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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11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1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婉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

77、20065、22845、24506、24564、31150、32231、33226、363

09、40509、45606、49298、51454、5233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緝字第1269、1266、2251號、113年度軍偵緝字第4號、113年度偵字第1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婉婷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張婉婷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而洗錢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底,與真實年籍不詳,名為「邵宜鴻」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提供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並配合「邵宜鴻」、「哥哥」之指示,分別於111年12月19日、同年月29日,由「邵宜鴻」及「哥哥」搭載,前往台新銀行、永豐銀行之分行,辦理約定轉帳及網路銀行等服務,張婉婷再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邵宜鴻」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做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並於上開期間聽從「邵宜鴻」等人安排,居住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富比世大飯店」、一中商圈某日租套房等地,並由「邵宜鴻」安排之人提供食宿。嗣「邵宜鴻」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三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29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張婉婷之如附表所示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並旋將該帳戶內之贓款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為洗錢行為。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被告張婉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78頁、卷二第104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48頁),核與附表所示之人警詢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見附表「卷證出處」欄所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洗錢防制法部分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就罪刑有關事項綜合檢驗之結果而為比較。而刑法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以比較之。次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科刑限制,以前置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為例,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該條項之規定,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對法院之刑罰裁量權加以限制,已實質影響舊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月16日生效,後又於113年7月16日再次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⑶被告本案犯行,洗錢標的未達1億元,被告於偵查中並未坦承

犯行,而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犯行,受有犯罪所得(詳後述),並未繳回,僅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第16條第2項之減輕要件,又本件「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若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舊法,其處斷刑上限為6年11月;若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後之新法,其處斷刑上限為7年;若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新法,處斷刑上限為5年,自應以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較為有利被告。

⒉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

令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嗣該條例修正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50條,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令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

⑴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前段則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就此部分係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被告本案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金額達500萬元以上,然上開規定係新增被告行為時所無之加重處罰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逕行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

⑵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同條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已將自白減免其刑之要件嚴格化,且法律效果修正為法院裁量是否減免刑責,是新法較不利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規定。㈡論罪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幫助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洗錢罪。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269、1266號、113年度偵字第1472號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本案就附表編號15至17、19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然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告知上開罪名,並經兩造充分攻防,無礙被告防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⒉被告以一行為觸犯29個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9個幫

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本案中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並未實際參與三人

以上詐欺取財行為,為幫助犯,審酌該幫助行為並未直接產生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效果,所犯情節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並未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亦未繳回犯罪所得,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後旋遭提領或轉帳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體不斷揭露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使用,實可預見該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經他人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詎被告既已預見上情,卻仍率然提供本案銀行帳戶與「邵宜鴻」、「哥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不詳之人透過本案銀行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便利不詳之人分別實施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所詐得款項之去向、所在,自應予非難;又被告並未與告訴人等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等損失;參考被告刑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考量附表所示之人達29人,人數眾多,總受害金額達500萬元以上;再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曾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紀錄,虛耗司法資源,雖於本院審理最後坦承犯行,仍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惟考量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情狀(見本院卷二第1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269、1266、2251號、11

3年度軍偵緝字第4號、113年度偵字第1472號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參、沒收

一、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人,轉入本案3帳戶之款項,均為洗錢財物,然上開款項均遭提領或轉帳一空,不在本案3帳戶內,此有本案3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8777號卷第103至142、145至171、170至186頁),難認被告就此部分仍有事實上處分權,如仍對其宣告沒收已移轉、分配予其他共犯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而與個人責任原則有違,就此部分不另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審判長問:為何是你住進「富比世大飯店」後一個禮拜才有人顧著你?)當時我沒有固定住的地方,「邵宜鴻」找了一個比較便宜的地方,我出了一個禮拜的飯店費用,後面是「邵宜鴻」出的,(審判長問:交付上述三個金融帳戶出去,有無獲得好處?)沒有,就是包吃包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5頁),被告交付本案3帳戶後,受有「邵宜鴻」提供食宿之利益,固屬於犯罪所得,然被告自陳當時居無定所,應認上開食宿為被告生活條件所必須,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文一、張桂芳、李俊毅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明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佳紋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帳號 證據出處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777號等(本訴部分) 1 游麗如(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5日下午某時許,透過手機軟體「歡歌」結識告訴人游麗如,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有科興疫苗股票內線消息,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游麗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以網路轉帳、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⑴112年1月3 日12時39分許 ⑵112年1月3 日12時42分許 ⑶112年1月4 日10時44分許 ⑷112年1月4 日11時42分許 ⑸112年1月5 日13時2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3萬元 ⑸1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游麗如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337號卷第23至28頁) 2.告訴人游麗如之報案相 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52337號卷第35至36、43至45頁) 3.游麗如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52337號卷第47至6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2013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2337號卷第37至42頁) 5.被害人游麗如遭詐騙涉案銀行帳戶一覽表(見偵字第52337號卷第21至22頁) 2 陳昱妃(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11時12分許,透過社群軟體抖音結識被害人陳昱妃,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透過Biwin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昱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9時12分許 3萬95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陳昱妃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1454號卷第27至31頁) 2.被害人陳昱妃之報案相 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見偵字第51454號卷第55至65頁) 3.陳昱妃提供其與詐騙集 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1454號卷第33至37頁) 4.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1454號卷第43至53頁) 5.被害人陳昱妃之遭詐一 覽表(偵字第51454號卷第23頁) 3 許裕杰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同事關係結識許裕杰,佯稱可透過「Crypto Island」APP基金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許裕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0時22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許裕杰警詢指述(見偵字第31150號卷第43至47頁) 2.被害人許裕杰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1150號卷第49至103、127至129頁) 3.許裕杰提供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1150號卷第105至125頁) 4.永豐銀行112年2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20216113號函檢附之張婉婷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1150號卷第131至136頁) 4 許俊竑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15時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Lemo結識告訴人許俊竑,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透過「Crypto Island」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許俊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1時46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月4日11時2分許) 30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許俊竑警詢指述(見偵字第20065號卷第39至42頁) 2.告訴人許俊竑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0065號卷第47至48、53至91、107至109頁) 3.許俊竑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 圖(見偵字第20065號卷第94至102、105至106頁) 4.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翻拍照片(偵字第20065號卷第93頁) 5.張婉婷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065號卷第29至30頁) 5 林原禾(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底,透過手機交友軟體「Cheer」結識告訴人林原禾,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以透過tilishop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原禾陷於錯誤(林原禾自陳另有自行告知其姑姑林世櫻上開投資方式,故有部分款項為林世櫻之支出,然無證據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有對林世櫻施以詐術,致林世櫻陷於錯誤,故不列為本案被害人),分別於右列時間,由林原禾或林世櫻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⑴112年1月4 日11時14分許 ⑵112年1月4 日11時18分許 ⑶112年1月4 日11時37分許 ⑷112年1月4 日11時39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原禾警詢指述(見偵字第40509號卷一第273至282頁) 2.告訴人林原禾之報案相 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見偵字第40509號卷一第345至371頁) 3.林原禾提供其與詐騙集 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偵字第40509號卷一第285至34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8846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509號卷一第225至271頁) 5.被害人林原禾匯款一覽 表(見偵字第40509號卷一第75頁) 6 邱雯萱(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4日12時20分前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被害人邱雯萱,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透過BofA投資平台投資貨幣匯率獲利云云,致邱雯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2時20分許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邱雯萱警詢指述(見偵字第22845號卷第75至81頁) 2.被害人邱雯萱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見偵字第22845號卷第83至111頁) 3.邱雯萱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2845號卷第115至150頁) 4.中國信託函覆之邱雯萱轉帳流向表(見偵字第22845號卷第113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505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845號卷第49至56頁) 7 李瑩慈(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4日某許,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告訴人李瑩慈,並互加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要求李瑩慈下載澳門新葡京APP,並告以才可以協助提領、投資超商、酒吧、車禍撞倒人、家裡需要裝潢等原因,致李瑩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3時40分許 4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李瑩慈警詢指述(見偵字第49298號卷第43至47頁) 2.告訴人李瑩慈之報案相 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49298號卷第49至77頁) 3.李瑩慈提供合作金庫匯 款申請書代收傳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字第49298號卷第83至88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505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845號卷第49至56頁) 5.被害人李瑩慈之涉案帳戶一覽表(見偵字第49298號卷第41頁) 8 鄭素英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 在臉書上刊登股市名人朱家泓LINE群組(股海新視野)(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鄭素英瀏覽後即加入該群組,並由自稱為助理「芷妍」之人,佯稱可開通瑞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帳戶投資股票獲利,致鄭素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3時58分許 30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鄭素英警詢指述(見偵字第18777號卷第23至27頁) 2.被害人鄭素英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見偵字第18777號卷第37至41、57至59頁) 3.鄭素英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8777號卷第43至46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見偵字第18777號卷第47頁) 5.張婉婷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065號卷第29至30頁) 9 陳鳳薇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初,以不詳方式使陳鳳薇加入LINE投資群組(瑞傑金融工作室),並由自稱為「王建宏」等金融分析師,佯稱可低價認購股票投資獲利,及於112年1月3日提供偽造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行使偽造公文書方式犯之),要求繳交保證金,才可以拿回投資金額等語,致陳鳳薇陷於錯誤,委由其大嫂陳麗娜,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4時11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陳麗娜警詢指述(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21至24頁) 2.陳麗娜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53至61、73、77至79頁) 3.陳鳳薇委託書(委託嫂嫂陳麗娜代行報案)(偵字第24506號卷第25至27頁) 4.陳鳳薇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24506號卷第41至51頁) 5.張婉婷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065號卷第29至30頁) 10 陳秋蘋(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8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蜜蜂」結識告訴人陳秋蘋,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其任職三菱東京博奕公司網站,員工不許下注,請陳秋蘋協助代為操作下注,復以其贏得之賭金需完稅後方得提領云云,致陳秋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5日10時0分許 2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秋蘋警詢指述(見偵字第24564號卷第39至41頁) 2.告訴人陳秋蘋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見偵字第24564號卷第43至77頁) 3.陳秋蘋提供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4564號卷第79至102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505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845號卷第49至56頁) 11 蔣鎧馡(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23時26分前,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告訴人蔣鎧馡,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有親友任職莫德納公司,可透過認購疫苗獲利,致蔣鎧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友人邱芸婷銀行帳號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5日13時57分許 1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蔣鎧馡警詢指述(見偵字第36309號卷第23至27頁) 21.告訴人蔣鎧馡之報案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6309號卷第41頁) 3.蔣鎧馡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字第36309號卷第29至36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5684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6309號卷第37至40頁) 12 葉承榮(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7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ris」結識告訴人葉承榮,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透過ZALORA平台買賣商品,但需先匯貨款讓平台出貨予買家,及違約需要支付保證金等語,致葉承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6日9時27分許 33萬3917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葉承榮警詢指述(見偵字第33226號卷第35至43頁) 2.告訴人葉承榮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見偵字第33226號卷第85至131頁) 3.葉承榮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3226號卷第45至71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4154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3226號卷第73至79頁) 5.被害人葉承榮匯款一覽表(見偵字第33226號卷第27頁) 13 阮氏嬌(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某時許,透過臉書結識被害人阮氏嬌,並互加LINE好友,提供虛假「his」投資網站,致阮氏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6日10時9分許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阮氏嬌警詢指述(見偵字第45606號卷第23至24頁) 2.被害人阮氏嬌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45606號卷第25、29頁) 3.阮氏嬌提供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見偵字第45606號卷第27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8560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5606號卷第31至37頁) 14 李文華(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透過臉書結識告訴人,並互加LINE好友,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透過ebay網購平台擔任中盤商買賣商品獲利,但需先匯貨款給廠商等語,致李文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6日10時38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李文華警詢指述(見偵字第32231號卷第23至29頁) 2.告訴人李文華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見偵字第32231號卷第55至56、83至104頁) 3.李文華提供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2231號卷第57至82頁) 4.被害人李文華因詐欺案受騙轉帳或匯款一覽表(見偵字第32231號卷第35至38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0739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2231號卷第39至44頁)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269號(併辦一部分) 15 吳旻曄(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cheer」結識告訴人吳旻曄,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自身有經營藍鯨商城網購平台,並傳送虛假之平台,供吳旻曄開通帳號及繳交保障金,及須繳交違約金、稅金、滯納金等語,致吳旻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4時38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吳旻曄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4627號卷第44至52頁) 2.告訴人吳旻曄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54627號卷第43、49至50、53至69頁) 3.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4627號卷第99至103頁) 4.被害人吳旻曄、李俊村遭詐騙一覽表(見偵字第54627號卷第37頁) 16 李俊村(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某日,以LINE撥打電話予李俊村,謊稱為其友人之女陳曉思,佯稱其保險被卡住無法領取,需向其周轉補足,方能領取保險金及向其借款投資中國房地產,致李俊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5日11時34分許 6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李俊村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4627號卷第83至85頁) 2.告訴人李俊村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54627號卷第77至81、89至90頁) 3.李俊村提供之詐騙事件經過、詐騙匯款帳號整理、匯款憑證(見偵字第54627號卷第91至98頁) 4.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4627號卷第99至103頁) 5.被害人吳旻曄、李俊村遭詐騙一覽表(見偵字第54627號卷第37頁)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266號(併辦二部分) 17 許秀娟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 在臉書刊登股票賺錢廣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許秀娟瀏覽後即點擊加入風生水起LINE投資群組,並由自稱為「陳妍妍」助理,佯稱可下載宏利證券APP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秀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2時4分許 20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許秀娟警詢指述(見偵字第1454號卷第81至87頁) 2.告訴人許秀娟之報案相 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454號卷第77、91至166、219至221頁) 3.許秀娟提供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454號卷第167至217頁) 4.張婉婷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454號卷第73至74頁) 5.被害人許秀娟遭詐騙一覽表(見偵字第1454號卷第41、75頁)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軍偵緝字第4號(併辦三部分,此部分與以下併辦五中部分告訴人相同) 18 葉叡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9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股票投資群組訊息(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葉叡緹瀏覽後即加入LINE投資群組,群組內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葉叡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中國信託銀行行帳戶。 ⑴111年12月29日14時3分許 ⑵112年1月3 日9時2分許 ⑶112年1月3 日9時3分許 ⑷112年1月5 日10時37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1萬元 ⑷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葉叡緹警詢指述(見軍偵字第278號卷第219至231頁、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351至363頁) 2.告訴人葉叡緹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軍偵字第278號卷第233至258、287至289頁) 3.葉叡緹提供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軍偵字第278號卷第259至261、267至269、273至275頁) 4.葉叡緹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軍偵字第278號卷第277至285頁) 5.張婉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軍偵字第278號卷第151至170頁) 6.被害人葉叡緹遭詐騙一覽表(見軍偵字第278號卷第53頁)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72號(併辦四部分) 19 吳淑平(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透過微信結識告訴人吳淑平,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透過澳門皇冠娛樂城投資獲利,致吳淑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父親吳建樟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1時25分許 9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吳淑平警詢指述(見偵字第1472號卷第167至171頁) 2.告訴人吳淑平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472號卷第183至209、253至255頁) 3.吳淑平提供之之吳建樟 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472號卷第211至247頁) 4.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472號卷第165至166頁) 5.被害人吳淑平遭詐騙一覽表(見偵字第1472號卷第43至44頁)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2251號(併辦五部分,併辦五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告訴人葉叡緹與併辦三相同,不重複列出) 20 林則瑜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某日某許,在DINO交友軟體,結識林則瑜,並以暱稱「王心怡」與其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投資Crypto Island虛擬貨幣網站獲利云云,致林則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1月4日11時16分許 5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林則瑜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251至253頁) 2.被害人林則瑜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283至288頁) 3.林則瑜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255至281頁) 4.張婉婷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位址查詢(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03至207頁) 21 陳宥樺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20時許前,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陳宥樺瀏覽後即點擊連結加入與對方以LINE聯繫,對方佯稱可透過SheeldMarket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宥樺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⑴111年12月29日10時35分許 ⑵111年12月29日10時36分許 ⑶112年1月3 日9時49分許 ⑷112年1月3 日9時50分許 ⑴3萬元 ⑵2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宥樺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289至292頁) 2.告訴人陳宥樺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309至319頁) 3.陳宥樺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名下帳戶提款卡截圖(見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293至30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5667號函暨檢附之張婉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09至230頁) 22 林亞群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20時許前,在通訊軟體LINE與林亞群互加好友,並推薦群組及介紹加入SheeldMarket等平台投資獲利,致林亞群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⑴111年12月29日12時42分許 ⑵111年12月29日12時43分許 ⑶111年12月30日10時37分許 ⑷111年12月30日10時38分許 ⑸112年1月3日9時52分許 ⑹112年1月3日9時54分許 ⑺112年1月3日11時5分許 ⑻112年1月4日9時17分許 ⑼112年1月4日9時27分許 ⑽112年1月5日9時22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⑸5萬元 ⑹5萬元 ⑺40萬元 ⑻30萬元 ⑼40萬元 ⑽6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亞群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321至326頁) 2.告訴人林亞群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343至348頁) 3.林亞群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2874號卷一第327至341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5667號函暨檢附之張婉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09至230頁) 23 龍資浩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某日某時許前,在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龍資浩瀏覽後即加入張志賢LINE投資群組,佯稱可加入SheeldMarket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龍資浩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⑴111年12月29日14時3分許 ⑵112年1月3 日9時30分許 ⑶112年1月4 日12時44分許 ⑴3萬元 ⑵30萬元 ⑶3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龍資浩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3至8頁) 2.告訴人龍資浩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9至25頁) 3.龍資浩提供之彰化銀行、遠東商銀帳戶存摺影本(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9至1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5667號函暨檢附之張婉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09至230頁) 24 任秀娜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底,在LINE刊登投資廣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任秀娜瀏覽後即加入張志賢LINE股票投資群組,佯稱可透過h5.Sheeld1.com網站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任秀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⑴111年12月29日14時 44分許 ⑵111年12月30日10時 47分許 ⑶111年12月30日10時 49分許 ⑷112年1月3日9時24分許 ⑸112年1月3日9時25分許 ⑴1萬元 ⑵5萬元 ⑶4萬元 ⑷5萬元 ⑸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任秀娜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9至31頁) 2.被害人任秀娜之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41至57頁) 3.任秀娜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影本、轉帳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35至3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5667號函暨檢附之張婉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09至230頁) 25 林后煌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某時許前,在臉書刊登飆股投資廣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林后煌瀏覽後即加入張志賢LINE帳號,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SheeldMarket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后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⑴111年12月30日10時36分許 ⑵111年12月30日10時37分許 ⑶112年1月3日10時5分許 ⑷112年1月4日9時48分許 ⑸112年1月4日9時49分許 ⑴5萬元 ⑵1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⑸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后煌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59至61頁) 2.告訴人林后煌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91至102頁) 3.林后煌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63至90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5667號函暨檢附之張婉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09至230頁) 26 蕭瓊華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8日某時許前,在臉書稱陳文茜生病時遇到張文賢老師幫他投資股票賺錢(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蕭瓊華瀏覽後即加入張文賢LINE帳號,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SheeldMarket平台投資獲利,致蕭瓊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⑴111年12月30日10時56分許 ⑵112年1月5日11時17分許 ⑴2萬元 ⑵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蕭瓊華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03至104頁) 2.被害人蕭瓊華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11至125頁) 3.蕭瓊華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05至10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5667號函暨檢附之張婉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09至230頁) 27 白亞蘭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某時許前,在臉書刊登陳文茜社群廣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其中有名為張志賢之人,白亞蘭瀏覽後即加入張志賢LINE帳戶,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SheeldMarket平台投資獲利,致白亞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現金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1月3日10時31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白亞蘭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27至129頁) 2.告訴人白亞蘭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37至145頁) 3.白亞蘭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31至135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5667號函暨檢附之張婉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09至230頁) 28 盧昭蓉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某日,在臉書刊登臺灣疫情公益社團廣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再被加入張志賢LINE帳號,詐欺集團成員再告以投資訊息,致盧昭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及現金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⑴112年1月5日9時16分許 ⑵112年1月5日9時50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盧昭蓉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49至152頁) 2.告訴人盧昭蓉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57至179頁) 3.盧昭蓉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53至155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5667號函暨檢附之張婉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09至230頁) 29 黃媚娜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12月某日某時許前,以LINE暱稱「李開富」在抖音短視頻結識黃媚娜,雙方在LINE互加好友,嗣後並以買車名義,向黃媚娜借款,致黃媚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之張婉婷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1月5日13時30分許 12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黃媚娜警詢指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83至185頁) 2.告訴人黃媚娜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93至199頁) 3.黃媚娜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187至191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9309號函檢附之張婉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874號卷二第231至236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