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0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渝鎔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簡渝鎔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簡渝鎔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3日開立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於111年1月4日至同年1月9日間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隨即於111年1月5日登入本案帳戶網路銀行,變更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並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如LINE群組「林豪運」、「共濟會」等假投資群組),對鍾翼博等48人(如附表所示)施以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其中除被害人蔡冬怡因匯款時間較晚,部分款項尚未被詐欺集團轉出即遭凍結,並經銀行退還19萬9,990元之外,其餘款項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約定轉帳之方式層轉提領一空,並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鍾翼博等人訴由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關於本判決引用的被告以外之人(如證人)的審判外陳述,由於檢察官、被告簡渝鎔(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一第495頁、本院卷二第167至186頁),且考量相關陳述的取得過程合法、無瑕疵,並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因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規定,認定具有證據能力。另外,關於卷內的非供述證據(如物證、文書),因與待證事實有關聯,且查無公務員違法取證的情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反面解釋,亦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伊是為了儲蓄及薪資轉帳才開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寫有網路銀行密碼的紙條是在111年1月20日左右,連同隨身包包內的物品一併遺失,伊並未交付帳戶予他人,且伊印象中沒有將提款卡密碼寫在紙上云云。惟查:
㈠附表所示之人因受詐騙而受有損害之經過情形,業據證人即
被害人鍾翼博等48人於警詢時指訴歷歷,並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提供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截圖等證據在卷可稽。且本案帳戶確係被告所申辦,亦有臺灣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件附卷足憑。其中除被害人蔡冬怡因匯款時間較晚,款項尚未完全被詐欺集團轉出即遭凍結,並經銀行退還19萬9,990元之外,其餘被害人所示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約定轉帳之方式層轉提領一空,此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11年10月20日黎明營字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附卷足參(偵字第26201號卷第199頁、第215頁),上開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確曾匯入被告本案帳戶,並旋遭轉出,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是遺失帳戶資料,才遭他人盜用作為人頭帳戶
云云,但查本案帳戶是新開戶後不久即涉案成為人頭帳戶,並有下列不合理之處:
⒈被告於111年1月3日下午2時45分存入1,000元辦理開戶以後,從當日晚上就開始查詢餘額、查詢約定轉出帳戶額度,隨後於同日下午7時17分、18分,將1,000元轉至其本人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本案帳戶餘額降為0元。隨後被告隔天(1月4日)再度前往銀行辦理並指定了自己的彰銀帳戶為約定轉出帳戶,而且同時新增「可於網路銀行自行新增非本人帳號及其他行庫帳號作為約定轉入帳號」的功能,並將轉帳上限提高至200萬元,此有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201號卷第206頁)、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13年10月7日黎明營字第11300035251號函並檢附臺灣銀行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本院卷一第295頁)可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亦坦承上述相關帳戶操作均為其本人所為(本院卷二第22至23頁)。復查:111年1月5日有人透過網路銀行申辦「取得約定轉入帳號資料」,此有臺灣銀行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INC459581)可參(113年度偵字第36335號警卷一第299頁)。對於上述1月5日之操作,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卻辯稱:那不是我所為,1月4日我去銀行只是為了日後要輸入我家人的帳號(本院卷二第26頁)。然由時序脈絡及操作情形的密接程度觀察,被告於1月3日開戶後翌日(1月4日)又臨櫃申辦網路銀行新增帳號的目的,顯然具有立即需求的目的,倘依其所言,當此權限開通之後,隨即有不明人士拾獲其網路資料,並馬上使用網路銀行新增約定轉帳帳戶的功能,時間上太過巧合,實未可採。
⒉再觀諸臺灣銀行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INC459581)所示:本案帳戶於111年1月9日透過網路銀行進行「E-mail位址/行動電話更新/網路銀行用戶資料更新」等操作(113年度偵字第36335號警卷一第299頁),而此動作必須使用「金融卡搭配讀卡機並輸入金融卡密碼驗證」始得為之,業經本院函詢臺灣銀行黎明分行查證無誤,此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14年10月15日函文可資參照(本院卷二第43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上開111年1月9日之操作非其本人所為,對於當時提款卡之狀態,則供稱:提款卡已遺失,遺失前我已經開卡並變更密碼,我遺失的東西包含網路銀行變更後的密碼,但提款卡密碼印象中沒有寫在遺失的資料中,我不知道撿到帳戶資料的人如何新增約定轉出帳戶(本院卷二第26至27頁)。可知在被告的記憶中,只有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可能因資料遺失而遭盜用,不包括提款卡密碼,然經本院向臺灣銀行查詢確認上述111年11月9日的動作需要搭配提款卡才能操作後,被告又改口稱:我不記得我有沒有把提款卡密碼寫在開戶資料上而遺失(本院卷二第188頁),前後供述矛盾,顯是臨訟卸責之詞,亦未可採。
⒊此外,縱使忽略上開種種不合情理之處,倘依被告所言,詐
欺犯罪者拾獲被告開戶資料,並擅自利用其網路銀行進行不法操作,至少應該要先查詢帳戶餘額方開使進行網路銀行之操作,始為合理。然依臺灣銀行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INC459581)所示,除於111年1月3日開戶當日被告本人曾多次利用網路銀行查詢餘額之外,再無任何查詢餘額的動作,顯見詐欺犯罪者對於該帳戶之網銀功能已具備信任基礎,而直接進行「約定轉出帳戶額度查詢」、「取得用戶約定轉入帳號資料」等操作(113年度偵字第36335號警卷一第299頁),可見其非任意拾得,故無須進行基本查證或測試動作。
⒋被告辯稱於111年1月20日才發現遺失(偵36335卷第106頁)
,然依卷內交易明細顯示,詐欺集團早在111年1月5日即已登入網銀進行資料變更及設定約定轉帳。若係遺失,豈有拾獲者能確保該帳戶不被掛失或變更密碼,而於此15天內大費周章進行帳戶設定,並作為收款、轉帳使用?參以詐欺集團利用該帳戶收受數十名被害人、總計數百萬元之款項,若係使用撿來的遺失帳戶,隨時面臨被掛失凍結之風險,顯與犯罪常情相違,衡情詐欺集團為確保詐騙款項能順利轉出,必會使用其能完全掌控之帳戶。由此亦可證明被告的帳戶是經其開戶、測試,再配合他人辦理網路銀行的多項功能後,始交由他人使用。
⒌辯護人雖請求傳訊為被告辦理開戶的臺灣銀行之黃姓行員,
為要證明被告調高約定轉帳限額至200萬元,是聽從行員所建議,而非被告自己的主張(本院卷二第165頁)。然被告調高額度至多少錢,並非本案爭點,不足以釋明上開違情之疑義,且被告稱其與該行員原不認識,則該證人顯難記得數年前為被告辦理開戶的細節,是認無傳訊之必要,併予敘明。
㈢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按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印鑑、提款卡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恆無逕行將之交付不明人士,而任由該人隨意使用之理。且近年來詐騙集團利用收購或借用人頭帳戶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層出不窮,政府及媒體廣為宣導,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極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之犯罪工具」一事,已屬一般社會大眾之共同認知。被告為成年人,智識程度正常,曾有電子商務、行銷設計等工作經驗(偵續字第47號卷第148頁、偵字第26201號卷第182頁),對於社會事物之運作應有相當之認識。
其對於將自己申辦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重要金融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帳戶將極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或洗錢之工具,理應有所預見。被告在無正當理由且未確認對方真實身分及用途之情況下,逕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銀資料交付予他人,顯然對於該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收受、提領詐騙贓款之人頭帳戶一事,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且被告在交付帳戶後,對於該帳戶之使用情形不聞不問,直至帳戶遭警示始出面,足見其對於他人利用其帳戶進行犯罪行為,亦不違背其本意。是其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法律變更採「從舊從輕」原則。且
依最高法院一貫見解,應就罪刑相關之所有加減原因(含必加減、得加減事由)綜其全部結果進行整體比較,不得割裂適用。
⒉被告為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施行,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下稱中間時法),復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下稱現行法),爰就本案新舊法比較之情形說明如下:
①關於洗錢定義(第2條):現行法僅為文字調整(參考德國
刑法),就本案而言並未變更可罰性範圍,無有利不利之別。
②法定刑(行為時及中間時法規定於第14條,現行法規定於
第19條):現行法對於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上限定為「有期徒刑5年」;行為時法及中間時法則受限於第14條第3項所定「不得超過特定犯罪最重本刑」之限制(於本案而言,特定犯罪係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上限亦為「有期徒刑5年」。
③關於自白減刑規定(行為時及中間時法規定於第16條,現
行法規定於第23條):行為時法僅須「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必減其刑;中間時法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而現行法除均須自白外,尚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方得減輕其刑,可見減刑要件漸趨嚴格。但本案被告自始否認犯罪,此部分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⒊綜合比較結果:
本案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情形,被告於偵、審中否認犯行,且本件為幫助詐欺之犯罪類型,得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則依行為時及中間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年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中間時及現行法對被告並未更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同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觸犯上述數罪名,並
侵害附表所示48個被害人的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即「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資料
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作為不法使用,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損害,並使執法機關不易向上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且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遭掩飾、隱匿,增加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斟酌此等犯罪之可非難性,及本案被害人受騙金額高達230餘萬元,除被害人蔡冬怡因部分贓款車手未及提領,而獲得返還19萬9,990元之外,其餘被害人所受損害均未填補,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參以被告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暨斟酌其無前科,自述之學經歷、家庭、工作及生活狀況(本院卷二第1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㈠本案無法證明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有獲得任何利益或犯罪所得,故無從對於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
㈡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標的之規定,移
列為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且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被告本案幫助洗錢行為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本應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本案洗錢標的取得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參酌現行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之立法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交付他人使用之提款卡(未扣案),於本案帳戶遭警示
而凍結後,已失其功效,不具有沒收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趙維琦、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 記 官 江沛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㈠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112.6.14修正前)⑴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⑵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⑶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僅列匯入本案被告金融帳戶之交易)編號 被害人 日期、時間 (詐欺者)詐欺手法、轉帳交易 (被害人提供)證據 1 鍾翼博(提告) 自110年12月間某日起 透過LINE刊登「領取飆股」訊息,又先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蔡欣雅」、「劉安琪」之名義,向鍾翼博佯稱:加入LINE群組可分享股票趨勢,亦可在https://www.aaht7.com/rk/.room18線上直播上課,只要下載BCH虛擬貨幣應用程式,以收取上課中發放紅利,但因台股股市不佳,請出清全部股票,將資金投入虛擬貨幣市場,請依指示匯款購買DOC及PMT、META等虛擬貨幣,獲利可觀云云,致鍾翼博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4筆共計130萬4806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39分許,網路轉帳4萬8960元(含手續費15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其與「劉安琪」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匯款回條聯2張 2 謝家蓁(提告) 自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 在網路上刊登台股投資廣告,又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在LINE群組「共濟會」介紹股票及加密貨幣,再以LINE暱稱「蔡欣雅」、「BCH客服張雨薇」之名義,向謝家蓁佯稱:請下載BCH虛擬貨幣APP,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可觀云云,致謝家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8萬5994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3筆如下:①於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14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②於111年1月 12日上午9時3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③於同日下午4時51分許,網路轉帳4萬800元;上開3筆款項均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匯款紀錄畫面1份、其與「林豪運(分析師)」、「共濟會」、「蔡欣雅(林豪運分析師助理)」、「BCH客服-張雨薇」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BCH網頁(交易明細)截圖1份 3 廖慧芷(提告) 自110年12月15日某時起 在網路臉書上刊登台股投資廣告,自稱投師股票講師,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廖慧芷佯稱:請下載BCH虛擬貨幣APP,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可觀云云,致廖慧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6筆共計75萬6754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2筆如下:①於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40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②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上開2筆款項均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BCH截圖各1份、台新銀行三和分行國內匯款申請書2張 4 康雅惠(提告) 自110年12月17日某時起 在LINE群組「共濟會」,自稱投師股票講師,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康雅惠佯稱:請將股票出清,改投資虛擬貨幣,請下載BCH虛擬貨幣APP,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可觀云云,致康雅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筆共計100萬4312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2筆如下:①於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46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②於同日上午9時47分許,網路轉帳4400元;上開2筆款項均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3張、永豐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匯款資料1張、其與「林豪運」、「BCH客服經理」、「豪運助理-欣雅」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BCH截圖1張、群組「台股資訊共濟會」截圖1張 5 蘇佩欣(提告) 自110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起 在臉書上張貼投資訊息,先後以LINE暱稱「助理-欣雅」、「林豪運」之名義,向蘇佩欣佯稱:請改投資虛擬貨幣,請下載BCH虛擬貨幣APP,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可觀云云,致蘇佩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4萬436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49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存摺交頁交易明細表各1紙、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5張、其與「林豪運」、「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群組「【好運】vi…隊群(46)」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 6 高珊(提告) 自110年12月12日某時起 在雅虎新聞網站上,張貼聰明炒股之廣告,又在LINE群組「共濟會」上介紹股票投資及虛擬貨幣,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高珊佯稱:因台股股市不佳,請改將資金投入虛擬貨幣市場,請使用BCH APP並依指示匯款購買虛擬貨幣,獲利可觀云云,致高珊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20筆共計215萬956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3筆如下:①於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55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②於同日上午10時5分許,網路轉帳2萬4400元;③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上開3筆款項均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三峽分行匯款委託書2張、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其與「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BCH APP截圖3張、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憑證、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各1份。 7 曾譯萱、許銘祐(提告) 自110年12月初某日起 又在LINE群組「共濟會」上介紹股票投資及虛擬貨幣,以慈善為幌招募會員,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曾譯萱佯稱:因股票市場獲利不易,在虛擬貨幣交易所BCH投資,因為集體申購新幣,可低買高賣而有較高利潤,但需先符合金額門檻才能申購,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曾譯萱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23萬776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56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其與「陳榮兒(林豪運助理)」、「林豪運」、「BCH客服」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張、BCH截圖及新臺幣活存明細各1張 8 齊沛苓(提告) 自110年12月20日某時起 在奇摩上張貼股票高額獲利之廣告,且在LINE群組「共濟會」上教授股票投資課程,又先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林老師助理安妮」之名義,向齊沛苓佯稱:伊在BCH APP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觀,會將獲利分給慈善機構及學員云云,並於111年1月10日匯款5643元予齊沛苓以取信之,致齊沛苓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8筆共計27萬455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於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其與「林豪運」、「林老師助理安妮」、「BCH客服經理-劉」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耭轉帳交易明細畫面各1份 9 陳哲賢(提告) 自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 在網路上某團體上宣稱可以賺錢回饋社會,又以LINE暱稱「林豪運」、「梁聘婷」、「BCH 線上客服」之名義,向陳哲賢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並在BCH APP上購買虛擬貨幣,獲利可觀云云,致陳哲賢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174萬294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2筆如下:①於111年1月11日上午11時許,網路轉帳35萬3600元;②於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0分許,網路轉帳13萬6000元;上開2筆款項均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張、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 10 林庭苡(提告) 自111年12月20日某時起 在LINE廣告上張貼股票投資廣告,又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林庭苡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並在BCH平臺上買賣USDT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庭苡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6筆共計168萬477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1日中午12時6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1張、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2張、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畫面1紙、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2張、BCH訂單紀錄1紙、其與「BCH客服經理」、「林豪運」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 11 黃柏菁(提告) 自110年12月15日上午11時39分許起 先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名義,向黃柏菁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並在BCH APP上購買DOC數字醫療虛擬貨幣云云,又以出金1萬3740元予黃柏菁以取信之,致黃柏菁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3筆共計8萬16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1日中午12時59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其與「林豪運老師」、「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紙、刑事告訴狀暨附件證據1份。 12 黃嘉羚(提告) 自111年1月2日某時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名義,在LINE群組「民間共濟會」上,直播講解股市,並向黃嘉羚佯稱:可依指示在BCH APP上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黃嘉羚陷於錯誤而同意股資,依指示匯款15筆共計142萬234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1日下午3時1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網路轉帳畫面1份、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3張、BCH公告1張、「民間共濟會」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 13 林修齊(提告) 自110年12 月15日某日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林修齊佯稱:加入BCH虛擬貨幣投資平臺,只要儲值走單,就可以賺錢云云,致林修齊陷於錯誤而同意股資,依指示匯款2筆共計52萬72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1日下午3時39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張、BCH截圖4張、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 14 黃俊仁(提告) 自111年1月11日某時起 先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助理-欣雅」之名義,向黃俊仁佯稱:請依指示儲值或匯款,在BCH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就可以賺錢云云,致黃俊仁陷於錯誤而同意股資,依指示匯款8筆共計123萬8868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其與「林豪運」、「助理-欣雅」、「BCH 客服-張雨薇」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照片2張、郵政誇行匯款申請書照片1張、BCH購買成功截圖1份。 15 温庭妤(提告) 自110年12月23日某時起 在LINE群組「共濟會」上介紹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又先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股票老師」、「助理-欣雅」、「BCH 客服經理」向温庭妤佯稱:販賣股票,改在BCH APP上投資虛擬貨幣DOC幣,但最低投資門檻為50萬元云云,致温庭妤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9筆共計65萬5227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9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凱基銀行共用認證單(免填單專用)2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BCH付款明細畫面1份、永豐銀行往來明細1張、其與「林豪運股票老師」、「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LINE群組「共濟會」畫面截圖1張。 16 劉祥鞍(提告) 自110年11月下旬某日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劉祥鞍佯稱:參加股票課程可以分享分紅,但銀行匯款有上限無法轉帳,需透過電子錢包方式分紅,請下載BCH APP,將錢匯入電子錢包內,就會變成等值虛擬貨幣USDT云云,致劉祥鞍陷於錯誤而同意股資,依指示匯款4筆共計18萬1587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3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及BCH截圖各1份、LINE群組「共濟會」之截圖1份、其與「蔡欣雅」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 17 薛琮傑(提告) 自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蘇琮傑佯稱:請依指示匯款,在BCH APP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觀云云,致薛琮傑陷於錯誤而同意股資,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28萬56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4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共濟會」截圖1張、BCH購買USDT交易畫面1份、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張 18 莊雅婷(提告) 自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23分許匯款前之某日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邀請莊雅婷參加LINE群組「飆股風雲」、「好運VIP068戰隊」,透過群組提供之網址可以在直播平臺上課,後向莊雅婷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並在BCH APP(www.qddapp.store/download/0DRbV)上購買USDT以投資DC及PMT虛擬貨幣,獲利可觀云云,致莊雅婷陷於錯誤而同意股資,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34萬702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23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其與「林豪運」、「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手寫交易明細表1紙 19 潘榮賀(提告) 自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7分許匯款前之某日起 在臉書上張貼「股票投資教學」訊息,又自稱投資教學老師的助理以LINE暱稱「欣雅」之名義、後以「BCH客服張雨薇」之名義,向潘榮賀佯稱:請在BCH APP上投資外幣云云,致潘榮賀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3筆共計57萬8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其與「BCH客服-張雨薇」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BCH APP截圖、台新銀行APP匯款紀錄畫面各1份。 20 危曉玫(提告) 自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15分許起 假借投資數位貨幣買賣之名義,在假的BCH APP上提供匯款帳戶供危曉玫匯款,致危曉玫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202萬76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15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各1張、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共濟會版主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張、BCH APP之截圖1份。 21 陳卉綾(提告) 自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27分許匯款前之某日起 自稱「林豪運」,向陳卉綾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並在BCH APP上投資云云,致陳卉綾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58萬16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2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林豪運」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張、BCH APP截圖1份。 22 黃書華 自110年12月19日下午5時許起 在LINE群組上,公布直播網站http://www.aaht7.com/rk/room18提供線上教授股票投資事宜,又先後以LINE暱稱「蔡欣雅」、「林豪運」之名義,向黃書華佯稱:請下載BCH APP並註冊,持續觀看就會獎勵金匯入BCH帳號云云,又以LINE暱稱「BCH客服-張雨薇」之名義,向黃書華佯稱:請依指示儲值(匯款),投資推薦之虛擬貨幣云云,致黃書華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2筆共計5萬5896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31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BCH截圖1張、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3張、玉山銀行存摺封面照片1張、其與「蔡欣雅」、「林豪運」、「BCH客服-張雨薇」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 23 王蕙芬(提告) 自111年1月3日某時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在LINE群組「台灣飆股共濟會(林豪運)」上,向王蕙芬佯稱:因為股市前景堪憂,請將股票清零,改投資虛擬貨幣,在BCH APP上註冊帳號云云,又以LINE暱稱「張雨薇」之名義,向王蕙芬佯稱:請依指示匯款及購買虛擬貨幣云云,致王蕙芬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31萬492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32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照片各1張、國泰世華銀行、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各1張、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BCH截圖1份、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 24 吳美慈(提告) 自111年1月12日匯出款前之某日起 以LINE暱稱「林老師助教」之名義,在LINE群組「飆股基因2群」上表示可以在共濟會所示網址上觀看課程,又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吳美慈佯稱:請參加LINE群組「共濟會VIP群組」,並下載BCH APP以投資虛擬貨幣DOC、PMT、META等云云,致吳美慈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3筆共計25萬3082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49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三峽區農會匯款申請書3張、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各1張、三峽區農會存摺封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各2份、彰化銀行存摺封面1張、其與「林老師助教」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 25 林于軒(提告) 自111年1月10日晚間8時許起 先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BCH高級客服經理」、「陳榮兒-助理」之名義,向林于軒佯稱:請依指示操作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林于軒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3筆共計38萬13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BCH購買USDT畫面截圖1份。 26 蘇榮泉(提告) 自110年12月下旬某日起 以LINE暱稱「陳榮兒」、LINE群組「共濟會」之名義,邀請蘇榮泉參加直播上課,又以「林豪運」之名義,向蘇榮泉佯稱:請在BCH平臺註冊以領取分紅,請低價購買新幣PMT,將有5倍漲幅云云,致蘇榮泉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382萬784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8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3張、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張、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1張、其與「陳榮兒-助理」、「共濟會」、「林豪運」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 27 趙信雯(提告) 自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 先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蘇雅怡」之名義,向趙信雯佯稱:請下載BCH APP並註冊帳戶,可獲取紅利1971元、729元,並請依指示匯款及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趙信雯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6筆共計23萬112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3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 28 賴義煌 自111年1月12日匯出款前之某日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賴義煌佯稱:請依指示投資購買新幣,可以賺錢云云,致賴義煌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8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元大銀行ATM交易明細單影本1張、「林豪運」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張。 29 高重然(提告) 自111年1月間某日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高重然佯稱:請依指示投資云云,致高重然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15筆共計159萬7734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11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BCH APP之訂單紀錄截圖1份 30 洪建松(提告) 自111年1月12日匯出款前之某時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洪建松佯稱:請依指示投資云云,致洪建松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6筆共計194萬2927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18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之匯款單影本1張、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其與「林豪運」、「BCH客服-張雨薇」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 31 陳寶貴(提告) 自111年1月2日下午5時11分許起 自稱「共濟會」投顧團隊,向陳寶貴佯稱:因股市低迷,請下載BCH APP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寶貴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4筆共計67萬58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12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張、其與「助理-蘇雅怡」之LINE對話內容(文字)1份。 32 陳昌勇(提告) 自111年1月9日某時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陳昌勇佯稱:因股市不看好,請將資金投資數字貨幣,將漲5倍至10倍云云,致陳昌勇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9筆共計161萬796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手機USDT訂單記錄畫面1份、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 33 蔡淑貞(提告) 自110年8月27日某日起 在臉書上張貼「飆股免費領取,點我加賴」之訊息,又以LINE暱稱「蔣勁崧」之名義,邀請蔡淑貞加入LINE群組「共濟會」,再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向蔡淑貞佯稱:因近期台股大跌,請依指示在BCH APP上購買虛擬貨幣云云,致蔡淑貞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240萬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2筆如下:①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54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②於111年1月13日上午9時52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BCH APP購買USDT交易畫面截圖各1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張、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張、手機轉帳之查看OTP密碼畫面1張、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LINE聊天紀錄(文字)1份。 34 黃淑蓮(提告) 自110年12月16日某時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在LINE群組「共濟會」上,發布台股投資標的訊息及直播,宣稱將有分紅匯入虛擬貨幣帳戶,又以LINE暱稱「林冰冰秘書」、「BCH 客服」之名義,向黃淑蓮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並在BCH APP上購買虛擬貨幣PMT、DOC及META幣云云,致黃淑蓮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6筆共計29萬538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59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照片共1紙、手機BCH購買USDT成功畫面、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 35 許培聖(提告) 自110年12月23日中午12時許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在LINE群組「共濟會」上,發布台股投資標的訊息及直播,宣稱將做慈善事業及將有分紅匯入虛擬貨幣帳戶,請清空名下持股股票,改投資虛擬貨幣。又以LINE暱稱「BCH 客服-張雨薇」之名義,向許培聖佯稱:請依指示匯款,兌換成USDT並在BCH APP上投資購買PMT、DOC、META幣云云,致許培聖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6筆共計96萬4915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3筆如下:①於111年1月12日中午12時13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②於同日中午12時17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③於同日中午12時19分許,網路轉帳7200元;上開3筆款項均匯至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匯款申請單2張、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BCH購買USDT畫面截圖、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各1份。 36 陳怡鳳(提告) 自110年12月14日某時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投資助理等名義,向陳怡鳳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並在BCH APP上投資云云,致陳怡鳳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8筆共計221萬72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各2份、三重區農會存摺封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各2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2張、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張、BCH購買USDT交易明細截圖1份、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 37 陳樹展(提告) 自110年12月20日某時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在LINE群組「共濟會」上授課,又先後以LINE暱稱「蔡欣雅」、「BCH 客服-張雨薇」之名義,向陳樹展佯稱:請依指示匯款,在BCH交易平台虛擬貨幣交易所上投資云云,致陳樹展陷於錯誤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19萬4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中午12時43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 38 蔡冬怡(提告) 自110年11月某日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在LINE群組「林豪運共濟會」上授課鼓吹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又以LINE暱稱「BCH 客服經理」之名義,向蔡冬怡佯稱:請依指示匯款,在BCH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上投資云云,致蔡冬怡陷於錯誤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6筆共計107萬72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2筆如下:①於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21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②於111年1月14日中午12時1分許,網路轉帳20萬元(已歸還蔡冬怡)匯至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張、存摺內頁交易明細2紙、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匯款申請書各1張、「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 39 林香吟(提告) 自110年12月24日下午2時許起 以LINE暱稱「林豪運」之名義,表示可以在直播課室瞭解有關投資課程。又先後以LINE暱稱「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名義,向林香吟佯稱:請依指示匯款,在BCH APP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投資云云,致林香吟陷於錯誤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10筆共計526萬442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16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臺灣土地銀行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4張、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1張、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1張、存摺內頁2張、臺灣銀行存摺封面1張、存摺內頁交易1張、其與「林豪運」、「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LINE個人主頁畫面、BCH截圖各1份、LINE聊天記錄(文字)1份。 40 劉文焜(提告) 自110年12月23日某時起 自稱「林豪運」之人,在LINE群組「成長股十倍計畫,基本面飆股討論區」、「林豪運共濟會」上表示因近期股市相對低迷,改投資虛擬貨幣。又以LINE暱稱「助理-陳榮兒」、「BCH客服人員」,向劉文焜佯稱:請依BCH平臺幣商之指示匯款以購買USDT,再與其他換幣人換幣,即可出金至綁定之實體帳戶云云,致劉文焜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05萬62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9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林豪運」、「陳榮兒-助理」、「BCH客服經理-黃文文」、「BCH高級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BCH APP截圖畫面1份。 41 陳美英(提告) 自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 自稱「林豪運」之人設立直播課程,表示投資虛擬貨幣會賺錢,投資越多錢越好。又以LINE暱稱「蔡欣雅」之名義,向陳美英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並在BCH APP上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美英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4筆共計199萬94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33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1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2張。 42 黃麗娟(提告) 自110年12月中下旬某日起 透過LINE群組「飆股」認識黃麗娟,即以LINE暱稱「林豪運」、「助理-欣雅」、「BCH-平臺助理張雨薇」之名義,向黃麗娟佯稱:請依指示匯款至在BCH APP平臺轉為美金,再購買數字貨幣如DOC、PMT幣云云,致黃麗娟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2筆共計33萬16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16分許,網路轉帳8萬16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各1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1張、其與「林豪運」、「欣雅」、「BCH助理-張雨薇」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BCH APP截圖畫面、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各1份。 43 賴明志(提告) 自110年12月下旬某日起 在LINE群組「共濟會」公告可去直播平臺上課,又先後以LINE暱稱「張靜真」、「客服經理」之名義,向賴明志佯稱:請依指示在BCH投資平臺上操盤,選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云云,致賴明志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15筆共計99萬427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下午5時34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各1份、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BCH APP截圖1份。 44 林登翔(提告) 自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 在某LINE群組內,先後自稱珊珊、導師吳千郁、許家榮、林豪運,以LINE向林登翔佯稱:請依指示在BCH貨幣投資平臺上投資,匯款以換取加密貨幣及購買DOC、PMT、META幣云云,致林登翔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06萬81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下午5時42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ATM交易明細單影本3張、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BCH APP截圖1份、共濟會相關截圖1份。 45 郭慧玲(提告) 自110年12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起 在臉書上張貼教導投資股票訊息,又先後以LINE暱稱「林老師」、「助理-欣雅」、「DCH客服經理」向郭慧玲佯稱:請依指示在BCH虛擬貨幣數字錢包上投資云云,致郭慧玲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2筆共計32萬5001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下午6時57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 46 呂湘羚(提告) 自111年1月12日前之某日起 以LINE暱稱「小靜」、「建東」、「林豪運」之名義,在LINE群組「共濟會」上提供投資訊息及直播平臺讓大家上課,又以LINE群組「PMT」鼓吹數位貨幣投資。又以LINE暱稱「BCH客服人員」之名義,向呂湘羚佯稱:請依指示匯款,在BCH APP上買賣數位貨幣云云,致呂湘羚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10筆共計79萬2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晚間7時8分許,網路轉帳2萬7020元(不含手續費15元)匯至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國泰世華銀行匯款匯款憑證1張、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提款交易憑證2張、BCH APP截圖1份。 47 余淑怡(提告) 自110年12月20日某日起 先後以LINE暱稱「林豪運」、「欣雅」、「安琪」之名義,向余淑怡佯稱:請依指示在BCH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余淑怡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4筆共計13萬3008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111年1月12日晚間7時36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 48 翁宥翔 自111年1月12日某時起 自稱投資專家,向翁宥翔佯稱:在http://file.bchexhcanges.com/procoin/BCH.apk網站上投資云云,致翁宥翔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1筆於111年1月12日晚間8時16分許,網路轉帳2萬7200元匯至臺灣銀行帳戶。 ATM交易明細單1紙、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各1張、LINE對話內容畫面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