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乃千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王琦翔律師康皓智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9時59分宣判,惟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