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6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郝先潔選任辯護人 許峻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1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郝先潔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貳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參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郝先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
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所指有價證券,係指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法條所稱「經營」者,應指實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且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或是否達一定之規模,均無礙其成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70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證人廖振傑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4日起至112年4月7日為調查人員查獲止
,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犯行,原本即具有反覆實行同種類經營行為之性質,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實施,在行為概念上,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竟以前揭方式非法經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以取得報酬,規避主管機關對於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監理,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非法經營期間非短、所獲取之報酬非少,惟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兼衡被告為博士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醫療人員,月收入新臺幣(下同)80,000元之經濟狀況,未婚,現與母親及手足同住,尚須扶養祖父母親,手足及祖父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家庭生活狀況,前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之素行品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緩刑之宣告:
⒈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
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宣告緩刑,其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是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81號、94年台非字第35號、96年台上字第561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依前所述,刑法本於刑事政策之要求,設有緩刑制度,其消極方面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使犯人不至於在監獄內感染或加深犯罪之惡習與技術,甚至因此失去名譽、職業、家庭而自暴自棄,滋生社會問題,積極方面則可保全偶發犯罪、輕微犯罪者之廉恥,期使渠等自新悔悟,且因緩刑附有緩刑期間,受緩刑宣告者如在緩刑期間內再犯罪,執行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而有藉此督促受緩刑宣告者自我檢束身心之功效,刑罰之威嚇功用,殆不至因緩刑而減弱,亦無損於刑罰目的之實現。
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其已理解自身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之不當,且具悔意,認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參以被告現有穩定工作,需扶養祖父母親之生活狀況,而被告本案犯罪之情節及惡性尚非重大,仍有可為,若因不慎觸法即置諸刑獄,要非刑罰之目的。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又為促使被告日後戒慎其行,令其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參酌公訴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6頁),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應向公庫支付150,000元。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之諭知: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本案所獲得之報酬共468,144元
,然由我分得其中65%,另外35%係由廖振傑取得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然依證人廖振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有邀請我加入其所成立之LINE群組「我的股票不卡卡」等語,並由我在群組內發佈股市訊息,也約定可以收取每月收入中35%,然被告之後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報酬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194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222頁),而依被告向其手足即郝先誠借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詳卷,下稱郵局帳戶)及其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下稱臺銀帳戶)之交易明細所載,被告前開帳戶所收取之報酬合計468,144元,有前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查(見偵卷第57頁至第71頁)。至被告雖辯稱:所收取之報酬其中35%由廖振傑分得等語,然查無被告另行交付報酬與證人廖振傑之證據,是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468,144元,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行繳回其中304,294元供扣案,其餘163,850元則未扣案,是扣案304,294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未扣案犯罪所得163,85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在卷,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㈢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係
收取報酬之存摺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核或僅具有證據性質,而難認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係,且復查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之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郝先潔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X,IMEI:000000000000000號)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41頁) 2 郝先潔之臺銀帳戶存摺1本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41頁) 3 郝先誠之郵局帳戶存摺1本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41頁)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194號被 告 郝先潔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送達地址)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郝先潔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且經營該業務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從事對於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郝先潔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郝先潔於民國110年9月起陸續於社群網站IG設立「我的股票
不卡卡」、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裡來」等帳號,並於「我的股票不卡卡」帳號簡介自稱「我們是一群兼職玩股票的好友們所集合而成的團隊」與語,並公開於該IG帳號之動態精選刊登「偏多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偏空00000000」等廣告文章用以招攬會員加入。郝先潔為向加入群組之會員收取報酬,於110年9月4日至111年7月31日期間,持不知情之郝先潔胞弟郝先誠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作為收款帳戶,向加入群組之會員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888元、1,088元、1,688元之入會費;另於111年7月28日至同年7月31日止,以郝先潔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向加入群組之會員收取入會費1,088元。
㈡郝先潔為推展業務,於110年9月某日招攬其友人陳耕德、黃
國展等2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加入上開收費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起來」,由黃國展協助郝先潔管理上開帳戶,並協助郝先潔處理群組行政事務,協助郝先潔於群組中發表文章。
㈢郝先潔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於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
沖賺裡來」中以暱稱「老鷹」發表附表所示之文章,以此方式提供股票買賣價位分析與推介建議。黃國展則基於幫助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由黃國展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起來」LINE群組中以暱稱「GoRdeNHUANG」發表附表所示之文章,協助經營並營造群組熱絡氣氛。陳耕德則基於幫助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於111年4月1日招募廖振傑(另為緩起訴處分)加入上開「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起來」群組。廖振傑亦明知未經金管會之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且經營該業務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從事對於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聯絡,於111年4月至8月間,陸續以帳號「露股溝」發表附表所示之文章,以此方式提供股票買賣價位分析與推介建議,惟廖振傑因與郝先潔有報酬給付糾紛,廖振傑於111年8月間遭郝先潔退出群組後,始終止上開犯行。
㈣郝先潔至遭查獲為止,陸續招募招攬劉苑婷、游辰彥、劉柔
琪等會員以支付上開費用之方式加入付費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起來」,共計向劉苑婷、游辰彥、劉柔琪及其他不知名會員收取共46萬8,144元之會費。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獲報後於112年4月7日持搜索票對郝先潔執行搜索,並扣得扣案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㈠被告郝先潔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調查官訊問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IG群組「我的股票不卡卡」、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裡來」發文截圖1份。 訊據被告郝先潔固不否認有招募同案被告陳耕德、黃國展、廖振傑等3人經營本案付費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並坦承有招募會員加入上開群組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我都是在每日盤中提出建議,且我的言論也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等語。 2 ㈠同案被告陳耕德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調查官訊問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IG群組「我的股票不卡卡」、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裡來」發文截圖1份。 證明被告郝先潔於犯罪事實之時、地,成立犯罪事實之收費群組,從事對於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向會員收取報酬之事實。 3 ㈠同案被告黃國展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調查官訊問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IG群組「我的股票不卡卡」、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裡來」發文截圖1份。 證明被告郝先潔於犯罪事實之時、地,成立犯罪事實之收費群組,從事對於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向會員收取報酬之事實。 4 ㈠同案被告廖振傑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調查官訊問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IG群組「我的股票不卡卡」、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裡來」發文截圖1份。 ㈠證明被告郝先潔於犯罪事實之時、地,成立犯罪事實之收費群組,從事對於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向會員收取報酬之事實。 ㈡證明同案共犯廖振傑受陳耕德之招募,與被告郝先潔共犯本案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之事實。 5 ㈠證人劉婉婷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調查官訊問時之證述。 ㈡證人劉婉婷於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裡來」之對話截圖1份。 ㈢證人劉婉婷之中華郵政帳戶(詳卷)交易紀錄1份。 證明被告郝先潔於犯罪事實之時、地,成立犯罪事實之收費群組,從事對於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向會員收取報酬之事實。 6 ㈠證人游辰彥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調查官訊問時之證述。 ㈡證人游辰彥於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裡來」之對話截圖1份。 ㈢證人游辰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詳卷)交易紀錄1份。 證明被告郝先潔於犯罪事實之時、地,成立犯罪事實之收費群組,從事對於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向會員收取報酬之事實。 7 ㈠證人劉柔琪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調查官訊問時之證述。 ㈡證人劉柔琪於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裡來」之對話截圖1份。 ㈢證人劉柔琪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詳卷)交易紀錄1份。 證明被告郝先潔於犯罪事實之時、地,成立犯罪事實之收費群組,從事對於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向會員收取報酬之事實。 8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 ㈡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各1份。 證明本案臺中市調查處扣得被告郝先潔筆電資料光碟、IPHONE 10手機、臺灣銀行帳戶存摺、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各1份之事實。 9 ㈠被告郝先潔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份。 ㈡郝先誠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紀錄1份。 證明被告郝先潔以犯罪事實之金融帳戶,向會員收取共46萬8,144元會費之事實。
二、核被告郝先潔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被告郝先潔與同案被告廖振傑間,就本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次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謂「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就其經營業務行為之性質而言,於構成要件類型上,立法者已預設其本質上具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查被告自110年9月至遭查獲為止,反覆非法提供個股投資推介及分析,無非為藉此獲取報酬以牟利之同一行為目的,而反覆實施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未扣案之被告郝先潔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立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儀芳所犯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
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訊息一覽表【節錄】 編號 姓名 (暱稱) 日期 群組 訊息 證據出處 1 郝先潔 110年9月間某日 社群網站IG「我的股票不卡卡」 ⑴「我們是一群兼職玩股票的好友們所集合而成的團隊」。 ⑵「偏多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偏空 0000 0000」。 偵卷第39頁 2 郝先潔 (老鷹) 111年某日 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 ⑴電池三人:4721、4739、6509驚人一大根...股溝盤中有提醒不要追,希望沒有人受傷...尾盤139左右我檢了4張做個隔日沖」。 ⑵「慧洋:今天除息,除息後的目標價調整為105...台半。原本自己波段設定目標價90上下,今天我按規劃掛90賣一半、賣出價89上下...」。 ⑶「3663籌碼賣了,來到壓力區個人嘗試空單,短撐:33.3 短壓:35.2 6235打腳下引線,感覺47會過,指日可待!短稱:43.8 短壓45.2」。 偵卷第46頁、第51頁 3 黃國展 (GoRdeN HUANG) 111年5月12日 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起來」 ⑴「其實這邊大頭們的操作策略都不一樣,沒有絕對的答案,但我們還是希望透過分享讓大家建立自己的操作模式,給魚不如教你釣魚」、「別看鷹大這樣爽爽賺,他晚上超忙」。 ⑵、「做功課作功課」、「各位午安,今天還好嗎?溫馨提醒一下,這兩天開始著手6月入群帳目和成員 請務必不要更換使用名稱 後續誤退成員請家公版@告知唷!祝福股票不卡卡,順勢而賺」。 偵卷第217至218頁 4 黃國展 (GoRdeN HUANG) 111年6月16日 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起來」 ⑴「鷹大一直都告訴大家。投資不要影響到心情!要優雅!加油加油 懂停損是策略、加碼等彈也是策略,不要賠錢就是好策略!以前看@老鷹做很多次,心態穩定很多」。 ⑵「學費拿出來 經驗收起來」。 偵卷第219頁 5 廖振傑 (露股溝) 111年4月後某日 LINE群組「股票不卡卡,當沖賺起來」 ⑴我從不在股票漲了之後做解釋,完全沒異議,但我就是能抓在起漲前。 ⑵「4934太極如果站穩24 有機會上」、「6213的聯茂比較牛 但也可以看」。 偵卷第2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