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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王俊凱被 告 陳玉斌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王俊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揭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陳玉斌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

民國113年3月6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命其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0號,由具保人王俊凱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113年3月6日訊問筆錄、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5-110頁、第119頁、第133-136頁)。嗣被告於113年9月18日出境,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4年4月29日下午2時15分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迄今未入境,亦未說明無法到庭之原因,有本院送達證書、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送達公告、114年4月29日報到單及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55頁、第67頁、第77頁、第139頁),被告顯已逃匿。

㈡又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並告以如被告逃匿,將依法沒入

保證金等旨,卻未督促或帶同被告到庭,亦無在監在押而不能盡具保人責任之情事,有本院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三第57頁、第141-145頁),揆諸首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