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AIYASAENG SONGCHAI(泰國籍,中譯名:送猜)選任辯護人 郭文程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PHRASAENG PHIANGCHAI(泰國籍,中譯名:平栽)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MANEETUP KHAMTORN(泰國籍,中譯名:甘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334、25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HAIYASAENG SONGCHAI(送猜)、MANEETUP KHAMTORN(甘同)均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PHRASAENG PHIANGCHAI(平栽)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CHAIYASAENG SONGCHAI(下稱送猜)、PHRASAENG PHIANGCHAI(下稱平栽)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栽種大麻及被告3人均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等罪嫌,前經本院受命法官分別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訊問被告送猜、甘同及於同年月29日訊問被告平栽後,認依卷內證據資料,被告3人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送猜、平栽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經常伴隨逃亡及逃避刑事責任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3人均為逃逸失聯移工,並均已失聯多年,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經審酌被告3人之犯罪情節、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私益、本案審理進度及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之公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分別於113年5月17日(被告送猜、甘同部分)及同年月29日(被告平栽部分)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3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3人就被訴事實均否認犯行,惟核閱全案卷證後,仍足認被告3人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113年8月17日(被告送猜、甘同部分)及同年月29日(被告平栽部分)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