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選簡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松
簡晉祥
黃金寶
王阿也
袁文章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第126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世松】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已繳回之犯罪所得500元全聯禮券1張沒收。【簡晉祥】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1已繳回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1500元均沒收。
【黃金寶】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
【王阿也】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已繳回之犯罪所得700元全聯禮券及現金新臺幣300元均沒收。
【袁文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400元全聯禮券及現金新臺幣100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0元全聯禮券1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美鶯為民國111年第4屆臺中市○○區○○里里○○○0號之里長候選人;陳世松、簡晉祥、黃金寶、王阿也、袁文章則均係永定里之里民,均為該次永定里里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人,詎張美鶯為使其本人能順利當選臺中市南屯區永定里里長乙職,與劉彩及其餘競選團隊不詳成員,共同為下列行賄犯行(張美鶯、劉彩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
㈠張美鶯於111年10月21日上午10許,舉辦里長選舉號次抽籤遊
行活動,邀集含陳世松、簡晉祥、黃金寶、王阿也、袁文章等永定里里民或支持者,穿戴張美鶯之競選背心、帽子,一同自張美鶯住處即競選服務處(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出發,步行前往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簡稱「萬和國中」)抽籤,嗣於同日中午11、12時許,返回張美鶯住處用餐,在用餐完畢後,張美鶯遂指示劉彩及其競選團隊不詳成員,在其競選服務處內,發放夾有500元全聯禮券紅包袋賄賂之競選文宣或口罩,而陳世松、簡晉祥、黃金寶、王阿也、袁文章均明知上開全聯禮券之發放,係為要求渠等於本屆永定里里長選舉時,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竟仍各自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分別收受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全聯禮券。
㈡張美鶯於111年11月5日在其上址住處舉行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邀集含簡晉祥、袁文章等永定里里民或支持者至其競選總部充作造勢人潮,當日活動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結束後,張美鶯指示競選團隊不詳成員,在競選總部內,發放夾有500元全聯禮券紅包袋之賄賂之競選文宣或口罩,而簡晉祥、袁文章均明知上開全聯禮券之發放,係為要求其等於本屆永定里里長選舉時,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竟仍承前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分別收受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全聯禮券。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被告陳世松、簡晉祥、黃金寶、王阿也、袁文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美鶯、李不纏、劉彩、戴春滿、葉進福;
證人鄒國柱、湯德滄、李桂雲、陳珮育、羅珠英、張淑娟、黃陳麗華、余鳳嬌於警詢、偵訊或兼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㈢附表四所示非供述證據。㈣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一、二「繳回情形」欄所示禮券或現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5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5人因一時人情壓力或金錢誘惑,收受前揭賄賂而
應允投票支持張美鶯,足以影響投票之公平性及整體選舉風氣,誠屬不該;並斟酌其等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並將全部或部分之犯罪所得主動繳回(繳回情形如附表一、二所示)等犯後態度;且考量被告5人所收受賄賂數額之高低;兼衡其等均無刑事前科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本院卷一第53、55、59、
61、63頁),及其等自陳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①陳世松為高中畢業,目前退休,先前從事紡織染整之工作,需扶養照顧太太,經濟來源為女兒之資助及國民年金及勞退金,經濟狀況尚可;②簡晉祥為初中畢業,目前退休,之前從事傢俱業,家中有2個兒子、媳婦、孫子,太太中風,經濟上依賴兒子資助,經濟狀況勉持;③黃金寶為國小肄業,目前無工作,經濟上依賴子女的資助,家庭經濟狀況尚可;④王阿也係初中畢業,目前沒有工作,經濟上依賴勞保收入,經濟狀況尚可;⑤袁文章為國小畢業,目前退休,先前在塑膠製鞋廠工作,太太係領有重大疾病醫療優惠之患者,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一第293-295、297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㈣被告5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其等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經此司法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念被告5人均係初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㈤犯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性質上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應優先適用。惟其就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是此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本案被告5人所犯之刑法第6章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既均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俱酌予宣告褫奪公權1年。
四、沒收部分:如附表一、二「收受物」欄所示之禮券,各屬被告5人取得之犯罪所得,而附表一、二「繳回情形」欄所示之禮券獲現金,則均係經被告5人繳回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至袁文章部分,其尚有500元全聯禮券1張未繳回,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參與號次抽籤遊行活動之賄賂】編號 收受者 收受物 繳回情形 1 陳世松 500元全聯禮券1張 已繳回500元全聯禮券1張(見選偵64卷一第327-331頁) 2 簡晉祥 500元全聯禮券2張 已繳回現金10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377-381頁) 3 黃金寶 500元全聯禮券1張 已繳回現金5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539-543頁) 4 王阿也 500元全聯禮券2張 已繳回全聯禮券700元、現金3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581-587、589-591頁) 5 袁文章 500元全聯禮券1張 連同附表二編號2,已繳回全聯禮券400元、現金1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725-733、737頁)
【附表二】參與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之賄賂編號 收受者 收受物 繳回情形 1 簡晉祥 500元全聯禮券1張 已繳回現金5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377-381頁) 2 袁文章 500元全聯禮券1張 連同附表一編號5,已繳回全聯禮券400元、現金1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725-733、737頁)【附表三:自張美鶯處扣得之物】①500元全聯禮券205張②夾放500元全聯禮券1張之競選文宣4份③夾放500元全聯禮券2張之競選文宣5份④VIVO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附表四:非供述證據】
1.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9-55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美鶯,被指認人:袁文章、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7-63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美鶯,被指認人:劉彩、許素蓉;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5-71頁)
4.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李不纒;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03-10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李不纒,被指認人:湯德滄;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26-129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李不纒,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31-137頁)
7.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張淑娟;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57-161頁)
8.扣案新臺幣照片(張淑娟;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63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淑娟,被指認人:李不纒、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79-185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淑娟
,被指認人:鄒國柱、陳世松、湯德滄;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87-193頁)
11.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鄒國柱;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219-223頁)
1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鄒國柱
,被指認人:李不纒;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241-247頁)
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鄒國柱
,被指認人:陳世松、湯德滄;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249-255頁)
14.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湯德滄;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285-289頁)
15.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陳世松;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327-331頁)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陳世松
,被指認人:李不纒;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349-355頁)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鄒國柱
,被指認人:陳世松;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357-363頁)
18.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簡晉祥;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377-381頁)
19.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簡晉祥;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
一第385頁)
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簡晉祥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黃金寶、許素蓉;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01-407頁)
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簡晉祥
,被指認人:張水金、袁文章、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09-415頁)
22.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劉彩;111
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31-435頁)
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劉彩,
被指認人:張美鶯、黃金寶、王阿也、戴春滿;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47-453頁)
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劉彩,
被指認人:袁文章、簡晉祥、張水金、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55-461頁)
25.扣案新臺幣、禮券照片(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
463頁)
26.現場照片(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85-491頁)
27.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葉進
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95-499頁)
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葉進福
,被指認人:袁文章、簡晉祥、張水金;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11-517頁)
2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葉進福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19-525頁)
30.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黃金寶;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39-543頁)
3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黃金寶
,被指認人: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47-550頁)
32.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王阿也;
(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81-587頁)
33.扣案新臺幣、禮券照片(王阿也;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
第589-591頁)
3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王阿也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黃金寶;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05-611頁)
3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王阿也
,被指認人: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13-619頁)
36.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許素容;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35-639頁)
3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許素容
,被指認人:黃金寶、李桂雲;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55-658頁)
3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許素容
,被指認人:簡晉祥、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59-662頁)
39.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李桂雲;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75-679頁)
40.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李桂雲;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
一第683頁)
4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李桂雲
,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703-706頁)
42.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袁文章;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725-733頁)
43.扣案新臺幣、禮券照片(袁文章;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
第737頁)
4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袁文章
,被指認人:簡晉祥、張水金、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757-763頁)
4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袁文章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黃金寶;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765-771頁)
46.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張水金;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787-791頁)
4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水金
,被指認人:戴春滿;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801-804頁)
48.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張何來春
;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821-825頁)
4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何來
春,被指認人:戴春滿;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835-841頁)
5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戴春滿
,被指認人:袁文章、簡晉祥、張水金、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863-869頁)
5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戴春滿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871-877頁)
52.指認照片(戴春滿指認張水金、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
號卷一第879-881頁)
5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黃陳麗
華,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二第27-37頁)
5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陳珮育
,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二第49-59頁)
5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余鳳嬌
,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二第71-81頁)
5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黃月蕉
,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二第91-103頁)
5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羅珠英
,被指認人:葉進福、張美鶯、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二第117-127頁)
58.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4日(111)全聯法字第111
3754號函暨檢附禮券申購紀錄(111年度選偵字第126號卷一第741-782頁)
59.第四分局112年度貴保字第31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選偵
字第126號卷二第57-59頁)
60.第四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2409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選
偵字第126號卷二第61-63頁)
61.扣案紅包袋照片(111年度選偵字第126號卷二第79-80頁)
62.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9日(112)全聯聯字第1120
986號函暨檢附禮券申購表(111年度選偵字第126號卷二第99-136頁)
63.扣案禮券、現金照片(111年度選偵字第126號卷二第137-1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