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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0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彥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578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陳彥霖因偽造文書、妨害秩序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該3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對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顯無必要再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情節及犯罪時間,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陳彥霖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偽造文書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8年7月6日 110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9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1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1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781號 112年度簡字 第1301號 112年度簡字 第130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781號 112年度簡字 第1301號 112年度簡字 第13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助字第2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86號 彰化地院112撤緩3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