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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31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31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睿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92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707號、114年度偵字第74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7927、52463、55013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7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前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A04及其他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A07因而向不知情之友人蔡名亮、王宥勝、溫佩珊、賴緯翔、潘繹家等人(下稱蔡名亮等人),商借如附表1編號1至2、5至8所示帳戶(A07就此部分是否另涉對於蔡名亮等人詐欺或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等犯行,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再將包含自己所持用之帳戶在內之附表1所示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用以向受害人收取匯款所用。A07、A04及於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邱沁宜」、「魏裕倉」等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邱沁宜」在社群網站上刊登不實之投資訊息(無證據證明A07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待A06上網瀏覽後依該訊息上所刊之通訊軟體LINE連繫方式與「邱沁宜」聯繫,並由「邱沁宜」將其加入不詳投資群組,並推送「魏裕倉」之人聯絡資訊與A06聯繫,「魏裕倉」遂提供虛假之京德投資、永慈投資公司網站供A06交易,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1所示帳戶。再由A07自行或委由附表1所示之人提領後,交由A07收取,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隠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A06無法取回詐欺集團成員所稱之獲利而警覺受騙,經報警偵辦,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A06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被告A07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31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向友人蔡名亮等人商借如附表1編號1至2、5至8所示帳戶,再將附表1所示帳戶提供予A04,用以收取款項,並由附表1所示之人提領或由被告自行提領款項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19頁),然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朋友叫A04,於112年2月間向我借款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我拿現金給他,他說他的貸款下來馬上可以還我,後來在同年11月,A04有陸續還我錢,我請A04還我現金,他說可以用朋友的帳戶轉錢給我,因為每日存款上限,所以他叫我用其他朋友的帳戶給他存入,A04至112年11月起會告訴我說要還多少錢,我們是透過通訊軟體的通話功能聯絡,因為他只有中國信託、台新銀行的帳戶,所以問我是否有這幾家的帳戶,我才會去跟我朋友借這些帳戶,我借A04的錢是我自己存款,還有部分貸款來的。A04會一直換他的帳號,所以我目前沒有他的通聯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然查:

㈠告訴人A06有於上開時、地,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

陷於錯誤,於附表1所示時點,匯款至附表1所示帳戶內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述明確,而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向友人蔡名亮等人商借如附表1編號1至2、5至8所示帳戶,再將附表1所示帳戶提供予A04,用以收取告訴人匯入款項,並由附表1所示之人提領或由被告自行提領款項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附表2所示之人供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1「卷證出處」欄所載證據在卷可參,就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於113年4月19日警詢中稱:112年11月初,A04說要還我

錢,他欠我190萬元,他一開始說要用別人的帳號轉給我,我跟他說不要,我只要他用自己的帳號轉給我,他跟我說他的帳號有問題,無法轉帳,他跟我是否可以面對面還清欠款,他說他在忙上班沒時間,他就叫我給他台新銀行、中信銀行的帳戶,他用自存的方式轉帳給我,他分了很多天轉帳給我,從11月8日起陸陸續續轉帳給我,我在113年1月12日發現錢不能領,打去台新銀行問才知道我的帳戶被警示,我就打電話去問A04這件事,他說他是叫他媽媽去自存,不會有問題,他就說他都會在,有問題他都可以解釋等語(見屏東分局警卷第6頁);於同年5月14日警詢時,亦為相類之供述,然補充A04除了存錢到我的帳戶、我朋友的帳戶還有拿現金給我,到112年12月中他透過上開方式將債務還清了等語(見偵字第52463號卷第32頁);於同年5月25日警詢中為相類似之供述,然稱係由被告自己提議以無卡自存方式還款,並補充借款緣由,係與A04於112年2月中有一次在臺中喝酒遇到,他說要開佛牌店,要跟我借50萬元,我一開始拒絕他,後來他一直盧我,還改口說要跟我借190萬元,我想說認識他很久,他又說貸款下來就會馬上還我錢,借給他之後他就消失了,一直到同年9月左右才聯繫上他等語(見偵字第31921號卷第53頁);同年7月12日偵查中稱:我是在112年2月借款190萬元給A04,確切日期忘記了,190萬元的來源是現金還有貸款,是於111年11月間向國泰世華銀行車貸,剛好身上有留錢,A04寫了1張借據,後來A04還完款的時候打視訊電話給我,我當面撕掉了(見偵字第31921號卷第201至202頁);同年8月7日偵查中又稱:(檢察官問:A04欠你190萬元的證據?你從前案到現在都未提出?)是我要帶過來嗎?(見偵字第37927號卷第107至108頁);114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檢察事務官問:潘繹家表示,曾於112年11月18日將其申請之中信銀行帳戶提供給你,因為你太太蔡盈紫向他買東西,要付貨款,有何意見?)是。我跟我太太一起買,我要付錢所以跟潘繹家要帳戶匯款,是購買零食、衣服,共3萬多,當時匯款3萬元給他,我有A04自存3萬給他,因為A04要還我錢,剛好我要付錢給潘繹家,我跟A04說幫我多存一個帳號,我就把潘繹家的帳號給A04等語(見偵緝字第8號卷第88至89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相類似的陳述,並稱:190萬元是我平常放在家裡,所以沒有提領記錄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則稱:

我沒有跟A04討債的對話,因為A04一直換帳號,而且都沒有回應,後面很難聯繫他;之前有換手機,所以沒有記錄了;(受命法官問:錢從何處而來借給A04?)我之前賺的及貸款,我向國泰銀行貸款,我記得借了8、90萬元,我只有銀行叫我每個月還多少錢的資料,但借多少錢因為很久所以忘記了;(受命法官問:如果不接受A04用家人的帳戶轉帳,用無卡自存不是更無法溯源?)因為他說他的帳號有問題,他自己本人去存,他拍存款單給我拍到女生的手,他說那個女生是他母親,因為他很忙走不開等語(見本院卷第320至321頁),被告上開辯詞有諸多矛盾之處:首先,被告稱僅接受A04以自己名義匯款,遭A04拒絕後卻又同意A04以無卡自存方式還款,被告自陳要求A04以個人帳戶還款,係為避免不知道A04款項來源(見本院卷第321頁),顯見其主觀上對於所收取之款項可能涉及不法有所預見,嗣後卻同意A04以更難溯源之無卡存款方式還款,其供述存在內在矛盾,顯有疑義;其次,其於警詢中稱,稱A04借款原因係要開佛牌店,一開始要借款50萬元,為被告所拒絕,嗣後卻同意出借高達190萬元,其中轉折未為合理說明,且被告在行為時為年滿29歲有工作經驗之成年人,出借高達190萬元與他人,不僅未收取擔保品,僅以借據為證,顯然與交易常態有違;最後,被告一再辯稱自己有借款190萬元與A04,並稱款項係貸款而來,本案附表1所示款項均為A04還款之款項等語,然常人貸款必有所用,被告自113年4月第一次警詢筆錄迄本院辯論終結之115年8月5日,長達2年時間,未曾具體說明包含出借款項與A04之借款期間、利息、擔保品等細節,更未曾說明為何願置自己資金需求於不顧,將貸得款項出借他人,顯有違常,所辯均不可採。

⒉再者,詐欺集團以他人帳戶供作款項出入之人頭帳戶,必定

會先取得帳戶申請人之同意或實質掌控該帳戶,否則若帳戶申請人辦理掛失止付,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即遭凍結無法提領,而帳戶申請人反可輕易藉由辦理補發存摺、金融卡、變更印鑑及密碼,將款項提領一空,詐欺集團成員精心策劃詐騙之成果將因金融帳戶資料來源取得之不可靠性,無法順利領得詐欺款項,而導致心血功虧一簣,詐欺集團當無甘冒此風險之理。本件告訴人於附表1所示時點,匯款至附表1所示帳戶之款項,均係因詐欺集團詐術、陷於錯誤所致,已認定如前,告訴人於警詢時共計列出51筆匯款,其中高達42筆匯入附表1所示帳戶內,此有告訴人提出之明細表及附表1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就次數而言比例高達百分之82,被告又自陳除其自身帳戶外,其餘帳戶均為其向友人商借,然如被告與詐欺集團並無犯意聯絡,詐欺集團豈有可能為人作嫁,將自己精心設計所得之犯罪所得拱手讓人,使被告無端獲得高達126萬元之犯罪所得。被告自始均稱本案款項與A04相關,前後一致,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提出視訊影片一則,經本院勘驗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與被告對話之男子自稱為A04,並明確說出A04母親之姓名,應認確實係A04無訛;A04雖於本院審理程序中雖否認該影片為其與被告對話,辯稱:自己於112年6月至114年10月出境至柬埔寨遭人囚禁、轉賣,沒有辦法使用自己手機等語,然面對本院訊問為何影片中人可以得知其母親舊名時,先稱應係因自己將護照、身分證交出,卻又稱交出之身分證上母親已改名為「軒紫蛉」等語(見本院卷第241至244、246至247頁),其否認該影片為其本人顯然不實。而詐欺集團為旗下共犯偽造虛假工作契約、對話記錄,用以掩飾下游共犯犯行之情形,於實務上屢見不鮮,被告辯稱借貸與A04不可採之理由,前已說明,是以【附件】勘驗結果中,雙方縱使提及A04母親自存等語,亦應認僅係其等事後為掩飾犯行、故佈疑陣所為之內容,顯不可採,證人A04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為避免自己犯行遭受追訴,而為不實陳述,亦為事理之常。是以應認被告與A04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應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空言所辯顯無足採,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洗錢防制法部分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就罪刑有關事項綜合檢驗之結果而為比較。而刑法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以比較之。次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科刑限制,以前置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為例,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該條項之規定,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對法院之刑罰裁量權加以限制,已實質影響舊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16日修正通過,並

經總統於同年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⑶被告本案犯行,洗錢之標的未達1億元,且被告自偵查迄本院

審理時,始終否認犯行,並受有126萬之犯罪所得,並未繳回,無分新舊法均無上開自白減輕規定之適用,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若適用舊法則其處斷刑範圍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若適用新法,則處斷刑上限為範圍為有期徒刑5年,故應以新法有利而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

令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嗣該條例修正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50條,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令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

⑵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前段則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惟前開規定係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提高法定刑度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被告本案犯行收取之款項達126萬元,被告行為時並不符合上述規定,依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之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逕行適用被告行為時所無之前開規定論罪處罰,特予指明。⑶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同條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已將自白減免其刑之要件嚴格化,且法律效果修正為法院裁量是否減免刑責,是新法較不利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規定。㈡論罪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該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係集多人之力而成之集體犯罪,非僅憑一人之力所能遂行,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觀察告訴人遭詐過程,分工之人至少包含扮演「邱沁宜」、「魏裕倉」等負責對告訴人施以詐術,引導其匯款之人,A04及本案被告,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至少3人以上無訛。又該詐欺集團係以向被害人實施詐術詐取財物為目的,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足認被告加入之詐欺集團具有持續性,又上開詐欺集團以實施詐術方式,至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附表1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1所示帳戶,足認上開詐欺集團具有牟利性,自屬3人以上共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相屬契合。

⒉被告自行及委由附表1所示之人提領款項之目的,在於製造金

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以求終局取得詐欺犯罪所得。從而,被告主觀上自有掩飾或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意,客觀上亦已製造金流斷點之風險,非單純處分贓物可以比擬,洵屬著手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並已合致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⒊核被告所為,係犯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⒋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最先繫屬者為本案,此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罪,係以取得他人受詐欺財物為最終目的,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公訴意旨雖記載被告本案犯行另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要件,然衡以詐欺集團之行騙手法花樣百出,並非詐欺集團即當然使用相同手法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被告擔任車手角色,屬於該詐欺取財集團底層角色,對於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利用何種方式詐欺告訴人,尚難知悉;況卷內亦無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知悉告訴人遭詐騙具體情節,從而,被告是否知悉詐欺集團成員係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方式為上開詐欺犯行,顯有疑義。公訴意旨就此部分被告所為尚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容有誤會,此為加重要件之減縮,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公訴意旨漏未記載,本院亦未諭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名,然此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輕罪,本院已就上開全部犯罪事實為實質調查,無礙被告防禦,併予敘明。

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蔡名亮等人為其收取及提領款項,為間接正犯。

⒎被告與A04、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⒏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707號、114年度

偵字第74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7927、52463、55013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538號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附此敘明。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自己

勞力獲取所需,竟圖謀非法所得,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組成之詐騙集團,共同為本案犯行,並負責擔任車手之工作,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自應予以非難;被告向友人蔡名亮等人商借如附表1編號1至2、5至8所示帳戶,共計收取高達126萬元之犯罪所得,卻又否認犯行,應認其犯後態度不佳;衡以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323至3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陳,附表1所示款項均在其身上(見本院卷第321頁),應認被告就本案受有126萬元犯罪所得,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證人A04於本院115年6月8日經具結後所為證述,有前述與客觀事證不符、前後矛盾、有違常理之處,則其是否有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嫌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爰依職權告發,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書鳴、陳麗琇、鍾葦怡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明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佳紋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編號 告訴人 人頭帳戶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案號 卷證出處 1 A06 (提告) 蔡名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1月15日20時41分許 ②112年11月17日18時53分許 ③112年11月18日14時40分許 ④112年11月19日20時21分許 ⑤112年11月23日14時15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921號 1.證人即告訴人A06警詢(見偵字第31921號卷第85至87頁、偵字第37927號卷第79至81頁) 2.告訴人A06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31921號卷第105至112、159至161頁) 3.A06提供之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存摺影本、銀行ATM交易明細、收據、匯出匯款憑證(見偵字第31921號卷第113至139、153至157頁) 4.A06與詐欺集團成員「邱沁宜、「魏裕倉」間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見偵字第31921號卷第141至151頁) 5.蔡名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1921號卷第77至80頁) 6.王宥勝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1921號卷第81至83頁) 7.A07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屏東分局警卷第15至17頁反面) 8.A07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屏東分局警卷第18至19頁) 9.溫佩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旗山分局警卷第12至13頁) 10.溫佩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旗山分局警卷第14至16頁) 11.賴緯翔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463號卷第135至139頁) 12.潘繹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屏東分局警卷二第30至40頁) 2 王宥勝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1月11日18時13分許 ②112年11月12日19時6分許 ③112年11月16日14時7分許 ④112年11月17日19時10分許 ⑤112年11月20日19時23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3 A07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1月8日 18時57分許 ②112年11月15日20時39分許 ③112年11月17日18時51分許 ④112年11月18日14時38分許 ⑤112年11月19日20時19分許 ⑥112年11月23日14時14分許 ⑦112年11月24日13時58分許 ⑧112年11月25日11時6分許 ⑨112年11月26日16時56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⑥3萬元 ⑦3萬元 ⑧3萬元 ⑨3萬元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707號 4 A07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1月11日 18時15分許 ②112年11月12日19時11分許 ③112年11月16日14時2分許 ④112年11月18日14時54分許 ⑤112年11月24日13時44分許 ⑥112年11月25日10時52分許 ⑦112年11月26日16時34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⑥3萬元 ⑦3萬元 5 溫佩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1月24日 13時46分許 ②112年11月25日10時53分許 ③112年11月26日16時3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927號、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538號 6 溫佩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1月24日 13時59分許 ②112年11月25日11時7分許 ③112年11月26日16時5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7 賴緯翔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1月11日 18時7分許 ②112年11月12日19時4分許 ③112年11月16日14時許 ④112年11月17日19時5分許 ⑤112年11月18日14時52分許 ⑥112年11月20日19時18分許 ⑦112年11月24日13時42分許 ⑧112年11月25日10時50分許 ⑨112年11月26日16時3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⑥3萬元 ⑦3萬元 ⑧3萬元 ⑨3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463、55013號 8 潘繹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8日 14時36分許 3萬元 屏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424號【附表2】編號 姓名 出證日期 卷頁出處 1 證人 蔡名亮 113.04.01日警詢 偵字第31921號卷第61至64頁 113.06.26日偵訊 偵字第31921號卷第187至189頁 2 證人 王宥勝 113.04.01日警詢 偵字第31921號卷第69至72頁 113.06.26日偵訊 偵字第31921號卷第187至189頁 3 證人 A06 113.01.01日警詢 偵字第31921號卷第85至87頁 屏東分局警卷第22至23頁 偵字第37927號卷第63至65頁 旗山分局警卷第23至25頁 偵字第52463號卷第219至223頁 偵字第55013號卷第78至80頁 屏東分局警卷二第5至6頁 113.01.11日警詢(一) 偵字第31921號卷第89至100頁 屏東分局警卷第24至29頁反面 偵字第37927號卷第67至78頁 旗山分局警卷第27至38頁 偵字第52463號卷第261至272頁 屏東分局警卷二第7至12頁 113.01.11日警詢(二) 偵字第37927號卷第79至81頁 旗山分局警卷第39至40頁 偵字第52463號卷第273至274頁 4 證人 溫佩珊 113.01.26日警詢 偵字第37927號卷第45至46頁 113.02.15日警詢 旗山分局警卷第3至7頁 113.08.07日偵訊 偵字第37927號卷第107至108頁 偵字第14538號卷第45至47頁 5 證人即 同案被告 賴緯翔 113.01.24日警詢 偵字第55013號卷第39至40頁 113.04.07日警詢(一) 偵字第52463號卷第43至49頁 113.04.07日警詢(二) 偵字第52463號卷第51至53頁 113.06.22日警詢(一) 偵字第55013號卷第41至44頁 113.06.22日警詢(二) 偵字第52463號卷第59至62頁 113.07.17日警詢(一) 偵字第55013號卷第45至49頁 113.07.17日警詢(二) 偵字第52463號卷第63至67頁 6 證人即 另案被告 潘繹家 113.01.26日警詢 偵緝字第8號卷第78至79頁 113.12.11日警詢 偵緝字第8號卷第4至5、44至45頁 113.12.11日檢事官詢問 偵緝字第8號卷第22至23頁【附件】

(壹)本院卷A07刑事陳報狀提供之視訊對話光碟檔案內A07.MOV檔案,勘驗如下: (一)A07.MOV檔案該檔案全長約14分25秒,檔案為1男子於車上持手機撥打視訊電話予另1名男子,過程採一問一答方式,勘驗重點結果如下: 問:ㄟ,兄弟。我問你喔,你媽是哪裡人? 答:你說哪一個? 問:什麼哪一個? 答:...你那個帳號的嗎?入你那個帳號的嗎? 問:你媽不是只有一個嗎?不然幾個? 答:沒有啦,你問我媽哪裡人? 問:對啊? 答:高雄。高雄人。 問:那你媽住哪裡? 答:高雄啊。 問:住高雄,啊你那時候跟我... 答:戶籍地在高雄。 問:啊你那時候跟我講說,你媽不是,你那個欠我的錢,不是你媽自己去自存的嘛? 答:對啊。 問:對啊?那我問一下你媽這樣,真的是你媽自己去存的嗎? 答:是不是帳號出了問題還是怎麼了? 問:對啊,因為我今天,因為我收到通知我的帳戶被凍結啊。我朋友的帳戶也被凍結了,我想跟你瞭解一下,你那幾筆到底是你媽去存的還是怎樣? 答:如果、如果...(一句聽不清楚)我還會去找你?你記得嗎?我還一直留言給你? 問:我知道啊,我在韓國啊。 答:嘿,我知道,因為我都一直跟你保持聯絡,如果今天我有在幹嘛還是怎樣的話,我、我大致上我可以把你封鎖,因為說,時間差不多了,我該把你怎樣?該離你而去?你懂我意思?但是我沒有啊,我一直都有在找你啊。 問:沒有啊,為什麼我今天打給你... 答:我一直都有在找你啊。 問:我打你的LINE都沒有接?喂? 答:沒有,網路不穩,剛剛網路不穩,這裡的網路很差。 問:啊我打你的LINE怎麼沒有接? 答:我跟你講我這邊,我同事可以幫我作證我手機丟了好幾次,真的我LINE丟了好幾次。有同事可以幫我作證的。 問:不是,啊為什麼,不是,因為我今天接到、接到... 答:你記不記得有一次我直接拿身份證、護照讓你看?有沒有? 問:我知道啊。不是、不是,兄弟你聽我說因為我現在遇到一個問題,我的帳號莫名其妙被凍結,因為我根本沒有七堵的朋友,只有你說你媽媽那時候在七堵? 答:啊所以是七堵那邊訊號發出來的?是這樣子嗎? 問:什麼?什麼訊號發出來?你在講什麼東西? 答:是七堵、七堵那邊派出所把你凍結的? 問:對啊。啊你還我錢為什麼會這樣?你說那是你媽媽唉? 答:嗯。問:對啊。 答:是我媽沒錯,是我媽去,一直以來都是我媽去。 問:沒有,我只想,因為我現在,我今天已經打很多電話了,我打去警察局,打去165,我問很多,他說目前不知道是哪一筆,但是我目前瞭解起來,因為我只有跟,那時候你說自存,所以我才跟我朋友借帳戶來幫忙收的? 答:對啊、對啊、對啊、對啊。問:對啊,那為什麼、為什麼連他們的都凍結,我想瞭解這個?你到底是幹嘛? 答:他們的也凍結? 問:對啊。 答:只有一個? 問:對啊。 答:還是全部? 問:對啊。你到底在搞什麼? 答:沒有,兄弟,說真的, 如果說這件事情... 問:我這樣講啦,因為我的、因為我的戶頭啦,我的戶頭只有我網路上買東西,還有我自己家人,我會打錢給他們,沒有其他什麼人會存錢給我,你懂我意思嗎?而且我也沒有朋友在七堵,你看要不要先跟你媽媽聯繫還是怎樣?你到底什麼意思我都搞不懂了。那你現在的LINE... 答:沒有,兄弟,你現在那邊,你現在是... 問:我的錢全部都被凍結了啊。對啊,我在等開庭啊。我現在有在等開庭啊。因為我今天有打去問啦,我要領錢我沒有辦法領啊。我也很納悶阿。啊說到大家都說是兄弟,怎麼會做到這樣?你身份證我看一下? 答:我身份證沒帶唉,我身份證...(起身)唉,等我等我等我。沒有兄弟說真的你也不用一直這樣,對啦,該怎麼樣,我會給你,好不好? 問:不是什麼面對不面對,為什麼你說... 答:我直接出面就是讓你可以交人、交代,好,沒有關係,你直接把我交出去,我直接電話中跟警察說對,沒錯是我,然後我直接回臺灣,直接把我抓進去就好了,就是我跟你那群兄弟完全沒有關係,這樣就好,你不用...。兄弟,我說真的,我真的把你當兄弟,啊今天你要一直跟我對什麼戶口名簿、身份證什麼,我都有讓你對過,那今天出事了,啊你說真的是那個七堵那邊,剛好我媽又去七堵,那好、那這樣子的話,那你直接把我交出去,反正到時候警察局你直接當面打視訊,是我做的。我會認啦,這樣好不好。 問:不是,我這樣真的有一個很奇怪的,為什麼你說你媽去存的,為什麼帳戶會有問題,我真的我不懂啊。 答:我不懂,我也不懂啊,為什麼她去存會變成你帳戶有問題,如果是用匯的,可能是我媽那邊出了問題,有機會,但她是直接用自存的方式,怎麼會這樣子出問題,我覺得很納悶,我不知道。但是如果說你堅持是說是七堵那邊警察局發、給你凍結,那就剛好,你說剛好我也七堵、好,那跑不掉了,那沒關係,那你直接把我交出去,因為兄弟,你直接把我交出去就好了,我直接就警察局視訊說是我做的,我身份證拿著,我是A04,今天這5個帳戶是我使用的,這樣就好了,可不可以?你覺得咧,沒關係你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我負責到底? 問:你負責到底,我CALL你你又沒有回我?你負責到底? 答:沒有啦,你手機,你就一陣子都沒有回? 問:啊我就說我在韓國。 答:啊我不知道。 問:沒有這次,啊對你說... 答:沒有,要不你想一下,我們今天事情就是演變成說,我要不要出來擔,我要不要出來認啦,不要說我要不要出來擔,我出來認,認你這5個帳戶,是我做使用,讓你可以繼續的營業... 問:什麼營業什麼?沒有,你說什麼5個帳戶,是因為你那個錢你要還我,啊不然ㄟ,奇怪了。 答:對對對,就要還你啦,就是這樣啊。啊沒有,還你的話... 問:你把你的LINE念給我?我加你? 答:LINE,等一下喔,我念給你,你找我是要打LINE還是怎樣? 問:對啊?我打LINE啊? 答:等下、等下。 問:留你自己跟你家人通話的啦。 答:你先加一下ID:857L... 問:857L? 答:小寫L,你看數字, 問:是不是是什麼意思? 答:蛤? 問:什麼我看是不是? 答:姓魏的,姓蔣、蔣受成(音譯)對嗎? 問:蔣受成,你又用假帳號了,是不是? 答:沒有啦,這是我現在新開的帳號咩。我手機不見咩。我現在傳訊息給你了啦。等一下啦、等一下啦。對啊,857,通話中可以打、傳...對857L,小寫l,857小寫的l。 問:好,我加你。 答:好,有嗎?沒有頭貼的,受成(音譯) 問:我加你了。 答:可是我這邊沒有那個ㄝ。 問:有啊。答:ID啊,有嗎? 問:有,我加上了。 答:好,你密我一下。 問:密了。 答:啊我這邊沒收到ㄝ? 問:怎麼可能沒收到? 答:真的阿,857L啊,真的沒收到啊? 問:怎麼可能沒收到? 答:我真的沒收到啊! 問:是你有去加那邊看,去確認好友啊。 答:有啦。真的沒有。 問:反正這支、反正這支還是你的電話嘛? 答:對,這支可以找到我的人,就直接可以聯繫上我的。 問:嗯。答:對、你的LINE等一下我研究一下,因為我這裡真的沒有你的.. .問:所以我問一下、我問一下你那時候還我的錢,那些帳戶、就是我朋友的帳戶,你都是叫你媽去自存的對嗎?(約09:15秒) 答:對啊、嘿阿,因為只有她會用這個啊。 問:你要確定喔? 答:我確、我確定。 問:那為什麼我...不是啊,我現在就搞不懂這個什麼情況啊。 答:我就...,嘿阿,所以說,如果要快一點處理的話就是因為你朋友那邊就是有壓力,(一句聽不清楚),就是直接、直接認吧,直接就是這樣子處理,會比較順吧。啊然後說,如果你朋友那邊不爽還是怎麼樣,就看要賠多少,還是怎麼樣?我都可以,就是讓你趕快好好處理完還是怎麼樣,啊因為你,因為你現在想說、你現在想說你不知道現在什麼情況,我自己也不知道啊,我一頭霧水,我之前.. 問:沒有啊,你可以打給你媽啊? 答:我知道,我現在就是,你現在就是要我打給我媽還是怎麼樣?還是叫我媽打給你怎麼樣,我不知道啊。現在什麼情況。 問:不是啊,你問你媽說為什麼她要去舉報?那不是你媽嗎? 答:舉報?我媽去舉報? 問:啊不然我為什麼我帳戶被凍結?你好像還沒有搞清楚狀況ㄝ? 答:她去匯錢給你,還去舉報你,不會吧。 問:啊不然為什麼我帳戶被凍結了。 答:我也不懂啊,真的我那ㄟ知、我真的不懂啊。 問:你不懂? 答:我真的不懂啊? 問:怎麼可能,我今天打去他就這樣講的,165就這樣講的。 答:就是說帳戶被凍結,就是自己人去舉報?只有這個原因嗎? 問:對啊,因為他說我接了什麼不法款項、什麼800多萬,什麼東西的啊?什麼總共800多萬?我是其中幾個帳戶啊?所以他才把我、才把我帳戶凍結啊,因為這個是,因為我的台新被凍結之後,我去問台新說為什麼不能領錢?他叫我打去七堵分局,我打去了,七堵分局叫我打165,我去問的,問出來的? 答:那所以?沒有,那兄弟你現在要我怎麼做? 問:什麼我要你怎麼做?你要出來,這個事情應該是你要出來解釋吧? 答:對、啊我就是,像我剛才跟你說的就是這樣子嘛。 問:怎樣子? 答:我覺得... 問:啊你,所以這個錢到底是什麼錢? 答:是我媽的錢。 問:你媽的錢?阿你媽的錢為什麼會卡那什麼700多、800多萬什麼東西? 答:我不知道。 問:嗯。 答:我的不知道。但...。 問:你媽叫什麼名字?你媽叫什麼名字? 答:軒偉君(音譯) 問:哪一個「軒」? 答:車干「軒」。 問:軒偉君? 答:車干「軒」。 問:軒偉君?好沒關係啊,我看,我等、我等票來的時候我再看是怎樣啊?因為我直接講啦,我大概百分之百確定是你媽存的那幾筆啦? 答:百分之百? 問:對。因為我那之後都沒有人再存錢了,只有我自己拿著卡片去存的。 答:嗯。 問:對。 答:喔,那之後傳票會...(聽不清楚)還是會怎樣? 問:傳票來之後會開庭啊? 答:開庭之後會有答案嗎? 問:開庭要你去解釋啊,你怎麼會問我這個問題?你自己去做什麼,你自己都不知道嗎? 答:好,所以說開庭的話,大概什麼時候啊? 問:傳票就還沒來,我當然不知道,我是今天我才發現我帳戶被凍結了。 答:嗯。 問:對。所以如果有問題的話,你也會回來、你也會回來作證是嗎?因為那個我今天打去問的時候,他就只有說要等傳票,那我也不知道後續有什麼?對。 答:好、沒問題、沒問題啊。 問:瞭解。那你電話,你...。 答:可以嗎?就是我等一下就用LINE再跟你加上。 問:嗯。 答:好不好? 問:好。OK。 答:啊那個你就找我就好了,小娟那邊你就不用再找他了,就找的到我就好了,好不好? 問:你不要又給我搞失蹤嘿,不要又讓我找不到人啦? 答:我沒有失縱過你,我沒有失蹤過你。 問:哪裡沒有失蹤?我今天出問題,我在那邊想、我想很久,我就先打給你了,對啊? 答:好。 問:好 (於14:25秒許,檔案結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