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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13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36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6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役晨選任辯護人 鄭思婕律師

陳珈容律師易帥君律師被 告 賴彥嘉選任辯護人 劉豐億律師

張榮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955號)並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4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役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壹元與賴彥嘉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壹元與朱役晨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朱役晨、賴彥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柏」之人(下稱「小柏」)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顯示含未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朱役晨基於提領或轉匯之款項為詐騙所得,而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賴彥嘉基於縱若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資料詐欺取財,及提領或轉匯之款項為詐騙所得,而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賴彥嘉於民國112年2月某日,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寶晉有限公司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寶晉公司臺銀帳戶)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收取詐得款項及進行洗錢,朱役晨、賴彥嘉並對外假扮販賣虛擬貨幣USDT(下稱泰達幣)之個人幣商做為掩飾。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2月15日9時許起,假冒亞東醫院人員、健保局人員、「楊政權警官」及「房主任檢察官」撥打電話予A02,並佯稱:其涉及中國信託經理張美雲洗錢案件,須將定存解約並匯款至指定帳戶配合調查云云(無積極證據證明朱役晨及賴彥嘉主觀上知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假冒公務機關行騙之情事),致A02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18日13時17分許,在花蓮縣○○市○○路000號花蓮中山路郵局,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26萬元至第一層帳戶即方皓偉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方皓偉元大帳戶;方皓偉所犯幫助洗錢犯行部分,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苗簡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同日14時34分許、14時35分許、14時37分許及14時38分許,從方皓偉元大帳戶,各將A02匯入款項之其中3萬元、3萬元、3萬元及1萬元(合計10萬元),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匯至第二層帳戶即曾永來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永來中信帳戶;曾永來所犯幫助洗錢犯行部分,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14時39分許,從曾永來中信帳戶,將上開10萬元連同其他款項合計39萬9,859元,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匯至第三層帳戶即李世竹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世竹華南帳戶,李世竹所犯幫助洗錢犯行部分,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14時40分許,從李世竹華南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匯40萬元至寶晉公司臺銀帳戶;賴彥嘉於同日15時4分許及17時19分許,從寶晉公司臺銀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匯15萬元及10萬元至其他帳戶,並於同日17時13分許及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水湳分行,持寶晉公司臺銀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及5萬元(合計15萬元)得手。賴彥嘉將上開現金15萬元交付予朱役晨,再由朱役晨於同日18時29分許,自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GJjqZNuwVMYVjjzqf5nz3en5P8kovZGmX」移轉3萬9,247顆泰達幣至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持有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EALZMzzgu7yf3YHMZ4MkR2s5QbUmSc3Fd」,賴彥嘉並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對話紀錄,製作外觀為「祥順商鋪」與李世竹間之虛偽交易加密貨幣外觀,以達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二、案經A02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朱役晨及賴彥嘉(下合稱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369卷第215至217頁),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369卷第306頁),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2人均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為前揭行為,然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朱役晨辯稱:伊係合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並確實與李世竹完成泰達幣交易云云;被告朱役晨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依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認定告訴人葉春美確實遭詐騙。一般人向交易所買虛擬貨幣,需花費較長時間進行KYC,不但交易有限額,且須綁定特定銀行帳戶,更需支付交易平臺手續費,故個人幣商有其存在之必要性。被告朱役晨之購幣動機係為幫助被告賴彥嘉經營個人幣商工作,其購買泰達幣之來源均屬正當,且被告朱役晨已對李世竹進行KYC及反詐騙宣導,其無法提出LINE對話紀錄係因LINE系統端之問題,並非被告朱役晨刻意刪除,且卷內無證據足認被告朱役晨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朱役晨交易泰達幣之金流均可追查,倘成立洗錢罪(假設語氣,被告朱役晨否認之),僅為洗錢未遂罪云云;被告賴彥嘉辯稱:伊為泰達幣之個人幣商云云;被告賴彥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告訴人證述內容不曾提及被告賴彥嘉,被告賴彥嘉亦不知告訴人遭詐騙,且無證據足認被告賴彥嘉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賴彥嘉不知李世竹遭冒名,仍與其完成泰達幣交易,足見被告賴彥嘉為遭利用之被害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賴彥嘉於112年2月間,提供寶晉公司臺銀帳戶予不詳之

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2月15日9時許起,假冒亞東醫院人員、健保局人員、「楊政權警官」及「房主任檢察官」,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並佯稱:其涉及中國信託經理張美雲洗錢案件,須將定存解約並匯款至指定帳戶配合調查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18日13時17分許,在花蓮縣○○市○○路000號花蓮中山路郵局,臨櫃匯款126萬元至方皓偉元大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同日14時34分許、14時35分許、14時37分許及14時38分許,從方皓偉元大帳戶,各將告訴人匯出之其中3萬元、3萬元、3萬元及1萬元(合計10萬元),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匯至曾永來中信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4時39分許,從曾永來中信帳戶,將上開10萬元連同其他款項合計39萬9,859元,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匯至李世竹華南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14時40分許,從李世竹華南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匯40萬元至寶晉公司臺銀帳戶;賴彥嘉於同日15時4分許及17時19分許,從寶晉公司臺銀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匯15萬元及10萬元至其他帳戶;並於同日17時13分許及17時15分許,在臺灣銀行水湳分行,持寶晉公司臺銀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及5萬元(合計15萬元)。被告賴彥嘉將上開現金15萬元交付予被告朱役晨,再由被告朱役晨於同日18時29分許,自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GJjqZNuwVMYVjjzqf5nz3en5P8kovZGmX」移轉3萬9,247顆泰達幣至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EALZMzzgu7yf3YHMZ4MkR2s5QbUmSc3Fd」,以及LINE「祥順商鋪」與李世竹間有關於交易虛擬貨幣聯繫之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54294卷第43至46頁)大致相符,且有告訴人報案之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2偵54294卷第62頁)、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豐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54294卷第63至6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附件(見112偵54294卷第70至114頁)、告訴人之中華郵政帳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2偵54294卷第115、116頁)、方皓偉元大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4294卷第131至134頁)、曾永來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4294卷第135至139頁)、李世竹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4294卷第141至144頁)、寶晉公司臺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4294卷第145至147頁)、虛擬貨幣錢包之OKLINK地址「TGJjqZNuwVMYVjjzqf5nz3en5P8kovZGmX」詳情及幣轉帳明細列印資料(112偵54294卷第149至151頁)、虛擬貨幣錢包之OKLINK地址「TEALZMzzgu7yf3YHMZ4MkR2s5QbUmSc3Fd」詳情及幣轉帳明細列印資料(見112偵54294卷第153至155頁)、虛擬貨幣錢包之OKLINK地址「TSZ2EPwdTBCwFUCX19hSDnFpFWJez8iu1j」詳情及幣轉帳明細列印資料(見112偵54294卷第157至159頁)、自動櫃員機及設置處所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見苗栗警卷第

23、25頁)、「祥順商城」LINE官方帳號及「祥順商城」與李世竹之對話訊息截圖及說明(見苗栗警卷第33至93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招致犯罪

構成要件之實現,惟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而言;至於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無認識(預見)及是否有容任其發生之意欲,係存在於行為人內心之事實,通常除其自白外,外人無從窺知,是以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尚非不得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本諸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認定(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5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原屬內在心理狀態,本難以直接證據證明,法院自得依其客觀行為、參與程度、交易模式及其他相關情狀綜合判斷,尚非必以行為人親自參與詐欺對話、投資話術或留存完整聯繫紀錄為必要。共同正犯之成立,並不以事前有明示謀議或直接犯意聯絡為必要,倘於行為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依角色分配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以達犯罪目的者,即成立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現今使用區塊鏈技術之加密虛擬貨幣,透過分散式帳本技術進行記帳驗證,具有去中心化、高度匿名之特性。除透過交易所媒介進行買賣外,亦有透過私人(一般稱為「個人幣商」)間進行場外交易(Over The Counter,簡稱OTC),即直接透過區塊鏈身分驗證之交易方式。因場外交易之監管不易,在過往主管機關低度監理下,極易成為洗錢之工具。為提高監理強度,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30日施行)洗錢防制法第6條明文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並於同條第4項、第5項定有相關刑罰罰則。惟不論上開管制新規修正施行前、後,若以個人幣商名義從事加密虛擬貨幣之場外交易,個案中客觀上有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行為,且主觀上知悉或可得知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特定犯罪所得,仍符合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洗錢行為。倘有證據得認其對於客戶資金來源或交易目的完全不予查證、帳戶內經常有來源不明之款項,甚至與詐騙集團有所聯繫等情事,此於與交易對象彼此配合而為虛偽、套招之身分驗證程序,固無論矣;縱有踐行客戶身分驗證程序或簽定虛擬資產買賣交易合約,若無辨識其實質受益人(流向)為何,對其資金流向、來源或交易目的等完全未予查證,即進行虛擬資產交易,在後續因果歷程中可以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不論相關款項或虛擬貨幣最終有無回流至同一帳戶,均不能卸免洗錢之罪責(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KYC係「Know Your Customer」之縮寫,亦即「認識你的客戶」,其內容主要包含:客戶身分確認(CIP)和客戶盡職調查(CDD)兩大部分。而客戶身分確認(CIP)係指收集、確認客戶之基本資料(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等),並通過個人身分證件等驗證方式進行初步審核,杜絕身份盜用。另客戶盡職調查(CDD),則係要求必須對客戶之職業背景、財務狀況、交易目的和常見的交易模式等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並據此對於客戶資金運用之方式及規模建立風險評估,進而在客戶資金之運用與規模與自身經濟狀況或經驗不相符時,進行更加嚴謹及仔細之確認措施,以確保客戶行為符合正常、合法之交易。末按泰達幣價格穩定特性,再加上擁有加密貨幣其中「匿名性」即公開資訊不及於交易者的身分識別資訊(區塊鏈記載的是電子位置,交易者只要確保電子位址不會與身分識別有連結,即可確保匿名交易)之特性,故泰達幣為目前常被詐欺集團利用或移轉資金作為洗錢之工具。而虛擬貨幣因屬去中心化且高度加密之交易型態,致其金流隱密而不易追查,加諸我國對虛擬貨幣之金融管制尚未健全,而使虛擬貨幣交易極易成為不法份子用以隱匿贓款之工具,而近年來因應虛擬貨幣之交易活絡,私人間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以套利之營業模式亦應運而生,此即俗稱之「個人幣商」或「場外交易(C2C交易)」之型態,惟因此等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形式有別,且容易因具有合法之交易外觀而使不法集團可輕易卸責或規避追查,兼以我國因詐欺集團猖獗,執法機關戮力針對詐欺集團之上、下游間之連結進行查緝及掃蕩,詐欺集團為設立斷點以阻斷執法機關向上查緝,遂因應時代變化,將詐欺、洗錢之犯罪模式以場外交易之方式加以包裝、掩匿,並利用「個人幣商」在第一線從事詐欺犯行及收取詐騙贓款,而利用上開虛擬貨幣之特性,將贓款轉化為虛擬貨幣而移轉,藉此設立層層防火牆。是以虛擬貨幣交易多係透過具公信力之「網路交易平臺」媒合交易買賣,合法之網路交易平臺為遵循洗錢防制法之相關國際公約及國內立法,多遵循相當嚴格之KYC(Know your customer)會員實名認證機制,以避免交易之金流來源為不法所得。藉由上開網路交易平臺之公開、透明資訊「撮合」完成虛擬貨幣交易(即任何買家或賣家,均可在交易平臺上得知他人所定之即時買價或賣價,而決定是否賣出或買入),實難想像會有虛擬貨幣買家寧可以高於交易平臺之價格買入,尚須承擔私人間交易對方不履約之風險及其他交易成本(例如商議成交價格等時間成本),「個人幣商」在虛擬貨幣之交易中,無論係以「直接賣給其他個人」或「透過交易平臺媒合再私下相約面交」之方式為之,亦無獲取較高利益及承擔較低風險之空間。基此,虛擬貨幣持有人透過場外交易進行私人間買賣,應可預見金流來源可能涉及不法之高度可能性。

㈢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12年2月15日9時許,接到

1名不詳女子來電,稱伊健保有問題,須按「9」轉接健保局云云,嗣1名不詳男子自稱為健保局人員,稱伊於亞東醫院就診,欠繳4萬多元健保費,須將電話轉接至板橋警察局查證此事云云;隨後自稱「楊政權警官」之不詳男子表示伊確實欠繳4萬元健保費,且涉犯洗錢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經理「張美雲」曾匯款200萬元至伊帳戶,需將電話轉接給「楊國裕警官」云云,嗣自稱「楊國裕警官」之不詳男子詢問伊是否涉及「張美雲」洗錢犯行云云,伊表示不認識「張美雲」後,「楊國裕警官」表示將為伊向「房主任檢察官」說明此情並助伊洗清罪嫌,此後將以LINE與伊聯繫,要伊配合辦理云云。伊與「楊國裕警官」加為LINE好友後,「楊國裕警官」表示需於112年2月18日匯款126萬元至其指定之帳戶,且不得將上情告知任何家人,若遇銀行詢問匯款原因,須回答該款項為裝潢費用,匯款完畢後須將交易明細拍照回傳,並刪除對話紀錄,方能為伊洗清洗錢罪嫌云云。伊按「楊國裕警官」前開指示辦畢後,「楊國裕警官」復要求將伊配偶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匯進伊之帳戶內,否則將會凍結伊配偶之帳戶,並於同年2月21日15時許派人至伊家中調查云云,伊察覺有異,遂對「楊國裕警官」表示伊配偶之存款無法由伊任意使用等語,並在住處等待「楊國裕警官」派人前來調查,然均未見任何人前來,且伊撥打「楊國裕警官」之LINE電話均無人接聽,伊始悉受騙等語(見偵54294卷第43至46頁),證人證稱其係因聽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健保局之男子、「楊政權警官」及「楊國裕警官」之詐術致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等情,且有中華郵政帳號帳戶之存摺影本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54294號卷第115至116頁)在卷可參,是告訴人確實因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後交付財物並受有損害,且其交付款項之目的與購買虛擬貨幣無涉之事實,應堪認定。

㈣經檢視李世竹固拍攝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李世竹華南銀行

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及其手持身分證照片及撰寫「與誠品商鋪購買虛擬貨幣使用」之A4紙張拍攝之照片,並由LINE暱稱「李世竹」之人(下稱「李世竹」)傳送給「祥順商行」,此有前開照片在卷可參(見苗栗警卷第39頁)。然細觀LINE「祥順商行」與李世竹之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祥順商行」除要求「李世竹」提供前開照片,並傳送如附表編號1訊息內容欄所示內容予「李世竹」,為由該欄內容畫底線部分之記載,可知被告2人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恐涉詐欺及洗錢犯行已有預見,然被告2人僅以上開內容僅強調倘其等與「李世竹」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涉及詐騙必與其等無關,卻未對「李世竹」資金來源或交易目的進行任何查證,亦未對虛擬貨幣交易實質受益人進行確認,因認被告2人對其等與「李世竹」之虛擬貨幣交易縱涉及詐欺與洗錢犯行,亦不違反其等之本意,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2人具備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且被告賴彥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不曾思考過倘泰達幣之買家持偽造或變造之身分證拍照回傳,或係因販賣金融帳戶而提供上開照片,伊作為個人幣商如何防止上開風險等語(見本院1675卷第82頁),益徵「祥順商行」並未對「李世竹」進行實質KYC,尚難以形式上交易相對人已填寫相關KYC表單、有為簡易查驗證件,即可泛稱已有充足KYC程序而飾卸刑責。至「祥順商行」雖曾詢問「李世竹」購買泰達幣之用途為何,然「李世竹」表示係投資所用,係依盤勢購買云云,被告2人即未再追問,亦未進行任何查證等情,此有「祥順商行」與「李世竹」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如附表編號122至125所示),顯見被告2人僅因有利可圖,而將自身利益置於「李世竹」所使用款項來源可能係因他人遭詐欺犯罪而交付之贓款、該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等情之前,並對上情予以容任,益徵被告2人有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㈤按詐欺集團之目的在取得向告訴人或被害人詐取之財物,而

詐欺集團於遂行詐欺犯行之過程中,雖因欲隱匿成員真實身分、確保組織存續,而有多人分工、層層轉交款項之需求,然最終且唯一目的,仍係在「確保集團最終能取得財物及躲避檢警追緝」,是詐欺集團為順利取得費盡心思、哄騙、詐得之款項,首重者即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各環節者均在集團控制之下,會依指示轉匯、取款、將詐得款項轉換為泰達幣並匯入該詐欺集團所實質掌控之電子錢包,是將遭詐款項轉換為虛擬貨幣者,關乎詐欺所得能否順利得手,且現今詐欺及洗錢犯罪猖獗,檢警對此等犯罪投入大量偵查量能,倘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者確實毫不知情,其將詐得款項私吞,抑或遭詐款項層轉過程中發現己身係在從事違法之詐騙工作,更有可能為求自保而向檢警或銀行人員舉發,如此非但無法領得詐欺所得,甚且牽連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是詐欺集團斷無可能任令對詐騙行為毫無所悉者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任一環節。經檢視告訴人遭詐款項經層層轉匯並轉換為泰達幣之時間密接連貫,倘若非本案詐欺集團對上述資金移動之軌跡有充分掌握,絕無可能任由不知情之第三人將告訴人遭詐款項轉換為泰達幣,衡情若非被告2人確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密切之聯繫或分工,亦難認有如此順暢之流程、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之可能,是被告2人係與「李世竹」交易泰達幣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無訛。被告2人均供稱其等交易泰達幣係賺取買賣價差等情,業如前述,然細觀「祥順商行」與「李世竹」之對話紀錄內容,「李世竹」表示欲以何總價購入泰達幣並傳送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後,「祥順商行」即將等值之泰達幣轉入「李世竹」指定之電子錢包,雙方就泰達幣之交易價格毫無任何磋商過程,此有「祥順商行」與「李世竹」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參(如附表編號13至19、25至35、37至60、63至74、76至87、89至122所示),益徵「李世竹」購買泰達幣之真實目的非在投資獲利,被告2人及「李世竹」係創造交易虛擬貨幣之外觀,掩飾其等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是因認告2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詐欺及洗錢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㈥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賴彥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係因被告朱役晨表示

從事虛擬貨幣個人幣商可賺得比一般上班族更多,僅需在火幣網上刊登廣告,即有買家向伊買幣,伊可從中賺取價差獲利。伊所知之虛擬貨幣有比特幣、泰達幣及以太幣,伊之虛擬貨幣知識係下載火幣網後閱讀而來,伊如有不懂之處會詢問被告朱役晨,然伊擔任個人幣商時並無遇到需要學習虛擬貨幣知識或任何需要突破之困難。伊選擇交易泰達幣,係因當時流行泰達幣,然伊無法說明為何在火幣網上刊登廣告前,即可得知市場上購買泰達幣之需求較高,伊係依被告朱役晨指示而選擇交易泰達幣,伊不知「雜湊值」為何意等語(見本院1675卷第81、82頁),是被告賴彥嘉是否具備足以擔任個人幣商之虛擬貨幣知識,已非無疑。

⒉「祥順商行」LINE官方帳號係由被告2人與「小柏」共同使用

,為被告朱役晨所不爭執,且被告朱役晨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不知「小柏」之真實姓名,亦無法確認伊與「小柏」如何認識,伊不清楚為何LINE官方帳號得自由申設,「小柏」卻與伊及被告賴彥嘉共同使用「祥順商行」帳號等語(見本院1369卷第76頁);被告賴彥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祥順商行」係被告朱役晨所申設,伊並未詢問為何需與被告朱役晨共用「祥順商行」帳號,伊亦不知「祥順商行」除了伊與被告朱役晨外,還有第三人可使用等語(見本院1675卷第82頁),「祥順商行」由被告2人及與其等不熟識之「小柏」共同使用,顯與常情有違,被告2人以「祥順商行」為名義對外進行泰達幣交易之真實目的為何,實啟人疑竇。

⒊被告朱役晨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係在王牌交易所或火

幣網購得泰達幣云云(見本院1369卷第4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從事泰達幣交易有賺差額云云(見本院1369卷第321頁);被告賴彥嘉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將購入泰達幣之價格加上0.5後作為售價云云(見本院1369卷第321頁),可推知被告2人售出泰達幣之價格高於自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之售價,「李世竹」既自陳根據盤勢購買泰達幣作為投資所用,則其為何願意以高於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之價格向「祥順商行」購買泰達幣,令人匪夷所思,且有違常情,被告2人於「李世竹」表示欲購買泰達幣之總價金並確認「李世竹」匯款完畢後,即將等值之泰達幣打入「李世竹」所提供之電子錢包內,雙方並無任何磋商過程,業如前述,是「祥順商行」與「李世竹」「祥順商行」將新臺幣轉換為泰達幣之流程,反與詐欺集團將詐得款項轉換為虛擬貨幣以掩飾、隱匿詐欺金流之模式相類。

⒋按洗錢防制法所指「洗錢」之構成要件原承襲自國際公約而

具備極高開放性,是以任何有可能使洗錢客體不容易發現之行止均可能成為掩飾不法所得之手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下稱新法)則參考德國西元2021年3月18日施行之刑法第261條之規定,依其類型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分別為掩飾型、阻礙型、危害型以及隔絕型(收受使用型)之洗錢,而分4款為下列之定義: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其中第4款為新增之規定,第3款則同修正前,第1、2款雖為文字上之修正,但文意與修正前並無不同,是以行為人倘於修正前違反前開第1至3款之規定,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參以本次修正之立法理由說明,關於掩飾型之洗錢行為,應定性為抽象危險犯,是以凡是行為人客觀上有隱匿或掩飾行為,且主觀上知悉或可得知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特定犯罪所得,即符合前揭第1款之構成要件,不以其行為業經造成犯罪所得與前置犯罪斷鏈之實害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15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客觀上有隱匿或掩飾行為,且其等主觀上知悉或可得知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特定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朱役晨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朱役晨倘成立洗錢罪,僅為洗錢未遂罪云云,要無可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所辯上情,無非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及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查:

⒈112年6月14日修正洗錢防制法,有關被告2人所犯一般洗錢罪

之構成要件並未修正;113年7月31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條雖將洗錢之定義範圍擴張,然被告2人所為犯行,均該當修正前、後規定之洗錢行為,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

⒉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112年6月14日並未修正前開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變更條次為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及刪除第3項之規定。

⒊被告2人均矢口否認犯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113年7月31

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均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2人與「小柏」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及一般洗錢行為間,

客觀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著手實行階段並無明顯區隔,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被害人之受騙財物為最終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均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本案被告2人所為,均係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有勞動及工作之能力

,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牟取不法報酬,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分工,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被告2人在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及參與程度、被告2人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等情,兼衡被告朱役晨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送貨工作、無須扶養父母親屬、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賴彥嘉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油漆工作、須扶養母親、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1369卷第322、33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為本案犯行,主要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係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主,而所量處之宣告刑,應已足生刑罰之儆戒作用,認不予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即已足充分評價被告2人本案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

四、沒收部分㈠洗錢標的部分:

本案被告2人洗錢之財物即告訴人遭詐款項,雖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本院考量被告2人就本案犯罪非居於主導地位,上開款項既已轉匯至被告2人無法掌握之金融帳戶或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內,被告2人自無從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實際保有上開洗錢之財物,倘若再予沒收此部分之洗錢財物,容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洗錢標的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又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規定,乃採義務沒收主義,係為澈底剝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並讓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罪前之財產秩序,故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原則,在確定利得直接來自不法行為,除不法行為的利得因發還被害人而不予沒收外,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基此,在於沾染不法之範圍,倘交易本身即為法所禁止之行為,則沾染不法範圍及於全部所得;反之,若交易本身並非法所禁止,僅其取得之方式違法,則沾染不法範圍則僅止於因不法取得方式所產生之獲利部分,而非全部利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時,參照共同債務平均分擔之法理,即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朱役晨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本案有賺取交易泰達幣之

價差等語(見本院1369卷第321頁)、被告賴彥嘉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本案賺取每顆泰達幣0.5元之價差等語(見本院1369卷第321頁)。經查,112年2月18日泰達幣交易最高價為32.44元,此有泰達幣歷史價格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112偵52955卷第57頁),以被告2人當日就告訴人遭詐款項中之15萬元與「李世竹」交易,回推被告2人當日係與「李世竹」交易4,623顆泰達幣(計算式:15萬元÷32.44元/顆=4,6

23.921顆,以對被告2人較有利之方式計算為4,623顆),依被告2人前開供述內容,其等犯罪所得合計為2,311元(計算式:4,623顆×0.5元/顆=2,311.5元,以對被告2人較有利之方式計算為2,311元)。被告2人就前開犯罪所得並無明確分配且均未據扣案,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對被告2人共同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潘曉琪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發送訊息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證據資料 1 (不詳) 「祥順商行」 李世竹 歡迎光臨 誠品商鋪 !首次交易請以下配合驗證! ❶首次交易您需要進行以下事項 拍照身分證正、反面 拍照您轉帳需要使用的存摺 拍照請手持身分證+手持A4紙清楚寫下((與誠品商鋪購買虛擬貨幣使用))~並且自拍一張 ❷如要使用視訊驗證確認本人,本商行將會進行錄音錄影作為留存(此為金管會虛擬通貨買賣要求之規定) ❸請詳細閱讀以上規則,看完請輸入姓名+已詳細閱讀(cony cute smile)感謝各位客官配合(cony cute smile) 近期詐騙較多,以上提供資料是為了確保是本人購買以及防有心人士敬請體諒。 誠品商鋪購買規則如下~ !!注意陌生平台(按:應為「臺」之誤),本商行無語任何平台(按:應為「臺」之誤)配合,不要聽信他人的介紹來和我買幣,我都不認識,投資有賺有賠,也要做好風險把控。 ❹與我購買的虛擬貨幣是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任何理由退換貨,沒有七天鑑賞期,若遭他人詐騙虛擬貨幣也與本商鋪無關,因為詐騙您的絕對不是我,如要購買我將視同以上內容已詳細閱讀並同意。 ❺USDT(虛擬貨幣)一經售出數不頹或,提醒您虛擬貨幣給予並交易完成後,買家的個人使用方式皆與賣家無關! 誠品商鋪在此 提醒瑜(按:應為「您」之誤)要謹慎使用個人資產~ 以免發生遭詐之行為 ❻虛擬貨幣交付買家後,若買家遭受虛擬貨幣財物損失,我方單純為幣商也與我方無關,完成交易後皆為"一般商業交易糾紛",無異議讓我方直接解除警示帳戶。 ❼買賣雙方「再(按:應為「在」之誤)LINE上的交易皆為合法性質單純買賣交易」,買賣雙方所交易的虛擬在此時交付完成(銀貨兩訖)後,實際完成而合法交易!若是因為此筆交易,買賣中之購買方,使賣家再(按:應為「在」之誤)不知情的情況下凍結我方賣家的銀行帳戶,若發生上述買賣規則中的問題,結案後我方賣家將對買方告訴人提出汙(按:應為「誣」之誤)告並提出求償及登報道歉,若因為買方自身行為不當而使賣家帳戶遭到凍結,未避免侵占之一,勢必對買方告訴人提出法律訴訟,請您見諒! 近期接獲虛擬貨幣詐騙案件 ⒈請勿提供給我非您本人自己的錢包地址,然後被詐騙再跟我說沒收到,若提供給我非自己的錢包地址遭詐一律與我無關! ⒉誠品商鋪無與任何網站/平台(按:應為「臺」之誤)/公司配合,如有他人介紹來跟我購買虛擬貨幣,請勿輕信! ⒊注意陌生朋友介紹投資/工作/代購,以免您虛擬資產遭到他人詐騙! ⒋詐騙手段很多,任何涉及金錢的情況都需要(查證),可以多看本商行的貼文,有任何疑問也可直撥165詢問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41頁) 2 某日18時52分許 「李世竹」 哈囉 我在火幣上有看到你們的廣告 我想要購買虛擬貨幣USDT 3 同日18時53分許 「祥順商行」 您好 麻煩先幫我完成身分驗證呦 4 同日18時55分許 「李世竹」 好的 是上述❶嗎 5 同日18時56分許 「祥順商行」 對呦 6 「李世竹」 (傳送「李世竹」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7 「祥順商行」 甲乙雙方本次交易內容為: 名稱:USDT泰達幣 數量:顆(未扣手續費) 商品交易總價: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 萬元整 以下兩點尤其重要請務必仔細閱讀: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若乙方未來發生虛擬貨幣遭詐騙乃至報案,並讓甲方(賣方)之帳戶受到無辜的警示,使其帳戶無法正常使用,願賠償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二十萬元整做為營業損失及相關名譽損失之賠償。 本人此次提供您作為虛擬貨幣所受款之帳戶為: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 △請務必三思清楚後再匯款做購買! 乙方(買家)姓名: 我以(按:應為「以」之誤)詳閱並同意上述提醒及規範! 年 月 日 春節假期 祝福各位恭喜發財(愛心符號)(愛心符號) 8 某日20時18分許 「李世竹」 下面空格部份是我要回傳嗎 9 同日20時20分許 「祥順商行」 明天您確定購買金額時我在(按:應為「再」之誤)發給您填寫就可以了唷(微笑的表情符號) 10 「李世竹」 好的 (中略) 11 某日9時37分許 「李世竹」 哈囉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43頁) 12 「祥順商行」 您好 13 同日9時38分許 「李世竹」 我要購買475000的USDT 14 「祥順商行」 請問您是現在要購買嗎? 15 哈囉您好 16 同日10時10分許 「李世竹」 對 (讚的貼圖) 17 同日10時14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 再麻煩您匯款完後截圖明細呦 18 「李世竹」 台(按:應為「臺」之誤)灣銀行000000000000對嗎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請您查收 19 同日10時17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稍等 有查收到了呦 20 同日10時20分許 「李世竹」 好 這邊稍後還會再購買 21 同日10時34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 您稍後要在(按:應為「再」之誤)購買在(按:應為「再」之誤)跟我說呦 22 同日10時36分許 「李世竹」 要買了 一樣貼明細給你嗎 23 「祥順商行」 對呦 謝謝 24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中略) 25 某日14時16分許 「李世竹」 哈囉 我要再購買30萬USDT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45頁) 26 「祥順商行」 您好 好的 再麻煩您匯款後截圖明細呦 27 同日14時19分許 「李世竹」 好的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28 同日14時26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等 不好意思 請問您今天後續還有要購買嗎? 29 同日15時33分許 「李世竹」 沒有了唷 謝謝 TSZ2EPwdTBCwFUCX19hSDnFpFWJez8iu1j 幣址 30 同日15時42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 31 「祥順商行」 ❶甲方(賣方)公司名稱:寶晉有限公司 ❷甲方(賣方)公司統編及地址:00000000台(按:應為「臺」之誤)中市○○區○○路○段000號 ❸乙方(買方)身分驗證【本人姓名、出生 年 月 日】: ❹乙方(買方)個人資訊【手機號碼、聯絡地址】: ❺請詳閱並同意下述規範: ○『一』停!停止相信不認識的人,提供輕鬆獲利賺錢的資訊。 ○『二』看!上網看,如有類似詐騙陷阱請提供(按:應為「高」之誤)警覺。 ○『三』聽!聽聽看網路上,虛擬貨幣相關等資訊。 ○我了解購買虛擬貨幣除了我本人,包括我的家人都不能夠請我代替購買。 ○我了解幫助他人購買虛擬貨幣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於犯罪行為,我相因此承擔相關刑責。 ○我了接收取不明人士(如詐騙集團等...)資金,極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犯,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了解惡意提告或報警,會造成合法交易所上的虛擬貨幣商家權益受損,若影響虛擬貨幣商家,將自願偕同商家前往當地司法機關解釋釐明白,否則將承擔所有刑事責任。 ○我已確實閱讀並回答上面問題,並同意交易規範,願意對此購買交易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頻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165#2小心查證 ○雙方交易購買行為皆為個人自由意識(按:應為「志」之誤),並無任何強迫、誘導事件發生 甲乙雙方本次交易內容為: 名稱:USDT泰達幣 數量:70677顆(未扣手續費) 商品交易總價: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227萬2,000元整。 以下兩點尤其重要務必仔細閱讀: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32 「李世竹」 ❶甲方(賣方)公司名稱:寶晉有限公司 ❷甲方(賣方)公司統編及地址:00000000台(按:應為「臺」之誤)中市○○區○○路○段000號 ❸乙方(買方)身分驗證【本人姓名、出生 年 月 日】:李世竹/71/**/**(按:個資應隱匿) ❹乙方(買方)個人資訊【手機號碼、聯絡地址】:0963******(按:個資應隱匿)、苗栗市某處(按:個資應隱匿) ❺請詳閱並同意下述規範: ✔『一』停!停止相信不認識的人,提供輕鬆獲利賺錢的資訊。 ✔『二』看!上網看,如有類似詐騙陷阱請提供(按:應為「高」之誤)警覺。 ✔『三』聽!聽聽看網路上,虛擬貨幣相關等資訊。 ✔我了解購買虛擬貨幣除了我本人,包括我的家人都不能夠請我代替購買。 ✔我了解幫助他人購買虛擬貨幣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於犯罪行為,我相因此承擔相關刑責。 ✔我了接收取不明人士(如詐騙集團等...)資金,極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犯,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了解惡意提告或報警,會造成合法交易所上的虛擬貨幣商家權益受損,若影響虛擬貨幣商家,將自願偕同商家前往當地司法機關解釋釐明白,否則將承擔所有刑事責任。 ✔我已確實閱讀並回答上面問題,並同意交易規範,願意對此購買交易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頻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165#2小心查證 ✔雙方交易購買行為皆為個人自由意識(按:應為「志」之誤),並無任何強迫、誘導事件發生 甲乙雙方本次交易內容為: 名稱:USDT泰達幣 數量:70677顆(未扣手續費) 商品交易總價: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227萬2,000元整。 以下兩點尤其重要務必仔細閱讀: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若乙方未來發生虛擬貨幣遭詐騙乃至報案,並讓甲方(賣方)之帳戶遭到無辜的警示,使其帳戶無法正常使用,願賠償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二十萬元作為營業損失及相關名譽損失之賠償 本人此次提供您做(按:應為「作」之誤)為購買虛擬貨幣受款之帳戶為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 △請務必三思清楚後再匯款做購買! 乙方(買家)姓名:李世竹我以(按:應為「已」之誤)詳細閱覽並同意上入提醒及規範! 112年2月14日 春節假期 祝福各位恭喜發財(愛心符號)(愛心符號)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47頁) 33 同日17時2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片刻 (傳送轉匯USDT截圖) 34 同日17時49分許 「祥順商行」 您所託購之USDT已轉入您指定的錢包地址(虛擬錢包) 請您查看虛擬貨幣託售託購 都歡迎找我 謝謝您的支持! 近期詐騙頻傳請留意詐騙保障自身的虛擬資產安全 您好 請問您有收到嗎?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49頁) 35 同日17時51分許 「李世竹」 有 36 「祥順商行」 好的 提醒您近日非法虛擬貨幣平台(按:應為「臺」之誤)較多,購買虛擬貨幣使用時請注意使用狀況並注意資產安全(拜託的表情符號) (中略) 37 某日9時53分許 「李世竹」 早安 我要購買虛擬貨幣USDT40萬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51頁) 38 「祥順商行」 您好 早安 39 「李世竹」 一樣台(按:應為「臺」之誤)灣銀行帳號進行購買嗎 40 「祥順商行」 是的呦 再麻煩您匯款完截圖交易明細 41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中略) 42 某日21時17分許 「李世竹」 我要買42萬u (讚的貼圖)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51頁) 43 「祥順商行」 一樣在(按:應為「再」之誤)請您傳明細給我呦 44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中略) 45 某日11時58分許 「李世竹」 哈囉 我要再買30萬的幣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51頁) 46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 我查收 (中略) 47 某日13時33分許 「李世竹」 等可能還要再購買30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53頁) 48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喔 我確認一下幣 可以呦 在(按:應為「再」之誤)麻煩傳明細 49 「李世竹」 好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中略) 50 某日14時57分許 「李世竹」 我要再買50萬的幣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53頁) 51 「祥順商行」 好的 一樣麻煩您在(按:應為「再」之誤)傳明細呦 52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53 「祥順商行」 您好 有收到囉 54 「李世竹」 好的 今天沒有了 地址給您 謝謝 TSZ2EPwdTBCwFUCX19hSDnFpFWJez8iu1j 55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呦 56 ❶甲方(賣方)公司名稱:寶晉有限公司 ❷甲方(賣方)公司統編及地址:00000000台(按:應為「臺」之誤)中市○○區○○路○段000號 ❸乙方(買方)身分驗證【本人姓名、出生 年 月 日】: ❹乙方(買方)個人資訊【手機號碼、聯絡地址】: ❺請詳閱並同意下述規範: ○『一』停!停止相信不認識的人,提供輕鬆獲利賺錢的資訊。 ○『二』看!上網看,如有類似詐騙陷阱請提供(按:應為「高」之誤)警覺。 ○『三』聽!聽聽看網路上,虛擬貨幣相關等資訊。 ○我了解購買虛擬貨幣除了我本人,包括我的家人都不能夠請我代替購買。 ○我了解幫助他人購買虛擬貨幣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於犯罪行為,我相因此承擔相關刑責。 ○我了接收取不明人士(如詐騙集團等...)資金,極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犯,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了解惡意提告或報警,會造成合法交易所上的虛擬貨幣商家權益受損,若影響虛擬貨幣商家,將自願偕同商家前往當地司法機關解釋釐明白,否則將承擔所有刑事責任。 ○我已確實閱讀並回答上面問題,並同意交易規範,願意對此購買交易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頻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165#2小心查證 ○雙方交易購買行為皆為個人自由意識(按:應為「志」之誤),並無任何強迫、誘導事件發生 甲乙雙方本次交易內容為: 名稱:USDT泰達幣 數量:59609顆(未扣手續費) 商品交易總價: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192萬元整。 以下兩點尤其重要務必仔細閱讀: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若乙方未來發生虛擬貨幣遭詐騙乃至報案,並讓甲方(賣方)之帳戶遭到無辜的警示,使其帳戶無法正常使用,願賠償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二十萬元作為營業損失及相關名譽損失之賠償 本人此次提供您做(按:應為「作」之誤)為購買虛擬貨幣受款之帳戶為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 △請務必三思清楚後再匯款做購買! 乙方(買家)姓名: 我以(按:應為「已」之誤)詳細閱覽並同意上入提醒及規範! 年 月 日 春節假期 祝福各位恭喜發財(愛心符號)(愛心符號)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53、55頁) 57 您好 在(按:應為「再」之誤)麻煩幫我詳讀並填寫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55頁) 58 「李世竹」 ❶甲方(賣方)公司名稱:寶晉有限公司 ❷甲方(賣方)公司統編及地址:00000000台(按:應為「臺」之誤)中市○○區○○路○段000號 ❸乙方(買方)身分驗證【本人姓名、出生 年 月 日】:李世竹/71/**/**(按:個資應隱匿) ❹乙方(買方)個人資訊【手機號碼、聯絡地址】:0963******(按:個資應隱匿)、苗栗市某處(按:個資應隱匿) ❺請詳閱並同意下述規範: ✔『一』停!停止相信不認識的人,提供輕鬆獲利賺錢的資訊。 ✔『二』看!上網看,如有類似詐騙陷阱請提供(按:應為「高」之誤)警覺。 ✔『三』聽!聽聽看網路上,虛擬貨幣相關等資訊。 ✔我了解購買虛擬貨幣除了我本人,包括我的家人都不能夠請我代替購買。 ✔我了解幫助他人購買虛擬貨幣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於犯罪行為,我相因此承擔相關刑責。 ✔我了接收取不明人士(如詐騙集團等...)資金,極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犯,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了解惡意提告或報警,會造成合法交易所上的虛擬貨幣商家權益受損,若影響虛擬貨幣商家,將自願偕同商家前往當地司法機關解釋釐明白,否則將承擔所有刑事責任。 ✔我已確實閱讀並回答上面問題,並同意交易規範,願意對此購買交易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頻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165#2小心查證 ✔雙方交易購買行為皆為個人自由意識(按:應為「志」之誤),並無任何強迫、誘導事件發生 甲乙雙方本次交易內容為: 名稱:USDT泰達幣 數量:59609顆(未扣手續費) 商品交易總價: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192萬元整。 以下兩點尤其重要務必仔細閱讀: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若乙方未來發生虛擬貨幣遭詐騙乃至報案,並讓甲方(賣方)之帳戶遭到無辜的警示,使其帳戶無法正常使用,願賠償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二十萬元作為營業損失及相關名譽損失之賠償 本人此次提供您做(按:應為「作」之誤)為購買虛擬貨幣受款之帳戶為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 △請務必三思清楚後再匯款做購買! 乙方(買家)姓名:李世竹我以(按:應為「已」之誤)詳細閱覽並同意上入提醒及規範! 112年2月14日 春節假期 祝福各位恭喜發財(愛心符號)(愛心符號) 59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片刻 (傳送轉匯USDT截圖) 您所託購之USDT已轉入您指定的錢包地址(虛擬錢包) 請您查看確認後幫我打個收到! 有需要虛擬貨幣託售託購都歡迎找我 謝謝您的支持! 近期詐騙頻傳請留意詐騙保障自身的虛擬資產安全 請問您有收到嗎?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57頁) 60 「李世竹」 有 61 「祥順商行」 提醒您近日非法虛擬貨幣平台(按:應為「臺」之誤)投資較多,購買虛擬貨幣使用時請注意使用狀況並注意資產安全! (謝謝您的貼圖) 62 「李世竹」 好的 謝謝 (中略) 63 某日10時8分許 「李世竹」 我先買29萬 稍等我一下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59頁) 64 「祥順商行」 好的 65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66 「祥順商行」 您好 有收到嘍 67 「李世竹」 TSZ2EPwdTBCwFUCX19hSDnFpFWJez8iu1j 地址給你 68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呦 69 ❶甲方(賣方)公司名稱:寶晉有限公司 ❷甲方(賣方)公司統編及地址:00000000台(按:應為「臺」之誤)中市○○區○○路○段000號 ❸乙方(買方)身分驗證【本人姓名、出生 年 月 日】: ❹乙方(買方)個人資訊【手機號碼、聯絡地址】: ❺請詳閱並同意下述規範: ○『一』停!停止相信不認識的人,提供輕鬆獲利賺錢的資訊。 ○『二』看!上網看,如有類似詐騙陷阱請提供(按:應為「高」之誤)警覺。 ○『三』聽!聽聽看網路上,虛擬貨幣相關等資訊。 ○我了解購買虛擬貨幣除了我本人,包括我的家人都不能夠請我代替購買。 ○我了解幫助他人購買虛擬貨幣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於犯罪行為,我相因此承擔相關刑責。 ○我了接收取不明人士(如詐騙集團等...)資金,極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犯,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了解惡意提告或報警,會造成合法交易所上的虛擬貨幣商家權益受損,若影響虛擬貨幣商家,將自願偕同商家前往當地司法機關解釋釐明白,否則將承擔所有刑事責任。 ○我已確實閱讀並回答上面問題,並同意交易規範,願意對此購買交易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頻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165#2小心查證 ○雙方交易購買行為皆為個人自由意識(按:應為「志」之誤),並無任何強迫、誘導事件發生 甲乙雙方本次交易內容為: 名稱:USDT泰達幣 數量:9016顆(未扣手續費) 商品交易總價: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29萬元整。 以下兩點尤其重要務必仔細閱讀: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若乙方未來發生虛擬貨幣遭詐騙乃至報案,並讓甲方(賣方)之帳戶遭到無辜的警示,使其帳戶無法正常使用,願賠償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二十萬元作為營業損失及相關名譽損失之賠償 本人此次提供您做(按:應為「作」之誤)為購買虛擬貨幣受款之帳戶為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 △請務必三思清楚後再匯款做購買! 乙方(買家)姓名: 我以(按:應為「已」之誤)詳細閱覽並同意上入提醒及規範! 年 月 日 春節假期 祝福各位恭喜發財(愛心符號)(愛心符號) 70 麻煩幫我填寫一下呦 71 「李世竹」 ❶甲方(賣方)公司名稱:寶晉有限公司 ❷甲方(賣方)公司統編及地址:00000000台(按:應為「臺」之誤)中市○○區○○路○段000號 ❸乙方(買方)身分驗證【本人姓名、出生 年 月 日】:李世竹/71/**/**(按:個資應隱匿) ❹乙方(買方)個人資訊【手機號碼、聯絡地址】:0963******(按:個資應隱匿)、苗栗市某處(按:個資應隱匿)我以(按:應為「已」之誤)詳閱並同意上述提醒及規範! ❺請詳閱並同意下述規範: ✔『一』停!停止相信不認識的人,提供輕鬆獲利賺錢的資訊。 ✔『二』看!上網看,如有類似詐騙陷阱請提供(按:應為「高」之誤)警覺。 ✔『三』聽!聽聽看網路上,虛擬貨幣相關等資訊。 ✔我了解購買虛擬貨幣除了我本人,包括我的家人都不能夠請我代替購買。 ✔我了解幫助他人購買虛擬貨幣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於犯罪行為,我相因此承擔相關刑責。 ✔我了接收取不明人士(如詐騙集團等...)資金,極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犯,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了解惡意提告或報警,會造成合法交易所上的虛擬貨幣商家權益受損,若影響虛擬貨幣商家,將自願偕同商家前往當地司法機關解釋釐明白,否則將承擔所有刑事責任。 ✔我已確實閱讀並回答上面問題,並同意交易規範,願意對此購買交易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頻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165#2小心查證 ✔雙方交易購買行為皆為個人自由意識(按:應為「志」之誤),並無任何強迫、誘導事件發生 甲乙雙方本次交易內容為: 名稱:USDT泰達幣 數量:9916顆(未扣手續費) 商品交易總價: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29萬元整。 以下兩點尤其重要務必仔細閱讀: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若乙方未來發生虛擬貨幣遭詐騙乃至報案,並讓甲方(賣方)之帳戶遭到無辜的警示,使其帳戶無法正常使用,願賠償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二十萬元作為營業損失及相關名譽損失之賠償 本人此次提供您做(按:應為「作」之誤)為購買虛擬貨幣受款之帳戶為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 △請務必三思清楚後再匯款做購買! 乙方(買家)姓名:李世竹我以(按:應為「已」之誤)詳細閱覽並同意上入提醒及規範! 112年2月16日 春節假期 祝福各位恭喜發財(愛心符號)(愛心符號)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61頁) 72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片刻 (傳送轉匯USDT之交易截圖) 73 同日17時10分許 「祥順商行」 您所託購之USDT已轉入您指定的錢包地址(虛擬錢包) 請您查看確認後幫我打個收到! 有需要虛擬貨幣託售託購都歡迎找我 謝謝您的支持! 近期詐騙頻傳請留意詐騙保障自身的虛擬資產安全~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63頁) 74 「李世竹」 有收到 謝謝 75 「祥順商行」 提醒您近日非法虛擬貨幣平台(按:應為「臺」之誤)投資較多,購買虛擬貨幣使用時請注意使用狀況並注意資產安全! (謝謝你的貼圖) (中略) 76 (不詳) 「李世竹」 哈囉我要購買55萬的幣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65頁) 77 某日9時17分許 「祥順商行」 您好 可以的呦 再麻煩您匯款完截圖明細 78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79 我改一下 我改45 稍候再增購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80 同日13時5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我查收一下 您好 有收到囉 81 同日13時58分許 「李世竹」 TSZ2EPwdTBCwFUCX19hSDnFpFWJez8iu1j 地址給您 82 同日17時32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候呦 83 ❶甲方(賣方)公司名稱:寶晉有限公司 ❷甲方(賣方)公司統編及地址:00000000台(按:應為「臺」之誤)中市○○區○○路○段000號 ❸乙方(買方)身分驗證【本人姓名、出生 年 月 日】: ❹乙方(買方)個人資訊【手機號碼、聯絡地址】: ❺請詳閱並同意下述規範: ○『一』停!停止相信不認識的人,提供輕鬆獲利賺錢的資訊。 ○『二』看!上網看,如有類似詐騙陷阱請提供(按:應為「高」之誤)警覺。 ○『三』聽!聽聽看網路上,虛擬貨幣相關等資訊。 ○我了解購買虛擬貨幣除了我本人,包括我的家人都不能夠請我代替購買。 ○我了解幫助他人購買虛擬貨幣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於犯罪行為,我相因此承擔相關刑責。 ○我了接收取不明人士(如詐騙集團等...)資金,極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犯,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了解惡意提告或報警,會造成合法交易所上的虛擬貨幣商家權益受損,若影響虛擬貨幣商家,將自願偕同商家前往當地司法機關解釋釐明白,否則將承擔所有刑事責任。 ○我已確實閱讀並回答上面問題,並同意交易規範,願意對此購買交易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頻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165#2小心查證 ○雙方交易購買行為皆為個人自由意識(按:應為「志」之誤),並無任何強迫、誘導事件發生 甲乙雙方本次交易內容為: 名稱:USDT泰達幣 數量:28796顆(未扣手續費) 商品交易總價: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100萬元整。 以下兩點尤其重要務必仔細閱讀: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若乙方未來發生虛擬貨幣遭詐騙乃至報案,並讓甲方(賣方)之帳戶遭到無辜的警示,使其帳戶無法正常使用,願賠償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二十萬元作為營業損失及相關名譽損失之賠償 本人此次提供您做(按:應為「作」之誤)為購買虛擬貨幣受款之帳戶為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 △請務必三思清楚後再匯款做購買! 乙方(買家)姓名: 我以(按:應為「已」之誤)詳細閱覽並同意上入提醒及規範! 年 月 日 春節假期 祝福各位恭喜發財(愛心符號)(愛心符號)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65、67頁) 84 麻煩幫我填寫一下呦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67頁) 85 「李世竹」 ❶甲方(賣方)公司名稱:寶晉有限公司 ❷甲方(賣方)公司統編及地址:00000000台(按:應為「臺」之誤)中市○○區○○路○段000號 ❸乙方(買方)身分驗證【本人姓名、出生 年 月 日】:李世竹/71/**/**(按:個資應隱匿) ❹乙方(買方)個人資訊【手機號碼、聯絡地址】:0963******(按:個資應隱匿)、苗栗市某處(按:個資應隱匿) ❺請詳閱並同意下述規範: ✔『一』停!停止相信不認識的人,提供輕鬆獲利賺錢的資訊。 ✔『二』看!上網看,如有類似詐騙陷阱請提供(按:應為「高」之誤)警覺。 ✔『三』聽!聽聽看網路上,虛擬貨幣相關等資訊。 ✔我了解購買虛擬貨幣除了我本人,包括我的家人都不能夠請我代替購買。 ✔我了解幫助他人購買虛擬貨幣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於犯罪行為,我相因此承擔相關刑責。 ✔我了接收取不明人士(如詐騙集團等...)資金,極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犯,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了解惡意提告或報警,會造成合法交易所上的虛擬貨幣商家權益受損,若影響虛擬貨幣商家,將自願偕同商家前往當地司法機關解釋釐明白,否則將承擔所有刑事責任。 ✔我已確實閱讀並回答上面問題,並同意交易規範,願意對此購買交易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頻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165#2小心查證 ✔雙方交易購買行為皆為個人自由意識(按:應為「志」之誤),並無任何強迫、誘導事件發生 甲乙雙方本次交易內容為: 名稱:USDT泰達幣 數量:28796顆(未扣手續費) 商品交易總價: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100萬元整。 以下兩點尤其重要務必仔細閱讀: ✔甲方僅是提供託售/代購虛擬貨幣的服務,目前並無任何線上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若乙方未來發生虛擬貨幣遭詐騙乃至報案,並讓甲方(賣方)之帳戶遭到無辜的警示,使其帳戶無法正常使用,願賠償新台(按:應為「臺」之誤)幣二十萬元作為營業損失及相關名譽損失之賠償 本人此次提供您做(按:應為「作」之誤)為購買虛擬貨幣受款之帳戶為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 △請務必三思清楚後再匯款做購買! 乙方(買家)姓名:李世竹我以(按:應為「已」之誤)詳細閱覽並同意上入提醒及規範! 112年2月17日 春節假期 祝福各位恭喜發財(愛心符號)(愛心符號) 86 同日17時40分許 「祥順商行」 (傳送轉匯USDT截圖) 您所託購之USDT已轉入您指定的錢包地址(虛擬錢包) 請您查看確認後幫我打個收到! 有需要虛擬貨幣託售託購都歡迎找我 謝謝您的支持! 近期詐騙頻傳請留意詐騙保障自身的虛擬資產安全~ 請問您有收到嗎?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69頁) 87 「李世竹」 有喔 88 「祥順商行」 (謝謝你的貼圖) 提醒您近日非法虛擬貨幣平台(按:應為「臺」之誤)投資較多,購買虛擬貨幣使用時請注意使用狀況並注意資產安全! (中略 89 某日10時148分許 「李世竹」 哈囉我要購買165萬的u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70頁) 90 「祥順商行」 您好 再麻煩您匯款完截圖明細呦 91 「李世竹」 好謝謝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92 「祥順商行」 請稍候呦 93 同日12時36分許 「李世竹」 不好意思是九十五萬 94 「祥順商行」 可以的呦一樣臺灣銀行的呦 95 「李世竹」 好謝謝~ 96 「祥順商行」 再麻煩您截圖明細呦 97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98 「祥順商行」 好的請稍等 您好 有查收到了呦 (中略) 99 某日13時32分許 「李世竹」 再買200萬的u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81頁) 100 同日13時53分許 更正228 101 「祥順商行」 好的 再麻煩您匯款完截圖明細呦 102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哈囉不好意(按:應補充更正為「不好意思) 轉帳額度滿了 500的部分我明天補上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103 好的 請稍候 有收到囉 (中略) 104 某日9時17分許 「李世竹」 您好我要購買81萬的u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87頁) 105 同日9時18分許 「祥順商行」 您好 請稍等唷 106 ○麻煩使用驗證過的帳戶轉這個帳戶○ (004)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戶名:寶晉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 (註記不要打,也不要備註任何有虛擬貨幣的名稱) 截止時間後如匯款,起算隔日才會打幣 △麻煩注意詐騙事件頻傳 △若有投資行為,請詳閱數位貨幣公開說明 △確保自身所使用平台(按:應為「臺」之誤)是否為正視(按:應為「式」之誤)平台(按:應為「臺」之誤) △買幣時買家請留意是否為詐騙,並查證了解投資虛擬貨幣資產的全部風險 Ps:轉帳完請貼上明細或分享畫面,謝謝 107 同日9時19分許 再麻煩您匯款完截圖明細呦 108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中略) 109 某日10時5分許 「李世竹」 您好我要購買98萬的I(按:應為「U」之誤)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87頁) 110 U 111 同日10時6分許 「祥順商行」 請稍候呦 在(按:應為「再」之誤)麻煩幫我傳明細呦 112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中略) 113 某日10時11分許 「李世竹」 不好意思還要在(按:應為「再」之誤)加購70萬的u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87頁) 114 「祥順商行」 好的 在(按:應為「再」之誤)麻煩明細呦 115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中略) 116 某日10時26分許 「李世竹」 您好再購買25萬的u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89頁) 117 同日10時27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 再麻煩匯款完截圖明細 118 「李世竹」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中略) 119 某日13時26分許 「李世竹」 更正15萬就好 「祥順商行」與「李世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栗警卷第89頁) 120 「祥順商行」 好的 再麻煩您款完截圖明細 121 「李世竹」 好謝謝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122 同日13時3分許 「祥順商行」 好的 請稍等 您好 有收到囉 您好 不好意思 因為您近日購買的數量比較大 想請問一下買幣的用途為何? 不好意思 因為您近日買幣方面都分比較多筆購買 想請問一下怎麼不一次購買呢 123 「李世竹」 投資 盤勢有變化 看盤勢買的 我在(按:應為「再」之誤)加購兩萬五的u 124 「祥順商行」 好的 了解 不好意思還有想確定近日買幣是您本人所購買嗎 125 「李世竹」 是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