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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11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羅婉瑜被 告 喬登竤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婉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被告喬登竤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逕命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並於具保人羅婉瑜提出1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13年3月15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稽(見113偵16951卷二第71-81頁)。

㈡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自白,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合法傳喚被告應於115年1月27日下午2時28分到庭,惟被告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未獲;本院復已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如被告逃匿,將沒入保證金等旨,具保人屆期未到庭,迄今亦未表示任何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本院報到單、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各次司法警察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5年3月13日山警分偵字第1150010598號函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345-357頁、第361頁、第365頁、第377-381頁、第389-390之5頁、第395-399頁、第409-413頁、第427頁)。又被告無因他案在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業經多處地方檢察署或法院發布通緝,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通緝紀錄表為證(見本院卷二第423-425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