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70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文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742、14743、14744號),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3年度訴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文豐被訴對告訴人顏君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文豐就其提領告訴人顏君玲遭詐欺匯款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即本案更正後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見本院卷一第270至280頁),與陳裕炘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認被告楊文豐就上開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固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而諭知不受理判決;惟若先起訴之案件判決時,後起訴之案件已先判決確定,則先起訴之案件自應受後起訴案件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而依前揭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9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楊文豐被訴對告訴人顏君玲犯如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係於113年1月1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4742等號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繫屬於該院之時間為113年2月16日,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6日彰檢曉信111偵14742字第1139007452號函及其上法院收件日期戳章可考,嗣經該院移轉管轄至本院。又被告楊文豐被訴對同一告訴人顏君玲犯如附表二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另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1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6413等號提起公訴(下稱另案),於114年3月3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後,被告楊文豐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9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5年1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本院卷二第61至81、113至133、343至353、357至358頁、本院卷三第115頁)。本案與另案就被告楊文豐參與告訴人顏君玲部分之犯罪事實,就告訴人顏君玲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人頭帳戶雖有不同,然時間密接,且依告訴人顏君玲所述,其係遭同一詐欺集團實施詐騙而匯款等語(嘉義警卷卷三第100至101頁),堪認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為同一案件。是本案此部分屬重複起訴,而後起訴之另案已先行判決確定在案,縱本案繫屬在先,然同一案件既已判決確定,已有既判力,本案被告楊文豐被訴對告訴人顏君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受另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依前揭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 萱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表一(本案):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提領人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1 顏君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間透過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張思奧」之人,向顏君玲佯稱可指導投資比特幣獲利,然需儲值至CME交易平台方可操作等語,致顏君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6月29日12時33分許,匯款60萬元 110年6月29日12時45分許,轉帳58萬元至買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14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烏日分行」臨櫃提領173萬2,000元 楊文豐附表二(另案):
編號 被害人 施用之詐術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入帳戶及金額 轉匯入第二層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楊文豐提領款項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1 顏君玲 本案詐欺集團向顏君玲佯稱可投資某投資網站,致顏君玲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如右列之款項。 110年7月27日下午1時30分許 匯款180萬元至以李明哲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轉匯172萬元至玉山帳戶內。 110年7月27日下午3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玉山商業銀行烏日分行,提領15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