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2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駿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62
06、56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劉駿傑與另案被告劉國峰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推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各向被害人蔡政儒、蔡承翰、王竣加、陳昱汝、陳靜儀(下稱蔡政儒等5人)詐騙,致使渠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各匯款至指定帳戶,另案被告劉國峰隨即依指示前往提領款項完畢(詳細詐欺方法、匯款時間、匯入人頭帳戶、提領款項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再由被告向另案被告劉國峰收取提領款項,並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被告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追加起訴範圍)。嗣經被害人蔡政儒等5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再按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不論以書面或言詞追加起訴,均無不同。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追加起訴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與本院前所審理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另案被告劉國峰所涉詐欺等案件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5號案件,業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閱屬實,並有該案之簡式審判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金訴125卷第107至117頁)。而本案係於113年4月22日始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22日中檢介珠112偵56206字第1139047177號函、追加起訴書各1份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參(見本院113金訴1208卷第1、3至8頁)。是以,本案檢察官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1 蔡政儒 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6分許前之某時起,撥打電話向蔡政儒佯稱:為解除錯誤設定所生之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6分許 99,98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文孟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大隆路郵局 6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大隆路郵局 40,000元 2 蔡承翰 於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22分許前之某時,撥打電話向蔡承翰佯稱:為解除錯誤儲值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 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22分許 43,98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阮氏每 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福安郵局 60,000元 3 王竣加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許,撥打電話向王竣加佯稱:為解除錯誤訂單之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等語。 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29分許 49,985元 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57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元大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20,000元 4 陳昱汝 於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昱汝佯稱:為解除錯誤會員設定所生之費用,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 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37分許 24,025元 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58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元大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20,000元 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49分許 13,014元 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59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元大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20,000元 5 陳靜儀 於112年12月28日晚上7時39分許前之某時許,撥打電話向陳靜儀佯稱:為解除錯誤訂單之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 112年2月28日晚上7時39分許 14,0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