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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伊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被 告 鄭敬諺選任辯護人 吳奕麟律師被 告 朱峻良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818號、113年度偵字第3004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9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6、A07、A1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A06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A07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10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A06、A07、A09(A09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3年2月間,A08、A11(前2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結)於113年4月間,A10於113年5月間,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發起,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罪,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結構性之販毒犯罪組織(下稱本案犯罪組織)。其等約定由A06擔任俗稱「控機」之工作,負責使用微信通訊軟體暱稱「無印良品」、「八曜和茶」、「鼎泰豐」、「烏普曼」、「羅布圖」,公開推送販賣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哈密瓜錠之廣告訊息,並與毒品買家商議毒品交易事宜,與買家議價完成後,即聯繫擔任「倉管」之A07於指定的時間、地點預先藏放毒品,再指示擔任「小蜜蜂」之A08、A09、A10及A11等人,至A07預先藏放毒品之地點拿取毒品,與購買毒品者進行毒品交易,且擔任「小蜜蜂」之A08、A09、A10及A11收到販毒款項後,隨即在外隨機尋找幣商,將販毒所得轉換成虛擬貨幣,並轉至指定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A06則提供其所有之電子錢包供上手匯款虛擬貨幣做為其擔任「控機」之報酬,以此等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謀議既定,A06、A07、A08、A09、A10及A11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為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交易行為(附表一編號7為蔡翊文配合警方誘捕偵查進行交易,編號8為警方誘捕偵查,均為未遂,起訴書就編號7部分誤載為既遂),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A09、A10、A08將收到之販毒價金,以前揭轉換虛擬貨幣後轉出之方式交付上手。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A06、A07、A10及其等辯護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亦無證據可認係公務員基於違法之方式所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情事,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同認有證據能力。

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本案被告A06、A07、A10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其餘同案被告、證人蔡翊文、李佩珊、黃鈺洋、邱富謚、許喆緯、A02、A01、A04之警詢、未經證人程序訊問之偵查、審理所為證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僅得援用為認定被告A06、A07、A10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般洗錢等罪名之證據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6、A07、A10於偵查、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A06部分見偵21818卷二第415至419頁、偵30040卷一第79至91、397至405、465至468頁、聲羈384卷第11至14頁、偵聲246卷第31至33頁、本院卷一第57至61、225至260、331至333、517至520頁、本院卷二第115至128、303至351、419至483頁;被告A07部分見偵21818卷二第273至293、295至297、409至412頁、偵30040卷一第283至289、329至331、341至349、377至379、375至377頁、聲羈384卷第27至31頁、偵聲246卷第35至37頁、偵49335卷一第277至279頁、本院卷一第75至79、225至260、325至

327、517至520頁、本院卷二第115至128、303至351頁、419至483頁;被告A10部分見偵21818卷二第19至35、113至116頁、偵49335卷二第283至285頁、本院卷一第225至260頁、本院卷二第115至128、303至351、419至483頁),核與證人蔡翊文、李佩珊、黃鈺洋、邱富謚、許喆緯、A02、A01、A0

4、證人即同案被告A08、A09、A11之證述大致相符(證人蔡翊文部分見偵21818卷一第341至357、273至276頁、偵49335卷三第75至81頁;證人李佩珊部分見偵21818卷一第441至447頁;證人黃鈺洋部分見偵21818卷二第201至205頁;證人邱富謚部分見偵21818卷一第231至234頁;證人許喆緯部分見偵21818卷一第199至204、279至282、477至479頁;證人A02部分見本院卷二第303至351頁;證人A01部分見本院卷二第303至351頁;證人A04部分見本院卷二第303至351頁;見偵21818卷二第133至141頁;證人A08部分見偵21818卷二第253至

256、本院卷一第225至260、339至367頁、本院卷二第115至

128、303至351頁;證人A09部分見偵21818卷一第501至507、591至594頁;證人A11部分見偵21818卷一第21至23、25至

39、135至138頁、偵49335卷二第407至411頁。上開證人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非依訊問證人程序所為證述部分,僅作為認定被告A06、A07、A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名之依據),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見偵21818卷一第15至16頁)、微信暱稱「無印良品」、「鼎泰豐」帳號畫面及販毒廣告內容擷圖(見偵21818卷一第41至45、379至381頁)、同案被告A11手機之Telegram群組成員資訊、對話紀錄擷圖、備忘錄擷圖、販毒所得匯入錢包明細擷圖(見偵21818卷一第55至77頁)、同案被告A11指認介紹人劉子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21818卷一第79至87頁)、同案被告A11查獲現場照片(見偵21818卷一第89頁)、受執行人:A11;執行時間:113年4月11日17時52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前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21818卷一第10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818卷一第103至11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偵查報告書(見偵21818卷一第143至157、159至173頁)、證人許喆緯手機蒐證照片(見偵21818卷一第303頁)、受執行人:A09;執行時間:113年6月4日16時54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0號之本院113年聲搜字1742號搜索票(見偵21818卷一第5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818卷一第521至529頁)、同案被告A09與幣商、介紹人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818卷一第533至545頁)、受執行人:A10;執行時間:113年6月4日15時5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7-11隆恩門市)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818卷二第45至55頁)、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見偵21818卷二第151至155頁)、113年5月18日被告A07埋包、被告A10取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車行紀錄、路線圖(見偵21818卷二第59至67頁)、113年4月29日被告A07埋包、被告A08取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被告A08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禍報案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21818卷二第157至161、167至169頁)、同案被告A08手機蒐證畫面(見偵21818卷二第185頁)、受執行人:A07;執行時間:113年6月5日15時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00號2樓6房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818卷二第305至313頁)、扣押物品照片(見偵21818卷二第299至303頁)、被告A07手機蒐證畫面及說明、領取報酬之交易明細(見偵21818卷二第317至323頁)、受執行人:A07、A06;執行時間:113年6月4日16時0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街000號(水悅精品會館210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818卷二第357至367頁)、受執行人:A07;執行時間:113年6月4日17時22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00號2樓6房之本院113年聲搜字1742號搜索票(見偵21818卷二第37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818卷二第373至381頁)、被告A07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21818卷二第385頁)、113年度保管字第4173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21818卷二第457、463至465頁)、113年度保管字第4174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21818卷二第467、483至487頁)、113年度安保字第96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21818卷二第489、413至41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3號、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4號鑑驗書(見偵21818卷二第495至499、401至405頁,同案被告A11扣案毒品鑑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日刑理字第1136092925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21818卷二第407至411頁,同案被告A11扣案毒品鑑驗)、113年度安保字第96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21818卷二第417、441至445頁)、113年度毒保字第344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21818卷二第447、459頁)、販毒交易時、地暨犯罪事實一覽表(見偵30040卷一第71頁)、被告A06指認被告A0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0040卷一第93至99頁)、被告A07工作機翻拍擷圖(見偵30040卷一第101至113頁)、受執行人:A06;執行時間:113年6月5日9時1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1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0040卷一第139至145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30040卷一第149頁)、受執行人:

A06;執行時間:113年6月5日11時02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偵一隊辦公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0040卷一第151至157頁)、113年度毒保字第23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0040卷一第255、267頁)、113年度保管字第2820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見偵30040卷一第269至271頁)、被告A07之113年4月18日至木木行館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木木行館住宿資料(見偵30040卷一第291至301頁)、微信帳號畫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0040卷一第303至307頁)、113年6月2日與上手交易愷他命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0040卷一第309至315、351至353頁)、113年5月25日與上手交易大麻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0040卷一第355至357頁)、指認上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0040卷一第381至389頁)、被告A10指稱於113年6月4日7時8分交付販毒所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U商居住地點之現場照片、承租資料(見偵30040卷一第317至325頁)、被告A06手機錄音譯文(見偵30040卷一第359至375頁)、被告A06之指認集團老闆尤羿智、介紹人邱哲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0040卷一第407至413頁)、尤羿智之在監在所查詢結果(見偵30040卷一第415頁)、113年6月2日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0040卷一第417頁)4.電子錢包明細、收款碼擷圖、錢包設定帳戶資料、錢包帳戶詳情、錢包轉帳成功資料(見偵30040卷一第419至441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3870號鑑定書(見偵30040卷二第137頁,被告A07扣案大麻5包鑑驗)、113年度安保字第1018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0040卷二第227、24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0號、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1號鑑驗書(見偵30040卷二第161至167頁,被告A10扣案毒品鑑驗)、113年度安保字第1019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0040卷二第247、271至27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4號、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5號、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9號鑑驗書、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1號(見偵30040卷二第257至269頁,被告A06扣案毒品鑑驗)、113年度毒保字第369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0040卷二第277、29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6號、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0號鑑驗書(見偵30040卷二第287至291頁,被告A07扣案毒品鑑驗)、113年度保管字第5099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0040卷二第297至305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680號鑑定書(見偵30040卷二第309頁,同案被告A11扣案大麻2包鑑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790號鑑定書(見偵30040卷二第315至316頁,被告A07、A10扣案煙彈鑑驗)、證人蔡翊文與微信暱稱「無印良品」、「鼎泰豐」之帳號畫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818卷一第367至393頁)、微信對話紀錄擷圖、臺中市○○區○○○○街000號周邊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21818卷一第395至413、561至563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21818卷一第415頁)、受執行人:蔡翊文;執行時間:113年6月4日8時2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之51(226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818卷一第417至423頁)、證人李佩珊指認證人蔡翊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21818卷一第449至455頁)、同案被告A09指認證人蔡翊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21818卷一第515至518頁)、同案被告A09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21818卷一第565頁)、被告A10指認證人蔡翊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21818卷二第37至4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7號、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8號鑑定書(見偵49335卷三第3至5頁)、證人蔡翊文113年6月5日配合警方誘捕微信暱稱「鼎泰豐」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9335卷三第83至87頁)、證人蔡翊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49335卷三第109至113頁)、受執行人:黃鈺洋;執行時間:113年5月14日20時1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北屯區文昌東五街與天津路3段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818卷一第187至191頁)、警方在臺中市北屯區文昌東五街與天津路3段口週邊蒐證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21818卷二第207至209頁)、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見偵21818卷二第211頁)、證人黃鈺洋與暱稱「賴皮寮負責人」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818卷二第213頁)、證人許喆緯指認證人邱富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21818卷一第205至208頁)、受執行人:許喆緯;執行時間:113年5月14日20時2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見偵21818卷一第209至213、221至223頁)、查獲證人許喆緯現場照片(見偵21818卷一第217頁)、警方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週邊蒐證照片(見偵21818卷一第219頁)、證人許喆緯與證人邱富謚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818卷一第225頁)、證人許喆緯手機蒐證照片(見偵21818卷一第303頁)、證人許喆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49335卷三第193至199頁)、警方與微信暱稱「無印良品」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818卷一第47至51頁)、警方準備之紙鈔(見偵21818卷一第53頁)、被告A06、A07、A09、A08、A10及A11等人共組販毒集團組織圖(見偵49335卷一第11頁)、被告A06之冷錢包交易詳情(見偵49335卷一第71至74頁)、被告A07指認介紹人邱哲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9335卷一第281至284頁)、介紹人邱哲韋之富遊娛樂城會員資料(見偵49335卷一第285頁)、受執行人:A08;執行時間:113年6月4日17時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2樓之8、本院113年聲搜字1742號搜索票(見偵49335卷二第3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49335卷二第37至45頁)、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見偵49335卷二第49至53頁)、被告A10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49335卷二第281頁)、被告A10指認王昊(U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9335卷二第287至290頁)、同案被告A11手機113年4月11日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取件地點Google地圖及街景圖(見偵49335卷二第413至4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16日中市警刑一字第1130041156號函檢送偵查報告書(見本院卷一第113至12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日中檢介生113偵30040字第1139134601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23頁)、113年度院保字第24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81頁)、113年度院保字第239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85頁)、113年度院保字第240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0頁)、113年度院保字第237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93至194頁)、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7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97頁)、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8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201頁)、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8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205頁)、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6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20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月8日中市警刑一字第1140000910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及被告A06手機鑑識報告(見本院卷一第409至4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月9日中市警刑一字第1140000939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一第435至43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7日中檢介生113偵30040字第1149006822號函(見本院卷一第43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4月25日中市警刑一字第1140014657號函(見本院卷二第14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5月8日中市警刑一字第1140018967號函暨檢送被告A06毒品上手電子錢包地址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51至162頁)、114年度安保字第373號、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91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二第199、215至

216、25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61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本院卷二第207至214頁)、114年度安保字第374號、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81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

17、233至235、263頁)、114年度安保字第375號、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92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37、251、25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2003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本院卷二第245至250頁)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A06、A07、A10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查,同案被告A11遭扣案之附表二編號64所示之哈密瓜錠16顆,分別有外觀為「標示『B』綠色錠劑」,鑑驗含有第

三、四級毒品,外觀為「綠色錠劑」者,則含有第二、三、四級毒品,有附表二編號64備註欄所示之鑑驗報告可參,是被告A06、A07、同案被告A09、A08等人就已售出之附表一編號1、2之哈密瓜錠,無從認定係為「標示『B』綠色錠劑」或是「綠色錠劑」,依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認係含有第三、四級毒品之「標示『B』綠色錠劑」哈密瓜錠。

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毒品可任意分裝

、增減份量、調整純度,其價格並隨時依交易雙方之關係、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來源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變動,既無公定價格,亦無法一概而論;因而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衡以毒品價格昂貴且不易取得,其販賣行為涉及重罪,並為治安機關所嚴加查緝,若販賣毒品之人無利可圖,應無冒著被查獲之風險而平白攜帶毒品往返送交他人、自曝於險之理,故販賣毒品之人有從中賺取價差或量差而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從而對於有償之毒品交易,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者外,如僅以未確切查得販賣毒品賺取之價差或量差,即認定非法販賣之事證不足,將導致知過坦承之人面臨重罪,飾詞否認之人,反而僥倖得逞,將失情理之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06、A07、A10於本案行為時均係智識正常之人,對於毒品交易屬犯罪行為當知之甚稔,參以被告A06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賣一顆哈密瓜錠小蜜蜂抽新臺幣(下同)100元、我抽50元,賣愷他命小蜜蜂抽300元、我抽150元,賣毒品咖啡包1包我抽50元等語;被告A07供稱:我報酬是領月薪,3個月大約領10萬元,4月的時候大約領了3萬3,300元等語;被告A10則稱:我的報酬是一天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5頁),足見被告其等本案所涉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有從中賺取價差營利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A06、A07、A10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A06、A07、A10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另適用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未據修正)。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3.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現行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減輕其刑。

4.本件被告A06、A07、A10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其等於偵查中未經告知一般洗錢罪名,致被告A06、A07、A10無從於偵查中自白本案一般洗錢之犯行,然其等已在本院審理時自白上揭犯行,惟未自動繳交本案犯罪所得(詳後述),應認其等有修正前減刑規定之適用。被告A06、A07、A10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符合修正前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必減規定),其科刑上限為有期徒刑6年11月。而依裁判時即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被告A06、A07、A10均無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故均無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是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應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A06、A07、A10,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㈡核被告A0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㈢核被告A07所為,係犯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A07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核被告A1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A10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A06、A07、A10上開各次涉犯之一般洗

錢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此與販賣毒品部分為想像競合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審,另被告A06、A07就附表一編號1、2關於販賣哈密瓜錠部分,起訴書所犯罪名漏載販賣第

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均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上述罪名(見本院卷二第428頁),無礙於被告A06、A07、A10之防禦權,本院自得加以審理。另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A06、A07、A10均係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公訴意旨認係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並經本院告知罪名(見本院卷一第235頁、本院卷一第428頁),賦予被告A06、A07、A10辯論之機會,無礙其等訴訟上辯護權之行使,自得併予審理。

㈥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A06上開犯行,係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等語,惟按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異其刑度,前者較重,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須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而下達行動指令,並具有可以實際決定該行動之進退行止者,始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又衡諸實際,犯罪組織之結合,雖有類似層級節制之結構,具有上下之分工,然其間分工,並不十分明顯,且經常因時、因地、因事而有變動,是雖然習慣上某些成員中,或因年齡較長、參與組織時間較久,而較有機會直接接觸到較高之層級,甚或代表上級對較「資淺」之成員轉達指令,從而具有某種類似「基層幹部」之特性,然伊等既不能決定於何時、何地進行某種活動,亦無權決定該行動之進退行止,則仍只應論以「參與」已足,無庸逕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否則不免失之過苛(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犯罪組織成員之行為,究竟屬於上述何者角色類型,自應綜合卷內相關證據,依其行為對於組織是否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或僅具有從屬性而妥為判斷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146、14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06於本案擔任控機之角色,負責與買家協商議定交易內容,並指示被告A07、A10等人前往埋包毒品、交易毒品,其所使用之暱稱「烏普曼」、「羅布圖」為本案犯罪組織擔任控機者所用之暱稱,並非其所專屬之帳號(見本院卷一第235頁),可見被告A06僅係組織內多數控機之一,並在交易毒品之事項上可直接指示被告A0

7、A10等人前往,但對於較重要之內容(如報酬計算、毒品價格等),卷內並無事證足認被告A06並有決定權限,其對於組織運作並未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其仍無非係聽命於上手之指示,為第一線之運作、分配,是本案尚無從僅憑被告A06擔任控機一職,即認定被告A06已該當「指揮」犯罪組織之要件。公訴意旨認被告A06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容有誤會,已說明如前,被告A06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因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諭知可能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之法條(見本院卷二第428、466頁),顯無礙被告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㈦被告A06、A07、同案被告A09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被告A

06、A07、同案被告A08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被告A07、同案被告A08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被告A06、A07、同案被告A08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被告A06、A07、A10就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被告A06、A07、A10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被告A06、A07、A10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被告A06、A07、同案被告A11就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與其他本案犯罪組織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㈧被告A06、A07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

犯罪組織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被告A07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被告A06、A07就附表一編號4、5、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被告A06、A07就附表一編號7、8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被告A10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㈨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335號移送併辦被告A06、A07、A10

販賣毒品犯行,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㈩被告A06就上開7次犯行、被告A07就上開8次犯行,被告A10就

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刑之加重、減輕說明:

1.被告A06、A07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涉犯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2.被告A06、A07、A10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A06、A07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均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未遂,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A06、A07、A10上開各次販賣毒品之犯行,均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白不諱,均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A06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依我們辦案經驗,如果嫌犯有犯毒訊息我們通常會擷圖下來送給檢察官;在檢視A06手機之前,他都不承認販毒,是我們說要去他家拿另外一支手機,他才承認販毒並同意我們去他位於五廊街的住處搜索;當時A06製作筆錄時有承認販賣毒品的行為,那時我們還沒拿他的手機給他看,因為那時我們有看到他跟其他還沒帶到的嫌犯有參與販賣毒品,但那時還沒有擷取下來,這些證據資料我們後來就沒有擷取下來,A06的手機密碼是他自己提供給警方的,若是他沒有把手機密碼交給警方,我們是看不到手機內容,但是可以請科偵組幫忙破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8至321、327、329頁),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依照我們的經驗,若是在手機裡面看到販毒的訊息,一般會擷圖下來檢附在移送書給檢察官,但本案沒有這麼做,因為當時收案人太多了,疏忽了,一開始去拘提A07的時候,還不知道A06有涉案,當時是因為他持有超過5公克的愷他命才帶他回隊部,A06的手機有上鎖,後來他自己願意解鎖手機給警察查看,警察才從他的手機裡面發現A06有涉案,如果他沒有提供密碼,我們沒辦法知道他是否涉案;後來A06原本說要配合警方到他家中搜索另一支手機,但他沒有拿出來,後來我們突破他的心防之後,並且讓A07指認,他才同意到他家中搜索拿另一支手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3至334、336頁),可知警方偵查時,依照一般經驗,若見手機有涉案相關證據,均會擷圖附卷,以利後續偵查、訊問被告、證人等程序之進行,並以此作為日後司法程序判斷之依據,然證人A02、A01雖均表示被告A06係因其等提示被告A06手機內容給其觀看,因而突破被告A06之心防,惟證人A02、A01係提供何內容給被告A06觀看,卻始終無法提出,此與其等前開證述表示依過往辦案經驗,均會將手機內重要證據擷圖,並檢附送給檢察官乙情顯有出入,是警方於被告A06坦承本案犯行前,是否已經掌握合理懷疑被告A06涉犯本案犯行之證據,已有可疑。再參,警方於上開汽車旅館搜索時,係因被告A06持有超過5公克之愷他命而將其帶回偵查,嗣被告A06願意提供手機密碼,供警方解鎖手機並查看手機內容,且被告A06於同意警方前往五廊街搜索時間為113年6月5日9時10分許,早於被告A07於113年6月5日9時35分許,指認被告A06之第一次製作筆錄時間,更顯被告A06在前往五廊街搜索前,已向警方說明、配合而使警方知悉其涉犯本案犯毒之犯行,並帶同搜索,是認被告A06對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其本案販毒犯行前,向偵查機關坦承犯行,而符合行法第62條所定自首之要件。

5.偵查機關未因被告A07之供述而查獲上手被告A06,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月9日中市警刑一字第1140000939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35至437頁),另觀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們在搜索水月精品會館201房搜索過程,A07並沒有說A06是他的上手,只有說他們一起吸毒而已,我們在製作A07筆錄前,就已經有突破A06的心防並查看他的手機,發現A06是A07的上手,之後A07才指認A06,A07雖然一開始有說到控機是「烏普曼」,但並沒有說「烏普曼」是誰,事後才知道「烏普曼」是A06,A07說「羅布圖」是A06時,那時就已經知道「羅布圖」是A06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2、325、328至331頁),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A07指示配合指認A06,6月5日9時10分許前往五廊街搜索以前,我們就已經突破A06的心防,後來A07才開始製作筆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1頁),顯見被告A06於被告A07供述其上手為被告A06之前,警方已經由被告A06之供述及被告A06手機內容確認此情,是認偵查機關查獲被告A06非因被告A07之供述。另偵查機關亦未因被告A10之供述而查獲共犯U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4月25日中市警刑一字第1140014657號函可證,及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雖然A10當時有指認U商,但該錢包地址是非託管錢包,沒有辦法確切知道就是A10指認的那個人,沒有辦法連結在一起,證明這些錢就是確實到A10指認的那個人手上等語可證(見本院卷二第145、346頁),是被告A07、A10均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附此敘明。

6.本院雖認被告A06、A07、A10就洗錢犯行部分,符合偵查、審理自白之要件,已如前述,惟其等均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未符。末查,檢察官於偵查中,未曾告知被告A06、A07、A10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名,致其等未能於偵查中自白此部分之犯行,此部分之不利益不應歸於被告A06、A07、A10,且被告A06、A07、A10均於審理時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應認其等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其上開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均已分別從一重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參照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無從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於量刑時,仍併予審酌上開減刑事由,至被告A06、A07、A10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分別擔任控機、倉管、小蜜蜂等工作,販賣上開毒品,並將所得贓款以購買虛擬貨幣方式為洗錢行為,尚難認被告A06、A07、A10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均無依該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7.被告A06就附表一編號1、2犯行部分,依法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62條遞減輕之,就附表一編號4、5、6犯行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62條遞減輕之,就附表一編號7、8犯行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62條遞減輕之;被告A07就附表一編號1、2犯行部分,依法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之,就附表一編號7、8犯行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遞減輕之;被告A10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遞減輕之。

8.被告A06、A07、A10之辯護人均為其等辯護稱:請法院審酌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89號判決參照)。本院審酌被告A06、A07、A10本案販賣毒品次數非少,其等係以具有結構性之組織為販毒行為,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危害,惡性非淺,倘遽予憫恕,恐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目的,依被告A06、A07、A10所為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之情狀,況本院就被告A06、A07、A10上開犯行,已分別依上開減刑規定減輕其刑,被告A06、A07、A10所得科處之刑,與其所犯情節相衡,已無過苛而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故均無援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爰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6、A07、A10明知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危害民眾生命及健康,販賣毒品將造成社會治安敗壞,助長施用毒品之惡習,並危害購買毒品而施用者之生命及健康,施用毒品者,時為籌得毒品之資,甘冒竊盜、搶奪及強盜等財產犯罪,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竟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與其他同案被告販賣本案上開毒品,並以虛擬貨幣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增加偵查機關之追查困難,其行為致生毒品擴散之危險,對社會仍具有相當之危害性;兼衡其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動機、目的、販賣數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475至476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另審酌其等就本案各次犯行手段雷同、犯罪時間相近而為整體評價,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A06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供稱:賣一顆哈密瓜錠小我抽

50元,愷他命2公克我抽150元、4公克抽200元,毒品咖啡包1包我抽50元,但有時候買5送1,我抽250元等語(見偵30040卷一第85頁、本院卷第235頁),是被告A06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報酬為200元【計算式:150元+50元=200元】、附表一編號2部分之報酬為250元【計算式:150元+50元+50元=250元】、附表一編號4部分之報酬為325元【計算式:75元+250元=325元】、附表一編號5部分之報酬為150元、附表一編號6部分之報酬為200元,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7、10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爰不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5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為被告A06所有,犯罪預備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9為上手轉給被告A06之販毒款項(見本院卷一第237至240頁、卷二第15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A07供稱:我報酬是領月薪,3個月大約領10萬元,4月的

時候大約領了3萬3,300元,後面就都沒有領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5頁),是被告A07於本案犯行之4月間之報酬為3萬3,3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3、17至20、27、28、31至41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見本院卷一第237至240頁),爰不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6、29、30為本案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16、21至24之毒品,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且上開毒品為被告A07本案販賣所剩之毒品,業據被告A07坦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38至240頁),上開毒品連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應整體視為違禁物,除因鑑驗取樣而耗損者外,附表二編號14至16所示之愷他命,應在被告A07最後一次共同販賣愷他命即附表一編號7之犯行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21至24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應在被告A07最後一次共同販賣毒品咖啡包即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㈢被告A10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的報酬是一天3,000元,附

表一編號7那次我沒有跟購毒者碰到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5頁),是被告A10於附表一編號5、6之犯行,分別為113年5月21日、5月24日,報酬均為3,0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6,為本案犯罪組織上手提供給被告A10之贓款,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4

7、50至53、55、56與本案無關,爰不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54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見本院卷一第236、237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49之愷他命,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且上開毒品為被告A10本案販賣所剩之毒品,業據被告A10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37頁),上開毒品連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應整體視為違禁物,除因鑑驗取樣而耗損者外,應在被告A10最後一次共同販賣愷他命即附表一編號7之犯行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販毒款項,均分別經被告A10、同案

被告A09、A08等人,以轉成虛擬貨幣方式,轉匯至不詳上手,屬本案之洗錢標的,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上開款項被告A06、A07、A10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復審酌被告A06、A07、A10於本案非居於主導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等犯罪情節、角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A06、A07、A10宣告沒收及追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至45、57至72所示之物,分別為同案被

告A08、A09、A11所有,待其等於本院另行審結時,另為適當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怡華、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購毒者 控機使用之暱稱/控機者 運毒者/ 交通工具 交易時間/地點 毒品種類/ 金額 (新臺幣) 加重事由 減輕事由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蔡翊文 無印良品/ A06 A09/ BRX-9673 113年4月9日3時55分/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愷他命2公克、哈密瓜錠1顆/3,000元 被告A06、A07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 被告A06依刑法第6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07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A06共同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7共同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6、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2 蔡翊文 鼎泰豐/ A06 A08/ BVA-2538 113年5月10日4時14分/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 愷他命2公克、哈密瓜錠1顆、毒品咖啡包1包/3,300元 被告A06、A07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 被告A06依刑法第6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07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A06共同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7共同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6、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3 黃鈺洋 「賴皮寮負責人」/ 不明 A08/ BVA-2538 113年5月14日20時6分/臺中市北區文昌東五街天津路3段路口 愷他命2公克/2,400元 被告A07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A07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6、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4 邱富謚 、 許喆緯 鼎泰豐/ A06 A08/ BVA-2538 113年5月14日20時30分/臺中市○○區○ ○○○路號前 愷他命1公克、毒品咖啡包6包/3,700元 被告A06依刑法第6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07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A06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7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1至24、26、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5 蔡翊文 鼎泰豐/ A06 A10/ BLE-9091 113年5月21日3時9分/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 愷他命2公克/2,400元 被告A06依刑法第6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07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10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A06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7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6、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A1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蔡翊文 鼎泰豐/ A06 A10/ BLE-9091 113年5月24日5時1分/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愷他命4公克/4,200元 被告A06依刑法第6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07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10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A06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7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6、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A1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蔡翊文 (警方誘捕偵查) 鼎泰豐/ A06 A10/ BLE-9091 113年6月4日15時47分/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 愷他命2公克/約定2,200元 被告A06依刑法第25條第2項、第6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07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10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A06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 A07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14至16、26、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A1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49、54所示之物均沒收。 8 (警方誘捕偵查) 鼎泰豐/ A06 A11/ BKQ-5278 113年4月11日17時45分/臺中市○○區○○街000號 愷他命1包、毒品咖啡包(直升機毒案,經鑑定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約定4,900元 被告A06依刑法第25條第2項、第6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被告A07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A06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 A07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6、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品 名 數 量 持有人 搜索扣押時間處所 備 註 1 K盤 1個 A06 113年6月4日16時05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街000號(水悅精品會館210房) 被告A06所有,與本案無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 愷他命香菸 1支 A06 同上 被告A06所有,與本案無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香菸 送驗數量:0.719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97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 空罐 9個 A06 同上 被告A06所有,與本案無關 4 愷他命 2罐 A06 同上 被告A06所有,與本案無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4號、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5號鑑驗書】 送驗晶體2罐(總毛重21.03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罐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6.427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6.366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6.4271公克,純度79%,純質淨重5.0774公克。 5 iPhone SE手機 1支 A06 同上 被告A06所有,聯繫本案犯行所用 IMEI:000000000000000 6 iPhone 12 PRO手機 1支 A06 同上 被告A06所有,與本案無關 IMEI:000000000000000 7 愷他命粉末(K盤上殘留) 1包 A06 同上 被告A06所有,與本案無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4號、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5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252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16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6.2528公克,純度77%,純質淨重0.1947公克。 8 iPhone8手機 1支 A06 113年6月5日9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1 為本案犯罪組織上手提供給被告A06,預備犯罪所用之物 IMEI:000000000000000 SIM:0000000000 9 泰達幣 235顆 A06 113年6月5日11時0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偵一隊辦公室) 被告A06所有,為本案上手轉給被告A06販毒款項 10 TRX 307顆 A06 同上 被告A06所有,與本案無關 11 VIVO手機 1支 A07 113年6月4日16時05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街000號(水悅精品會館210房)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2 粉綠色iPhone手機 1支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聯繫本案犯行所用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3 現金 6,500元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14 愷他命(大) 15包 A07 113年6月4日17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00號2樓6房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61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A,疑似K他命,15包,本局另予以編號A1至A15。 二、編號A1至A15、B1至B69、C1至C3: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陽性反應。 (二)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1、驗前總毛重996.91公克(包裝總重約55.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41.7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A3鑑定: (1)淨重49.52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49.4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3)純度約80%。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5、B1至B69、C1至C3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52.93公克。 15 愷他命(小) 69包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61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B,疑似K他命,69包,本局另予以編號B1至B69。 二、編號A1至A15、B1至B69、C1至C3: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陽性反應。 (二)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1、驗前總毛重996.91公克(包裝總重約55.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41.7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A3鑑定: (1)淨重49.52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49.4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3)純度約80%。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5、B1至B69、C1至C3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52.93公克。 16 愷他命 3罐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61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C,疑似K他命,3罐,本局另予以編號C1至C3。 二、編號A1至A15、B1至B69、C1至C3: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陽性反應。 (二)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1、驗前總毛重996.91公克(包裝總重約55.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41.7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A3鑑定: (1)淨重49.52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49.4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3)純度約80%。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5、B1至B69、C1至C3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52.93公克。 17 大麻煙油 84瓶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6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彈(內含黃色膏狀) 送驗數量:13.9248公克(毛重) 驗餘數量:13.8072公克(毛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彈(內含黃色膏狀) 送驗數量:15.6964公克(毛重) 驗餘數量:15.5394公克(毛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790號鑑定書】 一、送驗黑頭煙彈檢品10支(本局編號1-1至1-10),經檢視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支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二、送驗黃頭煙彈檢品75支(本局編號2-1至2-75),經檢視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支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8 鴛鴦錠 10包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61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D,鴛鴦錠,9包,經檢視為同種型態藥錠,其上已編號D,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編號D:經檢視均為橘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 (一)總淨重193.74公克,取1.19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92.55公克。 (二)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愷他命(Ketamine)、4-溴-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4-Bromo-2,5-dimethoxyphenethylamine、2C-B)、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2-(2,5-Dimethoxyphenyl)-N-[(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包含其異構物25H-NBOMe(2C-H-NBOMe)、25H-NB3OMe、25H-NB4OMe]、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等成分。 (三)另檢出非毒品成分:2-Methylamino-5-nitrobenzophenone及N-Isopropylbenzylamine等。 19 搖頭丸 2包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61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E,搖頭丸,2包,經檢視為同種型態藥錠,其上已編號E,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編號E:經檢視均為綠色不規則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2顆磨混鑑定。 (一)總淨重36.15公克,取1.18公克鑑定用罄,總餘34.97公克。 (二)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成分。 (三)純度約20%,驗前純質淨重約7.23公克。 20 「TRINIDAD」毒品果汁包 2包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61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F,毒品咖啡包(TRINIDAD包裝),2包,本局另予以編號F1及F2。 二、編號F1及F2: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54公克(包裝總重約1.5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98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F1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3.17公克,取0.57公克鑑定用罄,餘2.60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2-Amino-5-nitrobenzophenone)等成分。 21 法拉利包裝毒品咖啡包(200包) 1袋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61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G317、G318,毒品咖啡包(法拉利毒品包裝),2包,其上已編號G317及G318,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編號G317及G318: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9.54公克(包裝總重約3.5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96公克。 (二)抽取編號G317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3.04公克,取0.49公克鑑定用罄,餘2.55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證物編號:G1至G699 來文載示總毛重:3356.00公克 包裝總重:1251.21公克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4% 推估純質淨重:84.19公克 22 法拉利包裝毒品咖啡包(200包) 1袋 A07 同上 23 法拉利包裝毒品咖啡包(200包) 1袋 A07 同上 24 法拉利包裝毒品咖啡包(99包) 1袋 A07 同上 25 電子磅秤 3台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26 K盤含刮卡 1組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6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2張)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7 彩虹菸 1袋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61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H,彩虹菸,1袋,其上已編號H,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編號H:經檢視均為白/褐色香菸,內為褐色菸草,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枝鑑定。 (一)總淨重12.94公克,取0.55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2.39公克。 (二)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及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 (三)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icotine。 28 大麻 2袋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29 分裝袋 1批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30 封膜機 1台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31 白鯊魚圖樣三管煙桿 2組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32 白鯊魚圖樣二管煙桿 19組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33 CLOAK圖樣單管煙桿 13組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34 黑桃A煙桿 3組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35 空罐 1批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36 VIVO手機 1支 A07 同上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SIM:0000000000 37 大麻 1包 A07 113年6月5日15時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00號2樓6房 50.88公克 被告A07所有,與本案無關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3870號鑑定書】 送驗煙草狀檢品5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57.53公克(驗餘淨重57.47公克,空包裝總重3.65公克)。 38 大麻 1包 A07 同上 5.24公克 39 大麻 1包 A07 同上 2.38公克 40 大麻 1包 A07 同上 2.3公克 41 大麻 1包 A07 同上 1.16公克 42 iPhone 13 Promax手機 1支 A08 113年6月4日17時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2樓之8 IMEI:000000000000000 SIM:0000000000 43 愷他命分裝盤 1個 A08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9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卡片2張)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0.73公克 A08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09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細晶體含菸草 送驗數量:0.274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56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5 黑色iPhone 13手機 1支 A09 113年6月4日16時54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 SIM:0000000000 46 贓款 10,600元 A10 113年6月4日15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7-11隆恩門市) 被告A10所有,本案犯罪組織上手提供給被告A10之贓款 47 毒品咖啡包 28包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與本案無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2003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A17、A18,法拉利圖案毒品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A17及A18,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編號A17及A18: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9.79公克(包裝總重約3.6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19公克。 (二)抽取編號A17鑑定:經檢視內含淡褐色粉末。 1、淨重3.04公克,取0.49公克鑑定用罄,餘2.55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證物編號:A1至A28 來文載示總毛重:134.80公克 包裝總重:50.40公克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4% 推估純質淨重:3.37公克 48 愷他命 6包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0號鑑驗書】 送驗晶體5包(總毛重16.35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94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720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1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3.768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633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3.7682公克,純度39%,純質淨重5.3696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2件),經送驗單位同意,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純質淨重;推估檢品6件,檢驗前淨重24.9252公克,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9.7208公克。 49 愷他命 1罐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0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9.973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9.912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1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3.768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633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3.7682公克,純度39%,純質淨重5.3696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2件),經送驗單位同意,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純質淨重;推估檢品6件,檢驗前淨重24.9252公克,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9.7208公克。 50 搖頭丸 2包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與本案無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0號、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1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橙色錠劑 送驗數量:14.029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853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純質淨重: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驗前淨重14.0292公克,純度1%,純質淨重0.1403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綠色錠劑 送驗數量:6.486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5.874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檢驗前淨重6.4866公克,純度40%,純質淨重2.5946公克。 51 大麻煙油 1顆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與本案無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10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彈(內含黃色膏狀) 送驗數量:16.0415公克(毛重) 驗餘數量:15.8110公克(毛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790號鑑定書】 一、送驗黑頭煙彈檢品10支(本局編號1-1至1-10),經檢視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支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二、送驗黃頭煙彈檢品75支(本局編號2-1至2-75),經檢視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支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52 彩虹菸 1包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與本案無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2003號鑑定書】 一、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B,彩虹菸,1袋,其上已編號B,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編號B:經檢視均為白/褐色香菸,內為褐色菸草,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枝鑑定。 (一)淨重17.61公克,取1.06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6.55公克。 (二)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 (三)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icotine。 53 黑色iPhone 8手機 1支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與本案無關 IMEI:00000000000000 54 黑色iPhone XS手機 1支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聯繫本案犯行所用 IMEI:000000000000000 55 紫色iPhone 11手機 1支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與本案無關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6 加熱煙桿 1支 A10 同上 被告A10所有,與本案無關 57 毒品咖啡包 7包 A11 113年4月11日17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日刑理字第1136092925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一、送驗證物現場編號A22及A23:經檢視均為黑/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9.23公克(包裝總重約2.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27公克。 (二)抽取編號A22鑑定: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 1、淨重3.18公克,取0.91公克鑑定用罄,餘2.27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純度約7%。 二、證物編號A1至A32,總毛重146公克、包裝總重47.36公克、總淨重98.64公克,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7%,推估純質總淨重6.90公克。 58 愷他命 1包 A11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3號鑑驗書】 送驗晶體6包(總毛重20.18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57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733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3.201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496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3.2016公克,純度86.4%,純質淨重11.4062公克。 59 毒品咖啡包 25包 A11 同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日刑理字第1136092925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一、送驗證物現場編號A22及A23:經檢視均為黑/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9.23公克(包裝總重約2.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27公克。 (二)抽取編號A22鑑定: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 1、淨重3.18公克,取0.91公克鑑定用罄,餘2.27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純度約7%。 二、證物編號A1至A32,總毛重146公克、包裝總重47.36公克、總淨重98.64公克,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7%,推估純質總淨重6.90公克。 60 巧克力粉咖啡包 14包 A11 同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日刑理字第1136092925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一、送驗證物現場編號B2及B3:經檢視均為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6.69公克(包裝總重約1.0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61公克。 (二)抽取編號B2鑑定:經檢視內含咖啡色粉末。 1、淨重2.62公克,取0.82公克鑑定用罄,餘1.80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二、證物編號B1至B14,總毛重51.8公克、包裝總重7.56公克、總淨重44.24公克,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6%,推估純質總淨重2.65公克。 61 毒品咖啡包 4包 A11 同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日刑理字第1136092925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一、送驗證物現場編號C2及C3: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64公克(包裝總重約1.5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10公克。 (二)抽取編號C2鑑定:經檢視內含黃綠色粉末。 1、淨重2.97公克,取1.25公克鑑定用罄,餘1.72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等成分。 二、證物編號C1至C4,總毛重16.1公克、包裝總重3.08公克、總淨重13.0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西泮(耐妥眠)、2-胺基-5-硝基二苯酮”純度<1%。 62 愷他命 5包 A11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3號鑑驗書】 送驗晶體6包(總毛重20.18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57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733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3.201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496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3.2016公克,純度86.4%,純質淨重11.4062公克。 63 愷他命 1罐 A11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3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9.444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9.432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3.201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496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3.2016公克,純度86.4%,純質淨重11.4062公克。 64 哈密瓜錠 16顆 A11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3號、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B」綠色錠劑 送驗數量:15.944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3.521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15.9443公克,純度1.4%,純質淨重0.2232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綠色錠劑 送驗數量:2.764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930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愷他命、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純質淨重: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驗前淨重2.7648公克,純度<1%。 65 鴛鴦錠 13顆 A11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3號、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橙色錠劑 送驗數量:14.815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538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純質淨重: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驗前淨重14.8159公克,純度<1%。 66 大麻 2包 A11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3號鑑驗書】 送驗煙草2包(總毛重6.93公克),送驗單位指定煙草乙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數量:4.229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4.201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680號鑑定書】 送驗煙草檢品2包(本局編號1-1,1-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5.73公克(驗餘淨重5.63公克,空包裝總重1.03公克)。 67 大麻吸食器含充電座 1支 A11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53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彈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680號鑑定書】 送驗煙彈檢品1支(本局編號2)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68 大麻煙油 1支 A11 同上 69 夾鏈袋 1批 A11 同上 70 信封 1批 A11 同上 71 贓款 新臺幣 7萬7,200元 A11 同上 72 iPhone手機 1支 A11 同上 IMEI:000000000000000 SIM:0000000000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