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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11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紀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被 告 陳子豪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95號、第4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如附表所示內容均更正。

理 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附表所示內容顯然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金大可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附表編號 補充更正內容 1 主文欄有關「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之記載後,應補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理由欄二、㈢有關「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所示之刑」之記載後,應補充「,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 附表一編號2「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欄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之記載後,應補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