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9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育璿
鄭揚帆
陳奇龍
住○○市○○區○○路0 段000 ○0 號0樓之0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46
4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陳少麒(已歿)自民國107 年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主持、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設立鼎均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道0 段000號8 樓之3 ,下稱鼎均公司)後,並擔任宸鏞開發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11樓,下稱宸鏞公司) 、軒宇人文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下稱軒宇公司)、祐麟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
0 號3 樓之1 ,下稱祐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上開公司之營運、管理,並指揮上開公司員工以詐騙他人買受靈骨塔等禮儀產品;被告陳奇龍、鄭揚帆、詹育璿(以下分別稱陳奇龍、鄭揚帆、詹育璿)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陳少麒所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詐欺集團,陳奇龍擔任宸鏞公司、軒宇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鄭揚帆擔任課長,詹育璿則擔任公司業務人員,對外接洽進而以詐術誘使他人買受靈骨塔等禮儀產品(陳奇龍、鄭揚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
0 年度偵字第37359 號、111 年度偵字第308 號、111 年度偵字第309 號提起公訴,詹育璿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前經臺中地檢署以111 年度偵字第10965 號追加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陳少麒、陳奇龍、鄭揚帆、詹育璿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少麒指揮陳奇龍擔任上開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指揮詹育璿、鄭揚帆等人,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行為,對告訴人劉再蒼(下稱劉再蒼)施以詐術,使劉再蒼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交付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陳少麒、陳奇龍、詹育璿、鄭揚帆等即共同以此方式詐得新臺幣(下同)1290萬元。嗣因劉再蒼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換言之,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 ,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涉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乃以下列證據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
㈠、陳奇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詹育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鄭揚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㈣、劉再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㈤、⑴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圓滿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107年6
月11日至107 年8 月27日計13份影本、⑵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圓滿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108 年1 月11日至108 年
9 月23日計23份影本、⑶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圓滿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109 年3 月27日至109 年5 月29日計16份影本、⑷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璀璨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110 年5 月26日計80份影本、⑸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璀璨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109 年11月9 日計13份影本 、⑹長生天生命紀念園區塔位使用權狀109 年12月22日計20份影本、⑺長生天生命紀念園區塔位使用權狀109 年12月22日計23份影本、⑻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璀璨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110 年9 月27日計20份影本、⑼發票、收款、匯款證明影本、⑽喬伊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御璽鑽石會員卡入會契約暨說明書證明影本。
㈥、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37359 號、111 年度偵字第308、309 號案件起訴書。
四、訊據詹育璿、鄭揚帆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意,陳奇龍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㈠、詹育璿辯稱:我承認有販賣塔位給劉再蒼,關於起訴書記載客觀事實,我都承認,但我沒有要詐欺劉再蒼的意思,因為劉再蒼本來就投資很多的生前契約,我們公司本來就是行銷業者,劉再蒼手上都是第一生命(合法業者)的生前契約,但劉再蒼手上沒有塔位,所以我告知劉再蒼公告牌照可以獲利,例如塔位投資一個價錢9 萬,公告牌價(各個塔區的塔位價格不一樣,塔區自己公告牌價,這要報備各地方政府的民政局)一個可以賣到18萬,中間可以賺取9 萬的價差獲利;我們公司賣的是合法塔位,也有給發票、憑證等語。
㈡、鄭揚帆辯稱:我們賣生前契約給劉再蒼,投資價一個9 萬元,劉再蒼可以拿這個生前契約去辦價值21萬8000元的法會,如果轉投資,劉再蒼就會有中間的獲利等語。
㈢、陳奇龍辯稱:我確實是宸鏞公司、軒宇公司的負責人,實際的負責人是陳少麒;我有跟劉再蒼說我參加香港信託協會的活動,當時我朋友來臺中LIN 酒店辦活動,我有去參加,但我並沒有跟劉再蒼說我是臺北香港信託協會的顧問,也沒有跟劉再蒼說起訴書附表編號3 的這些內容;180 萬元的御璽卡、生前契約是劉再蒼跟鄭揚帆買的,並不是我銷售的,我也沒有交付000 年0 月00日生前契約20份給劉再蒼;我有銷售過靈骨塔及御璽卡、生前契約,但沒有賣給劉再蒼,我只是給劉再蒼看診而已;我也沒有指揮詹育璿、鄭揚帆去做這些事情等語。
五、經查:
㈠、公訴意旨所指⑴陳奇龍擔任宸鏞公司、軒宇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鄭揚帆擔任課長,詹育璿擔任公司業務人員;⑵鄭揚帆自1
10 年4 月30日到110 年5 月25日向劉再蒼稱先前政府公墓之收購案改為在南投、嘉義、臺南之生命園區開發案,且有
3 位客人,分別是建商、醫材商;此案需要找臺北投資客支援等語,但目前之甕位數量不足,第一生命公司跟塔位供應商協議不足之40個甕位更換為塔位80個,在備案下,劉再蒼需要吸收80個塔位之成本,每個塔位是9 萬元,總計720 萬元,而該計畫預計銷售達4000多萬元,劉再蒼遂於110 年5月25日匯款720 萬元至鄭揚帆所提供之凱丞開發公司帳戶,鄭揚帆則交付劉再蒼80份之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璀璨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⑶詹育璿於109 年11月6 日、7 日,至劉再蒼之高生富樂企業社辦公室,對劉再蒼稱有買家以計劃案高價收購劉再蒼持有之甕位及塔位;要完成甕位+禮儀及塔位+禮儀銷售之計畫,高價收購計畫總結,預期應收2068萬6000元;預估此收購計劃案於109 年12月中旬完成 ;為完成買家之收購計畫,劉再蒼尚須支付第一生命生前契約之履約金390 萬元(7.5 萬元× 52份),劉再蒼遂於109 年12月14日匯款390 萬元至詹育璿提供之祐麟公司之帳戶等情,業據劉再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分別為陳奇龍、鄭揚帆、詹育璿所不否認,復有前開㈤所示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以前揭㈤之書證為證據,惟該等書證只能證明有此等契約、使用權狀、發票、收款、匯款證明、說明書之存在,不能證明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及犯行;又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37359 號、111年度偵字第308 、309 號案件起訴書祇能證明陳奇龍、鄭揚帆因另涉詐欺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但不能憑此推論陳奇龍、鄭揚帆於本案有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及犯行。
㈢、劉再蒼有下列指(證)述,惟不能證明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⒈其於警詢時指訴(見偵卷第99至106 頁):
⑴【關於詹育璿部分】①詹育璿自稱「第一生命」業務顧問,於109 年10月20日聯絡
我,表示今日欲瞭解託售之3 個慈雲寶塔甕位+13個慈雲寶塔塔位之相關資料及確認後續事宜,並於109 年10月24日再來瞭解「慈雲信託」相關事務作業稽核及確立價格;詹育璿於109 年11月6 日又來通知塔位售價為455 萬元(即35萬元× 13個塔位),其所招攬購買之禮儀售價為1133.6萬元(即52份× 每份售價21.8萬元=1133.6萬元),紘儀禮儀公司所販售之生前契約,詹育璿告知預計109 年年底會完成此交易案;109 年11月7 日詹育璿協助處理等語。
②我私下計算,我的付出及販售後之金額為甕位× 3 及甕位禮
儀× 13份最終數量及售價:甕位+禮儀(56×3 =168 ;24×13=312 ,合計約480 萬元),計畫總結應收:455 +1133.6 +480= 2068.6萬元(未扣手續費)(已支付塔位及禮儀成本:9 ×52=468 萬;支付甕位及禮儀成本:9 ×13=117 萬元,
109 年12月14日已支付第一生命履約金7.5×52=390 萬元,共計支付975 萬元等語。
③詹育璿於109 年11月9 日表示:預估此計劃案於今年12月中旬完成;嗣其於109 年11月23日將完成甕位×3 +禮儀×13等相關文件送給我並開卡;其又於109 年12月7 日以電話聯絡我,預約星期五進行所有資料大淸點及彙整;其復於109 年12月14日,送匯款390 萬元金額(即生前契約履約前須補足差額)之匯款資料(戶名- 祐麟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銀行- 合作金庫-西屯分行(006)帳號:0000-000-000000 ),當天我就依約匯款等語。
④詹育璿於110 年1 月13日聯絡我:目前先預定:簽約時間改在110 年1 月28至30日之間完成,但一直沒完成;110 年3 月12日他依約前來會晤討論計畫案現況進度,又說此行業於元月份是不討論交易事情,現在預計於110 年3 月24、25、31日這3 天選一日進行交易(但有一賣方現在有甕位,價格在三心兩意),嗣於110 年3 月15日再度會議協商後決議等語。
⑤我擁有3 個慈雲寶塔甕位+13個慈雲寶塔塔位,委託詹育璿代
為販售,他說買主要買52組(靈骨塔塔位、甕位、禮儀),因我只有3 個慈雲寶塔甕位+13個慈雲寶塔塔位,所以我要再購買52份禮儀(9 萬元× 52份=468 萬元)、履約金(
7.5 萬元×52 份=390 萬元),可販售價格甕位每個56萬元、塔位每個24萬元、禮儀每份售價21.8萬元;詹育璿沒有告訴我買主是何人,只告訴我要購買不足的部分,當我購買補足後就可送件,臺南、嘉義、南投遷葬建商就會買掉我所託售及購買的靈骨塔塔位、甕位、禮儀;我沒見過買主;我要求詹育璿跟買主簽約並取得斡旋金,詹育璿並沒有做,且業務人員換鄭揚帆等語。⑵【關於鄭揚帆部分】①110 年3 月25日,祐麟行銷業務顧問鄭揚帆來電表示:詹育璿因一些事務影響,公司先將詹育璿留職停薪,他會協助盡速處理後續「骨甕」販售業務;其於110 年4 月9 日解釋現況作業進度,表示建商有變動,需要找臺北投資客支援;又於110 年4 月30日回覆:❶此計劃案為收購(南投、嘉義)做生命園區開發案,共計有3 個投資客(建商、醫材商老闆 、我);❷ 目前總數量:甕位×3 個、塔位× 13個、禮儀× 65份(其中13份係鄭揚帆招攬投資)(甕位× 56萬元;塔位× 28萬元;禮儀× 21.8萬元+〔鄭揚帆再招攬投資43×20萬元〕)=(168 +364 +1417+860 )=0000- 000 (支付鄭揚帆手續費)=2700萬元;❸備案模式:甕不足最後以第一生命公司跟塔位供應商協議,提出用不足的40個甕位換塔位80個,備案:需吸收80× 9 =約720 萬元銷售額:❹簽約時間:預定110 年5 月21日;❺協助提升價金1 萬× 124 ×2.5 =310 萬元;其又於110 年5 月4 日來電表示:預定備案目前已經敲定許可更換為灰位,現在剩下投資客分額度問題,有答應再購買40甕位換塔位× 每個9 萬=360 萬元等語 。
②鄭揚帆於110 年5 月15日回覆:❶此計畫案先依公司指定臺北客戶前去瞭解是否有意願,若是備案配套措施完成金額為(總價金:4823.5萬元-200 萬元=4623.5萬元)=(甕58×3 =174 萬元+塔29.5 × 13=383.5萬元+長生天22×〔43+80】=2706萬元+喬依24× 65份=1560萬元);❷計畫案預定完成為110 年6 月15日;❸價金提高(甕2 萬元;塔1.5 萬元 ;長生天2 萬元;喬依禮儀2.2萬元,共計提高414.5 萬元 )(110 年8 月16日又表示鑑價總額:4936.5 萬元 )等語。
③鄭揚帆於110 年5 月19日向臺北客戶瞭解後,確立無法跟進此計畫案,請鄭揚帆盡速敲定簽約時間,有表示於下星期先跟行政作業確立下來再匯款,於110 年5 月25日完成720 萬匯款入- 凱丞開發等語。
④鄭揚帆於110 年5 月26日表示:❶因疫情第三級警戒關係,行政作業延到110 年6 月14日(宗教及公祭等活動全面禁 止);❷有請豐原一位老師前來協助80個塔位交換事宜(免費交易- 期望所安排時間110 年6 月15日能夠正常完成交易 );❸生命園區(南投、嘉義、臺南)等開發案:另告知我們三位投資客有優先權對開發案的(申購土地及租售轉讓)等權利(選臺南),要看後續進度約1 至2 年開發狀況如何 ,再決定是否取得投資的優先權等語。
⑤鄭揚帆於110 年5 月27日臨時通知:❶需於110 年5 月27日完成80份資料簽署;❷此計劃簽約,確定用6 、7 、8 月)分三批完成簽約;❸簽約當日有公司、銀行、公證、 買賣雙方等人員約7 至8 人);❹目前簽約時間暫定以110 年6 月15日至20日為第一批。其於110 年6 月9 日表示:計劃案因三級警戒疫情延續至110 年6 月28日,預定110 年6 月15日簽約可能會延至7 月份;又於110 年6 月16日表示:公司簽約進度三級警戒到110 年7 月12日,又延後到7 月底;疫情若是穩定後,第二階段(營建起造工程)會再延6 個月後才進行,預估2 年內完成等語。⑥鄭揚帆於110 年6 月30日表示:❶預定簽約時間為110 年7 月12日後;❷若是疫情再延後,就要請公司向殯葬公會報備急件先行處理。其於110 年7 月12日表示:現況疫情(與官方協商中)進入第一階段(賣方投資客×3 +買方建商×1 +n =於同時間八月進行),協商若是可以提早時,7 月底前通知完成,並提供資料(雙證件、印章、投資商品),交易時間約1 個小時。其於110 年7 月16日表示:修正此收購案件簽約時間,計劃案建商派(代表人)會做初期報告,預定於7 月底或8 月初,再跟建商確立簽約時間,以及是否三位投資客分開或同時進行(上述作業進行,鄭揚帆全程陪同) 。其於110 年8 月3 日表示預約會晤建商時間延後至110 年8 月10日等語。⑦鄭揚帆於110 年8 月10日及建商代表陳奇龍依約前來解釋此
計畫案:❶會先(資金方、資產方、土地、政府公債、禮儀資產)確立相對各計50%資產後(後續增資共計4.5 億元)即刻就會進入交易,之後會轉交官股、民股接收進行後續園區建設;❷原計畫是於第三季完成,後因疫情延至110 年底前完成,變成合資計畫案,資產確立後要信託,沒有交代獲利分配如何處理,跟之前業務顧問所表達的單純收購交易買賣,已經成為不一樣的合資交易模式等語。
⑧鄭揚帆於110 年8 月16日表示:現在計畫案資產方三位投資
客各自須補足7500萬元(這個已經超出及變動原有委託計劃案的金額以及交易時間),建議方案如下:❶第一生命公司另外找一位客戶(跟董事會協議需兩位禮儀資產客戶);❷業務顧問協助找金主彌補計劃的差額;❸或由資金方提高,當作:提撥準備金- 利潤更高,並請提供此計劃案營運計劃書及計畫行程表。其與陳奇龍並表示:請提供公司授權給您協辦的此專案計劃的授權書等語。
⑶【關於鄭揚帆與陳奇龍部分】①鄭揚帆與陳奇龍於110 年8 月24日第2 次前來分享計劃進度
;110 年8 月25日,臺北香港信託協會顧問陳奇龍前來臺北第3 次會晤,分享及解釋計劃案進度等語。
②陳奇龍於110 年9 月13日前來斗六第4 次會晤,分享及解釋
計劃案進度,表示:近日第一生命於臺北邀約會晤、測探計劃可以提供參與需求訊息,瞭解這兩年來(協會)對第一生命公司提供資訊的確認,及準備過程中不停變化此計劃的情況是否正確;瞭解目前資金準備狀況及合資合作協議認知;建商已經提供新的示範園區、起造地點,規劃範圍大約80坪上下,現在正籌策建材需求中,起造完成後可以公開、參觀,後續再進行招商及招標等語。
③陳奇龍於110 年9 月24日又來斗六第5 次會晤,分享及解釋
計畫案進度:❶董事會協助長生天禮儀資產方493 萬元、陳奇龍320 萬,AGAIN- 20×9=180 萬元(產證價值20× 24-480),計劃案於公開標示明細上沒有更改,只是於信託確立最後分配時修正;❷此計劃案設計中,有透過不同資產分專員協助尋求客戶(第一生命當初就是計畫案的顧問),預定會於年底春節前完成招標;❸陳奇龍告知他35歲、臺南安定人,現在住臺北,當初是學外語及貿易,協助國內外銀行溝通雙方相關事宜,最後被推薦入香港信託協會約5 年;❹此計劃案結束後,會邀請所有資金、資產方人員開會進行檢討,禮儀資產方是多年來計畫案中第一次納入信託案,因為只有少數投資客會對此類資產做大量採購等語。
④陳奇龍、鄭揚帆於110 年9 月27日告知:物價上漲,要補招
標案準備金,匯款資料為萬寶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帳號為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行(006)0000000000000;我於當日完成匯款180 萬元等語。
⑤鄭揚帆要我再增購13個禮儀,每個購買價錢為9 萬元、40個
塔位環城80個禮儀,每個禮儀9 萬元,共計837 萬元,可販售價格慈雲寶塔甕位每個58萬元共3 個、慈雲寶塔塔位每個
29.5萬元,共13個、長生天塔位部分,每個22 萬元,共123個、禮儀(喬依)每份售價24萬元共65份;陳奇龍、鄭揚帆僅告知有龍巖、國寶、金寶山公司會參與招標;這些公司代表我僅看過香港信託協會董事會代表陳奇龍等語。
⒉其於偵查中證述(見陳報卷第31至35頁、交查卷第257 至259頁):
⑴【關於詹育璿部分】
我原本就從友人處取得3 個慈雲寶塔甕位與13個慈雲寶塔塔位,大概從80幾年就持有;詹育璿於109 年10月20日聯繫我
,在我的雲林辦公室洽談,之後鄭揚帆、陳奇龍也來;因之前有其他顧問來連繫我關於政府機構處理公墓遷葬作業,還有缺禮儀、甕位跟塔位,我為了要把我手上的前述3 個甕位跟13個塔位一起處理,就聽信詹育璿的說詞,又買了禮儀
、塔位、甕位等;詹育璿第一次來,說之前我委託其他人處理的案件有疏失,要我匯390 萬元,補足生前契約的履約差額;他說匯完款,就可以結案;我問他買方那邊0K了嗎?他説沒有問題!還跟我說簽約日在110 年1 月28 日至30 日間會完成;後來他跟我聯絡,說元月份不宜討論交易事宜,要改到110 年3 月24日至25日來交易;到110 年3 月15日,他又跟我說買主有變動,要開會協商再決定,我就覺得有疑慮 ;110 年3 月25日又有一個新的顧問鄭揚帆過來,我問他為什麼業務換來換去,鄭揚帆說發現有一些事情沒有處理好,把詹育璿留職停薪,後續由鄭揚帆接手;詹育璿就是叫我匯了390 萬元後,就以各種理由推拖說買方沒有辦法成交等語 。
⑵【關於鄭揚帆與陳奇龍部分】
鄭揚帆説要做生命園區的開發,總共有三個投資客,他要把三個投資客的資產全部弄好,他已經幫我換算好我手上塔位的相關價格了,叫我要再補差額,總共是720 萬元;我就於
110 年5 月20日匯入凱丞開發之帳戶;鄭揚帆於110 年8 月10日說要介紹建商代表跟我見面,那個建商代表就是陳奇龍,但他介紹時卻說是ALBERT WU ;陳奇龍跟我解釋完了以後
,我就質疑為何計畫又變了;第三次見面時,陳奇龍又說他是香港信託協會董事會代表,說這個是信託協會的示範園區 ,説還要補足資產的7500萬元,每個人都要補足;我說不行 ,他說跟董事會協商以後,叫我再補180 萬元,其他差額由董事會處理;110 年9 月27日我就再匯給他們180 萬元,是匯入萬寶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的帳戶;他們根本就騙我,中間我叫他們把企劃案給我,但都沒有給我;我本來不知道陳奇龍與鄭揚帆是同一家公司的人,我叫他們給我企劃案授權,他們都沒有拿來;因鄭揚帆說有其他的投資客,我請他安排跟其他的投資客見面,他說會有一位建商的代表預定在110 年7 月底或8 月初跟那位建商代表簽約;110 年8 月10日,鄭揚帆帶陳奇龍來我的雲林辦公室與我見面,鄭揚帆說陳奇龍就是建商代表,陳奇龍當時說他同時是香港信託協會顧問 ,並說我可以把現在手頭的東西用信託的方式,交給龍巖、國寶、金寶軒三家殯葬公司,同時還要再補買禮儀、塔位、甕位等,才能夠把目前手頭所有的塔位、甕位、禮儀等一次出清等語。
⒊其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本院訴卷第126 至158 頁):⑴【詹育璿部分】①我本來就有3 個慈雲寶塔的甕位跟13個塔位;在詹育璿之前 ,我也有跟第一生命公司買了52份生前契約,那是「福元」物業的2 個業務即尤朝哲、連偉雄,跟我講說要解決問題,後續才由詹育璿以第一生命接過來;尤朝哲、連偉雄說要遷葬,他們缺了什麼,補足之後,就可以處理這個事情,我說好,因為我本來就有那幾個金融商品,結果尤朝哲、連偉雄處理完後,詹育璿來的時候也是這樣講;尤朝哲、連偉雄沒有完成,詹育璿就出來了,他於109 年10月20日直接電話聯絡我,說他是「第一生命」,要瞭解相關的資訊,確認後續處理相關事宜等語。
②詹育璿於109 年11月6 日告訴我塔位換算下來大概多少錢,
稱禮儀公司今年會完成這件事;又於109 年11月9 日表示這個計畫案在109 年12月中旬要完成,要給生前契約履約補足
390 萬元的金額,所以就提供祐麟公司的相關匯款資料;他於119 年12月14日告訴我,要支付第一生命履約金7.5 萬元乘以52,等於390 萬元等語。
③我也不知道履約金是什麼,他們就是要幫我完成前端所有要規劃的金融商品的交易;他們說客戶要來買這些金融商品,要履約了,詹育璿說有人一定要買了;我不知道為何還要補手續費、差價,他們告訴我就是要支付第一生命的履約金;好像要完成這件事,他們要另外收錢,後來又給我一些禮儀商品,我就開始生氣了;我以為我付了之後,我手上的金融商品都可以賣掉了,結果那些商品沒有賣掉,又多了其他商品,即長生天生命紀念園區塔位使用權狀(使用權限109 年12月22日);我生氣,因為我相信他們這樣做可以處理事情;尤朝哲跟連偉雄說在辦政府遷葬的案,買方為政府遷葬專案,透過公司簽署資料,要送到政府的相關資料,又彙整一份清單,說政府補助50萬元,個人遷葬多少,簽約時現金多少,告訴我這整套規劃,即政府辦事情,剛好缺什麼東西 ,他們來策劃,我就這樣被他們誤導;我是要賣掉那52份生前契約等語。
④詹育璿說有找到人要買,所以要有履約金;他說換算下來,
買方應該要花2068.6萬元跟我買,他們所有相關的禮儀資產多少都算好了,本來是要給我現金;他說計畫案會在當年12月中旬全部完成,結果沒有;我於110 年1 月間有催詹育璿
,詹育璿表示要改為110 年1 月28日至同年1 月30日間完成 ,可是110 年3 月12日又講延後,預訂於110 年3 月24日、25日、31日這3 天挑1 天進行交易,有一個買方對甕位三心兩意,詹育璿負責協商;他本來是要完成事情,卻又給我長生天的權狀契約,並表示還在他們的計畫裡面,要完成這件事等語。
⑵【鄭揚帆部分】①鄭揚帆於110 年3 月25日以電話聯絡我,自稱祐麟行銷顧問
,要檢視進度,因為尤朝哲、連偉雄、詹育璿都沒辦法回答我的問題,且時間一直延後,所以鄭揚帆接上來,並說公司要將詹育璿留職停薪,由他來銜接詹育璿所有業務等語。
②我不知道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璀璨人生生前契約,我不懂
他們講的禮儀商品;我於110 年3 月底以後,才認識鄭揚帆
;他說臺北投資客已經來了,計畫案依照收購南投、嘉義做生命園區,變成整個前端所有的禮儀資產,移轉到計畫案收購案,回到南投跟嘉義,也就是產生另外一個計畫,要做生命園區的收購案,要收購南投跟嘉義,總共有3 個投資客要收購,而我是提供者;之後又說差額要補足,要換塔位,需要再準備720 萬元的銷售額;鄭揚帆的意思是,投資客要跟我換80份,不是另外要買,是要增加位置80個,他的話術就是甕位不足,我必須再多買80個,本來是要買走我手上的甕位,都換算好了,但還差80個,所以我要再準備720 萬元去補差額,也就是再買80個甕位,一個甕位9 萬元,這是我本來就知道要買的;鄭揚帆所謂3 個投資客要買,後來他有安排,就連接到陳奇龍等語。
③我於110 年5 月20日匯錢進去,鄭揚帆於110 年5 月27日又
聯絡說要簽相關的資料,分3 批完成簽約,簽約當日會有公司、銀行、公證人、買賣雙方等人員,大概7 到8 個,目前簽約時間暫定110 年6 月15日到同年6 月20日第一批,有一些人員,因為他們開發案來簽約,後來沒有來;110 年6 月
9 日又說這個計畫因為三級警戒疫情延期,延到110 年6 月28日,本來預訂6 月要簽約,可能又延期到7 月份,疫情工作穩定後第二個階段,進行營造工程,後來於110 年7 月12日又告訴我,公司簽約進度因三級警戒延期,第二階段營建工程,起造工程時間延後6 個月才進行,所以預估2 年內完成;但後來沒有來簽約等語。
④關於璀璨人生生前契約,我沒有看過就簽了,因為鄭揚帆告
訴我前端他要做什麼事,要弄好,可以完成什麼事,我就簽了,⑶【陳奇龍與鄭揚帆部分】①鄭揚帆於110 年8 月,帶建商代表陳奇龍來,他是那3 個投
資客裡的其中一個;是鄭揚帆要讓我確認他已經找到建商代表,而且要來簽約、處理事情;陳奇龍接著就解釋新的計畫案,大概要4.5 億元,要進行交易,之後會轉交官股跟民股接收這個園區的所有建證,原來的計畫預定在3 季後,因為疫情而延後了,在110 年底完成,變成合資的計畫案,資產確定後要信託,已經是不一樣的合資模式,這個計畫整合起來,叫「通天閣」等語。
②陳奇龍說是從臺北香港信託協會過來的,並說計畫案名稱叫
「通天閣- 鏡花水月生命示範園區」,他們把鄭揚帆的案子容納在這一塊,變成要招標,又說龍巖、國寶、金寶軒預定要競標,他們都是建築師、設計師,目前正在執行中;剛開始,鄭揚帆、陳奇龍都一起來,直至110 年9 月13日,陳奇龍仍以香港信託協會專案顧問之身分來,並說他把整個計畫瞭解了,並將所有文件、禮儀資產全部都重新再跑一次,跑完之後就告訴我,現在整個計畫案大概4 點多億元,預估還有差一點點,又要我買禮儀商品的意思;陳奇龍要我再補足投資計畫案4.5 億元不足的額度,因我提供的是被競標的商品,所以要補足差額讓投資客競標,以達到標準,才會有18
0 萬元的匯款;陳奇龍說補了180 萬元,標完了就可以領錢;陳奇龍說長生天禮儀資產的董事會有493 萬元要補進來,我要補180 萬元,陳奇龍自己要補320 萬元,補足差額後計畫案就公開招標,就沒有問題了,我就可以把鄭揚帆、詹育璿所說的禮儀資產,全部領錢回來;我補180 萬元,他們就以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璀璨人生生前契約補回來;我付
180 萬元,不是要買那20份生前契約,是為了補差額等語。③在我於110 年9 月27日完成匯款後,同年10月15日有一個萬
寶行銷業務,拿那20份的文件過來,我覺得奇怪,打電話給陳奇龍、鄭揚帆,他們沒接電話,後來警方說這個是詐騙案等語。
⒋劉再蒼雖指訴歷歷,惟依前述之法律見解,其陳述內容未必
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而劉再蒼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除了我之外,沒有其他人知道這件事;我不會跟別人聊這個事等語,足見本案除劉再蒼之前揭指訴外,尚乏補強證據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且公訴意旨記載「陳少麒、陳奇龍、鄭揚帆、詹育璿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少麒指揮陳奇龍擔任上開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指揮詹育璿、鄭揚帆等人,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行為,對劉再蒼施以詐術,使劉再蒼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交付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陳少麒、陳奇龍、詹育璿、鄭揚帆等即共同以此方式詐得1290萬元」,但卷存證據並無關於陳少麒之供述,而陳少麒既於113 年6 月17日死亡,本院亦無從傳訊調查陳少騏。從而,本案不能徒以劉再蒼之指訴(證),即認定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詐欺取財犯意或犯行。
⒌至於,劉再蒼提出①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聯絡資訊翻拍照片、事情經過記事(偵46417 卷第115 、335 至337 頁) 、②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施詐情形一覽表(偵46417 刑事陳報狀卷第701 至721 頁),及③鄭揚帆、陳奇龍110 年8 月10日至辦公室之照片(本院訴卷第511 頁),但事情經過記事、施詐情形一覽表與劉再蒼於指證、陳述無異,不能作為補強證據;又聯絡資訊翻拍照片顯不能供認定劉再蒼指訴之事;再110 年8 月10日至辦公室之照片亦僅能證明鄭揚帆、陳奇龍於該日曾前往劉再蒼辦公室之事實,亦不能作為劉再蒼指訴之佐證。以上證據尤不能據以推論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有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或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固得認劉再蒼有匯款之事實,但檢視卷內事證,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供佐證、推論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有詐騙劉再蒼之情事,本案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不能證明詹育璿、鄭揚帆、陳奇龍犯罪,依法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燕瑩、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被告 詐騙話術 被害人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及方式 詐騙金額 1 劉再蒼 詹育璿 詹育璿自稱為第一生命公司業務顧問,於109 年11月6 日、7 日,至劉再蒼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高生富樂企業社辦公室,向其佯稱有買家以計劃案高價收購劉再蒼持有之甕位及塔位等,詹育璿稱要完成「甕位+ 禮儀及塔位+ 禮儀」銷售之計畫,高價收購計畫總結,預期應收2068萬6000元(未扣手續費),詹育璿稱預估此收購計劃案於109 年12月中旬完成。為完成買家之收購計畫,劉再蒼尚須支付第一生命生前契約的履約金7.5 萬元× 52份=390 萬元,劉再蒼因而陷於錯誤,於109 年12月14日匯款390 萬元至詹育璿提供之祐麟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帳戶,惟詹育璿僅交付43份之長生天生命紀念園區塔位使用權狀(權狀日期:109 年12月22日),所稱之高價收購計畫一拖再拖,一變再變,迄今無下文。 109 年12月14日 劉再蒼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以入戶電匯匯款到: 戶名- 祐麟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銀行- 合作金庫- 西屯分行(006) 帳號:0000-000-000000) 390 萬元 2 劉再蒼 鄭揚帆 鄭揚帆自110 年4 月30日到110 年5 月25日向劉再蒼佯稱:先前政府公墓的收購案改為在南投、嘉義、臺南的生命園區開發案,且有三位客人,分別是建商、醫材商 ,並稱此案件需要找臺北投資客支援等語 ,但目前之甕位數量不足,第一生命公司跟塔位供應商協議不足的40個甕位更換為塔位80個,因此在備案下,劉再蒼需要吸收80個塔位的成本,每個塔位是9 萬元,總計720 萬元,而該計畫預計銷售達4000多萬元,劉再蒼因此陷於錯誤,誤信鄭揚帆所述為真,於110 年5 月25日匯款720 萬元至鄭揚帆所提供之凱丞開發公司帳戶 。鄭揚帆則交付劉再蒼80份的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璀璨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契約日期: 110 年5 月26日)取信於劉再蒼,迄今該收購計畫沒有任何消息。 110 年5 月25日 劉再蒼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匯款到:戶名- 凱丞開發有限公司 銀行- 合作金庫-西屯分行(006)帳號:0000-000-000000) 720 萬元 3 劉再蒼 陳奇龍/鄭揚帆 鄭揚帆於110 年8 月10日帶自稱為建商代表Albert Wu 之陳奇龍(陳奇龍並自稱臺北香港信託協會顧問),至劉再蒼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辦公室拜訪後,鄭揚帆及陳奇龍2 人並於110 年8 月25日佯稱之前生命園區計畫現已改為另一計畫案(名稱為通天閣- 鏡花水月生命示範園區),且業已增資至4.5 億元,非單純買賣,需以信託方式進行,且將有銀行、建築師、設計師等多方人士參與,由龍巖、國寶、金寶軒等禮儀公司參與競標,該計畫預計在春節前完成云云,惟稱計畫需補足投資金額達7200萬元,劉再蒼表示已超過預算無法負擔,陳奇龍則稱經過公司協商,劉再蒼可購買每份9 萬元,實際價值24萬元的生前契約,補足投資額,劉再蒼因而陷於錯誤,於110 年9 月27日匯款180 萬元至鄭揚帆提供之萬寶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帳戶,鄭揚帆及陳奇龍等2 人則交付契約日期為110 年9 月27日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璀璨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20份取信於劉再蒼。 110 年9 月27日 劉再蒼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匯款到: 戶名:萬寶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帳號: 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行(006)0000-000-000000 18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