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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育忠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係民國114年3月21日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親自收執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頁),然被告係於114年5月12日始於臺中戒治所提起上訴,有聲請上訴狀其上戳章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