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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9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317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932號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杰翔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 中)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簡宥青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 中)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葛彥麟律師被 告 許清竣

(現於法務部○○○○○○○○○○○ 另案執行中)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

張慶宗律師被 告 許皓隆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 中)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14號、第10299號、第11026號、第20530號、第23091號、第23531號、第32696號、第38661號、第45123號、第49034號、第50260號、第53181號、第54624號、第57795號、第58591號、第59804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3664號、113年度偵字第4345號、第2795號、第35318號、第3802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345號、第22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簡宥青犯如附表二編號26至30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編號26至30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許清竣犯如附表二編號2及2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編號2及2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A05犯如附表二編號26及3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編號26及3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A04基於操縱及招募他人加入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20日前某時起,招募簡宥青(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第1650號判決有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2號、第143號、第144號、第155號、第156號判決上訴駁回,末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65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許清竣及A05(許清竣及A05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犯嫌部分,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顯示含未成年人)擔任車手。A04、簡宥青、許清竣、A05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左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A04提供其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愛金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宥青提供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許清竣提供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A05提供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以附表一所示詐術,因而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後,該等遭詐欺款項經如附表一所示層轉後,由附表一所示提領車手加以提領後轉交A04,A04再依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XXCC」及「佳潤百貨商行」之人(下分別稱「XXCC」及「佳潤百貨商行」)指示,將前開款項交付給其指定之人,或購買虛擬貨幣後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陳春林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簡珮宇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彭佳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洪宛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王宏霖及邱穎瑜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林穎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林奇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盧炯森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邱旭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謝欣耘及劉木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李冠賢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謝友仁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郭亭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黃詩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官育賢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許晉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王采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王昭雯訴由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蔡美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林珊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賴珮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高清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翁瑋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周婉如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顏邑帆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李懿珊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林柏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林達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A02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黃子曦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宛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馬郁閔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關於本條例之

罪)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固明文排除證人非於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訊問證人程序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然被告所為關於自己涉犯該條例罪名之供述,則不受該限制規定之拘束(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04以外之人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就被告A04而言,均屬被告A04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被告A04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A04涉犯之其他罪名則不受此限制,先予敘明。

㈡被告A04、簡宥青、許清竣及A05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對於本案

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3179卷一第262至302、404至442頁),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金訴緝卷第67至79頁),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春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0299卷第33至36頁)、證人即告訴人簡珮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32696卷第43至47頁)、證人即告訴人彭佳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38661卷第27至29頁)、證人即告訴人洪宛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5714卷第29至32頁)、證人即告訴人王宏霖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太分偵0000000000卷第9至12頁)、證人即告訴人林穎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164卷第15至16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奇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6405卷第35至37頁)、證人即告訴人盧炯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2127卷第121至123頁)、證人即被害人林楨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6468卷第51至53頁)、證人即告訴人邱旭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8374卷第19至22頁)、證人即告訴人謝欣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4783卷第17至24頁)、證人即告訴人李冠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1341卷第51至53頁)、證人即被害人丁致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5848卷第23至24頁)、證人即被害人謝友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2831卷第75至77頁)、證人即告訴人郭亭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4363卷第35至39頁)、證人即告訴人劉木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2877卷第31至32頁)、證人即告訴人黃詩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4720卷第35至36頁)、證人即被害人官育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0541卷第23至24頁)、證人即告訴人許晉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橋頭地檢111偵15787卷第11至12頁)、證人即被害人賴璟霆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2107卷第21至23頁)、證人即告訴人王采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24598資料卷第5至6頁)、證人即告訴人王昭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2556卷第59至63頁)、證人即告訴人邱穎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7808卷第19至22頁)、證人即被害人廖姿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9970資料卷第4至6頁)、證人即告訴人蔡美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5868卷第23至25頁)、證人即告訴人林珊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卷第21至22頁)、證人即告訴人賴珮羽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45123卷第107至109頁)、證人即告訴人高清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20530卷第81至83頁)、證人即告訴人翁瑋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17至19頁)、證人即告訴人周婉如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新北檢112偵19742卷第13至16頁、(112偵20530卷第267至273頁)、證人即被害人張智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霧峰警卷第11至12頁)、證人即告訴人顏邑帆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23531卷第49至50頁)、證人即被害人李懿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1026卷第41至43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柏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1026卷第45至47頁)、證人即告訴人林達駿(原名林震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57795卷第101至103頁)、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偵2795卷第41至45頁)、證人即告訴人黃子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25至30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宛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偵1996卷第15至17頁)、證人即告訴人馬郁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11至14頁)、證人李逸螢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24273卷第17至21頁、112偵54624卷一第267至269、271至284、315至325頁、112偵54624卷二第223至237、245頁)、證人黃志珩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54624卷一第341至343、349至363、471至479頁)、證人蔡誌騰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11026卷第19至24頁、112偵11026卷第149至157頁、112偵54624卷二第63至78、127至133頁、證人潘政嘉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6405卷第19至21頁、112偵45392卷一第41至64、185至193、207至209頁)、證人黃曉燕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54624卷三第111至114頁、112偵45392卷二第353頁、112偵23531卷第200至207頁)、證人劉玟樺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54624卷三第125至134頁、113偵2795卷第117至126、131頁)、證人賴玟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54624卷三第187至191頁)、證人陳盈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58591號卷二第3至9頁)、證人陳俊廷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54624卷二第13至22頁、45至51頁)、證人鍾樺昀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18374卷第11至13頁、112偵12127卷第97至101頁、112偵1164卷第157至169頁、112偵45392卷一第331至344頁、112偵45392卷二第125至137、143頁)、證人潘宣樺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臺南地檢112偵6103卷第31至33頁、嘉義警卷第3至7頁、112偵11341卷第31至35頁、112偵45392卷一第211至227頁、112偵45392卷二第125至139頁)、證人林肇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0299卷第21至26頁)、證人潘育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32696卷第29至32頁)、證人陳昱璇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5714卷第23至27、152至159頁)、證人韋海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太分偵0000000000卷第3至8頁)、證人張裕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58591號卷二第87至93頁)、證人吳文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58591號卷二第95至98頁)、證人宮唯歆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字第58591號卷二第109至112頁、112偵6468卷第167至168頁)、證人謝巧宜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橋頭地檢111偵15787卷第7至9頁、橋頭地檢111偵15787卷第51至52頁)、證人鍾瑩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2556卷第47至51頁)、證人陳珈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58591號卷二第113至116頁)、證人葉梅鈺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卷第11至13頁、橋頭地檢111偵19195卷第87至88頁)、證人徐千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20530卷第51至55頁)、證人易韋伶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7至8、117至118頁)、證人潘鴻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霧峰警卷第5至9頁)、證人李姵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23531卷第45至47頁)、證人戴琇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23531卷第33至35頁)、證人林宜蓁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2偵23531卷第37至40頁、112偵57795卷第75至79頁、112偵23531卷第155至160頁、112偵57099卷第59至61頁)、證人林淑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11026卷第33至39頁)、證人辜韋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57795卷第35至39頁)、證人蘇又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57795卷第47至51頁)、證人林奕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57795卷第57至60頁)、證人柯正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偵2795卷第39至40頁)、證人絲愉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117至119頁)、證人曹詠青分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7至10、42頁)大致相符,且有證人黃志珩查扣手機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列印資料(見112偵54624卷一第373至385頁)、證人黃志珩之手機之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群組「外匯666」對話紀錄(見112偵54624卷一第387至398頁)、被告A04扣案手機與證人黃志珩(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小五」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一第399至412頁)、證人黃志珩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見112偵54624卷二第161、163、165至183、185頁)、證人黃志珩申設之虛擬貨幣錢包帳號及其與被告A04之交易明細截圖(見112偵54624卷二第187至195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合作金庫銀行許惠茹襄理」名片照片(見112偵54624卷二第209頁)、證人劉桂翔扣案手機內TELEGRAM群組「寶-2車」之成員列表(見112偵54624卷二第211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TELEGRAM群組「Usdt經銷商-玟樺」之對話訊息(見112偵54624卷三第145至185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TELEGRAMUsdt經銷商-曉燕」群組成員列表及對話訊息(見112偵54624卷三第245至269頁)、證人黃志珩扣案手機內「小五」之LINE個人檔案頁面截圖(見112偵54624卷三第307頁)、證人黃志珩扣案手機內Apple ID及本機資料(112偵54624卷三第309頁)、證人黃志珩扣案手機內TELEGRAM個人資料、聯絡人、「梅川餒庫」群組對話訊息、「G」之個人檔案及對話訊息(見112偵54624卷三第309至334頁)、被告許清竣之扣案筆電內其與「Jay」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三第335至374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許清竣(Nathan)」之個人檔案頁面及對話訊息畫面照片(見112偵54624卷三第375至415頁)、證人李逸螢扣案手機內與「許清竣(Nathan)」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3至4頁)、證人李逸螢扣案手機內與「Bro」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5至6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與「潘政嘉」之LINE對話訊息及與「+000000000000」之TELEGRAM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7至14、15至21頁)、證人蔡誌騰查扣手機內其與「A04」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23至29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其與「xxcc」之TELEGRAM對話記錄截圖及對話訊息照片(見112偵54624卷四第31至64頁)、被告A04扣案iPhone1

5 Pro手機內TELEGRAM儲存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65至73頁)、被告A04扣案iPhone15 Pro手機內TELEGRAM群組「便利商店」之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75至98頁)、被告A04扣案iPhone15 Pro手機內TELEGRAM群組「U」之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99至107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其與「許皓…ung)」之LINE對話訊息(見112偵54624卷四第109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TELEGRAM群組「Usdt經銷商-曉燕」之對話訊息(見112偵54624卷四第111至117頁)、證人李逸螢扣案手機內「YOU LIN」之通訊軟體MESSENGER(下稱MESSENGER)對話訊息(見112偵54624卷四第121頁)、證人李逸螢扣案手機內其與「Jay」及「許清竣(Nathan)」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121至162頁)、證人李逸螢扣案手機內之手機桌面及火幣應用程式介面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163至164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其與「許清竣(Nathan)」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165至166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其與「潘政嘉」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167至168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TELEGRAM群組「問題問歐」之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54624卷四第169至172頁)、陳生德住處查扣之扣案筆記本(見112偵54624卷四第173至270頁)、潘鴻誠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會員資料、交易明細、辦理驗證所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見中市○○○○○00○00○○○○○○○○○○○○區○○000○0○00○○○○○00000號函(見中市霧峰警卷第19至3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112年1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0087號函(見中市霧峰警卷第31至35頁)、被害人張智傑報案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中市霧峰警卷第37頁)、通話紀錄截圖(見中市霧峰警卷第3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中市霧峰警卷第41至4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中市霧峰警卷第43至47頁)、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中市霧峰警卷第49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中市霧峰警卷第63至6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8453號函(見臺南地檢112偵6644卷第11至15頁)、證人李逸螢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結果畫面截圖(見112偵24273卷第31頁)、檢察事務官112年8月8日金流分析職務報告(見112偵24273卷第35至36頁)、證人潘政嘉手機內TELEGRAM之聯絡人頁面、其與「A04」之對話訊息、其帳戶之個人檔案頁面照片截圖(見112偵45392卷一第73頁)、證人潘政嘉手機內其LINE帳號之個人檔案頁面、其與「Jay」之LINE對話訊息照片(見112偵45392卷一第75頁)、證人潘政嘉手機內出金記錄列印資料(檔名order_00000000_20707.xlsx)(見112偵45392卷一第135至138頁)、入金記錄列印資料(檔名9999. .xlsx)(見112偵45392卷一第139頁)、擷取交易記錄圖片(檔名usdt.jpg、222.jpg)(見112偵45392卷一第141至145、147頁)、告A05與「A04JAY」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45392卷二第382至383頁)、被告許清竣與「A04JAY」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45392卷二第384至388頁)、告訴人洪宛玲報案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畫面照片(見112偵5714卷第37至38頁)、通話紀錄畫面、其與「客服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見112偵5714卷第39至42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714卷第4

2、47至49、53至5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714卷第51至5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5714卷第55至109頁)、陳昱璇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714卷第111至113頁)、安泰商業銀行111年11月2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10016098號函(見112偵5714卷第115至138頁)、被告A04提出之火幣網帳戶資料及交易記錄畫面截圖(見112偵5714卷第139、161頁)、被告A04提出之火幣網應用程式之財務記錄、個人資料、成交明細、雲錢包、充幣頁面及帳戶資料設定頁面照片(見112偵5714卷第163至181頁)、OKLINK查詢交易詳情頁面截圖(見112偵5714卷第211至213頁)、火幣網112年5月25日電子郵件回函(見112偵5714卷第255至257、313至315頁)、被害人陳春林報案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2偵10299卷第37頁)、通話紀錄畫面照片(見112偵10299卷第5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0299卷第59至60頁)、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0299卷第61至62、7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10299卷第67至69頁)、林肇毅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訊息內容一覽表、會員資料、交易明細、操作功能、時間及IP一覽表(見112偵10299卷第77至85頁)、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7日愛金卡字第1110903300號函(見112偵10299卷第87至89頁)、林肇毅申設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綁定門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使用者之相關資料及登入IP「182.239.93.200」之查詢資料(見112偵10299卷第91至108頁)、林淑芬申設之簡單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及帳戶轉帳記錄(見112偵11026卷第49至51頁)、林淑芬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1026卷第53至57頁)、蔡誌騰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1026卷第59至65頁)、蔡誌騰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2偵11026卷第69頁)、蔡誌騰與被告A04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及翻拍照片(見112偵11026卷第71至75、159至179頁)、蔡誌騰提出之虛擬貨幣應用程式介面畫面照片(見112偵11026卷第181至185頁)、蔡誌騰提出之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畫面照片(112偵11026卷第187頁)、林淑芬申設之簡單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註冊IP之通聯調閱查詢單、IP申登人陳芊嬡為受話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其提出說明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用戶數據通信記錄報表及IP位置資訊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026卷第95至105頁)、被害人李懿珊報案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1026卷第115至119、12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1026卷第121至123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及簡訊畫面截圖(見112偵11026卷第127、131頁)、通話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照片(見112偵11026卷第127至129頁)、告訴人林柏睿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1026卷第135至13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1026卷第141至143頁)、自動櫃員機機臺編號00000000號之位置查詢分析資料及被告簡宥青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見112偵20530卷第73、75頁)、告訴人高清峰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1026卷第135至13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1026卷第141至143頁)、自動櫃員機機臺編號00000000號之位置查詢分析資料及被告簡宥青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見112偵20530卷第73、75頁)、告訴人高清峰報案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2偵20530卷第8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0530卷第87、9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20530卷第89至90頁)、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2偵20530卷第91頁)、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20530卷第95頁)、應用程式介面、網頁、「國泰客服中心」、「許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及臉書貼文頁面截圖(見112偵20530卷第153至200頁)、橘子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80051號函(見112偵20530卷第97至99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112偵20530卷第101頁)、告訴人周婉如報案之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新北檢112偵19742卷第17至18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南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新北檢112偵19742卷第65、72、74、76、78、80至81頁)、通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112偵19742卷第67、69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新北檢112偵19742卷第6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112偵19742卷第71頁)、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北檢112偵19742卷第73、75、77、79頁)、被告簡宥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新北檢112偵19742卷第19、22至56頁)、林韻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新北檢112偵19742卷第20至21頁)、告訴人顏邑帆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照片(見112偵23531卷第51至55頁)、告訴人顏邑帆之簡訊畫面照片(見112偵23531卷第55頁)、告訴人顏邑帆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23531卷第115至116頁)、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6日悠遊字第1110005852號及同年11月7日悠遊字第1110008010號函料(見112偵23531卷第59至69、73至75、79至83頁)、戴琇卉申設之簡單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23531卷第97至9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6534號函(見112偵23531卷第101至108頁)、林宜蓁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見112偵23531卷第109至110頁)、林宜蓁與「李杰」之TELEGRAM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23531卷第111至114頁)、被告A04扣案手機內其與「瓦落史」(+0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見112偵23531卷第209至242頁)、「190.114.61.97」IP位置查詢結果(見112偵23531卷第243至245頁)、潘育惠申設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涉及詐欺案件查詢結果、交易明細、系統訊息資料、操作功能、時間及IP一覽表(見112偵32696卷第49至59頁)、臺中商業銀行111年8月18日中業執字第1110028730號函(見112偵32696卷第61至65頁)、「

182.239.93.38」、「10.26.101.43」及「10.30.2.45」IP位置查詢結果(見112偵32696卷第67至7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62299號函(見112偵32696卷第91至93頁)、告訴人簡珮宇報案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32696卷第97、107至113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2偵32696卷第9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32696卷第105至106頁)、告訴人簡珮宇與「李文德」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32696卷第101至103頁)、全聯福利中心神岡門市之服務據點查詢資料(見112偵32696卷第137頁)、告訴人彭佳華報案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2偵38661卷第31頁)、網站頁面、「陳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所傳送文件截圖(見112偵38661卷第57至7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38661卷第7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38661卷第79、8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38661卷第81頁)、陳建守申設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38661卷第33至3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45686號函(見112偵38661卷第45至49頁)、被告A04及李逸螢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畫面截圖(見112偵38661卷第51至55頁)、「A04JAY」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38661卷第55頁)、被告簡宥青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畫面截圖及自動櫃員機機臺位置查詢分析結果(見112偵45123卷第63至68、69頁)、被告簡宥青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45123卷第73至79頁)、告訴人賴珮羽申設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45123卷第143至145頁)、黃鈺汝申設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45123卷第147至149頁)、湯卉軒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45123卷第151至153頁)、楊凱超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12偵45123卷第155至157頁)、告訴人賴珮羽報案之通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5123卷第111頁)、街口儲值結果、綁定及儲值通知簡訊截圖(見112偵45123卷第111至1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45123卷第125至12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45123卷第127至129、139至141頁)、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45123卷第135至137頁)、台中商業銀行112年10月31日中業執字第1120038298號函(見112偵45123卷第217至223頁)、易韋伶之簡單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登入時間3及IP一覽表(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13至15、59至62頁)、告訴人翁瑋志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21至2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25至27、43至45頁)、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29至31頁)、「太平長照-張洛潤」之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33至38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告訴人翁瑋志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35至3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2年4月30日中警分刑字第11200067031號函(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57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65頁)、「182.239.93.229」之IP位置查詢(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69頁)、被告簡宥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桃園地檢112軍偵33卷第79至11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66199號函(見桃園地檢112偵30388卷第19頁)、韋海玲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訊息內容一覽表、操作功能、時間及來源IP一覽表(見中市警太分偵0000000000卷第13至21頁)、告訴人王宏霖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中市警太分偵0000000000卷第23至24頁)、簡訊畫面、LINE對話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中市警太分偵0000000000卷第25至55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中市警太分偵0000000000卷第57頁)、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中市警太分偵0000000000卷第59、65、69至70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通清字第1110038796號函(見橋頭地檢111他4175卷第16至1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2月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5332號函(見橋頭地檢111偵19425卷第13至19頁)、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111年12月15日一卡通字第1111215122號函(見橋頭地檢111偵19425卷第33至39頁)、iPass一卡通申請需求頁面列印資料(見橋頭地檢111偵19425卷第47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資料查詢及申登人林文凱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見橋頭地檢111偵19425卷第51至52、55至63頁)、全家便利商店神岡新社口店之查詢資料(見112他2863卷第15頁)、告訴人林珊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卷第23至25頁)、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卷第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卷第59至61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卷第83頁)、人頭帳戶葉梅鈺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系統訊息、操作功能、時間、來源IP一覽表(見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卷第39至47頁)、葉梅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45003及通報案件記錄資訊(見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卷第63至81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臺灣之星資料查詢(見橋頭地檢111偵19195卷第13頁)、被告簡宥青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橋頭地檢111偵19195卷第19至23頁)、葉梅鈺提出之:金融卡照片、iPASS一卡通交易記錄查詢結果、申辦註冊說明頁面截圖、存摺影本及東森消費聯盟(多層次傳銷事業)會員申請書(見橋頭地檢111偵19195卷第89至107頁)、告訴人林達駿(原名林震浩)之悠遊付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7795卷第29頁)、林達駿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57795卷第33頁)、辜韋銍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7795卷第41至43頁)、蘇又筠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7795卷第53頁)、林奕晟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7795卷第61至63頁)、高瑀羚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57795卷第71至73頁)、林宜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57795卷第81至83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及申登人協義行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見112偵57795卷第95至97頁)、告訴人林達駿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57795卷第99、113至115頁)、悠遊付之電子郵件綁定及儲值通知(見112偵57795卷第107至1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7795卷第111至11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見112偵57795卷第119頁)、被告A04之火幣網頁面截圖(見112偵58591卷一第277至288頁)、陳雨彤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操作功能、時間及來源IP一覽表(見112偵1164卷第25至31頁)、告訴人林穎榛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164卷第4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2偵1164卷第43頁)、「安心貸-周專員」「安心貸-線上客服」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及「安心貸」網頁頁面截圖(見112偵1164卷第45至5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164卷第61至62、71至75頁)、帳戶個資檢視(見112偵1164卷第81頁)、被告許清竣之USDT之交易記錄畫面截圖(見112偵1164卷第101頁)、「小五」之LINE對話訊息、「唯羽」及「柯南」等人之TELEGRAM個人檔案頁面截圖(見112偵1164卷第103頁)、林于修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柯文迪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嘉玲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6405卷第45至53、65至71、75至83頁)、潘政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405卷第97至101頁)、告訴人林奇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6405卷第179至18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6405卷第187至189、195至201頁)、轉帳交易明細(見112偵6405卷第203至207頁)、張裕詳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12127卷第39至47頁)、許清竣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2127卷第67至86頁)、鍾樺昀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2127卷第105至112頁)、告訴人盧炯森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2127卷第127至129、133至13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2127卷第131至132頁)、轉帳交易明細(見112偵12127卷第137頁)、火幣網之USDT交易紀錄(見112偵12127卷第169至215頁)、「A04JAY」之對話訊息及個人檔案頁面截圖(見112偵12127卷第217至219頁)、「小五」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12127卷第221至227頁)、被害人林楨祥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6468卷第55至5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6468卷第59至60頁)、轉帳交易明細(見112偵6468卷第61頁)、吳文煥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及綁定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112偵6468卷第63至73、107至109頁)、被告許清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6468卷第83至91頁)、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2偵6468卷第111至117、119頁)、告訴人邱旭鑫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8374卷第33至3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8374卷第35至39、57至59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2偵18374卷第45頁)、「@44tl5t778h」MESSENGER對話訊息截圖及「林建斌」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18374卷第47至55頁)、許雅雯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18374卷第61至67頁)、鍾樺昀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8374卷第69至72頁)、被告許清竣提出之泰達幣交易紀錄(交易時間111年7月17日)及「XXCC(轉U語音…)」TELEGRAM帳號頁面截圖(見112偵18374卷第73頁)、告訴人謝欣耘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4783卷第39至4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見112偵4783卷第51至52、157至158頁)、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4783卷第116至118頁)、謝欣耘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4783卷第141頁)、人頭帳戶封政緒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4783卷第161至169頁)、告訴人李冠賢報案之「張小樂」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11341卷第55至57頁)、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影本(見112偵11341卷第59至61頁)、轉帳交易明細(見112偵11341卷第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1341卷第69頁)、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112偵11341卷第71頁)、洪紹禕之簡單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及所綁定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112偵11341卷第73至79頁)、林君柔之橘子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5848卷第28頁)、被告許清竣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金融資料掛失/變更、更換/補發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5848卷第31至60頁)、被害人丁致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848卷第61至62頁)、轉帳交易明細(見112偵5848卷第67頁)、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112偵5848卷第70至71頁)、胡彥博之簡單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2831卷第25至31頁)、被害人謝友仁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2831卷第57頁)、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831卷第61至65頁)、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2831卷第73頁)、告訴人謝友仁之帳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見112偵2831卷第67至69頁)、手機通話紀錄畫面照片(見112偵2831卷第71頁)、告訴人郭亭宇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南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見112偵4363卷第47至51、59至61、119至121頁)、電子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4363卷第65至6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4363卷第71至72頁)、告訴人郭亭宇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見112偵4363卷第111至117頁)、林韻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4363卷第95至101頁)、范力元之橘子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4363第149至151頁)、許清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877卷第37至70頁)、楊辰羿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2877卷第71至73頁)、林泓毅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2877卷第75至77頁)、告訴人劉木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2877卷第79至8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見112偵2877卷第81、85至87頁)、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2877卷第83頁)、轉帳交易明細(見112偵2877卷第89至91頁)、被告許清竣之火幣網之帳號資料(見112偵2877卷第93頁)、被告許清竣與「千禧Xi」火幣網之USDT交易記錄(見112偵2877卷第93至99頁)、被告許清竣之TELEGRAM聯絡人「劉尚恩」之頁面截圖(見112偵2877卷第101頁)、告訴人黃詩雯報案之悠遊付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見112偵14720卷第49至51頁)、轉帳交易明細(見112偵14720卷第10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4720卷第107至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4720卷第111至112頁)、陳嬡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4720卷第49、53頁)、陳瀚強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4720卷第49、55頁)、劉啟宏之簡單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4720卷第77至79頁)、潘宣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金融資料掛失/變更、更換/補發/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4720卷第85至100頁)、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4720卷第103頁)、朱碩英之橘子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0541卷第35至37頁)、白佳莉之橘子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0541卷第39至41頁)、吳心如之橘子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0541卷第45至46頁)、被害人官育賢報案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0541卷第4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0541卷第49至51頁)、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0541卷第53至55頁)、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10541卷第77頁)、告訴人許晉魁報案之匯款交易明細影本(見橋頭地檢111偵15787卷第1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橋頭地檢111偵15787卷第25頁)、謝巧宜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所綁定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之星資料查詢及申登人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事資料查詢(見橋頭地檢111偵15787卷第15至23、55至57頁)、一卡通Money及iPASS一卡通之註冊說明網頁截圖(見橋頭地檢111偵15787卷第37至46頁)、呂家榮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橋頭地檢111偵15787卷第77至82頁)、被告A05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及銀行對帳單(見橋頭地檢111偵15787卷第85至101頁)、邵雪貞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IP位置查詢及所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龍谷行銷企業社之公司資料(見112偵12107卷第37至40、45至49、53頁)、鄭梅芬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IP位置查詢、所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申登人東皇企業社之公司資料(見112偵12107卷第41至44、45至53頁)、被害人賴璟霆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2107卷第55至5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2107卷第57至61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2偵12107卷第63、67、71至75頁)、通話紀錄畫面截圖(見112偵12107卷第65、69頁)、告訴人王采芸報案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4598資料卷第3至4、8至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24598資料卷第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告訴人王采芸之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影本(112偵24598資料卷第10頁)、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598資料卷第11頁)、告訴人王昭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2556卷第65頁)、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2556卷第67、7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12556卷第69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2556卷第73頁)、「傅凡」等人之LINE對話訊息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2556卷第75至79頁)、鍾瑩平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交易紀錄、所綁定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申登人陳珈合提出之MESSENGER對話訊息截圖(見112偵12556卷第83至89頁)、被告A05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摺、金融卡掛失暨更換印鑑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見112偵12556卷第91至129頁)、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截圖(見112偵12556卷第131至133頁)、潘宣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嘉義警卷第61至91頁)、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嘉義警卷第93頁)、鄭婉柔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112偵7808卷第47至48頁)、被告A05之電子錢包交易紀錄截圖(見112偵7808卷第49頁)、告訴人邱穎瑜報案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7808卷第51至53、57至5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7808卷第55至5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7808卷第59至61頁)、通話紀錄截圖(見112偵7808卷第63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2偵7808卷第63至66頁)、被害人廖姿雅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9970資料卷第3、8至1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9970資料卷第7頁)、被害人廖姿雅之台新銀行帳戶之臺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及驗證碼簡訊畫面截圖(見112偵19970資料卷第13至14、16頁)、「ptx9130000000.com」之iMessage畫面截圖(見112偵19970資料卷第15頁)、街口電子支付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街口調字第11201055號函及檢附:被害人廖姿雅之街口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9970卷第37至43頁)、許僑芸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9970卷第45至47頁)、士林分局偵查隊111年12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見112偵5868卷第17頁)、陳陽之簡單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帳戶轉帳紀錄及會員交易明細(見112偵5868卷第29至30頁)、陳陽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交易明細及會員資料(見112偵5868卷第31至34頁)、告訴人蔡美雪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868卷第55至5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5868卷第57至64頁)、陳有代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38400卷第29至33頁)、葉承峰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38400卷第35至39頁)、被告許清竣警詢之錄影影像、「許清竣(Nathan)」之LINE對話紀錄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見112偵38400卷第59至79頁)、告訴人彭佳華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38400卷第101、10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38400卷第103、107頁)、告訴人A02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2795卷第4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3偵2795卷第49至50、59至60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3偵2795卷第61頁)、通話紀錄截圖(見113偵2795卷第62頁)、柯正文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及轉帳對象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3偵2795卷第63至69頁)、絲愉涵之一卡通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15至18頁)、絲愉涵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99至113、175頁)、告訴人黃子曦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23、2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31至35、41、43頁)、通話紀錄畫面截圖(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67頁)、告訴人黃子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一覽表頁面及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67、71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查詢(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123頁)、被告許清竣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139至157頁)、鄭季涵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數位存款交易查詢表(見桃園地檢112偵43747卷第161至17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47644號函(見113他2554卷第15頁)、告訴人陳宛妮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3偵1996卷第19、21頁)、陳再威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3偵1996卷第23頁)、游家瑜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3偵1996卷第25頁)、施佩岑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3偵1996卷第27頁)、林宜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113偵1996卷第29、31頁)、告訴人陳宛妮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3偵1996卷第33至35、3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1996卷第36頁)、曹詠青之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14至15頁)、告訴人馬郁閔報案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17至20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2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22、23頁)、「貴盈」及「Shopping…超級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24至27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28至29頁)、曹詠青之手機應用程式圖示截圖(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43頁)、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3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3020004號函(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32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35頁)、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31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3070030號函(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50、51頁)、曹詠青之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綁定曹詠青之台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54至5

7、60至62頁)、林宜蓁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摺存款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79至81頁)、葉秀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63至70頁)、林映吟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款交易明細表(見苗檢112偵4696卷第87至89頁)在卷可佐,是被告4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及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查:

⒈112年6月14日修正洗錢防制法,有關被告4人所犯一般洗錢罪

之構成要件並未修正;113年7月31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條雖將洗錢之定義範圍擴張,然被告4人所為犯行,均該當修正前、後規定之洗錢行為,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

⒉被告4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

元,其等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前開規定移列至第23條第3項前段,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新法規定,除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符減刑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4人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其等較有利。

⒊被告4人均於偵查中否認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之,

均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自白減刑之規定,然均不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自白減刑規定。

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規定,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規定,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4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均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A04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

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之操縱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及3至3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簡宥青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6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許清竣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及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A05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6及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A04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

一編號1、3至25、31至35及37至39所示犯行;被告A04、許清竣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被告4人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行、被告A04、簡宥青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7至30所示犯行、被告A04、A05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6所示犯行,分別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A04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操控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及一般洗錢行為間,以及被告A04就其餘部分與被告簡宥青、A05及許清竣所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及一般洗錢行為間,客觀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著手實行階段並無明顯區隔,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被害人之受騙財物為最終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均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A04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操縱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A04其餘犯行及被告簡宥青、許清竣及A05所為,均係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A04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3至39所犯3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簡宥青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6至30所犯5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許清竣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及26所犯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A05就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6及36所犯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有勞動及工作之能力

,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牟取不法報酬而為本案犯行,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然審酌被告4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其等在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及參與程度、被告4人均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等與各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情況,及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後之履行情形,兼衡被告A04自陳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自由業、須扶養父親、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被告簡宥青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保險工作、須扶養母親及配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被告許清竣自陳博士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農業生產工作、需扶養雙親、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家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被告A05自陳博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業務工作、需扶養雙親、配偶及1名未成年子女、家經濟狀況勉持且有貸款須償還等一切情狀(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5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本院審酌被告4人所為本案犯行,主要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係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主,而所量處之宣告刑,應已足生刑罰之儆戒作用,認不予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即已足充分評價被告4人本案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復斟酌被告4人所為本案犯行,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態樣、手段、罪質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兼顧刑罰衡平要求之意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洗錢標的部分:

本案被告4人洗錢之財物即各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款項,雖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本院考量上開款項既已轉交上手,被告4人自無從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4人實際保有上開洗錢之財物,倘若再予沒收此部分之洗錢財物,容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洗錢標的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被告A04及簡宥青分別自陳獲得提領款項百分之1之報酬(見

本院金訴緝卷第151頁),其等犯罪所得依前開方式計算如附表三所示,均未據扣案,應依前揭規定於其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本案並無證據被告許清竣及A05有獲取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物

,且被告許清竣及A05均否認有取得報酬,(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51、152頁),且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許清竣及A05因此取得報酬或免除債務,自無從認定被告許清竣及A05有何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自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㈢供犯罪所用之物

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A04、許清竣及A05本案所用,業經其等分別供陳在卷(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27、128頁),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一及黃政揚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文一及白惠淑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 手法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下同) 第一層帳戶號碼 金融機構 戶名 匯款至第二層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帳戶號碼 金融機構 戶名 匯款至第三層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號碼 金融機構 戶名 匯款至第四層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 第四層帳戶號碼 金融機構 戶名 匯款至第五層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五層帳戶號碼 金融機構 戶名 匯款至第六層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五層帳戶號碼 金融機構 戶名 提領 車手 本案起訴被告 1 陳春林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6月23日19時23分許 9萬 8,985元 林肇毅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8日19時36分許 4萬9,999元 4萬8,350元 A04申設之愛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4 A04 2 簡珮宇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6月20日15時35分許 3萬元 潘育惠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0日16時5分許 4萬9,999元 3萬9,971元 許清竣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4 A04、許清峻 11年6月20日15時41分許 3萬元 潘育惠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0日15時45分許 3萬元 潘育惠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3 彭佳華 假借銀行貸款詐財 111年6月20日21時16分許 2萬元 陳建守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0日21時34分許 1萬9,985元 A04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4 A04 111年6月21日17時55分許 5萬元 陳有代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17時59分許 2萬2,145元 111年6月21日18時7分許 2萬7,828元 許清竣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111年6月21日19時8分許5萬元 葉承峰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19時8分許 4萬9,985元 許清竣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4 洪宛玲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6月23日21時47分許 8萬4,987元 陳昱璇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許 4萬9,999元 A04申設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4 A04 111年6月23日21時59分許 1萬4,985元 陳昱璇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許 3萬7,005元 A04申設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王宏霖 假借銀行貸款 111年7月12日19時49分許 5萬元 韋海玲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2日許 4萬9,985元 A04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4 A04 6 林穎榛 假借銀行貸款 111年6月25日18時31分許 2萬元 陳雨彤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5日18時32分 1萬9,985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7 林奇昇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7月2日19時49分許 9萬9,910元 林于修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19時55分許 4萬9,999元 潘政嘉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潘政嘉 A04 111年7月2日19時56分許 4萬9,881元 潘政嘉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3日0時7分許 9萬9,998元 柯文迪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3日0時15分許 49,999元 許清竣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11年7月3日0時16分許 許清竣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萬9,969元11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3日0時8分許 9萬9,988元 黃嘉玲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3日0時19分許 4萬9,999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3日0時20分許 4萬9,216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盧炯森 假借銀行貸款 111年7月12日13時5分許 10萬元 張裕詳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2日13時8分許 4萬9,999元 許清竣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11年7月12日13時9分許1 4萬9,971元 許清竣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2日14時15分許 5萬元 黃士豪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2日許 4萬9,985元 鍾樺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林楨祥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7月12日21時8分許 4萬9,987元 吳文煥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2日21時14分許 3萬5,370元 A05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5 A04 111年7月12日21時23分許 1萬4,597元 許清竣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0 邱旭鑫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7月17日14時15分 2萬元 許雅雯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7日14時21分許 1萬9,985元 鍾樺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1 謝欣耘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7月24日17時44分許 7萬0,012元 封政緒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4日17時45分許 4萬9,999元 許清竣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11年7月24日17時46分許 1萬9,983元 許清竣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李冠賢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8月9日14時8分許 2萬9,985元 洪紹禕申設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9日14時9分 2萬9,970元 潘宣樺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3 丁致建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8月9日21時11分許 4萬9,971元 林君柔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9日21時12分許 4萬9,997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4 謝友仁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8月11日19時30分許 4萬8,987元 胡彥博申設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1日19時32分許 4萬8,972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5 郭亭宇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8月16日20時30分許 1萬9,985元 范力元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6日20時34分許 2萬7,942元 林韻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簡宥青 A04 111年8月16日18時36分許 2萬9,985元 張志榮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6日20時36分許 2萬9,985元 林韻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劉木榮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8月25日22時39分許 4萬9,999元 林泓毅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0時4分許 4萬9,999元 楊羿辰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1時42分許 4萬9,999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7 黃詩雯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8月27日14時8分許 4萬9,999元 黃詩雯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1年8月27日14時9分許 4萬9,999元 陳璦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7日14時14分許 4萬9,999元 陳瀚強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悠遊付 (無) (無) (無) ( 無 ) ( 無 ) 111年8月27日14時10分許 4萬9,999元 黃詩雯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1年8月27日14時10分許 4萬9,980元 陳璦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7日14時15分許 2萬元 陳瀚強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 無 ) ( 無 ) 111年8月27日14時17分許 2萬9,980元 陳瀚強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7日14時17分許 2萬9,980元 劉啟宏申設簡單行動支付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7日14時26分許 2萬1,101元 不詳之人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 無 ) ( 無 ) 111年8月27日14時27分許 1萬8,800元 潘宣樺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許清竣 A04 18 官育賢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9月3日18時19分許 2萬9,123元 吳心如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日18時23分許 1萬9,000元 朱碩英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日18時25分許 1萬9,000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11年9月3日18時24分許 1萬0,125元 白佳莉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18時28分許 1萬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許晉魁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6月21日20時47分許 9萬9,987元 謝巧宜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21時48分許 3萬1,686元 A05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5 A04 20 賴璟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6月21日21時31分許 4萬9,987元 邵雪貞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21時52分許 4萬9,999元 A05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5 A04 111年6月21日21時33分許 4萬9,987元 邵雪貞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21時53分許 4萬9,945元 A05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21時53分許 9,999元 鄭梅芬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22時5分許 4萬0,894元 A05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王采芸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6月21日21時52分許 2萬9,985元 鄭梅芬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22時5分許 4萬0,984元 A05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5 A04 22 王昭雯 猜猜我是誰 111年8月6日16時16分許 3萬元 鍾瑩平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6日16時18分許 2萬7,194元 A05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5 A04 111年8月6日16時20分許 2,806元 潘宣樺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23 邱穎瑜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8月10日22時23分許 4萬9,963元 鄭婉柔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0日22時29分許 4萬7,770元 A05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5 A04 24 廖姿雅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8月15日17時2分許 1萬元 廖姿雅申設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5日17時4分許 2萬2,000元 許僑芸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5日17時8分許 2萬2,000元 A05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A05 A04 111年8月15日17時3分許 7,300元 廖姿雅申設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5日17時3分許 5,000元 廖姿雅申設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25 蔡美雪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8月25日17時50分許 4萬9,986元 陳陽申設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5日17時52分許 4萬9,970元 陳陽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5日17時53分許 4萬元 A05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A05 A04 111年8月25日17時53分許 4萬1,021元 陳陽申設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5日17時55分許 4萬0,678元 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5日17時56分許 4萬元 A05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5日17時57分許 1萬9,950元 A05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林珊妮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6月21日21時11分許 4萬9,912元 葉梅鈺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21時41分許 2萬9,937元 簡宥青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簡宥青 A04 、簡宥青 111年6月21日21時13分許 7,654元 葉梅鈺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21時43分許 2萬7,599元 A05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A05 A05 、許清竣 27 賴珮羽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7月3日17時33分許 4萬9,999元 黃鈺茹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3日17時43分許 6,532元 湯卉軒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4日19時56分許 6,500元 楊凱超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4日20時3分許 6,485元 簡宥青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簡宥青 A04、簡宥青 28 高清峰 假借銀行貸款詐財 111年7月28日15時36分許 2萬元 徐千芸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8日15時39分許 2萬元 簡宥青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簡宥青 A04、簡宥青 29 翁瑋志 假冒親友詐欺 111年8月6日15時26分 2萬5,000元 易韋伶申設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6日15時30分許 2萬4,986元 簡宥青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簡宥青 A04、簡宥青 30 周婉如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8月14日21時57分許 2萬3,071元 巫宜玲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4日22時2分許 2萬3,701元 簡宥青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簡宥青 A04、簡宥青 111年8月14日22時0分許 1萬0,025元 潘鴻誠申設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4日22時5分許 9,995元 簡宥青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4日22時15分許 10萬元 林韻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31 張智傑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8月14日21時8分許 1萬1,011元 潘鴻誠申設之橘子支付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4日21時11分許 1萬1,011元 李逸螢申設之台新商業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不詳 A04 32 顏邑帆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4萬5,000元 李姵孃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14時6分許 4萬5,000元 戴琇卉申設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14時8分許 4萬5,000元 林宜蓁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林宜蓁 A04 33 李懿珊 虛偽驗證交易身分 111年8月26日14時3分許 1萬7,123元 林淑芬申設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14時5分許 3萬7,108元 林淑芬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14時7分許 3萬7,100元 蔡誌騰申設之玉山商業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蔡誌騰 A04 34 林柏睿 虛偽驗證交易身分 111年8月26日14時30分許 1萬3,989元 林淑芬申設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14時31分許 1萬3,974元 林淑芬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14時32分許 1萬3,970元 蔡誌騰申設之玉山商業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林達駿 點選簡訊詐騙 111年8月29日19時16分許 2,000元 林達駿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9時19分許 2,000元 辜韋銍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21時55分許 2,000元 蘇又筠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22時3分許 3萬7,000元 林奕晟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22時9分許 3萬6,999元 高瑀羚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22時10分許 3萬7,000元 林宜蓁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A04 36 A02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8月14日17時55分許 4萬9,986元 柯正文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4日18時0分許 4萬9,999元 A05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A05 A04、A05 111年8月14日17時57分 4萬9,986元 柯正文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4日18時1分許 4萬2,546元 A05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黃子曦 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7月1日22時3分許 4萬9,986元 絲愉涵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日22時24分許 4萬9,999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許清竣 A04 111年7月1日22時5分許 4萬9,987元 絲愉涵申設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日22時24分許 2,249元 許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陳宛妮 發送簡訊假冒機構詐騙 111年8月26日13時27分許 5,000元 3,000元 1,000元 500元 陳宛妮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1時29分 9,500元 陳再威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17時7許 9,395元 游家瑜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7日0時31分許 4萬9,999元 4萬9,999元 施佩岑申設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7日0時34分許 4萬9,999元 4萬,999元 林宜蓁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林宜蓁 A04 39 馬郁閔 假稱點擊廣告增加平臺點閱率即可賺取報酬 111年8月29日11時58分許 1,000元 曹詠青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2時12分許 7,011元 葉秀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 無 ) 111年8月29日12時9分許 3,000元 曹詠青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2時15分 6,000元 曹詠青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2時28分 3萬0,001元 林映吟申設之安泰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 無 ) 111年8月29日12時22分許 1萬元 曹詠青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2時23分許 7,000元 曹詠青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2時34分許 3萬4,000元 曹詠青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2時38分許 3萬7,890元 林宜蓁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無) 林宜蓁 111年8月29日12時40分許 2萬5,000元 曹詠青申設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2時42分許 2萬5,000元 林宜蓁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林宜蓁

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2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 A04犯操縱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清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至8及10所示之物均沒收。 3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4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5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6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7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8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9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0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1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2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3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玖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4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5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6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7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19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20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21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22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23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24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25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26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宥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清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及5所示之物均沒收。 27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宥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宥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宥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宥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32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33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34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35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36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及5所示之物均沒收。 37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38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39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1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4萬8,350元)×1%=983.49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983元。 2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3萬9,971元)×1%=899.7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899元。 3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1萬9,985元+2萬2,145元+2萬7,828元+4萬9,985元)×1%=1,199.43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1,199元。 4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4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3萬7,005元)×1%=870.04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870元。 5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5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9,985元×1%=499.85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499元。 6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6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1萬9,985元×1%=199.85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199元。 7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7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4萬9,881元+4萬9,999元+4萬9,969元+4萬9,999元+4萬9,216元)×1%=2,991.63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2,991元。 8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8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4萬9,971元+4萬9,985元)×1%=1,499.55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1,499元。 9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9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1萬9,983元)×1%=699.82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699元。 10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0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1萬9,985元×1%=199元。 11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1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1萬9,983元)×1%=699.82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699元。 12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2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9,970元×1%=299.7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299元。 13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3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7元×1%=499.97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499元。 14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8,972元×1%=489.72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489元。 15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5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7,942元+2萬9,985元)×1%=579.27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579元。 16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6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1%=499.99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499元。 17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7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1萬8,800元×1%=188元。 18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8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1萬9,000元+1萬元)×1%=290元。 19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9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3萬1,686元×1%=316.86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316元。 20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0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 +4萬9,945元+4萬0,894元)×1%=1,408.38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1,408元。 21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1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0,984元×1%=409.84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409元。 22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2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7,194元+2,806元)×1%=300元。 23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3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7,770元×1%=477.7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477元。 24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4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2,000元×1%=220元。 25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5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元+4萬元+1萬9,950元)×1%=999.5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999元。 26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6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9,937元×1%=299.37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299元。 簡宥青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9,937元×1%=299.37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299元。 27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7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6,485元×1%=64.852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64元。 簡宥青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6,485元×1%=64.852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64元。 28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8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元×1%=200元。 簡宥青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元×1%=200元。 29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9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4,986元×1%=249.86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249元。 簡宥青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4,986元×1%=249.86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249元。 30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0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3,701元+10萬元)×1%=1,237.01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1,237元。 簡宥青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2萬3,701元+10萬元)×1%=1,237.01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1,237元。 31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1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1萬1,011元×1%=110.11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110元。 32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2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5,000元×1%=450元。 33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3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3萬7,100元×1%=371元。 34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4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1萬3,970元×1%=139.7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139元。 35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5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3萬7,000元×1%=370元。 36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6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4萬2,546元)×1%=925.45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925元。 37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7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2,249元)×1%=522.48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522元。 38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8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4萬9,999元+4萬,999元)×1%=999.98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999元。 39 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9 A04之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3萬7,890元+2萬5,000元)×1%=628.9元,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數字後為628元。

附表四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用於本案犯行之人 1 IPHONE 15 PRO 手機1支 被告A04 2 IPHONE SE 手機1支(藍色) 3 IPAD PRO 平板1臺 4 IPHONE SE2 手機1支 被告A05 5 IPHONE SE 手機1支(金色) 6 三星S22手機1支 被告許清竣 7 小米2 LITE 手機1支 8 LENOVO筆記型電腦1臺(含滑鼠1支)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