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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24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53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煒璨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

陳宏盈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王瑞卿

參 與 人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煒璨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本院就被告王瑞卿、陳煒璨,分別於民國115年7月16日、30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罪數、起訴之效力範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