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鴻文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郝貞祥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郭昱言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被 告 柯沐釤被 告 陳珅德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851號、113年度偵字第19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10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47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10月8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犯罪事實時序、需校對確認卷證資料,故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謝佳諮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