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必誠選任辯護人 王品云律師
黃秀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之合議庭法官姓名欄關於「法官蔡有亮」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忠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裁判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況,本條立法理由二說明略以: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1項固規定裁判書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惟若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為求慎重,仍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是以,倘若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正本,與原本不符,仍應由法院以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即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之判決正本),將合議庭法官姓名欄關於「法官林忠澤」之記載,誤載為「法官蔡有亮」,而與原判決原本不符,顯然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原本內容,依前揭規定與說明,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