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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41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41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芊穎選任辯護人 劉豐億 律師

張榮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芊穎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參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芊穎係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旭公司)保險業務員,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8年12月間起,透過Instagram平台以帳號「mimi0000000」發布動態「被動收入:1.保證保本、零風險(不是基金保險等等)、2.每月配息、3.每月現金流」、「被動收入:現在放下個月馬上領配息保證本金零風險!!!!!!」及「發發發錢錢錢,每月準時配息、保證保本零風險」等投資訊息或由投資人轉介他人投資,再向投資人誆稱資金將投資股市,或未告知投資人獲利標的,並以投資零風險、保證每月給付投資金額1%、1.5%、2%或3%之不等利息(即年利率12%、18%、24%、36%)予投資人,再要求投資人匯款至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若係月中以前匯款,則於次月月中領取利息,若係月中以後匯款,則於次月月底領取利息,黃芊穎以中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商銀)0000000000000號、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線商銀)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商銀)0000000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發放利息或返回本金予各投資人,並與部分投資人簽署借貸契約書,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8%,自108年12月至111年12月之期間,即以借貸或投資名目等方式,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決意投資,而投資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總計吸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5,965,000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許宜菁、杜於珊、陳雨青、吳朵秀、范振峰、張舒涵、許力中、吳怡萱、吳榮峯、劉品茵、陳茗豐、卓至晟等人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依首揭法條規定,原則上亦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芊穎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前開證人等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再前開證人等之證述,未經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是本件認為容許其等證述之證據能力,亦無不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前開證人等上開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含扣案物品、扣押物品翻拍照片、IG帳號截圖、LINE對話截圖、翻拍照片等證物),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係司法警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或取得,應無不法取證之情形,參酌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意旨,上揭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3年度偵字第18155號卷三第327頁、本院卷第159、421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二、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之1又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上揭規定,即屬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且「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同法第29條之1亦定有明文。基此立法規範,不論以任何名目,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應以收受存款論,該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範犯行。又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則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且約定或給付顯然超額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而「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此與同法第5條之1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定義,稍有不同,乃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不可以後者之規定取代前者之意。蓋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或吸金者,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以高額獲利為引誘,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或吸金者並非以投資、營業實績賺取利潤或充實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同法第29條之1明定其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並非限定必須以老鼠會態樣之吸金鏈或廣告方式,對外向廣大不特定人大量集資始足以構成收受存款(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並未限定任何身分與條件,亦無何等投資金額上限或人數之限制,經由被告直接、間接之說明或遊說,勸誘下線,再輾轉招募、引介他人加入之方式,不斷擴張、招攬投資對象,來者不拒、多多益善,而處於得以隨時增加之狀態,揆諸首揭實務見解,縱其所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特定身分(如本為保險業務之客戶),或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自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之要件相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亦同此旨)。

四、其次,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故對金融機構均採行必要之監理措施,俾免因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尤以當前社會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等不一而足之方式,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本旨,是無論被告所指按月給付款項之名目為何?係紅利,或利息,其既有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實,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應以收受存款論;而本件如附表一所示各投資人所獲得之利息,經換算週年利率高達12%、18%、24%、36%不等,明顯遠高於當時國內合法金融機構1年期至2年期定存約在2%以下之週年利率,其超出合理報酬甚多,依一般社會觀念,堪認本投資方案所約定給付投資人之紅利或利息,與本金顯不相當,已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受此優厚利潤所吸引,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其藉此向多數投資人吸收投資款,核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欲規範之犯行甚明。

五、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二、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上述期間,先後多次共同非法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依前揭說明意旨,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應僅論以一罪。

三、又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指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始能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上開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解釋上不宜過苛,以免失立法良意。故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但無犯罪所得,或雖有犯罪所得,但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毋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亦應有該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即已自白犯罪,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悉數賠償被害人等情,均有附表一所示各項清償證明在卷可佐,即合於首揭實務見解所揭櫫毋庸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情,爰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非銀行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未經主管機關准許,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厚利,誘使投資人出資,非法從事收受存款業務,吸金金額高達26,125,000元,對國家金融、經濟秩序已造成嚴重危害,助長投機風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為憑,素行堪認良好,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與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均已達成和解,並返還投資本金,對於犯罪損害之填補有實質上之助益,兼衡其非法吸金之期間與規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返還全部犯罪所得,堪認良心未泯,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4年;又本院斟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為使其深植法治觀念,記取本案教訓,及為防止再犯,並命被告應參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4場,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肆、沒收部分:

一、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亦已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自同年2月2日施行。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犯銀行法之罪者,自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有關沒收之規定。至該法未規定之其餘有關沒收之範圍、方法及執行方式,自仍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適用。是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72號、第2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乃與犯罪有直接關聯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即直接所得),不問物質抑或非物質、動產抑或不動產、有形抑或無形均屬之。具體以言,包括:㈠因為犯罪所獲取之報酬或對價,例如殺人或詐騙集團車手之報酬,專門非法吸金公司員工之薪資(含佣金、業績獎金),販賣毒品、槍枝、偽禁藥或出售攙偽假冒食品之價金,非法匯兌所得之報酬或手續費,皆屬之;㈡產自犯罪之所得,亦即犯罪行為人因實行犯罪過程中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利益之積極增加或消極不減損,例如竊盜、搶奪、強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取得之贓物或贓款,圖利犯罪所圖得之利益、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接受性招待或餐飲之利益、違反銀行法吸收之資金、內線交易之股票增值、逃漏稅捐之稅額、環境犯罪節省之處理費用、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48號、第60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因本案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金額,或匯入其所指定之帳戶內,或直接收取現金,而歸由其實際支配掌控,此部分乃產自於犯罪被害人(或投資人)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發還投資人乙節,有附表一所示各項清償證明附卷可稽,揆諸首揭實務見解,自不得再重複諭知沒收或追徵。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之存摺等物,性質上均為提領工具,僅作為帳戶使用之表徵,本身之價值低廉,復得以再次申請,亦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及其餘借貸契約書、筆電資料等物,均僅充作交易事實之憑證,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均不予以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方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編號 投資人 金額 證 據 出 處 清償證明 1 陳彥佑 150萬元 ⒈陳彥佑與被告111年6月26日簽訂之借貸契約書(偵卷一第38頁) ⒉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⒊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⒋與陳彥佑(暱稱「彥佑」)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99頁、偵卷二第27至48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0頁) 2 林仲義 36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林仲義(暱稱「仲義」)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0至101頁、偵卷二第49至69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1頁) 3 洪怡靜 110萬元 ⒈投資人洪怡靜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一第67至71頁) ⒉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⒊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⒋與洪怡靜(暱稱「洪怡靜」)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2頁、偵卷二第71至82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2頁) 4 林範誠 245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林範誠(暱稱「範誠」)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3至104頁、偵卷二第83至93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3頁) 5 蔡佩伶 16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蔡佩伶(暱稱「蔡佩伶」)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5頁、偵卷二第95至103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4頁) 6 陳文豪 24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229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陳文豪(暱稱「文豪15413」)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6至109頁、偵卷二第139至175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5頁) 7 李佩蓉 235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6頁) 8 鄭資祈 5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鄭資祈(暱稱「祈7」)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10至111頁、偵卷二第105至107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7頁) 9 王蘭花 10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王蘭花(暱稱「蘭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12至113頁、偵卷二第109至113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8頁) 10 蔡旻軒 1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蔡旻軒(暱稱「蔡旻軒」)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14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59頁) 11 王佑誠 7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王佑誠(暱稱「River」)之LINE記事本內容、借貸契約書擷圖(偵卷一第115頁、偵卷二第177至185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60頁) ⒉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75、245頁) 12 涂繣心 15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涂繣心(暱稱「THS」)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16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62頁) 13 劉逸翔 13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劉逸翔(暱稱「劉逸翔」)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19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64頁) 14 黃利中 3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黃利中(暱稱「中」)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0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65頁) 15 邱俊博 15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邱俊博(暱稱「邱俊博」)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1頁、偵卷二第115至119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66頁) 16 卓至晟 36萬元 ⒈被告扣案手機內與卓至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一第79頁) ⒉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⒊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⒋與卓至晟(暱稱「卓至晟」)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2頁) ⒌卓至晟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31頁) ⒍卓至晟於111年11月22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三第117至121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67頁) ⒉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77、247頁) 17 吳佳真 31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吳佳真(暱稱「真真真」)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2至123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68頁) ⒉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79、249頁) 18 康巧怡 18萬元 ⒈被告扣案手機內與康巧怡Insta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一第75至78頁) ⒉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⒊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⒋與康巧怡(暱稱「貝貝」)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4至125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69頁) 19 趙子心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趙子心(暱稱「心Chao)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6頁) ⒈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心Chao】對話紀錄(偵卷三第270頁) 20 陳皓羽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陳皓羽(暱稱「Emily」)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7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71頁) 21 劉兆泓 2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劉兆泓(暱稱「錢錢拔」)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擷圖(偵卷一第130至131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73頁) ⒉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43頁) 22 劉品茵 33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劉品茵(暱稱「品茵」)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2頁、偵卷三第104頁) ⒋劉品茵於112年1月31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三第97至102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74頁) 23 范振峰 23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范振峰(暱稱「范振峰」)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3頁) ⒋范振峰申辦之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7至23頁) ⒌范振峰於111年12月16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三第3至8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75頁) 24 張美秀 2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張美秀(暱稱「張美秀」)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4頁、偵卷二第121至128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76頁) 25 許宜菁 2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許宜菁(暱稱「菁菁」)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35至136頁) ⒋許宜菁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219頁) ⒌許宜菁提出與被告(暱稱「芊穎451491」)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23至235頁) ⒍許宜菁於111年11月4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二第205至209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77頁) 26 蘇思萍 15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蘇思萍(暱稱「思萍」)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7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78頁) 27 邱彩嘉 9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邱彩嘉(暱稱「彩嘉」)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8至140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79頁) 28 杜於珊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杜於珊(暱稱「Yu Shan(學姊」)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1頁) ⒋杜於珊申辦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241至242頁) ⒌杜於珊提出與被告(暱稱「芊穎451491」)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51至265頁) ⒍杜於珊111年3月8日簽訂之借貸契約書(偵卷二第267頁) ⒎杜於珊於111年12月6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二第237至240頁) ⒈和解書(偵卷三第280頁) 29 許力中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許力中(暱稱「力中」)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2至143頁) ⒋許力中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三第61頁) ⒌許力中提出之被告(暱稱「芊穎451491」)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卷三第63至71頁) ⒍許力中於111年11月1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三第49至52頁) ⒈和解書(偵卷三第281頁) 30 楊昱政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楊昱政(暱稱「小政(桃園機場」)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4至145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82頁) 31 吳朵秀 2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吳朵秀(暱稱「吳朵秀」)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6頁、偵卷二第293至298頁) ⒋吳朵秀於112年2月7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二第285至290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83頁) 32 黃婉婷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黃婉婷(暱稱「花」)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7頁、偵卷二第129至135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84頁) 33 胡揚琮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胡揚琮(暱稱「洋蔥」)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第459頁) ⒈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擷圖(本院卷第447頁) ⒉ 34 黃惠瑜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黃惠瑜(暱稱「惠瑜」)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0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86至287頁) 35 張舒涵 2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張舒涵(暱稱「台新-舒涵」)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51至153頁) ⒋張舒涵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三第39頁) ⒌張舒涵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畫面(偵卷三第42、48頁) ⒍張舒涵提出之與被告(暱稱「芊穎451491」)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卷三第43至47頁) ⒎張舒涵於111年11月1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三第25至29頁) ⒈通訊軟體LINE【台新-舒涵】對話紀錄(偵卷三第289頁) 36 李進鴻 24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李進鴻(暱稱「HONG」)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4至155頁、偵卷二第187至192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90頁) 37 吳怡萱 8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吳怡萱(暱稱「吳怡萱」)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6頁) ⒋吳怡萱申辦之第一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三第79頁) ⒌吳怡萱於112年1月6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三第73至77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91頁) 38 林冠含 6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林冠含(暱稱「一林冠含(保險理賠退休理財)」)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7至158頁) ⒈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81、251頁) 39 周雅婷 6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周雅婷(暱稱「周寶Grace」)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9至160頁) ⒈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周寶★Grace】對話紀錄(偵卷三第292頁) 40 陳柏亘 5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陳柏亘(暱稱「Derek」)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1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93頁) 41 劉品秀 5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劉品秀(暱稱「秀秀」)之LINE頁面擷圖(偵卷一第162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94頁) 42 陳雨青 18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陳雨青(暱稱「Drizzle陳雨青」)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2至164頁) ⒋陳雨青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281頁) ⒌陳雨青提出與被告(暱稱「黃芊穎」)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83頁) ⒍陳雨青於112年2月20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二第269至272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95頁) 43 高敬昇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高敬昇(暱稱「敬昇」)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5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96頁) ⒉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83、253頁) 44 洪靖汶 10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洪靖汶(暱稱「洪靖汶」)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6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97頁) 45 魏竹彥 3萬5,000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魏竹彥(暱稱「竹彥」)之LINE頁面擷圖(偵卷一第167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298頁) 46 林亭汝 3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林亭汝(暱稱「林亭汝」)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7頁) ⒋通訊軟體LINE【林亭汝】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第314至325頁)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403頁) 47 陳茗豐 3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陳茗豐(暱稱「保-陳茗豐(豐原」)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7至168頁) ⒋陳茗豐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15頁) ⒌陳茗豐於111年11月4日警詢之供述(偵卷三第111至114頁) ⒈和解書(偵卷三第299頁) 48 陳亭瑋 3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陳亭瑋(暱稱「亭瑋」)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9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偵卷三第300頁) 49 魏語萱 3萬元 ⒈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⒉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⒊與魏語萱(暱稱「語萱」)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70頁) ⒋通訊軟體LINE【語萱】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第326至382頁) ⒈債務清償證明書(本院卷第443頁) 總計 新臺幣26,125,000元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一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枚)附表三:證據資料明細證據資料明細 一、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㈠證人許宜菁111年11月4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05至209頁) ㈡證人杜於珊111年12月6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37至240頁) ㈢證人陳雨青112年2月20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69至272頁) ㈣證人吳朵秀112年2月7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85至290頁) ㈤證人范振峰111年12月16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三第3至8頁) ㈥證人張舒涵111年11月1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5至29頁) ㈦證人許力中111年11月1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三第49至52頁) ㈧證人吳怡萱112年1月6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三第73至77頁) ㈨證人吳榮峯111年11月5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三第89至92頁) ㈩證人劉品茵112年1月31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三第97至102頁) 證人陳茗豐111年11月4日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三第111至114頁) 證人卓至晟111年11月22日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三第117至121頁) 二、書證: ㈠113年度偵字第18155號一(偵卷一) ⒈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偵卷一第5至14頁) ⒉陳彥佑與被告111年6月26日簽訂之借貸契約書(偵卷一第38頁)(偵卷二第138頁) ⒊空白之借貸契約書(偵卷一第41頁) ⒋被告使用Instagram社群軟體帳號「mimi0000000」頁面、限時動態截圖(偵卷一第45至65頁) ⒌投資人洪怡靜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一第67至71頁) ⒍被告扣案手機內與康巧怡Insta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一第75至78頁) ⒎被告扣案手機內與卓至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一第79頁) ⒏被告扣案筆電內檔案「半年配息」、「配息(11月更新)」、「配息(5月更新)」資料(偵卷一第81至87頁) ⒐彙整扣案筆電內檔案、手機對話紀錄明細表(偵卷一第89至97頁) ⒑被告扣案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資料: ⑴與陳彥佑(暱稱「彥佑」)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99頁)(偵卷二第27至48頁) ⑵與林仲義(暱稱「仲義」)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0至101頁) ⑶與洪怡靜(暱稱「洪怡靜」)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2頁) ⑷與林範誠(暱稱「範誠」)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3至104頁) ⑸與蔡佩伶(暱稱「蔡佩伶」)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5頁) ⑹與陳文豪(暱稱「文豪15413」)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06至109頁) ⑺與鄭資祈(暱稱「祈7」)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10至111頁) ⑻與王蘭花(暱稱「蘭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12至113頁) ⑼與蔡旻軒(暱稱「蔡旻軒」)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14頁) ⑽與王佑誠(暱稱「River」)之LINE記事本內容、借貸契約書擷圖(偵卷一第115頁) ⑾與涂繣心(暱稱「THS」)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16頁) ⑿與暱稱「Yi Fang(宜芳)」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17頁) ⒀與張峻旻(暱稱「06-張峻旻」)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18頁) ⒁與劉逸翔(暱稱「劉逸翔」)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19頁) ⒂與黃利中(暱稱「中」)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0頁) ⒃與邱俊博(暱稱「邱俊博」)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1頁) ⒄與卓至晟(暱稱「卓至晟」)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2頁) ⒅與吳佳真(暱稱「真真真」)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2至123頁) ⒆與康巧怡(暱稱「貝貝」)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4至125頁) ⒇與趙子心(暱稱「心Chao)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6頁) 與陳皓羽(暱稱「Emily」)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27頁) 與暱稱「MoMo」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28至129頁) 與劉兆泓(暱稱「錢錢拔」)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擷圖(偵卷一第130至131頁) 與劉品茵(暱稱「品茵」)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2頁) 與范振峰(暱稱「范振峰」)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3頁) 與張美秀(暱稱「張美秀」)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4頁) 與許宜菁(暱稱「菁菁」)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35至136頁) 與蘇思萍(暱稱「思萍」)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7頁) 與邱彩嘉(暱稱「彩嘉」)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38至140頁) 與杜於珊(暱稱「Yu Shan(學姊」)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1頁) 與許力中(暱稱「力中」)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2至143頁) 與楊昱政(暱稱「小政(桃園機場」)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4至145頁) 與吳朵秀(暱稱「吳朵秀」)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6頁) 與黃婉婷(暱稱「花」)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7頁) 與暱稱「彥鈞」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8頁) 與胡揚琮(暱稱「洋蔥」)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49頁) 與黃惠瑜(暱稱「惠瑜」)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0頁) 與張舒涵(暱稱「台新-舒涵」)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51至153頁) 與李進鴻(暱稱「HONG」)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4至155頁) 與吳怡萱(暱稱「吳怡萱」)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6頁) 與林冠含(暱稱「一林冠含(保險理賠退休理財)」)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7至158頁) 與周雅婷(暱稱「周寶Grace」)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59至160頁) 與陳柏亘(暱稱「Derek」)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1頁) 與劉品秀(暱稱「秀秀」)之LINE頁面擷圖(偵卷一第162頁) 與陳雨青(暱稱「Drizzle陳雨青」)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2至164頁) 與高敬昇(暱稱「敬昇」)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5頁) 與洪靖汶(暱稱「洪靖汶」)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6頁) 與魏竹彥(暱稱「竹彥」)之LINE頁面擷圖(偵卷一第167頁) 與林亭汝(暱稱「林亭汝」)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7頁) 與陳茗豐(暱稱「保-陳茗豐(豐原」)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7至168頁) 與陳亭瑋(暱稱「亭瑋」)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69頁) 與魏語萱(暱稱「語萱」)之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一第170頁) ⒒黃芊穎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19至270頁) ⒓黃芊穎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1至290頁) ⒔黃芊穎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91至298頁) ⒕黃芊穎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99至303頁) ⒖黃芊穎申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一第305頁) ㈡113年度偵字第18155號二(偵卷二) ⒈黃芊穎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3至5頁) ⒉黃芊穎申辦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7至12頁) ⒊黃芊穎申辦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13至25頁) ⒋被告扣案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資料: ⑴與陳彥佑(暱稱「彥佑」)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7至48頁) ⑵與林仲義(暱稱「仲義」)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49至69頁) ⑶與洪怡靜(暱稱「洪怡靜」)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71至82頁) ⑷與林範誠(暱稱「範誠」)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83至93頁) ⑸與蔡佩伶(暱稱「蔡佩伶」)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95至103頁) ⑹與鄭資祈(暱稱「祈7」)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二第105至107頁) ⑺與王蘭花(暱稱「蘭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109至113頁) ⑻與邱俊博(暱稱「邱俊博」)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115至119頁) ⑼與張美秀(暱稱「張美秀」)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121至128頁) ⑽與黃婉婷(暱稱「花」)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129至135頁) ⑾與陳文豪(暱稱「文豪15413」)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139至175頁) ⑿與王佑誠(暱稱「River」)之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借貸契約書(偵卷二第177至185頁) ⒀與李進鴻(暱稱「HONG」)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二第187至192頁) ⒁與吳朵秀(暱稱「吳朵秀」)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二第293至298頁) ⒌投資明細表(偵卷二第193至203頁) ⒍許宜菁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219頁) ⒎黃芊穎之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事業部資深協理名片(偵卷二第221頁) ⒏許宜菁提出與被告(暱稱「芊穎451491」)LINE記事本內容、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23至235頁) ⒐杜於珊申辦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241至242頁) ⒑杜於珊提出與被告(暱稱「芊穎451491」)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51至265頁) ⒒杜於珊111年3月8日簽訂之借貸契約書(偵卷二第267頁) ⒓陳雨青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281頁) ⒔陳雨青提出與被告(暱稱「黃芊穎」)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83頁) ㈢113年度偵字第18155號三(偵卷三) ⒈范振峰申辦之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7至23頁) ⒉張舒涵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三第39頁) ⒊張舒涵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畫面(偵卷三第42、48頁) ⒋張舒涵提出之與被告(暱稱「芊穎451491」)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卷三第43至47頁) ⒌許力中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三第61頁) ⒍許力中提出之被告(暱稱「芊穎451491」)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卷三第63至71頁) ⒎吳怡萱申辦之第一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三第79頁) ⒏吳榮峯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偵卷三第95至96頁) ⒐與劉品茵(暱稱「品茵」)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內容擷圖(偵卷三第104頁) ⒑黃芊穎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05至107頁) ⒒陳茗豐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15頁) ⒓卓至晟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31頁) ⒔被告扣案手機內與Instagram限時動態與LINE對話紀錄擷圖對照(偵卷三第173至179頁) ⒕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黃芊穎;執行時間:111年12月5日8時2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偵卷三第189至195頁) ⒖113年度保管字第130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三第197頁) ⒗扣押物品照片(偵卷三第209至215頁) ⒘113年9月6日刑事陳報狀(偵卷三第247至248頁)檢附: ⑴被證一:債務清償證明書46份、和解書3份暨轉帳紀錄擷圖(偵卷三第249至302頁) ⑵被證二:永旭保險經紀網頁黃芊穎之客戶保單查詢(偵卷三第303至320頁) ⒙113年9月27日刑事認罪狀(偵卷三第327頁) ㈣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16號(本院卷) ⒈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799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41頁) ⒉劉兆泓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43頁) ⒊黃芊穎之114年2月3日刑事陳報狀檢附被證一:(本院卷第173頁) ⑴王佑誠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75頁) ⑵卓至晟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77頁) ⑶吳佳真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79頁) ⑷林冠含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81頁) ⑸高敬昇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83頁) ⒋黃芊穎之114年1月24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檢附:(本院卷第187至194頁、同本院卷第255至262頁) ⑴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文豪15413】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第195至233頁、同本院卷第263至301頁) ⑵附表-起訴書金額與清償證明總表(本院卷第235至236頁、同本院卷第303至304頁) ⑶通訊軟體LINE【仲義】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第237頁、同本院卷第305頁) ⒌本院114年2月4日電話紀錄表(本院卷第241頁) ⒍本院勘驗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⑴通訊軟體LINE【洋蔥】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第310頁) ⑵通訊軟體LINE【林亭汝】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第311至325頁) ⑶通訊軟體LINE【語萱】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第326至382頁) ⒎黃芊穎之114年3月12日刑事聲請證據狀(本院卷第399頁) ⒏黃芊穎之114年3月27日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檢附:(本院卷第401至402頁) ⑴被證二:黃芊穎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403頁) ⒐本院114年4月1日電話紀錄表(本院卷第407頁) ⒑黃芊穎之114年4月7日刑事陳報狀檢附:(本院卷第441頁) ⑴被證三:【魏語萱】債務清償證明書(本院卷第443頁) ⒒黃芊穎之114年4月7日刑事陳報狀檢附:(本院卷第445頁) ⑴被證四:胡揚璁部分之轉帳擷圖(本院卷第447頁) 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211024號函檢附:(本院卷第457頁) ⑴【胡揚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第459頁) 三、被告黃芊穎111年12月5日、113年2月22日、113年7月16日、113年9月24日、114年2月3日、114年4月7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供述(偵卷一第15至35頁、第171至215頁、偵卷三第243至245頁、第325至327頁、本院卷第157至172頁、第419至439頁)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