日期: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