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孟軒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225號、第35959號、第36555號、第56011號、113年度偵字第3318號、第3327號、第4711號、第4712號、第5565號、第5945號、第5958號、第5959號、第9283號、第11010號、第14499號、第14506號、第1890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215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予以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第4至5行「置物箱內之錢包內現金100元」應更正為「置物箱內之錢包(內含現金100元)」。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證據部分補充失竊商品標價影本(36555號偵卷第137頁)。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部分,依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係先操作
ibon機台後,持單據至櫃臺繳費;又本件各筆刷卡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參以被告於112年11月6日、112年11月15日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13偵5959卷第79頁、113偵3327卷第87頁),可知被告確有竊取他人信用卡後持以至超商購買數千元金額不等之遊戲點數之犯案手法,堪認被告此部分盜刷信用卡均是消費遊戲點數,故犯罪事實第5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第9至10行「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3萬元」應更正為「持卡消費而購買遊戲點數共計3萬元」;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1月2日中市警鑑字第11200993748號鑑定書(見56011號偵卷第127-129頁)。
㈣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第1行「基於竊盜之犯意」應補充更正為
「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第2行「地下室」應補充更正為「附屬於該大樓之地下室」。
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部分,依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該次刷卡均是
購買遊戲點數(見113偵3327卷第87頁),且監視器畫面亦顯示被告係先操作ibon機台後,持單據至櫃臺繳費,堪認被告此部分盜刷信用卡均是消費遊戲點數,故犯罪事實第6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第10至11行「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9000元」應更正為「持卡消費而購買遊戲點數共計9000元」。
㈥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第1行「基於竊盜之犯意,112年8月11日4
時8分許」應更正為「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11日4時3分至4時11分許」。
㈦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3之刷卡金
額各為3000元、2007元、3000元,以便利超商之消費而言,金額非低,然依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至櫃臺刷卡付費時,並未見有大量商品結帳,參以被告於112年11月6日、112年11月15日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13偵5959卷第79頁、113偵3327卷第87頁),可知被告有竊取他人信用卡後持以至超商購買新臺幣1000至3000元不等遊戲點數之犯案手法,堪認被告此3筆款項應是盜刷信用卡消費遊戲點數,故犯罪事實第5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應補充更正為「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第11行「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8070元」應更正為「持卡消費而購買遊戲點數及商品共計8070元」;證據應補充「臺中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表」(見5565號偵卷第131頁)。
㈧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依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該次刷卡均是
購買遊戲點數(見113偵5959卷第79頁),堪認被告此部分盜刷信用卡均是消費遊戲點數,故犯罪事實第5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第9至10行「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1萬元」應更正為「持卡消費而購買遊戲點數共計1萬元」。
㈨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逃逸路線圖」、
「監視器錄影畫面與被告外貌特徵比對圖」(見9283號偵卷第166-167頁)。
㈩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證據部分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見
11010號偵卷第179頁)。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證據部分應補充「陳宥銓於警詢時之指
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見14506號偵卷第155、159-165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依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係先操作
ibon機台後,持單據至櫃臺繳費;又本件刷卡金額為3000元、5000元,參以被告於112年11月6日、112年11月15日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13偵5959卷第79頁、113偵3327卷第87頁),可知被告確有竊取他人信用卡後持以至超商購買新臺幣遊戲點數之犯案手法,堪認被告此部分盜刷信用卡均是消費遊戲點數,故犯罪事實第2至3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第7至8行「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8000元」應更正為「持卡消費而購買遊戲點數共計8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至,證據部分均增列「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所為附表編號6、8、12、15、20之犯行,其竊取被害人戊○○、午○○、寅○○、己○○、申○○之信用卡後,持以盜刷如起訴書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消費款,其因之取得刷卡消費之財物本身,自屬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財物,但就刷卡消費購買遊戲點數部分,則係免付消費款項之利益,應屬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偽造「戌○○」署名之階段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起訴意旨應予說明部分: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就前揭刷卡購買遊戲點數部分,亦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此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所涉法條,使被告有一併辯論之機會(見本院卷第279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⒉犯罪事實一㈦部分,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
、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而供住宅使用之大樓地下停車場雖僅提供住戶停放車輛使用,然就住宅之整體而言,該停車場可謂構成其住宅之一部分,屬與住戶之日常生活起居作息有密切關聯之設備空間,自應認該空間仍為住宅之一部。又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而擅自入內之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在被害人丁○○住處大樓之地下室行竊而未得手,自應該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起訴意旨就此部分,有所誤會,然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將此部分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本院卷第279、285頁),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⒊犯罪事實一㈨部分,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
、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97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依證人陳奕碩於警詢證稱:「他得手後就走出我們大樓一樓大門並徒步離開」、「(門鎖)沒有被破壞,應該是其他住戶沒有將一樓大門關好,該名不詳男子才會走進來」等語(見4711號偵卷第96頁),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編號18至32所示(見4711號偵卷第109-116頁),可見被告行竊之處,乃設有鐵門、僅供住戶通行之樓梯間旁停車處,仍屬被害人之居住空間,應論以侵入住宅竊盜未遂。起訴意旨就此部分,有所誤會,然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將此部分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本院卷第
279、285頁),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㈢被告如起訴書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三編號4除外)刷卡購買
遊戲點數之消費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詐欺得利之犯意下接續所為,各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如犯罪事實一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係各該犯行有部分密接相關或行為重疊,應以一行為評價,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各論以詐欺得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2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前因⑴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
字第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⑶侵占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⑷侵占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⑹詐欺案件,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移送入監執行,於111年9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11年12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業經檢察官提出全國刑案查註表為證,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相符,檢察官主張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已因上開案件經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卻再犯本案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可見其未能產生警惕作用,不能自我控管,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本件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㈦、㈨部分,已著手於加重竊盜犯行而未遂
,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52
153號)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一、所載犯罪事實相同,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手
段取得所需,而為本案犯行,可見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法治觀念亦有偏差,所為應予以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斟酌其所侵害財物之價值情形,參以其迄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在便當店工作,月收入約3 萬2千元、育有1名年幼子女,現由父母照顧(見本院卷第310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經本院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可上訴,且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另涉犯多起竊盜、詐欺、毒品等案件經判處罪刑在案或正在審理中,將來有與本案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是揆諸前揭說明,應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本案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8、10、20所示犯行,確有竊得或詐得
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業經認定如前,核屬被告因各該犯罪所得之物,除①已發還予被害人之部分(詳如附表所示)外,及②附表編號6、8、12、15、17、20「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證件等,因該等物品實務上較難以換價,且無證據證明業經被告變賣得款,亦難換算為實際金錢數額,又被害人等事後可透過掛失重新申辦程序使之失其效用,以阻止被告繼續使用取得不法財產利益,堪認該等物品之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外,就其餘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
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持以行使偽造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因已交付機車出租行負責人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惟前開契約書上偽造之「戌○○」署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 條之2、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項)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犯 行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 (新臺幣) 罪 刑 1 犯罪事實一㈠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65元 庚○○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㈡ ①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②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錢包1只(已發還)、現金100元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一㈢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充電線2條(價值1098元)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充電線2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一㈣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①美甲刀5支、指甲油25瓶 ②提籃1個、去光水1罐、擦拭布2條、刀片10盒、充電線1組、臉盆1個(均已發還)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甲刀5支、指甲油25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一㈤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機車1台(已發還)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犯罪事實一㈥ ①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②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①錢包1只、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現金300元 ②價值3萬元之遊戲點數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錢包1只、現金新臺幣300元、價值新臺幣3萬元之遊戲點數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一㈦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無。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犯罪事實一㈧ ①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②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①錢包1只、身分證、健保卡、簽帳金融卡各1張、現金1500元、耳罩式耳機1副(價值7千元)、書2本(價值1100元)、平版電腦1部(價值4千元) ②價值9千元之遊戲點數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錢包1只、現金新臺幣1500元、耳罩式耳機1副、書2本、平版電腦1部、價值新臺幣9千元之遊戲點數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一㈨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無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 犯罪事實一㈩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光碟2片、老子有錢遊戲光碟1片(價值合計267元)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光碟2片、老子有錢遊戲光碟1片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犯罪事實一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包你發西部警長遊戲光碟2片、包你發娛樂城聖筊遊戲光碟1片、行動電源1個(價值合計896元)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包你發西部警長遊戲光碟2片、包你發娛樂城聖筊遊戲光碟1片、行動電源1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犯罪事實一 ①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③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②、③想像競合,從情節較重之③論罪。 ①錢包1只、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1張、金融卡1張、簽帳金融卡2張 ②價值8007元之遊戲點數及價值63元之不明商品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錢包1只、價值新臺幣63元之不明商品、價值新臺幣8007元之遊戲點數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一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現金3千元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一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片(價值約200元)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一 ①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②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①錢包1只、信用卡2張、現金1700元 ②價值1萬元之遊戲點數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錢包1只、現金新臺幣1700元、價值新臺幣1萬元之遊戲點數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犯罪事實一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腳踏車1部(價值約5千元)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1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犯罪事實一 ①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③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②、③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②之罪。 ①戌○○汽機、車駕照各1張、機車行車執照1張。 ②機車1台(已發還)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車輛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戌○○」之署名1枚應沒收。 18 犯罪事實一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機車1台(已發還)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9 犯罪事實一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口袋行動電源1個(價值750元)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口袋行動電源1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犯罪事實一 ①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②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①錢包1只、信用卡1張 ②價值8千元之遊戲點數 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錢包1只、價值新臺幣8千元之遊戲點數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上股
112年度偵字第32225號112年度偵字第35959號112年度偵字第36555號112年度偵字第56011號113年度偵字第3318號113年度偵字第3327號113年度偵字第4711號113年度偵字第4712號113年度偵字第5565號113年度偵字第5945號113年度偵字第5958號113年度偵字第5959號113年度偵字第9283號113年度偵字第11010號113年度偵字第14499號113年度偵字第14506號113年度偵字第18904號被 告 庚○○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弄00號(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庚○○前因侵占、藥事法、詐欺、偽造文書、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4月、4月、1年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益),基於下列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明知自己身上並無足夠之車資,仍於1
12年3月3日0時19分許前某時許,向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計程車司機即酉○○佯稱:有能力支付車資云云,致酉○○陷於錯誤,同意搭載其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惟庚○○於112年3月3日0時19分許,於上開地點下車後,向酉○○佯稱要上樓5分鐘,再搭乘該車前往下一個地點,惟酉○○等候多時仍未見庚○○下樓,致酉○○損失新臺幣(下同)265元。嗣酉○○發現遭庚○○詐騙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2年度偵字第32225號】㈡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6月2日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號之1前騎樓處,見子○○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置物箱未上鎖,竟將該機車之座墊掀起,徒手竊取子○○所有置於置物箱內之錢包內現金100元。嗣後庚○○發覺其個人物品掉落於上開機車已上鎖之置物箱,為順利取回其個人物品,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於上開時、地,竟破壞上開機車前車殼,致該機車卡榫斷裂不堪使用。嗣子○○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比對後,始循線查獲上情,並尋獲上開錢包1個(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35959號】㈢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5月12日12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學士店前,徒手竊取丑○○所管領充電線2條(價值1098元)得手。嗣丑○○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2年度偵字第36555號】㈣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6月24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號前,徒手竊取呂奭民之配偶所有美甲剪刀5支、指甲油25瓶、提籃1個、去光水1罐、擦拭布2條、刀片10盒、充電線1組、臉盆1個(價值5120元)得手。嗣呂奭民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比對後,始循線查獲上情,並尋獲呂奭民之配偶上開提籃1個、去光水1罐、擦拭布2條、充電線1組、臉盆1個(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36555號】㈤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6月29日1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前,見卯○○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置物箱未上鎖,竟將該機車之座墊掀起,徒手竊取置物箱內之機車鑰匙,並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該鑰匙開啟電門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逞後,隨即騎乘該機車離去。嗣卯○○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比對後,始循線查獲上情,並尋獲卯○○上開車輛(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36555號】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9月12日6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號前,見戊○○所有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竟以不詳方式扳開該機車置物箱竊得戊○○所有之錢包1只(內含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現金300元等物)。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錢包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戊○○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由庚○○出示戊○○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以佯為真正持卡人,使店家陷於錯誤,同意其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3萬元。嗣戊○○發現上開物品失竊及信用卡遭盜刷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6011號】㈦基於竊盜之犯意,112年9月27日21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巷00號地下室,見丁○○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認有機可趁,竟徒手打開該機車置物箱翻找財物而著手竊取,惟因未發現有價值之財物而未遂。嗣丁○○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3318號】㈧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9月27日23時26分許,在臺中市○○
區○○○道0段0巷00弄00號對面,見午○○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竟徒手竊得該機車置物箱內午○○所有之錢包1只(內含身分證、健保卡、簽帳金融卡、現金1500元)、耳罩式耳機1副、書2本、平板電腦1部等物。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錢包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簽帳金融卡(下稱午○○中信銀行簽帳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由庚○○出示午○○中信銀行簽帳金融卡以佯為真正持卡人,使店家陷於錯誤,同意其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9000元。嗣午○○發現上開物品失竊及簽帳金融卡遭盜刷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3327號】㈨基於竊盜之犯意,112年8月11日4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巷00號1樓公共空間停車處,見未○○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認有機可趁,竟徒手打開該機車置物箱翻找財物而著手竊取,惟因未發現有價值之財物而未遂。嗣未○○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4711號】㈩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5日20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號統一超商合作店內,徒手竊取癸○○所管領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光碟2片、老子有錢遊戲光碟1片(價值合計267元)得手。嗣癸○○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4712號】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112年9月6日14時3分、112年10月12
日1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微笑店內,徒手竊取癸○○所管領包你發西部警長遊戲光碟2片、包你發娛樂城聖筊遊戲光碟1片、行動電源1個(價值合計896元)得手。嗣癸○○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4712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9月2日2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西
屯路2段270巷內附近,見寅○○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竟徒手打開該機車熊貓外送箱竊得寅○○所有之錢包1只(內含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1張、金融卡1張、簽帳金融卡2張等物)。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錢包內之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0號簽帳金融卡(下稱寅○○玉山銀行、郵局簽帳金融卡),於附表三所示時、地,由庚○○出示寅○○玉山銀行、郵局簽帳金融卡佯為真正持卡人,使店家陷於錯誤,同意其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8070元。嗣寅○○發現上開物品失竊及簽帳金融卡遭盜刷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5565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7月21日9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前,徒手竊取丙○○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外送袋內現金約3000元,得逞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丙○○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5945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27日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巷00號室內停車格,徒手竊取巳○○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片(價值約200元),得逞後,隨即離去。嗣巳○○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5958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9月21日19時許前某時,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前之停車格,見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竟不詳方式扳開該機車置物箱竊得己○○所有之錢包1只(內含信用卡2張、現金1700元等物)。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錢包內之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己○○中信銀行信用卡),於附表四所示時、地,由庚○○出示己○○中信銀行信用卡佯為真正持卡人,使店家陷於錯誤,同意其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1萬元。嗣己○○發現上開物品失竊及信用卡遭盜刷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5959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0月20日2時37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0號前,徒手竊取壬○○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腳踏車1部,得逞後,隨即騎乘該腳踏車離去。嗣壬○○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9283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見戌○
○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置物箱未上鎖,竟將該機車之座墊掀起,徒手竊取戌○○所有置於置物箱內之汽、機車駕駛執照各1張及機車行車執照1張。庚○○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8月20日12時37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翔順機車出租行,由庚○○出示戌○○之汽車駕駛執照2張佯裝為戌○○欲租用車輛,並在「車輛租賃契約書」上填寫相關租車資料後,在承租人簽名欄位偽造「戌○○」之署名1次,而偽造上開戌○○欲承租車輛之契約書,而向翔順機車出租行負責人辛○○提出以行使之,使辛○○陷於錯誤,誤以為庚○○即為戌○○本人且欲租車並會按期返還,而交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予庚○○,嗣後庚○○未依約按期於112年8月22日返還機車,足以生損害於戌○○及翔順機車出租行。嗣辛○○發現遭詐騙而報警處理,並尋獲前揭車輛(已發還),且以棉棒從前揭機車遺留飲料瓶口所採集到之跡證與庚○○之DNA-STR型別相符。【113年度偵字第11010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9月29日22時許前某時,在臺中市○
○區○○街000巷00號前,以不詳方式,徒手竊取乙○○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逞後,隨即騎乘該機車離去。嗣乙○○發現上開機車失竊而報警處理,並尋獲前揭車輛(已發還)。【113年度偵字第14499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2月24日1時7分,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大貿店內,徒手竊取辰○○所管領口袋行動電源1個(價值合計750元)得手,嗣後搭乘不知情陳宥銓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離去。嗣辰○○發現上開物品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14506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月13日某時許,在某不詳地點,
徒手竊得申○○所有之錢包1只(內含信用卡1張 )。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錢包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申○○中信銀行信用卡),於附表五所示時、地,由庚○○出示申○○中信銀行信用卡以佯為真正持卡人,使店家陷於錯誤,同意其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而分別給付商品或服務共計8000元。嗣申○○發現上開物品失竊及信用卡遭盜刷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18904號】
二、案經:㈠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㈡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㈢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㈤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㈥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㈧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㈨未○○委任陳奕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㈩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戌○○、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犯罪事實一之㈠【112年度偵字第32225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㈡犯罪事實一之㈡【112年度偵字第35959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估價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全部犯罪事實。㈢犯罪事實一之㈢、㈣、㈤【112年度偵字第36555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指訴 犯罪事實一之㈢之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害人呂奭民於警詢時之指訴 犯罪事實一之㈣之全部犯罪事實。 4 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指訴 犯罪事實一之㈤之全部犯罪事實。 5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全部犯罪事實。㈣犯罪事實一之㈥【112年度偵字第56011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 全部犯罪事實。㈤犯罪事實一之㈦【113年度偵字第3318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㈥犯罪事實一之㈧【113年度偵字第3327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庚○○竊盜、妨害電腦使用案犯罪時地一覽表 全部犯罪事實。㈦犯罪事實一之㈨【113年度偵字第4711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陳奕碩(即告訴人未○○之子)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全部犯罪事實。㈧犯罪事實一之㈩、【113年度偵字第4712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指訴 犯罪事實一之㈩、之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㈨犯罪事實一之【113年度偵字第5565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告訴人寅○○之郵局、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全部犯罪事實。㈩犯罪事實一之【113年度偵字第5945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一之【113年度偵字第5958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一之【113年度偵字第5959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一之【113年度偵字第9283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一之【113年度偵字第11010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4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租賃契約書影本、告訴人戌○○汽車駕駛執照影本、郵局存證信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 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一之【113年度偵字第14499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一之【113年度偵字第14506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一之【113年度偵字第18904號】: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交易紀錄、聲明書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之㈢、㈣、㈤、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之㈦、㈨,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之㈥、㈧、、、,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即犯罪事實一之㈥、㈧、、、)之時、地持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消費之行為,係各出於單一詐欺犯意,在密接之時、地內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就犯罪事實一之,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庚○○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庚○○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庚○○於前案執行完畢日未滿1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庚○○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均加重其刑。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㈧、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嫌,無非以被告曾盜刷信用卡、簽帳金融卡為主要論據。惟被告盜刷信用卡、簽帳金融卡,亦無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與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行為,尚難認被告有何妨害電腦使用之犯行。另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未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翔順機車出租行,另涉有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惟被告既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告訴人即翔順機車出租行負責人辛○○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車輛,於行為之初即存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應構成詐欺取財,自無從以被告事後未依約歸還車輛,認定被告對上開車輛再構成侵占罪,告訴及報告意旨容有誤會。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屬接續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炳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金額(新臺幣) 1 112年9月12日6時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新立德店】 3000元 2 112年9月12日6時1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站店】 3000元 3 112年9月12日6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智復店】 3000元 4 112年9月12日6時20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平智店】 3000元 5 112年9月12日6時25分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立和店】 3000元 6 112年9月12日6時28分 臺中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站二店】 3000元 7 112年9月12日6時33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東店】 3000元 8 112年9月12日6時3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礦店】 3000元 9 112年9月12日6時4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建智店】 3000元 10 112年9月12日6時5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建智店】 3000元 合計 30000元附表二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金額(新臺幣) 1 112年9月27日23時44分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全家超商龍井新文勝店】 3000元 2 112年9月27日23時50分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統一超商龍井學園店】 3000元 3 112年9月27日23時53分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號【全家超商龍井東園店】 3000元 合計 9000元附表三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卡別 盜刷金額(新臺幣) 1 112年9月2日3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上安店】 玉山銀行 3000元 2 112年9月2日3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上安店】 玉山銀行 2007元 3 112年9月2日4時50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登峰店】 郵局 3000元 4 112年9月2日6時48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上石店】 玉山銀行 63元 合計 8070元附表四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金額(新臺幣) 1 112年9月21日19時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3000元 2 112年9月21日19時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3000元 3 112年9月21日19時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 3000元 4 112年9月21日19時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 1000元 合計 10000元附表五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金額(新臺幣) 1 113年1月13日21時34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上石店】 3000元 2 113年1月13日21時4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川店】 5000元 合計 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