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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王炘祺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炘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王炘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因本院發布通緝,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遭緝獲後,由本院於訊問時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巷0○0號,經被告繳納保證金後,依法撤銷通緝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限制住居書、通緝刑事被告歸案證明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二)嗣被告於113年5月16日經本院合法傳喚到庭行準備程序,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刑事案件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遂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前往被告限制住居地、偵查中留存之送達地址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3年5月27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30023958號函暨檢附拘票、報告書、戶政資料系統、空間地圖查詢系統、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及查訪照片為憑。

(三)又被告目前戶籍地仍設在戶政事務所,亦無在監在押,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已逃匿,依上述規定,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