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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自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自字第8號自 訴 人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蕙貞自訴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被 告 姚堯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姚堯管轄錯誤。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

一、自訴人凱順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自訴人公司)與被告二人相識緣起:

㈠、民國74年期間,自訴人公司負責人配偶楊文政(自訴人公司總經理)同時任職案外人達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處長,因負責購買案外人康泰科技公司代理美國GGT的AM-5/MM-5成衣馬克排版系統及培訓,故長時間進出康泰公司,因而認識康泰公司負責CADKEY 3D 英文軟體技術與業務的專職人員即被告姚堯。

㈡、87年底楊文政同時在新加坡美通集團擔任執行董事,在康泰公司董事長即案外人潘美滿女士盛邀合作,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收購康泰公司51%經營權,並兼任康泰公司總經理。

統籌公司所有業務。故而再次在康泰公司辦公室與被告姚堯見面。僅聽說被告姚堯繼續在推動CADKEY業務;嗣因雙方對於財務動支運用問題思索方向分歧,故與康泰公司合作未到三個月的蜜月期,即因理念不同,宣佈終止合作關係,退出資金。

㈢、其後被告姚堯基於其十多年的CADKEY英文軟體技術背景,乃由其邀集同為CADKEY技術專職人員之同案被告何江標(由本院另行審結)、案外人陳文魁二人,並尋求自訴人公司一起從事代理電腦工程輔助設計的三維軟體銷售營運之合作,接續於88年3月5日眾人因自訴人公司召開“合作協定會議”而聚合,自此被告姚堯任職自訴人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負責CADKEY英文軟體的業務、行銷、技術及統籌執行該軟體中文版繁體與簡體兩系統開發職務(嗣受聘兼任北區經銷商);同案被告何江標擔任經理及共同辦理開發作業(嗣受聘兼任中區經銷商);並由楊文政負責與CADKEY公司取得聯繫,爭取口頭授權由自訴人公司作為CADKEY軟體代理商;嗣因美國CADKEY公司總裁RobertW.Bean提供CADKEY英文軟體開發原始碼Deve1opment Kit(SDK)交付給楊文政收受,並親自推薦由德國

AGS GMBH以2萬元美金為代價,協助自訴人公司作業中文開發轉換軟體,作成「語言轉換工具包,LANGUAGE TRANSLATI

ON T00LIT」;以及由美國芝加哥印度裔Chicagoinfoteck公司也以2萬元美金為代價負責開發解決CADKEY英文軟體轉換中文之解決中文單線體制的亂碼(Bugs)問題方案軟體程式工具包。另外由楊文政洽詢新竹高工陳世程校長在三重工商擔任教務主任時,主動提供其所接觸由CADKEY97翻譯的操作手冊中英文對照CAD/CAM專有名詞,並以職校專業用語協助開發中文版軟體的重要用語。

二、被告二人涉案經過:

㈠、自訴人公司分別在88年9月底起,陸續委任被告姚堯及同案被告何江標共同開發CADKEY(CK)98/2000/2001/2004 等國際中文版;以及在93年4月底將KeyCreator 3由英文版軟體開發中文版,以利業務推展之需要(美國CADKEY公司於92年11月間因訴訟遭法院判決高額美金賠償確定而宣告破產,由日本久保美國公司(KubotekCo)併購,將CADKEY軟體名稱於93年

2 月間交接後收受改名為KeyCreator) ,兩度經由楊文政將上述4 套軟體分別以E-mail與作成光碟方式交付給被告姚堯收受保管,以資統籌執行CADKEY(KeyCreator) 轉換為繁體與簡體中文版系統。被告姚堯隨即轉知同案被告何江標,並共同進行中文版軟體之開發作業。

㈡、90年至91年間,被告姚堯涉嫌盜賣CADKEY中文版軟體45套(總金額351萬餘元),嗣因雙方仍希冀繼續合作發展為緣由,故自訴人公司與被告姚堯達成和解撤告,和解書約款清楚載明“凱順公司代理CADKEY期間,姚堯不得離開”之約定。至93年4月間被告二人均前來要求自訴人公司與日本久保美國公司接洽,繼續銷售CADKEY中文版軟體,與進行KeyCreator英文軟體之中文化作業,因而有上開93年4 月底之4套語言轉換相關軟體交付保管之事實。並且於93年5月,經由被告姚堯與日本久保公司聯繫後,由楊文政與同案被告何江標二人代表於93年6 月18日在日本大阪與日本久保公司簽立協議書,其第1條即清楚載明自訴人公司得繼續銷售CADKEY軟體。

㈢、被告姚堯陸續有如下涉案行為事實:

1、被告姚堯於109年間,違背受委任之軟體中文化事務,以推展業務(筆錄中“翻譯”應為語言轉換之意),未辦理離職手續,且未返還屬於自訴人公司所有之上開4套開發語言轉換相關軟體,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自訴人公司利益,於109年12月取得KeyCreator台灣代理,截斷自訴人公司業務,致自訴人公司受損害,已然涉及背信行為。

2、被告姚堯甚且於112年12月6日及113年4月中接獲自訴人公司於112年11月30日寄發以及113年4月13日寄發之催告存證信函,然迄今不為所動,未予回應,顯然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所持有上開4套語言轉換相關軟體。

㈣、因認被告姚堯所為,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等語。

貳、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自訴案件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43條準用第304條前段、第307條、第33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經查:

一、被告姚堯於自訴人公司提起本案自訴時,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地址詳卷),業據被告姚堯供明在卷,並有被告姚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又自訴人凱順公司之登記地址係基隆市○○區○○街00號5樓,為自訴人公司陳述明確,上開地址均非在臺中市區域。

二、次者,證人楊文政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具結證稱:被告姚堯負責桃園以北的區域,同案被告何江標負責臺中、南投、彰化等節(本院卷第238頁),核與被告姚堯於本院109年度智字第7號民事案件中所述:合作關係就是原告(即自訴人公司)跟久保簽代理經銷,但我是凱順公司的經銷商,如果在北區就由我來銷售等語(本院卷第50頁)得予相互勾稽,可見被告姚堯斯時所負責銷售之範圍為北部地區,並不包含臺中市區域。

三、另者,針對自訴人公司所主張之侵占乙節,證人楊文政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證稱:我提及有把四套軟體交給被告姚堯,我所謂4套軟體原始碼是Development Kits原始碼、中文轉換軟體、中文字元亂碼解決程式、中英對照的專業名詞。Development Kits原始碼是光碟、最先交付,中文轉換軟體是請人開發,開發完後傳給我,我直接透過email轉給被告姚堯,中文字元亂碼解決程式也是同樣情形,我從芝加哥公司收到後直接轉給被告姚堯,中英對照的專業名詞也是光碟,是公司派被告姚堯到三重工商去找陳世程,當時候陳世程是總務主任,請被告姚堯把中英對照的專業名詞光碟交給「凱順公司」等節(本院卷第246-247頁),是自訴人公司所稱被告姚堯侵占之地點,均非在臺中市區域。

四、又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示:被告2人是分別犯罪等語(本院卷第234-235頁),且依照刑事自訴狀之內容,其主張被告姚堯背信時間點為109年、同案被告何江標背信間點為108年底,時間上有所不同,且觀諸日本久保公司業務主管黑山裕美子之電子郵件內容(本院卷第47-48頁),內容提及被告2人各自成立公司之時間點亦不相同,故難認被告姚堯部分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牽連管轄。

五、基此,依照上開所述以及卷內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姚堯之住所地、所在地、犯罪地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公司針對被告姚堯部分,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自訴,即有未合,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肆、綜上所述,被告姚堯部分,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