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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7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1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陳鴻能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9月18日中檢介衡113執聲他4260字第113911561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鴻能(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確定(下稱甲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2案接續執行共計有期徒刑29年。惟查,若將①如附表一編號1至3;②如附表一編號4至11暨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重新定應執行刑且接續執行,應較原本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有利。是以,原本所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已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自有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適用。受刑人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請求檢察官依上開方案更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中檢介衡113執聲他4260字第1139115614號函覆否准,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認甲、乙案接續執行,有客觀上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

形,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狀,具狀向臺中地檢署聲請更定其刑,經臺中地檢署分別於113年9月2日中檢介衡113執聲他3980字第1139107617號、113年9月18日中檢介衡113執聲他4260字第1139115614號函覆略以:「臺端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一事,礙難准許」等語,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先予說明。

㈡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方案為將①如附表一編號1至3;②如

附表一編號4至11暨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重新定應執行刑且接續執行。然查,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方式,①之定應執行刑範圍,應在各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年3月以下;②之定應執行刑範圍,則應在各刑之最長期即16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定刑之內部性界線為有期徒刑28年6月以下(即附表一編號4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加計附表二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若依受刑人上開主張方案,接續執行之刑期總和最長可達有期徒刑29年9月。而本件甲、乙案裁定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10年8月,接續執行之結果,其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29年,則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方案,是否必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容屬有疑。從而,本案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實難認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明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應准許。臺中地檢署於113年9月18日以中檢介衡113執聲他4260字第1139115614號函之指揮執行處分,尚無違法或不當。

㈢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3.10.2 103.10.1 104.2.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 字第1399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 偵字第1399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 字第26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04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0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4號 判 決 日 期 103.12.24 103.12.24 104.5.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5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5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2.25(不經言詞辯 論,判決駁回) 104.03.19(不經言詞辯 論,判決駁回) 104.6.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第1867號(臺中地檢104 執助1402)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第1866號(臺中地檢104 執助1401)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第4519號(臺中地檢104 執助1439)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10月共2次 有期徒刑4年6月共2次 有期徒刑3年8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103.9.5 2.103.9.8 1.103.8.27 2.103.8.28 1.103.8.27 2.103.9.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924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924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924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判 決 日 期 104.4.30 104.4.30 104.4.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11.3 104.11.3 104.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第6839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第6839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第6839號 編號第4至11號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共2次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9.7 1.103.8.29 2.103.9.5 103.9.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924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924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924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判 決 日 期 104.4.30 104.4.30 104.4.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11.3 104.11.3 104.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第6839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第6839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第6839號 編號第4至11號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編 號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2月共2次 有期徒刑4年6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103.9.1 2.103.9.14 1.103.8.27 2.103.9.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24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24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0號 判 決 日 期 104.12.1 104.1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5.12 105.5.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3041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3041號 編號第4至11號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04.08.18 104.06.21 104.06.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707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0676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6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 105年度訴字第56號 105年度訴字第56號 判決 日期 104.12.10 105.06.30 105.06.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 確定 日期 105.01.25(二審程序駁 回) 105.07.25 105.07.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832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675號(編號2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675號(編號2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犯罪日期 104.08.01 104年初某日至104.08.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676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6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56號 105年度訴字第56號 判決 日期 105.06.30 105.06.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 日期 105.07.25 105.07.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675號(編號2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675號(編號2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