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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溢翔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54號),本院就被告被訴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電磁紀錄拍攝他人性影像及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6與告訴人即代號AB000-B112369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詎被告竟於下列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為以下之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2人分手前之某時間許,在告訴人位

於臺中市沙鹿區(地址詳卷)之前租屋處,基於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電磁紀錄拍攝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以其手機攝錄告訴人全裸趴臥而與被告為性交之性影像,以及告訴人以黑布遮蔽雙眼後跪坐在被告膝下為其口交之性影像(下稱B性影像)各1部,供己觀賞。

㈡再基於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之犯意,於不詳之時間、

地點,利用網際網路臉書通訊軟體,將本案B性影像傳送予真實姓名不詳、臉書通訊軟體帳號「郭俊良」之人(下稱「郭俊良」),供「郭俊良」觀覽。

因認被告就上開㈠部分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以電磁紀錄拍攝他人性影像罪嫌,就上開㈡部分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以電磁紀錄拍攝他人性影像、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嫌,而依刑法第319條及第319條之6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4年4月30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佩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咏欣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