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瀚元選任辯護人 吳秉翰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高維呈選任辯護人 謝志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98、14011、33521、36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廖瀚元、高維呈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5月28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茲因卷證繁複,就本案事證相互勾稽比對後,相關爭點所涉法律見解之蒐集與研析,耗時程度已超出預期,為兼顧裁判品質,且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當事人之往返奔波,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邵廷軒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