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宥臻
柯齡蘭
黃蒝穜上列被告陳宥臻、柯齡蘭、黃蒝穜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3人所涉罪數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3月19日10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