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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28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8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豈東

林長青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郭俊銘律師被 告 蕭任維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706、45039、46860、48234、49192、52

054、54588、57076號、113年度偵字第27827、32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豈東、林長青、蕭任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