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被 告 黃又文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許哲嘉律師被 告 林士哲
顏雍銘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被 告 倪政暐選任辯護人 唐光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第46782號、第46783號、第54621號、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504號、114年度偵字第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5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23之物均沒收。
A06共同犯主持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犯主持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7、8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捌萬陸佰伍拾伍元(含附表五編號13所示扣案款項中之參佰零肆萬肆仟零參拾伍元、附表五編號16所示之扣案虛擬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如附表三編號1、4、8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5、A06(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Haaland」)及A02(Telegram暱稱「角頭」、Skype暱稱「nasa(工程師)」)共同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與「幾米」(即Jimmy)與「陳陳」(Telegram暱稱「猛男粉」),自民國112年4月1日前之某時許,即各自提供資金、器材、技術或人力,共同發起並設置所謂「卡池機房/話務中繼機房」之電信詐欺據點(下稱本案話務中繼機房)。其所成立之組織,為具備3人以上成員、具有明確之內部分工、上命下從之階層體系,並以長期提供詐欺機房電話語音落地服務、藉此向詐騙集團收取費用為主要牟利目的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由A05提供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作為購置貓池(ModemPool)、SIM卡、VOS軟交換系統及租用機房之費用,並以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房屋,作為A02購買本案話務中繼機房相關設備之收件地址,以及將同址3樓租賃予A02作為設置本案話務中繼機房;A06及A02共同處理購置美國電信公司SIM卡、架設卡池、天線等設備;A02負責承租VOS軟交換系統及雲端伺服器;A06負責與居住在美國之「幾米」、「陳陳」聯繫,籌畫於美國架設GoIP天線(GSM-VoIPGateway)及公共交換電話網路(PSTN,即一般傳統電話網路)對接設備,作為該詐欺組織之境外落地機房,使臺灣卡池所產生之語音訊號得以落地於美國本地網路,供境外詐欺機房冒用美國電話號碼致電美國民眾之用。A06及A02復共同基於主持、指揮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A02以其技術背景負責卡池(SIM Pool)與「數位節費器」(俗稱貓池)之調校、設備設定、連線排除、VPN及VOS系統對接等技術性工作,並負責向境外詐欺集團收取租用費用及對外聯繫,A06負責招攬境外電信詐騙機房使用本案話務中繼機房作為跳板服務,其後,A06及A02以月薪4萬元之報酬,招募A08(Telegram暱稱「姍姍」、「阿姆斯」)加入本案詐騙集團,A08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A06及A02之指示下,負責管理機房營運、操作VOS軟交換系統、帳務登載、遠端排除連線故障及與海外落地機房之協調聯繫。A06、A02、A08並以Telegram「阿姆斯壯」、「對帳群」群組聯繫機房及回報對帳事宜,另與境外詐欺機房成員及美國天線房成員以「富比士卡線」、「猛男粉」、「USA」等群組溝通本案話務中繼機房運作情形。本案話務中繼機房自112年4月1日起,先於A02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居所,復於同年6月10日起,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6B室與29巷200弄39號房屋內,設置本案話務中繼機房。機房內部設備包含卡池(SIM Pool)、貓池(Modem Pool)、VOS 3000軟交換平台、VPN伺服器、監視錄影器材、電腦與路由設備。本案犯罪所得之分配方式則為:A06佔25%,A02佔65%(A02另分110萬元予A05,起訴書誤載為100萬元,應予更正)、「幾米」佔10%。
二、謀議既定,A05、A06、A02、A08、「幾米」及「陳陳」即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夥同具詐欺犯意聯絡之柬埔寨電信詐欺機房「海嘯」、「笑傲」、「天龍人」、「可達鴨」、「殺手」、「虎虎」、「順風」等,以每日每卡池口(孔)收取1500元至2500元不等金額,出租上開池孔予上開境外電信詐欺機房,上開電信詐欺集團再透過本案話務中繼機房及美國之落地天線,透過網際網路以群發系統,假冒電信公司、快遞公司、中國司法部門人員,發送內容略為「包裹有問題或未簽收需確認、持用之手機門號疑似發送詐騙簡訊需接受調查或中國公安司法部門通知調查」等詐欺語音封包予美國不特定民眾,使美國民眾接獲後陷於錯誤而回撥,依上開境外電信詐欺機房成員指示而匯款,其中,上開某境外電信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間,以「Xiaoqian Yang」名義,使用本案話務中繼機房之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簡訊至美國民眾HAYOUNG LEE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先冒稱其與HAYOUNG LEE均為教會長期捐款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互加為好友作為聯繫方式,向HAYOUNG LEE佯稱:
加入投資網站「AIPUFX.COM」學習如何投資黃金現貨,獲利豐厚云云,致使HAYOUNG LEE陷於錯誤,自112年5月10日起至8月25日止,陸續匯款美元2萬45元至14萬元不等,共計匯款60萬3981.32美元(約新臺幣1872萬4012元)至指定之香港各大銀行帳戶後,兌換為以太幣(ETH)儲值在「Crypto.com」虛擬貨幣帳戶,嗣HAYOUNG LEE再依「Xiaoqian Yang」指示全數轉入指定之錢包地址,迨於112年9月1日,HAYOU
NG LEE欲獲利了結,上開投資網站客服人員竟誆稱需要再繳交保證金,HAYOUNG LEE始知悉受騙。A05、A02、A06及A08、「幾米」、「陳陳」等人自112年4月1日起設立本案話務中繼機房,至112年9月27日遭查獲前,總計已獲取不法所得1619萬9038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局北機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陸續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並陸續將A02、A08、A06、A05拘提到案,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或法官非依法定證人訊問程序所為之陳述,於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乃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A05、A06、A02、A08(下稱被告4人)於警詢、偵訊、本院未經具結而對於彼此之陳述,及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偵訊、本院未經具結之陳述,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依證人訊問程序作成,依上開規定,不得採為認定被告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之證據,然認定被告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部分,則不受此限制,得作為證據使用。
二、本判決所引下列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104至105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坦承不諱(卷證頁碼詳見附表六),核與如附表六所示之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卷證頁碼詳見附表六)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六所示之證據資料(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詳見附表六)在卷可稽,復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A05、A06及A02該當發起犯罪組織,被告A06及A02亦均該當主持、指揮犯罪組織: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此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主持、操縱或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二者在犯罪組織內之層級不同,「主持、操縱或指揮」者為犯罪組織內之管理階層,負責規劃組織架構,安排內部單位間之關係,建立內部規則,並擘畫犯罪計畫及組織走向,對犯罪組織具控制、支配及重要影響力;而「參與」者則係組織之手腳,聽命於管理階層,負責執行計畫,實現領導者之意志,而從屬於犯罪組織。又關於「主持」、「操縱」、「指揮」者間之區別,則在於渠等在組織內擔任之角色及負責工作之不同。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即係在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之地位;而所謂操縱,則係位於主持者之下,為犯罪組織架構之規畫、內部單位之安排、內部規則之建立、犯罪計畫及組織走向之擘畫等領導整個犯罪組織運作之行為;而所謂指揮,則係就特定任務之實現,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然而,犯罪組織之管理階級不以單線領導為限,數人分工,互為配合,共同為主持、操縱或指揮之行為均無不可,且此分工亦不限於同一主持、操縱或指揮階級內之分工;一人同時兼有主持、操縱或指揮之行為,亦無不可,而跨階級之分工,亦屬可行,是均應視行為人於具體個案中之行為而判斷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A05提供現金予被告A02作為本案話務中繼
機房成立運作之資金,並提供房屋作為收取電信設備包裹之地址,以及前期本案話務中繼機房設置之地點,被告A06及A02共同處理購置美國電信公司SIM卡、架設卡池、天線等設備,被告A02負責承租VOS軟交換系統及雲端伺服器;被告A06負責與「幾米」、「陳陳」於美國架設置對接設備,使本案話務中繼機房從無到有而成立,均該當「發起」之要件;而被告A06及A02於本案話務中繼機房成立後,由被告A06負責招攬境外電信詐騙機房使用本案話務中繼機房作為跳板服務,被告A02則以其技術背景負責機房電信設備軟體之技術性工作,並共同雇用被告顏雍銘,在被告A06及A02之指示下,負責管理機房營運、操作VOS軟交換系統、帳務登載、遠端排除連線故障及與海外落地機房之協調聯繫,被告A08需定期在群組內回報機房事務及對帳事宜,佐以被告A06自陳,其與被告A02均有較被告A08做事之權限等情(偵46783卷第43頁),足認被告A06及A02於本案話務中繼機房均係基於領導地位,並有權對被告A08下達指令之核心角色,亦均該當「主持」、「指揮」之要件。
⒊至被告A05於本案話務中繼機房成立前,雖僅提供本案話務中
繼機房運作資金,以及提供房屋作為收件地址及機房設置地點,倘無被告A05提供之資金,即無從購買本案話務中繼機房之軟硬體設備,本案話務中繼機房實難啟動運作,是被告A05之出資行為,實屬使本案話務中繼機房從無到有而成立之必要條件,惟觀諸卷內證據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A05已居於主事、指揮本案話務中繼機房之地位,尚難逕認其所為已達主持、指揮犯罪組織之程度,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被告A05構成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容有誤會。惟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與發起犯罪組織罪間,僅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中行為態樣之變更,就此部分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指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
⑴被告4人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防制危害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4人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⑵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本案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論處,惟此等行為之基本事實為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仍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且刑法未有相類之減刑規定,應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是被告4人行為後,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4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論斷被告4人是否合於自白減刑要件。
⑶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固於被告4人行為後之112年5月31日
公布增定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均未變更,而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4人犯行無關,對被告4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附此敘明。
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4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8條之修正條文,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公布,並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其中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部分,係刪除業經宣告違憲之強制工作規定,及增列以言語舉動表示為犯罪組織成員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不遵公務員解散命令之處罰規定,至於同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及刑罰效果則未予更易;另修正後之同條例第8條第1項,則就涉犯同條例第3條等罪之犯罪行為人,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輕其刑,與修正前之條文僅要求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等減刑規範相較,修正後之條文並非更有利於被告4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4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㈡核被告A0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
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A02及A06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A08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㈢公訴意旨固未敘及被告A06及A02涉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10至14行既已載明「A06、A022人並自112年5月間,以月薪新臺幣(下同)4萬元代價,招募A08(Telegram暱稱「姍姍」及「阿姆斯」)加入本案話務中繼機房」之事實,堪認檢察官確已將被告A06及A02涉犯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起訴在案,僅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中漏未論及被告A06及A02涉犯上開罪名,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涉犯罪名(見本院卷第223頁),無礙於被告A06及A02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A06及A02發起及指揮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主
持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等招募成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應屬於其等主持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而為其所犯主持犯罪組織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被告4人就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A05、A06及A02就上開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A06及A02就上開所犯主持犯罪組織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4人上開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
合犯,被告A05應從一重論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A06及A02均應從一重論主持犯罪組織罪;被告A08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㈦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504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
實,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以114年度偵字第615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究。
㈧刑之減輕規定:
⒈累犯
查被告A06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8年1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8年3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被告A08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埔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10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且為被告A06及A08所不爭執,是被告2人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A06及A08所犯前案與本案各罪之罪質雖有不同,然均為故意犯罪,被告A06及A08未記取前案執行教訓,不知謹言慎行,再為本件犯行,可見其等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
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1項)。犯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2項)。」次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復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⒊查本件被告A05、A06及A02雖僅於本院審理時,就渠等所為發
起、主持犯罪組織之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三第112頁),然先前偵查中因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製作警詢筆錄時,就渠等發起、主持犯罪組織之事實未曾詢問,且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發起、主持犯罪組織之事實進行偵訊,致有剝奪被告A05、A06及A02罪嫌辯明權之情形,應例外承認僅有審判中之自白亦得獲邀減刑之寬典(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745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揭說明,被告A05、A06及A02均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自白減輕要件,各爰依法減輕其刑,被告A06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至被告A08於偵查及審理中,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均自白犯罪,亦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自白減輕要件,然依上開說明,被告A08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可減刑部分,本院自應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事由。
⒋查被告4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上開加重詐欺犯行,而
本案被告4人均有犯罪所得(詳沒收說明),僅被告A05主動繳回本案之犯罪所得等情,有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贓款字第00000000號)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查扣字第70號卷第15至16頁)附卷可稽,被告A05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自白減輕要件,然依上開說明,被告A05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發起犯罪組織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可減刑部分,本院自應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事由。
至A02(本院認定之犯罪所得仍大於扣案之財產,詳後述)、A06及A08均未繳回犯罪所得,並不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自白減刑規定,併此敘明。
⒌至被告A05、A06、A08及其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等語。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A05、A06、A08為本案犯行時,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謀生,竟提供本案話務機房予境外電信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跳板,對美國民眾進行詐騙,屬電信詐騙整體犯罪行為不可或缺之一環,依其等犯罪之情狀,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狀,尤其,近年詐欺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3人仍為本案犯行,實屬可責,倘遽予憫恕被告3人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等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實施詐欺取財之人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犯之,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且被告A05及A06,得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A08部分,亦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本院於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範圍內裁量其刑(詳後述),尚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本院因而認上開被告3人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現今詐騙集團之詐騙事
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詐騙犯罪問題已等同我國國安危機,被告4人本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詎其等不思此為,被告A05、A06及A02竟成立本案話務中繼機房,被告A08則參與上開機房之順利運作,其等在本案之分工模式及機房運作模式均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與境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加重詐欺等犯行,以本案話務中繼機房為跳板,向境外詐騙集團收取費用,而以實施詐欺行為詐騙被害人,致本案被害人HAYOUNG LEE受有60萬3981.32美元(約新臺幣1872萬4012元)之損失,被告4人所為業已紊亂社會秩序,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合作規模、造成之損害及獲取之利益,非一般性之詐欺車手集團可比,犯罪之惡性甚鉅,不宜輕縱;又被告A05、A06及A08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本件犯行,被告A02於警詢之初對於案件避重就輕且否認犯行(偵46781卷第112頁、第235頁),直至法院裁定羈押後,始坦承犯行,惟本件事證極度明確,被告A02之自白對於司法資源節省之貢獻度尚屬有限,被告A02此等未全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與遭警查獲後立即自白犯行、積極悔悟之情節有別,自應與其他共犯之量刑基準有別;兼衡其等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13至114頁);考量本案話務中繼機房作為電信詐騙中係極具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環,需具有一定詐欺集團之背景、人脈及相關技術方可順利運作,又上開機房僅僅於短期內運作即可獲得巨額利潤,且被害人HAYOUNG LEE之損失甚鉅,實與我國司法實務常見第一線免洗詐欺車手之情節有別;斟酌被告A05、A06及A02所犯發起、主持犯罪組織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A08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我國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造成我國人民巨大財產上損失,警政、司法機關疲於奔命,將排擠我國詐欺以外其它犯罪之偵查與人民權益保障,影響層面重大,此趨勢實非妥適,為回應社會普遍對遏止詐欺犯罪之高度期待,維護人民財產安全,並強化整體社會之法秩序,本院認本案責任刑範圍屬於處斷刑範圍內之中度偏高區間,以期收個別矯正與一般預防之雙重效果,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之說明: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沒收規定,為刑法沒
收之特別規定,故關於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應適用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7、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A02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等情,業據被告A02自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38至239頁);如附表二編號1、4至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A06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等情,業據被告A06自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39頁);如附表二編號3、如附表三編號1、4、8至1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A08所使用,供本案犯罪使用等情,業據被告A08自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39頁);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A05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等情,業據被告A05自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40頁),故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4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0、附表三編號7、14至16
所示之物,固為本案犯罪之證據,然非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至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2、3、5、6、附表四編號2所示
之物,均與本案犯罪無關,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二第238至240頁),亦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計算,分述如下:
⒈被告A05部分:
查被告A05本案於112年5、6間向被告A02收取20萬元、30萬元之本金後,陸續領取9萬元、12萬元、21萬元、18萬元之分紅等情,業據被告A05自陳在卷(偵字第54621號卷第274、275頁),足認被告A05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10萬元,並已於本案偵查中主動繳交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3所示之現金,有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贓款字第00000000號)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查扣字第70號卷第15至16頁)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罪刑下宣告沒收。
⒉被告A06部分:
查本件被告A06於112年7月以前之分紅比例為35%,其中10%需轉交予「幾米」,112年7月之後,改由被告A02直接將10%紅利給「幾米」,被告A06降為25%等情,業據被告A06及A02供陳明確(偵46783卷第178、184至185頁、偵46781卷第480頁),並佐以被告A02扣案之MAC筆電內檔名「USA」之帳冊列印本(偵46781號卷第241至254頁)可知,有關上開帳冊中分紅金額之記載,於112年5月23日、6月14日、6月20日、6月27日被告A06所分得之報酬,均為當次分紅總額之35%,112年7月12日、7月26日、7月31日、8月31日被告A06所分得之報酬,均為當次分紅總額之25%(可參本院卷二第261至262頁),堪認被告A06所稱,其本案之報酬分別為35%、25%等情,應為可採。而被告A02供稱:其僅有在支付被告A06報酬後,上開帳冊才會有分紅之紀錄,未曾有交付被告A06報酬卻未記載在帳冊之情況等語(本院卷二第489頁),核與被告A06供稱,其僅有領取上開帳冊記載之報酬等語相符,是本案應以上開帳冊中,被告A06實際有分配之報酬,作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之計算較為合理,公訴意旨認應以本案機房不法所得之1619萬9038元乘以25%作為被告A06本案犯罪所得之計算,尚難憑採。是本案被告A06於112年7月前所領取之35%報酬,均應扣除10%轉交予「幾米」之部分後,加計112年7月後25%之金額,依據上開帳冊加總獲取之報酬後,足認被告A06本案犯罪所得為167萬5000元(計算式詳本院卷二第261至262頁),上開犯罪所得,固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A02部分:
⑴被告A02與其辯護人就本案話務機房營運期間,共計獲取不法
所得1619萬9038元乙情不爭執(本院卷二第444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站所製作之本案機房帳務紀錄研析資料1份(警扣3卷第349至355頁)可佐,是本件關於被告A02分紅比例即以1619萬9038元作為計算基礎,而被告A02本案之犯罪所得計算,公訴意旨認應以被告A02所佔65%之分紅比例,再扣除給予被告A05之110萬元報酬後,認定被告A02獲取942萬9375元(計算式:1619萬9038×65%-110萬元=942萬9375元);被告A02及其辯護人認為,應由被告A02分得65%之報酬中,其中30%係交予在美國之「幾米」,故被告A02僅獲取35%之報酬,再扣除給予A05之110萬元報酬,以及被告A08本案薪資22萬8800元,主張被告A02僅獲取448萬9863元(本院卷二第307頁),然此部分爭點為,「幾米」之分紅究竟為10%或40%?被告A02究竟有無將其65%報酬中之30%分予「幾米」?經查:
①有關「幾米」之報酬,不論係112年7月前,係由被告A06轉交
,又或是112年7月後,由被告A02直接交付予「幾米」,被告A06均供稱「幾米」本案之報酬為10%,已如上述,核與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112年7月前,均係由被告A06交付10%之報酬予「幾米」等語(本院卷二第489頁)相符,並佐以被告A02扣案之MAC筆電內檔名「USA」之帳冊列印本(偵46781號卷第241至254頁)可知,於112年5月23日、6月14日、6月20日、6月27日之分紅比例分別為35%(A06)、35%(A02)、30%(A05),112年7月12日、7月26日、7月31日、8月31日之分紅比例分別為35%(A02)、30%(此部分究為A05、「幾米」或A02所有尚所爭議,詳下述)、25%(A06)、10%(「幾米」)(可參本院卷二第261至262頁),亦與被告A02所稱:因為當時「幾米」告訴我,他的分紅有一部分也是從A06的分紅比例扣,我那時才知道「幾米」也有從A06那邊拿分紅,但「幾米」告訴我A06没有按時給他,所以從112年7月後,帳冊上原本3人增加為4人,多分一個10%的比例給「幾米」,改為我佔65%、A06佔25%、幾米10%等語(偵46781卷第321頁、第480頁)相符,綜合上開證據判斷,「幾米」在本案話務機房客觀上之報酬比例,自始均僅有10%,堪認本案共犯「幾米」之報酬應為10%無訛。
②被告A02及其辯護人雖供稱被告A0265%的報酬中,有將其中30
%交付予「幾米」,然對於「幾米」所獲取之報酬百分比,於112年9月28日偵訊時,被告A02供稱其能拿取6成淨利,其餘歸被告A06所有(偵46781卷第197頁),並未提及報酬有分紅予「幾米」之情事,於112年10月20日調詢時,始供稱其取得獲利之30%係交給「幾米」(偵46781卷第217頁),惟被告A02就此部分無法提出其與「幾米」間之對話紀錄,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A02之手機時,被告A02之手機於連上網際網路後,其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均遭登出,已查無任何對話紀錄等情,有本院113年10月8日勘驗筆錄(本院卷二161頁)1份可佐,另觀諸含有被告A02、A06及「幾米」之暱稱「USA」群組之對話紀錄內容,亦未見有任何論及幾米報酬比例或被告A02有支付「幾米」分紅之任何紀錄,此有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USA」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7張(偵46783卷第265至302頁)可憑,則被告A02上開所稱有將自己65%中之30%報酬給「幾米」等語,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即屬可疑。至被告A02之辯護人雖主張自檔名「USA」之帳冊列印本(偵46781號卷第241至254頁)內有關「美金區」欄位中記載「從台幣轉usa」之部分為被告A02將款項匯款予「幾米」之證據等語(本院卷二第305頁),惟上開記載中均未提及轉帳對象是否為「幾米」,且被告A02亦無法具體指明「幾米」之虛擬錢包地址供檢警比對打幣款項與帳冊內容是否相符(偵46781卷第490頁);被告A02就上開記載之內容亦自承,其轉帳予美國「幾米」之ustd,包含「幾米」在美國天線機房之開銷、房租等代墊款項(偵46781卷第303、305頁),縱然認定上開記載確屬被告A02轉帳予「幾米」之紀錄,該等款項至多僅能認定為本案話務機房營運所需之犯罪成本,本即無法扣除,況依上開記載內容,根本無從區分每筆款項有關美國天線機房營運成本及「幾米」分紅之具體數額,從而,實難以「USA」之帳冊內有關「美金區」欄位中記載「從台幣轉usa」之部分,即認定該等款項為被告A02匯款予「幾米」之事實。
③有關本案話務機房於112年7月前之分紅比例,被告A02供稱,
A06表示他要佔35%,因為A06說他還要分潤美國的幾米,所以希望將A05的分潤降為30%,我有將這個結論跟A05說,而A05也有同意30%就好。到了112年6、7月,美國的幾米告訴我,A06都沒有將應該分給他的利潤給他,那時侯我才知道幾米的分潤是10%,那時侯A06跟美國幾米都跟我說分潤太少的問題,我就將A05的30%降為10%,將A05的20%分給幾米,我跟幾米說好這件事不要跟任何人說,所以10%的部分是要分給A05,但我沒有如實把A05應分得的部分給他,我只有給A0557萬元至60萬左右,其餘的部分我都佔為己有等語(偵46781卷第624頁),可知被告A02在112年7月前,並未支付30%之報酬予「幾米」,則被告A02之辯護人並未區分時間點,一律將被告A0265%之報酬扣除30%作為計算之標準即有違誤。且被告A02就112年7月後有其中65%之報酬交予「幾米」之比例,先供稱為30%、又供稱為20%,前後供述不一,難認可採。更何況,倘若依據被告A02及其辯護人之主張,「幾米」除拿取原本約定10%報酬外,自112年7月後,由被告A02另外拿取其65%報酬中之30%予「幾米」,依此計算本案話務機房之分紅比例,將為35%(A02)、40%(幾米30%+10%)、25%(A06),造成「幾米」之分紅比例為三者最高、甚至高於本案實際管理機房運作及金流之核心成員即被告A02,依據本案話務機房成員之參與程度觀之,殊難想像何以「幾米」能夠拿取加總40%之高額報酬,則被告A02主張有將30%之報酬給予「幾米」等語,顯然與常情不符,尚難採信。
④參以被告A06於本案遭查獲時,仍認為檔名「USA」之帳冊(
偵46781號卷第241至254頁)內容中,不論係112年7月前、後,有關記載30%之報酬均係被告A05之分紅(偵46783卷第183至184頁),然事實上,被告A02所製作之上開帳冊內容,有關報酬分紅之部分於112年7月前有按照30%、35%、35%之比例記載三份報酬,惟被告A02自承,其除了本身領取之35%外,另外一份30%之報酬亦為其所拿取,係擔心被告A06心裡不平衡,才另外以被告A05之名義參與分紅(偵46781卷第320至321頁),可知被告A02在112年7月前所領取之分紅比例均為65%,其中帳本上雖拆分為30%、35%,惟該30%報酬仍為被告A02所有,並未分配予「幾米」,則於112年7月後,改為被告A02直接將10%報酬交予「幾米」,並記載在上開帳冊內,卻對被告A06宣稱帳冊內30%係另外給予被告A05之報酬,連本案詐騙集團共犯之被告A06亦對於被告A02並未將30%報酬分給被告A05等情均不知情,並佐以被告A02自承在帳冊中虛增支出來增加自己之報酬(偵46781卷第308至310頁),益徵被告A02有將上開30%分紅作為自己報酬之高度可能性,何況被告A02亦無法提出任何有另外將30%之報酬交付予「幾米」之證據,是本院認定有關本案犯罪所得之分配方式實為:被告A06佔25%,被告A02佔65%、「幾米」佔10%較符實情。
⑤是本案被告A02之犯罪所得,應以本案機房之不法所得1619萬
9038元扣除支付被告A08之報酬22萬8800元,乘以65%,再扣除支付予被告A05110萬元之報酬後,應為928萬655元(計算式:【1619萬9038元-22萬8800元】×65%-110萬元=928萬6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開犯罪所得,部分款項業經扣案於如附表六編號13所示之帳戶存款及編號16之虛擬錢包內之虛擬貨幣等情,業據被告A02自承在卷(本院卷二第500頁),其中附表六編號13所示之帳戶存款442萬6633元中,經扣除與本案無關之138萬2598元後,所剩之304萬4035元為本案犯罪所得,業據被告A02之辯護人所主張(本院卷三第15頁),並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三第21至37頁)可佐,此亦為檢察官所不爭執(本院卷三第101頁),此部分扣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罪刑下宣告沒收,其餘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A08部分:
被告A08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實際拿到22萬8800元之報酬等語(偵46782卷第378至379頁;本院卷二第251頁),佐以被告A02於檔名「USA」之帳冊(偵46781號卷第241至254頁)中明確記載被告A08於參與本案話務機房期間各次領取薪資報酬之紀錄,足認被告A08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2萬8800元,上開犯罪所得,固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其他扣案財產之說明: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帳戶扣案款項、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車輛,被告A06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或係使用本案犯罪所得購買(本院卷二第500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至12所示之帳戶扣案款項、附表五編號13所示帳戶款項中138萬2598元、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車輛、附表五編號15所示之不動產,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或係使用本案犯罪所得購買(本院卷二第500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7至20所示之帳戶扣案款項、附表五編號21、22所示之車輛,被告A08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或係使用本案犯罪所得購買(本院卷二第500頁),復無明確證據此部分扣案財物確屬本案犯罪所得或變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惟檢察官日後於執行沒收時,仍得依法執行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如琳及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權人 1 卡池(1)包裹外包裝1個 A02 2 卡池3臺 A02 3 iPhone手機1支 A02 4 iPhone 14 Pro手機1支 A02 5 大陸用SIM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1張 A02 6 東皇通訊行1樓電腦檔案資料光碟1片 A02 7 iPad10 1臺 A02 8 MAC BOOK PRO 1臺 A02
附表二:(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8樓之6)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權人 1 A06iPhone手機1支 A06 2 張婷婷iPhone手機1支 張婷婷 3 A08iPhone手機 2支 A08 4 Redmi手機1支 A06 5 遠傳SIM卡1張 A06 6 台哥大SIM卡2張 A06 7 隨身碟1支 A06 8 A06Mac Book Pro 1臺 A06 9 點鈔機1臺 A06 10 便條紙1張 A06
附表三:(執行處所:編號1至14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6B室、編號15至16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權人 1 卡池4臺 A08 2 Galaxy M145G手機1支 A08 3 iPhone6手機1支 A08 4 iPhone12Pro手機1支 A08 5 iPhoneSE手機1支 A08 6 iPhone12Pro手機1支 A08 7 租約1本 A08 8 未使用外國SIM卡1箱 A08 9 SIM卡9袋 A08 10 安裝中之SIM卡3袋 A08 11 tp-link路由器4臺 A08 12 iPhoneSE手機1支 A08 13 ASUS TUF GAMING F15筆電1臺 A08 14 A08筆電資料光碟1片 A08 15 VOS3000、CDS及天線等操作畫面光碟資料1片 A08 16 對話音包錄音光碟資料1片 A08
附表四:(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權人 1 Iphone14ProMax行動電話1支 A05 2 銷貨報表光碟1片 A05
附表五:扣案財產編號 所有人 財產名稱及數量 證據出處 1 A0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2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2年10月13日合金西屯字第1120003121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2年11月日合金西屯字第1121438062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23至425、595頁) 2 A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58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儲字第1121234041號函暨檢附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日儲字第112124631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27至439、597頁) 3 A0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477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66906號函暨檢附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5224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41至470、599頁) 4 A06 自用小客車1輛 ⑴車身號碼:WBAYM9104DDV99345。 ⑵車牌號碼:000-0000號。 ⑶廠牌:BMW。 ⑷車型:650i COUPE。 ⑸市值約78.9萬,惟尚有設定180萬元之動產抵押。 車籍基本資料查詢、車價查詢網路列印資料、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12年10月31日中監單投一字第1120301405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53、555、601頁) 5 A0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2,643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0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73230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1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88665號函暨(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71至477、603頁) 6 A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795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54321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警示帳戶查詢明細表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58306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79至482、605頁) 7 A02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1,000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2日)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12年10月4日(112)中二信東南字第66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12年11月1日(112)中二信東南字第73號(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83至485、607頁) 8 A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1,005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儲字第1121234041號函暨檢附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日儲字第1121246312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87至491、609頁) 9 A02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美金101.76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0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34752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373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93至505、611頁) 10 A02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144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0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34752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374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93至505、613頁) 11 A02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186元(帳務日期112年9月27日)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1日凱基集作字第1120004960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凱基集作字第1120005961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07至511、615頁) 12 A0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14萬2,970元(帳務日期112年9月26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1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5831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10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122148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13至517、617頁) 13 A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442萬6,633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89366906號函暨檢附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5257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19至532、619頁) 14 A02 自用小客車1輛 ⑴車牌號碼:000-0000號。 ⑵廠牌:LAND ROVER。 ⑶車型:RANGE ROVER EVOQUE。 ⑷市值約178萬元 車籍基本資料查詢、車價查詢網路列印資料、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112年10月31日中監車一字第1120301325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57、559、621頁) 15 A02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房屋(建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及其坐落土地(地號:同段0000-0000號) ⑴房屋現值:112萬1,900元(權利範圍全部) ⑵土地現值:94萬6,505元(權利範圍3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⑶尚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1125萬元。 交易明細、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00000-000建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1日平地一字第1120008217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69、571、573至576、623頁) 16 A02 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加密位址「TAyPyseJgMET7daay3CVyiP2ABGqSjXFWJ」,其中之虛擬貨幣: ⑴泰達幣(USDT)1萬7,400.034972顆。 ⑵波場幣(TRX)1,408.69533顆。 合計美金1萬7,533.47元(最後更新時間112年9月27日下午4時46分21秒) 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加密位址「TAyPyseJgMET7daay3CVyiP2ABGqSjXFWJ」擷圖(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77至581頁) 17 A08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73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18日) 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日一總營集字第01697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33、625至627頁) 18 A0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2萬284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0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73230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及對帳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0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88250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35至541、629頁) 19 A08 南投縣○里鎮○○○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36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11日) 埔里鎮農會112年10月13日埔農信字第1121004891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埔里鎮農會112年11月1日埔農信字第1121005167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43至545、631頁) 20 A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24元(帳務日期112年10月3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儲字第1121234041號函暨檢附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日儲字第112124632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47至551、633頁) 21 A08 自用小客車1輛 ⑴車牌號碼:000-0000號。 ⑵廠牌:Nissan。 ⑶車型:K11GXMARCH。 ⑷約10萬3,000元 車籍基本資料查詢、車價查詢網路列印資料、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12年10月31日中監單投一字第1120301407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61、563、635頁) 22 A08 自用小客車1輛 ⑴車牌號碼:00-0000號。 ⑵廠牌:TOYOTA。 ⑶車型:TL1EPN-T。 ⑷約9萬8,000元 車籍基本資料查詢、車價查詢網路列印資料、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12年10月31日中監單投一字第1120301410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65、567、637頁) 23 A05 現金110萬元 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贓款字第00000000號)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查扣字第70號卷第15至16頁)
附表六:
證據資料明細 一、書證 (一)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 1、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A02、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21至25頁) 2、通聯調閱回覆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53至72頁) 3、蒐證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截圖共31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73至86頁) 4、扣案之被告A08iPhone12Pro內TELEGRAM群組「阿姆斯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4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87至98頁) 5、被告A02扣案之MAC筆電內檔名「USA」之帳冊翻拍照片(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113至125頁、完整版: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39至352頁) 6、被告A06iPhone內檔名「阿姆斯壯8」試算表翻拍照片4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145至151頁、完整版: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61至368頁) 7、扣案之被告A08iPhone12Pro內TELEGRAM群組「對賬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8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153至169頁、完整版: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469至500頁、續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3至59頁) 8、扣案之被告A08iPhone12Pro內TELEGRAM群組「阿姆斯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171至175頁;完整版:112年度偵字第46782號卷第39至86頁) 9、被告A08扣案物D-2、B-14對話音包錄音資料譯文(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177至179頁、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173頁) 10、被告A08居所暨本案機房搜索現場畫面4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227至230頁) 11、被告A02扣案之MAC筆電內檔名「USA」之帳冊列印本(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241至254頁;同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39至352頁) 12、被告A02存在imToken APP之泰達幣之法務部調查局加密貨幣搜扣移轉紀錄表、移轉金額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257至258頁;同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53至355頁) 13、被告A02存在imToken APP之波場幣之法務部調查局加密貨幣搜扣移轉紀錄表、移轉金額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259至260頁;同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57至359頁) 14、LINE暱稱「又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1張及語音訊息譯文(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343至393頁;彩色版112年度偵字第54621號卷第185至233頁;同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180至227頁) 15、被告A02Iphone14Pro內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沐沐」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9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397至415頁) 16、被告A02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417至431、603至612頁) 17、被告A02扣案之iPhone14pro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Haaland」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5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527至541頁) 18、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猛男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8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543至560頁;同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229至246頁) 19、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6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561至587頁;同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10至335頁) 20、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1號卷第589至601頁) (二)112年度他字第7467號卷 1、臺北關提供之進口報單暨相關報關資料影本(見112年度他字第7467號卷第7至11頁) 2、貓池外觀及內裝照片4張(見112年度他字第7467號卷第13至19頁) 3、本院112年聲搜字2236號索票(見112年度他字第7467號卷第105至110頁) 4、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A06】(見112年度他字第7467號卷第111至123頁) 5、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A08,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6B室】(見112年度他字第7467號卷第125至135頁) 6、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A02,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見112年度他字第7467號卷第137至145頁) 7、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A08,執行處所:臺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見112年度他字第7467號卷第147至155頁) (三)112年度偵字第46782號卷 1、扣案之被告A08iPhone12Pro內TELEGRAM群組「阿姆斯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5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2號卷第39至86頁) 2、扣案之被告A08iPhone12Pro內TELEGRAM群組「對賬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4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2號卷第87至118頁、完整版: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469至500頁、續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3至59頁)) 3、監視器影像截圖18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2號卷第133至142頁) 4、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Haaland」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2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2號卷第145至160頁) 5、扣案物照片12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2號卷第161至169頁) 6、被告A08扣案Iphone6通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2號卷第171至174頁) 7、被告A08扣案Iphone12Pro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及語音訊息譯文(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2號卷第279至284頁) (四)112年度偵字第46783號卷 1、SKYPE聯絡紀錄(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3號卷第117至1200頁) 2、被告A06扣案之MAC內文字檔截圖2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3號卷第131至132頁) 3、被告A06扣案iPhone中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年輕人」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3號卷第235至237頁) 4、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USA」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7張(見112年度偵字第46783號卷第265至302頁;同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249至286頁) (五)112年度偵字第54621號卷 1、被告A05與暱稱「小麵」間i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見112年度偵字第54621號卷第137至148頁) 2、被告A05扣案iPhone14ProMax通訊軟體Telegram頁面翻拍照片18張(見112年度偵字第54621號卷第151至168頁) 3、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受執行人:A05】(見112年度偵字第54621號卷第401至414頁) (六)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 1、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31日北關督字第112090500號函暨檢附卡池(SIM Pool)包裹報關個案委任書、進口報單及卡池實體照片影本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65至87頁) 2、被告A06之個人入出境資料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121至122頁) 2、被告A02簡易進口(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147至149頁) 3、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9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926024P號函暨附送之A02用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151至157頁) 4、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紀錄: ①被告A08之ASUS筆電雲端資料(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159至164頁) ②被告A06之iPhone(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166至174頁) 5、扣案物照片4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175至179頁) 6、LINE暱稱「又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8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180至227頁) 7、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猛男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8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229至246頁) 8、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USA」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7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249至286頁) 9、被告A02與被告A06間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1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287至307頁) 10、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6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10至335頁) 11、扣案之被告A02MAC筆電內檔名「USA」之帳冊列印本(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39至352頁) 12、被告A02存在imToken APP之泰達幣之法務部調查局加密貨幣搜扣移轉紀錄表、移轉金額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53至355頁) 13、被告A02存在imToken APP之波場幣之法務部調查局加密貨幣搜扣移轉紀錄表、移轉金額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57至359頁) 14、被告A06iPhone內檔名「阿姆斯壯8」試算表翻拍照片8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61至368頁) 15、卡池照片4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369至372頁) 16、扣案之被告A08iPhone12Pro內TELEGRAM群組「對賬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78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469至500頁、續:同卷二第3至59頁) 18、被告A02扣案IPAD內TELEGRAM暱稱「Munoz」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7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一第675至701頁) (七)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 1、扣案之被告A08iPhone12Pro內被告A08及被告A06間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及語音留言譯文(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61至66頁) 2、住宅租賃契約書(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68至76頁) 3、扣案之未使用之外國SIM卡1箱照片12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77至88頁) 4、扣案之已使用或安裝中之SIM卡照片39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89至127頁) 5、4台扣案TP-LINE路由器照片1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129頁) 6、被告A08扣案筆電內錄音檔「0000000000.0000-00000」譯文(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133至134頁) 7、VOS3000、CDS及天線操作照片36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135至170頁) 8、被告A08對話音包錄音資料譯文(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173頁) 9、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113年1月16日職務報告(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175頁) 10、被告A02扣案紅色IPHONE (IMEI:000000000000000)內2600笑傲2群組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2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177至228頁) 11、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2】(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229至237頁) 12、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6】(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247至253頁) 1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5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295至309頁) 14、扣案物照片87張(見113年度偵字第6108號卷二第321至495頁) (八)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 1、搜索現場照片共5張(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131至135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2年10月13日合金西屯字第1120003121號函暨檢附A06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2年11月日合金西屯字第1121438062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23至425、595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儲字第1121234041號函暨檢附A0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日儲字第112124631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27至439、59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66906號函暨檢附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5224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41至470、599頁) 5、A0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基本資料查詢、車價查詢網路列印資料、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12年10月31日中監單投一字第1120301405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53、555、601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0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73230號函暨檢附A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1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88665號函暨(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71至477、603頁) 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54321號函暨檢附A0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警示帳戶查詢明細表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58306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79至482、605頁) 8、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12年10月4日(112)中二信東南字第66號函暨檢附A02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12年11月1日(112)中二信東南字第73號(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83至485、607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儲字第1121234041號函暨檢附A0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日儲字第1121246312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87至491、609頁) 10、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0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34752號函暨檢附A0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373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93至505、611頁) 1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0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34752號函暨檢附A0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374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493至505、613頁) 1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1日凱基集作字第11200049600號函暨檢附A02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凱基集作字第1120005961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07至511、615頁) 1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1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5831號函暨檢附A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10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122148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13至517、617頁) 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89366906號函暨檢附A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5257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19至532、619頁) 15、A0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基本資料查詢、車價查詢網路列印資料、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112年10月31日中監車一字第1120301325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57、559、621頁) 16、A02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房屋(建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及其坐落土地(地號:同段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00000-000建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1日平地一字第1120008217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69、571、573至576、623頁) 17、A02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擷圖(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77至581頁) 18、A08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日一總營集字第01697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33、625至627頁) 1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0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73230號函暨檢附A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基本資料及對帳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0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88250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35至541、629頁) 20、埔里鎮農會112年10月13日埔農信字第1121004891號函暨檢附A08南投縣○里鎮○○○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埔里鎮農會112年11月1日埔農信字第1121005167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43至545、631頁)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儲字第1121234041號函暨檢附A0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日儲字第1121246321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47至551、633頁) 22、A08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基本資料查詢、車價查詢網路列印資料、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12年10月31日中監單投一字第1120301407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61、563、635頁) 23、A08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之車籍基本資料查詢、車價查詢網路列印資料、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12年10月31日中監單投一字第1120301410號函(見112年度警聲扣字第53號卷第565、567、637頁) (九)113年度偵字第8504號卷三 1、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6月12日電防五字第11378560440號函暨檢附已匯款之受害美國民眾HAYOUNG LEE、JIEYING HE及JOANNA KATZEN等3人IC3系統紀錄各1份及未匯款之美國民眾9人IC3系統紀錄各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8504號卷三第403至460頁) (十)114年度偵字第615號卷 1、法務部調查局本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12月10日電防五字第11378621170號函暨檢附FBI駐美國在台協會法務聯絡組113年11月18日第000000000號公文暨113年9月30日HAYONG LEE訪談記錄影本、HAYONG LEE IC3編號Z0000000000000000及Z0000000000000000回報記錄影本(見114年度偵字第615號卷第61至81頁) (十一)113年度訴字第161號卷一 1、113年度院保字第30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71至179頁) 2、本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23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265頁) 3、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11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269頁) 二、被告之筆錄 ㈠被告A05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54621卷第25至49頁、第129至136頁、第237至242頁、第273至281頁、第325至327頁、第363至365頁、第387至388頁;聲羈631卷第17至21頁;偵聲591卷第21至24頁;本院卷一第65至73頁、第241至250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41頁、第219至259頁、第479至517頁;本院卷三第69至118頁)。 ㈡被告A06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警聲扣53卷第41至51頁;偵46783卷第35至51頁、第147至155頁、第175至204頁、第377至379頁、第399至400頁;偵46782卷第223至229頁;聲羈540卷第53至59頁;他7467卷第189至194頁;偵聲544卷第53至60頁;本院卷一第65至73頁、第297至317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41頁、第219至259頁、第479至517頁;本院卷三第69至118頁)。 ㈢被告A02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46781卷第33至51、第99至112頁、第195至200頁、第213至223頁、第265至270頁、第301至325頁、第447至454頁、第479至491頁、第615至620頁、第623至624頁、第653至657頁、第705至706頁;偵46782卷第231至237頁;偵聲544卷第41至49頁;本院卷第65至73頁、第241至250頁、第297至317頁;本院卷二第157至174頁、第219至259頁、第479至517頁;本院卷三第69至118頁)。 ㈣被告A08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46782卷第27至38頁、第119至131頁、第187至195頁、第215至221頁、第245至262頁、第349至352頁、第377至378頁、第399至400頁;偵聲544卷第21至31頁;本院卷一第65至73頁、第297至317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41頁、第219至259頁;本院卷三第69至1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