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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醫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醫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UR INDAHSARI(中文譯名:沙麗;印尼國籍)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UR INDAHSARI(沙麗)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NUR INDAHSARI(中文譯名:沙麗)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4163號),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為被告所涉犯醫師法第28條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嫌重大;且被告係印尼國籍之逃逸移工暨考量其具外國身分與我國地緣關係薄弱,足認被告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執行羈押。

三、茲本院以羈押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11月12日屆滿,並於113年11月4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5 項規定,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蔡至峰得抗告。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