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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39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395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良宇選任辯護人 游亦筠律師(已解除委任)

蘇顯讀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089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6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下稱被告)明知銀行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不得任意交予他人使用,而因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稱若提供銀行帳戶並協助匯款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得報酬等語,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對方要匯入其帳戶之所謂「股東團隊代購之款項」可能與詐欺取財有關,卻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間開始,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報名處-鄭鄭」、「奈奈」、「黃勤,皇sir」、「陳鵬煊-Xuan」等人所組織,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與「報名處-鄭鄭」、「奈奈」、「黃勤,皇sir」、「陳鵬煊-Xuan」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提供以自己名義所申辦使用之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銀帳戶)予「陳鵬煊-Xuan」,供對方任意匯入詐欺款項使用。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台銀帳戶資料後,則以附表所示之詐術向附表所示之丁○○、乙○○、丙○○、亞漩詐騙,致丁○○、乙○○、丙○○、亞漩均陷於錯誤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揭台銀帳戶內,被告於附表所示之詐欺資贓款入帳後,再依「陳鵬煊-Xuan」指示,轉匯購買泰達幣USDT,並存入「陳鵬煊-Xuan」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致使難以追查金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丁○○、乙○○、丙○○、亞漩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之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各告訴人提出渠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或匯款紀錄、各派出所之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式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上開台銀帳戶之帳號資訊提供給「陳鵬煊-Xuan」等人,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各告訴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台銀帳戶,再由被告依「陳鵬煊-Xuan」指示,轉匯購買泰達幣,並存入「陳鵬煊-Xuan」指定之電子錢包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當時只是要找工作,本身對於金融、法律方面不了解,才會遭受本案詐欺集團的話術所騙,我剛開始在IG上面看到徵才廣告,要應徵打字員,陸續加入對方Line暱稱「報名處-鄭鄭」 、 「奈奈」、「黃勤,皇 sir」、「陳鵬惶-Xuan」等帳號為好友,對方表示要當打字員需先參加培訓,經由「報名處-鄭鄭」加入「奈奈」為好友,並參加培訓,「奈奈」向我表示需要累積活躍度,以完成培訓要求,當時因為語文能力,面試廠商失敗,所以經由「奈奈」介紹「黃勤,皇 sir」給我工作機會,因為我在工作途中有失誤,造成「黃勤,皇 sir」的損失,他要求我賠償,因為我當時沒錢,為了補償對方的損失,所以再經由「黃勤,皇 sir」介紹加入「陳鵬煊-Xuan」為好友,「陳鵬煊-Xuan」又給我工作機會,我就依「陳鵬煊-Xuan」指示提供上開台銀帳戶的帳號給對方,並依照對方的指示收取款項,但是我不知道收取的款項是詐騙款項,「陳鵬煊-Xuan」向我表示款項是團隊股東所有,整個團隊的股東都是幣商,「陳鵬煊-Xuan」則是會計,匯入我帳戶的錢是要作為代購泰達幣使用,我便依照他所指示,將款項匯款到虛擬貨幣平台,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和並轉入指定錢包等語。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是單親家庭,於本案係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為籌措學費,才會上網尋找工作,一開始是要應徵打字員,但因為語文能力不足,被介紹給「黃勤,皇 sir」,其要求被告在指定網頁上執行派遣任務,但對方表示被告操作失誤,致生損失,要求被告賠錢,後來又將被告轉介給「陳鵬煊-Xuan」,擔任股東團隊之秘書,工作內容為副業管理,亦即待股東匯款後,協助購買禮盒、美金及代購虛擬貨幣,於過程中被告雖然曾提出質疑,但對方又會用嚴厲的語氣去恐嚇、指責被告,甚至揚言要報警提告,考量被告年紀尚輕,缺乏社會歷練,過去只有打工經驗而已,不知如何應對處理,甚至還向對方道歉,顯然是無求職經驗而落入詐欺集團之圈套,始會受指示從事本案,主觀上應無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且被告所提供用以收款之台銀帳戶乃係被告平常使用之帳戶,其帳戶內仍有被告固有之款項,倘若被告事先預料到本案可能涉及詐騙,理應會先將帳戶內款項清空等語。經查:

(一)被告有將上開台銀帳戶之帳號資訊提供給「陳鵬煊-Xuan」等人,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各告訴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台銀帳戶,再由被告依「陳鵬煊-Xuan」指示,轉匯購買泰達幣,並存入「陳鵬煊-Xuan」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情,已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113-11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乙○○、丙○○、亞漩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49089卷第25-27、33-35、57-61、93-97頁),並有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上開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偵49089卷第13-17、238-289、291頁、本院卷第233-375頁),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固然堪先認定。

(二)惟按關於「人頭帳戶」之取得,又可分為「非自行交付型」及「自行交付型」2種方式。前者,如遭冒用申辦帳戶、帳戶被盜用等;後者,又因交付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再可分為無瑕疵之租、借用、出售帳戶,或有瑕疵之因虛假徵才、借貸、交易、退稅(費)、交友、徵婚而交付帳戶等各種型態。面對詐欺集團層出不窮、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之今日,縱使政府、媒體大肆宣導各種防詐措施,仍屢屢發生各種詐騙事件,且詐騙受害人當中不乏學經歷優越之高級知識份子、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歷之人士。是對於行為人單純交付帳戶予他人而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工具,甚至依照指示提領或轉出帳戶內款項者,除非係無端之幽靈抗辯,否則尚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人之知識程度,或有相當之生活、工作或借貸經驗,且政府或媒體已廣為宣導詐欺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其等不法所得出入等情事,即斷然認定行為人在提供帳戶或依照指示提款、轉帳之際,主觀上即已預見其帳戶很可能遭利用於不法之用途,卻又不違背其本意,否則,無非是以法律專業人士從事實務工作之經驗,以事後諸葛之方式認定被告之主觀犯意。是以,倘若要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除了被告應具備一般智識程度之外,另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例如行為人本身即為金融領域相關從業人員、或之前有無相同或類似因交付帳戶之經歷,而遭檢警偵辦之經驗卻再為本案、提領款項前是否業經行員進行反詐欺宣導、在被告與對方之對話紀錄中是否已顯現被告早已懷疑對方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甚而被告直接加入詐欺集團、或是否獲得與市場行情顯不相當之報酬、或於交付帳戶前特意將其中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殆盡、或以被告知悉帳戶是作為如地下博奕、匯兌等不法行為之用、或被要求以不常見或較詭異之方法或時間、地點交付帳戶資料等情(例如晚上在公園廁所交付帳戶),來判斷其交付帳戶及提領贓款之行為,主觀上是否具備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又「不確定故意」與「疏忽」亦僅一線之隔,自應嚴格認定。以實務上常見之因借貸或求職而提供帳戶為言,該等借貸或求職者,或因本身信用不佳或無力提供擔保,無法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或因處於經濟弱勢,急需工作,此時又有人能及時提供貸款機會或工作機會,自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無異形同「有罪推定」。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背景,例如是否類同重利罪之被害人,係居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最脆弱處境、或詐騙集團係以保證安全、合法之各種話術使行為人信以為真等因素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參以被告與LINE暱稱『報名處-鄭鄭』、『奈奈』、『黃勤,皇sir』、『陳鵬煊-Xuan』之人之對話紀錄內容:

1.觀諸被告與『報名處-鄭鄭』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33-235頁),可見於113年4月28日『報名處-鄭鄭』稱:「您好唷 我是漢克 這邊是想要接取打字兼職工作對嗎?」,被告回覆:「您好!是的,我是從IG上看見的消息,想要了解一下」,『報名處-鄭鄭』遂要求被告提供IG及臉書之個人主頁截圖、個人自拍照片1張、姓名、年齡、居住區○○○○號,被告亦應要而將上開私人IG及臉書帳號首頁截圖、自拍照、真實姓名、居住區○○○○號碼提供給「報名處-鄭鄭」,作為求職之用,隨後『報名處-鄭鄭』告知工作及培訓內容,並要求被告加入派遣群組及加入『奈奈』為好友。

2.觀諸被告與『奈奈』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37-265頁),於113年4月28日『奈奈』向被告介紹所謂派遣工作之培訓內容及福利,被告亦就培訓流程及福利部分之疑義,加以詢問,嗣於113年5月25日,『奈奈』表示:「寶寶在咪~恭喜寶寶唷!」、「這裡先幫我退出社群唷~我會直接帶寶寶去找廠商面試唷!」、「dog85745」、「幫我加入上方廠商的LINE ID」、「跟廠商說是奈奈介紹來面試的醬子」、「寶寶面試加油唷」,被告則回覆:「喔好~謝謝您~那我就直接退出了喔」、「退出了」、「好的,謝謝您!」、「請問這個廠商是哪一個工作性質的」,『奈奈』稱:「是字幕類型!」,嗣於113年5月26日,被告傳送一張對話訊息截圖予『奈奈』,該對話訊息記載:「不好意思 這裡面是被婉拒了 麻煩回去跟奈奈說一下 婉拒原因:英文能力無法配合 可能不能勝任這份工作」,被告並稱:「面試沒過」,『奈奈』回覆:「...」、「寶寶我幫你問看看皇SIR」、「寶寶這裡因為面試沒通過有幫寶寶另外爭取一個機會是加入皇親國戚的」、「皇E數位派遣之秘密特派 此為皇E數位派遣之秘密特派,將會與另一位特派員共同派遣賺取利潤,這會使用皇E數位派遣的資產,協助雙方派遣員儲值....」,並要求被告提供3張日常生活照,被告遂詢問工作相關內容,並應要求而提供其3張日常生活照,於113年5月31日,『奈奈』傳送一個LINE帳號之連結,並表示「這裡幫我加入皇SIR」、「跟皇SIR說要參加秘密特派」。

3.觀諸被告與『黃勤,皇sir』於113年5月31日至同年月7月1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65-279頁),於113年5月31日,被告稱:「皇sir您好,奈奈讓我加您,要參加秘密特派」,『黃勤,皇sir』表示:「好的 請提供你的派遣帳號給我。」、「注意事項 請登入派遣網站 數位錢包截圖給我即可 若是有跟派遣平台方申請出款交易都先幫我取消」、「此團隊活動為秘密晉升...」、「幫我留下妳/明天/後天/大後天有空可以派遣的時段...」,被告遂提供其派遣帳號,表示絕不洩密,並告知可配合之工作時段;於113年6月5日,『黃勤,皇sir』表示:「今天三點可以進行操作嗎?」,被告回覆:「如果是明天可以嗎?」,『黃勤,皇sir』表示:「可以 明天三點嗎?」,被告回覆:「是的。謝謝您!」;於翌日,被告稱「皇sir好,準備好了」、「請問我有需要準備做什麼嗎」,『黃勤,皇sir』表示:「稍後我會請特助幫妳儲值三萬元整進入,您派遣的平台內」、「你現在可以登入派遣平台 看看是否有金額了」,被告回覆:、「是的,已經完成入點」,『黃勤,皇sir』又稱:「稍後我會邀請另一位派遣員 一起進入派遣操作群 接下來 要進行操作 我會非常嚴肅看待操作這項事情。希望派遣員也是相同的」,被告表示:「好的,瞭解」,『黃勤,皇sir』於當日又稱「良宇,怎麼會發生這種無心之過呢,是開始前面我講解的,你有哪裡不懂或是不明白嗎」、「還是說太緊張,所導致的呢?」,被告回應:「非常抱歉」、「沒有去確認到最上方的編號」,『黃勤,皇sir』隨後開始詢問被告之年齡、工作經歷、薪資入帳帳戶、名下財產及貸款情形等事項,被告則回覆該等疑問,並表示自己名下有申辦本案台銀帳戶,『黃勤,皇sir』又稱:「因為前兩天,有聽到團隊股東的會計說,股東那邊職缺有釋出,因為有人生小孩要離職了」、「這部分,股東都是請他身邊熟識的人而已」、「皇sir剛才在想怎麼幫妳,突然想到的,也有先跟股東打過招呼,會問妳有沒有電腦或是筆電,也是剛才股東再問的」、「不過股東說既然是我要推薦過去的,那後續有任何問題都是由我幫妳做擔保」、「所以我剛剛有思考了一下」、「不過妳確實狀況有點不好,好像也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因為光靠妳自己好像沒辦法準備上這3萬 你還是要生活過日子」、「稍後我會給你會計的聯絡方式 加入後 就說是我皇sir所介紹過去的,他就會知道」、「加入後 你可以詢問一下工作內容」...「如果妳能做兼職,那薪水拿來解決儲值的問題,準備的情況又會比我們現在這樣,更加快一點」、「因為我評估過後,照妳這樣,妳應該是沒辦法再繼續貸款了,如果妳繼續亂找,只會被網路上的貸款詐騙,我怕妳遇到」、「所以皇sir這邊才想說,把股東這個機會攔下來給妳」、「也讓妳自己多少有點生活費,減少一點妳自己的經濟壓力」,被告立即回覆:「真的非常感謝皇sir,真的很感謝,我會打起精神認真做事的,非常抱歉,今天有這個狀況,我會努力彌補的,真的很感謝」,『黃勤,皇sir』則稱:「那看股東的會計那邊怎麼樣,也再跟皇sir說一下,我好知道妳的狀況」、「畢竟妳是由我所引介過去的,我也承諾幫妳做保了」、「加油!試試看吧 良宇」,被告回應:「好的,謝謝您」。嗣於113年6月25日,『黃勤,皇sir』詢問:「下午好」、「會計那邊的工作進行得還順利嗎?」,被告回應:「皇sir好,會計這邊的工作需要我去辦一些虛擬貨幣帳戶,並且有很多資料要準備,最近大多都在跑資料審核跟銀行的東西,應該還算蠻順利的,謝謝您」。又於113年7月1日,被告詢問:「皇sir早安,抱歉這裡我有事情跟您說,我只是個大學生,起初我是很相信您的,並且也對範疇內的事情挺積極的,而我今日也在銀行被詢問與宣導許多事情,並且由於會計內容實際工作內容,與原先內容有不同,需操作虛擬貨幣與轉帳事宜等,而讓我有了考慮猶豫。」,『黃勤,皇sir』隨即恫嚇稱:「退出麻煩妳歸還 你操作失利的三萬」、「現在可以做歸還嗎」、「你虧損的確實是團隊幫你儲值進入的金額」、「麻煩做歸還 不然我報警處理」、「侵占 詐欺 三人以上 組織犯罪條例應該也會成立」、「不用已讀不回。我直接報警。」、「讓你法院跑的夠一點」,被告隨即回覆:「我正在跟會計處理事情,可以請您等一下嗎」、「那請問為什麼舊網站會突然被封鎖?就是這點開始讓我開始慌張...」、「可以請您先不要報警嗎?我這邊是真的在協調跟理解中,我並沒有要侵占詐欺等行為的想法,最近很多事情讓我不太理解跟害怕」,『黃勤,皇sir』便解釋:「你玩線上遊戲 是不是會更新維護?」、「再來平台也不是我團隊架設的」「我怎麼知道 他什麼時候會維護呢?」,被告回應:「我很抱歉,最近事情發生有點多,精神不太好,今早有點恐慌症,想的有點多,最近網路上皇E派遣也有很多資訊,甚至也有之前計畫的外露消息,讓我最近精神都很差...」、「因為那不是維護的資訊,是另外架設網站,舊網站仍是被封鎖的狀況,所以才讓我覺得不對勁」,『黃勤,皇sir』再次恫稱:「想講的重點是?」、「我晚點就會去報警」、「如果妳沒有跟會計講好 我晚點就交代律師團了」,被告即稱:「抱歉,是我今天精神不好,想太多了,請您稍等,我跟會計去談好」,相隔一小時許後,被告又稱:「皇sir下午好,會計這邊處理好了,並且也道歉了,是我太敏感,很抱歉今天發生這件事」,『黃勤,皇sir』表示:「好」、「有確定上工時間嗎?」,被告回覆:「目前都是會計那邊提前跟我安排時間,然後按照時間上工這樣」。

4.觀諸被告與『陳鵬煊-Xuan』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95-375頁),於113年6月6日,被告表示:「您好,我是皇sir介紹來的,我叫做戊○○,叫我良宇就好,請多多指教」、「我過去曾在大學研究生中待了3年多,基本辦公室軟體都算熟練,過去也曾有撰寫計畫書經驗與處理專案等。」,『陳鵬煊-Xuan』即回應:「良宇你好,以後請多指教了」、「我先介紹一下,我們主要工作內容就是皇E團隊股東的私人秘書,或是股東的副業管理,或是股東會匯款給你請你幫忙買禮盒,美金,基本上就是股東的私人秘書小助手...」、「薪資待遇:基本底薪一個月3.5萬...」、「對的,這邊我會先教你完成前置作業」、「好的,那這邊因為此工作是擔任股東的私人秘書,會接觸到許多比較隱私或是股東財務上的工作,這邊為了避免造成隱私外流或是財物損失,這裡是否願意由我登入您的LINE進行排除下列四種性質的好友,或是群組、社群動作?(投資、賭博、兼職、網購。)四種性質」、「電腦版並不會強登你的手機,登入時也會在你的手機上顯示我的IP位置,所以不必擔心我使用你的LINE做非法用途或侵犯你的隱私」、「是可以接受的嗎?」,被告回應:「請問兼職的範疇是會算超商的群組嗎?」,『陳鵬煊-Xuan』表示:「超商的話不會算進去」、「我會評估」,被告即稱:「喔好了解,那沒事」、「我應該是設置電話0000000000 max319688」、「您再試試看,有任何問題再跟我說」,『陳鵬煊-Xuan』表示:「好的 我等等登入看看 登入你那邊會有驗證碼那些的,不用擔心我隨便登入」。又於113年6月9日,『陳鵬煊-Xuan』表示:「今天電腦回來了」、「妳什麼時候有空」,被告稱:「你要登入的時候跟我講一下就好,阿應該只是檢查群組而已吧?不會傳訊息給別人對吧」,『陳鵬煊-Xuan』表示:「對啊 我做什麼你手機上都看的到」、「他是同步的」、「現在有空嗎 我要登入喔」,並傳送驗證碼「010854」給被告,被告隨即配合於手機內輸入驗證碼,並詢問:「好了,可以嗎?」,『陳鵬煊-Xuan』稱:「有了」、「那我有刪除誰 我會貼在這邊跟妳說喔」,被告則表示:「如果要刪前可以先跟我講一下嗎?我怕有些是有特別意義的」,『陳鵬煊-Xuan』表示:「好的 那我都沒有刪除東西」、「妳的LINE算很乾淨啊」、「我登出了 妳那邊應該可以確認目前登入中裝置」、「檢查完畢,請勿做更改密碼的動作,股東這邊會不定時要求突擊檢查(並不會看對話),檢查是否有添加上述四種性質的好友,如有發現會直接開除」,隨後,『陳鵬煊-Xuan』要求被告提供自我介紹影片、個人身分證正反面、真實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就讀學校、本人及緊急聯絡人電話、名下銀行帳戶等資訊,被告配合提供上開入職資料,並拍攝個人自我介紹之影片後上傳,『陳鵬煊-Xuan』便對被告宣導工作規則。於113年6月14日,『陳鵬煊-Xuan』表示:「良宇 現在有空嗎」,被告稱「有的」,『陳鵬煊-Xuan』即表示:「好 那我教妳前置作業」,並傳送BitoPro、MAX、MaiCoin、Rybit、HOYA BIT、ACE等虛擬貨幣交易所之APP截圖給被告、對其稱:「這邊幫我先到APP商店下載上述六種交易所APP,並完成註冊+身分驗證+銀行驗證,這六間都是目前台灣較常使用的交易所,都是合法正規的」、「因為不曉得你會通過哪一間審核,所以就直接全部一起辦好,一起送審,看哪一間先過,不然你等一間要兩三天,沒過再註冊下一間,這樣會浪費很多時間掉」、「銀行都幫我綁定台銀就可以」,被告便回應:「好的 謝謝」、「我今天有辦幾個 下午上課,晚上再辦一下剩下的」,『陳鵬煊-Xuan』並隨時關心被告於虛擬貨幣平台之註冊申辦進度,並於113年6月18日對被告稱:「妳幫我在台灣銀行的APP上面找看看有沒有可以線上綁約定帳戶的地方」、「綁好約定這樣子我們在購買USDT的話才不會讓妳自己要使用的時候沒額度使用」,於113年6月26日,『陳鵬煊-Xuan』詢問:「良宇 目前進度怎麼樣」,被告表示「台新銀行狀況:審核中」、「BitoPro:審核完成,可入金出金 MAX:審核被駁回,已重新上傳資料,等審核中 Rybit:審核完成,可入金出金...」。又於113年6月27日,被告詢問:「您好,想請問我最近想了一下,當時跟我說是會計的工作跟副產業管理之類的東西,現在怎麼好像變成以虛擬貨幣方面的東西,好像與我當時接受的資訊不太一樣?這感覺有點危險跟風險?」,『陳鵬煊-Xuan』解釋道:「這個就是股東的副產業是做虛擬貨幣代購的,是不會有風險,因為資金來源都是合法的」、「因為每個人虛擬貨幣的入金額度跟銀行額度都是有上限的,所以她才會找些助理來幫忙買」、「例如幣託,一天最多就是10萬了,但這對營業額來說是完全不夠的」、「一天下來可能需要幾百萬甚至幾千萬以上」、「良宇 這樣有懂嗎」,被告回應:「喔好的了解,我今天收到開戶完成,然後我等一下會去銀行做綁定約定帳戶流程,完成後會跟您說」。又於113年7月1日,被告質問:「這工作內容,我感覺與最初談的內容不太相符,我有點不想做了...」,『陳鵬煊-Xuan』回覆:「這邊都有告知過會幫忙管理副產業也告知會需要幫忙購買美金,我不曉得是什麼原因可以讓我花了一堆時間教妳 之後因為妳自己沒搞懂所以說不要做」、「至於什麼網站被封鎖,這些問題妳應該去詢問皇sir,不是問我,至於大量轉帳,妳是轉給合法的交易平台,會有甚麼問題?為什麼需要大量購買虛擬貨幣,妳自己有辦了應該也知道每個人都是有購買限制的吧?」、「如果簽了合約然後還要浪費一堆時間最後跟我說不要做,那我這邊會去提告,謝謝」,被告又詢問:「既然是幫忙購買美金,也沒提及會需要我本人的帳戶,這種會需要操作到我本人帳戶的行為,起初也沒提及到,而且美金跟虛擬貨幣兩者性質不同吧,起初並沒有提到要我買虛擬貨幣的事宜」,『陳鵬煊-Xuan』回覆:「不要一開始都沒事都自己願意接受,被人家宣導一下就覺得自己在做什麼」、「買美金不需要妳帳戶難不成需要妳去銀行買是嗎」、「妳在詢問這些問題的時候真的有思考過後再詢問嗎」、「我知道你怕變成什麼詐欺集團共犯還是怎麼樣,車手,是要你去領錢,然後拿著現金去存在別的帳戶,然後再轉金流公司洗成乾淨的錢以後再轉出來,虛擬貨幣都是跟政府配合的,你就算把髒錢打上去也是會被交易所退回,或是扣著通報165,所以沒辦法用交易所洗錢的」,被告即表示:「您好,我是良宇。這邊我很抱歉今天早上原本預期是跟您學後續操作內容,但精神狀況不太好以及一些事情讓我想得很多,導致影響我正常思考,造成您的心情不悅。可以的話請您原諒我可以嗎?我想繼續做下去,我很抱歉今天發生這件事情...」,隨後,於113年7月1日至23日此段期間,『陳鵬煊-Xuan』即開始指導被告如何於上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綁定實體帳戶及購買虛擬貨幣,並指示被告以本案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再打入指定電子錢包地址。於113年7月24日,被告傳送其台銀帳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失敗之截圖予『陳鵬煊-Xuan』,並表示:「我現在銀行狀況是這樣,今天早上也看了很多可能因素...我真的很焦慮」、「再麻煩您可不可以協助我處理 我知道您在休假但是真的很抱歉」。又於113年7月26日,被告詢問:「因為我這裡最近也有業務要去銀行跑,可能會因為這件事情有影響或是無法辦理,還有工作薪水之類的問題無法進我的帳戶,如果可以請問有辦法派其他人處理這件事情嗎?」,『陳鵬煊-Xuan』稱:「我可以大概知道一下是甚麼事情嗎」,被告表示:「銀行目前狀況就是無法賺錢出來,並且每次交易都會顯示為警示帳戶」,『陳鵬煊-Xuan』回應:「你先打電話給銀行,然後問他為什麼變成警示戶,如果有人報案就詢問地區」、「因為我不知道現在是因為一下子太多錢入款導致銀行自動維護,還是有廠商跟公司有糾紛導致報案」,被告並連日不斷請求『陳鵬煊-Xuan』協助處理,並於113年8月1日,被告詢問:「請問處理的怎麼樣了?知道是甚麼原因了嗎」,『陳鵬煊-Xuan』表示:「今天有請他們去調查了」、「那個人跟我們股東有爭執所以有去提告」、「那股東這邊會負責跟她談和解」、「你那邊不用擔心 是不會牽扯到妳」、「那個等股東跟她談好就會解開了」、「不過跑程序大概最慢要1個月」,被告回覆:「好的瞭解,謝謝您幫忙處理這件事情,最近因這件事情常常擔心,那過陣子我可能收到警察的筆錄通知,因為之前詢問過去可能會發生,如果有收到我再跟您確認如何處理」、「對了,所以這段時間我可能還是會維持警示帳戶的狀態,只能等到那邊程序結束才能解開嗎?」、「因為我下周需要去辦理學貸業務,不確定是否會影響」,『陳鵬煊-Xuan』表示:「是的」、「會需要等到解開才能辦理」、「我會想看看有沒有其他簡單一點的工作給妳」、「妳有收到通知可以看妳自己要不要去說明,我個人是會建議不要去」,被告詢問:「可是收到通知不去的話,後續會不會有警察找上門,或是更麻煩的流程出現?」,『陳鵬煊-Xuan』表示:「不會啊,那只是通知,可以不用去,因為股東跟廠商那邊撤銷這件事情也就結束了」、「會有通知,我也會通知妳」。於113年8月11日、13日,被告詢問:「請問最近有沒有什麼事我可以做的 需要我幫忙嗎?」、「暫時比較有空,有什麽需要幫忙做的嗎」,『陳鵬煊-Xuan』回應:「我還在想跟問 看妳可以幫忙做什麼簡單的事情」。又於113年8月20日,被告詢問:「請問有消息了嗎?我有需要去機關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嗎?」,『陳鵬煊-Xuan』回應:「目前等銀行通知妳就可以去銀行申請」,被告表示:「我最近要忙著辦學貸,所以很著急,才只能不斷確認是否解開了」,『陳鵬煊-Xuan』回應:「我上面就有跟你說,我們事先想辦法找到廠商請他去撤銷的,趁著並未正式受理送到地檢署之前處理」、「我今天也告知過你,現在是等銀行電話就好了」、「我預計最慢這周你就會有電話了」,被告稱:「謝謝您,打擾了」、「好的,謝謝」。又於113年8月29日至31日,被告不斷詢問『陳鵬煊-Xuan』,『陳鵬煊-Xuan』均已讀不回,『陳鵬煊-Xuan』僅於113年8月31日表示:「請問你是誰」、「不要一直騷擾我」,即未再做回應。

5.觀諸被告與『黃勤,皇sir』於113年8月31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83-291頁),被告詢問:「請問皇sir有辦法聯絡到陳鵬煊先生嗎?最近有事情找他,但又聯絡不上了」、「請問陳鵬煊先生您聯絡得到嗎?」,『黃勤,皇sir』回覆:「死了」,被告又問:「我一周前失去他的聯絡,這幾天也都試圖聯絡他,今天好不容易回覆我,卻問我是誰?」、「什麼意思?」,『黃勤,皇sir』回覆:「過世了」、「BJ4」、「RBM」,被告表示:「聽到這消息我很抱歉,但是我之前在這邊有很多事情還沒結束,請問後續的東西該如何處理?我這邊還有等他處理的事情」,『黃勤,皇sir』回覆:「還有事嗎」、「沒關係 再大的事情都不是事情了」、「因為他人已經不再了」、「年少有為」、「哀」,被告又問:「不是,請問我這裡還有業務,跟過去警示帳戶的事情,有其他人能負責嗎?」,『黃勤,皇sir』回覆:「沒人能負責了 人都死了」、「怎麼負責」、「為什麼會變成警示帳戶」、「妳做詐騙集團嗎?」、「我最討厭跟詐騙集團說話了!!!!」、「還有事情嗎」、「沒事情這裡我要封鎖了」,被告表示:「我沒有做詐騙」、「陳鵬煊先生過去是說,股東與廠商糾紛,廠商進行報案,因此我被牽連,而上周陳鵬煊先生說明廠商已經撤案,要我等待去消警」、「為什麼要封鎖呢?很多事情還沒處理完」...「我現在需要陳鵬煊先生的聯絡資料」,『黃勤,皇sir』回覆:「你去殯儀館找他大體」,被告稱「那請通知我他的地址或是殯儀館」,『黃勤,皇sir』回覆:「板橋殯儀館」、「你今天會到達說明嗎」、「我今天剛好會去」、「要不要碰面說一下」,被告表示:「我今天沒辦法到場,但您可以跟對方家人做說明,並給我聯絡資料就好了」,『黃勤,皇sir』回覆:「不會到場」、「那不用講了」、「我不會幫你傳達任何一個字」、「要就自己來」,被告詢問「可以給我板橋殯儀館的資料嗎?地址位置」,『黃勤,皇sir』回覆:「上網找」,被告又問:「我打電話過去詢問了,並沒有這個人的葬禮」、「請問你在嗎?」,『黃勤,皇sir』回覆:「今天才剛死。」、「怎麼會馬上建檔」。

6.細繹被告與『報名處-鄭鄭』、『奈奈』、『黃勤,皇sir』、『陳鵬煊-Xuan』等人之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對話日期自113年4月28日持續至同年8月31日,內容相當龐雜,且橫跨多日,被告與該等人之互動密切,對話之文字、措詞亦非制式化、機械化之內容,被告復於不同期日傳送多張照片檔案、文字檔案予對方,則雙方刻意製造上開對話紀錄內容之可能性極低,故應可採信上開對話紀錄並非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串通好後再行製造之對話內容,其真實性應無疑慮。又參以上開對話紀錄,可知本案詐欺集團先後分別以『報名處-鄭鄭』、『奈奈』之腳色誘騙被告應徵打字員之工作,並透過虛假之廠商與被告進行面試,再以語文能力不足為由,不予錄取被告。隨後,又將被告轉介給詐騙集團成員所扮演之『黃勤,皇sir』,『黃勤,皇sir』再要求被告於派遣平台上操作交易,並表示被告於平台上操作失誤,導致股東團隊損失3萬元之儲值金為由,要求被告賠償,並轉介被告予詐騙集團成員所扮演之會計人員『陳鵬煊-Xuan』,要求被告接受『陳鵬煊-Xuan』所指派之工作,以籌措用以賠償上開3萬元儲值金之款項。『陳鵬煊-Xuan』並向被告誆稱要協助股東團隊代購虛擬貨幣,且款項來源均合法無虞,被告遂依指示以其台銀帳戶作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綁定帳戶,並以被害人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考量本案詐欺集團係長時間鋪陳並編造上開縝密之腳本,輔以多人協力分工之方式誘騙被告從事本案,並利用被告經濟上困難之急迫情事及其年輕懵懂之心理狀態,進而騙取被告之信賴,實難遽認被告主觀上確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抑或有何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再者,被告為了應徵工作,均配合提供其個人真實姓名資料、身分證件資料、本人之照片、帳戶資訊、手機門號,甚至當『陳鵬煊-Xuan』謊稱:為皇E股東團隊工作之前,需要被告先提供其私人LINE帳號之密碼,以便『陳鵬煊-Xuan』登入被告之LINE帳號,藉以檢視被告於LINE平台上之交友或加入社團之情形云云,被告亦同意提供其私人LINE帳號之登入權限予『陳鵬煊-Xuan』,則倘若被告事前即對於對方之身分很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一事有所預料,卻在所不惜,又豈會毫無保留地向對方揭露上開個人資訊,甚至連自己之LINE帳號之登入密碼都一併提供給對方,則被告主觀上是否確實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顯屬有疑。此外,被告本案所提供之台銀帳戶,亦為其從事逢甲大學兼任人員及全家便利超商店員之薪資轉帳帳戶,並非閒置不使用之帳戶,且被告自陳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有申請就學貸款之需求,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為據(見本院卷第49頁),則倘若被告事前即預見對方高機率為詐欺集團成員,又豈有可能會冒著上開台銀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進而導致其薪資無法匯入該帳戶,亦無法自該帳戶提領、轉出,甚至因該帳戶被警示而無法辦理就學貸款之風險,進而從事本案,實在殊難想像,此由被告向『陳鵬煊-Xuan』表示:

「還有工作薪水之類的問題無法進我的帳戶,如果可以請問有辦法派其他人處理這件事情嗎?」、「我最近要忙著辦學貸,所以很著急,才只能不斷確認是否解開了」等語,亦可證明被告並非容任其台銀帳戶被詐欺集團利用,而隨時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其亦無所謂。又被告於發現其帳戶遭到警示後,亦未立即嚴厲質疑、譴責『陳鵬煊-Xuan』,反而是相信『陳鵬煊-Xuan』所言「那個人跟我們股東有爭執所以有去提告」、「那股東這邊會負責跟她談和解」、「你那邊不用擔心 是不會牽扯到妳」、「那個等股東跟她談好就會解開了」、「不過跑程序大概最慢要1個月」、「股東跟廠商那邊撤銷這件事情也就結束了」、「會有通知,我也會通知妳」等說詞,而誤信係股東與廠商之糾紛,始導致其帳戶被凍結,遲遲等待銀行端及『陳鵬煊-Xuan』之通知。甚至於其台銀帳戶遭警示後,仍表示:「請問最近有沒有什麽事我可以做的 需要我幫忙嗎?」、「暫時比較有空,有什麽需要幫忙做的嗎」,而詢問『陳鵬煊-Xuan』有無其他工作機會,倘若被告於案發時即有預見『陳鵬煊-Xuan』是詐欺集團成員,又怎麼還會於自身台銀帳戶遭警示後,仍向『陳鵬煊-Xuan』洽詢工作機會?則從被告此等事後舉措以觀,均能顯現被告對於『陳鵬煊-Xuan』並無足夠之戒心,即便於案發後,仍「無知」地繼續信賴『陳鵬煊-Xuan』所杜撰之詞。更甚者,當被告已聯繫不上『陳鵬煊-Xuan』,轉而向『黃勤,皇sir』求助並詢問『陳鵬煊-Xuan』之下落、聯繫方式時,『黃勤,皇sir』對其謊稱:『陳鵬煊-Xuan』已經死了,你去殯儀館找他大體,我今天剛好會去板橋殯儀館,要不要碰面一下云云,被告還一度信以為真,並稱:「聽到這消息我很抱歉」、「那請通知我他的地址或是殯儀館」、「可以給我板橋殯儀館的資料嗎?地址位置」、「我今天沒辦法到場(按即指無法前往殯儀館),但您可以跟對方家人做說明,並給我聯絡資料就好了」、「我打電話過去詢問了,並沒有這個人的葬禮」等語,在在均彰顯被告相當「天真」地信賴『黃勤,皇sir』等人之說詞,而於案發時應無預見『黃勤,皇sir』等人實為詐欺集團之成員,難認其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

7.至於雖然依據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曾受到銀行行員為反詐欺宣導,並對『黃勤,皇sir』質問:「皇sir早安,抱歉這裡我有事情跟您說,我只是個大學生,起初我是很相信您的,並且也對範疇內的事情挺積極的,而我今日也在銀行被詢問與宣導許多事情,並且由於會計內容實際工作內容,與原先內容有不同,需操作虛擬貨幣與轉帳事宜等,而讓我有了考慮猶豫。」、「為什麼舊網站會突然被封鎖?就是這點開始讓我開始慌張...」,及向『陳鵬煊-Xuan』質問:「您好,想請問我最近想了一下,當時跟我說是會計的工作跟副產業管理之類的東西,現在怎麼好像變成以虛擬貨幣方面的東西,好像宇我當時接受的資訊不太一樣?這感覺有點危險跟風險?」、「這工作內容,我感覺與最初談的內容不太相符,我有點不想做了...」。惟查,『黃勤,皇sir』亦向其恫嚇稱:「退出麻煩妳歸還 你操作失利的三萬」、「你虧損的確實是團隊幫你儲值進入的金額」、「麻煩做歸還 不然我報警處理」、「侵占 詐欺 三人以上 組織犯罪條例應該也會成立」、「讓你法院跑的夠一點」、「麻煩做歸還 不然我報警處理」、「如果妳沒有跟會計講好 我晚點就交代律師團了」,並解釋道:「你玩線上遊戲 是不是會更新維護?」、「再來平台也不是我團隊架設的」、「我怎麼知道

他什麼時候會維護呢?」等語,被告則回應:「可以請您先不要報警嗎?我這邊是真的在協調跟理解中,我並沒有要侵占詐欺等行為的想法」、「我很抱歉,最近事情發生有點多,精神不太好」等語。又『陳鵬煊-Xuan』亦對被告解釋道:「這個就是股東的副產業是做虛擬貨幣代購的,是不會有風險,因為資金來源都是合法的」、「因為每個人虛擬貨幣的入金額度跟銀行額度都是有上限的,所以她才會找些助理來幫忙買」、「例如幣託,一天最多就是10萬了,但這對營業額來說是完全不夠的」、「一天下來可能需要幾百萬甚至幾千萬以上」、「妳是轉給合法的交易平台,會有甚麼問題?為什麼需要大量購買虛擬貨幣,妳自己有辦了應該也知道每個人都是有購買限制的吧?」、「虛擬貨幣都是跟政府配合的,你就算把髒錢打上去也是會被交易所退回,或是扣著通報165,所以沒辦法用交易所洗錢的」等語,同時亦恫嚇稱:「如果簽了合約然後還要浪費一堆時間最後跟我說不要做,那我這邊會去提告,謝謝」,被告則回應:「您好,我是良宇。這邊我很抱歉今天早上原本預期是跟您學後續操作內容,但精神狀況不太好以及一些事情讓我想得很多,導致影響我正常思考,造成您的心情不悅。可以的話請您原諒我可以嗎?我想繼續做下去,我很抱歉今天發生這件事情...」。從而,被告雖然曾經懷疑過『陳鵬煊-Xuan』所指示之工作內容,及質疑預計匯入其台銀帳戶用以購買泰達幣之款項來源之正當性,然而,『陳鵬煊-Xuan』、『黃勤,皇sir』有具體向其釋疑,而澄清其疑惑,而縱使『陳鵬煊-Xuan』、『黃勤,皇sir』之解釋未必合理,惟被告當時僅為一名大學在學生,工作經驗亦非豐富,確實有受到『陳鵬煊-Xuan』、『黃勤,皇sir』之上開解釋所誤導,進而信賴渠等所言內容之可能;況且,『陳鵬煊-Xuan』、『黃勤,皇sir』更虛構被告於派遣平台操作失誤,須加以賠償股東損失之3萬元之情節,而揚言要報警,並對被告提告詐欺、侵占等罪名,利用被告家境清寒而無力賠償之急迫情境,及年輕懵懂之心理狀態,使被告因懼怕遭受索賠或背負罪責,進而同意繼續為『陳鵬煊-Xuan』從事本案之工作,而賺取『黃勤,皇sir』所虛構之3萬元操作損失之賠償金。而倘若被告於案發時已然預見『黃勤,皇sir』、『陳鵬煊-Xuan』很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又豈會擔心、畏懼渠等是否報警,及渠等所揚言要提告之內容,則從被告仍然很畏懼『黃勤,皇sir』可能對其提告、控訴侵占3萬元一事,甚至向渠等道歉之反應來觀察,被告當時應該並未預見『黃勤,皇sir』、『陳鵬煊-Xuan』很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一事。是以,本院認為,本案尚不能因為銀行行員曾對被告從事反詐騙宣導,以及被告曾向『黃勤,皇sir』、『陳鵬煊-Xuan』提出前揭疑問,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犯意,或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併此敘明。

(四)又查被告於案發時年僅22歲,此有其個人戶役政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且被告自陳目前就讀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碩士班1年級,在校內擔任課程助教等語(見偵49089卷第19頁、本院卷第438頁),復參以被告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21頁),可知被告僅有投保勞保於逢甲大學擔任兼任人員及投保勞保於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部分工時之兼差工作等情,則本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工作資歷尚淺,顯然涉世未深,且無論被告所主修之專業領域或過去工作之經歷,均非金融或犯罪偵查相關領域,再者,被告過去毫無前科,先前並無因詐欺等案件,遭受偵辦之經驗,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則衡酌被告之學經歷、工作經驗、生活環境背景均屬單純,則其辯稱於行為時,事先未能預見其所提供之台銀帳戶可能遭挪為詐騙、洗錢等不法目的使用,而無主觀犯意乙節,應非子虛。

(五)又公訴人雖提出告訴人丁○○、乙○○、丙○○、亞漩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之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各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或匯款紀錄、各派出所之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式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為據。然而,此亦僅能證明各告訴人確實有遭騙取款項並匯入被告之台銀帳戶,及其等報案之經過,以及匯入上開台銀帳戶之受騙款項係由被告轉匯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用以購買泰達幣等情,然而,不足以憑藉此等證據資料,用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故不能貿然對被告以上開罪名相繩,另此敘明。

(六)綜上各節,本院以為,本案依據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仍無法排除被告事前並未預料到其帳戶可能遭違法使用,亦未事先預見『黃勤,皇sir』、『陳鵬煊-Xuan』等人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而遭騙取上開帳戶資料並遭利用從事本案行為之可能性,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惟有利被告之認定原則,不能貿然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對被告相繩。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相關事證,並未使本院就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之犯罪既然無法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及檢察官張良旭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證據出處 1 丁○○ 113年7月3日 18時23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1.證人丁○○於警詢之證述( 偵49089卷第33-3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式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089卷第109-114、117-119頁) 3.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資產變動紀錄截圖(偵49089卷第41-49頁) 4.被告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9089卷第13-17頁) 113年7月3日 18時24分 5萬元 113年7月4日 0時7分 5萬元 113年7月4日 0時8分 4萬8,000元 113年7月4日 0時10分 2,000元 2 乙○○ 113年7月16日 23時12分 3萬元 1.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偵49089卷第57-61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式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9089卷第125、127-130、135-140、145-147頁) 3.中國信託銀行網銀匯款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49089卷第63-69、75-91頁) 4.被告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9089卷第13-17頁) 113年7月19日 15時13分 10萬元 113年7月19日 15時14分 10萬元 113年7月20日 21時12分 10萬元 113年7月20日 21時13分 10萬元 113年7月21日 22時12分 10萬元 113年7月21日 22時12分 10萬元 113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萬元 113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萬元 3 丙○○ 113年7月21日 18時54分 2萬元 1.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偵49089卷第93-9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式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089卷第151、153、155-161頁) 3.LINE對話紀錄、銀行往來明截圖(偵49089卷第99-103頁) 4.被告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9089卷第13-17頁) 113年7月21日 21時54分 3萬元 113年7月22日 16時0分 5萬元 113年7月22日 16時2分 4萬元 113年7月22日 16時9分 10萬元 113年7月21日 16時43分 5萬元 113年7月21日 16時43分 1萬元 4 亞漩 113年7月11日 20時55分 5萬元 1.證人亞漩於警詢之證述(偵6995卷第25-2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995卷第23、33-36、39-41頁) 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6995卷第29-32頁) 4.被告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9089卷第13-17頁) 113年7月11日 20時56分 5萬元 113年7月12日 22時45分 3萬元 113年7月12日 22時46分 3萬元 113年7月17日 17時43分 5萬元 113年7月17日 17時44分 5萬元 113年7月17日 19時10分 1萬7,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