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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17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757號113年度聲字第21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巫宇傑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57號),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57號被告巫宇傑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6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巫宇傑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063、8629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金易字第61號),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茲該院承審法官同意本案移由與該院上開案件合併審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爰依上述規定,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57號被告巫宇傑涉犯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