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46號聲 請 人 黃煦詮律師被 告 廖柏帆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0號強盜等案件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被告廖柏帆112年度訴字第400號強盜等案件之委任律師,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2806號判決,故預定於民國113年3月12日10時30分閱覽112年度訴字第400號案件之評議意見。
二、按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0號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12年8月7日為第一審判決後,經提起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806號案件受理,並於112年12月28日判決被告廖柏帆之上訴駁回,然該案業經其餘同案被告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確定,有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該案既尚未確定,則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顯然不符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組織法第106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