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7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5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86號
114年度訴字第13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谷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
李 斌律師林文成律師被 告 捌捌玖玖超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奕宏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黃奕雄律師被 告 張麗貞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陳湘傳律師被 告 翔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簡焜鉦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陳軒逸律師被 告 洪文忠選任辯護人 梁堯銘律師
黃俊嘉律師王邦安律師被 告 徐培菁選任辯護人 紀凱峰律師
吳佳蓉律師戴連宏律師被 告 葳群科技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游成榜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毓姍律師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鈞翔律師被 告 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劉宗奇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邱宇彤律師被 告 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史鎮康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林水城律師被 告 楊錦泓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顏偉哲律師被 告 黃睿承選任辯護人 王國棟律師被 告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李孟修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謝尚修律師被 告 張美菁選任辯護人 陳旻源律師
蔡育銘律師被 告 朱何敏選任辯護人 蔡學誼律師
李翰承律師被 告 謝依青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被 告 薛義弘選任辯護人 簡珣律師被 告 陳文龍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被 告 陳壁煌選任辯護人 紀孫瑋律師被 告 楊昉如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被 告 施品君選任辯護人 江致莛律師
謝博戎律師被 告 林于婷選任辯護人 陳伯彥律師
郭怜君律師被 告 林巧雯選任辯護人 賴昭彤律師被 告 顏怡菁選任辯護人 陳穎賢律師被 告 黃筱茹選任辯護人 鄭安恬律師
何皓元律師被 告 歐博森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羿維被 告 新鑫超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鄞士欽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被 告 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國慶被 告 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宬茂(原名曾贊元)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被 告 蔡祥育
葉宏賓
蔡秉衡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揚名律師
蕭文學律師被 告 楊雅雲
黃巧晴
紀琇瑩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靖珣律師被 告 蕭立品選任辯護人 陳宗元律師被 告 林宇樑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被 告 謝凱霖選任辯護人 陳薇律師
戴勝偉律師被 告 曾詠傑選任辯護人 李易璋律師被 告 劉易青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810、24811、27927、27972、29769、36215、44345、44346、44441、44723號、113年度偵字第24972、25337、2539
2、28577、28578、38224、38448、38450、38491、3861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803、1804、1805、1806、1807、1
808、1809、1810、1811號,113年度偵字第42987號,113年度偵字第3861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879號及114年度偵緝字第1541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60174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C01、C02、C03、C04、C05、C06、C07、C08、C09、C10、C11、C
12、C13、C14、C15、C16、C17、C18、C19、C20、C21、C22、C2
3、C24、C30、C31、C37、C32、C33、C34、C35、C36、曾詠傑、D18、D17、翔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博森科技有限公司、葳群科技有限公司、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E0000000000014、新鑫超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犯如附表1編號1至45「宣告刑、應執行刑、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編號1至45「宣告刑、應執行刑、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從刑、沒收。C01、C06之有期徒刑部分並分別定如附表1編號1、6「宣告刑、應執行刑、沒收」欄所示之應執行刑。
附表3-1至3-8、3-10至3-13及附表4-1、4-3「沒收」欄記載「∨」之扣案物(或扣案物變價款、贖回款),均沒收。
C01、C12、C13其餘被訴部分(即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電腦設備詐欺、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壹、九州集團涉犯賭博、洗錢及組織犯罪部分九州集團之背景及組織結構概述㈠背景介紹⒈九州集團為經營管理LEO(俗稱「九州」,有https://www.ts
775.com.tw等多個網站入口,下稱LEO)、THA(俗稱「天下」,有https://58tha.net等多個網站入口,下稱THA)、KUBET(又稱KU,有https://www.kubet.com.tw等多個網站入口,下稱KU)等賭博網站平台(下合稱本案賭博網站)之集團,並係以洗錢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本案賭博網站設有APP程式連結到賭博網站系統,在網站內設有老虎機(例如水果機、雷神之槌、魔龍傳奇)、真人百家樂(例如百家樂、輪盤、21點)、運動賽事(例如足球、MLB棒球、NBA籃球)、六合彩球(例如今彩539、BET六合彩)、捕魚機、電競賽事(例如英雄聯盟、絕地求生)、棋牌遊戲(例如骰子梭哈、看牌炸金花)等賭博遊戲及射倖性標的,進入該網站之不特定民眾均可加入會員成為賭客,操作會員帳號以流通貨幣兌換點數(即兌換賭博籌碼,俗稱「入金」)後進行投注,依各該賭博遊戲之遊玩方式或猜測運動賽事、電競賽事結果等射倖標的之不確定結果決定輸贏及賠率,賭客並可將點數兌換回流通貨幣(俗稱「出金」);且本案賭博網站除在臺灣可連線投注外,並設有中國大陸、越南、泰國、印尼等多國版本,可在各該國家投注遊玩。
⒉C01為九州集團總裁,以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
建造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建物(起造人為C01,下稱龍富路會所),作為九州集團成員之聚集地點,由C01召集C06、C09、C10、C08等九州集團成員討論九州集團有關事務,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則包括:⑴翔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9月3日設立,負責人為C04,C01為最大股東,下稱翔谷公司),由C01、翔谷公司提供資金予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剛谷公司),使剛谷公司得營運開發下述第三方支付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及維運本案賭博網站等業務。⑵剛谷公司(於102年8月12日設立,現任負責人為C12)及歐博森科技有限公司(於104年9月30日設立,負責人為C26【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下稱歐博森公司),該2公司均以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8樓、402號15樓、27樓及33樓為營業據點,且員工兼辦彼此業務,並共同維運本案賭博網站,且剛谷公司開發上線之「萬付通」(英文名稱OnePaid,網址:https://www.onepaid.com/,下稱OnePaid)第三方支付系統(下稱OP系統),則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⑶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22日設立,負責人為C29【改名為曾宬茂,下稱C29,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監察人為C05,下稱壹壹柒柒公司),該公司開發上線之「1177PAY」(網址:https://www.1177pay.com.tw/)第三方支付系統(下稱1177PAY系統),亦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⑷雅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7月28日設立,負責人曾桂蘭【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以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為營業據點,下稱雅信公司,已於112年9月6日解散)。⑸葳群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葳群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C06於109年5月間經C01招攬而於同年6月加入九州集團後,於110年6月21日將該公司轉型科技公司而變更登記為葳群科技有限公司,並納入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其後,該公司於112年10月23日負責人變更為C07,下稱葳群公司),該公司併入九州集團後,與剛谷公司、雅信公司等公司共同為九州集團開發製作老虎機等博弈遊戲及開發新的博弈遊戲網站平台即「無敵娛樂王」博弈遊戲網站平台。⑹E0000000000014(於108年3月18日設立,設立登記負責人為陳麒幃【亦為剛谷公司監察人,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嗣於113年2月2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C02,下稱捌捌玖玖公司)、新鑫超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2月18日設立,現任負責人為C27,下稱新鑫公司)、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31日設立,負責人為C28【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下稱采呈公司)、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4日設立,現任負責人為C08,下稱東揮公司)、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設立,負責人為C09,下稱成固公司),該等公司為掩飾九州集團不法資金來源或去向之洗錢公司。⑺香港成立RICH TOP EC LIMITED(負責人為C05,下稱香港R
ICH TOP公司),該公司所租用之境外IP等網路服務係供作本案賭博網站使用或賭博網站金流使用。⑻GORGEOUS BLAZE
CO., LTD.(下稱香港GORGEOUS BLAZE公司)、FLY UNIVERS
E CO.,LTD.(下稱香港FLYUNIVERSE公司)、HUGE LION CO.,LTD.(下稱香港HUGE LION公司)、PIPER PIPE INTERNATIONAL LTD.(下稱香港PIPER PIPE公司)等多間境外公司,該等公司與歐博森公司等公司配合跨境匯款方式以掩飾九州集團不法資金之來源或去向。
㈡九州集團成員角色⒈C01(暱稱「寶哥」「K哥」等):為九州集團之老闆,對於
翔谷公司、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葳群公司等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之資金調度、投資項目、人員任免、薪資調整、OP系統及本案賭博網站之維運、「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之開發等九州集團事務有決策之權,且聽取九州集團所屬成員如C06、C12、邵世昱等人報告並進行指示,例如指示工程師處理賭客投注時賭博網站出現之系統問題、監看賭博遊戲「真人百家樂」荷官工作情形、指示葳群公司開發博弈遊戲、瞭解剛谷公司盈餘與營業額、決定剛谷公司員工獎金基數與薪資調整、決定結束剛谷公司代收付業務並指示結清金融帳戶等營運事項,而實際主導九州集團所屬公司及成員從事賭博、洗錢等犯行。
⒉C02(暱稱「孤狼」、「乃」):為C01之貼身小弟,並為九
州集團成員,聽命於C01,擔任C01庶務助理(如司機、對外聯絡接洽人、準備所需醫療防護用物、載送聚餐酒品等)及C01對外人頭(如財產登記名義人)等工作,並負責收受九州集團不法資金後面交予C03(於111年2月12日至113年2月12日期間面交之金額共計數千萬元,該等資金由C03收受後發放予九州集團成員或旗下公司、部門)及與C03接洽處理九州集團成員(或旗下公司)文件簽名、遞送事務等工作,且自113年2月2日起擔任捌捌玖玖公司之負責人。
⒊C03(暱稱「木可可」):自110年3月間起加入九州集團,而
與九州集團成員C02、暱稱「華盛頓」(綽號「阿華」)、「MO」及C04之助理林菀俐(暱稱「A咪」、「力」、「麗仕」,亦為九州集團員,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處理九州集團所屬翔谷公司、剛谷公司、葳群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雅信公司、捌捌玖玖公司、新鑫公司、壹壹柒柒公司等公司或C05等成員有關財務事務,如C03向C02、「阿華」等人領取現金(例如於111年2月18日至113年2月12日間,向C02、「阿華」等人收取現金數千萬元)或自翔谷公司帳戶取款後,依C02、「華盛頓」、「MO」、林菀俐等人指示交付予其等指定之人(例如於111年9月8日分配「MT0002」之「MO」30萬3,900元、「小羅」(即C29)之「副理」10萬元、「紅中」(即C05)之「主任」8萬5,000元)、分裝繳回或存入指定金融帳戶,作為九州集團轄下部門運用以發放薪資、購買設備等財務事務;另如C03向林菀俐取得翔谷公司大小章,及自「MO」、林菀俐及剛谷公司C19取得前開翔谷公司等公司之收據、發票等雜支費用單據、記帳檔案、會議文件、財務報表、股東名冊及其他九州集團高階幹部如C05、C12、陳麒幃、C26、曾詠傑、黃佑平(剛谷公司高階人資主管,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曾桂蘭、C09、C08、謝金木(翔谷公司股東,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C04、C11、C01等人之匯款單、股權讓渡書、境外公司設立申請等文件,並為上開翔谷公司等公司及C01等人處理繳費、記帳、文件簽名、換鈔、匯款、送交會計憑證給聯捷會計師事務所、喬眾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等財務事務。
⒋C04(綽號「正(哥)」等):為翔谷公司負責人,與C01等
人共同經營管理翔谷公司。C04指示林菀俐處理翔谷公司存提款、匯款、繳費、交付單據供聯捷會計師事務所作帳等業務,並與C01等人共同決定以翔谷公司名義投資新鑫公司、天空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空娛樂公司)等公司,並決定於110年11月、12月間以翔谷公司名義向英屬維京群島商比利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比利安公司)購買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及其上坐落之臺中市○○區○○○街000號(後併入300號)、300號2樓之2建物,再供給天空娛樂公司使用。
⒌C05(綽號「紅中」):為九州集團之高階管理幹部,負責處
理C09等經銷商賭博網站權限開通及獲利給付事務(如對帳、匯款至經銷商指定之中國大陸人頭帳戶或委由「阿華」面交現金)等工作,亦負責指示下屬「耀」之九州集團成員,對外租用大量臺灣地區銀行帳戶,以供作剛谷公司OP系統API商家人頭帳戶等掩飾本案賭博金流之目的所使用,並自105年4月25日起擔任香港RICH TOP公司(該公司香港所租用之雲端、IP位址等境外網路服務有供作LEO【即TS】)、KU等賭博網站所使用或OP系統「熱愛五十度」、「抹茶拿鐵」等非法API商家所使用)負責人,亦為捌捌玖玖公司股東、壹壹柒柒公司監察人。⒍C06(綽號「Hana」):為葳群公司之負責人,自109年5月間
受C01之招募後,於109年6月間加入九州集團,並由C01出資、提供辦公處所及設備等方式,將葳群公司納入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及轉型為科技公司,並搬遷到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之營業場所,且由C06招募C31、C34、C32、C30、C
33、C35、C36、D10(另為緩起訴處分)、C37、D17等人至葳群公司任職,而C06於加入九州集團後,除自九州集團成員收受現金資金,供作從事九州集團有關事務所用(如支應葳群公司辦公室裝潢工程、員工薪資等)外,並以葳群公司名義與剛谷公司簽訂遊戲開發契約,使葳群公司得以契約價金等方式,收受剛谷公司之資金(葳群公司於110年6月25日至112年5月25日間,自剛谷公司收得1億9,867萬9,500元匯款),以支應葳群公司員工薪資等營運目的使用,葳群公司則因此為九州集團開發製作「埃及傳說」、「魔龍再起」等老虎機博弈遊戲及開發「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又C06於112年10月23日葳群公司更換負責人為C07後迄至113年5月間到案前,仍持續聽命於C01,並以擔任葳群公司第二層實質決策者等方式,繼續為九州集團從事開發製作博弈遊戲及「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等工作。
⒎C07:自112年10月23日起接任葳群公司負責人,負責管理葳
群公司員工,復引進九州集團不法資金,用以營運葳群公司,使葳群公司持續為九州集團開發「無敵娛樂王」及老虎機等賭博遊戲,且於剛谷公司於112年5月間因遭搜索而停止營運後,為剛谷公司保管文件在私人保險箱及處理停業後續事項。
⒏C08(綽號「奇哥」、「BEN」):自109年3月間起(起訴書
所載「自110年9月3日起」之犯行期間應予更正),擔任台版THA、越南版THA及KU、印尼版KU等賭博網站之「大股東」等級經銷商,而加入九州集團,且在柬埔寨設有約13名成員之經銷據點,而經銷該等賭博網站之獲利,係由臺灣地區之九州集團成員即「阿華」以面交現金方式交付,並透過C10處理換匯(如地下匯兌等)事宜方式,將因經銷該等網站之有關資金匯至柬埔寨,作為發放上開經銷據點員工薪資、零用金等用途使用(起訴書所載「透過C10向九州集團在臺灣之財務人員「華盛頓」【即「阿華」】取款並換算成柬埔寨貨幣瑞爾【Riel】,再以地下匯兌方式匯到柬埔寨,用以發放員工薪資、零用金等用途」內容,應更正如上)。又C08並自九州集團取得資金(如經銷上開網站之獲利等),投資入股東揮公司、成固公司及分別擔任東揮公司負責人、成固公司董事,而將取自九州集團之資金用以購買土地,再興建住宅大樓、辦公室等建案。
⒐C09(暱稱「康哥」及暱稱「Congle」、「菁英(雄霸天下)
」等):於106年4月29日開始擔任九州集團KU、THA等賭博網站在臺灣、中國大陸及越南等地之經銷商,而成為九州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至111年5月24日期間,並與黃泰維、陳俊傑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A棟6樓之1,設置KU(菲律賓版)、THA賭博網站之經銷機房據點(其與黃泰維、陳俊傑2人就此經銷據點犯行部分於111年5月24日為警查獲後,另由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0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後未經撤銷,C09就此經銷據點犯行,不在起訴範圍),且於111年5月24日後仍持續擔任上開賭博網站經銷商,而其經銷該等賭博網站之獲利係由C05所處理給付(即與C05對帳後,由C05以匯款至C09指定之中國大陸人頭帳戶或委由「阿華」面交現金方式,給付獲利款項),並透過C10處理換匯(如地下匯兌等)事宜方式,將因經銷該等網站之有關資金匯款至境外,作為發放境外經銷據點員工薪資、零用金等用途使用(起訴書所載「及向九州集團在臺灣之財務人員「華盛頓」(即「阿華」取款並換算成柬埔寨貨幣瑞爾,再以地下匯兌方式匯到柬埔寨,用以發放員工薪資、零用金等用途」內容,應更正如上)。又C09並自九州集團取得資金(如經銷上開網站之獲利等),投資入股成固公司及擔任該公司負責人,並以該公司帳戶收受新鑫公司轉入之4,000萬元後,用以購買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興建大樓(建造執照號碼:110中都建字第02032號)。
⒑C10(綽號「楊董」、「大楊」)於106年1月底起即擔任九州
集團賭博網站在中國大陸之經銷商,而加入九州集團,且從事C08、C09等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之賭博金流換匯(地下匯兌等)處理工作(起訴書所載「派送不法所得給C09、C08等人」乙情,核與事證不符,應予刪除)。
⒒C29(綽號「小羅」、「羅」):為九州集團之高階管理幹部
及壹壹柒柒公司負責人,以1177PAY系統串接連結LEO、THA等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且為捌捌玖玖公司股東,並邀C01以翔谷公司名義投資新鑫公司,邀C05投資捌捌玖玖公司、壹壹柒柒公司,及邀C02接任捌捌玖玖公司負責人。
⒓C11(暱稱或綽號「承」):於102年起入股剛谷公司,並於1
06年1月19日至110年4月18日間擔任剛谷公司負責人(110年4月19日後變更為C12),辦理剛谷公司銀行憑證更換、開立銀行帳戶等事宜,且收受九州集團資金入股東揮公司、成固公司等公司,而以九州集團資金進行不動產投資。⒔C12(暱稱或綽號「阿修」、「修」、「PMB-阿布」、「布」
、「達比」、「達比修」):為剛谷公司之發起人,於110年4月19日起回任剛谷公司負責人,並兼任剛谷公司設計部、企劃部、測試部、行銷部、客服部處級主管及人事行政法務、「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開發業務主管,且從事管理維運本案賭博網站、與葳群公司訂約接洽博弈遊戲及「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開發製作有關事務,以及置換OP系統個人API商家資料函覆檢警函詢等工作。
⒕邵世昱(綽號「Jerry」、「J」、「傑洛米」,於112年5月2
2日出境,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為剛谷公司執行長兼資訊部處長及歐博森公司企劃部處長,管理剛谷公司資訊部。邵世昱有向C01報告剛谷公司營運事項之責,並受C01指示處理剛谷公司辦公場所租金支付、帳戶資金調度、員工居家辦公等事項。邵世昱於109年5月葳群公司加入九州集團後,協助葳群公司建置電腦系統設備及招募工程師等技術人員,而幫助C06將葳群公司轉型為科技公司。
⒖C13(暱稱「Ivy」):於103年至105年間在剛谷公司擔任執
行長特助,106年轉任財務專員,於108年後先後升任財務組長、財務部經理等財務部主管職務,且擔任剛谷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及負責處理歐博森公司之薪資、獎金發放、人事調動安排等行政業務,直屬主管為邵世昱,並從事剛谷公司OP系統有關業務(如處理實質身分為本案賭博網站參與經營者【如經銷商】API商家所反應OP系統問題、指示剛谷公司財務部員工C22等人為異常之人工結清行為(詳理由說明)、審核OP系統API商家申請防火牆目標IP、置換OP系統API商家資料函覆檢警、處理香港RICH TOP公司年費或網路服務租賃費用之繳付),及收受並處理不法大額現金款項(如代為發放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員工C14、C15、C17、C16等人之現金薪資等)等工作。
⒗樊淑華(暱稱「凡Candy」,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email帳號「凡Candy」(edcvfr000000000000il.com)之使用者,負責與C13等人共同處理置換OP系統API商家資料函覆檢警等工作。
⒘C14(英文名或暱稱「Ming」):於102年10月1日到職,為剛
谷公司研發部副理,並兼任歐博森公司副理,負責剛谷公司OP系統資料庫之設計管理維護,且負責歐博森公司KU賭博網站平台資料庫(包含會員資料、遊戲資料等)及賭博遊戲資料庫(內容包含網站平台與遊戲串接之投注資料)之設計管理維護,及擔任KU賭博網站平台值班人員協助處理人,且處理KU、LEO賭博網站之「K│紅包雨活動需求文檔」等活動,並管理C20等12、13名組員,在該2公司之主管均為資訊部經理陳進勝(於112年5月28日出境,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及處長陳建宏(於112年5月22日出境,所涉本案犯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⒙C15(英文名或暱稱「Arvin」):於102年到職,為剛谷公司
研發部副理,管理5名工程師,負責剛谷公司OP系統前端、後端程式開發及維護等業務,並兼任歐博森公司工程師,負責KU賭博網站平台前端網頁之設計管理維護(如入口網站串接各種賭博遊戲以提供會員下注功能)及擔任KU賭博網站平台值班人員協助處理人等業務,且處理KU、LEO賭博網站之「K│紅包雨活動需求文檔」等活動,在該2公司之直屬主管為資訊部經理陳進勝。⒚C16(暱稱「Yihong」,並簡稱「YH」):於102年10月1日起
任職於剛谷公司資訊部,於104年12月至112年5月期間擔任歐博森公司網路工程師,並兼任剛谷公司網路組經理,負責
KU、LEO等賭博網站承租香港RICH TOP公司網域等網路服務費用之繳費,及KU、THA、LEO等賭博網站網路建置、維護(如網路問題排除、流量效能管理、網路安全防護),以及自C26等人收受大額現金而轉交予C23或匯入歐博森公司帳戶等工作,在該2公司之主管為邵世昱等人。
⒛C17(英文名或暱稱「Dragon」):於104年7月入職剛谷公司
(起訴書所載入職時點「107年」,應予更正),自107年起擔任歐博森公司資訊處主任,管理約10名工程師,並兼任剛谷公司資訊部系統組長,負責該2公司之系統建置業務(即軟硬體之架構及安裝等業務),並負責LEO賭博網站之域名清單審核及KU賭博網站之聊天室等頁面功能設計,及KU、LEO等賭博網站之系統建置、網站域名處理等業務,在該2公司之直屬主管均為邵世昱。
C18(英文名或暱稱「Washy」):為剛谷公司企劃部主任,
於103年8月19日入職,曾任剛谷公司客服部主任、歐博森公司企劃部主任(106年至109年),在剛谷公司任職時(到職後至106年、109年至112年5月)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企劃,及與OP系統商戶連繫、驗證、客服問題處理等業務,以及OP系統風險控制,例如審核OP系統API法人商家網站,於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任職時之直屬主管均為邵世昱。
C19(英文名或暱稱「RURU」):為剛谷公司行政(人資)部
職員,於103年3月2日到職,曾任客服部門人員,主管為C18,105年後調派行政部後,直屬主管為C13,並曾至歐博森公司任職,直屬主管為C13。在剛谷公司客服部時負責接聽客人來電,協助處理OP系統客服問題;在剛谷公司行政部任職時,負責人事及公司行政支出(如員工福利與活動規劃、辦公室租金、管理費、新進人員面試等),管理OP系統商家名單,並匯出列印OP系統商家日報表後上陳C13審核,及接聽總機電話並向C13匯報OP系統交易投訴問題,另依C13指示協助雅信公司轉交發票給剛谷公司財務人員,及將翔谷公司、東揮公司、采呈公司單據交予C03或寄給會計師事務所作帳;而在歐博森公司任職時,則依C13之指示,協助處理請款、繳水電費、房租合約、員工旅遊、尾牙等行政工作。
C20:於102年至105年在剛谷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負責OP系
統之程式碼除錯及優化業務,於106年在歐博森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亦負責KU等賭博網站之程式碼之除錯及優化業務,並兼任剛谷公司資料庫工程師,於該2公司之直屬主管均為C14。
林于婷(英文名或暱稱「Irene」):為剛谷公司財務部財務
專員,於109年5月19日到職,依財務部主管C13之指示,於OP系統商家申請提款時,負責製作申請表上陳C13核章,並處理登打傳票、與銀行聯繫及撥款等財務工作。
C22(英文名或暱稱「Winnie」):為剛谷公司財務部財務專
員,於104年1月19日到職,依財務部主管C13之指示,負責處理及查詢OP系統商家交易帳務資料等財務部門有關業務,並曾至歐博森公司任職。
C23(英文名「Eve」、暱稱「Yen」):於105年2月到職,擔
任歐博森公司行政人員,直屬主管為「森哥」,負責處理歐博森公司與銀行間之聯繫事項,及依「森哥」指示向C16拿取文件及現金以處理歐博森公司繳費、租金、匯款等事務,並負責KU、LEO等賭博網站承租香港RICH TOP公司網域等網路服務費用之繳費,及自C16、C13收受大額現金而匯入自己帳戶再轉匯至C24帳戶(此部分款項共計137萬餘元,嗣後由C24提領用以支付歐博森公司員工生日禮金及三節獎金)或匯入歐博森公司帳戶(此部分款項共計1150萬餘元)等工作。C24(英文名「LuLu」):於105年4月到職,擔任歐博森公司
行政人員,直屬主管為「森哥」,負責處理歐博森公司採購日常用品、管理清潔人員等工作,以及處理「森哥」、邵世昱之交辦事項,並負責以其名下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戶收受C23帳戶、歐博森公司帳戶匯入之款項,再由其領出後交予「森哥」指定之不詳參與賭博網站維運者(此部分款項共計154,454,700元)及發放歐博森公司員工之生日禮金、三節獎金(此部分款項共計137萬餘元)等工作。
C31(綽號「小B」):於110年5月間入職葳群公司,入職後
至112年1月間及自112年10月間起,在葳群公司擔任「龍族聖域」等博弈遊戲之企劃工作,於110年8月間受C06指示在葳群公司群組內張貼LEO賭博網站網址及帳號、密碼,作為葳群公司員工開發「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及博弈遊戲之參考樣版。另自112年1月間至112年5月間,任職剛谷公司行銷部,並為剛谷公司行銷部門主管C12之核准權代理人。
C34(綽號「泡芙」):於110年6月至112年12月年底,擔任
葳群公司遊戲企劃,自112年12月年底起,擔任葳群公司營運部主管,負責規劃葳群公司營運目標,協助處理葳群公司開發「無敵娛樂王」,及與軟體工程師討論博弈遊戲開發數量等事務。
C30:於110年5月入職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門軟體工程師,
於111年10月升任研發部門之主管,負責設計製作「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之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且直屬主管為D17。
C37:於111年4月間入職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門軟體工程師
,於112年9月升任研發部門主管,組員包括C35、C36等人,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且直屬主管為D17。
C35:於111年10月入職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門軟體工程師
,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且直屬主管為C37。
C36:於111年4月20日入職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門軟體工程
師,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且直屬主管為C37。C33:自110年5月3日起,在葳群公司擔任遊戲企劃,負責規劃流程、賠率等老虎機遊戲內容,且直屬主管為D17。
C32(綽號「Hedy」):自111年3月1日起,擔任葳群公司行
政主管,負責結算考勤及薪資等人資業務及資訊部門設備保管等總務業務,且為葳群公司LINE員工群組內成員。
D18(英文名或暱稱「Art」):於104年2月間入職剛谷公司
,歷任客服部及財務部主任,在擔任財務部主任期間(105年12月至112年5月),與C21、C22等財務部員工,依財務部主管C13指示處理剛谷公司財務工作,輪替從事與銀行連繫、統計資產、繪製各部門管銷費用支出表、統計剛谷公司名下銀行帳戶餘額及員工薪資支出數額、處理OP系統商家申請之取款作業,及查詢檢警來函詢問關於銀行虛擬帳號之OP系統商家交易資料。
曾詠傑:於110年4月8日起擔任剛谷公司之監察人,並與C12
、邵世昱、陳建宏等人同為剛谷公司董事會層級之管理人員,且收受九州集團不法資金於111年1月24日出資入股東揮公司1,200萬元。
D17(綽號「Vic」):自111年3月間起入職葳群公司,成為C
06特助,並擔任葳群公司研發二部主管,於111年底擔任葳群公司研發一部、二部之主管,於112年間起擔任葳群公司營運長,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九州集團組織運作及分工
C01、C04基於主持及指揮、操縱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並與C05、C29、C10、C08、C09、C12、C11、曾詠傑、邵世昱、C
13、C06、C07等人共同基於指揮、操縱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及C02、林菀俐、C03、樊淑華、C14、C15、C16、C17、C1
8、D18、C31、D17、C34、C32、C37、C30、C19、C20、C22、C23、C24、C35、C36、C33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106年6月28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修正施行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條、第14條修正施行日)或自渠等加入九州集團,或入職九州集團旗下公司時起,而與C21及九州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C01、C04、C05、C29、C10、C08、C09、C12、C11、曾詠傑、邵世昱、C13、C02、林菀俐、C03、樊淑華、C14、C15、C16、C17、C18、D18、C19、C20、C2
2、C23、C24部分為上開賭博及洗錢犯意),或一般洗錢(C
06、C07、C31、D17、C34、C32、C37、C30、C36、C35、C33部分為一般洗錢犯意)之犯意聯絡,以渠等上述各自分工角色而共同或分別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營運賭博網站及處理賭博網站金流部分⒈九州集團所經營之本案賭博網站平台,可提供包括臺灣、中
國大陸、越南、菲律賓、印尼等地賭客進入賭博,在臺灣之不特定民眾可連結至該等網站,並以臺灣區域號碼(+886)手機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註冊為會員並取得帳號、密碼後,在該等網站中操作進行入金及出金,以遊玩平台網站中之老虎機、真人百家樂、運動賽事、六合彩球、捕魚機、電競賽事、棋牌遊戲等賭博遊戲及射倖性標的,依賭客所押注之賭局設定之勝負比率或比賽結果決定輸贏,如押中即可依該賭局設定之賠率贏得彩金,如未押中,賭金全歸九州集團所有,九州集團即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並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而牟利。本案賭博網站,並將推銷、客服、伺服器機房、程式設計維護、金流處理等營運據點分布在臺灣、中國大陸、越南、泰國、印尼、柬埔寨、菲律賓、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地。為方便經營管理,九州集團將賭博網站分為「賭客」及「管理」等不同入口,只有賭博網站經營者、經銷商或管理者可經由「管理」入口登入網站管理頁面(例如THA後臺管理網站入口:ag.age555.net;KUBET後臺管理網站入口:
az.kucdn.net、mg.vk1366.net、vn.ag8001.net),依據級別權限不同進行經銷、檢視網站數據、維護程式等後臺管理,九州集團並將管理權限分配給C08、C09、C10等經銷商,經銷商就其經銷本案賭博網站部分係與九州集團分潤營運賭博網站之獲利,且C08、C09、C10等一定級別以上之經銷商隸屬於九州集團而為九州集團成員。
⒉九州集團係由旗下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共同維運本
案賭博網站平台,為便利賭客入金等目的,以剛谷公司之OP系統及壹壹柒柒公司之1177PAY系統串接LEO、THA等本案賭博網站金流:
⑴剛谷公司開發上線之OP系統係向玉山銀行、第一銀行、國泰
世華銀行、華南銀行、台新銀行、臺企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合庫銀行、元大銀行、土地銀行等多間銀行(即合作銀行)申請金融帳戶(即實體帳戶),並與合作銀行及全家(全網行銷,收款後匯入剛谷公司台新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OK(來來超商,收款後匯入剛谷公司華南銀行帳戶)、統一(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後匯入剛谷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萊爾富(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後匯入剛谷公司玉山銀行帳戶)等4家超商(以下合稱合作超商)訂約,由合作銀行提供連結剛谷公司實體帳戶之虛擬帳號帳戶(除國泰世華銀行僅實體帳戶,並未提供虛擬帳號帳戶),及由該等超商提供連結剛谷公司實體帳戶之繳費條碼,而以上開實體帳戶(即國泰銀行帳戶部分)、虛擬帳號帳戶及繳費條碼(透由超商收費)收受剛谷公司之商家客戶或買家付款(即付款端);又剛谷公司OP系統之商家分為於剛谷公司網站上販賣標的之一般商家(下稱OP會員商家)及於自己網站上販賣標的並以API(即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方式串接OP系統之API商家,且OP系統之商家如為自然人係於線上註冊成為OP系統之商家,如為法人則須另簽訂書面合約而成為OP系統之商家;再OP系統於收受商家客戶之付款後,商家如需取款,則可在OP系統中點選請款功能,由剛谷公司依商戶之申請金額,自剛谷公司前開銀行帳戶匯款至商戶綁定之金融帳戶內,剛谷公司並因從事此代收代付之第三方支付業務,得自商家收款額中賺取一定比例之手續費(依各個時期及客戶選擇付款方式不同而收取支付金額一定比例之手續費)。而壹壹柒柒公司之1177PAY系統,則無於壹壹柒柒公司網站上販賣標的之一般商家,僅有於商家自己網站上販賣標的並以API方式串接1177PAY系統之API商家,並以與OP系統大致相同方式,從事代收代付之第三方支付業務。
⑵九州集團於OP系統、1177PAY系統建置上線後,則對外租用大
量人頭帳戶,並以所租用之部分人頭帳戶,於OP系統、1177PAY系統註冊為數甚多或比例甚高(占該等系統個人API商家之比例)之不實個人API商家方式,使OP系統、1177PAY串接該等不實個人API商家網站即九州集團之LEO、THA等賭博網站,並使臺灣地區之不特定賭客於該等賭博網站入金時,得透過OP系統、1177PAY系統入金至剛谷公司、壹壹柒柒公司之實體帳戶(即由剛谷公司、壹壹柒柒公司代收不實個人API商家客戶款項即賭客入金),再由剛谷公司、壹壹柒柒公司將代收之商家客戶款項即賭客入金,轉匯至九州集團所掌握之不實個人API商家帳戶或九州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多個API商家客戶之款項匯至同一指定帳戶,即下述理由中所稱異常「人工結清」),九州集團則因此得獲取賭博網站之營運獲利,並得與經銷商等參與賭博網站維運者分潤獲利。
⑶另OP系統遭詐欺集團利用收受詐欺款項而經被害人報案後,
或賭客把玩上開賭博網站不甘輸錢而報案受詐欺後,經警向剛谷公司調取金流資料時,C12等人為避免檢警發現大量不實API商家乙事或減少遭警查緝之不實API商家數量,即由C1
2、邵世昱、「米哥」指示C13使用剛谷公司公務電子信箱(小丸子<mma1400000000il.com>),將警方來函轉寄給樊淑華使用之電子信箱(凡candy<edcvfr000000000000il.com>),由樊淑華將警方查詢之款項分配予特定少量API商家,並將分配結果回覆C13,再由C13以剛谷公司名義函覆警方,並將回覆警方結果副知C01、C12、邵世昱。
⒊九州集團以透由OP系統等方式(境外部分尚有境外之第三方
代收代付系統或機構)獲取賭博網站之營運獲利後,則以下述等方式使參與賭博網站維運者分取獲利:
⑴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以跨境匯款等方式分派或收受獲利及
洗錢①剛谷公司於106年7月21日至112年5月25日間,總計以新臺幣
(以下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係指新臺幣)4億8,035萬元結購美金、港幣、人民幣及日幣等外匯,並轉入剛谷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後匯款至國外,且剛谷公司自107年1月24日起至112年4月26日,每月在玉山銀行國際事務部(銀行別代號為NIAH)以新臺幣大量結購外匯後,旋即以「對外融資貸款」(匯款分類代號為280)名義匯出匯款至大韓民國(下稱韓國)、大陸地區及香港之境外公司,外匯支出共計美金1,561萬165.13元(約折合4億6,830萬餘元)。另一方面,歐博森公司自107年1月10日起至112年4月12日,每月以「提供國外電腦與資訊服務收入」(匯款分類代號為19B)或「提供國外專業技術事務服務收入」(匯款分類代號為19D)名義,收取大量來自香港GORGEOUSBLAZE公司、香港FLY UNIVERSE公司、香港HUGE LION公司及香港PIPER PIPE公司等公司之匯入款(每月外匯收入約350萬元至500萬元),並於月底或月初時以歐博森公司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外幣帳戶結售為新臺幣,外匯收入共計美金1,457萬4,958.3元(約與剛谷公司外匯支出總額相當)。剛谷公司以此方式將不法所得資金匯至境外以分派獲利並掩飾不法所得資金去向,歐博森公司則以此方式收受不法所得資金並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來源。
②歐博森公司自106年7月起至112年6月間,以前開陽信銀行、
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等外幣帳戶收得前開境外公司轉入款項後,再轉入歐博森公司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新臺幣帳戶(共計4億5,582萬元,資金來源尚有由交易代理人C16、C23等人存入大額現金共計1億2,141萬元、106年1月間由C13存入2筆大額現金共計550萬元),歐博森公司收得款項除支付歐博森公司員工薪資、勞健保及廠商貨款外,於106年7月起迄112年6月間,其中1億5,379萬8,800元匯往C24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再由C24自前開帳戶提領現金1億5,461萬7,000元後,交予不詳參與本案賭博網站維運者。歐博森公司以此方式收受不法所得資金,並將不法所得資金分派予歐博森公司員工及不詳參與本案賭博網站維運者,以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之來源及去向。
⑵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部分,由C05等人與C09等經銷商對帳,
再由C05處理匯款至C09等經銷商指定帳戶,或「阿華」等九州集團成員以面交現金予C09、C08等經銷商之方式,分派經銷商之獲利,而C09、C08等經銷商,則再透由C10等人處理換匯(如地下匯兌等)事宜等方式,將因經銷該等網站之有關資金(如經銷獲利)匯至柬埔寨等境外經銷據點設址地區,供作發放上開經銷據點員工薪資等使用,以此方式分派經銷獲利及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之來源及去向。
⑶由C03向C02、「阿華」等人(C02、「阿華」等人之款項來源
為「外務」,即至九州集團所租用人頭帳戶領取營運賭博網站獲利之提領車手)領取不法所得現金(例如於111年2月18日至113年2月12日間,向C02、「阿華」等人收取現金數千萬元),依C02、「華盛頓」、「MO」、林菀俐等人指示交付予其等指定之人(例如於111年9月8日分配「MT0002」之「MO」30萬3,900元、「小羅」(即C29)之「副理」10萬元、「紅中」(即C05)之「主任」8萬5,000元)、分裝繳回或存入指定金融帳戶,作為九州集團轄下部門用以發放薪資、購買設備,及由C13自林菀俐等人收受大額現金並用以發放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員工C14、C15、C17、C16等人之現金薪資,而以此等方式使九州集團成員(如參與賭博網站維運者等人)得分受經營賭博網站之獲利。
㈡九州集團運用不法資金洗錢部分
九州集團為將經營本案賭博網站之不法所得資金為己所用及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之來源、去向,為下列洗錢犯行:
⒈剛谷公司將資金匯至葳群公司等洗錢行為
C06於109年5月間經C01招募,於109年6月間加入九州集團後,由C01出資、提供辦公處所及設備等方式,將葳群公司納入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及轉型為科技公司,並搬遷到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之營業場所,且由C06招募C31、C34、C32、C30、C33、C35、C36、C37、D17等人至葳群公司任職,而C06於加入九州集團後,除自九州集團成員C29等人收受現金資金,供作從事九州集團有關事務所用(如支應葳群公司辦公室裝潢工程、員工薪資等)外,並以葳群公司名義與剛谷公司負責人C12簽訂遊戲開發契約,使葳群公司得以契約價金等方式,收受剛谷公司之資金(葳群公司於110年6月25日至112年5月25日間,自剛谷公司收得1億9,867萬9,500元匯款),以支應葳群公司員工薪資等營運目的使用(如每月以租金名義按時匯款予剛谷公司負責人C12【每1至2月匯9萬445元】、剛谷公司高階人資主管黃佑平【每1至2月匯5萬9,191元】,及自109年6月1日至112年5月22日匯至C06個人金融帳戶金額共計1,782萬8,779元,以及支應員工C31等人薪資)。而葳群公司於納入九州集團後則為九州集團開發製作「埃及傳說」、「魔龍再起」等老虎機博弈遊戲及開發「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且與剛谷公司、雅信公司合作開發製作「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嗣剛谷公司於112年5月25日遭搜索,雅信公司於112年9月6日解散,由C07於112年10月23日接任葳群公司負責人後,再由C07引進九州集團不法資金供葳群公司營運使用,葳群公司並改與無敵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7日設立,負責人為C07,下稱無敵王公司)無敵王公司合作開發「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且持續為九州集團從事開發製作博弈遊戲及「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等工作。九州集團遂得以契約價金、葳群公司員工薪資等方式,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之去向或來源,並使不法所得資金為己所用,葳群公司C31、C34、C32、C30、C3
3、C35、C36、C37、D17等員工則在知悉葳群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情形下,同意以上述分工角色在葳群公司任職並收受不法所得資金來源之薪資,而參與此部分洗錢犯行。
⒉翔谷公司及剛谷公司投資購買不動產之洗錢行為
在C01、C04之指示下,剛谷公司分別於110年11月8日、同年11月22日及同年11月30日,自剛谷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4,000萬元、5,000萬元及1,000萬元(共計1億元)至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信託財產專戶,向比利安公司購買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797)及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2樓之1之建物,並於110年12月16日完成過戶登記。另一方面,剛谷公司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366萬6,717元至陳麒幃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分別匯出498萬6,666元至C11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630萬6,732元至C12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麒幃、C11及C12後於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8日自前開渠等名下帳戶共匯出2,400萬元至翔谷公司之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且剛谷公司於105年、107年間匯款各1億2000萬元、1億3200萬元至翔谷公司帳戶後,再由翔谷公司利用上述來源為剛谷公司之不法所得資金(即2400萬元+1億2000萬元+1億3200萬元),於109年11月2日及同年11月13日自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出8,229萬345元至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又分別於110年11月8日、110年12月20日轉匯出4,030萬元、1,000萬元至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信託財產專戶,另於110年11月22日自翔谷公司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00萬元至前開國泰信託財產專戶,以向比利安公司購買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306)及臺中市○○區○○○街000號(後併入300號)、300號2樓之2之建物,並於110年12月16日完成過戶登記。九州集團以此上開內部成員間資金匯款及投資購買上開不動產之方式,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之去向或來源。
⒊投資捌捌玖玖公司之洗錢行為
捌捌玖玖公司於108年3月18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為陳麒幃(剛谷公司監察人,嗣於113年2月2日更換為C02),C05為股東,實際由C29經營,成立時該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有力成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C46,C46曾任剛谷公司監察人,現為翔谷慈善基金會董事,下稱力成公司,該公司亦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匯入1億元、C05利用其配偶D05、其母親C41名義分別匯入3,000萬元、1,000萬元(共計4,000萬元)等作為公司創立資金,捌捌玖玖公司成立後即用上開九州集團成員匯入或透過成員親屬所匯入不法所得資金,從事買賣、租賃名車等為業,而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之來源及去向。
⒋投資新鑫公司之洗錢行為
剛谷公司於107年9月28日分別自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等帳戶匯出3,000萬元、3,000萬元、1,000萬元(共計7,000萬元)至翔谷公司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在C01、C04指示下,翔谷公司於109年2月5日分別自前開新光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3,0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共計8,000萬元)至新鑫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成為新鑫公司(資本額1億元)之最大股東,並由C05向不知情之陳世宏借得陳世宏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後,以陳世宏人頭登記為新鑫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新鑫公司成立後即用上開來源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之不法所得資金,從事買賣、租賃名車等為業,而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之來源及去向。
⒌投資采呈公司、東揮公司購買土地興建建案之洗錢行為
采呈公司於109年7月31日設立,登記地址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1(與剛谷公司同在凱基人壽市政大樓),采呈公司成立時,該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收得C12匯入1,300萬元、黃佑平匯入1,300萬元、林菀俐匯入1,000萬元等金額作為公司創立資金。東揮公司於109年9月4日設立,負責人為C08,登記地址為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之6(與剛谷公司、采呈公司均位於凱基人壽市政大樓)。東揮公司成立時,該公司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得C11匯入共2,900萬元、C08匯入共2,500萬元等作為公司創立資金。采呈公司設立後不久,即於109年11月間將前開公司股款用以購置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土地2筆,前開土地嗣於113年1月29日移轉予東揮公司(移轉原因為合併),上開土地購入後則用以興建集合式住宅(建築執照號碼:112中都建字第00016號)。九州集團以此由上開成員匯入不法所得資金成立上開公司,再用以購買土地興建建案之方式,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之去向或來源。
⒍投資成固公司購買土地興建建案之洗錢行為
成固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設立,負責人為C09,成固公司成立時,其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收得C11利用配偶李袖名義匯入共2,000萬元、C08匯入共2,000萬元、C09匯入共1,000萬元等作為公司創立資金。成固公司收款後,即購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新富段260地號等土地,並興建集合式住宅(建築執照號碼:110中都建字第02032號)。九州集團以此由上開成員或成員親屬匯入不法所得資金成立上開公司,再用以購買土地興建建案之方式,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之去向或來源。
貳、C01、C06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部分林明佐(改名為C25,下稱林明佐)為身分公務員
林明佐(所涉罪嫌,另由本院審結)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110年8月23日止,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擔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中市刑大)大隊長,自113年1月17日升任為刑事局警政監迄今,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
林明佐、C01、C063人間連繫互動情形
林明佐於105、106年間因友人介紹而認識C06,並於108年11月間曾贈送水果、化妝品等禮品予C06,彼此開始有所互動,其後,C06於109年6月間加入九州集團,經C01透由C29指示C06介入警察人事,C06即透過不明管道介入林明佐升任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之警察人事案,林明佐並於109年10月16日升任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之後,林明佐於110年間升任直轄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遂於110年6月29日12時48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將載有「調整意願:(1)直轄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等內容之自己履歷表電子檔,傳送給C06,並向C06表達希望調派臺中市刑大大隊長之意,C06為使主要營運地點為臺中地區之九州集團成員涉及刑事案件時受到庇護,即答應林明佐之請求,並在手機記事本留下「刑事局四大隊大隊長林明佐希調任臺中市刑警大隊大隊長」等文字。嗣內政部警政署於110年8月20日發布調任林明佐於110年8月24日就任臺中市刑大大隊長之人事命令後,C01即透過C06欲向林明佐轉達一定情事,嗣林明佐於110年8月31日15時許至葳群公司拜訪會談,C06並將林明佐到場拜訪會談乙事,於事前告知C01,並於事後透過C29向C01報告會談結果,而使林明佐與C01間接有所連繫。嗣因C06於111年3月15日起任C01捐助成立之翔谷慈善基金會(下稱翔谷基金會)董事長,翔谷基金會與臺中市刑大共同舉辦多場公益活動,林明佐與C06於公務上及私底下均持續密切往來,並自111年10月23日起迄113年1月底,同居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2「精銳博社區」房屋(屋主為C02,實際上為C01提供予C06之宿舍,下稱精銳博住處)。
本案行收賄及洩密之過程
林明佐依前述其與C06之往來過程,已察覺知悉C06背後利益團體為九州集團或所屬成員C01等人,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與不正利益、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包庇圖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洩漏關於犯一般洗錢罪嫌消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C06基於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與不正利益之犯意,及C01則於112年12月22日(依下述送酒對話紀錄日期,起訴書記載其行賄犯意之起算日期應由112年11月25日,更正為112年12月22日)起與C06共同基於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與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罪行為:
㈠C06為使身為警職人員林明佐對九州集團旗下剛谷公司、葳群
公司等公司或成員,提供一定庇護,於112年2月9日11時許,以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06玉山銀行帳戶)匯出20萬元至林明佐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明佐玉山銀行帳戶)方式,向林明佐行賄,林明佐則同意收受該賄款。而林明佐於112年3月20日後某日,經剛谷案(即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及該公司所屬人員C12、C13、黃佑平等人涉及賭博、洗錢等犯嫌案件)偵辦團隊即臺中市刑大科偵隊,向其陳報剛谷案,並取得臺中市刑大科偵隊偵查佐鍾季綱於112年3月20日22時33分許以I2程式製作之第一版剛谷案I2組織圖(下稱完整版I2組織圖)等報告資料,及於112年4月27日在臺中市刑大內部簽呈中,自臺中市刑大科偵隊為臺中市刑大112年5月10日14時30分許臺中市刑大112年5月份外勤績效檢討會所預先提交之書面報告,獲悉關於剛谷案之記載「遭詐款項流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整案類:詐欺、賭博、洗錢防制法...本案研判應係賭博集團之犯罪結構,目前已鎖定臺中地區涉嫌人數名,將逐一調閱車行紀錄分析該賭博集團階設不同據點之部門及幕後金主...張○菁將金流存款至該公司幹部邵○昱名下帳戶...經分析張○菁為本案會計人員...本次預計於112年6月初執行」等內容後,已明確知悉剛谷案遭立案偵辦及該案涉案嫌疑人包括C12、C13、邵世昱等人,以及該案偵辦進度、預定執行期程;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所屬人員即C12等人則自112年4月27日起陸續出境(如C26【歐博森公司負責人】於112年4月27日出境、陳麒幃【剛谷公司股東】於112年5月5日出境、C12【剛谷公司負責人】與黃佑平【剛谷公司人資主管】於112年5月13日出境、曾詠傑【剛谷公司監察人】於112年5月18日出境、陳建宏【剛谷公司處長】、邵世昱【剛谷公司執行長】及C16【剛谷公司資訊部主任】於112年5月22日出境、陳進勝【剛谷公司資訊部經理】、蔡炯賢【剛谷公司資訊部經理】於112年5月28日出境【上開人員除C16回國投案、C12經菲律賓逮捕後遣返回臺、曾詠傑經通緝後返台遭逮捕到案外,餘均迄未入境】)。
㈡林明佐為回報C06於112年2月9日給予之20萬元賄賂及謀取九州集團老闆C01及C06日後給予之賄賂及不正利益:
⒈於112年5月24日22時48分許、23時4分許,經臺中市刑大科偵
隊隊長施明志以LINE向其通話報告:剛谷案偵辦團隊臨時決定於112年5月25日執行搜索,並請求調派支援警力等情事後,隨即在精銳博住處內,將上開剛谷案執行搜索之偵查秘密消息洩漏給同在住處內之C06,C06並將該消息以不詳方式告知九州集團成員,其後,輾轉得知上開消息之邵世昱即以微信致電剛谷公司資訊部主管C17,通知該消息並要求C17將剛谷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文心服務中心(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文心機房)租用空間擺放之伺服器關機,C17再於112年5月25日0時42分許,撥打電話通知剛谷公司研發部副理C14著手滅證,同時C12及其他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幹部並在通訊軟體群組內發出公告,要求所有員工於112年5月25日上班時間不得進入前開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之辦公處所,並指派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人員於112年5月25日2時至8時間,漏夜將在前開辦公處所內電腦主機搬離,復指派蔡炯賢等人於同日8時前,至文心機房將剛谷公司擺放之伺服器等設備89臺搬離,致剛谷案112年5月25日搜索行動遭受破壞,而嚴重影響偵辦作為。
⒉於112年5月25日8時許,在臺中市刑大大隊長辦公室,經施明
志、鍾季綱持鍾季綱於112年5月24日23時8分許,以I2程式製作第二版剛谷案I2組織圖(下稱簡要版I2組織圖)紙本資料,向其報告剛谷案預定執行搜索範圍,因而取得簡要版I2組織圖後,竟於112年5月26日0時42分許前某時,將先前已取得之完整版I2組織圖紙本及簡要版I2組織圖紙本分別拍照,並將該照片檔案傳送給C06,C06收到照片檔案後,遂與林明佐討論組織圖內容,林明佐並向C06表示「我們只是配合偵辦,葳群公司沒有問題」。
⒊於112年5月26日16時3分許,經施明志以LINE傳送訊息及扣案
證物照片檔案之方式,向其報告剛谷案112年5月25日搜索執行結果,而得知C13、C14等重要犯嫌已拘提到案,並在C13車上查扣現金數千萬元、名牌包包、名錶等物品之執行結果後,隨即於同日16時46分許起,透過微信向在他處正與C01、C29、「和哥」等人討論剛谷案檢警偵辦情形之C06,詢問「你還在老闆那邊嗎?」等語,並告知上開執行結果,而使C06、C01等九州集團成員獲知為屬偵查秘密之上開執行結果。其後,於同日22時44分許經C06透過微信詢問「(剛谷案)有什麼新的進度嗎?」等語後,復向C06回稱自己所知剛谷案偵辦情形即「要看檢方整個詢問結果,才能確定下一波作法,今天還不會有進一步行動」等語。
⒋於112年5月31日18時22分許,因C06欲瞭解偵辦剛谷案之司法
警察單位,林明佐遂將剛谷案之偵辦單位「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之名稱及網站資訊截圖傳送給C06,C06則回稱「高雄2個地方都不是我們」(按:剛谷案另一偵辦單位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高雄市刑大】);又於112年6月2日13時56分許經C06透過微信詢問「剛(指剛谷公司)另一家遊戲公司(指歐博森公司)的部分人員也被帶走」、「他們的遊戲企劃同仁」等語,林明佐即回問「他們做什麼遊戲?跟剛谷有什麼往來?」,經C06表示「跟我一樣的遊戲」等語(指葳群公司開發同款遊戲),林明佐即告知「可能有其他原因」、「昨天就去過妳們公司了」、「遊戲企劃要連結犯罪很困難」等訊息。
⒌因C01關心九州集團成員C29在韓國涉嫌詐欺、非法地下匯兌
等罪嫌,於112年9月16日在韓國首爾市遭韓國警方逮捕情事,而透過C06央請林明佐打探該事之消息,林明佐即自112年9月18日起,以臺中市刑大大隊長之身分,透過LINE向不知情之刑事局國際刑警科(下稱刑事局國際科)科長李泱輯(暱稱「李泱輯Yang C」)探聽C29在韓國被逮捕之涉案案情,李泱輯遂於112年9月20日20時41分許,將韓國警方偵辦C29過程等案情資訊以LINE文字訊息傳送給林明佐,又於112年12月7日18時54分許,將刑事局駐韓國聯絡組傳送回國關於C29上開涉案情節之報告(或案情摘要)傳送給林明佐,在報告內亦提及:刑事局派員前往壹壹柒柒公司查訪,刑事局已查得112年9月6日與C29一同前往韓國之同行者為C05(壹壹柒柒公司監察人),且壹壹柒柒公司涉嫌為線上娛樂城洗錢等資訊,林明佐再將為屬偵查秘密之上開案情摘要有關內容告知C06後,由C06轉知C01。
㈢C06、C01為答謝林明佐所提供上開洩漏剛谷案執行搜索消息
等偵查秘密之協助,及期求林明佐繼續提供有關九州集團剛谷案之協助:
⒈不正利益部分:
由C06於112年11月1日起,以每月8萬200元租金,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運租車公司)臺中分公司承租Range Rover Sport P400租賃小客車 (車牌號碼000-0000號,市價462萬元)1輛後,將該車無償提供林明佐使用,林明佐因而收受無償使用該車之不正利益,價值合計40萬1,000元(按和運租車公司應收展期餘額表已繳納租金計算,自112年11月1日計至113年5月2日【林明佐被拘提到案日】);且於113年1月17日林明佐升任刑事局警政監而因須至臺北市居住後,又由C06於113年2月14日起,以每月8萬7,000元之租金,承租位於臺北市○○區○○○0段000號8樓之6「新美齊酒店式公寓PARK 259」套房(下稱新美齊居所),無償提供該房予林明佐居住,林明佐因此收受無償居住該房之不正利益,價值合計26萬1,000元(按C06已繳交3期新美齊居所租金計算,自113年2月14日計至113年5月2日【林明佐被拘提到案日】)。
⒉賄賂洋酒、普洱茶部分:
由C01於112年12月22日告知C06欲於翌日招待林明佐用餐時,將與林明佐相同出生年份之酒品,贈送予林明佐乙事後,即於112年12月23日(起訴書原載日期112年11月25日經檢察官出具補充理由書敘明更正),在龍富路會所招待林明佐用餐期間,指示不知贈與目的之C02取出價值258萬元之「麥卡倫RED系列-71年」威士忌洋酒1瓶(下稱麥卡倫71年威士忌)贈送林明佐,由C06代收後轉交林明佐,林明佐並於同日19時23分許,以LINE傳送麥卡倫71年威士忌照片1張給C01,以表示收受該酒之意思,C01隨即回稱「兄弟的心意」、「務必笑納」、「剛好有71年的」等語,而該酒經林明佐同意收受後,則收藏在林明佐與C06共同居住之精銳博住處(113年1月底後改藏放在大陸麗格住處)。又由C01於113年1月26日,以透明玻璃罐盛裝高級普洱茶,指示不知贈與目的之C02攜帶到大陸麗格社區交給C06後轉贈林明佐,林明佐並於同日20時47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向C01表示「兄弟、感謝你的濃情厚意、你每年的心意我收到了,普洱茶等級太高了、我會珍藏」,以表示同意收受該普洱茶之意思,經C01回稱「心情好時,偶爾泡一下,現在有錢也買不到了」,林明佐即再稱「看的出來,是我沒喝過的等級,真的謝謝兄弟的盛情。」、「兄弟、你最近有社會事的困擾嗎?」、「如有有、要告訴我」,而允諾C01如遇困擾之「社會事」會提供協助,並於收受該茶後,將普洱茶藏放在大陸麗格住處。
㈣林明佐於刑事局駐菲律賓聯絡官將潛逃出境之剛谷公司負責
人C12於113年3月5日傍晚遭菲律賓警方逮捕之消息,回報刑事局,並因擔任刑事局警政監職務而得知該消息後,為回報C06交付之上開無償使用房屋、車輛等不正利益及C01交付之上開高級酒品、茶葉等賄賂,並期求獲取九州集團老闆C01及C06日後可能給予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即於113年3月6日11時48分許,以LINE向C01傳送「兄弟、方便時通話」之訊息,C01隨即於同日12時12分許以LINE致電林明佐,林明佐在通話中向C01洩漏C12遭逮捕之原因,及表示迨探知C12確定押解回臺之時間後,再告知C01等語,並於同(6)日12時22分許起,向C06轉述已向「老闆」C01報告C12在菲律賓落網之消息。而C06於獲知該消息後,即與晉凱法律事務所所長D41律師連絡,並安排D41與C01開會研商C12受檢警偵訊時應如何應對等訴訟策略,D41因而於113年3月8日16時30分許至17時56分許,與C01討論關於C12落網之事,C01請D41協助處理C12在菲律賓落網後所面臨之訴訟案件,之後D41於同日17時56分許傳送LINE訊息給C06稱「結論大致上如下:含我會有三位律師出席,辯護方向以保持緘默為原則,警方詢問時不答覆,檢方訊問陳述公司營運狀況正當,屬一般代收代付,預計送回台灣在一兩週後。謝謝徐姊!」,C06並將C01之微信帳號傳給D41,D41隨即與C01互加為微信好友,D41再於113年3月9日1時38分許傳訊息給C06稱:「因為我這邊受C12委任,所以稍早有和他的老婆聯繫,於下週一在辦公室簽署委任,和徐姊報告~謝謝徐姊~」,而後C12之配偶C44於113年3月11日與D41簽約並支付委任費8萬元,委任D41擔任C12之辯護人(惟D41迄未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委任狀)。㈤C01為感謝林明佐提供C12落網等訊息,遂於113年3月9日14時
46分許,以LINE傳送價值120萬元之紅外線機(存放在龍富路會所地下2樓診療室)照片給林明佐,並向林明佐表示:要從國外訂購1臺贈送林明佐,可先將龍富路會所之紅外線機搬去給林明佐使用等語,經林明佐以新美齊居所太小、放在刑事局警政監辦公室寢室又太過招搖為由而婉拒後,C01即改邀請林明佐抽空到龍富路會所地下室使用該紅外線機,林明佐遂允諾而回復「好、謝謝兄弟」等語。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指派員警於113年4月30日前往菲律賓就訊C12,C12對於大部分問題表示拒絕回答,與D41研擬策略相符,且C12於113年7月10日遣返回臺,臺中地檢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於113年7月12日經本院裁准羈押禁見,而D41並未出庭為C12辯護(D41涉嫌洩密罪等案件另案調查中)。林明佐以前開洩漏C12偵查消息,並允諾提供後續偵辦進度給C01等方式,違背職務洩漏偵查秘密及提供偵查策略,包庇九州集團犯罪組織,C01、C06因而得以安排D41擔任C12之辯護律師,並指示C12於偵查中應訊時保持緘默以免對九州集團不利,使檢警調偵辦剛谷案關於C12涉案部分發生重大困難。
參、案經:
一、附表2-1、2-2之B54、B55、B56、B57、B58、B59、B60、B61、B062、B63、B65、B66、B67、B68、謝姍玟(改名:謝予芊)、B70、B71、廖泓瑋、B73、B74、B75、孫瑜(改名:孫塋茜)、B78、B79、宋勁頡、B82、李紹瑋、C84、C85、C86、C87、賴紘宇、C89、B91、C91、B93、孫佳雯等人告訴、D00000000057主動簽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D00000000057偵查起訴。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清泰訴由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盧碧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宥霆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許伊芳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張睿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泰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郭佳羽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D00000000057偵查後追加起訴。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D00000000057偵查後追加起訴。
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D00000000057偵查後追加起訴。
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D00000000057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追加起訴之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經查:
㈠被告C12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
273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下稱1273號】受理後,檢察官於該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與前開案件具一人犯數罪相牽連案件關係之被告C12所涉加重詐欺等犯嫌部分,先後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號追加起訴書及113年度偵字第42987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57號案件【下稱335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86號案件【下稱286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為屬合法。
㈡被告C01等人所涉賭博、洗錢等犯行,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
經本院1273號案件受理後,檢察官於該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與前開案件具數人共犯一罪相牽連案件關係之被告D17、曾詠傑、D18所涉賭博、洗錢等犯行部分,以113年度偵字第3861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879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541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48號案件【下稱1348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亦屬合法。
被告C09再行起訴合法
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而言,並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蓋案件在偵查中,並無類似審判不可分之法則,不生偵查不可分之問題。故想像競合犯、結合犯或其他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可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提起公訴,不生全部與一部之關係,亦不受原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又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之事實或證據,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既經檢察官就其發現者據以提起公訴,法院即應予以受理,而為實體上之裁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2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C09於111年2月間至111年5月24日期間,與訴外人黃泰維、陳俊傑2人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A棟6樓之1,設置KU(菲律賓版)、THA賭博網站之經銷機房據點而為警查獲後,經臺中地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094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下稱前案)等情,固有被告C09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273卷二第51頁)。惟被告C09於本案起訴事實,除包括與上開事實具事實上一罪關係之其擔任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事實外,亦包括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因擔任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而加入九州集團事實,及其以不法資金從事本案洗錢事實,且本案另有前案所未顯現之被告C08手機內對話紀錄、被告成固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陽信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MO」間之對話紀錄提到送文件給被告C09簽名及處理被告成固公司帳務、被告C03之手機中有被告成固公司文件與帳務表等新證據,是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於本案再行起訴被告C09,應屬合法。
被告歐博森公司、采呈公司之一造辯論合法性
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歐博森公司、采呈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273卷三十三第173至183、207頁),且本院認本案被告歐博森公司、采呈公司犯行屬應科罰金之案件,依前開規定,自得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證據能力:供述證據部分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參照)。此部分既屬立法者針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之證據能力特別規定,是以本案證人、被告等人於警詢、調詢筆錄部分,無從採為認定被告本人以外被告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證據,先予敘明。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另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
經查:
⒈同案被告即證人C01、C06、C12、C13、C02、C08、C09、C04
、C34、C07、C14、C15、C16、C18、C31、C37、C03、C19、C20、C21、C22、C23、C24、C33、C30、C35、C36、D17、D1
8、林明佐於警詢、調詢及偵訊中未經具結部分時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本人以外,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惟渠30人已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並接受交互詰問而為證述,且審酌渠30人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之陳述,因與案發時間相近,記憶應較清晰、正確,與渠30人於審判中作證時相比,較無記憶模糊、脫漏及遺忘之可能;及渠30人於警詢及偵訊中陳述時,渠30人本人以外之同案被告並未在場,所為陳述亦應較無顧慮或受干擾,相較於事後審判中同時到庭,可能較有所顧忌或同情,而不願指述對本人以外之同案被告較為不利之情節;以及渠30人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並未表示其等警詢及偵訊中未經具結部分筆錄有何遭不法方法取證之情形(除C03、C08、C14有爭執任意性部分,詳下述說明渠3人此部分爭執不可採外),爰認該等於警詢及偵訊中未經具結部分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案被告等人本案犯行存否所必要,是該等供述證據而與審判中不符部分,應具有證據能力。⒉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⑴被告C03雖稱係對於法律內容不了解,所以先前做了認罪說明,嗣經過跟律師與家人討論後,認為當時認罪是錯誤的;⑵被告C08稱:警詢、偵訊時是看到家裡人哭的狀況很難過,當時有員警表示不好好配合不讓我看老婆,不讓老婆送便當,因為想要趕快交保,覺得沒有不正訊問,什麼都承認;⑶被告C14表示警詢時因為三叉神經痛跟糖尿病服用藥物而有低血糖的狀況,表達與真意不符,且因為詢問人員對於其詢問回答不滿意就不斷詢問,不堪其擾而虛應回答等語(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26
7、284頁、1273卷三十第373至375頁);惟⑴被告C03所辯對法律內容不了解乙事,核與自白任意性問題無關。⑵被告C08就所辯上情,並無其他具體事證為佐證,已難單憑其爭執言語加以採信,且依其審理時證稱「(受命法官問:你當場質問對方是否威脅你?)是,我站起來說」、「(受命法官問:你稱筆錄不實在,是否要勘驗警詢、偵訊筆錄?)不用,就是真的」等語(見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284頁),亦難認其供述之任意真實性因此而受影響。⑶被告C14就所辯因詢問人員對其回答不滿意就不斷詢問乙事,亦無其他具體事證為佐證,且「不斷詢問」行為亦核與脅迫、詐欺等不當訊問行為有別,自難僅因被告C14言語爭執上情,即認其警詢供述有非出於任意性情形。是渠3人上開抗辯均不可採。
⒊證人D39、D38、D05、D41於警詢或偵訊中未經具結部分時所
為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惟渠4人已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並接受交互詰問而為證述,且審酌渠4人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之陳述,因與案發時間相近,記憶應較清晰、正確,與渠4人於審判中作證時相比,較無記憶模糊、脫漏及遺忘之可能,又渠4人於警詢或偵訊中陳述時,被告等人並未在場,所為陳述亦應較無顧慮或受干擾,相較於事後審判中同時到庭,可能較有所顧忌或同情,而不願指述對被告等人較為不利之情節,以及渠4人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並未表示其等警詢或偵訊中未經具結部分筆錄有何遭不法方法取證之情形,爰認該等於警詢或偵訊中未經具結部分時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等人本案犯行存否所必要,是該等證述與審判中不符部分,應具有證據能力。
⒋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
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定有明文。又檢察事務官依法有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與詢問告訴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權限;司法警察(官)依法亦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之筆錄毫無例外的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再者,如上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法直接審理之原因時,若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未洽,為補救實務上採納傳聞法則可能發生之蒐證困難問題,自以使上開陳述取得證據能力,始符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經查,證人即另案被告林菀俐經本院合法傳喚而傳喚、拘提不到,經查閱入出境資料,其已於113年5月20日出境未歸,顯係滯留國外,有其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1273卷二十五第281至293頁)在卷可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之情形,因其前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係於一問一答之情形下所為,未曾證述有何受外力干擾而有違法取證之處,客觀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其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⒌被告C36及辯護人所爭執被告C36113年4月30日警詢筆錄之部
分內容,並辯稱警詢筆錄之內容與錄音錄影不符,經本院於115年3月3日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勘驗結果與筆錄記載語意大致相符,故其等抗辯不可採。
筆錄內容(高市刑大警卷五第364頁) 勘驗結果(1273卷十五第461至467頁) 員警:警方出示C37工作時使用之電腦的數位鑑識資料(附件資料9),圖中的對話紀錄多次提及九州,且你本人(C36)亦有提及『我們的遊戲要移到九州』、『我們已經不是葳群,是九州的天下了』,顯見你們的遊戲有在九州娛樂城上架,為何你們會知道這件事情?何人告知你們? 被告C36:因為我之前有聽群組內同事說剛谷公司那邊是九州的體系,所以得知我們的遊戲是供九州那邊做使用。 時間:警詢筆錄1:52:58開始 … 員警:圖中對話紀錄多次提及九州,而你本人亦有提及我們遊戲要移到九州,然後我們已經不是葳群,是九州天下,這是你說的麻對不對。 被告C36:對,這是我講的。 員警:顯見你們的遊戲有在九州娛樂城上架,那為何你會知道這件事情? 被告C36:應該是我們之前就有聽說客戶那邊好像跟九州就有關係,所以我們群組有知道這件事情。 員警:你說原先就要聽說客戶。 被告C36:客戶不是九州,是剛谷那邊,那邊是九州的體系。 員警:是九州的體系。 被告C36:(有發言但含糊不清) 員警:你是聽誰說的? 被告C36:聽誰說的?應該說同事們之間都有在講。 員警:這是時間這是去年的11月30日的對話,那時候你們就知道要移到九州去了,對不對?所以你們知道你們的遊戲就是供九州那邊上架作遊戲? 被告C36:沒有,只是聽說。 員警:只是聽說? 被告C36:對啊。 員警:這是11月份之後的對話,你說你們遊戲要移到九州,九州就是在作娛樂城的,那這樣子不就等於說你們就知道他們是要把它上架當作遊戲,去供其他人玩? 被告C36:恩,對,聽說,有人在傳言。
⒍另就同案被告即證人C05、C10、C11、C17、C32、曾詠傑警詢
及偵訊中未經具結部分時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本人以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作為被告本人以外之人之證據,且均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例外規定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
⒎至證人D40、陳志榮、D10、盧宜君、李素幸、D01、范寶月、
D04、陳世宏、林智敏、陳佩君、C49、李川才、彭柏勳、張暐頎、施明志、鍾季綱、李泱輯、陳聖偉、C44、李郁政、李雅惠、C42、陳翠萍、邱佳瑜等人警詢、廉詢或偵訊中未經具結部分時所為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且均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例外規定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㈠關於賭博、洗錢等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爭執證據能力之意見如下:
⒈被告C01及辯護人:⑴1273號起訴書證據清單㈠非供述證據編號
(以下簡稱:非供述證據)4(C04於被告翔谷公司之在職、收入證明)表示係C04之在職、收入證明,而非C01。⑵非供述證據7(113/1/10職務報告)、9(C02與C03交付款項之對話紀錄及款項統計表)之金額統計表、非供述證據19(剛谷公司員工面試經驗)、29(112/5/26職務報告)、30(C13持有之Toshiba4TB硬碟資料擷圖)、71(113/7/1職務報告)、83(D18等人手機對話紀錄)、89至90(112/7/11、112/7/13職務報告)、120(113/7/1職務報告)、157(C10等人手機對話紀錄、113/8/5職務報告)、檢察官114年10月3日補充理由書附件4.4之Microsoft公司回覆關於Skype帳號「live:kugle0703」使用者資料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⑶非供述證據17(LEO娛樂城蒐證影像)係警方自行拍攝,且未經檢察官勘驗,無證據能力。⑷非供述證據42(C08手機對話紀錄)、64(C09通訊監察網域分析)、65至66(C09手機對話紀錄)係非法扣押被告C09手機之證據,無證據能力。⑸非供述證據155(D04手機對話紀錄)因證人D04非搜索扣押對象,亦非涉及本案之第三人,主張無證據能力。⑹檢證11(被告C01於翔谷公司之在職、收入證明)及檢證18、19(THA賭博網站之註冊、入金影片電子檔暨畫面截圖)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四第412至479、641頁、卷十四第516頁、卷三十第7至63頁)。
⒉被告C06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4(C04於被告翔谷公司之在
職、收入證明)表示係C04之在職、收入證明,而非C01。⑵非供述證據7(113/1/10職務報告)、9(C02與C03交付款項之對話紀錄及款項統計表)、29(112/5/26職務報告)、31(剛谷公司代收金額與手續費收入統計表)、44(C08手機採證報告)、56(112/7/27C16帳戶清查職務報告)、61(剛谷公司商家入帳報表)、63(C24帳戶交易分析表)、71(113/7/1職務報告)、86(剛谷公司進銷項資料職務報告)、89至90(112/7/11、112/7/31職務報告)、93(C14手機對話紀錄)、116(C06與C01電子郵件紀錄)、119至120(113/7/20、113/7/1職務報告)、139至142(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翔谷公司、葳群公司金流圖)、143(剛谷公司代收及手續費統計)、144(詐欺被害人一覽表、剛谷公司回覆假資料之職務報告內容)、150(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翔谷公司、葳群公司財稅進銷項金流圖、營業代理人及進銷項分析)、156(翔谷公司、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葳群公司、捌捌玖玖公司、新鑫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壹壹柒柒公司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銀行帳戶分析表之職務報告內容)、157(C10等人手機對話紀錄、113/8/5職務報告),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特信性文書,無證據能力。⑶非供述證據19(剛谷公司員工面試經驗)、42至43(C08手機對話紀錄)、45至51(C08等人手機對話紀錄)、54至55(C19等人手機對話紀錄)、65至66(C09手機對話紀錄)、83(D18等人對話紀錄)、85(D18等人對話紀錄)、91(C13等人對話紀錄)、94至99(C15、C19等人對話紀錄)、105(C13雲端資料截圖、C19手機對話紀錄)、110(C33手機對話紀錄)、113至114(C34手機對話紀錄)、118(C31手機內產品知識的深化與行銷優勢的傳承等文件)、122(「VIC」對話紀錄)、147至149(C03手機對話紀錄)、152(C03手機對話紀錄)、155(D04手機對話紀錄),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⑷非供述證據101(B67等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及相關證據)之警詢筆錄、對話紀錄均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六第367至419、619頁)。
⒊被告C12、剛谷公司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7(113/1/10職務
報告)、17(LEO娛樂城蒐證影像)、18(通訊監察期中報告附件)、19(剛谷公司員工面試經驗)、29(112/5/26職務報告)、31(剛谷公司代收金額與手續費收入統計表)、71(113/7/1職務報告)、89至90(112/7/11、112/7/31職務報告)、120(113/7/1職務報告)、139至143(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翔谷公司、葳群公司金流圖、被告剛谷公司不法洗錢手續費獲利計算說明)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偵查隊(下稱高雄刑大科偵隊)113年12月27日職務報告(即134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之非供述證據)所附就被告C12扣案隨身(硬)碟之MAGNET鑑識審查報告,該等隨身(硬)碟早於112年6月1日即遭警方扣押,遲至起訴後才由警方進行解密,已逾搜索票有效期間,並於113年12月27日始提出職務報告,應重新聲請核發搜索票,違反法官保留原則,並無證據能力。⑶檢方歷次補充理由書所附之扣案電磁紀錄擷取畫面、職務報告,同一性無從擔保,無證據能力。⑷被告C13手機採證違法,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四第101至102頁、卷十一第59、427頁、卷十七第401至407頁、卷二十八第125至239頁)⒋被告C13及辯護人:就非供述證據17(LEO娛樂城蒐證影像)
、19(剛谷公司員工面試經驗)、29(112/5/26職務報告)、31(剛谷公司代收金額與手續費收入統計表)、54至55(C19等人手機對話紀錄)、71(113/7/1職務報告)、89至90(112/7/11、112/7/31職務報告)、91(C13等人對話紀錄)、93至99(C14手機採證、C15、C19等人對話紀錄)、120(113/7/1職務報告)、139至142(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翔谷公司、葳群公司金流圖)、143(剛谷公司代收及手續費統計)、144(詐欺被害人一覽表、剛谷公司回覆假資料之職務報告內容)、150(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翔谷公司、葳群公司財稅進銷項金流圖、營業代理人及進銷項分析)、156(翔谷公司、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葳群公司、捌捌玖玖公司、新鑫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壹壹柒柒公司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銀行帳戶分析表之職務報告資料)、157(C10等人手機對話紀錄、113/8/5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1月26日、115年4月30日職務報告主張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八第393、405至423頁、1273卷二十八第616至620頁)。
⒌被告C11及辯護人:非供述證據7(113/1/10職務報告)、9(
C02與C03交付款項之對話及款項統計表)、29(112/5/26職務報告)、71(113/7/1職務報告)、89至90(112/7/11、112/7/31職務報告)、119至120(113/7/20、113/7/1職務報告)、147(C03手機對話紀錄)、149(C03手機對話紀錄)、157(C10等人手機對話紀錄、113/8/5職務報告)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八第213至238、315至317頁)。
⒍被告C05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69(C03手機所存照片)之照
片所翻拍之文件並非原本,且不知其來源,非完整之文件檔案,無從核對照片與文件原本之真實性,更何況如何取得證據本即有疑,此部分無證據能力。⑵司法警察官在所有證據旁之註記屬於傳聞證據,亦無證據能力。⑶D05手機鑑定違反任意偵查規定,無證據能力。⑷C09手機採證違法,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四第45、49至58頁、1273卷十四第217至520頁、1273卷十八第483至492頁、1273卷二十六第551至660頁、1273卷二十七第337至350頁、1273卷二十九第103至129頁)。
⒎被告C08、東揮公司及辯護人:就非供述證據42至44(C08手
機對話紀錄)、46至51(C08手機對話紀錄)主張係在本院113年聲監字第24號、113年監續字第132號通訊監察書監察時間之前或之後之對話紀錄,屬「無令狀監聽」,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四第173至174、217頁)。⒏被告C09、成固公司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1至24、26至33、
35、37、39、45、47至52、54至63、68、70至146、150至15
1、155、157至158(包括但不限於:與剛谷公司有關之文件、職務報告、本案被告有關之銀行資料、對話紀錄、監聽報告、數位證據等,詳如1273號起訴書證據清單㈠)與待證事實無關聯而無證據能力。⑵非供述證據7(113/1/10職務報告)、13(C06手機對話紀錄)、71(113/7/1職務報告)、120(113/7/1職務報告)、157(C10等人手機對話紀錄、113/8/5職務報告)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⑶非供述證據36(113聲監24號、113聲監續132號通訊監察書)、41至44(C08手機對話紀錄)、46(C08手機對話紀錄)、64至66(通訊監察網訊分析、C09手機對話紀錄),主張為違法搜索扣押之證據或衍生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四第131至150頁、卷六第85至89、97至145頁、卷七第109至118頁、卷十一第151至156頁)。
⒐C07、葳群公司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7(113/1/10職務報告
)、9(C02與C03交付款項之對話紀錄及款項統計表)、18(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聲監195號通訊監察期中報告附件)、28(剛谷公司第一銀行帳號轉入C97玉山銀行帳號金額統計表、交易明細)、29(112/5/26職務報告)、31(剛谷公司代收金額與手續費收入統計表)、71(113/7/1職務報告)、89至90(112/7/11、112/7/31職務報告)、119(113/7/20職務報告)、124(葳群公司、C06帳戶樞紐分析、C06帳戶現金存入列表等職務報告內容)、139(剛谷公司金流圖)、153(C06手機對話紀錄)、157(C10等人手機對話紀錄、113/8/5職務報告),主張非屬第159條之4第1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無證據能力。⑵非供述證據19(剛谷公司員工面試經驗),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⑶非供述證據18、30(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聲監195號通訊監察期中報告附件、C13持有之Toshiba4TB硬碟資料擷圖)之數位證據未經驗真程序,無從認定真正性。⑷非供述證據38(LINE群組對話紀錄)之對話紀錄1份非原始證據,其來源及製作者均有疑。⑸非供述證據147(C03手機對話紀錄)僅爭執LINE對話紀錄外之加註無證據能力。⑹1273號案件起訴書證據清單中所列被告C07以外之人的訊息紀錄(包含但不限於上面列舉的對話紀錄),對被告C07來說都是傳聞證據,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八第7至91、285頁、卷十三第241至250頁)。
⒑被告C15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7(113/1/10職務報告)、29
(112/5/26職務報告)、71(113/7/1職務報告)、89至90(112/7/11、112/7/31職務報告)、119至120(113/7/20、113/7/1職務報告)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特信性文書。⑵非供述證據19(剛谷公司員工面試經驗),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八第612、619至630頁)。
⒒被告C16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56(112/7/27C16帳戶清查職
務報告)、71(113/7/1職務報告)、89(112/7/11職務報告)、120(113/7/1職務報告)、140(歐博森金流圖)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⑵非供述證據71(113/7/1職務報告)、89(112/7/11職務報告)、120(113/7/1職務報告)為引用被告C13扣案硬碟內之證據,未經確認為真正,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八第495至499、507至515頁)。
⒓被告C10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41至44(C08通訊監察、手機
對話紀錄)、46(C08手機對話紀錄)、64至66(C09網域分析、手機對話紀錄)係違法搜索扣押取得之證據或衍生證據,主張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⑵非供述證據157(C10等人微信對話紀錄、113/8/5職務報告)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主張無證據能力。⑶C13扣案硬碟係違法搜索,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六第168、177至188頁、1273卷十八第521至529頁、1273卷三十一第419至420頁)。
⒔被告C31、C37、C30及辯護人就非供述證據118(產品知識的
深化與行銷優勢的傳承等文件)之文件爭執來源不明,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七第187、199至227頁、1273卷十一第17至24、177、185至199、371頁)。⒕被告D17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114(葳群公司搜索時之電腦
翻拍畫面、「VIC」、葳群公司群組對話紀錄)、119(113/7/20職務報告、C37手機群組對話紀錄)之對話紀錄不完整。⑵非供述證據121(賭博遊戲等網頁截圖)無從知悉何人何時何地截圖、無從知悉是否真實。⑶全部職務報告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特信性文書,主張無證據能力(1273卷十四第217至520頁、1348卷二第81至87頁)。⑷1348號件起訴書證據清單(下同)非供述證據(以下簡稱非供述證據一)4至6(113/12/27、114/5/19、114/6/10職務報告)主張不具備例行性或證明性之要件,非屬特別可信文書,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十四第217至520頁、本院1348卷一第452、461至475頁、卷二第81至87頁)。
⒖被告C04及翔谷公司就非供述證據4(C04於被告翔谷公司之在
職、收入證明)、141(翔谷公司金流圖)、檢證11(被告C01於翔谷公司之在職、收入證明)主張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六第565頁、卷十五第391至399頁)。
⒗被告壹壹柒柒公司及辯護人就非供述證據71(113/7/1職務報
告)、120(113/7/1職務報告)主張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十七第177頁)。
⒘被告C19、C22就非供述證據54、89、95至99主張係違法取證
,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十第408頁、卷二十八第753至788頁、卷九第53至63頁、1273卷十第466頁、卷二十九第11至49頁)。
⒙被告⑴C02及捌捌玖玖公司、⑵C14、⑶C17、⑷陳璧煌、⑸C34、⑹C
03、⑺C20、⑻C21、⑼C23、⑽C24、⑾C33、⑿C32、⒀C35、⒁C36、⒂D18、⒃新鑫超跑公司及渠等辯護人就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明不爭執(⑴C02及捌捌玖玖公司:本院1273卷四第32
8、337至361頁、1273卷五第69至92頁;⑵C14:本院1273卷八第547至553、577、585至590頁;⑶C17:本院1273卷八第6
54、661至667頁;⑷陳璧煌:本院1273卷八第461頁;⑸C34:本院1273卷七第65至76、288頁;⑹C03:本院1273卷六第210、217至237頁;⑺C20:本院1273卷十第33至75、342頁;⑻C2
1:本院1273卷十第437頁;⑼C23:本院1273卷十第280、287至292頁;⑽C24:本院1273卷十第113至125、314頁;⑾C33:
本院1273卷七第65、257頁;⑿C32:本院1273卷七第65、315頁;⒀C35:本院1273卷十一第222頁;⒁C36:本院1273卷十一第319頁;⒂D18:1348卷一第171至181頁、第365至373頁、本院1273卷十四第516頁;⒃新鑫超跑公司:本院1273卷十四第85頁)。⒚被告曾詠傑並未就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意見(本院1348卷一第171至181頁、第255至259頁)。
⒛歐博森公司、采呈公司之代表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到庭,故亦未就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意見(本院1273卷三十三第209至212頁)。
㈡關於洩密及行賄等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爭執證據能力之意見如下:
⒈被告C01及辯護人:⑴1273號起訴書證據清單㈡非供述證據編號
(以下簡稱非供述證據二)9(113/6/4職務報告暨剛谷公司I2組織圖之檔案資訊截圖)、10(證人施明志於偵查庭當庭提供之剛谷公司I2組織圖)、26(重點證據截圖及時序表)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⑵非供述證據二24至25(C06監聽譯文、C06手機錄音之譯文)對於被告C01而言係傳聞證據,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四第412至479、641頁)。
⒉被告C06及辯護人:⑴非供述證據二1至6(C13、邵世昱、C15
手機對話紀錄、「中橋打鼓專案」對話紀錄、施明志等人對話紀錄、C14手機對話紀錄)、14(林明佐手機對話紀錄部分)、22(C06手機對話紀錄)、32至33(D41手機對話紀錄)、53(時序表整理、林明佐手機對話紀錄、林明佐等人基地台分析及基地台位置截圖、C06手機對話紀錄等)、56(C
01、C09對話紀錄部分)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⑵非供述證據二9(113/6/4職務報告)、11(113/6/4職務報告)、13(林明佐手機對話紀錄)、20(數位採證報告部分)、26(重點證據截圖及時序表)、53(職務報告部分)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特信性文書,無證據能力。⑶非供述證據二中部分證據如非供述證據二15(C06扣案手機之數位採證報告)等為非法另案扣押之證據,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六第367至419、619頁、1273卷三十第65至69頁)。
㈢本判決所引用而經被告C01等人所爭執之對話紀錄及截圖(照
片)等資料列印本、帳戶交易明細電子檔暨列印本(如職務報告中所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帳戶交易明細,及自扣案手機(含雲端硬碟)、隨身(硬)碟等電磁紀錄載體所截取之對話紀錄、照片等資料列印本,以及重點證據截圖所含對話紀錄、監視畫面截圖等),以及賭博網站蒐證影片或網頁截圖(電子檔及畫面截圖)、基地台位置截圖,性質為非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另有爭執違法取證部分,詳下述㈥至㈨之說明)。
⒈按「數位證據」係指儲存於電磁紀錄載體,或是以數位方式
傳送,於審判中得用以證明待證事實之數位資訊。而將該數位資訊內容,以機械、照相、化學、電子或其他科技方法,「準確重製」之產出物,乃原始證據內容重現之複製品,自與原始證據具有相同之證據能力(例如拍攝電子郵件內容畫面之照片,或列印之紙本文件)。倘當事人就該複製品與原始數位資訊內容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固得直接以該複製品為證據,若有爭議,法院即應調查以驗真該複製品是否未經變造、偽造,而與原儲存於載體之數位資訊內容同一,至驗真之調查方式,除得行勘驗或鑑定外,亦得以其他直接證據或情況(間接)證據資為認定。而關於證據是否具同一性之調查,乃屬訴訟法上之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其證明方法與程序不受嚴格之限制,無須達到毋庸置疑或毫無懷疑之程度,只需達到使法院產生大致相信該複製品與原儲存於載體之數位資訊具同一性之心證即為已足,自不以取得原件為必要。至於能否藉由該複製品,證明被告有無犯罪事實,則屬證據證明力之範疇。又「供述證據」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決定;「非供述證據」因係「物證」,自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祇須合法取得,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而不生依傳聞法則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後,以之為論罪依據,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83、49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6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C01等人爭執本案所引用諸多對話紀錄及截圖(照片)等
資料列印本、帳戶交易明細電子檔暨列印本【如職務報告中所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帳戶交易明細,及自扣案手機(含雲端硬碟)、隨身(硬)碟等電磁紀錄載體所截取之對話紀錄、照片等資料列印本】,以及賭博網站蒐證影片(電子檔及畫面截圖)、基地台位置截圖等證據,乃儲存於手機、硬碟等電磁紀錄載體而經電腦程式解讀呈現於電腦、手機畫面之數位資訊,並經照像、攝影或列印等科技加以複製產出,依上開說明,為「數位證據」或「數位證據」之重製物,此等數位證據性質為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被告C01等人對該等重製物與「數位證據」之同一性並無爭執或未提出具體事證加以爭執,本案亦無事證可資證明該等「數位證據」有偽造、變造之情事,是該等「數位證據」或「數位證據」之重製物,均有證據能力。
⒊被告C01及辯護人並未爭執警方合法拍攝之賭博網站蒐證影片
(電子檔及畫面截圖),存有偽造、變造問題,自難因該證據未經勘驗加以驗真,即認該證據無證據能力,而證人D04係搜索票記載搜索範圍包括在場第三人之搜索當時在場第三人(見高市刑大警卷六第4頁、高市刑大警卷八第449至451頁),被告C01及辯護人以該證人並非搜索扣押對象為由,爭執非供述證據155(D04手機對話紀錄)之證據能力,應非可採;又被告C05及辯護人雖另爭執非供述證據69即被告C03手機所存文件照片之該文件真實性,被告C07及辯護人、被告C16及辯護人亦爭執自被告C13扣案硬碟截取資料之真正性,然照片中文件內容及截取資料內容是否真實,乃該等證據資料之證明力問題,尚與該等證據資料之合法取證及同一性問題無關,自不因此而認該等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能力;再非供述證據42至44、46至51(C08手機對話紀錄),係自被告C08扣案手機截取所得證據,並非監聽取得,被告C08及辯護人以「無令狀監聽」為由,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自非可採;另本判決所引用證明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事實具一定關聯性,被告C09及辯護人以欠缺關聯性為由,爭執本判決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亦非可採。此外,被告D17及辯護人爭執非供述證據114、119等對話紀錄不完整,及非供述證據121(賭博遊戲網頁截圖)取證人、取證時地不明等情,截取之對話紀錄是否完整所涉乃係該等證據之證明力問題,而非供述證據121則顯係檢警為偵辦本案以合法非強制力手段(自行拍攝)所取得「數位證據」之重製物,是被告D17及辯護人以上開情事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非可採。
㈣本判決所引用而經被告C01等人所爭執之通訊監察報告附件即
網域登入資料(如非供述證據18等)、通訊監察網訊分析(如非供述證據64)、監聽譯文、手機對話錄音譯文、剛谷公司I2組織圖(含檔案資訊截圖),性質為非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⒈按通訊監察之錄音,係利用科技產物取得之證據,與供述證
據性質不同,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端以證據取得是否合法為定,不適用傳聞排除法則。若取得證據之機械性能與操作技術無虞,錄音內容之同一性即無瑕疵可指;又翻譯者之聽覺及語言之理解若不成問題,譯文與錄音之同一性,即無可非議。亦即通訊監聽(錄)本質上係搜索扣押之延伸,其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厥以監聽(錄)之「合法性」作決定,如係合法監聽(錄)所取得,不生欠缺證據能力問題。此種監聽(錄)取得之證據,雖具有「審判外陳述」之外觀,但並不適用供述證據之傳聞排除法則(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案所引用之通訊監察報告附件即網域登入資料(如非供述證據18等)、通訊監察網訊分析(如非供述證據64)、監聽譯文,乃係合法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性質為非供述證據,並無適用傳聞法則,且受監聽人即被告C06並未否認譯文與監聽錄音之同一性,是該等證據應具證據能力。
⒉非供述證據二9(113/6/4職務報告暨剛谷公司I2組織圖之檔
案資訊截圖)、10(證人施明志於偵查庭當庭提供之剛谷公司I2組織圖),乃警方合法利用偵查犯罪分析軟體,依軟體設計者設定之檢索分析規則所產出之數位資訊複製品,其性質應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事證證明該等證據有偽造、變造之同一性問題,是該等證據應具證據能力。
㈤其餘關於被告等人爭執證據能力之說明⒈職務報告之警方敘述內容,及款項(代收金額與手續費、金
額)統計表、帳戶分析表、進銷項分析表、金流圖、對話紀錄旁註記等警方依憑自身見聞就本案而於審判外所製作之文書資料,其性質為傳聞證據,且無傳聞例外規定適用,應無證據能力。惟警方倘已於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說明該等文書資料內容,警方就該等文書資料內容之審理期日證詞,則係審判中證述應具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⒉非供述證據61(被告剛谷公司商家入帳報表),係檢警持搜
索票搜索被告C21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住所而扣得(見高市刑大警卷八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非供述證據118(產品知識的深化與行銷優勢的傳承等文件),係自被告C31手機合法搜扣取得之數位證據複製品(見偵25392卷二第54、57、71至85頁),是該等證據為合法搜索扣押取得之非供述證據,應具證據能力。又非供述證據4(C04於被告翔谷公司之在職、收入證明)、檢證11(被告C01於翔谷公司之在職、收入證明),均係檢警合法搜扣取得之非供述證據,應具證據能力,尚不因起訴書敘述內容有所誤植而否定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⒊非供述證據101(B67等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及相關證人之警詢
筆錄、對話紀錄)中之匯款交易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等資料,性質為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違法取證情形,應具證據能力,至被害人警詢筆錄部分之性質,則係傳聞證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3等傳聞證據例外規定之適用外,並無證據能力。㈥自被告C13扣案iPhone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
下稱A手機)、iPhone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下稱B手機)、平板及硬碟而採證取得相關電磁紀錄(如雲端硬碟資料)所截取之電子郵件、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列印本,均有證據能力。
⒈被告C13、C12及渠等辯護人雖另爭執:扣案之B手機係以同意
搜索方式取得,非屬令狀搜索,若要檢視B手機的內容,甚至雲端空間裡面的電磁紀錄,應有法院的令狀或是經由當事人的同意,但警方並沒有另外聲請搜索票,也沒有經過被告的同意,就以B手機直接登入被告「mma1400000000il.com」的電子郵件、Skype,還有雲端裡面去做所謂的證據摸索的情形,進而取得相關的電磁紀錄,係違法採證,無證據能力(本院1273卷十七第49至65、443至445頁、卷二十第190頁、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125至239頁)。
⒉按搜索,除以人身為標的(即以發現應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
、犯罪嫌疑人所在為目的)之對人搜索外,以物品為標的之對物搜索,係指為發現應扣押之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目的,而搜查檢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住宅或其他處所之強制處分。扣押,則係為取得物之占有而對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為之強制處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是搜索與扣押處分雖常緊隨相伴,但本質上仍屬不同強制處分行為,所憑處分依據自非必然相同。次按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1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稱電磁紀錄,係指儲存在電子載體(如手機、電腦、磁碟等)內或網路雲端空間之數位資料而言,通常必須透過扣押電磁紀錄所存在之電子載體或複製電磁紀錄等方式,始足達到扣押電磁紀錄以保全已存在之證據資料,而避免該資料遭隱匿或湮滅之危險目的。是於搜索扣押令狀(即搜索票)所載搜索範圍內執行搜索並扣押之電子載體,可直接檢視載體內之電磁紀錄,以取得載體內與犯罪嫌疑事實有關係之電磁紀錄,毋庸再向法院另聲請取得扣押或檢視電子載體內電磁紀錄之令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47判決意旨參照)。
⒊警方持搜索人為「C13」、搜索範圍為「處所:臺中市○區○○
街00號7樓之2」、「身體:被告之身體」、「物件:被告手機、電腦設備、…」、「電磁紀錄:行動電話…隨身(硬)碟及雲端儲存空間等涉犯本案之電磁紀錄、…」之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28號搜索票,於112年5月25日執行同步搜索,而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前,發現被告C13行蹤後,於同日15時6分許向被告C13出示上開搜索票,並就另一搜索處所即其租屋處「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13」,經其同意搜索,而在其身上扣得A手機及平板(電腦)1台等物,復經被告C13同意以臉部辨識或提供密碼方式解鎖A手機後,經警於同日15時45分許檢視A手機發現「ivychang0000000il.com」、「mma1400000000il.com」等google或Skype帳號、信箱及密碼;復於同日15時52分許,經警帶同被告C13至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2執行搜索,扣得被告C13名下玉山銀行存款等證據;再經被告C13同意,由警方於同日20時30分許起,就另一搜索物件即被告C13所使用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扣得B手機(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無密碼)及(公司)硬碟3個等物,其後,再經警自上開帳號、信箱、硬碟搜索採證取得雲端硬碟、電子郵件、Skype對話等電磁紀錄,並加以截取(或截圖)列印為證等情,有上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高雄市刑大刑卷七第271至309頁)、被告C13112年5月26日警詢筆錄(見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45至24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1月26日職務報告(本院1273卷十六第511至517頁)及115年4月30日職務報告、執行現場影像暨影像譯文(本院1273卷二十五第263至266頁)在卷為憑。足見A手機及平板(電腦)1台本身之扣押(自被告C13身體搜索扣得),及該等物品所儲存或其內電磁紀錄資料所得連結之本案相關電磁(如上開帳號、信箱採證取得之本案有關雲端硬碟、電子郵件、Skype對話等電磁紀錄)之搜索扣押(即自被告C13持有支配手機、電腦設備搜索採證行為),為上開搜索票載明範圍,自屬合法,被告C13及其辯護人抗辯非法搜索採證「mma1400000000il.com」帳號之電子郵件、Skype對話等電磁紀錄,尚無可採。而被告C13持有支配之B手機及硬碟等物,則經被告C13同意搜索扣押後,再經警就該等B手機及硬碟等為屬上開搜索票搜索範圍之物件、電磁紀錄,加以搜索採證,亦屬合法。又自被告C13持有支配A手機、平板、B手機及硬碟採證取得電磁紀錄中截取之電子郵件、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列印本,並無事證證明有與電磁紀錄內容不符情形,是該等電子郵件、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列印本應具證據能力。此外,被告C13及其辯護人所提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其案例事實所涉乃警方未有搜索票載明搜索範圍包括「被告手機」等物件或該等物件相關電磁紀錄情形下,僅於附帶搜索扣案手機後,欲進一步檢視採證扣案手機問題,核與本案上開搜索扣押事實有所不同,自無從比附援引認上開A手機等物有關電磁紀錄之搜索採證為不法,併此敘明。
⒋至於被告C13及其辯護人稱檢察官自始混淆A手機與B手機之數
位鑑識結果,惟被告C13及其辯護人僅聲請B手機鑑識報告(本院1273卷八第420頁),故檢察官114年12月31日補充理由書附件亦僅提供B手機鑑識報告;又法院勘驗B手機結果之原始檔案碼(…0x59D25D…,1273卷十七第447頁)顯然與115年1月27日職務報告所提供A手機備忘錄附件截圖原始檔案碼(…0x5355CF…,1273卷十六第515頁)不同,顯係不同手機,故抗辯不可採。
㈦自C09扣案手機iPhoneXR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下稱C09XR手機)而採證取得電磁紀錄所截取之對話記錄截圖等資料列印本(即非供述證據65、66),以及非供述證據36、41至44、46、64,均有證據能力。
⒈按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
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又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亦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見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應就⑴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⑵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⑶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⑷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⑸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⑹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⑺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⑻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49號判決意旨參照)。⒉被告C09前因涉嫌前案,經警持本院搜索票,於111年5月24日
至另案被告黃泰維之住居所執行搜索時,自在場人即該案被告C09扣得C09XR手機,被告C09並於同年月25日9時許簽立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警方對該手機進行採證,嗣經臺中地檢昃股檢察官認定「黃泰維、C09為經營替賭博網站招攬賭客之機房,遂共同出資,由黃泰維…承租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A棟6樓之1供作機房,再自111年2月間起,以抽傭僱請陳俊傑擔任客服人員,黃泰維、C09、陳俊傑與【九州至菲開網站】、【KU至菲開網站】及【THA】賭博網站經營者共同基於經營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黃泰維、C0
9、陳俊傑在上址機房內營運地點上網連結臉書、通訊軟體LINE等社群網站,而為【九州至菲開網站】、【KU至菲開網站】及 【THA】賭博網站對不特定散布賭客招攬、博弈網站連結之訊息,以此為上揭賭博網站客戶開發、招攬等工作」等犯罪事實,而於111年8月12日對被告C09為緩起訴處分後,本案偵查檢察官於112年5月對被告剛谷公司發動搜索後之本案偵查期間,因檢視前案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事實而認被告C09可能涉與本案被告(即KU、THA等九州賭博網站經營或參與者)共犯賭博等犯行,遂指示書記官於112年11月17日開立「調取扣押物條」自前案調取扣案之C09XR手機,並於112年11月29日將該手機送由高雄刑大科偵隊進行數位採證,而於112年12月5日採證完畢;又該手機另因前案緩起訴期間期滿而緩起訴未經撤銷,由臺中地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於該手機送由高雄刑大科偵隊採證期間之112年12月1日,以「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行有關」為由,以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裁定駁回該手機之單獨沒收宣告聲請。其後,臺中地檢檢察官於113年1月23日處分命令發還C09XR手機,於該手機尚未實際發還前,本案偵查檢察官因檢視該手機採證資料(如非供述證據編號65、66等),認該手機與本案有關,遂於113年7月29日函令暫勿發還該手機後,向本院聲請扣押該手機,而經本院於114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331號裁定扣押該手機在案等情,有檢證1前案緩起訴處分書、檢證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4日搜索及扣押筆錄、檢證3被告C09於111年5月25日簽署之勘察採證同意書、檢證4臺中地檢調取扣押物條、檢證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職務報告(報告日期:113年12月9日)、檢證6本案偵查檢察官辦案進行單、檢證7本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檢證9臺中地檢113年7月29日中檢介重偵28578字第1139091836號函附卷為證(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331卷第39至79頁),堪認本案偵查檢察官於調取前案扣案之C09XR手機供採證使用時,該手機仍合法扣押於前案,並無不法可言,而以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裁定所載理由「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行有關」,僅可說明前案卷證資料不足證明該手機與被告C09前案賭博犯行有關而已,尚無從依此推認本案偵查檢察官依憑本案事證及前案緩起訴處分書所載「黃泰維、C09、陳俊傑與【九州至菲開網站】、【KU至菲開網站】及 【THA】賭博網站經營者共同基於經營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等犯罪事實內容,認被告C09可能與本案被告C01(即本案偵查檢察官所認九州賭博網站者)等人可能共同涉及本案犯嫌及C09XR手機可能存有本案有關對話等電磁紀錄,而為調取該手機之決定,有違法不當情形,合先敘明。
⒊被告C09就C09XR手機於111年5月25日9時許簽立勘察採證同意
書時,係同意前案偵查人員得對該手機進行搜索採證,並未預見本案而有同意本案偵查人員對該手機進行搜索採證之意思,是本案偵查檢察官就本案在未取得該手機之法院搜索票前,以上開勘察採證同意書為據而對該手機進行搜索採證之行為,是否合法應有疑問。惟被告C09所犯前案與本案乃屬同一案件關係(賭博部分為事實上一罪、洗錢及組織犯罪部分為法律上一罪),且C09XR手機已為合法扣押,依被告C09簽立之(前案)勘察採證同意書所載,被告C09亦同意警方對該手機勘察採集「THA」等九州賭博網站有關事證,是本案偵查檢察官在此偵辦同一案件,及被告C09已於同一案件之前案中經合法搜索且同意對扣案手機勘察採證之情形下,逕將C09XR手機送由警方搜索採證之合法性判斷,縱然有誤,應係出於過失之誤判,其違法之程度及主觀不法意圖均較低,且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此種過失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顯然有限;再者,本案偵查檢察官於112年5月發動本案第一波搜索行動後,確已發現本案存有嚴重洩密滅證情形,且上開手機於前案緩起訴期滿後即存有經前案(偵查或執行)檢察官依憑前案有限事證,逕為決定發還之可能(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足見本案偵查檢察官於作成逕將手機送警採證之決定時,尚具一定急迫性;又本案賭博規模及洗錢數額均為鉅大而嚴重危害金融經濟秩序及助長賭博投機不良風氣,且本案偵查檢察官於調取手機後,如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手機,亦必然可搜索採得手機內所存相同事證;而被告C09於前案同意警方勘察採證手機後,對於手機所存「THA」等九州賭博網站有關事證可能會遭警搜索採證乙事,本有所預見,並得在此預見情形下設想訴訟上可能防禦行為,可見本案偵查檢察官所為逕將手機送警採證之決定,對於被告C09權益或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危害程度,尚屬相對較低。
綜此,本案偵查檢察官所為逕將手機送警採證之決定,縱然違背法定程式,經本院審酌上開事證情狀,並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權衡後,爰認自C09XR手機採證取得之電磁紀錄或自該電磁紀錄所截取之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列印本(非供述證據65、66),具證據能力。
⒋自C09XR手機採證取得之電磁紀錄既經本院權衡認定具證據能
力,且上開電磁紀錄具前後直接因果關聯之衍生證據,與上開電磁紀錄本身相較,亦與檢察官所為逕將手機送警採證決定之因果關聯性,已有所下降而相對較低,是關於非供述證據36、41至44、46、64等證據資料,縱屬上開電磁紀錄具前後直接因果關聯之衍生證據,經本院審酌上開事證情狀及權衡後,亦認具證據能力。
⒌至本案偵查檢察官於將手機送警採證後所為函請暫勿發還手
機之決定,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但書留存規定相符,附此敘明。㈧自被告C12住所扣案隨身(硬)碟之MAGNET鑑識審查報告、證人D05手機、被告C19手機內之數位採證資料,有證據能力。
按以物品為標的之對物搜索,係指為發現應扣押之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目的,而搜查檢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住宅或其他處所之「強制處分」,而「強制處分」則指國家機關在追訴犯罪的程序中,為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對受處分人施加具強制力之手段或措施,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第4款規定搜索票記載之「有效期間」,應指檢警對搜索對象施以強制力之搜查檢索,而將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扣押置於實力支配之期間,至於扣押後,檢警對於已置於自己實力扣押物所為檢索採證行為,則未另對受處分人施以強制力手段,並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搜索「強制處分」,尚不生逾搜索票記載之「有效期間」問題。是檢警⒈自被告C12住所即臺中市○○區○○○○路000○00號,於搜索票有效期間合法執行搜索扣案之隨身(硬)碟(參見112聲搜字第1078號,搜索時間112年6月1日,112變價6號卷第15至21頁)、⒉被告C05住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於搜索票有效期間合法執行搜索扣案之手機(參見113聲搜字第1369號,搜索時間113年5月7日,高市刑大警卷八第231至233頁)、⒊被告C19住所即臺中市○里區○○路0段00巷0號3樓之6,於搜索票有效期間合法執行搜索扣案之C19手機(參見112聲搜字第1028號,搜索時間112年5月25日,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499至507頁),縱於扣案後逾1年始自該等扣案物採證出具⑴MAGNET鑑識審查報告、⑵D05手機鑑識報告、⑶始讓被告C19簽署勘查採證同意書並勘查採證C19手機,尚不構成逾搜索票「有效期間」之違法搜索行為,被告C12、C05、C19及渠等辯護人以扣案後逾1年始對扣案⒈隨身(硬)碟、⒉D05手機、⒊C19手機採證出具⑴MAGNET鑑識審查報告、⑵D05手機鑑識報告、⑶C19手機之數位證據,已逾搜索票「有效期間」為由,抗辯扣案⑴隨身(硬)碟之MAGNET鑑識審查報告、⑵D05手機鑑識報告、⑶C19手機之數位證據無證據能力,自非可採。又扣案⑴隨身(硬)碟之MAGNET鑑識審查報告、⑵D05手機鑑識報告、⑶C19手機之數位證據,係合法搜扣所得數位證據之重製物,且無事證可資證明有偽造、變造情事,應具證據能力。另C19手機屬搜索票搜索而非同意搜索,故抗辯無理由,附此說明。㈨被告C06及辯護人以非法另案扣押為由,爭執非供述證據二15
(C06扣案手機之數位採證報告)等證據無證據能力,尚非可採,該等證據應具證據能力。
⒈被告C06及辯護人雖抗辯:檢警持搜索票扣押或113年4月30日
廉詢、113年5月1日複訊以及檢警拘提被告C01並扣押手機時,僅告知涉賭博、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名,並未告知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直至113年5月2日被告C06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約談時始告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就貪污治罪條例部分,非供述證據二15(C06扣案手機與D40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數位採證報告)、16(C06扣案手機與C02【暱稱孤狼】對話紀錄)、19(C06扣案手機與D09對話之翻拍照片暨數位採證報告)、20(C06扣案手機之數位採證資料)、21(C06持用手機暱稱「ski」對話紀錄之數位採證報告)、23(C06扣案手機與D08對話之數位採證資料)、25(C06扣案手機錄音之譯文)、38(被告C01於112年6月間經警方拘提之扣案手機翻拍照片)、42(C06扣案手機與暱稱「Sandra」對話紀錄數位採證報告、剛谷公司組織圖)、43(C06扣案手機數位採證資料翻拍照片暨實體手拍翻拍照片)、44(C06扣案手機與C01間之對話紀錄)、53(C06扣案手機與林明佐間之對話紀錄或翻拍照片)、54(C06扣案手機之數位採證截圖)、55(C06扣案手機錄音之譯文),為另案證據,不符一目瞭然原則,不屬於合法之另案扣押,無證據能力等語(見1273卷六第540至559頁)。
⒉被告C06及辯護人所爭執之上開證據中,其中非供述證據二20
(C06手機之手機數位採證資料)、21(C06持用手機暱稱「ski」對話紀錄之數位採證報告)、25(C06扣案手機錄音之譯文)、38(被告C01於112年6月間經警方拘提之扣案手機翻拍照片)、42(C06扣案手機與暱稱「Sandra」對話紀錄數位採證報告、剛谷公司組織圖)、44(C06扣案手機與C01間之對話紀錄)、54(C06扣案手機之數位採證截圖)顯然與被告C06所涉洗錢、組織犯罪犯行之自身及共犯成員角色具重要或直接關聯性,應具洗錢、組織犯罪犯行之扣案證據性質,尚不能因檢察官亦將該等證據出具可作為洩密、行收賄犯罪之證據,即認該等證據為另案扣押證據。
⒊又按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
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係指偵查機關在合法執行本案搜索、扣押時,發現他案應扣押之物,為掌握調查取得證據之先機,而當場及時予以扣押,期有助於該他案發現真實。此規定之「另案扣押」,不須就該他案證據重新聲請法官審核、簽發搜索票,性質上屬無票搜索之一種,乃「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且「為保障人民財產權及隱私權等基本權,過去學說及實務發展出一目瞭然法則之限制標準,亦即所扣押之另案證據,必須係於合法搜索過程中,毋庸另啟搜索行為,即自然地為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者。然此項法則提出時,科技設備與電磁紀錄技術發展尚未發展如現今成熟,通常係適用在搜索某一個特定區域(例如房間、餐廳)時,若在該目視範圍內發現另案證據(多為實體物,如槍械、毒品等),可以予以扣押。惟鑑於手機電磁紀錄之儲存及取得有其特殊性,不像物理空間那樣一望即知,執行人員在不開啟手機之應用程式時,難以視線所及之方式,從手機螢幕上顯示之各該應用程式名稱,辨識其內容與聲請搜索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有無相關性,尚難全然套用一目瞭然法則。是以,在手機電磁紀錄之搜索及扣押程序,依電磁紀錄之特殊性,將一目瞭然法則,適度予以調整,並兼採善意例外原則,即偵查機關在合法搜索過程中,本於執行本案職務所必要且具有相當、合理關連性之方式(非漫無目的任意搜索,例如以關鍵字或行為區間進行搜索),僅因電磁紀錄之搜索技術及方法,在搜索本案證據上難以避免接觸另案證據,且執行人員在主觀上係基於執行法院原核發搜索票之正當目的,並無惡意規避司法審查或故意逾越搜索範圍之意圖。故偵查機關在主觀上基於善意,且客觀上未偏離原搜索程序之常軌中,發現另案證據併予扣押,並未進一步擴大侵害受搜索人合理隱私保護之範圍,自應容許將另案扣押之電磁紀錄作為證據使用,俾兼顧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及犯罪之有效偵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非供述證據二15(C06扣案手機與D40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數位採證報告)、16(C06扣案手機與C02【暱稱孤狼】對話紀錄)、19(C06扣案手機與D09對話之翻拍照片暨數位採證報告)、23(C06扣案手機與D08對話之數位採證資料)、43(C06扣案手機數位採證資料翻拍照片暨實體手拍翻拍照片)、53(C06扣案手機與林明佐間之對話紀錄或翻拍照片)、55(C06扣案手機錄音之譯文)之部分內容,雖與洗錢、組織犯罪犯行較無直接或重要關聯(按該等部分證據內容,仍與洗錢、組織犯罪犯行尚具間接或相當關聯性【如行賄使他人洩密犯行與洗錢、組織等犯行之掩飾、滅證有關】),而縱然涉及另案扣押問題,然依上開說明,一目瞭然原則並無法全然適用於數位證據之搜索、扣押(採證),而手機對話紀錄未經採證(扣案)檢視前難以辨別非屬本案證據,且檢警所持搜索票本將被告C06扣案手機全部內容列為搜索扣押範圍,檢警依憑搜索票記載之搜索範圍將包括上開涉及另案扣押問題證據內容之扣案手機內與被告C06有關全部數位資料,加以採證檢視,乃係基於原核發搜索票之正當目的,並無惡意規避司法審查或故意逾越搜索範圍之意圖,亦未進一步擴大侵害受搜索人合理隱私保護之範圍,是縱有另案扣押問題,亦應認該等證據係屬合法另案扣押之證據,仍具證據能力。被告C06及辯護人以非法另案扣押為由爭執上開證據無證據能力,並不可採。
㈩檢察官114年10月3日補充理由書附件4.4之Microsoft公司回
覆關於Skype帳號「live:kugle0703」使用者資料,有證據能力⒈被告C01及辯護人雖另爭執上開Microsoft公司回覆關於Skype
帳號「live:kugle0703」使用者資料(即偵38610卷十一第403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4.4之Microsoft公司回函),係由高雄市刑大偵查佐、副大隊長簽名後,於113年8月20日以電子郵件向Microsoft公司提出請求,不具備基本公文要件、未依刑事司法互助等相關規定請求司法互助,且係由不明機構、不明承辦人、不明方式、不明時間,以印刷體自行書寫回覆內容,無從由製作過程之外部環境,據以判斷有特別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傳聞例外,而無證據能力。
⒉惟依上開職務報告附件4.4之Microsoft公司回函,可知係Mic
rosoft公司依高雄市刑大偵查佐、副大隊長提出請求後,本於機械作用輸出、真實保存之使用者資料,就資料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當無傳聞法則之適用,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後,以之為論罪依據,無違法可言,且無事證可資證明有偽造、變造之情事;又縱認Microsoft公司回覆關於Skype帳號「live:kugle0703」使用者資料之性質係供述證據,依檢警上開取證過程,已顯示係由與本案無關中立第三人而享有國際商譽盛名之Microsoft公司所回函出具,仍具特別可信情形,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傳聞例外。從而,上開Microsoft公司回覆關於Skype帳號「live:kugle0703」使用者資料有證據能力,被告C01及辯護人之抗辯不可採。
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參、被告抗辯:訊據被告C01等人均矢口否認本案犯行,分別辯稱如下;另被告C01等人之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C01等人之利益,分別辯護如下,均茲簡要記載之:
被告C01㈠被告C01辯稱:我非九州集團(即LEO、THA、KU等賭博網站之
維護、營運集團)之經營者,我的綽號只有「老闆」、「老大」、「總裁」、「kugle」,沒有「無敵」、「寶哥」,而「cugle」不是綽號;我只有用過LINE帳號「kugle0703」。我是被告翔谷公司的股東,無擔任剛谷公司職務,也無涉入被告翔谷公司業務、剛谷公司、葳群公司資金人事及「OnePaid」、「1177PAY」的經營。被告C04業務內容是負責找投資標的,被告剛谷公司、雅信公司是被告C04找的,而「天空娛樂」及被告新鑫公司是我跟被告C04說我想投資。被告翔谷公司只有一個類似會計的人叫另案被告林菀俐,但我不認識她,也不知道她在做什麼,她的任務應該都是被告C04交代給她。我不知道被告翔谷公司投資被告剛谷公司的細節,被告C04只單純告知我說他要去投資被告剛谷公司3億元,也不知道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是誰,也沒有講到「OnePaid」。我知道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葳群公司合作設計「無敵娛樂王」賭博遊戲網站,是被告C06找我投資才跟我說,但我沒有參與開發,也沒有指示。我沒有指揮被告C06、C12、另案被告邵世昱開會,我跟被告C12雖有用微信通過電話,但不記得他的微信暱稱。我一開始不知道被告剛谷公司的另案被告邵世昱,只是大概知道有這個人但不知道名字,跟他無業務往來。我雖認識被告C02,但他無受雇於我,起訴書所載的人也無人受雇於我,我也不認識被告C13、C03。被告C02會拿文件給我簽名,是因被告C04拿國外銀行風險評估文件給我簽名,但被告C04說常常找不到我,請我朋友另案被告C29拿給我簽名。另案被告C29在112年3、4月帶被告C02來找我才認識被告C02,開始由被告C02找我簽名,但中間過程我不知道。被告C02僅轉交文件沒有做其他事,我後面看到他去找被告C03,他們是互相找來找去。我在112年11月20幾日跟被告林明佐約在我的會所見面吃飯,是被告C06介紹的。在聚餐完隔一、二天之後,我發現我有一瓶跟被告林明佐同年次的酒,我就示意被告C06說我想要送這瓶酒給被告林明佐。我沒有直接拿酒給被告C06,是他們自己去拿的。我後來沒有跟被告林明佐確認有沒有收到那瓶酒,但被告林明佐有拍那瓶酒的照片傳給我看。送酒跟普洱茶是單純餽贈,我們沒有什麼約定。送酒當時我不清楚被告林明佐當時擔任市刑大大隊長,我只知道他是警察,被告C06沒有跟我講被告林明佐擔任什麼職務,我後面才知道,我沒有特別因為被告林明佐而送特別貴的酒,我送朋友都是這樣送的等語(本院1273卷四第625至628頁)。
㈡被告C01之辯護人則辯稱: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被告C01未使用Skype通訊軟體,非本案Sky
pe帳號「K」(包括「K1」及「K2」)之實際使用人,亦無「K(哥)」、「寶(哥)」、「無敵(哥哥)」等暱稱或稱謂,更無發起、主持、指揮九州賭博洗錢集團暨其旗下被告剛谷公司及葳群公司等公司。被告C01雖為被告翔谷公司之股東,但非被告翔谷公司名義上或實際上之負責人。且被告翔谷公司於104年間投資被告剛谷公司及嗣後撤減資,被告C01未參與決策及執行,無以被告翔谷公司實質控制被告剛谷公司第三方支付業務之情事。被告C01非被告剛谷公司之最高決策者或幕後大老闆,被告C01亦無「對於被告翔谷公司、剛谷公司、葳群公司等公司之資金調度、投資項目、人員任免、薪資調整、第三方支付程式OnePaid開發及運用、LEO、THA、KU與『無敵娛樂王』等賭博網站平台開發、維護與行銷、老虎機等賭博遊戲開發、境外賭博據點經營等營運事項」決策權。被告C01未與被告C06、C12及另案被告邵世昱等人開會或以LINE、Skype等通訊軟體或Email聽取九州集團成員報告並進行指示;無指示被告剛谷公司第三方支付OnePaid系統運用在收取賭金、指示工程師處理賭客投注時賭博網站出現之系統問題、監看賭博遊戲「真人百家樂」荷官工作情形、指示被告葳群公司開發「無敵娛樂王」賭博遊戲平台及賭博遊戲、決定被告翔谷公司投資被告新鑫公司與雅信公司、決策以被告翔谷公司及被告剛谷公司名義及資金購買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及臺中市○○區○○○街000號、300號2樓之2建物、指示被告剛谷公司營運事項等情,未有主導九州集團所屬公司及成員從事賭博、詐欺、洗錢等犯行。被告C01未延攬、招募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未將被告C06擔任負責人之被告葳群公司併入九州集團作為博弈遊戲研發部門,開發博弈遊戲,未指示被告葳群公司為九州集團開發「無敵娛樂王」。被告葳群公司之員工在遊戲開發過程無向被告C01報告進度,被告C01亦非被告葳群公司之實質決策及指揮者。被告C01未涉犯賭博、詐欺、洗錢等犯行,更未獲得何不法利益。無以任何不法資金購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建造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龍富路會所,未作為九州集團總部及召集被告C02、C06、C09、C10等人討論九州集團事務之場所。被告C01未掌控被告歐博森公司及被告葳群公司開發賭博遊戲,亦未透過被告捌捌玖玖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等移轉被告剛谷公司不法所得。暱稱「凡Candy」之人有無擬具不實之商戶及金流後回覆被告C13並函覆警方,被告C01不知情亦無關,亦無副知或告知被告C01。被告C02非被告小弟,無業務往來,亦未受雇於被告,雖幫忙被告C01處理日常事務,但無九州集團成員可透過被告C02接洽而與被告C01連繫之情。另被告C01不認識被告C03,被告C
02、C03如何處理被告C01文件簽名及境外公司運作等事務,被告均不知情。被告C06、C08、C09、C10並無直接聽命被告C01之事實也無業務往來,渠等或稱呼被告為「老闆」、「老大」或「總裁」,乃社交禮儀慣用之稱謂,不具有任何職場上意義。
⒉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C01與被告林明佐112年11月25日第一
次見面餐敘前,檢警早已開始偵辦剛谷案,且該案係由南部司法警察機關負責,被告林明佐自無可能向被告C01洩漏剛谷案之偵查秘密。被告C01並無查悉被告C12、另案被告C29於境外遭偵辦單位調查之動機及事實,且被告林明佐亦無洩漏上情之違背職務行為。被告C01未曾與證人D41開會研議被告C12處理訴訟之策略,亦未委請證人D41協助被告C12處理後續之訴訟案件。被告C01贈送威士忌、普洱茶、紅外線機,並無違背職務之對價關係,況被告林明佐未曾收受威士忌、普洱茶、紅外線機,且贈送麥卡倫洋酒與普洱茶均屬一般社會禮儀餽贈,被告林明佐亦無允為職務上特定行為、與當時之職務上行為無任何對價關係,不該當違背職務之賄賂行為。又被告C06LINE之對話對象乃證人「D08」,檢察官未舉證被告C01有何參與人事請託之情事,且被告C06與被告林明佐之財務往來亦與被告C01無關。被告林明佐是否持續洩漏「剛谷案搜索案」與被告C01無關;被告C01對於是否「洩漏I2組織圖及剛谷案後續進度」亦全無所悉。另案被告C29在韓落網一事係屬公開資訊,自無檢察官所謂「打探」之說;被告C12在菲落網原因及押解進度並無秘密性,更與使用紅外線機毫無關聯。檢察官以「命理老師對話錄音」認為被告林明佐有意轉赴「九州集團」發展,嚴重背離刑事訴訟基本原理原則等語。(本院1273卷四第412至539、653至657頁、1273卷二十八第501至541頁、1273卷三十第7至63頁、1273卷三十一第86至109頁)。被告C02、捌捌玖玖公司㈠被告C02(及被告捌捌玖玖公司)辯稱:否認起訴書所載罪名
,我自113年2月2日起是捌捌玖玖公司負責人,我的對話紀錄綽號是「孤狼」、「乃」;被告捌捌玖玖公司之前負責人是另案被告陳麒幃,被告C05是股東。被告捌捌玖玖公司的業務是單純租賃超跑汽車,我在擔任負責人之後,我們跟其他公司沒有業務往來。公司員工只有賴威宇,他負責洗車、保養車,財務是由我負責。我們沒有額外請會計,進銷項都是我自己做,我本身對這個行業不懂,不懂的地方我就會去請教喬眾會計師事務所。我不知道我朋友「華盛頓」真實年籍姓名。我在107年沒有轉交錢給被告C03,是「華盛頓」有在111年委託我轉交錢給被告C03,我從111年開始轉交到113年年初,實際金額是4882萬元。都是用現金陸續轉交,但不知道分幾次,是被告C03給我時間跟地點,金額是「華盛頓」告訴我。「華盛頓」平時都是用電話跟我聯繫,我們那時候是用Telegram聯繫。我當初有問「華盛頓」說這是什麼錢,他說這是正當的款項,每次轉交金額都是5萬、10萬、20萬、30萬元不等,好像有兩筆2000萬元。我都是轉交給C03,我沒有轉交給別人,我沒有從中賺取報酬,我不知道為何要找我幫忙轉交,我當時沒有問太多。我現在找不到「華盛頓」。我之前會說「華盛頓」是九州集團員工,是因為我為求交保才亂講編造,但他沒有說過他是九州集團員工。我認識另案被告林菀俐,我跟另案被告林菀俐是朋友,我沒有交付現金給另案被告林菀俐,另案被告林菀俐跟犯罪事實沒有關係。我沒有受雇於被告C01;我在112年經另案被告C29介紹而認識被告C01。我後續有幫被告C03拿文件給「老闆」或「K哥」簽名,但我不認識「K哥」。大約在111年的時候,另案被告C29請我聯絡綽號「A咪」之另案被告林菀俐,要叫我幫忙拿文件回來給另案被告C29,我不知道拿文件要做什麼。另案被告林菀俐經由被告C03跟我聯繫,我拿回來就交給另案被告C29,從111年開始有2、3次這樣的行為。當時都是被告C03給我時間跟地點,我不知道他們為何要經由我來拿文件等語(本院1273卷四第324至326頁)。
㈡被告C02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02接任被告捌捌玖玖公司負
責人係因被告C05為清償其等間之借款,被告C05遂移轉被告捌捌玖玖公司股權予被告C02作為還款,並再經被告C05為被告C02及另案被告C29牽線,商議由被告C02擔任負責人經營被告捌捌玖玖公司,並有113年3至4月被告捌捌玖玖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本院1273卷二十七第407頁);被告C02係經友人「華盛頓」請託,始協助交付款項予被告C03,並無拿錢使被告C03發放資金,亦無指揮、操縱,且對九州集團毫無所悉,更遑論擔任九州集團財務主管;檢察官未能舉證被告C02涉有賭博、自會所提領款項及如何發放或使用、被告C02存入款項係不法所得等語(本院1273卷四第337至361頁、1273卷二十七第371至406頁、1273卷三十一第190至197頁)。被告C03㈠被告C03辯稱:否認全部犯罪,不爭執起訴書記載事項但不知
道錢跟賭博有關係,也不知道錢來源為何;我受另案被告林菀俐委託處理被告翔谷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力成公司的收送文件、繳費作業、將繳費收據送到會計師事務所等事務;被告翔谷公司的大小章是從另案被告林菀俐那邊取得,非「華盛頓」;我從111年開始陸續受被告C02及「華盛頓」、「MO」指揮去取錢,他們會在電話中通知取錢、交錢之時間地點及對象,但我不認識交付的對象,「華盛頓」大約一個月一次會給我一個名單跟清冊,請我幫他分包,金額大約都是幾萬元,但我不清楚何意,也不知錢來源,只是「華盛頓」叫我這樣做,我就這樣做,我跟C02、「華盛頓」、「MO」之間只有收送錢跟每月分包一次、一周大概會交付2、3次,每次交付的對象都不一樣,但我不知道「華盛頓」如何確定對象有收到錢,應該是對象會回報,但我會跟他們說我完成;我沒有參與任何賭博相關事情,我不確定「老闆」、「K 哥」是不是C01,因為我不認識C01也沒見過,但是他們要找C01簽名都會稱呼他為「K哥」,沒有稱呼他為「老闆」;我只有看過起訴書所載的被告C02及另案被告林菀俐、「華盛頓」、「MO」、被告C19,我有見過「華盛頓」、「MO」但不知道本名,我之前會跟被告C19在市政路一樓拿文件等語(本院1273卷六第208至210頁、1273卷十四第510頁)。
㈡被告C03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03非九州集團成員,其僅係
依另案被告林菀俐之指示協助其處理被告翔谷公司、東揮、采呈、成固、力成公司等公司之繳費、送交文件、跑腿等事務,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共同處理被告剛谷公司財務事項;起訴書雖稱被告采呈、東揮、成固公司等均隸屬九州集團,被告C03對此不知情,亦不清楚經手款項是否與九州集團有關;被告C03係於104求職網站上刊登履歷,「乃」於110年3、4月間與被告C03聯繫,稱可透過協助轉交現金之方式兼職,被告C03遂同意,但對現金款項來源不知情亦無過問來源及用途,且「乃」有無交付款項亦存疑;被告C03主觀上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故意,且與九州集團無關、亦未任職九州集團旗下任一公司、亦與本案賭博行為無涉、客觀上亦無協助或參與,另自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乃」之對話亦未發見有賭博有關內容等語(本院1273卷六第217至237頁、1273卷二十八第23至27、553至575頁、1273卷三十一第525至531頁)。
被告C04、翔谷公司㈠被告C04(及被告翔谷公司)辯稱:否認全部犯罪,我是翔谷
公司負責人,翔谷公司由我獨立運作。被告C01及另案被告謝金木是翔谷公司股東,匯款繳費單據是給聯捷會計師事務所作帳,這部分是由我的助理負責,公司大部份事務是我在主導。公司還有另案被告林菀俐,她負責幫繳納勞健保退保、收受信件、繳費、領錢、會計,是我指示另案被告林菀俐把這些帳拿去聯捷會計師事務所。被告C01有建議要投資天空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鑫公司,後來被告翔谷公司的確也有投資這兩家公司,但沒有簽訂相關契約。被告翔谷公司有投資雅信公司但沒有簽立相關契約;被告翔谷公司有在起訴書所載時間,向比利安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南屯區大墩十街的不動產。被告翔谷公司的資金都是自己賺,不是非法賭博所得,跟起訴書所載之LEO、THA、KUBET等賭博網站都完全沒有關係。被告C01有跟我一起共同決定投資被告剛谷公司、新鑫公司及天空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翔谷公司大約在103年決定投資被告剛谷公司,當時朋友被告C12叫我投資,因為他們準備要做第三方錢包,問我看看有沒有興趣。投資被告剛谷公司沒有簽訂相關協議,那時候只有跟C12口頭上協議,總共投資3億元。後來被告剛谷公司沒有簽到第三方錢包,就在105年減資退掉,在107年10月拿回2億7600萬元,虧損2400萬元等語。(本院1273卷六第582至583頁)。
㈡被告C04、被告翔谷公司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04並無於111
年或每年自被告翔谷公司領取485萬美金;被告翔谷公司名義上及實質負責人均為被告C04,被告翔谷公司之人事、財務、業務等重要經營事項之運行均由被告C04決定,被告C04設立被告翔谷公司,並邀請被告C01及另案被告謝金木等主要股東投資入股,被告C01有協助被告C04幫忙邀請其他股東投資,並非其餘股東均由被告C01尋覓;又被告C01任職被告翔谷公司之在職證明書係被告C01就國外銀行經理人所詢是否辦理境外帳戶時,預備之財力證明文件,被告C01非被告翔谷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僅單純為被告翔谷公司投資人,不具有控制被告翔谷公司之權;被告翔谷公司和翔谷慈善基金會之成立目的及業務均不同,且翔谷慈善基金會未持有被告翔谷公司股份,自難僅因成員大致相同而認定被告C01有控制被告翔谷公司;起訴書僅由被告剛谷公司之進項資料中無被告翔谷公司資料,及被告翔谷公司於104年4月15日匯款1億1,000萬至被告剛谷公司,被告剛谷公司於107年9月28日匯款1億3,200萬予被告翔谷公司等情,率認被告剛谷公司分紅予被告翔谷公司,然公司之投資、減資、分紅、配發股利等,在會計科目上無所謂「進項稅額資料」,被告翔谷公司係投資被告剛谷公司,被告剛谷公司之進項稅額資料無被告翔谷公司屬正常,且兩公司間不具有公司法上控制從屬或母子關係,104至107年間僅單純投資關係,而嗣後被告剛谷公司於105、107年間減資,被告翔谷公司收回自有資金2億5,200萬,另以5折價格即2,400萬元將持有之被告剛谷公司股權售予另案被告陳麒幃、被告C11、C12等人,未涉有參與犯罪組織或洗錢等不法情事;被告翔谷公司於105年、107年收回投資款項2億7,600萬元後,分別於109年2月投資新鑫公司8,000萬元、110年11月購買臺中市○○區○○○街000號、300號2樓之2房地1億30萬元(提出被告翔谷公司自製投資明細、商工登記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彰泰分行、台中銀行、新光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告翔谷公司及被告剛谷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1273卷六第582至583頁、1273卷十四第441至442頁、1273卷二十第337至358頁);被告C04係因與被告東揮公司、采呈公司、成固公司等公司負責人均有一定交情,基於友誼,指示另案被告林菀俐協助繳費、送件等事務工作;依時間序及相關金流移動,被告翔谷公司並無參與犯罪組織、從事洗錢等不法行為,亦未曾自被告剛谷公司處取得犯罪所得,又被告翔谷公司於103、104年間投資被告剛谷公司時間點顯早於起訴書認定本案之106年6月28日犯罪時點,而被告翔谷公司於105年及107年間取得之款項,均係減資返還之原有資金而非犯罪所得,並有翔谷公司投資明細表、基本資料等資料(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663至683頁),故檢察官應舉證違法所在等語(本院1273卷十五391至399頁、1273卷二十八第637至662頁、1273卷三十一第197至203頁)。
被告C05㈠被告C05辯稱:只承認「THA」賭博網站有違反刑法第266條第
1、2項、第268條罪名;我沒有指揮操縱也不認識「四方高鐵」、及人頭帳戶之「耀」員工、沒有去收取人頭帳戶;我雖是被告捌捌玖玖公司的股東但僅投資、沒有負責業務、沒有簽名被告捌捌玖玖公司文件;我雖是被告壹壹柒柒公司監察人但無負責相關業務,實際操作是執行長負責,且不知執行長全名及被告壹壹柒柒公司業務;香港RICH TOP公司係綽號「小北」的黃盈錫約我投資進口車買賣,我才去申辦並擔任負責人,文件都在「小北」那邊;我雖有簽名香港RICH TOP公司文件,但我沒有在香港RICH TOP公司擔任職務、不知香港RICH TOP公司業務、不清楚有提供IP讓賭博網站在香港建立、不知聯絡人是誰;我只有跟綽號「小高」的陳柏楊拿「THA」賭博網站的球版代理經營,但沒辦法進後台、沒管理權限,帳都是「小高」幫我看,我負責找玩家、可以下放給玩家下注、有帳號密碼可以讓玩家登入賭博網站,故我只承認起訴所載之「THA」賭博網站的部分;我有與經銷商即被告C09對菲律賓THA球版的帳,我有放球版給被告C09玩,被告C09簽賭輸贏以後,我是跟「小高」一起佔被告C09的成數,但無對話紀錄,相關對帳紀錄是從105年開始到先前被告C09被抓時,大約賺了100多萬元;我有聽過九州集團,但我沒有參與、沒有操縱越南賭博網站;我不認識另案被告邵世昱,但認識被告C06,我們是朋友等語(本院1273卷四第42至43頁、卷三十一第27頁)。
㈡被告C05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05坦承於111年5月24日C09為
警查獲賭博前,確有向綽號「小高」之陳柏楊拿取「THA」之球版後交予被告C09作為賭博使用並有對帳;被告C05並非九州集團之高階管理幹部,亦未參與管理KU、THA等賭博網站在中國大陸、越南、臺灣之帳務或通知「四方高鐵」開通被告C09在越南賭博權限或指揮、操縱「耀」等員工收取人頭金融帳戶、不認識起訴書所載其他被告;另起訴書所指稱在中國大陸、越南、泰國、印尼之博弈網站與網址為何、如何經營等情事,未見檢察官證明,另匯入、匯出LEO博弈網站相關之帳號亦存有與被告剛谷公司申請帳號不同之情形,故無法認定LEO博弈網站與被告剛谷公司有關;被告剛谷公司為第三方支付公司,起訴書所載收取金額應為第三方支付款而非洗錢金流;被告C05確於100年9月16日在菲律賓設立經營「JIU ZHOU」公司負責經營菲律賓國內生意(提出營業登記證,本院1273卷三十一第694頁),而非九州,此應係譯音相同之誤會,無法認定被告C05與九州集團有關;雖扣案被告C03手機中檔案有銀行帳戶、(大)代理、帳本津貼之檔案,並有「中」之字樣,惟被告C03並不知道「中」係何人,無從認定係指被告C05或與其有關,且亦無任何證據足認上開帳戶與犯罪有關或係人頭帳戶;香港RICH TOP公司係被告C05受友人「小北」之託前往香港設立而擔任「名義負責人」,設立後之印鑑及相關資料均由「小北」取走,被告C05並未留存相關資料及印鑑,是香港RICH TOP公司所有事項均不需經被告C05同意;縱認被告C05係起訴書所指綽號「紅中」、「中」之人,賭博罪亦不應論以組織犯罪條例之罪等語(本院1273卷四第49至56、187至193頁、1273卷十一第539至607頁、1273卷二十六第551至660頁、1273卷二十七第337至350頁、1273卷二十九第103至129頁、1273卷三十一第203至213頁)。被告C06辯稱㈠被告C06辯稱:起訴事實僅承認有幫被告剛谷公司進行遊戲代
工,但否認是賭博、洗錢,葳群公司是我15年前創立,我因為熟悉遊戲開發,因此接受被告剛谷公司委託代工製作遊戲;我在112年10月之前是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決策權都在我手上,跟被告C01沒有任何業務往來,我是跟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被告C12有遊戲開發業務往來,因被告C12是被告葳群公司客戶,他會定期帶人到葳群公司討論,而被告葳群公司主管會有被告D17、C31、C33和部分員工參加開會;本案開發的遊戲都是點數遊戲,並無上市及營運,係合法遊戲且無實質運作、非賭博;被告剛谷公司是經濟部立案的合法公司,也承攬諸多政府採購,我無法查證被告剛谷公司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另被告林明佐只是偶爾來住精銳博社區;我匯出20萬元但目的是共同投資一張400多元的生技股票,各出一半資金而匯給被告林明佐20萬元,獲利後被告林明佐有還我本金跟利潤;起訴書中的休旅車是我的代步車之一,熟悉的朋友有用車需求我都會提供使用,被告林明佐大概一個月借用1至2次而非長期提供;被告林明佐先前脊椎手術後行走發生困難,但當時刑事局新派令已經下來,他必須要到臺北刑事局上班,我替他租賃暫時租屋處及代墊2個月房租,我當時認為他會還我租金,我後來有口頭請他還我代墊費用;被告林明佐沒有洩漏剛谷案內容給我,都是案發後我向被告林明佐打探消息,在5月24、25日案發後,被告林明佐也沒有透漏相關情資給我,都是已經發生、相關人都已經被抓後,5月26日我好奇想打探,因被告剛谷公司是我客戶,被告林明佐回答相當制式,他說要看檢察官的後續作為等等,我追問我幫被告剛谷公司代工會不會惹上麻煩,他說不會;除5月26日外,我有一次參加臺商餐會,那天有非常多的菲律賓臺商,他們跟我說被告C12在菲律賓落網,我立馬想要查證這件事情而主動問被告林明佐,他說他要問相關科室,他有打探國際科同仁,被告林明佐說被告C12在菲律賓落網;我已經忘記在我手機內扣到的I2組織圖是誰給我,因為當時訊息非常多,但我收到時,上面有太多我不認識的公司跟人名,我不以為意也沒有傳給誰;針對被告林明佐收受被告C01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被告林明佐、C01會認識是我介紹,他們在112年11月是第一次見面,被告C01為人大方,常贈送價值不斐的禮物給予朋友,至於麥卡倫1971年的這瓶酒,我知道很貴且稀少,我非常喜歡,在沒有告知被告林明佐的情況下,占為己有,並將酒放在隱密的保險箱內,跟被告林明佐絕對沒有任何對價關係等語(本院1273卷六第610至613頁、1273卷三十一第189至190頁)。
㈡被告C06之辯護人則辯稱: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被告C06前於民國105年間起曾先後擔任華
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子競技聯盟董事長及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理事長,長期深耕遊戲電競界,累積雄厚之遊戲開發能力。被告C06係在餐會中聽聞另案被告C29在東南亞有一家持有博弈執照的「Jogzo」公司 ,希望達成與另案被告C29之雙方合作,發展東南亞電競戰隊之目標,才會製作九州先進們PDF檔,被告C06主觀上係認為自我介紹對象係東南亞有博弈執照的「Jogzo」公司,並非檢察官所指之台灣九州博弈集團。另被告C06雖曾經對「Fanny
1in」、「mike」、「徐水晶」、「可迪」、單志偉、「守志」、徐媽媽等人之對話中提及九州或LEO、THA等網站,惟係因被告C06因在商場上打滾多年,恐怕他人瞧不起之吹噓說話方式,並非事實。檢察官另指摘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後,被告C01即提供優渥薪資、名牌跑車、精銳博社區房屋予被告C06,並挹注資金予被告葳群公司協助九州集團開發賭博遊戲,惟C01僅係贊助、跑車係租賃的、精銳博社區房屋所有權非被告C01,故均屬空穴來風。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被告C12係因為被告C06所經營之被告葳群公司具有遊戲開發能力,始主動委託被告葳群公司進行老虎機遊戲製作,兩公司並非隸屬於同一集團。被告C01僅係被告C12招商引資對象之一,非九州集團老闆,另有贊助被告C06所營被告葳群公司增資款200萬元,被告C06為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偶爾專業協助被告C01處理媒體協調事宜,並非被告C01之員工。
被告D17向被告C01報告亦僅係尋找投資者之商業活動,被告C01非幕後老闆。被告葳群公司進行老虎機遊戲製作及無敵娛樂王平台均未正式上線營運、未有入出金,顯然不會構成賭博等罪,且博弈類遊戲不等於非法賭博遊戲。檢察官偵辦此案件時已假設被告C06等人均屬於九州集團,故數位採證時使用與九州集團有關之關鍵字所製作成職務報告有證據偏差,忽略對被告有利認定。被告剛谷公司OnePaid系統僅為一種第三方支付系統,被告剛谷公司是否得以知悉其所串接
LEO、THA、KUBET等網站即為賭博網站,卷內並無資料足以佐證,從而被告C06經營之被告葳群公司收受被告剛谷公司款項,係依契約開發遊戲合法取得報酬,並非為九州集團開發賭博遊戲、無敵娛樂王而隱匿犯罪所得。另被告葳群公司轉型進入遊戲開發市場,初期僅有單一銷貨客戶即被告剛谷公司很常見,並非包裝洗錢。被告葳群公司自成立迄今,共已開發43款遊戲,而其中23款販售予被告剛谷公司之遊戲,被告C06高薪網羅人才所開發之遊戲,擁有各種別緻之美型風格及細膩之畫風,縱使架構在相同老虎機遊戲類型之下亦創造出各種獨特之遊戲玩法,被告C06既然決定從事開發遊戲之領域,當自許被告葳群公司能成為當中翹楚,豈有可能粗製濫造品質不佳之遊戲作為他人洗錢之管道,此不是自毀被告C06多年來於遊戲界、電競界所建立之名望?綜上所述,被告C06認識被告C01之初即得知其與九州集團毫無關係,完全係自己之誤解,且被告C06獨資經營被告葳群公司,未接受被告C01或他人之指示而為公司營運,被告葳群公司確係為被告剛谷公司開發遊戲而獲取相當之報酬,被告剛谷公司之款項是否何人、何公司之犯罪所得財物,被告C06確實一無所悉等語。⒉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C06曾於112年2月9日以玉山銀行帳戶
轉匯20萬元至被告林明佐玉山銀行帳戶,係為共同投資購買「保瑞」股票(提供保瑞112年股價走勢圖、葳群公司110年5月至111年6月、111年1月至112年3月會計憑證、支出、交易明細,本院1273卷二十九第545至604頁),而被告林明佐曾於112年年中向被告C06借款500萬元,嗣於113年1月31日以C42玉山銀行帳戶匯款500萬元予被告C06清償該筆借款,另被告C06絕無出借2000萬元予被告林明佐,也對被告林明佐實際之財務狀況一無所悉,絕無高額金援情事;被告C06並於精銳博住處、大陸麗格住處與被告林明佐同居,被告C06未提供豪宅利益予被告林明佐而免除租金負擔,Range Rover休旅車係被告C06為自用而向和運租車租購,並非用以行賄被告林明佐之不正利益,另被告C06係為被告林明佐代租臺北新美齊酒店式公寓,且被告林明佐應償還代墊租金,而非行賄之不正利益,故被告C06未長期供養被告林明佐、無需與被告林明佐建立長期供養關係;被告C06未自被告林明佐處獲得被告剛谷公司案搜索時點、剛谷案I2組織圖、搜索執行扣押結果、搜索執行單位、另案被告C29於韓國落網、被告C12於菲律賓落網等偵查中秘密情事,此係C06於剛谷案搜索後,多方打聽而知悉可能是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後而詢問被告林明佐,被告林明佐查詢後傳送該機關全名及網站截圖予被告C06,僅係協助確認該單位全名,而非被告林明佐洩漏剛谷案主辦之司法警察機關予被告C06;被告C06並無與被告C01共同以贈與「麥卡倫71年威士忌」、「高級普洱茶」予被告林明佐之行賄犯意及行為等語(本院1273卷六第421至471、509至559頁、1273卷十四第451至470頁、1273卷二十九第65至76、455至543頁、卷三十第65至123、179至211頁、1273卷三十一第213至241頁)被告C07、葳群公司㈠被告C07(及被告葳群公司)辯稱:否認全部犯罪,我在112
年10月收購葳群公司並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被告葳群公司之前的營運、管理都沒有參與,我是以500萬元向被告C06收購被告葳群公司,收購公司的錢由我的儲蓄、房屋增貸及友人借貸來支出且金流清楚,與被告剛谷公司、九州集團毫無關聯;被告C06之後沒有負責任何業務,但是我有口頭承諾她,假如她幫我找到投資者或願意購買的買家,我會給她抽傭或分紅,另被告C06雖會到被告葳群公司現場關心開會狀況,但是她沒有任何的主導能力;被告葳群公司業務都是以手機軟體開發為主,目前已經開發28款遊戲但均未上市營運、販售或供遊客、第三者來遊玩,APP也還沒上線,也跟九州集團賭博遊戲無關,而「無敵娛樂王」則在113年8月1日通過安卓和IOS認證但尚未上架;我接手被告葳群公司後和被告剛谷公司無業務往來;另起訴書所載之開發遊戲名稱正確,但我招募員工不會管他的前公司是什麼,我只看他是否具備這個專長,所以我不可能每一個員工都問有沒有待過剛谷公司,也不會知道之前是否是剛谷公司員工;我沒有收受被告C03的現金,我不認識被告C03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282至284頁)。
㈡被告C07、被告葳群公司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07於112年8
月7日與訴外人馬一平、賴世宗合資成立無敵王公司、另於112年間得知被告剛谷公司將自作老虎機手機遊戲之工作交由葳群公司承攬,遂拜訪被告C06,被告C06稱被告葳群公司經營不善要結束營業,故被告C07提出接手之提議,雙方達成以500萬元收購葳群公司(提出無敵王公司設立登記表、存摺交易明細,本院1273卷八第93至101頁)。被告C07接手經營被告葳群公司後,係自主研發老虎機遊戲軟體並對外販售(提出交易明細、著作授權同意書等,本院1273卷八第143至204頁),且如實完納稅捐,亦無涉及賭博、詐欺或洗錢等情事;檢調於113年4月30日,自被告C07所租用之第一銀行保險箱扣得被告剛谷公司文件及印鑑係受被告C12所託,代為收受信件及郵寄之物品,別無其他機敏或涉及犯罪之事證;被告葳群公司員工在LINE群組「煨群心靈雞湯」、「WW_RD2」內提及「九州」等訊息(包含提及所謂「出入金」與「現金網」等),均為遭到檢警斷章取義之工程測試、技術探討、戲謔用語、道聽途說之詞;被告葳群公司所製作之遊戲與市面上常見之合法娛樂城遊戲近似(提出遊戲比對說明,本院1273卷十三第251至252頁),且均未上線供不特定人遊玩,且無敵娛樂王之APP最終並未上線,亦無研發網頁版之無敵娛樂王;被告C07並未自被告C03處取得現金;無證據認被告剛谷公司所代收438億1109萬8163元均屬洗錢金額,故被告C07不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操縱犯罪組織罪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7至91頁、1273卷十三第241至250頁、1273卷二十九第229至258頁、1273卷三十一第353至360頁)。被告C08、東揮公司㈠被告C08(及東揮公司)辯稱:我承認在柬埔寨犯刑法第266
條、第268條罪名,否認一般洗錢及組織犯罪條例;我是和我哥哥劉忠杰一起經營THA、KU、LEO等賭博網站,我們在柬埔寨經營賭博網站,共有13名成員都在柬埔寨。成員包括綽號「D」、「王品」、「G」等人,他們都是負責行銷,其餘的人名記不起來;我的綽號是「奇哥」、「BEN」,我是被告東揮公司負責人、成固公司董事,自110年9月3日起以「大股東」身分擔任THA、KU、LEO等賭博網站之經銷商,我沒有聽命老闆C01;柬埔寨網站不是九州,錢是用地下匯兌出金到臺灣,我不曉得是跟誰聯繫,但在臺灣是「阿華」會跟我講到哪裡拿錢,我哥哥跟我說這個月賺多少錢,由「阿華」拿錢給我,都是「阿華」聯繫我而非我聯繫他,我不清楚「阿華」是不是「華盛頓」;我沒有透過被告C10向「華盛頓」取款並換成柬埔寨貨幣,我之前說我只是問被告C10是否認識地下匯兌,後來他沒有回覆,我就沒有叫被告C10了;我不知道我在113年3月26日有以帳號「DG11」登入THA、KU博弈網站後台,我有在經營「THA」、「KUBET」網站;被告剛谷公司與被告東揮公司沒有業務往來,我不清楚被告剛谷公司為何幫被告東揮公司繳費,我只是掛人頭在被告東揮公司(提出投資東揮公司110年7月22日壹千萬元匯款單,本院1273卷四第171頁),其他事情全部都是被告C11在處理,我是被告成固公司的董事,但不曉得被告成固公司與被告剛谷公司有無業務往來;我手機對話紀錄中的「kugle」、「cugle」是被告C01,被告東揮公司跟被告成固公司的帳戶都是被告C11在處理的;被告C03跟我沒有關係,我不曉得被告C03跟被告東揮公司、成固公司有沒有關係等語(本院1273卷四第214至215頁、1273卷十一第398頁、1273卷三十一第29至31、360至361頁)。
㈡被告C08、被告東揮公司之辯護人則辯稱:檢察官雖於起訴書
中稱:「C08透過C10向九州集團在臺灣之財務人員『華盛頓』取款並換算成柬埔寨貨幣,再地下匯兌。」,然卷證中並無取款之證詞,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C08投資被告東揮公司之2500萬元來自於九州集團,且檢察官未具體指明「自九州集團取得不法所得」之具體數額或地下匯兌之金流方式;卷證資料內並未論及被告東揮公司資金來源來自被告剛谷公司或九州集團之金流移轉過程;被告東揮公司雖有以公司資金投資建設房屋等情,但並無任何以建案出售獲利之紀錄,檢察官遽以認定有「以出售獲利洗錢」等行為,亦屬速斷;又被告C08並無使用LEO賭博網站,被告C08僅與哥哥劉忠杰在柬埔寨經營KU網站;且均係透過劉忠杰所獲得之帳號管理權限,且僅係為線上遊戲點數之下注往來,無涉及賭博,卷附資料均無從證明THA越南版網站之遊戲是否有與不特定之玩家對賭,或提供該遊戲平台供玩家間賭博,自無從遽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68條規定。另就被告東揮公司部分則辯稱:
檢察官起訴被告東揮公司究竟是因為被告東揮公司受九州集團指示洗錢而使擔當負責人之被告C08涉及犯罪,又或被告C08利用被告東揮公司進行犯罪而致被告東揮公司同受組織犯罪條例處罰,概念相異,檢察官不應循環論證認定被告東揮公司洗錢致使負責人犯罪,又再以負責人犯罪推定被告東揮公司亦須併同處罰;起訴書及所有卷證資料,對於股東黃文正等人之金流來源從未提及,甚至被告C08之2500萬元也未提出來自詐騙或賭博等犯罪所得之證據,又如何能憑被告C08投資被告東揮公司即推斷其犯罪行為而被告東揮公司須併受處罰等語(本院1273卷二第509至511頁、1273卷四第163至174頁、1273卷十一第33至58頁、1273卷十三第27至29頁、1273卷二十九第447至454頁、1273卷三十第213至243頁、1273卷三十一第360至368頁)。被告C09、成固公司㈠被告C09(及成固公司)辯稱:否認所有罪名,我承認我是被
告成固公司實際負責人(提出工程竣工同意書影本、成固公司驗收建物照片,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457至460頁),不爭執起訴書所載之綽號「菁英」、「Congle」,我和被告C01並沒有雇傭關係、業務往來,也沒有聽命於被告C01,被告成固公司跟被告C01沒有任何業務往來、沒有任何關係;在111年5月24日之前,我有投資「THA」賭博網站約5個月,我在111年5月24日被警方查獲以後,我就沒有再接觸過博弈,我是單獨投資,沒有跟本案被告一起做,跟其他被告都沒有關係,我也不是起訴書所載THA、KU、LEO等賭博網站之經銷商,我完全沒有經營;我不承認我的手機在113年3月18日、3月21日有登入賭博網站後臺紀錄,也沒有管理權限、帳號密碼;我沒有透過「華盛頓」、「阿華」之人收取現金,我不認識「華盛頓」之人也沒見過面,起訴書關於「華盛頓」、「阿華」的記載都與我無關;我大約從106年起至110年初跟被告C05拿球版來玩,我是玩家,每個月對帳一次,輸錢有拿給他,贏錢我有請他拿人民幣或菲律賓披索(PHP)給我,因為我在國外也有投資其他生意,我在大陸投資微商,投資微商的錢跟賭博球版不一樣,我在菲律賓也有投資飲料店,所以有這一層關係,我跟被告C05的關係僅止於這些;被告成固公司的業務都是由我負責,被告成固公司跟起訴書所載的公司完全沒有業務往來,只有因疫情時,被告成固公司營運撐不太下去而跟被告新鑫公司老闆借款4000萬元,且有簽署借貸合約,他才把錢匯款到公司帳戶,有匯款資料可以佐證;我跟被告C12沒有關係也無業務往來,我稱呼被告C01為「老闆」、「谷哥」、「陳董」,這只僅於生意人在拉近關係的手法,並不是稱呼「老闆」就代表他是我的直屬老闆;除成固公司,我也是一家營造公司負責人(提出明山營造有限公司存摺影本,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461至467頁),到現在一直也有在蓋房子,而被告成固公司成立是相中新富段的一塊土地,我認為可以蓋房子賺錢,所以我集資買那塊地並蓋房子,一切事務都是我打理的而非C11經營,我也不認識被告C11。另就成固公司亦否認犯罪,成固公司代表人並無涉犯一般洗錢及主持、指揮、操縱犯罪組織,且因成固公司所有股東都是個人,並沒有牽涉起訴書內所載其他公司,起訴書內所載其他公司不是成固公司股東,也跟公司業務上沒有往來;被告成固公司有申設國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客觀上也有收受以李袖名義匯入的2000萬元及被告C08匯入的2000萬元、1000萬元,但都不是洗錢的錢,如果是違法,也屬於個人行為,跟我及被告成固公司無涉等語(本院1273卷六第82至83頁、卷十一第142至143頁)。
㈡被告C09、被告成固公司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09就賭博罪
部分,因被告C09前已受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查無「新事實、新證據」,再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組織犯罪部分,因被告C09非九州集團成員,稱呼被告C01為「老闆」僅為商場上之社交禮儀,絕非從屬關係,起訴書未能提出任何被告C09參與九州集團內部會議、領取九州集團薪資、或受被告C01具體指揮調度之實質證據,僅憑幾句通訊軟體中之客套稱呼及若干對話紀錄,即羅織「指揮、操縱犯罪組織」之重罪,顯然有違罪疑唯輕及嚴格證明法則;洗錢罪部分,被告C09投入被告成固公司之股金,均來自個人合法之投資金流,此部分有匯款單、存款憑條或存摺影本,起訴書所稱「經營博弈事業獲得不法資金再投入成固公司」實有謬誤;被告成固公司購地建屋資金均來自被告C09及各股東合法之股東個人投資,且被告C09及各股東均有提出實際的匯款單、存款憑條或存摺影本,證明資金確實是從股東個人帳戶進入被告成固公司的籌備處帳戶或被告公司帳戶,與起訴書所稱「不法資金」毫無關聯,也無源自於被告剛谷公司(提出存摺影本,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461至477頁);另被告成固公司向被告新鑫公司之借款也非九州集團移轉賭博不法所得(提出借貸契約書、新鑫公司會款單,本院1273卷六第655至657頁);被告成固公司由被告C09管理決策,非受被告C01操控,且具備正當營運目的,無任何代為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洗錢行為,非起訴書所指洗錢之犯罪組織等語(本院1273卷六第97至145頁、1273卷二十八第395至455頁、1273卷三十一第368至383頁)。被告C10㈠被告C10辯稱:否認起訴書所載罪名,我綽號「楊董」、「大
楊」,我沒有在九州集團內經營過任何博弈行為、不是九州集團成員、更不是經銷商;我沒有受雇於C01、沒有聽命於C01;我沒有匯兌資金到境外、沒有派送不法所得給任何人;我是基於安全考量、關心並接送我的酒友平安回家;我跟我同居人張益容存款的8億4000多萬元跟本案完全沒有關係,這部分是77年至98年左右,我在臺中市經營電子遊藝場時賺的錢(提出自製表格以及其中之金財星、金字塔電子遊藝場資料,本院1273卷二十五第237至240、245至247頁),之後繼續投資不動產土地開發,例如臺中科學園區;我在這邊又賺到錢後,大約在我60歲左右的時候,我把這些錢陸續收回來,我們二人分別存到我銀行帳戶內;我還是有繼續投資不動產且有效益,我在臺南科學園區也投資不少,我投資的標的都在台積電公司旁邊;保險箱的2400萬元是我早期自己賺到的錢,因為我想當作私房錢,所以我開了保險箱存進去,我不想讓我太太知道;被告C09是我認識的朋友,我跟他沒有博弈事業往來,也沒有任何金錢上的往來;被告C08也是我的朋友,我跟他沒有金錢往來等語(本院1273卷六第166頁、1273卷三十一第383至385頁)。
㈡被告C10辯護人則辯稱: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C10為九州集團
賭博網站之經銷商或聽命於同案被告C01,亦無證據證明被告C10有從事將不法資金匯兌至境外及派送不法所得給被告C
09、C08之洗錢行為;至被告C10與其同居人張益容所經手之現金,均係渠等長年經營電子遊藝場及投資所得,全與本案之起訴事實無關,更遑論派車護送他人往返龍富路會所一事,純屬朋友間情誼之協助,根本與犯罪無涉;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之LINE對話紀錄,實無從證明被告C03有交付金錢或金條給被告C10,被告C10非任何犯罪集團成員;被告C10未曾掛名或擔任起訴書所指九州集團旗下任何公司之任何職務或投資其中,根本無從證明其為起訴書所指之九州集團成員等語(本院1273卷六第177至188頁、1273卷二十八第339至393頁、1273卷三十一第385至412頁)。被告C11㈠被告C11辯稱:否認起訴書所載罪名,我是一位投資者,我在
102年入股剛谷公司,於106年1月19日至110年4月18日間擔任剛谷公司名義負責人,我有辦理剛谷公司銀行憑證更換、開立銀行帳戶以及申辦網路等事宜,但我實際上不知道這些要做什麼,期間無分紅也沒有實際負責營運剛谷公司業務,實質負責人是被告C12;我在剛谷公司沒有做什麼業務,沒有去參加開會,我只要提供資金且這些資金都是我自己賺的,跟九州集團一點關係都沒有;我知道一開始被告剛谷公司是要做錢包,如支付寶等,因為我覺得被告C12講的有前景才投資,但投資後對剛谷公司的業務都不知道;我是以我太太的名義入股被告東揮公司、成固公司,但只是單純投資、非實際負責人、業務也跟我沒有關係、沒有實際經營管理,且兩家公司到現在都沒有賺錢也沒有分給我、我不知道兩家公司跟誰有業務往來、沒有保管兩家公司相關大小章、存摺或任何文件;被告C08是我喝酒時認識的朋友,被告東揮公司實際負責是「阿正」,我會入股被告東揮公司是因為我認識「阿正」,「阿正」在找要投資土地,我問被告C08有沒有興趣,所以我就跟被告C08一起投資被告東揮公司,後面因被告C08股份比較多,所以他擔任被告東揮公司負責人,被告成固公司則是被告C08邀我入股;我不認識被告C01,但我認識被告C03,被告C03是我學長的太太,被告C03沒有拿被告剛谷公司的文件給我簽名,C03也沒有交錢給我,我不認識另案被告林菀俐,我跟她沒有任何互動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312至313頁)。
㈡被告C11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11認為被告剛谷公司是做第
三方支付的公司,被告C11以自有資金單純投資入股剛谷公司;被告C11認為被告東揮公司、成固公司是從事土地開發投資行業,被告C11是以自有資金單純投資入股被告東揮公司、成固公司,資金來源是被告C1110幾年來在菲律賓投資房地產及投資餐飲業之投資收益(見本院函詢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函,本院1273卷十四第169至181頁),堅決否認有收受九州集團不法資金;被告C11亦未曾參與被告東揮公司、成固公司實際經營、相關財務工作;被告否認有參與九州集團任何運作、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213至238頁、卷二十八第55至110頁)。
被告C12、剛谷公司㈠被告C12(及被告剛谷公司)辯稱:我全部否認犯罪,我沒有
介入LEO、THA、KU等賭博網站且均不知情,對於起訴書所載我的綽號記載沒意見,我是被告剛谷公司發起人且後續有擔任負責人,但我並沒有管理被告歐博森公司任何業務;被告剛谷公司是做第三方支付,也就是「OnePaid」,被告剛谷公司在賣方註冊前會先做KYC,賣方在註冊時須提供身分證字號、手機、電子信箱進行認證,身分證字號必須通過內政部身分證換補發系統,被告剛谷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OnePaid」都會架接賣方的網站,買賣進行可能是在賣方自己的賣場或部落格等網頁上,只要把我們產出的付款連結放到自己的網站上,就可以讓買方去進行付款的動作,可以更快速便利,合理的第三方支付需要做到這樣的程度;我不知道被告剛谷公司的「OnePaid」第三方支付網站有無架接到LEO、THA、KU等賭博網站(提出國泰世華銀行綜合約定書影本、第一銀行存款業務約定書影本,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329至337頁);我是采呈公司的股東,但我不認識被告C01、沒有受被告C01的指揮管理剛谷公司,被告剛谷公司的營運是受一個在菲律賓的菲律賓華僑金主朋友「KEVIN」,起訴書所載之「kugle0703」就是「KEVIN」的Skype帳號,我不太確定「KEVIN」的真實年籍姓名但非被告C01;我有監管被告剛谷公司設計部、客服部、企劃部、測試部、行銷部主管,我掌管被告剛谷公司的業務決策權,我們有開發「無敵娛樂王」的遊戲平台,我們公司沒有開發或研發起訴書所載的其他賭博遊戲,但是「無敵娛樂王」正在開發中,還沒上線公開,LEO、THA、KU等賭博網站都跟我沒關係;警方去函詢金流的時候,我有請公司員工以「凡Candy」回覆,「凡Candy」是「KEVIN」顧問團隊裡面的成員,「凡Candy」不是剛谷公司的員工,但「凡Candy」實際上有做被告剛谷公司的業務,剛谷公司在108、109年左右開始收到檢方關於詐欺的調查,因為賣方有很多異常的資訊,我們提供虛擬帳號給賣方,後來賣方收到的款項被165專線通報,所以被列為警示帳戶,檢方受理之後,因為我們幫賣方代收款項,檢方就會來函索取賣家的資訊,被告剛谷公司當時已經裁撤客服團隊,沒有人力去跟賣方聯繫,後來才請「KEVIN」的顧問團隊提供人力,那個人就是「凡Candy」,「凡Candy」負責先跟賣方聯繫,確認賣方有收到這筆款項之後,整理交易資訊再回覆給警方;我沒有看過「凡Candy」本人、沒有指揮「凡Candy」去回覆警方關於詐欺金流的部分,只知道「凡Candy」就是在負責這樣的業務,但我不知道這些回覆的內容是假的,也沒有去確認;被告剛谷公司主要幹部有2位處長,另案被告陳建宏負責OnePaid軟件開發,資訊處處長另案被告邵世昱負責硬體設備、網路跟網站的架接及架構,被告C13是財務部經理,被告C13的工作基本上不太需要跟我報告,因為後來被告C13的財務部分是在報表做完之後,我會看一下財務報表,但不會特別來跟我報告;被告剛谷公司與被告歐博森公司沒有業務往來,被告歐博森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C26是我朋友,我們開發完「OnePaid」這個系統之後,我們只需要做一些維護的工作,工作量相對比較少,被告歐博森公司、另案被告C26請我們這邊閒置的工程師去協助他,所以被告剛谷公司處長另案被告陳建宏、邵世昱去協助被告歐博森公司的專案,我不太清楚被告歐博森公司是在做什麼的,我只知道他們有接一些網站開發跟賭博沒有關係,是一些商務平台之類的網站;被告歐博森公司與被告剛谷公司的地址前後期有共用,都是在市政路,處長也有共用,我們登記的地址是在市○路000號,後期有承租隔壁;被告剛谷公司在109年9、10月開始自己研發「無敵娛樂王」,且當時金主「kugle0703」也同意開發這樣的網站,我有去找被告C06合作,所以後來被告剛谷公司就在110年跟被告葳群公司簽遊戲代工合約,被告C06是被告葳群公司的負責人,被告剛谷公司希望把「無敵娛樂王」的遊戲內容交給被告葳群公司來開發,網站平台跟活動是被告剛谷公司自己開發,我會到被告葳群公司開會聽取遊戲開發的進度。另就剛谷公司部分亦否認犯罪,我個人雖然是剛谷公司負責人,但我並沒有涉犯指揮、操縱犯罪組織,也沒有洗錢,自然剛谷公司就不會成立犯罪等語(本院1273卷四第88至91頁、1273卷十一第426頁)。
㈡被告C12、被告剛谷公司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12就被告剛谷
公司業務績效雖需尊重出資者菲律賓華僑「Kevin Lim」之意見,然實際經營及決策仍以被告C12為主,被告剛谷公司與被告C01間僅招商關係,非九州集團間上、下從屬關係(提出自行製作剛谷公司107年9月28日減退資總表、被告C12匯款紀錄、被告剛谷公司開給被告葳群公司發票,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275至297頁);被告剛谷公司對於警調函詢商家基本資料,根本沒有「回覆不實」之犯罪動機,檢方迄今無法舉證孰為「正確商家」,卻持「非法採證」之內容率爾質疑被告剛谷公司之稽核程序,據此指摘被告剛谷公司涉犯加重詐欺罪,所為舉證當有不足;檢方並未舉證「出金事實」、「出金金額」、「賭客為何人」等諸多賭博罪之構成要件事實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之KYC程序,112年1月1日前法無明文,被告剛谷公司已按業界普遍之KYC程序進行管理,不應倒果為因認定被告剛谷公司有與博弈集團合作收受賭資;被告C12與被告歐博森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C26私交甚篤,被告剛谷公司釋出閒置人力改任職於被告歐博森公司或在業務上調度人手前往支援並無違法,另被告歐博森公司固有為KU架設入口平台,然KU是否確為賭博網站,是否已經「上線」且成功出金,未見檢方提出任何證明,自難以被告剛谷公司與被告歐博森公司有相互調借人力,即將二者論為「同一集團」等語(本院1273卷四第101至125頁、1273卷五第411至419頁、1273卷十一第59至77頁、1273卷二十八第125至239頁、1273卷三十一第417至440頁)。被告C13㈠被告C13辯稱:否認全部犯罪,我從103年到105年在剛谷公司
擔任執行長特助,106年在剛谷公司轉任財務單位,初期是擔任財務專員,在108年升任財務組長,110年因為剛谷公司考量財務單位有時候需要與銀行接洽,所以將對外職稱調整為財務部經理;因為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歐博森公司的負責人是好朋友,所以我有在歐博森公司幫忙一些行政事務,如處理薪資、接案獎金發放以及配合單位主管處理人員行政安排作業、雜項支出,但是並沒有人員資遣,人員資遣都是由單位主管自行處理,只是請我幫忙寄發通知,因為我僅為幫忙性質,沒有任何正式職稱;我的勞健保從被告剛谷公司轉到被告歐博森公司的時候,我也有繼續做被告剛谷公司的事務,業務內容都沒有更動;我在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歐博森公司時的直屬主管都是另案被告邵世昱;被告剛谷公司薪資都是由我發放且是用轉帳,現金部分只有所謂接案獎金而已,現金是剛谷公司顧問「KEVIN」會派人拿錢給我,另案被告邵世昱沒有拿現金給我請我發放獎金,他只會通知我說有人要拿現金來,我會依照顧問給的名單跟現金去發放;關於被告歐博森公司現金薪資的部分,是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被告C12指示我去幫忙被告歐博森公司而非另案被告邵世昱,也是看被告歐博森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C26給我的接案名單和薪資去發並受負責人指示,所以每次都不固定,名單有被告C14、C15、C17、C16;關於警方來函問被告剛谷公司一些第三方支付的部分,我負責當公司的窗口來回覆給來函的檢調單位承辦單位,在公文的回覆作業上,我都是依照負責人被告C12的指示辦理,基於信任,身為受薪員工的我,對於老闆交辦的任務都盡力完成,且在我認知裡,被告剛谷公司就是一家合法的第三方公司,所以負責人交辦回覆的資料,以「凡Candy」那邊提供的為準,是被告C12要求我把所有檢警的函詢轉給「凡Candy」,我大部分會請被告C22,偶爾會請被告D18先去財務系統查詢公文上的交易序號,我們會針對交易序號去財務系統查交易資料,商戶的部分是包含自然人跟法人,這部分我們都查得到,我請他們先把檢警要的資料調出來交給我,我會依照負責人被告C12指示的流程把資料提供給「凡Candy」,「凡Candy」那邊確認後,會再提供給我要回覆的正確資料,在回覆之前,我都會寄給公司的主管另案被告邵世昱、被告C12,我不會去改動「凡Candy」給我的檔案,我不知道「凡Candy」為何不直接傳給被告C12,這就是被告C12交辦的流程,我不記得開始做這樣流程的確切時間,但一開始就是這樣,我們後續如果有收到公文的商家,我們也都會將商家進行停權,我沒有在我跟「凡Candy」的回傳郵件上簽名;關於另案被告邵世昱後來有指示我將扣案硬碟丟進水裡的部分,那部分是因為我已經被公司資遣,我有在被告剛谷公司時有協助人事處理,我們公司在入職時都有簽保密協議,所以被告C12有叫我把那些人事資料處理掉,另案被告邵世昱就跟我說可以丟到水裡,後來我也沒有真的把硬碟丟到水裡,我就把硬碟丟到社區的垃圾桶裡;在106年的時候,公司組織縮編所以沒有再設置人事行政單位,故剛谷公司負責人被告C12請我先幫忙人事行政的庶務,沒有正式職稱,所以我不是剛谷公司的人事部及行政部經理;我知道雅信公司,我知道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C12有拿合約回來,他說這是剛谷公司的遊戲外包合作廠商,我們要依照合約每月付款給他,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C12交辦我們每個月要去跟被告雅信公司索取遊戲製作費的發票,讓財務可以報帳,因為我們要匯款給他,他們要給我們發票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388至391頁、1273卷三十一第531至534頁)。
㈡被告C13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13堅決否認涉有起訴書所載
罪嫌,被告C13並無與詐欺集團成員共謀詐騙起訴書附表2-1編號1至40及附表2-2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之情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尚難徒以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由被告剛谷公司代收,遽認被告C13涉犯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或電腦設備詐欺等罪嫌;自然人向被告剛谷公司申請註冊為商戶,需提供個人資料、個人銀行帳戶等基本資料,透過KYC實名認證,並需以手機或電子郵件接收驗證碼進行驗證,若詐欺集團係以不實商家名義註冊,進而通過實名認證,被告C13亦難查知,難認被告C13係與詐欺集團共謀;就被告剛谷公司之人工結清流程,係因商家欲終止服務(如結束營業、更換金流系統商等),無法依既定系統申請提領,改以人工方式申請提領款項及結清帳戶之程序,且以人工結清方式提領之款項,並不包含遭銀行或剛谷公司圈存之金額,此屬第三方支付業者正常合理之制度;被告C13僅係被告剛谷公司財務主管,依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即被告C12指示辦理回覆檢警公文業務,且依被告C13查詢權限,無法查知被告剛谷公司商戶之年籍、聯繫方式及實體帳戶,需依被告剛谷公司經營團隊指派之風控主管「凡Candy」查覆之資料回覆檢警,並無回覆不實之情事,自難認被告C13有何掩飾不法金流去向之情事;依被告C13工作權限及業務性質,尚無觀看或確認消費者匯款予被告剛谷公司商家之備註文字之必要,亦無從知悉被告剛谷公司代收款項與賭博相關,要難認被告C13有何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提出第一銀行存款業務約定書,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623頁);縱認被告C13涉有賭博及洗錢罪,本件無從構成組織犯罪之罪嫌,更遑論被告C13涉有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405至423頁、1273卷二十八第577至622頁、1273卷三十一第534至548頁)。被告C14㈠被告C14辯稱:否認犯罪,我是被告剛谷公司研發部的工程師
,我在歐博森公司是副理但不是副總,我在102年10月1日先到被告剛谷公司,我的勞健保在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歐博森公司移轉,但不記得移轉的確切時間因為我連移轉都不知道,我有負責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歐博森公司的資料庫維護,我負責資料庫是前面的端口會把資料存進來,我們要負責寫接資料的程式,然後存到資料庫裡面;我都有在做被告剛谷公司跟歐博森公司研發的事情,資料庫維護的內容包括會員資料及一些網頁的設定資料,我平時都在15樓工作,就是被告剛谷公司一開始的辦公室,我後面都在家裡工作;我只知道被告歐博森公司的資料是有一些遊戲設定及會員的資料,被告歐博森公司是做具有博弈性質的遊戲,我不知道被告歐博森公司國外博弈網站實際上的名稱,「KUBET」是我們的代碼而已;我們在對話紀錄中講到的「OP」是被告剛谷公司的「OnePaid」,因為我剛開始是在剛谷公司工作,負責寫第三方支付,在被告剛谷公司有負責第三方支付的資料庫,沒有負責平台設計,我們對話紀錄中的「K」就是「KUBET」,「TS」是主管另案被告陳進勝、陳建宏拿來比較的另外一間公司;我其實不知道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歐博森公司是不是同一間公司,我一下做被告剛谷公司、一下做被告歐博森公司,但是長官另案被告陳進勝、陳建宏的考量,他們可能會叫我去支援被告剛谷公司技術顧問的一些工作,我主要還是受另案被告陳進勝、陳建宏指揮;我指揮的人有被告C20等人,大概有12、13名組員,可是我們都是叫綽號,我其實不太記得他們的本名;我有兼任被告歐博森公司研發部主任,負責賭博遊戲的資料庫;我一開始在剛谷公司工作的時候,就是做我剛剛說的第三方支付,我一開始去歐博森公司就在做「KUBET」的資料維護,我不記得確切時間。我不知道「米哥」是負責財務還是什麼,另案被告陳進勝叫我要跟「米哥」配合,在被告歐博森公司的時候,「米哥」如果需要一些會員資料,我就會給「米哥」,我不知道「米哥」真實姓名、也沒看過「米哥」,另案被告陳進勝說只要「米哥」要什麼會員資料,就把資料給他;關於我的對話紀錄有講到「爭議點在於我到底要怎麼樣知道註單實際上結算的,第三方沒推過來,我到底怎麼知道,AG他們查,NBB他也能查,小球他能查,他只能查自己TS有沒有問題」,就是被告歐博森公司有接一些第三方遊戲,第三方遊戲是非自主開發的遊戲,我們並不能知道遊戲裡面的狀態,因為長官又會一直拿「TS」做比較,我不確定「TS」是不是自主開發,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們可以查,因為他們會一直講,「NBB」那些都是第三方遊戲的代稱,他們是自主開發所以他們能查,我這邊根本不知道所謂的結算時間是多少,我一直被逼要去確認這個結算時間;「TS」跟歐博森公司沒有關係,我也不知道「TS」是哪一間公司,因為我的業務範圍只有歐博森公司的「KUBET」;被告C17不是我的主管,他只是別的部門的同事,被告C17在112年5月25日凌晨打電話給我,他叫我確認資料庫的備份有沒有完成,他開他的電腦,我遠端過去看一下資料有沒有備份,因為那時候被告剛谷公司要結束營運,他請我看看資料庫,我們大約在5月中旬知道剛谷公司要結束營運,資料內容是剛谷公司第三方支付的資料庫,沒有包括「無敵娛樂王」,確認的備份只有第三方支付的東西,我沒有關伺服器的權限,但那天就突然叫我確認備份,他們是跟我說機房的租約到期,所以要先搬走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574至576頁、1273卷三十一第33、190頁)。
㈡被告C14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14坦承知悉被告剛谷公司係
經營電商平台及第三方支付,而被告歐博森公司之營業項目則涉及國外博弈網站,惟被告C14於上開公司工作內容僅係遵照上級主管指示,負責並指導資料庫之架設與維護,並無跨及公司其他業務,對起訴書所指之犯罪不知情;檢察官雖以被告與友人D01之通訊軟體對話,及證人即被告C20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推論被告C14對於剛谷公司之經營是否涉及違法應屬知情,惟上開通訊軟體之對話僅係好友間玩笑用語,難以此即認被告C14有認知剛谷公司有違法經營;至上開證人即被告C20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關於「電腦不要了」的部分,亦經交互詰問可知,係證人即被告C20個人臆測推論,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也無法證明被告C14有要被告C20丟棄電腦,不得以此作為被告C14違法之憑據;被告並未參與犯罪組織、無構成洗錢罪及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且依卷內證據不足證明被告C14確有觸犯洗錢罪及賭博罪等犯行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547至553、585至590頁、1273卷二十八第483至493頁、1273卷三十一第241至246頁)。被告C15㈠被告C15辯稱:否認全部犯罪,針對起訴書所載任職內容部分
沒有異議,我是被告剛谷公司研發部RD資深副理,管理5名工程師,102年到職,直屬主管為資深經理另案被告陳進勝,但偶爾另案被告陳建宏也會指示我做事情,因為他是主管;我負責被告剛谷公司OnePaid前端、後端程式開發及維護,並兼任被告歐博森公司工程師,負責開發「無敵娛樂王」、「KUBET」娛樂城等賭博網站平台,包含開發入口網站及串接;我曾經從被告剛谷公司轉到被告歐博森公司,又從歐博森公司轉到剛谷公司,但不記得實際時間;我不知道老闆是不是一樣的人,是另案被告陳進勝指示我把被告剛谷公司的部分做完之後,轉到被告歐博森公司這邊處理被告歐博森公司的業務,後來又轉回被告剛谷公司處理被告剛谷公司的業務;我在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都是負責研發部門,我是程式設計師,我主要負責系統開發,我跟被告C14是同事,她也是研發部門RD,我是針對系統前端開發的工程師,被告C14主要是負責資料面開發,前端開發是指網站前端看到的畫面這種,都是由我負責開發,「KUBET」跟「OnePaid」能看到的畫面部分,我主要是研發設計,但不是全部都是我設計的;我在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時有開發「KUBET」娛樂城,「KUBET」網站是境外的,一般來講,遊戲會有一些第三方服務廠商,我是負責平台,平台就是一個入口,廣義來講,這個路口可以串接這些賭博遊戲跟提供會員下注,但還是有細分不同功能跟類型,一般來講,「OP」跟「API」商家他們是透過申請進來的,但我這部分只負責程式,「OnePaid」有一個像是微商城的入口,可以上架商品去販售,「API」單純針對串接代收付款的部分;「KUBET」娛樂城下注標的有體育、真人彩票等電子遊戲,服務的賭客都是大陸的人,我們那時候收到指示是有做大陸、越南、泰國,我不清楚點數可不可以換成人民幣,因為我只是負責平台入口(本院1273卷八第610至611頁、1273卷三十一第33頁)。
㈡被告C15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15先後任職於被告剛谷公司
與被告歐博森公司,渠於研發部中所為固然係依公司指示為「KUBET」網站之架設、前後台程式之撰寫、與博弈遊戲系統之介接測試等工作,然因其職務內容並不直接涉及遊戲網站實際之營運,遑論有實際研究或操作該網站縱有之兌換金錢功能,而被告C15於偵查中固曾提及KUBET娛樂城有所謂出金業務,惟此係遭誤導之被動回應,實難率爾遽斷其已就所謂KUBET娛樂城有涉及所謂出金業務已然知悉與坦認,且若未實際操作入出金業務之運營,在主觀認知上根本無從知悉是否為非法之賭博網站,被告C15是否有與起訴書所謂LEO、KU等賭博網站之實際經營者共同基於圖利聚眾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構成共同正犯,尚有合理懷疑;被告剛谷公司本為一合法之處理代收代付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並開發OnePaid系統為其收付平台,且自106年7月間起即以金融帳戶、超商之方式向客戶收取款項,斯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尚未制訂,已難認渠等於斯時具有對客戶背景進行徵信、調查或建立風險評估之義務,另依照OnePaid系統收付平台之付款流程,被告剛谷公司於收受款項後所發送之URL通知,其係於消費者付款成功後,由被告剛谷公司轉發銀行所發送之通知予由OnePaid系統收付平台提供服務之商家指定網站之伺服器,因考量資安風險、防止惡意攻擊與保障用戶交易安全等問題,故商家在面對消費者付款交易與金流方回傳之確認交易狀態,會使用不同的網址,則依此系統設計方式,被告剛谷公司根本無從得知商家所販售之物品為何,無從僅以被告剛谷公司提供OnePaid系統為第三方支付之收付平台,即認應負起確認客戶身分之義務,驟認被告C15等人與不法集團成員間有何詐欺或賭博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另縱認被告C15違反刑法第268條賭博罪,亦難成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操縱犯罪組織罪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619至630頁、1273卷二十八第689至702頁、1273卷三十一第441至443頁)。被告C16㈠被告C16辯稱:否認全部犯罪,我在102年10月到104年12月任
職於被告剛谷公司資訊部,在104年12月離職並到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網路工程師。我在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歐博森公司做的業務內容不一樣:我在被告剛谷公司負責網路設備設定、網路查修;被告歐博森公司是專案公司,被告歐博森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C26會把接到的網路部分專案請我去做設定及網路查修。我在被告歐博森公司擔任工程師,沒有接任行政主管,我沒有管理歐博森公司的網路部門。我在剛谷公司的工作內容是網路設備設定、網路問題查修,僅止於網路的部分,不包含主機設定、程式設定以及網站內容。我在被告剛谷公司的上司是另案被告邵世昱,我在被告剛谷公司沒有負責網站,我是負責網路環境的設備、防火牆、交換器、路由器的設定及防火牆的開通。我不記得在被告剛谷公司實際上班地點;我在被告歐博森公司上班的時間大部分是在家上班,有一個上班地點是在402號33樓。我在被告歐博森公司的工作範圍是收到負責人另案被告C26的叫喚,我的直屬長官是另案被告C26。在被告歐博森公司跟我共事的是另案被告C26、被告C23,但被告C23不是網路部門,被告歐博森公司的網路部門就我一個,我是負責歐博森公司客戶專案的網路。我沒有管理被告歐博森公司的文件、隨身碟、電腦、工商憑證等物品;我沒有交付被告歐博森公司的隨身碟、電腦、工商憑證給C23保管,沒有請被告C23處理歐博森公司繳費、租金、匯款、員工獎金等行政事務。被告歐博森公司的薪資是用銀行匯款,不會拿到現金,被告C13不會給我現金,不會有現金分紅給我。我沒有負責印尼、泰國網站連接到OnePaid後臺防火牆開通設定,沒有負責KU等賭博網站平台之硬體管理、彩球類遊戲網設置。我只有做印尼銀行連絡速度測試,這是網路速度的測試,有與「MOMO」確認連線IP對象,但沒有跟「卡特」聯繫香港網路速度,也不知道「卡特」是誰、也沒有聯繫,我也沒有購買網域供KU、TS等賭博網站平台。我的主管另案被告C26交代我收到香港RICH TOP公司帳單資訊後,將帳單實體轉交給他去處理,確切日期不記得也沒有收到報酬,他沒有叫我付服務費過,我不知道香港RICH TOP公司的負責人是誰、不認識被告C05。對話紀錄暱稱「Dragon」之被告C17我有印象,他是被告歐博森公司資訊部的系統負責人,他是負責系統、主機的工程師。他跟我沒有什麼業務往來,可能他有網路問題需要查修或客戶的網路問題會跟我說,僅此而已。我在被告歐博森公司上班跟被告C23沒有業務上的往來,是負責人另案被告C26要我轉交錢給被告C23(後又稱沒有轉交過錢給被告C23),我不記得大概幾次、數額是多少,約莫10次。我不確定要我轉交的東西是哪些,有些有包裝,我看不到內容,我沒有問包裝內容物是什麼。他請我轉交給被告C23,我不確定他的用意為何,他們兩人沒有同時出現的時候就由我轉交。我有轉交過錢,我不知道用意為何,我不知道是不是要發放生日禮金、三節獎金。對於起訴書記載我在105年7月從被告歐博森公司設立玉山銀行這部分,起訴書上沒有明確細項。負責人另案被告C26把印章跟存簿交給我去提領現金,我不知道他在什麼樣的狀況下交代我做這樣的事情,他是在我去公司上班之後,突然拿印鑑、公司大小章請我去臨櫃提款。我不記得金額,應該有破百萬元,我在當天或隔天就會去提款,提領完款項之後,我直接交給另案被告C26。我不記得有沒有在我提款之後,他直接請我交給C23的情形。如果被告歐博森公司玉山銀行帳號有大量存提款,全部都是由另案被告C26指示我的,我沒有問他為何要這麼做,這是主管的交辦事項,我認為合理的部分是因這是公司帳戶,負責人請我提領後也是交給負責人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475至503頁、1273卷三十一第33至34、548至549頁)。
㈡被告C16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16固曾於102年10月至104年1
2月10日任職被告剛谷公司之資訊部經理,惟於104年12月11日起,在被告歐博森公司擔任工程師,有被告C16勞保投保紀錄可參,是起訴書認被告C16為被告剛谷公司資訊部經理、被告歐博森公司工程師兼行政主管,即同時任職於被告剛谷公司及被告歐博森公司並非事實;被告C16於擔任被告歐博森公司工程師期間,負責被告歐博森公司承接專案客戶之交換器、路由器、防火牆之網路設備設定、查修及處理網路斷線恢復網路線路等問題及主管即被告歐博森公司負責人交辦事項,但不包括起訴書第22頁所載事務;被告負責之工作,屬網路端事務(例如網路連線),不包括主機端事務(例如硬體、作業系統等涉及網站內容等事),被告C16上開職務之執行過程僅需客戶網路之IP位置等資訊即可作業,無從知悉所查修網路連線之「網站內容」為何;被告C16未曾有起訴書第35頁所載被告歐博森公司資金來源尚有由交易代理人被告C16存入大額現金等情,僅有金流圖,卷內查無相應證據可參,且縱使依金流圖,被告C16係依被告歐博森公司負責人指示,將交付之現金存入被告歐博森公司之帳戶,非將款項自被告歐博森公司轉出或輾轉交付他人,未造成被告歐博森公司損失,也未有典型洗錢風險,已盡注意義務;被告歐博森公司是否為組織犯罪條例之組織有疑義,且被告C16未涉犯賭博及洗錢,欠缺參與之主觀故意,縱使認定為組織犯罪一員也非主管階級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507至515頁、1273卷二十八第739至747頁、1273卷三十一第549至553頁)。
被告C17㈠被告C17辯稱:否認犯罪,我任職於被告歐博森公司資訊處主
任,107年到職,我的勞健保都是在被告歐博森公司(提出健保紀錄,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21頁),我的直屬主管另案被告邵世昱有時候會委託我去處理被告剛谷公司軟硬體維護,我在被告歐博森公司資訊處的業務範圍是PC或螢幕採購,就是電腦採購或電腦作業系統的建置,我在被告歐博森公司下面大約有10位以下的工程師,我在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歐博森公司的業務性質是一樣的,就是系統建置和軟體的部分;依主管跟我說,我所知道的是被告歐博森公司是做業務性質的軟體開發,我看不到軟體的頁面,我不知道他們的軟體是什麼,我不會有這個業務需求,所以我不需要看他們的軟體,我沒有看過「KUBET」、LEO、TS等軟體;我的月薪有用匯款跟現金,現金會跟財務人員被告C13那邊領,她會約在歐博森公司的會議室領,我知道被告C13、C15、C14、C16也是這樣子,就是我們所稱開發的RD,其他還有我上面的主管、開發部門的主管另案被告陳建宏,被告C16是屬於網路的維護、建置,我是負責硬體;我知道被告剛谷公司的「OnePaid」;被告歐博森公司的業務內容是軟體開發,我在公司有聽過KU,但我不知道實際內容是什麼,我不知道公司有沒有經營KU,在做軟體開發的時候,我猜有可能是接案有接到KU這項,但我的業務範圍沒有涉及到KU的內容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651至653頁)。
㈡被告C17之辯護人則辯稱:檢察官以推測擬制之方式,基於被
告剛谷公司需開放OnePaid防火牆權限給商戶的Server網址,逕行推認「剛谷公司必然知悉使用OnePaid收款之商戶為賭博網站」,未能明確說明如何推認被告剛谷公司「必然知悉」收款之商戶為賭博網站,另被告剛谷公司為法人,此等法律擬制之組織本無所謂「知」與「意」之感官上之認知功能,則檢察官所謂剛谷公司明知,究竟是剛谷公司之何人明知,未見檢察官就此補強說明;被告C17確為被告歐博森公司之資訊系統部門主管,惟被告C17所經手之業務範圍係屬電腦資訊之硬體部分,則被告C17究竟在面對一顆顆硬碟、一台台伺服器之情形下,實難知悉硬碟或伺服器安裝後內含之程式或用途為何,檢察官在未具體指明被告C17參與所訴犯環節之情形下,率爾認為負責建置電腦硬體之被告C17涉有本件犯行,殊嫌無據;無論被告剛谷公司或被告歐博森公司,被告C17均未參與公司之軟體開發、業務經營乃至於財務收支等事項,也未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C17知悉或參與賭博行為,以及具體賭博行為為何,又有何證據足認被告C17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的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等情,已非無疑;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被告C17犯有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自無從以同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相繩,縱使構成聚眾賭博犯罪,被告C17並無以「命令」之方式下達指示或接受指令,自不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犯罪組織」之要件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661至667頁、1273卷二十八第5至21頁、1273卷三十二第389至403頁)。被告C18㈠被告C18辯稱:否認全部犯罪,關於起訴書記載我在被告歐博
森公司任職時負責「無敵娛樂王」網站規劃,這部分是錯誤的,「無敵娛樂王」是我在被告剛谷公司時規劃的,其餘記載正確;我在被告剛谷公司任職的上班地點是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我在106年到歐博森公司的上班地點也是15樓,但後來我調到剛谷公司時有先到27樓,我在104年到剛谷公司擔任客服部的主任,106年去歐博森公司擔任企劃部主任,104年的工作地點是在市○路000號18樓,後來我調到歐博森公司時才換到市○路000號15樓,歐博森公司就一直在那邊,我在109年又回到剛谷公司任職,我當時的上班地點是在市○路000號27樓,三個地點不一樣;我104年在被告剛谷公司負責客服部主任,主要是做客服標準作業程序的規劃,當時的直屬主管是另案被告邵世昱,我在103、106、109年的業務範圍雖然不同,但直屬主管都是另案被告邵世昱;我沒有做被告剛谷公司設計經營的第三方支付「OnePaid」,是有第三方支付的客服系統,我主要是文字客服;關於自然人的部分,基本上,他們會自己在我們架設的剛谷公司網站「OnePaid」上做申請,他們後來再透過驗證就可以了,法人的部分,我會去跟法人商家做書面合約簽訂,我們主要會看商戶的營業登記,也會實地查訪跟他們簽約,如果他們是架設網站的話,在金流串接完成之後,也會上他們的網站去確認他們網站所販售的產品,串接是如果他們架一個網站有金流服務需求,找被告剛谷公司做串接的時候,他們就會跟我們做合作,我們會提供一個串接的範例給他們,串接會直接在賣家的網站,我們會去確認賣家的網站,就是他們會自己架一個網站,我們在簽約的時候,我們會要求他們給我們這個網址,我們會依他提供的網址,然後去瀏覽他的網站內容,確認他所販售的產品跟他的營業登記相符合,我們才會決定要不要合作,以確認他們不是詐騙或賭博網站,在審核過程中,我會往上陳報,也是由我來代替公司簽API的金流服務合約;我在106年會去到被告歐博森公司是C12說他有個朋友要做被告歐博森這間公司,他問我有沒有興趣挑戰別的工作內容,因為我當時做客服比較久了,所以是C12建議我去被告歐博森公司上班,我去歐博森公司上班之後,我就沒有在做剛谷公司的事情,我直到109年又回到剛谷公司;我在歐博森公司的時候,我對應到的是歐博森公司的負責人「森哥」,我不確定「森哥」是不是另案被告C26,我忘記「森哥」本名,我當時如果有需要做情搜的話,會是「森哥」跟我說要搜集哪一些資料,所以我在歐博森公司的業務範圍就是搜集網站,當時是搜集電商的網站,我那時候沒有接觸剛谷公司的第三方支付,直到109年才有接觸;我知道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歐博森公司的負責人是朋友,關於我在對話紀錄中說「用剛的名字租第三間辦公室給目前的歐使用」,我當時忘記在討論什麼,因為覺得兩家的負責人關係很好,所以我寫這個對話紀錄是用猜測的;我有在「16樓小天地的爆走客服」群組內,關於我在群組內有講到九州體系的部分,因為有點久了,我已經忘記當時在講什麼,我當時有提到「專案好處理,非專案麻煩的是我」,但我有點忘記當時的對話內容,專案是指「OnePaid」上面的東西,「OnePaid」上面的東西可以透過網站公告讓消費者或買家知道我們有任何金流變動,當時大概的狀況好像是有說到「OnePaid」要停其中一個金流還是什麼,非專案就是所謂的法人商戶,如果是串接的合約商家,他們是由我一個一個通知,所以我認為這樣比較麻煩;我不知道對話紀錄中提到的「寶哥」是誰(後稱「寶哥」是C12),我不認識被告C01,我不知道「寶哥」是不是被告C01;在被告剛谷公司的時候,我是做客服,我平常遇到案件狀況或是API合約,即法人的部分,我需要跟另案被告邵世昱報告,我轉到被告歐博森公司搜尋電商資料的時候,這個都是跟「森哥」報告,因為我在歐博森公司裡面都是對應到「森哥」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457至460頁、1273卷三十一第34、553頁)。
㈡被告C18之辯護人則辯稱:檢察官主張被告C18知悉過往所任
職之被告剛谷公司、被告歐博森公司曾從事賭博、洗錢等犯罪行為,無非以被告C19扣案手機中LINE軟體「三小咖」、「16F小天地之爆走客服」群組、被告C15手機內Skype軟體群組內對話紀錄為其依據,惟被告C18所認知之對話紀錄內「專案商家」並非指賭博商家,且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均與九州集團或賭博無涉,亦非同一公司,被告C18亦未曾為規避警方調查而刪除電磁紀錄;另被告C18僅從事公司基層工作,對於公司高層之商業決策並不了解,縱公司於本案最終遭認定為有罪,仍不能逕行認定被告C18有犯罪之故意,且被告C18未參與任何公司之決策,亦無主動決定公司同仁工作內容之權限,無足構成「指揮」之要件,無從成立指揮犯罪組織罪等語(本院1273卷八第469至471頁、1273卷二十六第121至141頁、1273卷三十一第554至555頁)。被告C19㈠被告C19辯稱:否認犯罪,起訴書關於我的部分客觀事實均正
確,我在公司做行政的部分是事實,我的工作沒有接觸到洗錢、賭博,所以我不太清楚,我大概在103年於被告剛谷公司任職,一開始確實是客服部門,後來轉到行政部門,職務內容是協助被告剛谷公司企劃尾牙、員工健檢、員工旅遊以及請款部分,比如公司的電費、租金、繳勞健保費,我負責寫請款單,我的直屬主管是被告C13,OnePaid報表是我製作的,我不太清楚OnePaid報表的內容,報表是我從我們公司後臺直接匯出,然後我會寄E-mail給被告C13,可是我只有匯出,我沒有仔細看內容,我的主管請我傳mail給她,我不知道報表是要做什麼;我在被告剛谷公司任職過程中,我有過去被告歐博森公司支援,我的勞健保也有掛在被告歐博森公司名下,我的主管C13那時候請我們過去支援,先把勞健保轉過去,她說當時剛谷公司營運狀況有問題,為了保障我們勞健保的權益,我忘記何時轉過去被告歐博森公司,支援內容是被告歐博森公司的企劃尾牙、員工健檢、員工旅遊等;雅信公司跟被告剛谷公司是合作關係,有請被告雅信公司設計剛谷公司的遊戲,但我沒有處理到雅信公司那邊的業務,僅有協助雅信公司轉交發票給被告剛谷公司財務人員;我當時知道被告剛谷公司跟被告歐博森公司的負責人是朋友關係,剛谷公司負責人是C12,但我不認識歐博森公司負責人,我不確定被告剛谷公司跟歐博森公司老闆是不是同一人,因為我不知道被告歐博森公司老闆是誰;我在被告剛谷公司任職期間,被告翔谷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跟被告剛谷公司沒有關係,我業務上有負責被告翔谷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的單據,被告C13指示日期請我轉交發票給會計,但我不知道也不認識會計,該名會計會開車到被告剛谷公司樓下,然後我直接給她;在我擔任被告剛谷公司行政部門的時候,沒有接觸到有關於壹壹柒柒公司、葳群公司的事情,而「么么拐拐」對話紀錄有點久所以有些都不太記得;我不知道被告剛谷公司其實是在幫九州集團架設賭博網頁,就算剛谷公司是經營賭博的網頁,我也都不清楚,我在業務上沒有看到THA、KU、LEO等賭博網站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406至407頁)。
㈡被告C19之辯護人則辯稱:本案檢察官是否已明確舉證告訴人
等人所參與之網站確係為賭博網站,且該網站確實有對賭財物並因此得以出入金等情,尚非無疑,況本案金流均相當明確,並無掩飾或隱匿金流去向之行為,被告剛谷公司更無此等故意;被告C19為被告剛谷公司行政部門之行政職員,所負責及掌管之業務僅單純一般公司行政庶務,完全不會接觸到涉及博弈相關事務,被告C19無賭博、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自不該當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行;又檢察官將被告C19歸在會計部門內,且把被告C19的職務範圍認為是財務事項及內部溝通,這部分不僅與起訴書所載的不符,也與事實不符;被告C19主觀上信賴公司合法,且無從預見不法,檢方指控被告「應知悉」公司涉及賭博,這完全是事後諸葛的片面解讀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369至381頁、1273卷二十八第753至788頁、1273卷三十一第555至561頁)。
被告C20㈠被告C20辯稱:否認犯罪,起訴書對於我的記載都正確,我從
102年11月1日到105年11月30日任職於被告剛谷公司,106年1月1日到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兩家公司任職的時間點差不多,我在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到112年5月中旬,那時候大家都已經被資遣,我5月就已經被拘提到案,之後我就是直接離職,我在兩家公司都是擔任軟體工程師的業務,我的職務是一般基層工程師,平常主要負責程式碼的除錯跟優化,工作上是多人分工,分工很細,基本上我們只能接觸到片段的程式碼內容,無法瞭解整個系統的全貌以及程式碼最終被應用到哪個地方,沒辦法跟犯罪行為有所聯想;我不知道「LEO」、「KUBET」等賭博網站,我在剛谷公司有負責OnePaid,我是針對程式碼的優化,OnePaid其實分好幾層,有分前端的網頁、中間的應用層、底層程式,我主要負責中間跟底層的程式,比如有問題、小東西的文字要修改,實際上都是一個小功能,沒辦法組成一個大功能去看,像是民國轉西元、數字轉國字等基礎功能,我沒辦法知道前端網頁應用在哪裡,架接、串接、客戶網站優化、每個商戶帳戶的優化都是前端負責,我沒有做到這個部分,我沒有負責串接等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被告C14,我沒有碰到實際的現金;剛谷公司在112年5月25日被搜索,我當時不知道歐博森公司跟剛谷公司的辦公室是不是同一間,C14在當天凌晨打電話給我,她跟我說原本要找的人找不到,請我去搬不要的2台電腦,我當下覺得很奇怪,我跟她說這樣有點怪怪的,她就是拜託我去,因為她是我主管,我也沒辦法拒絕,後來她說早上6點多去搬就好,所以我在早上6點多先把2台家用電腦主機先搬回我家,因為她也沒說之後要怎麼處理,我搬回家後先看看主機是不是有不要或壞掉的部分,我發現硬碟有被標示成報廢,她也沒說要不要保留,我當下就把2台主機當成報廢品丟到資源回收車去回收,因為我也不是管設備的人,所以我也沒有帳號跟權限看裡面到底有什麼東西,或者是2台主機到底是不是真的壞掉,是因為C14說不要了加上硬碟又有寫「報廢」,我就把主機當成報廢品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339至341頁、1273卷三十一第561頁)。
㈡被告C20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20並非被告剛谷公司及被告
歐博森公司管理核心階層,僅為一般受薪員工,單純依主管指示工作,被告C20不瞭解公司接客戶專案實際內容跟營利項目,無從知悉公司營業項目跟營收來源,本案並無任何跡證顯示被告與九州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認定被告C20與九州集團成員為共同正犯;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皆為合法設立之公司,均具相當規模及合法性之外觀,非屬管理核心階層之一般人實無可能知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經營違法事業之公司(提出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台灣公司網頁資料,本院1273卷十第77至86頁),被告C20並非自始即知悉其工作內容涉及博弈、洗錢;OnePaid為第三方支付系統,亦有收取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費、月票、學費、購物等費用(詳參被證八),作為消費者支付各種商家工具,身為被告剛谷公司員工亦會認為與一般第三方支付系統無異,OnePaid有無收取九州娛樂城賭金並非公司內每一位員工均會知悉,不能僅因被告C20身為被告剛谷公司員工,即推認每一位員工必然有參與博弈、洗錢分工,均知悉公司全部業務;被告C20在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工作期間,依被告C20從事工作內容及薪資以觀,不清楚各專案實際內容、最終程式碼係用在何種網站上,不能以此推定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員工均知悉公司所有合作客戶從事何種行業、均有參與到博弈、洗錢有關之分工,且被告C20並未曾參與要求會員儲值下注玩賭、亦未負責出金予賭客及參與洗錢等賭博及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提出其他網站程式碼截圖,本院1273卷二十六第513至522頁);至被告C20於112年5月25日凌晨接到主管被告C14指示至402號27樓搬電腦並丟棄等情,因被告C20工作內容本即需要24小時待命,並非自始即知悉其工作內容涉及博弈、洗錢而24小時待命,又被告C20係臨時接獲主管被告C14通知交辦緊急工作,身為下屬僅能聽命行事,被告C20平時工作內容並非負責硬體系統或主機設備管理,也無權限查看電腦設備的資料與內容是否與博弈網站相關,被告C20並非自始即知悉其工作內容涉及博弈、洗錢。另因主管被告C14並未指示電腦應如何丟棄,被告C20僅能依其自身前處理廢棄電腦之經驗,先拆解再分類回收,拆解時看到硬碟貼有報廢標籤,主管被告C14又未指示需要保留,被告C20始將硬碟丟棄,被告C20並不知悉硬碟內有何資料,被告C20並非自始即知悉其工作內容涉及博弈、洗錢因而丟棄硬碟,尚不得以此認定被告與九州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遽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33至75頁、卷二十六第513至525頁、1273卷三十一第561至565頁)。被告C21㈠被告C21辯稱:否認犯罪,我在109年5月19日到被告剛谷公司
任職,我是擔任被告剛谷公司財務部財務專員,但其實是財務助理,我做到112年5月,被告剛谷公司在112年5月25日晚上被搜索,被告剛谷公司在5月之前就開始說要資遣員工,是我的主管被告C13跟我說要資遣員工,當初說要先行資遣,後續慢慢協助收尾,所以我有協助後面收尾的事情,但5月25日之後已經資遣,我就沒有再做了,我負責收尾的部分是協助各縣市的停車費標案,我剛好是負責的窗口,所以我協助跟各縣市窗口說我們要停止契約,我在OnePaid商家申請提款時有負責製作申請表上陳被告C13核章並處理登打傳票、與銀行聯繫及撥款等財務工作,但我不知道被告剛谷公司在做賭博相關,因為就我的工作內容,我只知道我在協助公司流程內行政帳戶的事情,我不知道公司有做犯法的事情;財務部門的主管是被告C13,財務部門有我、被告D18、C22,我是裡面職稱最小的;我不清楚被告剛谷公司跟「無敵娛樂王」有什麼關係,他們有開「無敵娛樂王」後臺權限給我,我有進去確認能不能登入而已,可能是要後續協助測試的部分,但我不知道要測試什麼;OnePaid後臺系統會分職位上不同,權限也不一樣,我的職務最小所以能看到的東西也很少;關於一般提領的部分,我沒有覺得不正常的地方,我覺得異常的是人工提領,但其實人工提領的工作負責人不是我,我知道人工提領都會匯集到某個人的帳戶裡面,明明都是不同交易,卻匯款到同一個戶頭內,我不記得有哪幾個帳戶,有幾個名字常常出現,但因為我不清楚營運的內容,我也只是覺得為什麼這個方式會是這樣的操作,我之前有詢問過一些問題,但後來都沒有回應,我忘記我問誰,且有可能是走另外一個方案,所以我不知道內容是不是其實是我多想的;我平時業務範圍主要的內容是把銀行跟我們後臺系統帳調出來,金額一樣就打進去,其實我的內容比較簡單,我在歸納過程中覺得奇怪,為何有一些人工提領的部分都會匯到同一個自然人帳戶,照理來講,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當初在提領的時候,每個人都要實名認證KYC,因為事前剛谷公司在做OnePaid第三方支付時都會做KYC事前認證,每個自然人應該不一樣,商戶都是不同的,會匯到同個帳戶讓我覺得特別奇怪;我工作中沒有看到銀行帳戶摘要寫THA、九州、天下、百家、陳萱儲值等,所以我覺得公司不是在做賭博;在剛谷公司被搜索之後,我的主管被告D18要我定時報平安,要在群組上傳個貼圖,有點像是登入打卡,群組內有我、被告C22、D18,D18要我們2人都要報平安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435至437頁)。
㈡被告C21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21自始至終都否認知道被告
剛谷公司所經手的款項是有可能涉及賭博或其他不法資金,卷內證據也不足證明被告C21主觀上有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間接故意;被告C21在被告剛谷公司職務是財務助理,平常的工作內容就是依照主管被告C13的指示,被告C21沒有參與公司任何營運決策,也沒有權限可以決定任何的金流應該要如何運作,更何況被告C21在本案也沒有取得薪資以外的其他任何的利益或是報酬,也只是一名依照主管指示而完成工作的基層員工,而不是公司的實際的營運者、決策者或者是實際的管理者,也不是本件中最大或可能最大獲利的人;被告C21不在「三小咖」、「16F小天地之爆走客服」群組內,無從知悉對話紀錄內容;另從被告C21實際工作內容客觀上無從知悉公司收受的是有賭博的款項,當登入公司網銀後台時,其實只能看到的東西就是虛擬的帳戶、交易金額等的基本資料,並不會看到任何的備註資料,也沒有任何地方會標示款項的來源跟賭博有關係,另雖有存摺可能也有相關的備註,但被告C21並沒有保管公司任何一本存摺,不可能去看到存摺的備註欄;被告C21偵查中稱不同的商戶會簽立人工結清的切結書,但最後都匯到同一個帳戶,她覺得這樣很奇怪,係因檢警詢問才開始懷疑說這個東西是有可能涉及到不法的款項,而非任職時即已知悉等語(本院1273卷三十一第565至568頁)。被告C22㈠被告C22辯稱:否認犯罪,我是被告剛谷公司財務部財務專員
,我沒有負責建立商戶檔案,因為他們都是系統註冊,系統會把他們稱為商家,並不是由我這邊負責建立,系統將這些資料撈出來後會有一個報表,我會將OnePaid系統網頁撈出來的資料列印出來,在給會計師之前,我們會先交給C13看,要被告C13放行,可是上面沒有說是什麼商家;我主要是負責撈ATM跟信用卡的帳,我會對照後臺系統這陣子的收入跟超商給我們的收入是否正確,正確的話,超商或信用卡銀行會撥款給我們,錢進來後,我會確認金額是否正確;這是一個月統計之後交給被告C13的報表,我不是根據EXCEL表,我是根據內部後台系統查看看虛擬帳號所對應的商家,再將資料回覆被告C13;我在108年進去被告剛谷公司財務部門擔任財務,當時的主管就是被告C13,我大約做到112年5月多,後續就沒有再做,從我入職到被資遣的這段期間,我的業務內容就如我剛剛所述,我之前有一陣子到被告歐博森公司上班,我忘記是被告剛谷公司的哪位上層主管某天跟我說被告剛谷公司要縮編,先請我們去被告歐博森公司上班,我不知道算不算協助被告歐博森公司,勞健保應該也有轉過去,但我不太確定,我也不太確定何時轉回來;我不清楚被告歐博森公司跟被告剛谷公司有什麼關係,我去被告歐博森公司上班的時候,我的業務內容是查資料,我其實有點忘記,我不清楚我的主管是誰;我在對話紀錄中說「正常哪會有那麼多人工結清」,就是商家他們做提領,我講這句話沒有特別的意思,我只是覺得怎麼有這麼多結清而已,我不清楚我講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在被告剛谷公司業務過程中都沒有聽過THA、KU、LEO等賭博網站,我主觀上不知悉被告剛谷公司有在從事賭博行業,我的業務範圍都沒有接觸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464至465頁、卷三十一第35、568頁)。
㈡被告C22之辯護人則辯稱:依據卷內證據,無從證明檢察官所
指的賭博網站確實能出金,且有多名另案賭博案件被告證稱自己從未出金,故無從證明剛谷公司所收受之金錢來自賭博犯罪;就本件被告剛谷公司涉及清洗賭博金流的規模,自不得以潦草的估算證明,檢察官應具體指明究竟有哪些交易金流確屬賭博之出入金;被告C22主觀上認為被告剛谷公司是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未牽涉犯罪,被告剛谷公司也未經營第三方支付以外的業務;被告剛谷公司有對自然人與法人商家都做KYC,收到疑似犯罪案件都會啟動圈存動作,防止被害人匯出的款項遭商家提領,且圈存的金額高達數千萬元,若剛谷公司有與犯罪集團合作,豈會圈存大筆款項、豈會做KYC?足證剛谷公司並未與犯罪集團配合;檢察官自行揣測曲解被告C19手機數位採證即時訊息的解釋,不足採信(提出綠界科技會員資料異動暨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表,本院1273卷二十九第53至54頁);針對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回函資料部分,因第一銀行剛谷公司帳戶每日交易筆數龐大,被告剛谷公司刷第一銀行存摺所顯示的只有每300筆交易「濃縮彙總」成1筆交易明細,不會呈現每一筆交易的摘要,因此被告C22不可能從實體存摺看到逐筆的註記,且第一銀行的函覆亦未就此部分提出存摺畫面、說明,無從證明被告剛谷公司的第一銀行存摺有顯示每筆交易的註記(提出第一銀行存款業務約定書,本院1273卷二十九第55至57頁);檢察官並未就LEO、THA等遊戲網站確實能出金為詳實之舉證,不足認定被告剛谷公司接收的款項來自於賭博網站,檢察官自應先就前置犯罪的存在為舉證,才能討論被告剛谷公司是否有協助洗錢之問題;此外,被告C22經手的資料中無賭博相關的資料,無從得知公司代收付的款項來源,主管被告C13又向被告C22表示公司收付的金流均合法,被告剛谷公司是合法的代收付公司,並未從事博弈等其他業務,且根據被告C22與同事間的對話紀錄,被告剛谷公司均會協助客訴或經報案的被害人立即圈存、凍結商家電子錢包的餘額,因此被告C22認為剛谷公司均有依法協助被害人追回款項,豈有可能跟犯罪集團合作?由此足證被告C22主觀上並無賭博、洗錢之故意等語(本院1273卷九第53至63頁、1273卷二十九第11至49頁、1273卷三十一第568至573頁)。被告C23㈠被告C23辯稱:否認犯罪,我是被告歐博森公司行政人員,我
們不是用LINE,我們都是用Skype,我的Skype暱稱是「Yen」,我的直屬主管只有「森哥」,沒有被告C16,處理被告歐博森公司與銀行間之聯繫事項是「森哥」有交辦,我才會去做,不是主要工作;我只知道被告C16是工程師但不是我的主管,我客觀上的業務都是由「森哥」指示;起訴書其他記載都沒有意見,被告C16會如起訴書上記載的現金或帳單給我,如果「森哥」交辦要繳費的話,我就會去便利商店或銀行繳費,關於存個人帳戶、匯款等部分,這部分也是「森哥」會交付現金給我,即生日禮金跟三節獎金,他會指示被告C16拿錢給我,我拿現金存入我的帳戶再匯款給被告C24的帳戶;我在面試跟報到時有看過「森哥」本人,之後就沒有看過,「森哥」自我介紹都說他是「森哥」;關於存到被告歐博森公司玉山銀行帳戶的錢,如果有的話,是「森哥」交辦我去做,這部分會拿現金給我,應該是由我直接存到被告歐博森公司帳戶,但這件事情我沒有印象,「森哥」不會跟我說存錢到被告歐博森公司帳戶的理由,「森哥」只會叫我去做,然後我就會去做,我不清楚「森哥」如何核實,我存完錢後會用Skype跟他說我已經存入;如果「森哥」有交辦事情,我都是用Skype跟他回報,我沒有任何憑條可以佐證,我是用現金存到被告歐博森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另外也會存到中國人壽保險的帳戶,這部分都是「森哥」指示,經由被告C16轉交這些現金;除了依照「森哥」指示負責繳費、匯款,我在業務上可能還會訂購一些文具、辦公事務,基本上都是一些行政雜物,我在105年2月到職被告歐博森公司行政人員,大概做6、7年,好像是做到112年6月;我不知道被告歐博森公司有在經營賭博業務;關於我跟被告C24之間的業務交流內容,我匯款生日禮金跟三節獎金給她,我們之間是用Skype確認匯款的事情,我會跟她說我匯款,她會回說她收到,沒有其他物證可以佐證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277至279頁)。
㈡被告C23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23為被告歐博森公司之行政
人員,職務內容繳納水電費、電信費及訂便當等行政庶務,全然無涉及賭博相關事務,是縱被告歐博森公司真係開發及經營賭博網站之公司,然此等事宜應係被告歐博森公司高層或工程師等職位之權責,顯非身為單純行政人員之被告C23所能參與,被告C23亦未曾因辦理其職責範圍內之事務而與該等部門有所接觸,進而得以知悉被告歐博森公司是否有開發及經營賭博網站之業務;存匯款行為係上司「森哥」所交辦之事項,對於款項之來源並無認知、亦無從過問;被告C23未曾聽說被告剛谷公司,亦無互兼被告剛谷公司與被告歐博森公司之高層之人員,其自始自終皆任職於被告歐博森公司,遑論知悉被告剛谷公司之業務為何、知悉被告歐博森公司、剛谷公司有何業務上之來往,或二公司人員上有何兼任或流動之情形,自無犯賭博、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而不該當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287至292頁、1273卷二十八第29至40頁、1273卷三十一第588至591頁)。被告C24㈠被告C24辯稱:否認犯罪,起訴書關於我的記載、綽號「LuLu
」正確,我在105年4月到職被告歐博森公司,我做到112年5月底6月初,我沒有看過「森哥」本人,工作內容包含「森哥」委託另案被告邵世昱跟我說有些辦公室用品的購買,因為我沒有買過,所以「森哥」請另案被告邵世昱轉告我要買什麼,都是「森哥」指示的;我主要的工作內容是訂購公司餐點、購買日用品以及交廠商的貨款,「森哥」會透過Skype跟我說要交付貨款並通知我去銀行領錢,錢會從被告歐博森公司帳戶匯款到我個人的玉山銀行帳戶裡面,我去銀行臨櫃把貨款領出來,領出來之後,「森哥」會通知廠商到我們辦公室來跟我領取,辦公室是在臺北的金湖路1號5樓,我就等廠商來跟我領取,廠商會自己準備請款單一式兩份,上面有一些廠商的名稱跟採購品項、金額,我按照請款單金額付款,在我付款完之後,我們雙方都有簽名,我跟廠商各留一份,我這份會拍照回傳給「森哥」跟他說我已經繳交貨款完畢,付款資料在最後一次的110年2月,「森哥」匯款並交代我之後,我大概在在當天或隔天就會去領款,廠商基本上會在領取的當天來臺北辦公室來找我領款;我還有負責三節獎金,被告C23會將三節獎金匯款到我的玉山銀行戶頭內,我提領出來後會將錢用紅包袋包起來給臺北員工,大約有30幾人至40幾人左右;關於另案被告邵世昱匯入我個人帳戶的錢,是另案被告邵世昱跟我說他跟我先夫借了一筆錢,但我只知道是500萬元到600萬元之間,他跟我說他欠我老公這筆錢會慢慢還我,這筆錢沒有申報遺產,另案被告邵世昱一個月大約還9萬元至10萬元但我沒有紀錄數額,我都是被動收款、也不知道本金多少;我知道被告剛谷公司是因為我老公前任職於被告剛谷公司,我不知道被告歐博森公司跟被告剛谷公司有什麼關係,我不知道被告歐博森公司在做賭博行業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311至313頁)。
㈡被告C24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24當初至被告歐博森公司上
班,是因其先生驟世為了養家糊口,方決定轉職至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被告C24學經歷並無資訊軟體研發之專業,當無能力參與軟體開發或維護,其僅係公司一般行政人員,而屬公司組織下最末端之一員,更無權決策公司營運事項,其主觀上始終認定被告歐博森公司係從事「資訊安全」業務,並不知悉該公司是否涉及賭博、洗錢,以及該公司與九州、被告剛谷公司或起訴書其他公司間,究存否何等之關聯性;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C24曾參與任何賭博網站之架設、維護、推廣或賭資清算等如何分攤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從事網路賭博之構成要件之具體行為,亦無被告C24與其餘被告C01、C02、C03等人共同參與就賭博集團成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從事網路賭博等行為計畫之犯意聯絡之具體事證;被告C24純係領取薪資之受僱人、僅為行政助理、櫃台人員,而此等職務更非對賭博罪之實現具備不可或缺之地位,其職務內容與賭博罪之構成要件顯不相當;被告C24玉山銀行帳戶於106年7月7日至110年2月8日間共有從被告歐博森公司匯入款計153,798,800元,該款項係依主管「森哥」指示,作為協助公司支付貨款之用(提出自製被告歐博森公司入帳即被告提領交易明細、被告C24玉山帳戶明細、另案被告邵世昱還款明細,本院1273卷十第125至139頁),請款廠商皆持有一式兩份、蓋有正式印章之請款單,被告C24僅需依「森哥」指示,拍照回傳予「森哥」,「森哥」說他自己會親自跟廠商核對,被告C24無需查驗項目內容是否屬實,亦不需要留存相關紙本單據佐證,被告C24雖曾提出質疑,然主管則以因為銀行會刁難及廠商要求收現金為答覆而未再深究,至於公司及廠商為何以現金交付、又僅需回傳手機內拍完照之請款單而不需留存紙本單據等作業流程,皆係據「森哥」所述因廠商要求收現金,且廠商多位於北部,方指派任職臺北部門的被告C24代為交付現金貨款予廠商,此均依主管指示、要求,而機械性之行事,尚非被告C24職責範圍所能決定、置喙;另關於被告C24玉山銀行帳戶內之被告C23的匯入款,係用於發放公司員工三節禮金、生日禮金等之用、而另案被告邵世昱的匯入款,係另案被告邵世昱積欠先夫之還款,餘俱係被告C24薪資收入、租金收入及自行存入等款項;就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被告C24並不認識被告歐博森公司登記負責人另案被告C26,亦不清楚主管「森哥」之真名,其係因另案被告邵世昱介紹入職於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臺北部門唯一行政人員,並依主管「森哥」指示協助臺北部門一切行政庶務。對於所謂九州集團、被告剛谷公司之組織架構、分工或犯罪計畫,被告C24均一無所知,其職務內容完全未涉及組織之核心犯罪活動(如賭博網站營運、非法金流洗白等),亦無從組織獲取紅利或分潤、自始僅依被告歐博森公司內部行政指示行事,所有金流均可追溯,所涉款項皆有明確來源與用途,並備有相關佐證,亦未從中獲利或心存不法意圖,也無涉及技術性或公司核心業務內容,不具備參與任何非法計畫之能力與動機等語(本院1273卷十第113至125頁、1273卷二十八第723至737頁、1273卷三十一第591至596頁)。
被告新鑫公司㈠被告新鑫公司代表人C27辯稱:起訴書所述不實,我擔任新鑫
公司負責人是另案被告C29叫我過來管理的,代價是有賺錢可以分紅,我雖然沒有出資,但有幫公司做事,有賺錢當然可以分紅、而公司的營業項目就是買車、租賃等語(本院1273卷三十一第38至39頁)。
㈡被告新鑫公司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翔谷公司雖為被告新鑫
公司之大股東,卻並未介入公司之運營,是以被告新鑫公司僅接受其入股投資,至於該公司與被告C01、C04等人甚至被告剛谷公司究有何關係,均非被告新鑫公司所得置喙;另依被告C01於113年5月23日之調查筆錄,亦已明確證明被告新鑫公司之營業及獲利狀況情形,與其無涉;再觀之被告C03於113年5月22日之調查筆錄,益證被告新鑫公司之營運,確實與所謂九州集團毫無關係,被告C01等人亦無如起訴書所云實質操控被告新鑫公司等情;而渠等若要買賣或租賃車輛,仍需「按合約」進行,故本案何來被告新鑫公司「購買名車供九州集團成員使用」之情?被告新鑫公司經營超跑之租賃及買賣等業務,於公司成立之後,該資金用來買賣車輛以經營「租賃」或「買賣」之營利業務,故檢察官稱「被告新鑫公司收受被告剛谷公司、翔谷投資公司款項後隨即將款項轉換為名車,掩飾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而涉有洗錢罪嫌」顯屬推論之詞;被告新鑫公司匯款4,000萬元予被告成固公司,純粹是借貸契約,除有契約書外,被告新鑫公司亦有就該利息收入向國稅局申報,有「所得扣繳憑單」為證(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料影本、借貸契約書影本、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本院1273卷十四第87頁);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1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之1規定,其構成要件均係以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洗錢防制法或組織罪為成立之前提,檢察官未證明被告新鑫公司之「代表人」有何違反上開法條之情形,則何以本案得依上開規定「對法人科以罰金刑」等語(本院1273卷十四第79至87頁、卷二十八第625至635頁、1273卷三十一第596至597頁)。
被告壹壹柒柒公司㈠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代表人C29辯稱:否認犯罪,被告壹壹柒柒
公司是我出資的合法公司,主要業務是做第三方支付1177PAY系統,他的商戶就是商家,有分所謂的法人商家或自然人商家,法人商家是會經由我們的業務出去尋找,再經由人工審核,自然人商家是線上審核,1177PAY是API對接銀行,且跟商家的網頁直接串接,公司沒有自己販賣的網頁平台,都是直接串接商家的網頁;差不多在100年的時候認識被告C01,但被告壹壹柒柒公司跟被告C01、本案其他被告沒有關係等語(本院1273卷三十一第39至41頁)。
㈡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壹壹柒柒公司受許
多商戶委託擔任第三方支付之角色,又配合公益平台收受捐贈公益團體之款項,並非起訴書所指稱「為九州公司處理金流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且卷內事證僅少次提及被告壹壹柒柒公司,未見任何資料佐證被告壹壹柒柒公司確實為集團公司;另案詐欺被害人B062等人雖確實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等成員楊潔如向被告壹壹柒柒公司申請之第三方支付帳戶,惟被告壹壹柒柒公司有配合檢、警查緝詐欺案件之共犯並圈存款項,顯非詐欺、洗錢犯行之共犯;起訴書中雖稱被告壹壹柒柒公司開發「1177PAY」連結LEO、THA等賭博網站平台,使得在LEO、THA等賭博網站平台下注之賭客,得以利用「1177PAY」兌換賭金等語,惟起訴書並未具體說明被告以何方式洗錢;又被告壹壹柒柒公司與其他知名第三方支付公司(如藍新金流、綠界公司)相同,縱使落實KYC程序,仍難以避免遭詐欺集團、洗錢集團利用人頭聲請帳號,而致款項匯入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虛擬帳戶內,難因僅有少數人之金流匯至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第三方之帳戶內,即認被告壹壹柒柒公司有涉犯洗錢防制法之事實(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及彰化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第一銀行存款業務約定書影本,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45至54頁);又本案檢察官未證明被告壹壹柒柒公司明知LEO、THA為博弈網站,故意為其隱匿金流而為洗錢犯行,起訴範圍亦不包含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負責人另案被告C29之犯罪事實,另案被告C29也非九州集團財務長,是另案被告C29之犯罪事實及所憑證據,均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並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1項之適用,不應逕對被告壹壹柒柒公司論以法人罰金刑,亦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適用等語(本院1273卷十七第169至179頁、1273卷二十八第819至823頁、1273卷三十一第598至601、682至685頁)。被告C30
被告C30辯稱:否認犯罪,我是被告葳群公司的研發工程師,是研發主管,我在110年5月入職被告葳群公司研發部門軟體工程師,我在111年10月升成研發主管,我在被告葳群公司的直屬主管是被告D17,被告C35、C36都是被告C37的人,我負責管的人不在起訴書內;被告葳群公司是外包角色,幫被告剛谷公司及雅信公司外包遊戲;我的工作是只做「無敵娛樂王」裡面的老虎機遊戲;以「無敵娛樂王」APP來說,它可能會有平台跟遊戲,被告葳群公司所做的就是幫忙開發老虎機遊戲而已。我不知道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雅信公司均屬九州集團,我不知道九州集團是什麼,我不知道九州集團在經營賭博事業,我知道葳群公司有幫忙開發「無敵娛樂王」裡面的老虎機遊戲,但不知道之後會串接「九州娛樂城」跟「現金網」等語(本院1273卷十一第176至177頁、1273卷三十一第602至603頁)。
被告C31
被告C31辯稱:否認全部犯罪,110年5月間至112年1月間及自112年10月間起(被告C31準備程序雖稱111年5月,惟檢視前後文、相關事證及其刑事辯護意旨狀,實際為110年5月,應予更正,見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703頁),我在被告葳群公司擔任「龍族聖域」之遊戲企劃,我在被告葳群公司擔任遊戲企劃的職務內容是規劃遊戲玩法,我的直接隸屬主管是被告C06,就遊戲企劃的部分,我是直接跟被告C06報告,沒有人受我指揮;在110年8月間,我的確有受被告C06指示在葳群公司群組內張貼LEO賭博網站平台及帳號、密碼提供葳群員工參考,但沒有做樣版,只是單純做一些遊戲玩法參考,參考LEO賭博網站的老虎機遊戲玩法,LEO賭博網站對我來說就是如「星城」、「包你發」等遊戲,一樣都是在開發老虎機的產品,給遊戲帳號密碼才可以玩,每一個遊戲都需要帳號密碼才可以玩,沒有說誰一定要去玩、什麼時間去玩,也沒有什麼產能,我記得截圖有說一款遊戲不錯玩,請我們參考看看;自112年1月至112年5月間,我在被告剛谷公司擔任行銷部員工,112年5月以後到112年10月是待業;我在被告剛谷公司的業務是負責收集市面上已經上市的APP遊戲數據,只是合作不是管理,我在行銷部是擔任對被告C12的窗口,負責整合資訊,所以我在被告剛谷公司還要負責跟被告C12報告,但我沒有代理部門核准的權限,僅有同仁有人請假且被告C12不在又緊急時,我可以先代為確認;我在被告葳群公司的上班地點是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我在被告剛谷公司上班地點是豐邑大樓15樓,我在剛谷公司任職期間,我知道公司有第三方支付,跟我的業務往來沒有關係,我不管在被告葳群公司還是被告剛谷公司,我都沒有接觸第三方支付,我在被告葳群公司專門做遊戲企劃,我在被告剛谷公司就是做行銷;我不知道九州集團跟被告葳群公司有什麼關係,被告葳群公司設計的遊戲會串接「無敵娛樂王」,但跟九州沒有關係,也沒有設計起訴書所載的賭博遊戲、沒有出入金功能;我跟「明哥」沒有關係也沒有很清楚是誰,我的業務往來不需要跟「明哥」接洽;我不曉得除了被告剛谷公司之外,被告葳群公司有沒有其他客戶,我知道被告葳群公司是被告剛谷公司的代工廠、外包商等語(本院1273卷七第184至185頁、1273卷三十一第603頁)。
被告C37㈠被告C37辯稱:否認犯罪,我是被告葳群公司研發主管,從11
1年4月開始在被告葳群公司上班,112年9月開始擔任研發部門主管,我的直屬主管是被告D17,我的組員有被告C35、C36等人;我確定被告葳群公司開發的遊戲客戶是被告剛谷公司,被告剛谷公司請被告葳群公司代工遊戲,我有聽過雅信公司,但我不確定雅信公司是不是客戶,我不確定雅信公司跟被告剛谷公司有什麼的關係,我會特別提到被告剛谷公司及雅信公司,是因為我們在做「無敵娛樂王」時會提到這兩間公司,我們交付檔案時是被告剛谷公司,「無敵娛樂王」的平台跟一些遊戲是剛谷公司做的,他們遊戲量太多做不完時會發包給被告葳群公司,由被告葳群公司幫他們做,我不確定何時從剛谷公司變成交付給被告雅信公司;我在被告葳群公司任職期間,有時做好的遊戲要交給剛谷公司、有時候要交給被告雅信公司所以覺得被告剛谷公司、雅信公司是同一家公司,但我不知道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雅信公司是九州集團,也不知道九州集團在經營賭博;關於對話紀錄中講到九州的部分,比較像是傳言,我們入職之前有一個群組提到這個傳言,我覺得比較像是開玩笑,好像是說金主或老闆是九州之類的傳言,沒有說是哪一家公司,但我們入職前有去看公司負責人是誰、公司名稱是什麼,看起來都是正常的;葳群公司開發的「無敵娛樂王」沒有網頁版,我們沒有開發網頁版,只有在iOS與安卓系統上架,但是葳群公司開發的「無敵娛樂王」不是平台,平台是由被告剛谷公司做,我們是做遊戲;「無敵娛樂王」之後不會上「九州娛樂城」並串接「現金網」,我否認我們設計的遊戲會上架到網頁版,遊戲裡面也沒有出入金功能;我不確定平台有沒有,因為我們平時遊玩的APP可能會有一個大廳,我們只是做大廳裡面的某一款遊戲,但大廳不是我設計的,所以我不會知道大廳有沒有這個功能,被告剛谷公司有負責大廳跟一些遊戲,他們遊戲做不完才發包給被告葳群公司,所以我們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有出入金制度,被告葳群公司也沒有轉接這樣的業務;起訴書說到被告葳群公司員工開發APP程式及以HTML編寫網頁版「無敵娛樂王」網站平台,這個其實與事實不符,只有開發APP程式,根本沒有用HTML來撰寫網路平台,而且「無敵娛樂王」平台也不是葳群公司做的,是被告剛谷公司做的,沒有串接「現金網」;在我的業務範圍內,我們沒有涉及「LEO」、「THA」、「KUBET」賭博網站,我也沒有聽過;在被告剛谷公司被搜索之後,被告C07請我刪掉跟剛谷公司開發的訊息,我覺得他應該是說跟被告剛谷公司有關的訊息都要刪掉,他說被告剛谷公司誤接詐騙集團案子之類的等語(本院1273卷十一第363至365頁、1273卷三十一第603頁)。㈡被告C30、C31、C37之共同辯護人則辯稱:被告剛谷公司委託
被告葳群公司所開發之手機版APP遊戲,除無任何出入金之功能,更僅通過APP store、google play審查,根本尚未上架,被告C31、C30、C37所為顯與檢察官起訴書所主張涉犯罪嫌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被告C31、C30、C37僅為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基層員工,對於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與其他公司間之互動以及是否牽涉賭博一無所知,且以其等認知「無敵娛樂王」手機板APP遊戲,係為了要在Apple公司之APP store、google公司之play store雙平台審查上架,顯為合法遊戲而非賭博遊戲,未有主觀犯意;被告C31、C30、C37並無參與以及知悉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隸屬於九州集團;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已就量刑上予以封銷,論以本案之特定犯罪3年有期徒刑,顯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關於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犯罪組織前提要件不符等語(本院1273卷七第199至227頁、1273卷十一第17至24、185至192頁、1273卷二十八第703至721頁、1273卷三十一第603至610頁)。被告C32
被告C32辯稱:否認全部犯行,我綽號「Hedy」,我在葳群公司LINE員工群組內之客觀事實沒有意見,但我在警詢時有說我只知道葳群公司在開發遊戲,但我不知道是不是賭博遊戲;自111年3月1日起,擔任被告葳群公司行政主管兼人資(提出到職加保證明,本院1273卷七第89頁),並負責資訊部門設備保管,負責業務內容是人資、行政、總務,人資部分是每個月要結算考勤跟薪資給負責人,讓他去發薪水,總務部分是庶務性的大小事,比如採購文具或職災照護,我們要負責這些瑣碎的雜事,行政的部分是如果廠商要付款的時候,我這邊要收集那些發票給負責人,讓他去匯款,我們要將這些發票給會計師,我的直屬長官是C06,這些事情我都是直接跟C06報告,我上班地點是市○○○路000號27樓;我不是很清楚被告葳群公司的客戶是剛谷公司,因為我沒有在做專案,我不知道被告葳群公司的客戶是誰,後來是被告C06交接給被告C07的時候,有把契約交給我並請我歸檔,我當時才看到被告葳群公司跟被告剛谷公司的契約,我是後來聽說被告葳群公司的客戶是被告剛谷公司,我在葳群公司的任職期間,我不清楚葳群公司的遊戲部門在做「無敵娛樂王」APP;我業務上沒有對接被告剛谷公司、不認識「明哥」,也沒有對接雅信公司,也不認識C01,也不清楚被告葳群公司有無在做第三方支付;我知道被告C31是誰且他在110年8月【註:被告C32誤為111年8月,應予更正】有在群組內發九州的帳號密碼,但因為那個是專案的事情,對於我的職務範圍內就沒有特別去留意,不知道他貼的用意,也沒有去試玩;我不知道九州跟被告葳群公司有什麼關係等語(本院1273卷七第313至314頁)。
被告C33
被告C33辯稱:對起訴書上的客觀記載沒有意見但否認全部犯罪,我主觀上不知道跟賭博有什麼關係,我只是負責做遊戲企劃;我從110年5月3日開始在被告葳群公司擔任遊戲企劃(提出到職加保證明,本院1273卷七第87頁),我109年沒有在葳群公司上班,我從來沒有擔任營運部主管,我一直是遊戲企劃部,我上班的地點是在市政北七路那棟大樓的27樓,我的直屬長官是被告D17,被告D17就是我們說的「Vic」,我平常做遊戲企劃主要是規劃老虎機裡面的遊戲玩法、設計美術風格,我還要跟其他部門的美術同事溝通、合作,這些東西都是直接跟被告D17報告,我會先請他確認我們的方向對不對,如果沒有問題,我們才會繼續執行後面的跨部門溝通;我不會直接跟被告C06報告,我會先跟我的主管報告,沒有問題才會跟被告C06再約一個時間報告主要的玩法方向,然後決定後面遊戲的定案;我知道被告葳群公司設計這些遊戲的客戶是被告剛谷公司,我們會跟被告剛谷公司窗口「明哥」線上確認遊戲要多少款,但我不確定他是被告剛谷公司還是雅信公司的人,我不知道除了「明哥」外的其他窗口;我前面有看過「明哥」本人,後面就沒有看到也不知道「明哥」本名,我、被告D17、謝兆炫、董雅琦、被告C34、被告C06會跟「明哥」開會(後稱C34和董雅琦沒有開會),開會地點是在我們那棟大樓的27樓,我們都在討論葳群公司規劃的遊戲內容,就是我們想要的老虎機玩法、老虎機主題、預計今年要生產多少款遊戲等,我只知道我們要做成APP交給他們就可以、不用做成網頁版,被告剛谷公司包給被告葳群公司的確是希望做這些遊戲,這個業務最後就是要去串接「無敵娛樂王」APP的頁面;我有認識雅信公司的人,被告葳群公司只是跟雅信公司講我們遊戲的內容,以及我們要交付的老虎機相關東西而已,我不確定被告剛谷公司跟雅信公司之間的關聯,因為一開始是被告剛谷公司,後來說會有雅信公司的人來協助做窗口的溝通而已,但對我來講,他們都只是客戶而已,我也知道被告剛谷公司的人要請被告葳群公司設計,被告葳群公司有時候是跟被告剛谷公司的人對接,有時候變成雅信公司,所以我才會覺得他們兩家是一起的;除了「明哥」之外,我不知道其他窗口,我不知道「明哥」是被告剛谷公司還是雅信公司的人;葳群公司後面才有行銷跟營運部門,因為我們原本只是遊戲外包商而已,被告剛谷公司出事後,應該是在112年,我們這邊有打算上雙平台,才會需要成立行銷跟營運部門,行銷跟營運部主管都是被告D17;我不認識被告C01也沒有看過,我只知道被告葳群公司客戶有被告剛谷公司;我們27樓在開會的時候沒有講到第三方支付,我們對話紀錄提到第三方支付是在說MyCash、綠界那些,我們有去參考其他APP遊戲,如「星城」、「老子有錢」等,他們也是有第三方支付,所以是在被告剛谷公司出事之後,被告葳群公司想要自己行銷、營運及自己製作APP,才會講到第三方支付;我不知道九州跟被告葳群公司有什麼關係等語(本院1273卷七第253至255頁、1273卷三十一第37頁)。被告C34㈠被告C34辯稱:否認全部犯罪,起訴書客觀事實都正確,綽號
「泡芙」,110年間起至112年12月年底(被告C34準備程序雖稱109年間起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惟參照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33即被告C06所提供被告葳群公司員工名單【偵25392卷三第19至35頁】及到職加保證明【本院1273卷七第85頁】,實際為110年間,應予更正),擔任被告葳群公司遊戲企劃,自112年12月年底起,擔任被告葳群公司營運部主管,負責規劃葳群公司營運目標,協助處理被告葳群公司開發之「無敵娛樂王」將來串接第三方支付系統、與軟體工程師討論遊戲開發數量等事務;我只是單純擔任遊戲企劃,擔任營運主管的原因是我先前有在一般遊戲公司上班,所以我對遊戲要上架到雙平台的流程、準備工作比較清楚,他們才請我協助做營運部主管,營運部主管跟遊戲企劃差別是工作方向會切換成雙平台,雙平台上架會需要一些遊戲APP的上架素材跟文字說明,還有我們在日後上線後的推廣準備工作;我的上班地點是在市政北七路的27樓,我的遊戲企劃直屬長官是被告D17,我後來變成營運部主管的時候,我的直屬長官也是被告D17,我也是直接向被告D17報告;在我擔任遊戲企劃部或營運部主管的時候,被告葳群公司的客戶是被告剛谷公司,我不曉得除了剛谷公司之外,有沒有其他公司,雅信公司我不清楚,我們只有在網路上用文字或語音跟被告剛谷公司開會,沒有實際見面;我認知被告剛谷公司的窗口是「明哥」,算是審查這個遊戲能不能交付的組員,但我沒有看過「明哥」本人、沒有跟「明哥」視訊過、沒有實際跟「明哥」一起坐下來討論這個遊戲規劃,但是被告D17跟被告C06有,因為遊戲本來就要他們認同或確認說這是可以開發的項目,我們才會開始執行;被告剛谷公司委託被告葳群公司製作的遊戲就是「無敵娛樂王」上面的小遊戲,我們一開始主要是要做這些小遊戲,我後來才知道這個平台叫做「無敵娛樂王」,我知道這些小遊戲是要串接APP的雙平台,我們這邊是使用Unity引擎來做,出來以後雖然是一個APP,但是可以同時在雙平台上架,不會做成網頁版的形式,我們後來已經製作到20、30款遊戲,在剛谷公司被搜索調查之後,我們這邊開始轉方向做所謂自己的平台開發,就是放這些小遊戲的平台,即所謂的「無敵娛樂王」,最後會上架到雙平台,主要轉方向的原因應該是因為被告剛谷公司被搜索,其他我沒有那麼清楚;我知道被告葳群公司跟被告剛谷公司的合作裡面有第三方支付,除了雙平台上直接購買遊戲點數之外,還有另外一個方向是Mycard點卡、GASH點數、綠界,甚至於So-net也有提供這方面的服務,就是讓玩家可以透過信用卡、點數卡、ATM去做儲值的動作,我們講到第三方支付都是指這種用現金去買裡面的點數,這個APP要上架到雙平台的時候才開始處理第三方支付的事情,在我任職期間還沒有通過;我不認識被告C01,也沒有看過被告C01本人;九州跟被告葳群公司沒有關係,被告C31在110年8月於被告葳群公司群組貼九州的帳號密碼,原因是讓有興趣的人可以用那組帳號去試玩,我沒有去試玩等語(本院1273卷七第285至287頁)。
㈡被告C32、C33、C34之共同辯護人則辯稱:被告葳群公司所設
計之機率遊戲老虎機未設計出金、未上線,職務報告僅有就書面上相似即斷言為同一遊戲(提出遊戲比較表,本院1273卷七第101頁),證人吳欣儒亦自承無原始碼而無法比對被告葳群公司設計之遊戲用於賭博網站、未查獲被告葳群公司遊戲內容有出金選項及出金紀錄;被告葳群公司僅有受被告剛谷公司委託設計遊戲係合法亦合理(提出申請雙平台上架及回覆證明、專案外包合約書,本院1273卷七第77至83、95至99頁),且尚在被告剛谷公司測試階段而未上線,又被告葳群公司就遊戲設計本會多方參考不同網頁、APP之競品;被告葳群公司所設計之機率遊戲與賭博罪無涉,未設計出入金,僅有針對機率遊戲的種類和玩法作設計;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C34、C33有經手不法金流,且被告C34非主管,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指揮地位,被告C33亦非參與犯罪組織,依檢方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C32、C33、C34知悉並參與賭博、洗錢及參與或指揮組織犯罪等犯行,被告C3
2、C33、C34僅為最末端之職員,過去僅從事合法單純之工作等語(本院1273卷七第65至76頁、1273卷二十六第391至408頁、1273卷三十一第611至614頁)。
被告C35㈠被告C35辯稱:否認犯罪,我是被告葳群公司的軟體工程師,
我在111年10月底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我的直屬主管是被告C37,我做到113年7月,我不是做賭博遊戲,是做休閒娛樂,我有做「無敵娛樂王」平台及賭博遊戲程式開發及維護;我只是在公司有聽過客戶是剛谷公司跟雅信公司,我不知道葳群公司、剛谷公司、雅信公司是屬於九州集團;我們遊戲不可能涉及賭博,因為我們的遊戲是雙平台,雙平台由Google或Apple過審,不可能會有賭博的事情發生,除非是私底下的那種APP才會;後來被告葳群公司有開發「無敵娛樂王」的平台,這個平台不可能會上「九州娛樂城」並串接「現金網」,我們設計的遊戲不可能涉及入出金等語(本院1273卷十一第220至221頁)。
㈡被告C35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35僅為底層遊戲開發工程師
,主觀上只知道係在開發合法的雙平台遊戲(遊戲名為無敵娛樂王),以其層級不可能知道被告剛谷公司及其他本案所起訴公司之資金來源為何?無任何參與犯罪組織、洗錢或賭博之犯意;被告葳群公司僅係接受被告剛谷公司委託開發遊戲,非九州娛樂集團之成員,被告C35實際上僅開發雙平台合法遊戲,且此等遊戲均未上線,對話紀錄中所提及要將遊戲WEB化僅係內部工作討論,並未實際進行;檢察官應證明被告剛谷公司給付予被告葳群公司之金錢係來自特定犯罪所得;被告C35主觀上無洗錢、賭博、參與犯罪組織等犯意,客觀上亦無賭博、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等語(本院1273卷十一第229至243頁、1273卷二十六第5至23頁、1273卷三十一第614至617頁)。被告C36㈠被告C36辯稱:否認犯罪,我是葳群公司的開發工程師,在11
1年4月20日入職葳群公司遊戲程式開發,我當時的主管是被告C37,我的業務範圍都是負責開發遊戲,在113年4月後,我還有繼續在被告葳群公司工作,當時有聽說好像要做自己的APP,公司在113年8月23日被起訴後就收掉,那時候我就沒有做了;我只知道被告葳群公司客戶有被告剛谷公司,我不確定雅信公司是不是客戶,但我在公司有聽過雅信公司的名字,整體上來說,被告葳群公司是被告剛谷公司的遊戲外包商,但是我們開發的都是雙平台的APP休閒手遊,沒有開發網頁版,被告葳群公司開發的都是上架雙平台並不能串接網頁版,我認為上架雙平台是不可能有賭博,否認有賭博相關犯行;我不知道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及雅信公司都屬於九州集團,也不知道九州集團在經營賭博,我在公司內沒有聽過九州集團,被告葳群公司開發的「無敵娛樂王」就是雙平台,不可能會串接到網路上;我不知道被告剛谷公司被搜索,在被告剛谷公司被搜索之後,公司老闆被告C07有請我們刪除跟被告剛谷公司那邊的溝通群組,我不清楚為何要這樣做,都是被告C07指示,刪掉之後,我還是在被告葳群公司上班,我們還是繼續開發遊戲等語(本院1273卷十一第318頁)。
㈡被告C36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C36僅為聽命行事之最基層前
端工程師,負責單純之視覺介面撰寫,既未觸及決定輸贏之核心機率,亦未經手任何真實金流,且該等遊戲從未正式上線營運;被告C36主觀上確信其所從事者為合法雙平台休閒遊戲之開發,根本無詐欺、洗錢等罪之犯罪故意;被告C36係最基層之遊戲開發工程師,主觀上只知道係在開發合法的雙平台遊戲(遊戲名為無敵娛樂王),以其層級不可能知道被告剛谷公司及其他本案所起訴公司之資金來源為何?無任何參與犯罪組織、洗錢或賭博之犯意;被告葳群公司僅係接受被告剛谷公司委託開發遊戲,非九州娛樂集團之成員(提出遊戲差異性說明,本院1273卷十一第339至345頁),被告C36實際上僅開發雙平台合法遊戲,且此等遊戲均未上線,對話紀錄中所提及要將遊戲WEB化僅係內部工作討論,並未實際進行;檢察官應證明被告剛谷公司給付予被告葳群公司之金錢係來自特定犯罪所得;被告C36主觀上無洗錢、賭博、參與犯罪組織等犯意,客觀上亦無賭博、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等語(本院1273卷十一第327至337頁、1273卷二十八第495至500頁、1273卷三十一第617至618頁)。被告曾詠傑㈠被告曾詠傑辯稱:否認犯罪,我在110年4月開始擔任剛谷公
司監察人,我主要是投資,我本來都在國外比較多,我只知道是做代收、代付,我覺得這行有前景就投資這家公司;我在公司擔任監察人否認有行使過監督剛谷公司業務之執行、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等權利,我不清楚也沒有實際這樣做過,因為那時候少一個監察人,負責人請我掛名而已,我實際都在國外,基本上我不太瞭解監察人的權限,有時候會計師會傳有認證的報表給我,跟公司經營有關的部分,我就要簽個名,我做的大概就是簽名而已,其他比較不清楚;我不太理解所謂的董事會,也否認成立核心董事會,我們也沒有發過股息,我跟負責人被告C12討論,我比較不熟參與討論的其他人是誰,因為都是視訊討論,我認不出來是誰,其實這個沒有什麼董事會,就是都找被告C12,被告C12會跟我們說,都由被告C12決定,我們確定即可;我有參加過被告剛谷公司的股東會,就是大家視訊討論股息發放這些,股東會主要是討論公司有盈餘,但可能要做一些別的項目,所以不發放股息,然後要大家同意;我是因為負責人被告C12而來,我不認識被告C01、不知道OnePaid在做什麼;我知道「無敵娛樂王」是要開發的項目,但後面實際情況好像是沒有開發出來,我比較不清楚;在111年1月24日有出資1200萬元買土地蓋房子,因為朋友介紹那塊地買下來蓋房子,大家平分利益共享,所以我有投資,錢是我在菲律賓做房產、房仲等生意賺來的錢,然後匯回來臺灣,菲律賓在臉書上或網路上可以找到很多披索換新臺幣,我們就跟他們換50、100(萬)元,慢慢匯回來就好;從擔任監察人後到停業的這段時間,中間存了5000多萬元,這些都是我在菲律賓的收入所得慢慢匯回來的錢,我有提相當於這個財力一半左右的證明,因為我人在臺灣,這些相關證明比較沒辦法很全面的拿回來,我提供給律師的房產大概只有3000萬元,如果要提5000萬元的證明,要回去菲律賓才有辦法;關於匯款的部分,我是用Skype、微信聯絡,我們在網路上講好之後,我給披索,他把臺幣匯給我就好,因為太久,所以我不知道怎麼調記錄比較好;我於111年1月24日出資1200萬元投資東揮公司,但我不知道被告東揮公司是九州集團的,我不認識被告C11及另案被告陳麒幃、C26,我否認以此方式進行洗錢,我純粹就是投資蓋房子,陸續存入其臺灣土地銀行共5299萬元等部分也跟這個公司沒有關係,純粹是我自己的收入存入我自己的帳戶,並不是這個公司匯來給我的洗錢部分;我沒有聽過OnePaid,我當初以為是指對商品代收代付,如果我知道是做博弈則肯定不行,「無敵娛樂王」應該不叫賭博平台,依照被告C12給我的解釋,有點像星城onLINE、湯姆熊的那些遊戲等語(本院1348卷一第177至179頁)。
㈡被告曾詠傑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曾詠傑雖曾投資被告剛谷
公司、東揮公司,然其係基於一般投資人身分參與投資,並未實際主持、操縱、指揮任何犯罪組織,亦未參與被告剛谷公司日常營運、系統開發、賭博網站管理、賭金代收代付、地下匯兌或洗錢犯行,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曾詠傑有投資或名義上擔任監察人,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曾詠傑具有賭博、洗錢或組織犯罪之主觀犯意及客觀分工行為;被告曾詠傑於108年間即已在菲律賓取得6筆不動產(市價約2800至2900萬元間,提出不動產權利歸屬證明6份,本院1273卷二十六第418至465頁),足證其於擔任被告剛谷公司監察人前,即已有跨境不動產投資資歷及資力基礎;被告曾詠傑在菲律賓從事房地產投資、仲介、管理及相關商業活動,並非臨訟杜撰;被告曾詠傑早於108年間即以自己名義登記取得菲律賓不動產,相關公寓權利證明書均有簽發機關、證書編號、標的物位置、面積、所有權人及登記日期,並非空泛陳述;被告曾詠傑出資1,200萬元成為被告東揮公司股東,係基於既有資力之一般投資行為,檢察官尚未證明該1,200萬元係犯罪所得或洗錢標的;被告曾詠傑擔任被告剛谷公司監察人,並不等同實際參與賭博網站營運、OnePaid金流、地下匯兌或洗錢;被告曾詠傑並非九州集團發起人、主持人或實際經營者,亦無證據證明其對九州集團成員具有命令、指揮或控制權,且被告曾詠傑未管理賭博網站、未招攬賭客、未設定賭博機率、未操作後台、未處理出入金、未管理客服或財務人員,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曾詠傑具有賭博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檢察官雖以被告曾詠傑投資被告東揮公司及帳戶現金存入為據,然未能證明該等資金來自特定犯罪,亦未能證明被告曾詠傑主觀上明知其為犯罪所得而仍予以掩飾或隱匿,不足以構成洗錢罪等語(本院1348卷一第255至259頁、1273卷二十六第409至418頁、1273卷三十一第627至629頁)。被告D18㈠被告D18辯稱:否認犯罪,對客觀事實無意見,我在104年2月
加入被告剛谷公司擔任客服部主任,做到105年11月,我擔任財務部主任的時間是在105年12月至112年5月被資遣,在擔任財務部主任期間,我與被告C21、C22依財務部主管被告C13指示處理剛谷公司財務工作,和被告C21、C22輪替從事與銀行連繫、統計資產、繪製各部門管銷費用支出表、統計被告剛谷公司名下銀行帳戶餘額及員工薪資支出數額、處理商家申請之取款作業、與被告剛谷公司合作之會計師陳志榮連繫、交付會計憑證給陳志榮等財務相關工作,及協助被告C13調查檢警來函詢問關於銀行虛擬帳號之金流內容;我否認明知所經手之被告剛谷公司金流與賭博資金有關,以及為九州集團經營之LEO、THA、KU等賭博網站洗錢,隱匿賭博犯罪所得;就「三小咖」對話紀錄,這部分是在說我們先前有發行一個遊戲「無敵娛樂王」,這個遊戲自始自終都還沒有上線,同業之間都有想辦法把點數換回錢這個動作,我們只是關心這個遊戲上線後如何運作;碎紙機是我們買的,我們財務部有些資訊實際上是不能放在看得到的地方,所以我們都會把它用碎紙機碎掉,我們之前就是放了很多不應該這樣放的資料,例如我今天查完餘額,我把所有餘額寫在紙上,這個東西除了財務以外,其他人不應該看到,可是我們桌面上是公開的,所以那種東西應該要碎掉,不應該放在桌面上讓大家看到;關於我說「看要不要追,要不要辦」,這是針對「無敵娛樂王」把點數換回錢的部分,我們擔心我們公司做這樣的事情是一個違法的事件,但這是我們在討論未來的事情,我們說「看要不要追,要不要辦」,我覺得公司如果做違法的事情,其實一定追得到、一定抓得到;關於「處理商家申請的取款作業」,像第三方支付有所謂的買家跟賣家,買家付款之後,透過第三方支付去代收,款項扣除手續費後必須要付給賣家,這部分我必須從我的系統取出這樣的資料,然後丟到網路銀行去,被告C13審核放行之後,賣家才會收到錢,所以我是從被告剛谷公司系統取出這筆款項的資料,再丟到網路銀行去,網路銀行不可能直接跟被告剛谷公司做串聯,所以這部分一定是人工去做等語(本院1348卷一第157至159頁)。
㈡被告D18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D18否認有起訴書所載明知被
告剛谷公司處理九州集團所營運之KU、THA等賭博網站金流有「娛樂網收入」,並會接到賭客投訴之客服電話,仍為被告剛谷公司處理財務工作,而涉犯起訴書所載罪名;檢察官115年5月10日補充理由書之Skype對話紀錄,實係討論於拜訪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洽商合作事宜時之簡報製作事宜;被告D18等人處理之金流達萬筆之多,僅有零星與博弈相關之文字備註,卻僅此苛求被告D18等人有極高度之注意義務,而認被告D18等人因此主觀上具有犯罪之故意,未免過苛,況自被告D18等人公司所使用之OnePaid第三方支付系統,亦無法查悉上開檢察官所述之備註;起訴意旨雖謂被告D18擔任被告剛谷公司之財務部主任期間明知所經手之被告剛谷公司金流與賭博資金有關,仍與被告C21、C22等員工,依財務部主管被告C13指示處理被告剛谷公司財務工作,為九州集團經營之LEO、THA、KU等賭博網站洗錢、隱匿犯罪所得等情,惟卷內被告D18與其他同事間之對話,大部分為討論內容是關於「無敵娛樂王」上線後可能會面臨的觸法疑慮,並非指被告D18知悉所經手的金流為來自博弈產業之不法資金之情形,而關於「九州集團」之討論對話,亦僅係因被告C19分享關於「九州集團」之新聞連結,同事間針對連結之新聞內容發表其看法,並非指知悉公司之業務與「九州集團」有何關聯之意;被告D18依其業務之需求,依主管指示經手第三方支付金流,主觀認知「無敵娛樂王」這款博弈遊戲實際上並未上線,僅有認識過失,而非不確定故意,被告D18無隱匿任何不法所得之犯意,不構成本案起訴賭博或洗錢之犯行等語(本院1348卷一第365至373頁、1273卷二十六第311至335頁、1273卷三十一第630至633頁)。
被告D17㈠被告D17辯稱:否認犯罪,我一開始進去只是被告C06的特助
兼部門主管,不是一開始就是主管職,我有找幾個同事一起去,他們歸我這邊管轄,另外有提到牽線被告C30等人,其實被告C30這些人都是在我之前就到職,並不是如剛才檢察官所述大部分人是我引薦進去的,只有被告C37是我引薦,另外一位是我到職後一段時間,經過同仁介紹後我再面試進來的;中間說要回報給被告C01這些,其實也沒有,我們一開始接案的回報對象都是被告剛谷公司,被告C12也不會直接跟我有互動,我們主要是對被告剛谷公司的開發團隊;我們沒有開發博弈網站跟賭博產品,我們開發的是雙平台的APP,APP跟WEB是不一樣的東西,我們實際執行的工作是接案製作,這個東西是合法的,不是要上博弈網站,剛才有提到東南亞還是海外,我們全部沒有接觸這些東西等語(本院1348卷一第451至452頁)。
㈡被告D17辯護人則辯稱:被告D17於111年3月入職葳群公司前
,經由被告C06之招募過程,僅知悉被告C06在遊戲業界頗負盛名,且認識許多大老闆及客戶,言談中D17、C06亦有提及有認識九州(音譯)的人,被告D17也因為與被告C06之面談,才會在向上集團團隊成立之群組(團隊進入被告葳群公司後始更名為煨群心靈雞湯)談論到「九州」這個名詞,但所謂的「九州集團」實際老闆到底是誰,被告D17迄今仍毫無頭緒,係因被告C06提到伊有認識九州(音譯)的人,被告D17才在群組內以九州替代被告葳群公司此一較為戲謔之說法;被告D17入職被告葳群公司後,實際接觸的公司大客戶就是被告剛谷公司,自入職迄離職,完全沒有接觸過被告C06面試過程所提及之九州(音譯)人員;另檢察官以被告D17曾與被告C01開會說明被告葳群公司之遊戲開發歷程,即認被告C01實際上係被告葳群公司大客戶、大老闆,且被告D17亦明知此情,顯屬武斷亦無邏輯基礎,因被告C06於審理時已明確證稱不想要讓被告D17他們知道這些人的身分,因為被告C06擔心員工八卦流傳出去等語,況被告D17係在新聞媒體將被告C01之照片播出後,被告D17始回想起任職被告葳群公司期間,曾經跟被告C01開過會,但無法表彰被告C01即係九州集團之實際經營者,亦無法佐證被告剛谷公司與被告葳群公司均係九州集團旗下之公司,檢察官未證明被告C01即九州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葳群公司已開發完成之遊戲APP均未上架供遊戲玩家把玩,檢察官未提出證據證明有出入金功能;被告剛谷公司是否確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檢察官未舉證,且被告D17從事之業務範圍僅止於與團隊進行博弈類遊戲APP之開發,並向被告剛谷公司或被告C06欲招商引資之潛在投資人介紹、說明被告葳群公司開發之遊戲APP,被告D17完全不會知悉與會者之背景、甚至其等之資金來源合法與否;另手機APP遊戲產業之蓬勃發展,遊戲公司之軟體開發本即會參考市面上各家遊戲平台內之遊戲設計,至於是否可以出入金,絕非遊戲開發公司考量之重點,因此被告葳群公司的群組才會張貼起訴書所指賭博網站之網址供開發團隊瀏覽參考,縱使連結現有遊戲去觀摩其他人的作法,亦係必要且合理之作為,復因被告D17曾經同行告知如果要參考賭博網站做設計,為避免他人誤以為被告葳群公司係在開發賭博遊戲,有瓜田李下之嫌,盡量不要用公司的WIFI等語,然尚難以該等對話紀錄佐證被告D17主觀上知悉被告葳群公司之資金來源實為九州集團且被告葳群公司開發之遊戲APP將上架於九州集團網站;被告D17入職後負責研發之老虎機遊戲係預計上架雙平台,根本無法直接以網頁版把玩,且無證據顯示被告葳群公司開發之遊戲已上架至東南亞當地賭博網站供賭客遊玩;若被告D17明知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同屬九州旗下,當被告C06告知被告葳群公司之大客戶被告剛谷公司於112年5月25日遭搜索後,被告D17根本無庸向被告C06建議由被告葳群公司自行開發遊戲平台及遊戲APP,且被告C06亦無需向被告D17詢問獨自開發之時程及開發費用,並拿個人資產融資來維持被告葳群公司之營運,凡此均足證被告葳群公司是被告C06以個人資金成立之遊戲開發公司,且向被告剛谷公司收取之簽約金確實係被告葳群公司團隊開發遊戲APP之費用,與被告剛谷公司絕非關係企業;九州娛樂城平台上之所有遊戲網站是否均屬賭博性網站、是否逕可連結至從事賭博,未見檢察官舉證證明被告D17或前開網站經營者有抽頭或其他類似行為且具有賭博犯罪之不法營利意圖,是無從認定係屬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難認被告D17有與「九州集團」網站人員共同涉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等罪,亦不該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不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語(本院1348卷一第71至81、461至475頁、1348卷二第5至19頁、1273卷二十九277至309頁、1273卷三十一第619至627頁)。被告歐博森公司、采呈公司經合法傳喚、公示送達未到庭,
未表示意見。(本院1273卷三十三第209至212頁)
肆、得心證之理由(犯罪事實壹):LEO、THA、KU等網站確為賭博網站平台,且均由同一集團即九州集團所經營管理。
㈠證人吳欣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在你於本案
調查扣案電磁紀錄、數位採證內容的過程中,你是如何去認定本案的LEO、THA、KUBET為賭博網站?)…我們有實際去做註冊,發現只能用台灣的門號進行註冊,註冊以後發現LEO、THA的網站上面有許多相關的提領的必須綁定銀行帳號、提領的方式,…,我們實際儲值以後,發現他的連結的虛擬帳號就是到剛谷公司的一個租用的虛擬帳號,…」、「(檢察官問:你們在本案調查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的過程中,是否有實際登入操作?)是」、「(檢察官問:你是否還記得當時實際登入操作的過程?)在登入的時候,我們先註冊了所謂的LEO的網站,我們用台灣門號去做第一次註冊以後,發現LEO確實註冊好了以後,我們用同樣的門號要再去註冊THA的時候,發現他說已經有註冊過了,但是我要登入的時候卻沒辦法登入,代表LEO跟THA其實只能用一個門號去做註冊,而且他們兩個是互相衝突的。」、「(檢察官問:在你實際去登入操作LEO、THA賭博網站的過程中,網站的入金跟出金部分是如何去操作?)入金的部分就是按頁面上的儲值,其實我當初的報告上面都有相關的畫面,按了儲值以後,可以選擇大額的轉帳,他會提供一個個人的實體帳戶,再來是虛擬帳號的部分,我們去請銀行提供相關的訊息,帳號是誰租用,就是剛谷公司提供的,這是儲值的部分,再加上被害人的儲值方式也是依照相同的方式去做儲值,就是轉帳到虛擬帳號以後,相關的點數就會儲存上去。出金的部分在網站上其實就有說明了,有講到說要提款的話,要怎麼提款、當天的提款上限、要注意銀行風控等字眼,網站上的警語都有講,你註冊帳號以後要綁定特定的銀行帳戶,因為他要看你要出金到哪一個銀行帳戶。」、「(檢察官問:你上述LEO等這些賭博網站,在台灣是否可以登入去做遊玩?)可以」、「(檢察官問:就你登入實際遊玩看到的情況,LEO這些賭博網站實際上有哪些賭博遊戲供賭客遊玩?)我印象中有真人百家樂、運動賽事投注、老虎機的一個3D遊戲,他也有串接蠻多不同牌子的3D遊戲,還有彩票。」、「(檢察官問:你當時實際操作這些賭博網站的過程中,他是不是有針對這些遊戲的輸贏去做一個介紹跟玩法?)網站上有介紹他的玩法」、「(檢察官問:你登入九州旗下的賭博網站除了LEO之外,是否還有再登入別的同樣的賭博網站?)…我們當時找了LEO跟THA來做註冊,以同一個門號先註冊LEO成功以後,我們要再用同一個門號去註冊THA的時候,發現他說門號已經有帳號了,但是我們要直接用登入或忘記密碼,卻是沒有辦法登入的,代表說THA跟LEO其實一個門號只能註冊他的其中一個網站,如果他們兩個是不同集團的,或者是不同營運方的賭博網站的話,照理說是不會造成這種情形的。」等語(本院1273卷二十第24至29頁)。
㈡證人吳欣儒上開證詞核與下列非供述證據顯示內容相符:
⒈警方實際操作LEO網站註冊會員帳號程序中之手機認證頁面顯
示限於臺灣區域號碼(+886)手機門號註冊認證,且消息中心公告專區頁面顯示「本網提款規定目前已改成:每日提款可享有免手續費1次,一天提款上限1次」等訊息,提款專區頁面並顯示得綁定臺灣銀行等實體帳戶作為出金帳戶,入金畫面並顯示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帳戶供會員轉帳儲值入金及提供QR會員以虛擬貨幣儲值入金,且警函詢第一銀行,該銀行則函覆上開入金之第一銀行虛擬帳號帳戶所對應之實體帳戶為剛谷公司第一銀行帳戶(本院1273卷十六第65至67頁之手機畫面擷圖及第一銀行函文照片)。⒉警方實際以註冊LEO網站之同一手機門號至THA網站註冊時,T
HA網站頁面除顯示「KU熱門」、「體育投注」、「真人遊戲」、「電子遊戲」、「彩球遊戲」、「電競投注」、「捕魚機」、「最新優惠」、「APP下載」等操作欄位外,該頁面並跳出「該手機號碼已經被註冊」之訊息;又經警再實際以另一註冊THA網站之同一手機門號至LEO網站註冊時,LEO網站頁面除顯示與上開LEO網站完全相同之「KU熱門」等操作欄位外,該頁面亦跳出「該手機號碼已經被註冊」之訊息,且經警點選「KU熱門」欄位後,該頁面即顯示「KU體育」、「KU真人」、「KU彩球」、「KU3D電子」等游戲可供點選把玩(本院1273卷十六第72至73頁之THA網站及LEO網站畫面擷圖)。
⒊THA網站擷取畫面顯示「5分鐘火速到帳,取款不限銀行,即
刻擁抱現金」之標語,LEO網站擷取畫面顯示「KUBET」等標語及福星電子等遊戲連結(偵25392卷一第381至400頁)。
⒋THA網站擷取畫面(繁體中文畫面包含登入畫面顯示「KU真人
」、「KU體育」、「THA六合彩球」,註冊畫面顯示須填載經銷商帳號、會員帳號、密碼、暱稱、手機號碼等資料,並須綁定臺灣設立銀行之實體帳戶作為出金帳戶,且畫面顯示入金方式有銀行轉帳【產生臺灣設立之銀行帳號供會員轉帳繳費】、超商儲值【產生繳費條碼讓會員得選擇至特定臺灣地區之超商門市繳費儲費】)(偵25337卷一第91至93頁、本院1273卷十二第907至919頁)。
⒌YouTube影片(【焦掉兄弟】實測LEO九州,險些輸掉一台車!
實在心驚膽跳!)之影片截圖(包含儲值、下注5萬元、真人荷官、投注紀錄、百家樂、輸贏、派彩等)(網址:https:
//www.youtube.com/watch?v=5SSFKAmOgIU,最後瀏覽時間115/7/7)(本院1273卷十六第75至77頁)。⒍臺灣會員陳邦煜、林子翔等人登入LEO網站之手機畫面除顯示
「KU酷游體育」等遊戲連結外,亦顯示「存提」等操作欄位(本院1273卷十二第931至932、944至948頁)⒎臺灣會員登入THA網站之手機畫面除顯示「KU真人」、「KU體
育」等遊戲連結外,亦顯示「存提」等操作欄位(本院1273卷十二第973頁)。
㈢另下述對話紀錄亦顯示LEO、THA、KU網站為可實際入出金之
賭博網站,且有臺灣、中國大陸、越南等多國版本:⒈非供述證據49被告C08與暱稱「王品」、「D」等3人之群組對話紀錄內容 資料來源:C08手機 對話人:被告C08(暱稱「C哥」,下稱C08)、暱稱「王品」、「D」之人(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WhatsApp 時間區間:113/4/9至113/5/6 113/4/9 C082131:這個月的業績真的不好該盯緊一點了。還有這個月自營體育怎麼都沒有人玩?(偵25337卷四第211至212頁) D2140:自營體育場的部分,上月總體育玩的是48人,這月目前只有32人玩體育,但我們上個月中,有請一個早上我們還沒上班時,報體育的,是員工的朋友,專門炒體育的。藉此吸引。提高他們遊戲的意願。台灣人對於足球、歐冠杯的興趣還好,可能沒有NBA那麼大的吸引力。所以是針對NBA還有MLB來做吸引(偵25337卷四第212至213頁)。 C082145:好趕快努力明天10號了,再不加油難看了。 王品2145:收到! D2147:了解! 113/4/10 D0000-0000:4/9 台版THA、註冊2位首存3位、04月份總註冊23位總首存18位、03月份總註冊82位總首存61位、02月份總註冊68位總首存45位 越南版、註冊4位首存2位、04月份總註冊48位總首存10位、03月份總註冊181位總首存27位、02月份總註冊141位總首存26位 印KU版、註冊7位首存4位、04月份總註冊50位總首存21位、03月份總註冊180位總首存73位、02月份總註冊188位總首存63位(偵25337卷四第215頁) C081410:首存很好其他盯緊一點 王品1417:收到,會在盯緊員工,維護好舊會員,並多討論新活動,增加會員持續存款 C081418:好趕快!10號了 王品1419:收到 D1419:了解,我們會注意群組活躍。另外百家的部分人有幾咖這月沒上,我們會持續聯絡他們,看能不能維護回來、收到!(偵25337卷四第219頁) … 4/15 D1340:(傳送4/13報表,詳如對話紀錄) C081434:讚啦全部都有進步,繼續努力 D1435:謝謝奇哥!我們繼續努力! C081436:水啦 王品1436:謝謝奇哥,我們繼續努力 C081436:Ok C081825:業績又碰到停滯期!加油越過去 王品1825:了解,我們會加油的,也不會放棄,會積極尋找可能的方法,維持住業績 D1831:明白!奇哥跟我們擔憂應該是一樣的,會員質量青黃不接,台版新請的人有在別家做過,做法跟我們不太一樣,也在測試他們的作法適不適合我們,山不轉路轉,會有路的!阿彥那邊也有新的方式,也是新人提供的,我們雙方一起測試看看!(偵25337卷四第249頁) … 4/17 D1424:(傳送4/16報表,詳如對話紀錄) C081427:還行,繼續努力 王品1435:收到,我們會繼續加油,謝謝奇哥 D1435:謝謝奇哥,我們繼續努力。百家贏的有吐回來一些,另外電子有給人贏了一點,不過他是玩電子的推筒子,吐回來很快的。主要是自開彩票,有位這個月加起來贏了100,但他的做了宣傳圖,因為最近金流那邊銀行盯比較緊,蠻多會員有收到銀行查驗的訊息,讓他們安心一下。(偵25337卷四第257頁)
⒉非供述證據50被告C08與暱稱「G」之對話紀錄內容 資料來源:C08手機 對話人:被告C08、暱稱「G」(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WhatsApp 時間區間:113/5/1至113/5/6 …… 113/5/6 G1420:5/5 台版THA、註冊2位首存0位、5月份總註冊5位總首存4位、4月份總註冊50位總首存42位、3月份總註冊56位總首存55位 印KU、註冊6位首存5位、5月份總註冊13位總首存10位、4月份總註冊102位總首存75位、3月份總註冊66位總首存62位
⒊非供述證據一6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9被告C06手機內與「威」對話紀錄內容 對話人:C06、威【註:即C06稱係前男友D6】 資料來源:C06手機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5/8至110/9/14 … 110/4/9 D61342:剛才九州有打給我LOL C061342:哦、要幹嘛 D61342:鼓勵我充值 C061342:哈哈,效率高 D61343:對 C061343:可以觀察SOP D61456:(傳對話截圖,偵38610卷十二第375頁,內容【亮亮:您好:我是LEO九州娛樂客服,我們現在註冊有免費送168園體驗金、您好:溫馨提醒您,要領取168邀請禮金請家LINE連結告知客服專員要領取168邀請禮金、專員客服連結、請您加客服的LINE,說您要領取體驗金,您領好體驗金,我邀您入我們的會員群,我們會員群都有在帶牌,您用體驗金下注贏錢500元以上都可以提領唷、請您領到體驗金跟我說一下,謝謝唷】)(偵38610卷十二第284頁) C061457:哈哈,我不認識亮亮 110/4/10 D60016:(傳網站截圖【註:內容即LEO娛樂頁面,網址ts.an77.net/Index.aspx】,偵38610卷十二第377頁)、我打算儲值到可以拿到這個獎品 … D60033:(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81至387頁】) C060033:晚上的比較美 D60034:(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89頁】) C060034:基本都要露胸,哈哈 D60034:(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91頁】)、這兩個講英文、我發現你們也用許多菲律賓荷官 C060036:哦 D60037:(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93頁】)、換班;(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95頁】)、這完全不一樣、漂亮多了,而且感覺上是從你們的宿舍直播 C060040:是不是很多人在賭(偵38610卷十二第297頁) D60040:滿了,前一個是在現場直播、這個是虛擬的、(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97至399頁】) C060043:宿舍的,我都見過 D60043:(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401頁】)、對,這些都是Bebe可能見過的、他們還會唱歌、之前的只是現場發牌(偵38610卷十二第301頁) C060044:會阿、晚上才是最旺的高峰 D60044:在菲律賓的那些現場荷官都比較專業,但也比較醜、他們只發牌,不會很多互動、也不會唱歌 C060045:越南的,聽說很美,在KU Casino(偵38610卷十二第301至303頁) D60046:(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403頁】)、這個講泰文的、(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405頁】)、越南文的、他們不是玩21點、(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407頁】) C060048:聽說越南營收超過中國 D60048:這個比較像華人,比較美也比較多互動、但他們不玩21點、越南的有現場的(低喘、比較KU醜)以及從宿舍直播的
㈣參以證人即被告C08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賭博網站的內容
是什麼?)百家樂、輪盤都有。運動有美國職棒,美國NBA、臺灣職棒CPBL、臺灣的精彩539、香港的六合彩,另外臺灣籃球有,但比較少人玩。」、「(賭客如何入金?)…,網頁上有一個銀行帳號,賭客就把錢匯到那個帳號」、「(如何出金?)贏了就按零,電腦就會把錢打給賭客在註冊時提供的銀行帳號」、「(THA是你的版?)是。就是KU的前身。THA後來就是改成KU」、「(你是九州的經銷商?)是」、「(你自己負責的內容?)我負責行銷、拉客,…」、「(你們跟九州怎麼分?)我們6,他們4」、「(你在跟人家提到總公司,指的是九州?)是」等語(見25337卷四第7至8頁),並依憑證人吳欣儒上開證述及上開網站畫面擷圖、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足認LEO、THA、KU等網站平台,確為可供不特定人把玩老虎機、百家樂等得實際入出金賭博遊戲之賭博網站平台,且該等平台均由同一集團即九州集團經營管理,除在臺灣可連線而透過匯款至剛谷公司所屬虛擬帳號帳戶等方式投注外,並設有中國大陸、越南、泰國、印尼等多國版本,可在各該國家投注遊玩,至被告C12等人之辯護人辯稱LEO、THA、KU等網站並無事證顯示可實際出入金,尚難證明係賭博網站平台等情,則與前揭證據資料所證事實不符,顯無可採。
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為同一集團之公司,且共同維運LEO、THA及KU等賭博網站。
㈠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屬同一集團之公司。
⒈被告剛谷公司於102年8月12日設立登記,設址處為臺中市西
屯區市○路000號18樓之3,登記負責人為林廷勳(實收資本額3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3千萬股,董監事為董事長林廷勳【持股18萬股】、董事即另案被告陳建宏【持股18萬股】、董事即另案被告邵世昱【持股18萬股】、監察人C46【持股0,為被告C01之胞妹】);於106年1月19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等事項(實收資本額3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3千萬股,董監事為董事長被告C11【持股68萬股】、董事即另案被告陳建宏【持股18萬股】、董事即另案被告邵世昱【持股18萬股】、監察人C46【持股0】);於107年10月3日變更董監事持股等事項(實收資本額8000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800萬股,董監事為董事長被告C11【持股18萬1333股】、董事即另案被告陳建宏【持股4萬8000股】、董事即另案被告邵世昱【持股4萬8000股】、監察人C46【持股0】);於107年11月20日變更董監事持股(實收資本額8000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800萬股,董監事為董事長被告C11【持股240萬股】、董事即另案被告陳建宏【持股120萬股】、董事即另案被告邵世昱【持股120萬股】、監察人C46【持股0】);於110年4月19日變更負責人等事項,負責人變更為被告C12(實收資本額8000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800萬股,董監事為董事長C12【持股240萬股】、監察人即被告曾詠傑【持股160萬股】)等情,有被告剛谷公司登記資料(見偵25337卷一第157至168頁)及110年4月變更登記表(見偵緝2879卷三第185至188頁)附卷可證。而被告歐博森公司則於104年9月30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為另案被告C26乙節,有被告歐博森公司登記資料(見偵25337卷一第169頁)在卷為憑。是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在公司登記資料雖顯示分屬2家公司,惟該2公司是否屬同一集團之公司,仍應探究在人事、財務及營運處所等公司重要性事項,是否具相當關連性。
⒉依下述被告等人供證內容,可知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
有共用辦公室、主管人員,且員工有相互支援調用,而顯屬同一集團之情形⑴被告C12係被告剛谷公司之發起人,其發起資金來自「kevin
」,被告剛谷公司營運並受「kevin」所指揮,且其自110年4月19日起擔任被告剛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歐博森公司與剛谷公司的地址前後期有共用,都是在市政路,處長也有共用」等情,為被告C12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四第90頁)。
⑵被告剛谷公司之資訊部主管是另案被告邵世昱、研發部主管
是另案被告陳建宏,設計部、客服部、企劃部及測試部、行銷部主管是被告C12,財務部及行政部主管是被告C13等情,為被告C13於偵查中所證實(見偵24811卷一第35頁)。又被告C13於103年至105年間在被告剛谷公司擔任執行長特助,106年在被告剛谷公司轉任財務專員,於108年後先後升任被告剛谷公司財務組長、財務部經理等財務部主管職務,且被告C13之勞健保曾從被告剛谷公司轉到被告歐博森公司,但仍繼續從事剛谷公司之相同業務內容,在被告歐博森公司沒有職稱,會幫忙被告歐博森公司一些行政事務,如處理薪資、結案獎金發放以及配合單位主管處理人員行政安排作業,其在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的直屬主管都是另案被告邵世昱,在被告歐博森公司現金薪資發放名單有被告C14、C15、C17、C16等人等情,為被告C13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八第388至389頁)。
⑶「在剛谷公司有一個第三方支付的網頁,有分二間公司,一
個是剛谷公司,一個是歐博森公司,主要我是在做歐博森公司的工作,我的勞健保在剛谷公司底下,…。但我主要是做歐博森公司的工作,剛谷公司的工作是看底下工程師做,我只是負責監督」、「剛谷公司與歐博森公司都是同一個老闆?)不是很清楚,但應該是同一個老闆。只知道剛谷公司的負責人是C12,歐博森公司的老闆不清楚是誰。只知道名義上的負責人,實際上的負責人不清楚。」、「(歐博森公司主要的工作內容及營業項目為何?)國外的博弈網站(按指KU賭博網站)」、「(錢【即C14遭查獲扣案薪水及兩、三季的獎金552萬餘元】是公司的哪個主管給你的?)Dark陳建宏,他是處長。季獎金的部分是他給的。薪水部分是匯至帳戶,部分是拿現金。現金的部分是財務C13給的」等語,為被告C14於偵查中所供證(偵24811卷一第195至197頁);「我是剛谷公司研發部的工程師,我在歐博森公司是副理,我不是歐博森公司的副總,我在102年10月1日先到剛谷公司,我的勞健保在剛谷公司跟歐博森公司移轉,我不記得移轉的確切時間,因為我連移轉都不知道」、「我的勞健保在剛谷公司跟歐博森公司跑來跑去,我一下做剛谷公司、一下做歐博森公司,但是這個應該是長官陳進勝、陳建宏的考量,他們可能會叫我去支援剛谷公司技術顧問的一些工作,我主要還是受陳進勝、陳建宏指揮,…,我有兼任歐博森公司研發部主任,負責賭博遊戲的資料庫,起訴書第21頁編號18客觀上都正確,只有記載我是歐博森公司的副總部分,我認為是副理,其他都正確」等語,亦為被告C14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八第574至575頁)。
⑷「(你受僱在哪間公司?)剛谷公司」、「(有無受僱於歐
博森公司?)原本是先加剛谷公司,中間有一段轉去歐博森公司,兩家公司的負責人應該是同一人」等語,為被告C15於本院聲羈訊問所供認(見聲羈276卷第177頁)。又「起訴書第21頁編號19針對任職內容部分沒有異議,直屬主管為資深經理陳進勝,…陳建宏也會指示我做事情,因為他是主管,我負責剛谷公司」、「我曾經從剛谷公司轉到歐博森公司,又從歐博森公司轉到剛谷公司,我已經不記得實際時間,…,是主管陳進勝指示我把剛谷公司的部分做完之後,轉到歐博森公司這邊處理歐博森公司的業務,後來又轉回剛谷」等語,亦為被告C15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八第610頁)。⑸「(你是剛谷或歐博森任職?)歐博森,我勞健保是掛在歐
博森下面,我辦公室在市○路000號33樓。」、「(你在市○路000號18樓是否有你的辦公室?)那邊是屬於剛谷科技,我那邊沒有專屬辦公室,但那邊會有一些硬體需要我過去處理。」、「(邵世昱也是歐博森主管?歐博森與剛谷何關係?)我是掛在歐博森底下,邵世昱是歐博森主管,邵世昱在歐博森的職稱是處長。他同時是剛谷和歐博森的處長,所以他會要我去剛谷那邊處理一些事情。」、「C13是發薪水的財務,是歐博森的財務,她掛名在哪裡我不知道,但我們薪水是透過她。C14和C15是研發部人員,他們應該是歐博森,其實掛名在哪邊我不很清楚」、「(C13、C14、C15辦公室都在33樓?)C13是在18樓、C14跟C15辦公室應該是在27樓」、「(27樓是剛谷公司辦公室?)是」等語,為被告C17於偵查中所證實(見偵24810卷第115至118頁)。又「我任職於歐博森公司的資訊處主任,於107年到職,我的勞健保都是在歐博森公司,我的主管邵世昱有時候會委託我去處理剛谷公司軟硬體維護,我的直屬主管是邵世昱」等語,亦為被告C17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八第652頁)。
⑹「起訴書記載我在歐博森公司任職時負責【無敵娛樂王】 網
站規劃,這部分是錯誤的,【無敵娛樂王】是我在剛谷公司時規劃的,其餘起訴書記載都正確。」、「我在剛谷公司任職的上班地點是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我在106年到歐博森公司的上班地點也是15樓,但後來我調到剛谷公司時有先到27樓,我在104年到剛谷公司擔任客服部的主任,106年去歐博森公司擔任企劃部主任,104年的工作地點是在市○路000號18樓,後來我調到歐博森公司時才換到市○路000號15樓,歐博森公司就一直在那邊,我在109年又回到剛谷公司任職,我當時的上班地點是在市○路000號27樓 」、「我104年在剛谷公司負責客服部主任,主要是做客服標準作業程序的規劃,當時的直屬主管是邵世昱,我在103年、106年、109年的直屬主管都是邵世昱,我的業務範圍雖然不同,但我的直屬主管都是邵世昱」等語,為被告C18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八第458頁)。
⑺「起訴書第23頁記載關於我的部分客觀事實均正確」、「我
在剛谷公司任職過程中,我有過去歐博森公司支援,我的勞健保也有掛在歐博森公司名下,因為有點久了,我的主管C13那時候請我們過去支援,先把勞健保轉過去,她說當時剛谷公司營運狀況有問題,為了保障我們勞健保的權益,我忘記何時轉過去歐博森公司,我實際上有支援歐博森公 司,…,我有協助雅信公司轉交發票給剛谷公司財務人員 ,我是把發票拿到他們公司去,…,我只有轉交發票,我 只知道剛谷公司那時候有請雅信公司設計剛谷公司的遊戲 」(按倘非同一集團公司之員工,有何可能為保障員工權益而任意將員工勞健保改掛他公司?)等語,為被告C19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十第406頁)。
⑻「起訴書對於我的記載都正確,我從102年11月1日到105年11
月30日任職於剛谷公司,106年1月1日到歐博森公司任職,兩家公司任職的時間點差不多,我在歐博森公司任職到112年5月中旬」、「剛谷公司在112年5月25日被搜索,我當時不知道歐博森公司跟剛谷公司的辦公室是不是同一間」(按剛谷公司與歐博森公司應係共用員工及上班處所,方會導致已自承於歐博森公司任職約7年之被告C20,無法區別二公司辦公室各自所在)等語,為被告C20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十第340頁)。
⑼「(剛谷公司及歐博森公司關係?)確切關係不知道,只知
道有一陣子我們縮編,我就被轉到歐博森去,但後來又被轉回來剛谷」(按倘非同一集團公司,豈會因公司縮編,而被轉職至他公司?)等語,為被告C22於偵查中所證實(見偵44441卷第16頁)。又「我在108年進去剛谷公司財務部門擔任財務,當時的主管就是C13,我大約做到112年5月多,…,我之前有一陣子到歐博森公司上班,我忘記是剛谷公司的哪位上層主管某天跟我說剛谷公司要縮編,先請我們去歐博森公司上班,我不知道算不算協助歐博森公司,勞健保應該也有轉過去」等語,亦為被告C22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十第464頁)。
⒊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同屬同一集團公司,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被告C13扣案之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硬碟內檔案中檔名「$RRH
8T6W.xlsx2018薪資表」中顯示:被告C15到職日102年10月1日、英文名字Arvin、薪資126,000、為資料組副理(對應職稱副主任);被告C14到職日102年10月1日、英文名字Ming、薪資118,400、為資料組副理(對應職稱副主任);被告C20到職日102年10月1日、英文名字Charlotte、薪資64,020、為資料組資深資料庫工程師(對應職稱資深工程師);被告C18到職日103年8月19日、英文名字Washy、薪資62,475、為企劃主任(對應職稱副組長);被告C16到職日102年10月1日、英文名字無、薪資181,000、為網路組經理(對應職稱主任);被告C17到職日104年7月20日、英文名字Dragon、薪資103,500、為系統組主任(對應職稱組長);被告C13到職日103年6月9日、英文名字Ivy、薪資72,800、為剛谷財務組資深主任(對應職稱組長);被告C22到職日104年1月19日、英文名字winnie、薪資40,950、為剛谷會計組會計專員(對應職稱會計專員);被告D18到職日104年2月24日、英文名字Art、薪資50,925、為剛谷出納組出納主任(對應職稱副組長);被告C19到職日104年3月2日、英文名字Ruru、薪資42,120、為剛谷總務專員(對應職稱專員);被告C23到職日105年2月22日、英文名字Eve、薪資40,950、為前台(對應職稱專員);被告C24到職日105年4月28日、英文名字Lulu、薪資68,250、為前台(對應職稱資深專員);另案被告陳建宏,到職日102年10月1日,英文名字Dark,薪資236,100,為處長;另案被告陳進勝到職日102年10月1日、英文名字Inx、薪資157,400、經理;另案被告邵世昱到職日102年10月16日、英文名字Jerry、薪資236,160、處長;另案被告蔡炯賢到職日102年10月1日、英文名字Sam、薪資40,95
0、為網路部副理(113年度偵字第25337號卷一第284至286頁)等內容,則倘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非屬同一集團公司,自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硬碟內上開2018年薪資表內,豈會將兩公司之從業人員列在同一薪資表內,甚且將自承當時(107年)任職或勞健保已掛於歐博森公司等他公司之被告C18(依被告C18所提出之勞保紀錄顯示其於103年8月19日、105年5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109年3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投保單位為剛谷公司(本院1273卷二十六第286頁)、C17(依被告C17所提出之勞保紀錄顯示其於104年7月20日至104年10月31日投保單位為剛谷公司、於104年11月1日至107年4月10日投保單位為谷谷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4月11日至112年6月30日投保單位為歐博森公司【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21頁】)、被告C20,及從未於被告剛谷公司實際任職之被告C23、C24等人與被告剛谷公司所屬員工即被告D18等人一併同列於該2018年薪資表內,益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同一集團之公司。
⑵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編號117即(剛谷公司)各部門簽核主
管表單中【按表格中小b即被告C31係112年1月至5月任職於剛谷公司,故該份文件時間為112年間所製作】,顯示:財務部門核准人Ivy(即被告C13,下同)、處級核准人Jerry(即另案被告邵世昱,下同);人事行政核准人Ivy、處級核准人Jerry;設計部門核准人修哥(即被告C12,下同)、處級核准人修哥;資訊系統部門核准人Dragon(即被告C17,下同)、處級核准人Jerry;資訊網路部門核准人Sam(即另案被告蔡炯賢,下同)、處級核准人Jerry;研發資料部門核准人Inx(即另案被告陳進勝,下同)、處級核准人Dark(即另案被告陳建宏,下同);研發程式部門核准人Inx、處級核准人Dark;企劃部門核准人修哥、處級核准人修哥;測試部門核准人Sam、處級核准人修哥;行銷部門核准人修哥(小b可代簽)、處級核准人修哥;客服部門核准人Yumi、處級核准人修哥等情(偵25392卷四第79頁),除核與證人即被告C13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剛谷公司之資訊部主管是另案被告邵世昱、研發部主管是另案被告陳建宏,設計部、客服部、企劃部及測試部、行銷部主管是被告C12,財務部及行政部主管是被告C13等相符,而可佐證被告C12僅係被告剛谷公司之處級主管,被告剛谷公司尚存有幕後老闆乙事外,亦可佐證於112年間勞健保早已投保在被告歐博森公司之被告C17,實際上仍兼任被告剛谷公司之資訊部核准主管,益見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同一集團之公司,方有部門主管可相互兼任情形,而存有更上層之集團決策者。
⒋下述對話紀錄亦可佐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為屬同一集團之公司。
⑴非供述證據80被告C14與鄭小旼之對話 C14與鄭小旼對話 對話人:C14與鄭小旼(後4碼為時間) 資料來源:C14手機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1/9/25-112/5/15 …… 112/5/15【註:112/5/15為週一,足認對話時間年為112】 C141310:是直接全部解散還是只有op我還沒確定、我只知道我的勞健保會被移出去等於被資遣、你那邊有更新的消息嗎 鄭小旼1311:Op解散、剛谷不知道還留不留、你不是掛歐【註:歐博森】嗎?、不算吧、我們就是從歐【註:歐博森】被轉到剛【註:剛谷】 C141312:我掛剛【註:剛谷】 鄭小旼1312:公司資歷還是延續年資、我們現在也是 C141313:你們現在要怎樣有消息嗎 鄭小旼1313:之後應該轉到雅幸【註:雅信】、還不知道確切消息、我只知道,金流後台硬尬又要改了、應該、很煩餒(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145頁) … C141317:我是說我的狀況 鄭小旼1318:你有什麼狀況?、你該有說什麼嗎?、剛 C141319:就勞健保、不知怎麼處理 鄭小旼1319:我們跟你一樣狀況、我們也是掛在剛【註:剛谷】、然後領歐【註:歐博森】的 C141320:不是,我們的勞健保會被移出 鄭小旼1321:那我們都一樣,只是被移去哪裡不知道(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146頁)
⑵非供述證據82C19手機記事 資料來源:C19手機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11/11/10 111/11/10 …… 8、部門聚餐要發會議通知《包含剛【註:剛谷】統編、歐【註:歐博森】統編、剛谷15樓總機、剛谷18樓總機、剛谷27樓總機、剛谷27樓面試、剛谷客服、剛谷傳真、剛谷公務機、翔谷辦公室、都心辦公室(18F)、核心辦公室(27F)》(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447頁)
⑶非供述證據編號95「三小咖」群組對話紀錄 來源:C19手機 對話人:C19(暱稱RURU,下稱C19)、C22(暱稱巧雯,下稱C22)、D18 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11/24-111/9/8 … 110/3/26 C221645:喔喔、話說會計師那邊改名,也要跑流程 C191653:我在想可能15樓改剛【即剛谷公司】吧、因為27樓之前也是歐【即歐博森公司】,後來改剛(偵24811卷三第390頁) C221654:喔喔、可是不適不讓那邊的知道剛 C191654:瞞不住了吧 C221654:而且也有人說,有些人會調回來18 C191655:我猜啦會想一個說詞,畫大餅 C221655:喔喔,也是有可能 C191655:他們的強項、要永流傳 C221655:(傳送貼圖) C191656:然後4月薪水要去咖啡廳拿、要租場地 C221656:(傳送貼圖)、所以到那時都不用上班的意思 C190000-0000:很厲害耶、然後換公司名那些、應該6月了 D181659:連裝潢都要拿掉歐【註:歐博森】 … 111/6/20 C191837:波尼主管以後是小蘭 D181838:靠北、我們放棄24樓的意思、割地 C191838:嗯嗯 C221839:所以24不歸我們了? C191839:對、應該是你主管搞到老闆不爽,老闆下令 D181840:嘖嘖、到處樹敵、但電子部的勞健保還在我們這、薪資也還在我們這(偵24811卷三第413頁)
⑷是依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及雅信公
司等公司之員工,有被相互調轉並可延續年資之情形,且被告C19就部門聚餐之會議通知對象包括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翔谷公司,並有公司辦公室相互轉用情形,益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為屬同一集團之公司。
⒌參以本案於112年5月25日發生搜索行動遭洩密情事後,係由
被告C17及另案被告陳進勝通知被告C14要求被告歐博森公司之員工不要進辦公室上班,且由被告C14指示被告歐博森公司之員工即被告C20,至被告剛谷公司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辦公室,搬走被告剛谷公司之電腦主機,加以滅證等情,有下述對話紀錄及被告C20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可按(見本院1273卷十第340至341頁),可見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屬同一集團之公司,方會由被告歐博森公司之員工為被告剛谷公司執行滅證行為。至被告C12等人及辯護人以因被告C12與被告歐博森公司之負責人為好友,被告剛谷公司之主管、員工才會去支援被告歐博森公司為由,抗辯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並非同一集團之公司,然另案被告邵世昱、陳建宏等人乃係長期同時兼任該2公司之重要主管職務,並非一時支援,遑論因支援而會有代租、共同或相互轉用辦公室,並將員工列於同一薪資表單之情形,是被告C12等人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應無可採。
非供述證據編號80、81被告C14與D01對話 對話人C14(暱稱「阿敏」,下稱C14)與D01(暱稱「Aileen承玲(星霈)」,下稱D01)(後4碼為時間) 資料來源:D01手機、C14手機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12/5/15-112/5/25 … 112/5/25 C141028:昨晚12點多龍【註:C17】打來 D011028:做啥 C141028:說今天要被查,所以要馬上關機(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331頁) D011029:我有聽到,啥 C141029:然後太夫人(C14稱係Inx,陳進勝)也打來 D011029:天啊、所以呢?現在呢? C141029:叫我讓歐【註:歐博森】的人人都不要進辦公室(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331頁) …
㈡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共同處理維護、營運LEO、THA、KU等賭博網站,而同屬九州集團旗下公司。
⒈依下述被告C15等人之證述及被告C15扣案手機內之「ON CALL
人員」值班表檔案,可知被告歐博森公司負責維護、營運KU賭博網站。
⑴證人即被告C15於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KUBET娛樂城
』是什麼樣的內容?)也算是博弈網站。」、「(檢察官問:這個博弈網站是誰負責開發的?)我有負責部分的開發。」、「(檢察官問:『KUBET娛樂城』裡面有出入金功能嗎?)網站有提供功能。」、「(檢察官問:所以這個對接上,要怎麼知道說錢有進第三方公司了你們網站上出現儲值金額?)透過API對接,這是一種應用程式介面協議去呼叫,會有相對應的介面讓我們去呼叫確認有沒有收到錢,我們在針對這部分去註記訂單是完成的。」、「(檢察官問:那出金也是透過這樣的方式?)一樣的方式。」、「(所以反而是你要去呼叫他們?)程式面就是兩邊互相呼叫」等語(偵24811卷一第110至111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到歐博森公司後,負責開發進行什麼新的專案?)開發KU的平台。…」、「(檢察官問:C14也是跟你一起開發KU嗎?)對,他有。」、「(檢察官問:在開發KU平台時,你們負責的項目怎麼分工?)我這邊是網站的開發,C14是資料庫的開發。」、「(檢察官問:這兩個的差別在哪?)我的部分主要是網頁,C14的部分主要是資料面的儲存,跟資料有關的。」、「(檢察官問:這是你當時的扣案手機內容,右方『在線會員監控人數統計』也是你當時在歐博森公司負責開發的KU資料嗎?)時間有點久,不太有印象。…」、「(檢察官問:『在線會員監控』是什麼東西在線的會員?)應該是網站的會員。」、「(檢察官問:是你剛剛講的KU嗎?)是。」、「(檢察官問:當時警方在你手機內發現『ONCALL人員值班表』,這部分是什麼東西?)系統營運產生BUG有問題的時候,要有人負責處理。」、「(檢察官問:什麼系統?)這是KU。」、「(檢察官問:承前提示,左方綠色部分有很多表格分類,有『KU真人』、『KU平台』、『金流第三方』,後面有員工的暱稱代號及聯絡Skype的方式,這部分是你們針對KU平台的開發維運的值班人員表嗎?)這是KU的研發值班人員表。」、「(檢察官問:所以你們會去這些分工負責是嗎?)就是依照功能去做不同區分。…(檢察官問:承前提示,左邊『金流第三方』、『金流其他』的部分有一個值班人員,所以KU網站去串金流的部分也是會由你們負責營運維持開發嗎?)我們這邊負責金流的部分串接儲值,這是功能開發的部分,因為玩遊戲都要儲值。」、「(檢察官問:你們平台遊玩去儲值及兌換的法定貨幣是什麼?)我們只是依照需要串哪一個第三方服務去串,實際貨幣是依照第三方服務那邊去決定。」、「(檢察官問:你說的第三方服務是你剛剛提到的?)就是可能像中國大陸就是用人民幣。」、(檢察官問:當時警方有問你儲值的幣別,你說是人民幣,比值是1比1,是否如此?)是。(檢察官問:警方問你kubet娛樂城的會員都是哪些國家的人,你說大陸、越南、泰國這些國家的人,是否如此?)是。」、「(檢察官問:當時在你手機內有發現『績效表』,還有各個歐博森公司人員的績效的原因,這個『績效表』是在紀錄什麼事情?)績效的評估。
…」、「(檢察官問:承前提示,這個績效表一樣是照組別去分組,有『金流』、『真人』、『平台』,分別是指什麼?)這個是人員的組別。」、「(檢察官問:你是第一個『謝X青』嗎?)是。(檢察官問:所以你負責的平台是你剛剛講的KU嗎?)是。」、「(檢察官問:下方的『DB』、『金流』、『真人』,分別是指什麼?)『DB』是指KU的資料庫,『金流』是指KU串的金流,『真人』是指KU真人。」、「(檢察官問:什麼是KU真人?)就是跟遊戲串接的。」、「(檢察官問:什麼遊戲串接?KU真人是一種遊戲玩法嗎?)從第三方遊戲串接的。」、「(檢察官問:現在問你的是真人,不是金流?)遊戲也有第三方的遊戲。」、「(檢察官問:真人是指你剛剛所謂的第三方?哪一個第三方?)第三方遊戲有很多家,國外有一些很大的平台,會去跟他們串接。」、「(檢察官問:【112年5月26日C15偵訊筆錄第9頁】這部分是你當時具結證稱的內容,(檢察官問:你『什麼是真人彩票?』,你說『「那個算是遊戲的一種,就是真人的百家樂,看得到荷官在發牌的』。是否就是你剛剛所講『真人』的部分?)對,因為一般外面第三方的遊戲,真人就是會有像百家樂這樣的荷官發牌的遊戲。」、「(檢察官問:真人百家樂的部分,你們公司負責維運或開發什麼?)開發串接他們的遊戲。」、「(檢察官問:真人連線的畫面嗎?)就是讓境內平台可以進去玩這個遊戲。…」、「(檢察官問:警方在你扣案手機內發現一個『K紅包雨活動需求文檔』,『K』是指什麼?)就是指KU的需求。」、「(檢察官問:當時你手機內為何會有KU活動的文檔?)因為我曾經負責過KU的開發。」、「(檢察官問:這個資料是誰給你的?)主管陳進勝給我的。」、「(檢察官問:陳進勝當時給你KU活動的文檔做什麼用途?)當然是開發需求。」、「(檢察官問:當時KU是有什麼新的開發需求?)就如畫面所顯示的『紅包雨活動』需求文檔。」、「(檢察官問:所以是KU要辦新的活動,請你們幫忙設計發想?)主管陳進勝交付需求文件給我們,我們針對這個需求文件內容活動去做開發。」、「(檢察官問:『K紅包雨的活動』主要在開發什麼?要怎麼去吸引玩家?)時間久,我有點忘記了,基本上就是以那個文件為主。」、「(檢察官問:承前提示,下方『涉及端口』,這個端口就是你剛剛講你負責開發的端口嗎?)這個其實只是指PC版、手機版、APP版而已。(檢察官問:是否是開KU會有分成三種登入方式?)就像你會有PC,會有手機,也會有APP去操作,只是針對設備的不同種類。」、「(檢察官問:『原生APP』是什麼意思?)原生就是指iOS的APP或Android的APP。…」、「(檢察官問:【C15扣案手機內容(K-泰站相關內容)】,『K-泰站』是什麼意思?)泰國語系。」、「(檢察官問:所以這部分是在講在KU的泰國站要註冊會員的部分嗎?)以需求畫面看起來,是註冊的一些驗證需要的資料流程。」、「(檢察官問:下方『主要功能』,就是所謂會員註冊提款專區,會員註冊銀行卡戶名驗證,所以這個註冊會員是要綁定實體銀行帳戶嗎?)是,以這個需求上面如果有的話,我們會開發這個功能。…」、「(審判長問:歐博森公司你說你有開發維護KU網址,歐博森公司除了KU網站這個營業項目以外,還有無其他營業項目在獲利?)這部分是專案的部分,我只有處理KU而已,我在歐博森公司就是開發KU的部分。」、「(審判長問:有無其他工程師在處理其他網站?)據我所知沒有,因為我的部分接觸到的都只有KU。」、「(審判長問:
所以你們主要獲利就是KU,是否如此?)就是在開發KU的相對應的程式代碼。…」等語(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312至349頁)。
⑵證人即被告C1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妳在歐博森負責KU的什麼?)一樣是資料庫。」、「(檢察官問:
跟妳一起負責KU的同事有誰?)C15,負責KU前端,工作內容不太清楚。」、「(檢察官問:妳負責管理KU的什麼內容?)他們存進來的內容,應該是一些遊戲資料,詳細我不記得。」、「(檢察官問:妳負責開發的KUBET博弈網站資料庫,主要在哪邊上架?)據我所知沒有在台灣,在何處我沒有記。」、「(檢察官問:【C14112年5月26日警詢筆錄第6頁】主要為越南、泰國、中國,是否如此?)是…」等語(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312至349頁)。
⑶證人即被告C17於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歐博森產品
?)賣軟體,還有接案開發。軟體內容我知道的是一個線上遊戲的網站,它的網站名字叫KU。」(偵24810卷第117頁)。
⑷是依被告C15、C14、C17上開證述,足見被告歐博森公司之主
要業務係負責維運KU賭博平台。又依被告C15扣案手機內之「ON CALL人員」值班表檔案內容(見高市刑大警卷一第541頁),顯示被告歐博森公司研發部人員,須擔任「平台遊戲」、「金流第三方」、「金流其他」、「DB【KU平台】」、「KU真人【前】」、「KU真人【SERVER】」等項目的值班工作,且其上載明「如果以上值班人員聯繫不上,可以協助處理的人員」即「Inx(陳進勝)」、「Arvin(C15)」、「阿敏(C14)」等情,核與被告C15上開證述相符,益徵被告歐博森公司確負責維運KU賭博平台,且被告C15、C14等人有所參與,渠等在主觀上亦明確知悉參與賭博及洗錢(按「金流第三方」乙事,顯然係以第三方收付方式掩飾賭博金流之來源、去向)犯行。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共同處理維護、營運LEO、
THA、KU等賭博網站。⑴自被告C13扣案之另案被告邵世昱硬碟內,可發現被告C16曾
於103年2月10日(即西元2014年2月10日)將主旨為「Oscan掃描TS777網站報告」、內容為「1/24以免費版本O-scan掃描ts777.net產出報告,發現高風險弱點兩大類共六項,低風險點十項,請參閱附件」之電子郵件,寄送予另案被告邵世昱,且「ts777.net」網址經警方測試連線係自動連線至LEO賭博平台等情,有上開郵件及測試連線網頁畫面截圖附卷為證(見偵24811卷二第10至11頁),可見被告剛谷公司有處理LEO賭博平台之維運事宜(按被告歐博森公司於103年間尚未成立)。且依下述對話紀錄亦顯示對話紀錄提及之「k」(即KU賭博平台)及「ts」(即LEO賭博平台)係由同一集團所屬部門或公司所維運,方會有集團上層給予所屬員工即被告C14等人之比較壓力問題。非供述證據80被告C14與鄭小旼之對話 對話人:C14與鄭小旼(後4碼為時間) 資料來源:C14手機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1/9/25-112/5/15 111/9/25 C141542:他們會擋阿、都一樣,有上面壓力,而且k還有ts壓力、會一直被拿來比 鄭小旼1547:我們現在也有另一邊的壓力,不然不會什麼都拿那邊來看功能 C141549:Op【註:OnePaid】跟無敵【註:無敵網】根本是不同性質(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143頁) 鄭小旼1550:我說的是另一邊是k和ts、不過op也有(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143頁)
⑵經警自被告C13所有「ivychang0000000il.com」、「mma1400
000000il.com」等google帳號登入之雲端硬碟內,搜索發現歐電腦桌面資料_00000000資料夾中萬付通API商家資訊資料夾內「API線上申請_新增正式防火牆資料夾檔案」之內容,顯示「施洛芬」、「熊品專賣」、「專職速配」、「嘉年華樂園」等多個API商家申請之防火牆目標IP,均為「119.81.
XX.XX」網段,而該IP網段服務經警查詢係由登記於新加坡之SoftLayer Technologies公司(下稱SoftLayer公司)等情,有上開檔案畫面及IP位址查詢畫面截圖在卷為證(見偵24811卷二第9頁),可見被告剛谷公司之API商家客戶有異常租用國外IP服務情形(蓋被告剛谷公司之API商家客戶絕大多數為臺灣客戶,豈會有於同一時期提出申請之多個商家租用相同網段國外IP服務之情形)。復經警自被告C13扣案之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硬碟內,以關鍵字「119.81」搜尋發現存有SoftLayer公司(nore0000000tlayer.com)於105年10月3日(即西元2016年10月3日)寄給被告歐博森公司(NotificationHowho0000000stseed.com)之電子郵件,其主旨為:「[SoftLayer Event] ID:00000000 - SCHEDULED MAINTENANCE…」(翻譯: [SoftLayer 事件] ID:00000000 -排程維護…),內容為「:/ Event Description /On 4 October 2016, at 13:00 UTC, engineers willbegin workin
g on a non-disruptive upgrade of the firm、/ Items Associated With This Event /、Item ID | Hostname | Public IP| Private IP | Item Type、00000000 | Alpha17.RealAlpha.com | 119.81.249.114 | 10.111.50.132 | Virtual Server…」(翻譯:/ 事件說明 /工程師將於 2016 年
10 月 4 日 13:00 UTC 開始對韌體進行無中斷升級。、/與此事件相關的項目 /、項目 ID | 主機名稱 | 公有 IP| 私有 IP | 項目類型、00000000 | Alpha17.RealAlpha.c
om | 119.81.249.114 | 10.111.50.132 | 虛擬伺服器…)等情,有搜尋畫面及該電子郵件截圖附卷為證(見偵24811卷二第11頁),可見被告歐博森公司亦有向SoftLayer公司租用「119.81.X.X」等網段,作為架設虛擬伺服器等目的所使用;又經警自被告C13扣案之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硬碟內,以關鍵字「SoftLayer」搜尋發現存有108年5月至109年2月等期間之多筆SoftLayer公司帳單電子郵件資料,且109年2月之帳單並顯示「TS OTP」使用SoftLayer服務費用為NT$112,621(偵24811卷二第11頁),是被告歐博森公司租用上開網段供TS賭博網站所使用,顯然亦有參與TS賭博網站之維運。
⑶自被告C13扣案之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硬碟內,存有建立日期
109年12月1日、檔案名稱「集團使~1.XLS」之檔案,其內所載網址包含mball.tf77.net(體育)、…td55.net(首頁)、tf77.net(首頁)、th777.net(首頁、無頁面)、tha7.com(首頁、轉導)、tha7.net(首頁、無頁面)、ti777.net(首頁、轉導)、ts.bet112.net(首頁、無頁面)、ts.cq588.net(首頁、無頁面)、ts.gdf33.com(首頁、怪怪的)、ts.ka11.net(首頁、無頁面)、ts.sd313.net(首頁、怪怪的)、ts777.net(首頁、轉導)、tx.bet665.net(首頁)、tx1111.net(首頁、轉導)…、xs66.net(首頁、無頁面)、yu66.net(BET廣告頁)等情,有該檔案畫面截圖在卷為憑(見偵24811卷二第13至14頁),是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確屬同一集團之公司,且應有共同維運LE
O、THA等賭博平台情形,故而會由該2公司之共同處級主管即另案被告邵世昱持有與LEO、THA等賭博平台有關網址之上開檔案,並將檔案名稱命名為「集團使~1.XLS」。又上開硬碟內並存有下述電子郵件,有該等郵件畫面截圖附卷為證(偵24811卷二第14至15頁),可見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共同所屬人員(如另案被告邵世昱、陳進勝及被告C15、C
17、C16等人)及各自所屬人員(如被告C23)均知情並有參與維運TS、KU等賭博網站之行為,且以香港RICH TOP公司名義所租用之網路服務有供作TS、KU等賭博網站所使用,益徵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有共同維運TS、KU等賭博網站情形。
①傳送時間為109年9月4日,寄件人為被告C16,收件人為另案
被告邵世昱,副本收件人被告C23,內容為「CI_16081是Cloudflare CDN 400個域名月租費(8/26~11/25)金額120,000.03美金,項目是Cloudflare CDN服務費用,用途真人聊天室、真人遊戲、彩球聊天室、KU首頁網站服務、NBB新專案、客服服務、TS大球、TS首頁、KU首頁、小球聊天室、3D遊戲使用,請協助刷卡付款」,附件檔名為「CI_RICH TOP ECLIMITED_16081.pdf」。
②傳送時間為109年1月9日,郵件訊息來源為被告C17,收件人
為另案被告邵世昱,副本收件人為被告C17等人,內容為「集團需求-TS繁體測試站域名清單申請,詳細內容如附件,再請撥冗…核簽,謝謝(Dragon已經簽核)」。
③傳送時間為109年9月28日,寄件人為陳世昌,收件人為邵世
昱,副本收件人為另案被告陳進勝、被告C15、C17、另案被告蔡炯賢及呂逢賓等人,主旨為「OKU.IM聊天室(簡/繁/越)2020/09/29上版申請」,內容為「附件為申請2020/09/29
KU IM聊天室(簡/繁/越)上版申請文件」。⑷被告剛谷公司經檢警通訊監察發現該公司於111年6月21日有
連線至「LEO」(網址包含:fa77.net、ga77.net、iju888.
com、iju888.net、wa777.net、www.fa77.net、www.ga77.n
et、www.iju888.com、www.wa777.net)及「THA/博弈」(網址包含:itx5588.net、td55.net、tx.jb55.net、tx.id5
5.net、ag.tc88.net、ag.ce888.net),於111年6月22日有連線至「LEO/博弈」(網址包含:ts.an77.net、iju888.ne
t、www.ga77.net、www.iju888.com、www.wa777.net),且經警測試連線www.ga77.net、www.wa777.net及itx5588.net等網址,其連線網站分別為LEO賭博平台、THA賭博平台,並經警測試連線ag.tc88.net、ag.ce888.net等網址,其連線網站為THA賭博網站管理網之繁體、越南版登入畫面等情,有非供述證據編號18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監字第195號通訊監察期中報告附件即通訊監察資料及測試連線畫面截圖在卷為憑(偵25337卷一第133至147頁),亦可佐證被告剛谷公司有維運LEO、THA等賭博網站之情形。⑸自被告C13扣案之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硬碟內,存有下述①至③
電子郵件,且經警就下述①郵件所載「網址wc555.net」測試連線,係連線至THA賭博平台歷史頁面,有該等郵件及測試連線畫面截圖附卷為證(見偵25392卷四第282至284頁),是依上開電子郵件記載內容及上開警方測試連線結果,亦可佐證被告C16、C17知情並參與THA或KU、TS等賭博平台之維運,以香港RICH TOP公司租用之雲端服務並有作為KU賭博平台所使用,且被告歐博森公司除維運KU賭博網站外,亦有維運THA、TS賭博網站之情形。
①寄件人為被告C16,收件人為另案被告邵世昱,主旨為「11月
網工加班人員表」,內容為:記載(歐博森公司)網路管理部吳進億、呂逢濱及另案被告蔡炯賢等員工,於108年11月間就備註欄記載「查修wc555.net問題」、「查修Vipiron視訊流量影響效能問題」、「設定集團備用域名…」等事項,進行加班工作之表單。
②寄件人為被告C17,收件人為另案被告邵世昱,主旨為「2020
.01系統部門加班人員時數」,附件內容為(歐博森公司)系統管理部陳衍溢等員工於109年1月間就「KU大維護協助」、「TS小球,實體主機有記憶體異常,虛擬機,進行更換作業」等事項,進行加班工作之表單。
③收件人為另案被告邵世昱,內容為「Google雲主機7月帳單,
總金額118,936.54美金,用途:真人視訊使用寬頻、真人遊戲、彩球聊天室、KU首頁網站服務、客服服務、金流服務及3D遊戲頻道使用」等,附件為「0000-00-00 Richtop EC Limited….pdf」。
⑹依被告C14、C15手機內扣得之非供述證據編號146之「K│紅包
雨活動需求文檔」(高市刑大警卷九第311至344頁),顯示:「需求目的:豐富平台活動,以此增加會員活躍度」、「涉及站點:K全站」、「需求圖檔:先參考『K簡ART』等指示,紅包雨的入口設定示意圖為LEO博弈網站手機版及PC版的右上角,該畫面截圖均有「KU真人」、「KU體育」、「彩球」、「3D電子」等博弈項目,且有「存提」、「帳務」等出入金功能之操作欄位等內容,可見掛名或曾掛名被告歐博森公司,並在被告剛谷公司辦公室上班之被告C14、C15等人(參見被告C17上開「C13是發薪水的財務,是歐博森的財務,她掛名在哪裡我不知道,但我們薪水是透過她。C14和C15是研發部人員,他們應該是歐博森,其實掛名在哪邊我不很清楚」、「(C13、C14、C15辦公室都在33樓?)C13是在18樓、C14跟C15辦公室應該是在27樓」、「(27樓是剛谷公司辦公室?)是」等證述),有參與LEO、KU等賭博平台之維運,亦可佐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有共同維運該等賭博平台情形。
⑺參以依臺中市刑大於112年5月25日搜索剛谷公司位於臺中市
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2、3、4、5辦公室所扣案之新進人員甄試表(偵24811卷一第159至164頁),顯示:應徵者陳俊忠之主管評語欄記載「賭博相關」等語,應徵者陳妍廷之主管評語欄記載「賭博特效質感佳」等語,應徵者張宇涵主管評語欄記載「博彩相關設計」等語,應徵者邱巧童主管評語欄記載「博彩相關經驗」等語及應徵者林庭安主管評語欄記載「六年賭博經驗」等語,益徵被告剛谷公司有維運賭博網站(如LEO、THA、KU等賭博網站)情形,方會以「賭博」、「博彩」作為對外徵選員工之重要考量事項。⒊另依下述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共同處長
級主管另案被告邵世昱,及於該2公司均兼任一定職務之被告C17等人參與維運KU、TS等賭博網站平台之行為,亦得證明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有共同維運KU、TS等賭博網站平台之情形。
⑴非供述證據編號55被告C17手機對話紀錄1 資料來源:C1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對話人:被告C17(「Dragon」,下稱C17)、「ARay」與邵世昱(「jerry」,下稱邵世昱)(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10/11/17-111/8/17 110/11/17 ARay1755:報告:16:23新廳C區(彩球彩9)專線有切到公網,Yihong【註:C16】回報是:線路商增加酷龍到香港專線作業不甚,造成到香港的部分路由錯誤影響服務,已請線路商復原,會再另外安排接線作業時間,目前確認專線OK需要做切回專線的動作,這部分需要在飛飛彩彩回報下嗎,影響範圍:影像畫面7-8秒時間……(偵36215卷一第43頁) 邵世昱1758:嗯,跟他們確認要不要接回 ARay1758:好的 110/12/7 邵世昱1754:請問專線改公網是指連到該主機的IP需要更換嗎?請問哪位KU工程師可以協助確認呢?(偵36215卷一第43頁) ARay1758:我這邊協助Yihong確認下,處理器是硬件管理的機器,照之前的配合方式應該是硬件,會先提供處理器對應專線的IP,然後提出申請單開通外網,我和Yihong確認下這流程 邵世昱1759:那個不識自動會切換?還是他們是要事先轉到公網? 邵世昱1802:那應該是要找Sam【註:蔡炯賢】,你跟他說一下 Aray1802:好的 110/12/23 ARay1748:報告:酷映Carter今日有申請VN主播20位轉碼設定,目前配置:TW(台):100位/VN(越):55位,會在多20位/PH(菲):40位/TH(柬):40位(偵36215卷一第44頁) … 111/8/11 ARay1034:小球反映的問題:報告:1.我們今天沒有變動小球的串流、2.當下我這邊和Fred去看VN TW線路,手機是有畫面的,但是我這邊看到的畫面,首開會久一點,有的大約4-5秒畫面才顯示、3.在和Fred分析畫面的時候,突然就沒畫面,連正常PC畫面都異常,源頭有告警,確認是網路有做15800有做Reset,這邊動作將小求所有發送推全部推流一次,就都正常了。 邵世昱1036:你有全部做推流重送,有跟義弘說嗎? ARay1037:是畫面有問題YH找我確認 邵世昱1037:嗯 邵世昱1038:"IT-Yihong【註:C16】:今天5:30~7:00進行網路設備升版,8:13分,summer反應繁站跟越站手機版的所有視訊沒有畫面,確認當時畫面正常,可能是客服測試手機問題,9:03分PC畫面中斷是查修過程清除連線造成(偵36215卷一第46頁) … 111/8/17 ARay1745:報告:1.酷映TW入口畫面有進入,但畫面不會轉發各地,請Carter請主播先使用其他地點入口(先不影響上播為主)、2.TW入口不會轉發各地,目前驗證推流到VIP IP無法溝通,已通知網路查看,以上、目前VIP IP已通,我們會再推流驗證下,詳細原因待網路回覆 邵世昱1747:嗯 ARay:報告:目前問題原因已知道,已和Yihong同步目前TW入口已正常,有請Yihong再幫忙回覆下對Carter(酷映)說法
⑵非供述證據編號55被告C17手機對話紀錄2 資料來源:C1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對話人:被告C17(「Dragon」,下稱C17)、被告C16(「Yihong」,下稱C16)(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11/4/25-112/5/15 111/4/25 C171446:Hi Yihong【註:C16】,請問你們真人主播後台的帳號仍會使用嗎?(偵36215卷一第47頁) C161446:會,需要調整線路 C171446:好的 111/5/1 C161549:香港SSLVPN開放權限就可以,對嗎? C171549:是的 C161413:設定好了 111/6/14 C171215:Hi Yihong,請問你今天有帶richtop的章嗎?有報價單需要蓋章(偵36215卷一第47頁) C161216:有,在33樓 111/11/17 C161937:請問你有Azure跟softlayer帳號嗎?需要請你申請這兩家新加坡雲主機讓我測試到印尼銀行速度、Ubuntu/2 core/8G memory/50G HDD C171945:我確認一下,應該有 111/11/18 C161308:Momo要求查內部IP主機資訊 C161308:10.101.174.30、10.100.25.18、10.130.0.71、10.100.2.23、10.100.25.12、10.100.20.219、10.100.25.105、10.100.26.12 C171354: 10.101.174.30日本工作機、 10.100.25.18File Server(小球上版使用)、 10.130.0.71越站平台DMZ01-04的VIP、 10.100.2.23簡站平台DMZ01-04的VIP、 10.100.25.12 Jenkins上版使用(OBSDC01)、 10.100.20.219 SSLVPN IP、 10.100.25.105 HK AD05(OBSDC01)、 10.100.26.12 HK EPO Server(OBSDC01)(偵36215卷一第49頁) …… C171357:root/kFdrblUxP2WM C161358:謝謝,主機資訊在請你提供給Momo(偵36215卷一第48頁) 111/11/28 C161007:目標host/pip/port HKTHLVPNT0013/10.143.14.15/6379、時間:11/25,11/26,11/27的19:40~20:10,10:40~11:10,情況:世界盃期間賽末點聊天比較頻繁想觀察下網路流量是否都還是可以承受範圍,這邊監控看高峰時約5MB/秒,但不確定數據準不準確(偵36215卷一第48頁) C161007:"IT-Yihong:你要查主機網路介面使用的頻寬,對嗎?"、"欸~中序~卡特:是的沒錯" 111/11/30 C161557:好、請問昨天提到的主機清單何時可以提供? C171624:印尼站的今天會提供給你,TS備援的部分還要在估算一下(偵36215卷一第49頁) 111/12/1 C171522:Hi Yihong,目前新加坡有測試區的只有TS的測試區,請問印尼站測試區主機是一樣放在這區嗎?還是會再另外建一個印尼站用的測試區出來?(偵36215卷一第50頁) C161524:我再問Jerry【註:邵世昱】意見 C161615:會再寄送設備到新加坡機房建置印尼站測試區 C171622:請問這會是在KU那邊嗎?(偵36215卷一第50頁) C161623:對,不跟TS共用測試區(偵36215卷一第50頁) 112/5/15 C171631:Kui需要我們列舉一下需要轉到雅信的有哪些服務(以及使用者是誰)以及確認一下是否已經有這些服務(偵36215卷一第51頁) C161632:我目前是愛國機房機櫃跟線路,用途是31站服務
⑶非供述證據編號55被告C17手機對話紀錄3 資料來源:C1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對話人:C17(「Dragon」,下稱C17)、邵世昱(「Jerry」,下稱邵世昱)(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11/4/14-112/5/26 111/5/4 C170041:Jerry,附上工作項目111/05/03 電子部人員與PC等設備已搬移至24F,原先加入DB本機FW阻擋VPN來連RDPport5978(block IP 10.100.20.252),因DB人員目前操作是用VPN直連,故先拿掉阻擋,已請DB人員評估調整作法與申請只透過跳板機連線(含軟體mRemoteNG申請),今日有請Justin再次與Sam【註:蔡炯賢】那邊詢問留下的意願,Sam【註:蔡炯賢】那邊考慮中,回覆是最晚下週會給答覆、另外24F的會議室,有三間會改用我們的PC,另外有一間只有放電視和一張四人桌的小會議室以及一個開放空間用布幕的地方,這兩個是否也都需要放PC?(偵36215卷一第54頁) 邵世昱0047:這個跟它們確認 C171836:jerry,以下是6月會到期的域名和憑證,會在續約一年期 KU6月份到期域名*86,萬用憑證*73 TS6月份到期域名*107,會在通知審計部協助續約(台版異步) TS6月份到期域名*95,萬用憑證*11(域名中信卡續約)(偵36215卷一第52頁) 111/5/25 C170003:目前剩7個Domain,真人和NBB都有提到有新的ICP Domain的需求,這樣會不夠 邵世昱0003:是ku還是非ku?、你那邊有要自己申請? C170008:NBB不指定,真人的沒提供名稱這我再確認是否需要KU開頭的(偵36215卷一第53頁) C170009:如果我這邊申請要再找一下有這種服務的廠商 邵世昱0010:我沒意見,你們誰申請都可以 C170010:好的,我再跟義弘那邊協調 …… C171143:Jerry,請問上次提到Sam【註:蔡炯賢】轉剛【註:剛谷】的事(註即111/5/4Sam【註:蔡炯賢】那邊詢問留下的意願),是請Ivy【註:C13)那邊協助下月開始轉過去嗎?(偵36215卷一第54頁) 邵世昱1635:你跟Ivy那邊說(偵36215卷一第54頁) 111/5/26 邵世昱1906:ICP的事後來怎麼樣了? C171914:有請Yihong【註:C16】協助購買50個網址 111/8/2 邵世昱0113:你都知道要找我講了,你們做是怎麼會去找一個工程師討論、一件拆分越南站,這麼大的事,結果是他【註:參下面對話,指C16】在決定,我真的會昏倒 C170115:我再和義弘詢問相關事情 邵世昱0115:這種事本來就是你們兩個喬好做法,下面的人follow就好了,現在這種狀況,萬一真的出狀況了,我去問義弘他們,他們說他們不知道這個狀況 111/8/3 C170025:Jerry,附上工作項目111/08/02 因應08/11大維護加的網路維護,與Yihong討論確認設定明日會先調回打通VLAN的狀態,可以在大維護前進行平日搬移的動作,已經列好第一批需在平日/大維護搬移的主機清單,下周一會開始進行主機搬移 硬體OTP各準備50支給B和K站【註:參B和K站應係指KU,BetB,Bet9等賭博網站之縮寫】,已準備完成,已經請廠商再報價200支硬體Token Exchange升級作業,已建置中繼所需Windows2016與實際最後Windows2019兩台主機,上週因微軟人員確診延後,時程延至這禮拜三、四與下禮拜三、四進行升級作業。(偵36215卷一第55頁) 111/8/11 邵世昱1752:我們自己存了這麼久這麼多次也沒有發生過問題 C171752:對阿,也只有這次有收到反映這個問題 邵世昱1753:我們之前的設備款,每次至少有3-5千萬是給現金,廠商從來沒有反映過這個問題 邵世昱1755:我知道公司這塊是很注意的,所以我不認為會發生這種問題,而且我們自己點後也是用防偽的點鈔機再點過一次 C171856:這個我也是覺得不太可能 111/9/8 C171504:Jerry,請問集團那邊應該沒有人有請GoDaddy買kubet.net吧?GoDaddy那邊回說有其他人也在問要買kubet.net這個Domain,另外,kubet.tv也先請他在最高10,000美金內交涉嗎?(偵36215卷一第56頁)
⒋復參以自被告C12扣案硬碟或隨身碟採證取得下述證據顯示之
內容,除可佐證LEO(即TS)賭博網站係由九州集團所維運,且該賭博網站之管理網係以ag為開頭,及「高鐵」係九州集團幹部職稱,以及九州集團與其經銷商共同分潤賭博網站盈利外,亦可證明被告C12及被告剛谷公司前登記負責人即被告C11、股東另案被告陳麒幃、被告歐博森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C26、雅信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曾桂蘭均有參與九州集團賭博網站之維運,且被告C12於99年間九州集團成立之初即加入九州集團,並於積極參與九州集團之期間,取得成立被告剛谷公司之資金而成立被告剛谷公司,且於被告剛谷公司成立時即招攬被告C15、C14、C16及另案被告邵世昱、陳進勝、陳建宏、蔡炯賢等人入職該公司,益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均為同一集團即九州集團之公司,且九州集團確係維運LEO等賭博網站之集團。
⑴多張104至105年載有「TS旗艦館全新上線,奢華享受盡在九
州」、「天天玩九州」等標語之日本女優真人荷官照片(見偵38610卷九第240至279頁),及108年至109年註冊之「TSGame limited」國外註冊證明書照片(見偵38610卷九第283至287頁)。
⑵102年7月至8月間被告C15、C14、C16及另案被告邵世昱、陳
進勝、陳建宏、蔡炯賢等人之由被告C12於用人單位欄簽名之被告剛谷公司聘用通知書截圖(見偵38610卷九第289至307頁)。
⑶104年(即西元2015年)間「到職日:0000-0-00、NO:2、姓
名:阿修、職稱:經理」之EXCEL薪資表單截圖(見偵38610卷九第308至309頁)。
⑷載明「2015年九州旗艦館開幕VS九大暗黑女神蒞臨」、「201
6百變荷官性感服裝秀」等文字之「1125活動花絮Event Highlights.docx」文件檔案截圖(見偵38610卷九第311至313頁)。
⑸敘明「年後(1月29日)【按此日期應指2012年1月29日】我
與其他兩位同仁(大胖&阿傑)至馬尼拉成立在菲的客服部」、「我進公司到現在已快三年」等語之「工作報告_達比【按達比應指被告C12】.doc」文件檔案截圖(偵38610卷九第160頁、第317至321頁)。
⑹內容含有99至100年間九州集團臺籍會員資料之「會員審核」
、「活動(中獎會員)」表單截圖(偵38610卷九第533至621頁),及記載上百名以上臺籍會員資料之「會員資料名單」表單列印本(偵38610卷十第37至63頁)。
⑺內容記載「公司後台(包含T1類)-公司、五級、會員,報表
部分-將遊戲中的(視訊類)…」、「儲值後台類:2.紅利商品訂單-活動訂單與一般商品訂單分開」等文字之「待辦事項(較急迫)」表單截圖,及內容記載「5PK*17PK」進入後一個顯示九州,一個顯示TS」、「…主管答覆:須統一改為九州…」等文字之「高鐵待辦事項」表單截圖(見偵38610卷十第5至6頁、第7至9頁【上次修改檔案系統的日期為「26/01/11」,偵38610卷九第177頁】)。
⑻記載就是否有意願前往菲律賓工作乙事而徵詢「(客服組)
達比」、「(金流組)青紅燈」、「(金流組)月檸檬」、「(金流組)小貓咪」「(金流組)阿密特」「(金流組)CANDY」等職員意願之客服部表單截圖(偵38610卷十第29頁,【上次修改檔案系統的日期為「27/05/11」,偵38610卷九第182頁】)。⑼記載多個入金帳戶包括「台中<白金14入>(蘭)」等帳戶及
餘額、多個出金帳戶包括「C(網)新光<益福>D」、「C(網)新光<孟修>E」、「國泰<麒幃>」等帳戶及餘額之各班交接餘額表單列印本,記載多個入金帳戶包括「(C15)彰-(曾*蘭)」、「(C14)台中-(曾*蘭)」等帳戶之說明資料列印本,記載多個出金帳戶包括(網)新光<益福>D」、「C(網)新光<孟修>E」、「國泰<麒幃>」等帳戶之出金數額總表(偵38610卷十第219至220頁、第225至226頁、第229至232頁【上次修改檔案系統的日期為「12/05/11」,偵38610卷九第185頁】),⑽記載「九州滿一歲囉!」、「本年度紅利點數需在2010年12月
31日..」等文字之九州活動檔案截圖(見偵38610卷十第281頁、第255至360頁)。⑾記載多個九州集團所使用「親愛的金級會員您好:感謝您對
九州娛樂城的支持,即日起您專屬的儲值帳號更改為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銀行代號:013)戶名:C26帳號:0000-0000-0000使用此專用之收款帳號,您將享有更快速便利的儲值與兌換,若有不便敬請見諒」等帳戶資料內容之「show0527.doc」檔案列印本(偵38610卷十第391頁、第361至436頁【上次修改檔案系統的日期為「09/08/11」,偵38610卷九第193頁】)。
⑿記載供多個九州集團所使用「金九級、新光銀行…、戶名:C2
6」、「尊龍會員1、國泰世華…、戶名:孫偉智」、「尊龍會員2、國泰世華…、戶名:巫國鈺」、「萬芳彩球、台新銀行…、戶名:蔡明霖」、「白金2級、新光銀行…、戶名:C11」等帳戶資料之「水產表-l-17-A3.docx」截圖(偵38610卷九第194至196頁,上次修改檔案系統的日期為「21/01/11」)。
⒀記載「1.凡是經由您的專屬會員入口網站(bb5x.ts777.net
)所申請加入之會員帳號皆為您所下屬的會員。」、「2.請由管理階層專屬網址(ag.ts777.net)登入您的子帳號,方便管理您的會員以及查看帳務」等文字之「╡╣▒└╝s~1.DOC」檔案列印本(偵38610卷十第437頁【上次修改檔案系統的日期為「11/05/11」,偵38610卷九第196頁】)。
⒁記載「升遷推薦表」、「單位:遊戲客服、姓名:陳麒幃」
等文字之「C06.docx」檔案列印本(偵38610卷十第445頁【上次修改檔案系統的日期為「13/01/11」,偵38610卷九第200頁】)。
⒂記載「員工當月考績評核表」、「部門:遊戲客服、職務:
組長、姓名:達比」等文字之「C07.docx」檔案列印本(偵38610卷十第447頁)。
⒃記載經銷商得按盈利數額取得一定比例盈利之「盈利傭金」
(按即由經銷商與九州集團分潤盈利),並在一定條件下得獲取推廣獎金之「九州經銷商辦法」檔案列印本(偵38610卷十第449至452頁【上次修改檔案系統的日期為「24/05/11」,偵38610卷九第202頁】)。
⒄記載包括「8886作業:目前剛接任高鐵…很多東西都沒學習到
…【8886維】」等內容多位九州集團員工心得分享資料之「8868-小貓咪.docx」檔案列印本(偵38610卷十第507頁、第453至513頁【上次修改檔案系統的日期為「06/03/10」,偵38610卷九第203頁】)。⒌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為屬同一集團之公司,且
依憑上述證據足認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有共同維運KU、LEO、THA等賭博網站情形,是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同屬維運KU、LEO、THA等賭博網站之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亦堪認定。
被告剛谷公司有以OP系統串接九州集團所屬賭博網站而處理該等賭博網站金流。
㈠被告剛谷公司開發上線之OP系統,係向玉山銀行、第一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華南銀行、台新銀行、臺企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合庫銀行、元大銀行、土地銀行等多間銀行(即合作銀行)申請金融帳戶(即實體帳戶),並與合作銀行及全家(全網行銷,收款後匯入剛谷公司台新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OK(來來超商,收款後匯入剛谷公司華南銀行帳戶)、統一(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後匯入剛谷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萊爾富(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後匯入剛谷公司玉山銀行帳戶)等4家超商(以下合稱合作超商)訂約,由合作銀行提供連結被告剛谷公司實體帳戶之虛擬帳號帳戶(除國泰世華銀行僅實體帳戶,並未提供虛擬帳號帳戶),及由該等超商提供連結被告剛谷公司實體帳戶之繳費條碼,而以上開實體帳戶(即國泰銀行帳戶部分)、虛擬帳號帳戶及繳費條碼(透由超商收費)收受被告剛谷公司之商家客戶或買家付款(即付款端);又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之商家分為於被告剛谷公司網站上販賣標的之一般商家(下稱OP會員商家)及於自己網站上販賣標的並以API(即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方式串接OP系統之API商家,且OP系統之商家如為自然人係於線上註冊成為OP系統之商家,如為法人則須另簽訂書面合約而成為OP系統之商家;再OP系統於收受商家客戶之付款後,商家如需取款,則可在OP系統中點選請款功能,由被告剛谷公司依商戶之申請金額,自剛谷公司前開銀行帳戶匯款至商戶綁定之金融帳戶內,被告剛谷公司並因從事此代收代付之第三方支付業務,得自商家收款額中賺取一定比例之手續費(依各個時期及客戶選擇付款方式不同而收取支付金額一定比例之手續費)等情,為不爭執之事實,先予敘明。
㈡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有以API串接九州集團所屬賭博網站而處理該等賭博網站金流。
⒈警方實際操作LEO網站時,提款專區頁面顯示得綁定臺灣銀行
等實體帳戶作為出金帳戶,入金畫面並顯示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帳戶供會員轉帳儲值入金及提供QR會員以虛擬貨幣儲值入金,且經警函詢第一銀行,該銀行則函覆上開入金之第一銀行銀行虛擬帳號帳戶所對應之實體帳戶為剛谷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乙節,已如前述。又被告剛谷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部分備註欄會顯示「天下」、「九州」等與本案賭博網站有關文字之情,亦為證人即本案偵辦調查官C99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實(本院1273卷二十第294至296頁),並與被告剛谷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1月17日至112年5月6日擷取交易明細中之交易摘要欄顯示:「eo」、「九州」、「九州儲值」、「HA」、「博弈」、「九州老闆」、「玩九州」、「賭博」、「陳萱儲值」、「天下」、「詐騙九州」、「死九州」、「贏贏贏」、「回一點吧」等文字註記,及被告剛谷公司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11日至112年4月28日擷取交易明細中之備註欄顯示:「九州」、「THA儲值」、「賭金20萬」、「Leo儲值」、「賭金23萬」、「入金」、「LEO娛樂城」等文字註記相符(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65至69頁、第71至74頁)。再者,下述判決等司法文書(即法院判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或不起訴處分書【按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之當事人(即賭客)均係把玩LEO賭博網站,而入金儲值至被告剛谷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亦有該等司法文書在卷為證。又警方註冊LEO賭博網站或不特定賭客把玩LEO、THA等賭博平台,均非連接被告剛谷公司之賣場平台網站,而係連接該等賭博網站串接至被告剛谷公司之OP系統,是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有以API串接LEO、THA等賭博網站金流之情形,換言之,LEO、THA等賭博網站之參與經營者(如與九州集團共同分潤賭博網站盈利之經銷商等)有作為被告剛谷公司API商家之情形。
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網站:
LEO,賭博遊戲:百家樂、拉霸,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263至312頁)。
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22號判決(網站:LEO,
賭博遊戲:老虎機,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313至354頁)。
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109號判決(網站:LEO,
賭博遊戲:老虎機,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355至394頁)。
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簡字第89號判決(網站:LEO,
網址ka77.net、dcf.nbb21cf.net,賭博遊戲:電子台,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395至500頁)。
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74號判決(網站:LEO,
網址ka77.net、dcf.nbb21cf.net,賭博遊戲:麻將,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501至532頁)。
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20號判決(網站:LEO,
網址ka77.net、dcf.nbb21cf.net,賭博遊戲:老虎機,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533至582頁)。
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20號判決(網站:LEO,賭
博遊戲:老虎機,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583至618頁)。
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9號判決(網站:LEO,賭
博遊戲:拉霸機,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619至668頁)。
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網站:LEO,賭
博遊戲:百家樂、球版,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669至702頁)。
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48號判決(網站:LEO,賭
博遊戲:百家樂、運動賽事賭博,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702至746頁)。
⑾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398號緩起訴處
分書(網站:LEO,網址ka77.net、dcf.nbb21cf.net,賭博遊戲:老虎機,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747至774頁)。
⑿D00000000057113年度偵字第997號緩起訴處分書(網站:LEO
,網址ka77.net、dcf.nbb21cf.net,賭博遊戲:下注簽賭國外球類競賽,遊玩設備:電腦,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775至802頁)。
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2518號緩起訴處
分書(網站:LEO,網址ka77.net、dcf.nbb21cf.net,賭博遊戲:下注簽賭美國職棒,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803至832頁)。
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817號不起訴處
分書【註: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網站:九州,賭博遊戲:老虎機,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833至858頁)。
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27號不起訴處分
書【註: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網站:LEO,賭博遊戲:百家樂撲克牌連線簽賭,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859至882頁)。
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3531號不起訴處
分書【註: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網站:LEO,網址ka77.net、dcf.nbb21cf.net,賭博遊戲:下注簽賭國外球類競賽,遊玩設備:手機,見本院1273卷十九第883至910頁)。
⒉依被告C13雲端硬碟內「交談對話紀錄_Julia_QQ群對話紀錄
」檔案所載下述暱稱「Julia」及暱稱「金-小貓咪」、「金-阿密特」、「金-月檸檬」等客服人員反應OP商家「紅青燈」提款或OP商家客戶「後台序號9562會員KD65227」、「後台序號9562會員B63629-2」繳款通知等事項之對話內容(偵24811卷二第33至56頁),亦明顯與賭博網站金流有關,方會有商家提款(對被告剛谷公司而言係匯款)上限問題並會有客服人員得查看商家(網站)後台交易狀態情形(蓋此等有自己網站之商家應係被告剛谷公司之API商家,而API商家客戶如係正常客戶,僅係與API商家交易之不特定買家,並非被告剛谷公司註冊會員,該等不特定買家有會員編號亦屬異常,並與賭博網站之註冊賭客會有會員編號情形相符;再被告剛谷公司共同維運LEO等賭博網站乙節,已如前述,是此應係處理LEO等賭博網站金流,OP系統客服人員遂得查知商家網站即LEO等賭博網站之會員編號,甚且關於商戶後台報表明細查詢範圍之設定事項,亦係由OP系統一方所屬人員開發設定)。再者,依自被告C12扣案隨身碟中來源為「NEM0-8\每月\相關網站簡介\亞洲娛樂城10-27情資.docx」之圖片,所載暱稱「紅青燈」之人帳密及個人姓名住址等內容(見偵38610卷九第462頁),及上開被告C12扣案硬碟或隨身碟內之客服部表單截圖亦載有「(金流組)月檸檬」、「(金流組)小貓咪」「(金流組)阿密特」等九州集團職員情形,可見「紅青燈」或「金-小貓咪」等客服人員應係九州集團所維運賭博網站之參與人員(如經銷商或賭博網站客服),益證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早自104年間即以API串接九州集團所維運賭博網站(如LEO等賭博網站)之金流。另OP系統商家「紅青燈」於下述對話紀錄中提及「才會到我們指定的港銀」乙事,核以被告C13雲端硬碟內「00000000_工作交接清單_後台權限.doc」檔案顯示OP後台管理系統欄位之設定,API商家(即「代收代付後台管理系統」)就財務管理欄位項下相較OP會員商家,多出「海外撥款」、「海外匯款資料回填」、「收款銀行設定」、「撥款銀行設定」「財務經辦_手動銷帳」等欄位功能選擇等情(見偵24811卷二第29至32頁),是被告剛谷公司有將收受賭博款項,依具API商家身分賭博網站經銷商(如「紅青燈」)之指定,撥款至海外帳戶之情形,且被告剛谷公司收受API商家客戶付款之銀行帳戶,與被告剛谷公司撥款至API商家帳戶之銀行帳戶,可能非同一帳戶,方有「收款銀行設定」、「撥款銀行設定」2欄位功能之存在。此外,依下述「交談對話紀錄_Julia_QQ群對話紀錄」檔案所載對話內容,亦可佐證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之企劃、研發人員及所屬財務人員被告C13(英文名Ivy)、資訊部經理另案被告陳進勝(英文名Inx)等人均有參與且知情。
來源:被告C13雲端硬碟內「交談對話紀錄_Julia_QQ群對話紀錄」檔案。 對話人:「客-紅青燈」、「Julia」、「金-小貓咪」、 「金-阿密特」、「新金-米嚕」、「金-月檸檬」、 「金-真嗨唷」、「Inx」、「Ivy」等人。 時間區間:西元2015年3月間。 客-紅青燈(下午06:18:21): Julia有萬富通【註:即OnePaid】相關訊息,打來這裡一下。 【客-紅青燈(下午06:18:53)】 Julia(17:29:57): 單日累計匯款金額:500萬以下,單筆匯款手續費用$1000。 單日累計匯款金額:5,000,001~10,000,000,則單筆匯款手續費用為千分之三。 單日累計匯款金額:10,000,001~30,000,000,則每筆匯款 手續費用為千分之五。 單日匯款金額上限:3000萬。 之前有提到的條件。 【客-紅青燈(0000000000)17:35:25】 Julia(17:30:53): 但是後來我們討論後,你是說就是你會控制每天提500萬,所以合約上就沒有列上面的條件了。 【客-紅青燈(000000000)18:10:09】 Julia(18:05:18): 今天說的那兩件已經跟企畫與研發討論了,最後完成的時間開發要抓一下,我回覆你喔。 1.超商繳費代碼:商戶後台可以自行設置期限..。 2.商戶後台報表明細:(添加查詢範圍,會員每筆付款金額加 總欄位、每筆交易手續費加總、每筆商戶實際收款金額加 總)。 … 客-紅青燈(下午09:24:32): 萬付通收到超商的款項後該筆金額還要再萬富通停7天才會變成解凍金額 客-紅青燈(下午09:25:13): 變成解凍金額後取款要2個工作天,才會到我們指定的港銀。 Julia(下午09:25:13): Yes。 方-紅青燈(下午09:25:27): 群裡的人都要知道。 … Julia(下午06:18:21): 商戶後台報表明細:(添加查詢範圍,會員每筆付款金額加總欄位,每筆交易手續費加總、每筆商戶實際收款金額加總)--->3/5完成上線。 Julia(下午07:30:10): 這個也是明天下午四點更新後會上線。 金-月檸檬(下午07:39:25): ok圖示。 【2015-3-5】 Julia(下午05:12:27): 超商繳費代碼:商戶後台可以自行設置期限..--->預計3/12完成上線。 客-紅青燈(下午05:13:35): ok圖示。 【0000-0-00】 Julia(上午10:03:35): 「主旨:合作金庫WEB ATM停機公告〈104/3/14(六)00:00-09:00」之公告訊息。 【金-真嗨唷(上午0:51:44)】 Julia(上午11:32:22): …。影響範圍OnePaid前台、OnePaid購買、OnePaid APP【按應指OP會員商家之交易】,特店的金流服務不停機。 … 【0000-00-00】 金-小貓咪(上午05:37:10): 「代收代付編號:TFZ00000000000000000。金流交易編號:1190C2189E8256。產品名稱:遊戲幣。…。交易通知狀態:未通知成功」第三方支付訂單訊息截圖。 金-小貓咪(上午05:37:47): 「店名:五股蓬萊店。第一段:…。第二段:1190C2189E8256。…。實收金額:500」之全家超商繳款證明(顧客聯)照片。 金-小貓咪(上午05:37:52): 「序號:9562。代收公司:全家超商。…。帳號:KD65227。…。存款方式:在線沖值。存款點數:500」之商家客戶交易查詢表單截圖。 金-小貓咪(上午05:37:59): 「【已付款訂單確認】商家名稱:EasyPay。…。代收代付編號:TFZ00000000000000000。金額:500。….。請正確填寫下列資訊:【便利商店店名:五股蓬萊店。簡述問題:以繳款成功,未通知】」商家後台交易狀態提問申請單之填寫畫面截圖。 金-小貓咪(上午05:40:53): 後台序號9562會員KD65227全家超商代碼已繳款(金流交易編號:1190C2189E8256),未通知成功,已先手動給點商家後臺交易狀態,已填寫提問送出申請。 金金-小貓咪(上午05:40:57): 「商家名稱:EasyPay。…。代收代付編號:TFZ00000000000000000。….。幣別:新台幣。金額:500。….。」第三方支付交易訊息截圖。 Julia(下午12:16:05): @紅青燈,OK超商代碼撥款周期從旬結改周結,…因為帳務結算關係,所以3/1~3/10依原合約於3/16入帳…。 Julia(下午12:16:37): 上述都是撥款到剛谷公司的日期喔。 金-小貓咪(下午12:23:35): ok圖示。 客-紅青燈(下午02:25:45) ok圖示。 金-月檸檬(下午06:43:52): 「代收代付編號:…006。金流交易編號:…130。產品名稱:遊戲幣。…。交易通知狀態:未通知成功」第三方支付訂單訊息截圖。 金-月檸檬(下午06:44:26): 「序號:261。代收公司:全家超商。…。帳號:B63629。…。存款方式:在線沖值。存款點數:1500」之商家客戶交易查詢表單截圖。 金-月檸檬(下午06:44:48): 「【已付款訂單確認】商家名稱:WidePay。…。代收代付編號:…006。金額:1500。….。請正確填寫下列資訊:【便利商店店名:埔里枇杷店。簡述問題:已繳款成功,未通知】」商家後台交易狀態提問申請單之填寫畫面截圖。 金-月檸檬(下午06:46:55): 後台序號261會員B63629-2全家超商代碼已繳款(金流交易編號:…130),會員已繳款完成,後台未通知成功,已先手動給點商家後臺交易狀態,已填寫提問送出申請。 Julia(下午06:47:58): 目前有幾筆? 金-月檸檬(下午06:48:28): 「店名:埔里枇杷店。第一段:…。第二段:…130。…。實收金額:1500」之全家超商繳款證明(顧客聯)照片。 金-阿密特(下午06:49:16): 「代收代付編號:…191。金流交易編號:…302。產品名稱:遊戲幣。…。交易通知狀態:未通知成功」第三方支付訂單訊息截圖。 金-阿密特(下午06:49:22): 「店名:五股六福店。第一段:…。第二段:…302。…。實收金額:220」之全家超商繳款證明(顧客聯)照片。 金-阿密特(下午06:51:52): 17號共三筆,現在剩$220這筆未處理 其他兩筆已先手動給點。 金-阿密特(下午06:51:57): 「序號:9806。代收公司:全家超商。…。帳號:N6509。…」之商家客戶交易查詢表單截圖。 Julia(下午06:52:04): 以後統一在此群組回訊息 金-阿密特(下午06:52:36): ok圖示。 【金-月檸檬(下午06:52:53)】 Inx(下午06:56:57): 財務都有收到信,正在確認中。 … Inx(下午07:43:19): 目前看起來成功的筆數不少,早上那筆500的訂單,全家初步回是店家與全家的傳輸問題,目前還在查詢原因。 客-紅青燈(下午07:45:39): 恩恩。 … Ivy(下午06:01:12): 3/17EasyPay全家代碼使用者繳費成功未入點處理結果如下表,目前皆以處理完畢。 客-紅青燈(下午06:03:12): OK。 客-紅青燈(下午06:08:57): 這類信件問題請寄信箱 Ivy(下午06:12:54): OK。
⒊非供述證據69被告C03手機所存照片之人頭帳戶資料,顯示記
載為數眾多人頭帳戶之銀行別、分行別、姓名、代理、提供帳戶之年月、帳戶津貼、餘額等內容(偵28578卷一第247至273頁),並包括:⑴「台新銀行三和分行,姓名:陸X陞,大代理:羅-小楊,代理:羅-小楊,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0」、⑵「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姓名:林X昕,大代理:羅-小楊,代理:羅-小楊,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900」、⑶「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姓名:林X昕,大代理:羅-小楊,代理:羅-小楊,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0」、⑷「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姓名:
梁X福,大代理:羅-小楊,代理:羅-小楊,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900」、⑸「新光銀行竹科分行,姓名:梁X福,大代理:羅-小楊,代理:羅-小楊,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0」、⑹「玉山銀行彰化分行,姓名:粘X君,大代理:苡安,代理:苡安,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2000」、⑺「台中銀行鳳山分行,姓名:蔡X翰,大代理:中-耀,代理:中-耀,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0」、⑻「台新銀行關東橋分行,姓名:張X瑜,大代理:中-達,代理:中-達,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0」、⑼「彰化銀行旗山分行,姓名:劉X鈺,大代理:中-達,代理:中-達,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0」、⑽「台新銀行彰化分行,姓名:賴X志,大代理:中-仁,代理:中-仁,提供年:110,提供月:5,帳本津貼:48000,餘額:1000」等人頭帳戶資料(偵28578卷一第269至273頁),是該等為數眾多之帳戶係按月以一定金額(即帳本津貼)之代價遭收集供非法使用,核與賭博網站之參與經營者會對外收集為數眾多帳戶並於一定非短期間供作掩飾賭博金流所使用之特性完全相符,已見該等帳戶應係賭博網站參與經營者所收集供賭博金流使用之人頭帳戶。又依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台之金融機構回覆結果顯示被告剛谷公司撥款商家使用之帳戶包括:⑴「台新銀行三和分行,姓名:陸叡陞,0000000000000000000」、⑵「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姓名:林沚昕,0000000000000000000」、⑶「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姓名:林沚昕,0000000000000000000」、⑷「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姓名:梁宏福,000000000000000000」、⑸「新光銀行竹科分行,姓名:梁宏福,0000000000000000000」、⑹「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姓名:粘怡君,000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彰化分行,姓名:粘怡君,0000000000000000000」、⑺「台中銀行鳳山分行,姓名:蔡政翰,0000000000000000000」、⑻「台新銀行關東橋分行,姓名:張庭瑜,0000000000000000000」、⑼「彰化銀行旗山分行,姓名:劉秉鈺,0000000000000000000」、⑽「台新銀行彰化分行,姓名:賴柏志,0000000000000000000」等帳戶(本院1273卷十六第23至52頁),核與被告C03手機所存照片之人頭帳戶資料中部分帳戶相同(即上開列載之帳戶,又該等帳戶應係API商家之收款帳戶,蓋OP會員商家係於被告剛谷公司之網站平台上進行交易,如於被告剛谷公司網站平台進行賭博交易,將直接曝露自己與被告剛谷公司之賭博罪行,實無可能),益徵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有以API方式串接賭博網站金流之情形。又依被告剛谷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參與本案LEO等賭博網站之維運,及下述被告C03顯係為九州集團從事收交現金等洗錢工作情形,亦可推認該被告C03手機所存照片之人頭帳戶資料應係九州集團所掌握並供作掩飾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使用之人頭帳戶資料,且九州集團及被告剛谷公司有掌握API商家收款帳戶之情形。
㈢九州集團及被告剛谷公司掌握為數眾多或比例甚高之API商家,並供作掩飾本案賭博網站金流所使用。
⒈依檢察官115年4月23日補充理由書之附件即「起訴書附表2-1
及附表2-2所示詐欺被害人款項對應之真假交易資料」【註:起訴書附表2-1及附表2-2同附表2-1、2-2】,所擷取被告C13(暱稱「小丸子」,帳號:mma1400000000il.com)與另案被告樊淑華(暱稱「凡candy」,帳號:edcvfr000000000000il.com)等人函覆檢警電子信件截圖(本院1273卷十九第41至246頁),顯示下述情形;又OP系統係金流處理系統,於OP系統查各筆交易所對應之商家資料,乃涉及被告剛谷公司代收各商家款項數額及抽取手續費等第三方支付業務重要性事項,並係依OP系統程式設定流程連結處理後所自動輸出,倘無人為輸入內容錯誤問題,實無輸出錯誤資料之可能,況且於檢警為該等資料函詢時,OP系統已運作數年,亦難以想像OP系統仍存有交易無法對應真正商家之第三方支付業務基本問題,足見依OP系統查詢所得交易對應之商家資料應屬真正。是依下述情形,被告C13與其所稱被告剛谷公司風控團隊成員另案被告樊淑華會將依檢警函詢內容而在OP系統所查得之真正API商家,任意置換為另一API商家資料,甚且有將依檢警函詢內容在OP系統查得數十個API商家,任意置換為另2個API商家資料等多家商家更換為少數商家情形,而以置換之資料函覆檢警,已見上開為數眾多之商家均為被告剛谷公司所掌握,且該等相互置換商家間實質利益歸屬同一,否則被告剛谷公司豈可能任意調配置換商家資料,加以函覆檢警,並在各該商家實際帳務資料處理上不發生問題;再者,該等商家應係本案賭博網站之API商家,身為九州集團成員之被告剛谷公司方會有調配置換或以多換少等掩飾或減少本案賭博網站API商家(帳戶)遭檢警查緝之行為及動機。至被告C13、C12等人及辯護人抗辯OP系統查詢交易所對應之商家資料有誤,才會由非屬被告剛谷公司員工之第三人,即其等所稱被告剛谷公司風控團隊成員之另案被告樊淑華提供正確商家資料,加以回覆檢警之情,顯與一般事理常情相悖,應無可採。
⑴起訴書附表2-1編號2,檢警函詢…701號虛擬帳戶之商家及實
體銀行帳戶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該虛擬帳戶商家為「豆蔻」,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黑能輪胎廠」對應之戶名為「薛祐濬」實體帳戶。
⑵起訴書附表2-1編號3,檢警函詢…104號超商繳費代碼之商家
及實體銀行帳戶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該繳費代碼對應商家為「蒙布朗」,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店長少根莖」對應之戶名為「張雅婷」實體帳戶。
⑶起訴書附表2-1編號4,檢警函詢…375號超商繳費代碼之商家
及實體銀行帳戶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該繳費代碼對應商家為「亞歷山大世界」,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尋琴者」對應之戶名為「高祥凱」實體帳戶。
⑷起訴書附表2-1編號5,檢警函詢…625號等11筆超商繳費代碼
之商家及實體銀行帳戶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其中9筆繳費代碼對應商家為「熱愛五十度」、「食在好胃」、「睡皇后」等3個商家,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藍天文具」對應之戶名為「范逸民」實體帳戶。
⑸起訴書附表2-1編號6,檢警函詢…612號等29筆虛擬帳戶之商
家及實體銀行帳戶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其中20筆對應商家為「盲盒屋」、「毒蘋果」、「飄流穆」、「互補色」、「柚香花圃」、「阿里山茶葉專賣」、「樓梯上的豬」、「男子漢服飾」、「哈雷型」、「德星居」、「回憶沙漏」、「克里特」、「灰狼工房」、「尹兵室」等14個商家,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海之家」對應之戶名為「曾芝萾」實體帳戶。
⑹起訴書附表2-1編號7,檢警函詢…993號虛擬帳戶之商家及實
體銀行帳戶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該虛擬帳戶商家為「豆蔻」,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完美一百婚紗」對應之戶名為「黃茂瑜」實體帳戶。⑺起訴書附表2-1編號8,檢警函詢…828號等2筆虛擬帳戶之商家
及實體銀行帳戶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對應商家為「龍博士」、「生命況味」等2個商家,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海之家」對應之戶名為「曾芝萾」實體帳戶。
⑻起訴書附表2-1編號9至13,檢警函查344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
帳戶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水世界,男子漢服飾,玄機手機配件,豪氣沖天,美人蕉,朦朧美,德星居,速效拍立得,科技感,回憶沙漏,永豐快遞,大生利,雙城故事,哈雷型,舊照片,大力水怪,誰是葛雷歐,豆腐郭,馬歇爾,拼裝家庭,奔騰輪胎,朕的寶藏,柚香花圃,圓姊雜糧鋪,尹兵室,天志零件,步步營,阿里山茶葉專賣,光聚點,雕刻時光,其高設計,文藝不文藝,藍骷怕,零碳學,生命況味,展翅高飛,海崗魚鬆,互補色,小人物,雪人雪球,粉紅咖啡,單行軌道,伊達曰不落,毒蘋果,穿越火線,快肋崇拜,解憂豪斯,鳳求凰,下個早安,美食靈魂,璋緯道萊,尚高閣,迷因家,慢慢,香燻培根,阿迪包子,音與旋,五支梅,好曰子,玉兔搗藥,梅雨季傘具,吐司男之戀,灰狼工房,北極星,纭紜種森,希望城市,懸崖之上,華生匠,午夜圖書館,玩起來旅遊諮詢,盲盒屋,家常音樂,過堂風,綠野仙蹤,伊藤園,脫骨胎,楓穎翻糖屋,喫零嘴,克里特,三岷檯燈」等數十個商家,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新篇章」對應之戶名為「廖國良」實體帳戶及商家「尋琴者」對應之戶名為「高祥凱」實體帳戶等資料。
⑼起訴書附表2-1編號14,檢警函詢…188號等虛擬帳戶之商家及
實體銀行帳戶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該虛擬帳戶商家為「異地戀之曲」,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儀態服裝」對應之戶名為「林佳儀」實體帳戶。
⑽起訴書附表2-1編號15,檢警函查43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粗心向日葵,大腦共感,螺絲起士,親親小站,阿爾薩斯屋,我型我素,艾妮導飲品,俊俏服裝,蟹煮龍恩,牛仔之家,好飯川食堂,福戈工具間,雷丘運動用品」等10餘名商家,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大樹下肉圓」對應之戶名為「李佳霖」實體帳戶。
⑾起訴書附表2-1編號17,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阿迪包子」,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頻率鑲酮」對應之戶名為「吳曉真」實體帳戶。⑿起訴書附表2-1編號18,檢警函查2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圓旦禮盒」,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特西派週報」對應之戶名為「蔡宇嘉」實體帳戶。⒀起訴書附表2-1編號19,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番紅花」,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特西派週報」對應之戶名為「蔡宇嘉」實體帳戶。⒁起訴書附表2-1編號20,檢警函查2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漫天星綵」,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環保少女」對應之戶名為「賴愉惠」實體帳戶。⒂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肉鬆 製造所」,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祥和春聯」對應之戶名為「朱銘祥」實體帳戶。
⒃起訴書附表2-1編號23,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蔓波恰恰」,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口碑家族」對應之戶名為「黃沁緁」實體帳戶。⒄起訴書附表2-1編號25,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云想 棠」,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籃球大聯盟」對應之戶名為「黃宏益」實體帳戶。⒅起訴書附表2-1編號26,檢警函查3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均均雜貨」、「羅斯林」、「棉花甜」,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無印丹寧」對應之戶名為「鍾宜蓁」實體帳戶。⒆起訴書附表2-1編號27,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MR.鍋」,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駿駿茶具」對應之戶名為「徐嘉駿」實體帳戶。⒇起訴書附表2-1編號28,檢警函查2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親宣美容」、「黃金比比」,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邦尼音樂工作室」對應之戶名為「張邦妮」實體帳戶。起訴書附表2-1編號29,檢警函查2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酷炫雞排」、「雲享堂」,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達利燈飾」對應之戶名為「陳俋翔」實體帳戶。起訴書附表2-1編號30,檢警函查3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華韻快餐店」、「舊照片」、「老楊樂器」,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衫國演義」對應之戶名為「陳立仁」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1編號31,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熱岱叢林」,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燒烤廷」對應之戶名為「郭冠廷」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1編號32,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洋洋飲料」,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繽紛塗鴉」對應之戶名為「涂瑞哲」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1編號34,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悠悠夢」,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務實驗屋」對應之戶名為「邱睿澤」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1編號35,檢警函查1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穩定機」,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林肯公路」對應之戶名為「李佩芬」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1編號36,檢警函查3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笛室倪」、「浩然掙氣」及「神奇樹屋」,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秉秉有禮」對應之戶名為「劉秉鈺」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1編號37,檢警函查12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其中11筆對應商家為「二十而立」、「君兒坐騎」、「八度空間」、「七步成詩」、「瀟瀟精品」、「非常敵有料」、「我型我素」、「白加黑潮男服裝」、「大爺輪胎行」、「MR.鍋」,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居蟹之家」對應之戶名為「李奕德」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1編號38,檢警函查數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歐間水泥」、「無所味具」及「景盛國際」,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靜夜漫思」對應之戶名為「徐永孝」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1編號40,檢警3件函查數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
帳戶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溫麗莎堡」、「鑫鑫嘗」、「一介書生」、「喫零嘴」、 「陌生人咖啡館」等商家,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歐洲狂潮」對應之戶名為「劉品宏」實體帳戶、商家「秉秉有禮」對應之戶名為「劉秉鈺」實體帳戶、商家「頻率鑲酮」對應之戶名為「吳曉真」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2編號1,檢警函查數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伽漫潮若拉」、「生命況味」、「借一個靈感」、「海崗魚鬆」、「克里特」、「舊照片」、「玩起來旅遊諮詢」等商家,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實木美術」對應之戶名為「郎佳紋」實體帳戶。
起訴書附表2-2編號3,檢警函查數筆交易之商家及實體帳戶
等資料,被告C13依OP系統查知相關對應商家為「慈禧手工老餅」、「子彈列車」、「B單董」、「青春書店」、「賢禮書局」及「賢書局」等商家,但經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信件往返討論後,則係提供商家「白居藝」對應之戶名為「林昊緯」實體帳戶。
⒉「施洛芬」、「熊品專賣」、「專職速配」、「嘉年華樂園
」等多個API商家於同一期間申請之防火牆目標IP,均為SoftLayer公司所提供之「119.81.XX.XX」網段,且被告歐博森公司亦有向該公司租用上開網段供TS賭博網站所使用等情,已如前述;又於被告C13之剛谷公司信箱(IvyCh0000000ggu
tch.com)○○○○○○○○○○○○○○)中,存有下述⑴、⑵電子郵件,顯示香港RICH TOP公司之年費或網路服務租賃費用係由被告C13、C16等人所處理,有該等郵件截圖附卷為憑(偵25392卷四第289至290頁),且在被告C13之「mma1400000000il.com」gmail信箱內,所存被告C13與「凡Candy」(即另案被告樊淑華)為回覆檢警函詢之電子郵件資料,其上所載多個被告剛谷公司所屬「熱愛五十度」、「抹茶拿鐵」等API商家,均使用香港RICH TOP公司所申設中國等地境外IP乙情,亦有該電子郵件及IP位址查詢畫面截圖在卷可考(見偵25392卷四第286至287頁),另在被告C13剛谷公司信箱中所存被告剛谷公司玉山銀行帳戶登入IP紀錄,經警查詢亦係使用香港RICH TOP公司所設香港境外IP乙情,有該電子郵件及IP位址查詢畫面截圖在卷可參(偵25392卷四第287至288頁)。
是依上開多個API商家於同一期間租用該同時亦供TS賭博網站使用之上開同一境外網段,及上開多個API商家使用香港R
ICH TOP公司所申設境外IP,而香港RICH TOP公司之負責人為非屬被告剛谷公司員工之被告C05(亦係九州集團成員,詳下述),且共同維運本案賭博網站之被告剛谷公司,並有登入使用香港RICH TOP公司所申設之境外IP等異常情形,亦可佐證確有多個API商家為屬異常商家,並應係九州集團旗下被告剛谷公司等成員所掌握商家。
⑴A.寄件人為被告C13,收件人為被告C16及商智客服羅楨媛,
主旨為「RE:請提供RICH TOP EC LIMITED年費帳單」,內容為「HK-RICH TOP EC LIMITED 文件資料請郵寄至以下地址,謝謝 地址:台中市○○區○○○○路000號 收件人:C05 電話:(+886)000000000」;及B.傳送時間為112年5月15日,寄件人為商智客服羅楨媛,收件人為被告C16、C13,主旨為「RE:請提供RICH TOP EC LIMITED年費帳單」,內容為「Dear YiHung可以,之後電子檔會直接提供您們」。
⑵傳送時間為112年1月25日,寄件人為Business Intelligence
羅楨媛,收件人為RICH TOP EC LIMITED,副本收件人為被告C16,內容為「薛先生,您好!貴公司委託香港公司香港代表人服務須支付費用,明細如下,公司名:RICH TOP EC LIMITED服務費USD200」。⒊依下述⑴至⑶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剛谷公司員工被告C19、C22、D
18、C18等人就OP系統事項,提及OP系統會有不正常為數甚多並將傳票附件抽掉銷毀之「人工結清」,且於提及「人工結清」後,隨即提及有高達99%比例之個人API商家為屬與被告剛谷公司有關並可能為入職較晚被告C21所不知內情之「專案商家」,其後,更於被告C21開始負責處理「專案商家」後,提及「反正結清,同一個銀行帳戶一直來提不同商家,她自己多少也知道吧,我家老大【註:C13】自己也說,你以為學妹【註:C21】真的是笨蛋喔,不要講到別間公司都還好」而推論被告C21已因此可察覺異常,並提及「我們跟API使用同個金流渠道收款」、「現在娛樂網都是跟原本API商家共用金流渠道、我們撈帳只能知道這是娛樂網的收入,但這筆收入有沒有確實被開立了發票,這是現在的問題」等內容,此外,亦提及API商家交易正常來說都是「會員」,例外狀況為「如果是個人API在廠商後臺產出收款連結」,但機率不高,因為「個人API99%是專案」等情,可見被告剛谷公司之個人API商家,有高達99%之比例為專案商家,而此專案商家並有為數眾多存有銷毀傳票附件(即原始憑證)及同一帳戶提領不同商家之「人工結清」情形,且被告剛谷公司(「娛樂網」)有與API商家共同金流渠道情形,專案商家之交易均係會員,被告剛谷公司並僅在非專案商家情形下才會不能知悉商家後台連結資料,核與被告剛谷公司係共同維運九州集團賭博網站者,專案商家即99%個人API商家即係九州集團賭博網站營運參與人(如經銷商等人)之事實相符,故而會有被告剛谷公司人員提及被告剛谷公司(「娛樂網」)與API商家共用金流渠道情事,專案商家即賭博網站之交易均係註冊會員交易(即賭客儲值賭博交易),且被告剛谷公司可知悉專案商家網站後台即賭博網站後台連結資料,並存有以上述「人工結清」方式掩飾專案商家金流即賭博網站金流去向之情形。再者,依被告C21下述⑷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及被告C13下述⑸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被告C21於開始接手處理API商家後,其即發現上述與專案商家有關之「人工結清」確有同一帳戶提領不同商家款項之異常情形,亦核與前揭對話紀錄相符,且「人工結清」並存有不須商家本人帳戶,且無須驗證該非商家本人帳戶與商家本人關聯性而可逕行結清商家款項之明顯不符KYC異常情形,此外,依下述⑹對話紀錄,亦顯示OP系統商家之交易明顯異常,益證專案商家即99%個人API商家應係九州集團賭博網站營運參與人(如經銷商等人)。至被告C12及辯護人雖辯稱因為人工結清之商家先前已驗證身分,其既可於線上輸入帳密聲請人工結清,即可證明其係商家本人要求結清,故聲請人工結清之切結書,無須另行檢附證件說明帳戶與商戶本人關係等情,並提出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切結書為證(見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327頁),然商家於註冊時既須提供自己帳戶並加以驗證,豈會有於結清時可提供他人帳戶而不須另行驗證,造成先前帳戶關聯性之驗證失其作用情形,且上開綠界公司之切結書對於人工結清乙事,亦係載明須提供身分資料驗證身分,並要求(到場)以現金方式提領或轉入已驗證帳戶方式人工結清,是被告C12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並無法合理說明上開「人工結清」無須另行驗證之異常情形,更無從說明同一帳戶提領多家不同商家款項之異常情形,自非可採。另證人即被告C22、C18、D18等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下述⑵對話紀錄所提及之「娛樂網」,僅係指尚未上線之「無敵娛樂王」,惟該對話紀錄用語係「現在娛樂網都是跟原本API商家共用金流渠道,我們撈帳只能知道這是娛樂網的收入」,而「無敵娛樂王」並未上線,且「無敵娛樂王」嗣後縱然上線而由不同正常商家經銷,亦應可知悉收受之款項係屬何商家之款項,豈會已有API串接金流渠道及會有無法區別收受之款項係屬何商家款項之情形,是被告C22等人上開證述亦非可採。
⑴非供述證據96被告C19扣案手機之「16F小天地之爆走客服」群組(RURU、巧雯、妮可【從107年薪資表可知係林詩婷,下稱林詩婷】、被告D18、被告C18、茱蒂【從107年薪資表可知係訴外人蔡昀穎,下稱蔡昀穎】)群組資料及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被告C19扣案手機 對話人:C19、C22、林詩婷、D18、C18、蔡昀穎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6/2/7-112/4/11 … 110/12/13 C221703:是出事、對我們來說不會有事吧、到時就說不知道,都是系統判斷的、我們現在人工結清、也都不留軌跡、外面的人來查,只有正常流程的提領、很多事情加在一起,慢慢的覺得很奇怪(偵24811卷三第490至491頁) C181706:了解 C221706:還要遠端連線,主機放國外 C181706:我懂意思 C221706:傳票的附件也要都抽掉、銷毀(偵24811卷三第491頁) C181707:系統審核當然是好事 … 110/12/17 C221912:我們老大說、最近會有人來查我們這棟、叫我們不要緊張、真的遇到了,就說我們是做財務的 C191913:我要全部講出來 C221913:確定是想幫我跟亞特【註:D18】嗎?、不是要送我們去死? C222136:單獨留我跟亞特、叫我們兩個出去承認,我們是財務 C182136:幹嘛跟學妹【註:C21】說 C222136:在做撥款跟放款(偵24811卷三第492頁) C222319:他說講我們在做財務不會怎樣、這本來就是我們的工作、不用擔心 C182319:好奇怪 C222319:然後說如果人家問、商家怎麼註冊、就說不知道 C192320:怎麼註冊不知道? C182320:嘿啊 C222321:然後說表情不要露出很害怕的樣子 C192321:全公司都不知道? C222321:要很理直氣壯、因為是線上註冊 C192321:不行,我會抖很厲害(偵24811卷三第493頁) C182322:就說上萬配【註:OnePaid】註冊商家啊 C222322:她就叫我們回不知道、她現在講話都怪怪的 C182322:她說了算 C222322:像講歐【註:歐博森】水深火熱,無厘頭的說法、我覺得她要表達的意思有可能是,我們指清楚自己財務的工作內容,其餘一概不清楚、靠,人家一來,我桌上滿滿的人工結清、還不知道要怎交代勒 C192324:我不知道誰放我桌上 C222325:正常哪會有這麼多的人工結清、太假了吧 C182325:那不是我的座位(偵24811卷三第494頁) C182347:學妹【註:C21】還是啥都不知道的好 C222347:我們3個是財務、一起被抓走 C182347:不然她那麼天,肯定說溜嘴 C222347:怕她傻傻地說,有專案商家、話說他今天也有提到 C182347:那就真的太天了 C222347:以後不要叫專案商家,她又不知道專案商家代表什麼,要講api商家 C182348:其實…多少都會覺得有什麼 C222348:以後就不要區分了(偵24811卷三第495頁) C182349:99%的個人api,都是專案 C222349:她【註:C21】不太清楚那些是專案跟非專案、但應該知道專案跟我們有點關係 C182350:再笨都多少能感受到什麼(偵24811卷三第496頁)
⑵非供述證據54、99通訊軟體群組資料及對話紀錄 來源:C19手機 對話人:C18(暱稱企劃Washy,下稱C18)、C22(暱稱財務Winnie,下稱C22)、D18(暱稱財務Art,下稱D18)、C19、訴外人林詩婷【暱稱(歐)測試-Nicko-林詩婷,下稱林詩婷】、訴外人蔡昀穎【暱稱(歐)測試-Judy-蔡昀穎,下稱蔡昀穎】等人 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11/4/13-112/4/27 … 111/9/26 C221044:只是我們現在不講專案,講個人api,分ivy【註:C13】負責跟你負責、結清她都弄了 C181047:可是這樣如果在那個群組提問:請問一下這是IVY負責的個人API商家,還是我的??、這樣會不會怪怪的XD C181031:我剛剛是比較擔心這個是專案,所以沒有再另外那個群提(偵24811卷三第65頁) C221043:?、學妹【註:C21】也有在碰專案 C181044:是喔 C221044:對啊、她現在全部都碰 C220000-0000:反正結清,同一個銀行帳戶一直來提不同商家,她自己多少也知道吧,我家老大【註:C13】自己也說,你以為學妹【註:C21】真的是笨蛋喔,不要講到別間公司都還好(偵24811卷三第70頁) 林詩婷1421:C18INTW是公司戶嗎?我們這都沒有經手過她的合約說 C181423:我記得INTW是公司戶的樣子XD … 111/9/28 C221519:要想辦法解決 D181519:但問題是……我們跟API使用同個金流渠道收款 C181519:等於在付款成功通知時,還要一併繳費的超商是哪家拋給API商家,但……這樣等於所有目前全部的API商家都要調整,包含專案 D181520:但現在發票是剛谷要開給消費者,我們要想辦法知道每個渠道開立的發票跟我們撈帳收入正不正確,先前我們不用管API廠商要不要開立發票給消費者的問題(偵24811卷三第65頁) C181521:RD或許能改,誰能決定所有API要不要調整(含專案 D180000-0000:現在娛樂網都是跟原本API商家共用金流渠道、我們撈帳只能知道這是娛樂網的收入,但這筆收入有沒有確實被開立了發票,這是現在的問題;所以我們才想+細渠道去對、我們撈帳就是分這麼多渠道去撈、如果只給大渠道,我們也想不到怎麼去確認發票是不是被開立了(偵24811卷三第69頁) …
⑶非供述證據54、99通訊軟體群組資料及對話紀錄 來源:C19手機 對話人:C18(暱稱企劃Washy,下稱C18)、C22(暱稱財務Winnie,下稱C22)、D18(暱稱財務Art,下稱D18)、C19、訴外人林詩婷【暱稱(歐)測試-Nicko-林詩婷,下稱林詩婷】、訴外人蔡昀穎【暱稱(歐)測試-Judy-蔡昀穎,下稱蔡昀穎】等人 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11/4/13-112/4/27 … 112/4/11 C181342:目前依會員說出來的感覺,是專案商家沒有要處理的意思,現在林先生的訴求,還要請你家老大【註:C13】傳達給專案嗎 112/4/26(偵24811卷三第78頁、偵24811附件卷第459頁) 林詩婷1348:是會收到啦,如果他沒刪掉信的話、(傳送OnePaid付款成功通知)、像這樣子、API的買家會提到非會員嗎 C181351:應該是OP交易沒錯 C221352:就像林先生那樣找不到人找來這、在對方平台購物、剛谷代收、個人覺得拉 C181352:我的感覺是OP交易,因為如果是其他平台購物,我們代收,正常來說應該都是會員,不是非會員 林詩婷1355:可能會有個例外狀況,如果是個人API在廠商後臺產出收款連結就不知道了 C181356:機率不高啦~~個人API99%是專案,剩下1%個人API的可能性真的低(偵24811卷三第78頁、偵24811附件卷第459頁)⑷證人即被告C21於112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
你所述不同商家要結清的時候,都會轉帳到固定幾個銀行帳戶,是何意?)商家交易過了七天後,交易金額就會落入可提領金額,商家就可以在系統上操作去提領金額,我們就會看餘額及風控允許提領金額讓商家提領,不過API商家是不一定要經過風控,有些依合約就可以直接提領,他們會綁定銀行帳戶,我們就會直接出帳到商家指定帳戶,有些是警示戶或其他原因就無法直接透過系統提領,而需要人工結清,這些資料就會由C13通知我,我就會去比對商家餘額跟C13提供資料是否相同,相同的話就會依C13指示在幾月幾號匯多少錢到指定帳戶,但我發現不同商家卻都匯到同一帳戶,一個星期約有五個商家人工提領,會匯入五個帳戶,但我發現下一週會有五個不同商家人工提領,但都指定匯到前一週的五個同一銀行的帳戶,所以我覺得很奇怪。我發現大概有七、八個帳戶是不同商家會指定這些收款帳戶,從我開始接手110年開始就有這些異常情形。這些異常帳戶包含柯秀卿,她有台新及玉山銀行帳戶,還有一位張益銘,他的開戶銀行我忘了,這三個是我比較有印象的異常帳戶。」(偵44345卷第197頁)。
⑸證人即被告C13於本院證稱:「(審判長問:妳說人工結清的
流程基本上是商戶提出一個切結書,上面就是他想要結清他商戶帳戶的款項,切結書上面大概會填什麼資料?商戶要填什麼資料?)商戶名稱、他要結清的餘額,跟他指定要匯款的帳戶。」、「(審判長問:商戶名稱、餘額、匯款帳戶,他需要提出什麼樣的證件資料嗎?)不用,我們從他的商家名稱進去查就知道這是我們商家。」、「(審判長問:證件不用?)證件不用,但是上面會有他的那個簽名,一個切結書,他們就會有他的簽名。」、「(審判長問:本人需要到場嗎?)不用。」、「(審判長問:上面指定的帳戶,帳戶是本人帳戶嗎?)沒有,我們沒有限定要本人的帳戶。…」、「(審判長問:不用本人帳戶?)對。」、「(審判長問:他是可以提供任何其他人帳戶?任何一家帳戶?)可以,因為就他的錢,他要做結清的動作,然後也關閉會員,我們不可能讓他重複做這樣的事情,等於就是退出會員的機制。」、「(審判長問:你們商戶註冊的時候,需不需要用自己的帳戶?)需要。」、「(審判長問:你們結清的時候不用自己的帳戶?為什麼?)就是客戶會有這樣的需求…」、「(審判長問:妳的意思就是商戶怎麼說,你們就怎麼做的意思?)對,我們就是認定這是他的錢。」、「(審判長問:本人也不用到場,線上註冊結清本人也不用到場,寄一張切結書就可以了,都是商戶的意思?)對,這一塊我們在做這樣之前,也有諮詢過公司的法務,他說這樣就是一個協議的概念,可以成立,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審判長問:如果不是本人帳戶,妳怎麼知道跟商戶的關聯性在哪裡?)這部份我們沒有去做。」、「(審判長問:不用查核?不用確認?)對,我們也沒辦法查核。」等語(見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708至711頁)。
⑹非供述證據120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C13手機(偵25392卷四第313至365頁) 對話人:被告C13(帳號:ivychang914)、邵世昱(帳號:jerry_shao2010)(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07/9/5-112/5/25 … 108/3/4 C131422:同一買家匯款50筆交易,都是經由一銀ATM(其中48筆都是30000,一筆20000,一筆6000),50筆交易,總計14個商家,交易時間密集(同一天),大都只差1~2分鐘,甚至是差幾秒(偵25392卷四第318頁) …
㈣被告剛谷公司(所屬人員)知悉或可得知悉OP系統以API方式
串接本案賭博網站。⒈依「交談對話紀錄_Julia_QQ群對話紀錄」檔案所載對話內容
及上開「人工結清」有關對話紀錄內容等證據,已見被告C1
3、另案被告陳進勝等被告剛谷公司高階或中階主管人員及被告C18、D18、C22、C19等被告剛谷公司員工對於OP系統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或專案商家即99%個人商家係本案賭博網站營運參與人)顯然知情,且被告C21依人工結清之異常情事,其在主觀上亦可預見可能涉及賭博等不法金流情事。再者,依下述⑴至⑷即被告C15、C18、C12、C13之證述內容,API商家於註冊時必須填載商家網站之網址,供API串接OP系統所使用,該網址並會載入OP系統之資料庫內,且被告剛谷公司亦須查核API商家註冊網址之網站實際販賣標的是否涉及不法,又OP系統確有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且99%個人API商家係九州集團賭博網站營運參與人(如經銷商等人)乙情,亦已如前述,足見被告剛谷公司對於OP系統有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乙情顯然知情,且OP系統之API串接人員如被告C15或資料庫處理人員如被告C14等人亦顯然知情。至證人即被告C12證稱係由非屬被告剛谷公司員工「凡Candy」去審核為數甚多或比例甚高之個人API商家網站情事,則核與一般公司會交予外部人員參與審核之事項多為自身專業能力較為不足之特別事項(按本案個人API商家網站販賣標的之審核,乃屬被告剛谷公司通常業務事項,且僅須點選商家網站網址即可輕易審核),且縱會委由外部人員審核公司業務事項,亦會先自行審核後再交予外部人員審核之常情有所不符,更可反證為數甚多之個人API商家涉及不法,方會有將此等公司得輕易審核之通常業務事項不交予自己員工審核而逕交予外部人員審核之異常情形。
⑴證人即被告C1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第三方支付
跟API商家串接的話,商家註冊要有什麼欄位?)這部分我記憶已經不太清楚,因為很久了。」、「(審判長問:商家的身分要,商家的網址要嗎?不然你怎麼串接?)他在建立這個商家的時候就需要填入串接網址」、「(審判長問:所以他串接要填網址?)對」、「(審判長問:所以剛谷公司串接的時候,也知道有這個訊息?)就是剛剛所謂的ReturnURL的部分。」、「(審判長問:會有這個訊息,網址資料會有?)是。」、「(審判長問他註冊後,基本上他的資料就是到資料庫裡面去?)是。」等語(見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347至348)。
⑵證人即被告C18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有提到
商家部分有分成自然人商家跟法人商家,你說註冊時你主要負責審核法人商家,是否如此?)對,我負責合約的部分。」、「(檢察官問:法人要用書面合約,自然人是系統線上?)對。(檢察官問:就你任職的情況,自然人去申請API商家的比例低還是高?)蠻高的。…」、「(檢察官問:你有提到關於法人API部分,你會去審他的平台網站,看是不是有合法經營的情況,你們OnePaid系統會去要求API商家提供他們的前端平台網址,由你們這邊審核、查驗?)對,合約的部分我都會審。…」、「(檢察官問:前面有提到你們會先去對方架設的網站審核,點進去對方的網址看,審核契約部分要包含到他們架設網站的網址部分?)對。」、「(檢察官問:你在審核時是否就是審核特約商店這邊,消費者去點選的這個平台,產生平台這邊?)我可以說明我審核的部分,我會依據他給我的網址,他說介接好了,我會去,像剛剛的行為,我可能挑個兩三件衣服,點進去,看他的金流是不是確定導向我們這邊。(檢察官問:你會在網站平台上面會試試看這個產生訂單的部分?)對,我的查核是這樣子。」、「(檢察官問:你會在API的特約商店的網站去試這個產生的訂單金流順不順利?)對。…」、「(審判長問:個人API是否自己有網站,你們要怎麼檢查他有什麼東西?)我這邊非專案【按指法人商家】就是去他的網頁上查核,剛才講的那段。」、「(審判長問:專案【按指個人商家,主要指須指其網站查看之個人API商家】的部分?)專案不是我負責的 」、「(審判長問:誰負責?還是不用查核?)我不清楚,專案這邊不是我負責。」、「(審判長問:是否不用查核?)應該是也要,我認為是要。」、「(審判長問:要確認賣得東西是否合法?)對」、「(審判長問:要去網站看一下?) 對」、「(審判長問:所以一定要有網址?)對」、「(審判長問:理論上應該跟法人是一樣的情況?)應該是」等語(見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541至546頁、第575至576頁)。
⑶證人即被告C1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證人即被告C121
13年7月11日訊問筆錄第4頁】…(審判長問:你們怎麼審核商家是否合法經營生意,那你回答說他們在註冊的時候就會做基本的KYC,就基本資料帳號、姓名、身分字號就符合內政部換發系統,還有手機、電子郵件、註冊戶名同份名字銀行存摺以及經營之網址。這段回答正確?)這邊我想要補充,就是當時我沒有講清楚的部分是,那個銀行帳號跟那個經營的網址,實際上是因為他在註冊的時候他只是先成為我們的會員,那他必須等他就是他想要當賣家之後,他才必須要提供這個網址的部分,所以他有可能一開始註冊的時候只是一個會員他只是一個單純的買家,他不一定要馬上就有要賣東西的網址。」、「(審判長問:意思就是網址不會一開始就提供,後面他要賣東西要在自己平台賣東西才會提供?)是。」、「(審判長問:那下面又問你審核商家資料的人是誰,你說是C18正確?)審核應該就是上次說法人的部分。
」、「(審判長問:你們線上的?)線上的就是都是走系統審核。」、「(審判長問:怎麼審核?)就是上面那個KYC基本上就是他註冊的時候,自己就會跑完。」、「(審判長問:只有審KYC的?)對,但是就是都是系統自動審核的。
」、「(審判長問:系統就審KYC?)對。」、「(審判長問:下面有問,你們如何核實商家申報資料是正確的,你們會去開啟來看大部分是導向直播平台或是粉絲專頁,回答正確?)對。」、「(審判長問:所以你們會去看他的網站?)會。」、「(審判長問:API的部分你們會去看,基本上網址都去核實?)是。」、「(審判長問:人工去核實是誰?)風控組那邊會去做。」、「(審判長問:風控組有誰?)就是凡Candy那邊會負責。」(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177至179頁)。
⑷證人即被告C13於112年5月26日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
你們剛谷的這些廠商如何確定他利用OnePaid系統,不是拿做洗錢的犯罪?你們檢核程序為何?)我們的註冊流程有KYC認證,就是手機會收驗證碼,還有實名認證,核對身分資料,資料亂填是沒辦法申請的。…(檢察官問:自然人跟你們註冊時,你們要怎麼知道哪個自然人對應到哪個店商?)會有商家代號,會放到店商平台網址,會有欄位要填這個…」(偵24811卷一第36頁)。
⒉依被告剛谷公司OnePaid代收代付平台API介接文件所載:七
介接服務說明….。2.產生付款訂單(Payorder)「特約商店需將產生付款訂單的資訊使用表單POST方式傳送至本系統此服務方法,本系統將產生對應之付款訂單並將消費者瀏覽器導向銀行付款畫面進行付款。」、「POST參數說明: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必填、範例【http://www.shop.com/receive】、「主動通知服務之交易結果-回傳參數說明【由付款通知URL回傳】:當本系統確認使用者已付款後(付款成功才會通知),本系統將使用Server to Server回傳交易結果,請注意!此Server to Server通知方式將使用JSON格式回傳資料給特約商店,特約商店需要提供給本系統業務窗口於後台設定【付款通知URL】網址。」(見高市刑大警卷一第305至325頁),是API商家串接OP系統必須填載「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使OP系統伺服器得將商家客戶付款結果通知商家網站伺服器,且上開API介接文件係提供「http://www.shop.com/receive」(即商家網站某子網頁)作為「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之填載範例(按個人API商家多為小型商家,通常會依上開文件所載範例填載「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與商家網站首頁等前台網址縱有不同,多數個人API商家之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亦會與商家網站首頁等前台網址具直接關連),則依本案99%個人API商家係九州集團賭博網站營運參與人(如經銷商等人)之情形,被告剛谷公司以API方式串接個人API商家網站與OP系統時,當會發現有比例甚高之個人API商家所填載「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係屬相同網域之本案賭博網站網域,益證被告剛谷公司(如API串接人員、OP系統資料庫人員、審核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人員等)知悉OP系統有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至證人即被告C1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商家之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與商家網站前台網址不同,及被告C12之辯護人辯稱「ReturnURL」僅為OP系統伺服器通知商家網站伺服器之指定網址等情,依上開說明,實無從作為被告剛谷公司不知情之有利佐證。
⒊又依證人即被告C1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我是
說在商家的付款端那邊,商家一開始不是要先點你們的付款連結?)商家的付款單是商家那邊處理的,跟我們這邊不會有關係。」、「(檢察官問:他不是要串接你們的OnePaid嗎?)對,所以我們有提供一個API串接文件給他去做串接的動作。」、「(檢察官問:然後你們這邊會設置一個白名單?)對,會有白名單的設置。」、「(檢察官問:白名單是指?)白名單指的是後端的ReturnURL來通知的時候,我們要確保。」、「(檢察官問:白名單就是指你們審核過可以讓他去連的網址嗎?)白名單指的是要確保,因為這個東西會有資安的風險,例如以ReturnURL來講,一般我們會去確保我們發送過去,或是他們來跟我們的串接API呼叫一些功能查詢方法的時候。」、「(檢察官問:你說對方網站?)對,就是來呼叫我們提供所謂的API的一些功能時,讓他們確保是安全的來呼叫的那一方,所以我們會有一個白名單IP的設置。」等語(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326至338頁),及依前述「施洛芬」、「熊品專賣」、「專職速配」、「嘉年華樂園」等多個API商家於同一期間申請之防火牆目標IP,均為SoftLayer公司所提供之「119.81.XX.XX」網段,該網段並供TS賭博網站所使用,且多個被告剛谷公司所屬「熱愛五十度」、「抹茶拿鐵」等API商家,均使用香港RICH TOP公司所申設中國等地境外IP,香港RICH TOP公司之年費或網路服務租賃費用係由被告剛谷公司所屬工員或列入前述被告剛谷公司薪資表單人員即被告C13、C16等人所處理,被告剛谷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並有登入香港RICH TOP公司所設香港境外IP之紀錄等情,可見API商家於註冊時會申請將商家網站IP列入OP系統之防火牆目標IP(即白名單),被告剛谷公司於審核該等商家網站IP時,對於多個商家同一時期申請上開境外網段或多個商家申請使用香港RICH TOP公司所申設境外IP,且該網段或IP之申設公司並與被告剛谷公司有所關聯(如前述被告剛谷公司參與TS賭博網站之維運等情事)等異常情事,實無可能不知情,益證被告剛谷公司(如白名單審核、設定及儲存有關人員如被告C13、C15、C14及處理香港RIC
H TOP公司有關人員如被告C16)知悉API商家存有異常情事而顯然知悉OP系統有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方會允許該等異常情事之存在。
⒋參以被告剛谷公司為第三方支付業者,對於疑似不法金流具
洗錢防制法第8條規定之主動申報義務,除就上開API商家異常情事(如上述人工結清等情事),未加以主動申報外,甚且於112年5月25日接獲檢警搜索洩密消息後,更有積極大規模掩滅公司營運業務有關資料(如漏夜搬離電腦主機,並搬離伺服器等設備89台等)情形,益證被告剛谷公司有為數眾多之異常商家(即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之API商家),被告剛谷公司並且知情,遂有未履行申報義務而允許為數眾多異常商家之存在及積極大規模之滅證行為。被告C01於WeChat之暱稱為「仁者無敵(owner)」、「仁者
無敵」、「kugle」或「仁者無敵(K哥)」,ID為「wxid_dhduop859yqv22」;於LINE之暱稱為「老闆(k哥)」或「kugle」,使用者名稱為「kugle0703」,MID為「u57e5f8f7230ac12b3d4b156defdc0707」;於Skype之暱稱為「K」,ID為「live:.cid.4ac2d466bbb2dd55」(即下述之K1)或「liv
e:kugle0703」(即下述之K2);且使用之電子信箱為「kugle00000000il.com」。
㈠被告C01於112年6月3日於桃園國際機場被拘提時遭扣案三星
手機兩支(IMEI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下稱C手機】、000000000000000【下稱D手機】),其中:
⒈扣案之C手機中,有暱稱「kugle」與訴外人「陳曉峰多年不
見」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另遭扣案之D手機中,有暱稱「仁者無敵(owner)」與「布」、「J」、「D」等人通訊軟體WeChat通話紀錄,且「仁者無敵(owner)」ID為「wxid_dhduop859yqv22」(此為系統不可篡改之唯一值)等情,此有上開2支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eChat截圖在卷可佐(偵28577卷一第354至355頁之113年1月10日職務報告內手機資料截圖)。
⒉扣案之D手機中,通訊軟體LINE使用者名稱為「kugle0703」
(通用名稱,指代該用戶在 LINE系統內的專屬身分),UserID(即通訊軟體LINE帳號的MID值)為:「u57e5f8f7230ac12b3d4b156defdc0707」(此為系統不可篡改之唯一值),註冊信箱:「kugle00000000il.com」,姓名(暱稱)「kugle」,此有通訊軟體LINE公司函覆資料、上開手機翻拍照片及鑑定報告、通訊軟體LINE使用者ID「kugle0703」帳號個人資料翻拍照片在卷可佐(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559至571頁之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5月21日補充理由書附件)。㈡被告C06扣案iPhone13 ProMax手機,其中通訊軟體LINE好友
即暱稱「老闆(k哥)」之人(原始暱稱「kugle」)之人,其使用者名稱亦為「kugle0703」,UserID(MID值)亦為「u57e5f8f7230ac12b3d4b156defdc0707」,此有通訊軟體LINE使用者資料截圖在卷可佐(偵38610卷十一第49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被告C06扣案手機資料截圖)。
㈢被告C06扣案iPhone14 Pro手機中,其中通訊軟體WeChat聯絡
人暱稱「仁者無敵」之人,其使用者名稱亦為「kugle0703」,ID亦為「wxid_dhduop859yqv22」,此有通訊軟體WeChat使用者資料截圖在卷可佐(偵38610卷十一第61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被告C06扣案手機資料截圖)。
㈣另被告C06扣案iPhone藍色手機中,亦有下開對話紀錄或UserID(MID值)資料,其中:
⒈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暱稱「仁者無敵(K哥)」之人,其
ID亦為「wxid_dhduop859yqv22」,此有被告C06扣案iPhone藍色手機鑑識報告在卷可佐(偵38610卷十二第137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6之手機鑑識報告)。又該手機內並存有對話內容為【「仁者無敵(K哥)」:kugle00000000
il.com,可以寄信箱。被告C06頭像:哈囉老闆,有睡飽嗎。好。】之109年5月31日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此有被告C06扣案iPhone藍色手機鑑識報告在卷可佐(偵38610卷十三第83、97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10編號6照片),且另有下列對話紀錄:【被告C06(110/6/25下午
01:19:31(UTC+8):老大午安!我目前處理回報,第一,童院長很好意,童醫院列老大為顧問(無給職顧問)七月2日疫苗到醫院當天,老大可以直接拿健保卡過去,醫護人員就直接幫您施打。第二,就是殘劑施打,林醫師讓我們插隊,用彈性方式幫我們(數量可有幾個要下周到貨後才能回報數字出來)、被告C06(110/6/28下午04:19:25(UTC+8):(傳顧問截圖,內容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聘書 (110)童梧字第0837號,茲敦聘C01先生擔任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創新科技顧問乙職,任期為110年3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此聘 總院長童敏哲 中華民國110年03月01日)】,此有被告C06扣案iPhone藍色手機鑑識報告在卷可佐(偵38610卷十二第146至147、149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6手機鑑識報告),可知被告C06對話之人「仁者無敵(K哥)」為被告C01。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暱稱「老闆(K哥)」之人,其UserID
(MID值)亦為「u57e5f8f7230ac12b3d4b156defdc0707」,此有被告C06扣案iPhone藍色手機鑑識報告在卷可佐(偵38610卷十三第445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2手機鑑識報告)。
⒊通訊軟體Skype對話紀錄暱稱「K」之人,其ID為「live:.ci
d.4ac2d466bbb2dd55」,「K」與被告C06並有下列對話紀錄:【「K」:欸怎麼知道我SK阿(110/5/31下午06:58:42(UTC+8)。被告C06:我有您的mail,就會有(110/5/31下午06:59:52(UTC+8)。…(偵38610卷十二第89頁)】,且「K」與被告C06另有下列對話紀錄:【被告C06:老大,我周五會email企劃給您,…(110/6/3上午12:15:12(UTC+8)…、被告C06:老大,午安,我有email給您,看是否收到(110/6/3下午05:11:49(UTC+8)、「k」:(heston檔案名稱附件)(110/6/3下午11:52:15(UTC+8)、被告C06:你再過目喔(110/6/3下午11:52:31(UTC+8)】及【被告C06:老大早安!第二份企劃,麻煩過目,謝謝(110/6/4上午10:14:16(UTC+8)…、被告C06:(GOOGLE雲端資料夾網址)(110/6/5下午04:56:31(UTC+8)、被告C06:剛沒開權限,現在開了,用老大email就能看到(110/6/5下午05:05:51(UTC+8)】。再者,被告C06除於110年6月3日下午05:10:07(UTC+8)曾寄送主旨為「企劃一(東方龍)」之郵件至收為人為「kugle00000000il.com」之信箱外,並曾於110年7月1日寄主旨「期望值計算.XLSX」、110年7月8日寄主旨「履歷新增+整理」、110年8月26日主旨「歐美博弈遊戲市場調查」、110年9月10日寄主旨「歐美遊戲分享」及主文「老大好!更新歐美遊戲的最新想法」、110年9月30日寄主旨「產品測試報告」及主文「老大好!此提供兩個檔案..」之信件至收件人為「kugle00000000il.com」之信箱,此有被告C06扣案iPhone藍色手機鑑識報告、被告C06與「kugle00000000il.com」之電子郵件檔案數位採證報告在卷可佐(偵38610卷十二第89、90、94、95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手機鑑識報告及偵25392卷三第469至595頁電子信箱鑑識報告),可知「K」(「live:.cid.4ac2d466bbb2dd55」)確實有使用「kugle00000000il.com」信箱。
㈤綜合㈠至㈣點,足證被告C01於WeChat之暱稱為「仁者無敵(ow
ner)」、「仁者無敵」、「kugle」或「仁者無敵(K哥)」,ID為「wxid_dhduop859yqv22」;於LINE之暱稱為「老闆(k哥)」或「kugle」,使用者名稱為「kugle0703」,MID為「u57e5f8f7230ac12b3d4b156defdc0707」;於Skype之暱稱為「K」,ID為「live:.cid.4ac2d466bbb2dd55」。且被告C13與另案被告邵世昱109年Skype對話紀錄中亦出現Skype暱稱「K」(ID為「live:.cid.4ac2d466bbb2dd55」,下稱K1,參見偵38610卷十一第375頁即114年6月10日之職務報告附件4.3Skype對話)之人,亦係C01。
㈥另被告C13與另案被告邵世昱109年Skype對話紀錄中Skype暱
稱「K」(ID為「live:kugle0703」,下稱K2,參見偵38610卷十一第388至389頁即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4.3Skype對話紀錄)之人,依Microsoft公司提供之該Skype註冊資料為「signInName:kugle00000000il.com」、「firstName:Chen」、「lastName:kugle」、「country:tw」、「language:Chinese-Hong Kong SAR(繁體中文)」(參見偵38610卷十一第403頁即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4.4之Microsoft公司回函),對照上述㈠至㈣點之結論,足見K2之人亦係C01。
㈦又證人即被告C12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谷公司出資金主係菲
律賓華僑「KEVIN」,並非被告C01,但依其於偵查中供證「KEVIN」的(Skype)帳號是kugle0703」等語(見偵44723卷三第16頁),核與上述被告C01註冊Skype之電子信箱帳號「kugle0703@gmail.com」及使用Skype之ID「live:kugle0703」情形相符,及依被告C06之對話紀錄、被告C13與另案被告邵世昱對話紀錄僅顯示被告C01以Skype暱稱「K」指揮、操縱被告剛谷公司,而未見有另一「KEVIN」之人於對話中參與被告剛谷公司經營情形,其餘被告C12等人開始偵查前之各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其他數位證據中亦無出現任何資料可以佐證有「菲律賓華僑KEVIN」之存在,以及被告C12偵查中供稱「(檢察官:…C01在112年6月2日凌晨0時57分…都打電話給你,當時112年6月1日你台灣的家被搜索了,當時你的人不在國內,請問你們講了什麼?)想不起來」、「(檢察官:為什麼你【112年6月2日】可以直接跟C01聯絡?)忘記了」等語(見偵44723卷三第16頁之113年7月11日C12偵查筆錄),而有刻意維護被告C01之情形;況且,依證人即被告C13於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們跟邵世昱的Skype對話常有一個Skype『K』的人,就是你們說的這個『KEVIN』嗎?)對。」、「(檢察官問:Skype『K』的帳號是『KEVIN』,他就是你們剛谷的顧問團隊?)對。」「(檢察官問:照妳所述,妳說Skype帳號暱稱『K』,他是剛谷公司的顧問團隊,你們在討論每年『K哥』都會做一個微調,就是邵世昱跟妳講,這個技術要『K哥』看過同意,照這個估算,你們剛谷公司的事情是需要經過詢問Skype帳號『K』的人去同意,然後微調,並且以他說的算,他不是只是顧問團隊嗎?為什麼你們剛谷公司內部的事情要經過他的同意?)C12跟我們說顧問團隊的這些主管都會參與,對公司的營運和制度部分都會給予協助,所以獎金制度的部分也會由他那邊給意見或者制定。」、「(檢察官問:妳跟邵世昱的這個對話,邵世昱當時轉貼Skype帳號,這個『K』他的帳號ID是『.cid.4ac2d466bbb2dd55』,轉貼『K哥』的訊息說Jerry『無敵娛樂王」這一塊就慢慢交給「阿修」去弄,『阿修』是C12嗎?)應該是。」(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683至684頁),而Skype暱稱「K」(ID為「live:.cid.4ac2d466bbb2dd55」之人係被告C01乙節,已如前述,可見被告C13此部分證述顯係附合被告C12之詞,並可反證其與證人即被告C12證稱「KEVIN」之人即係被告C01。是被告C12所稱被告剛谷公司出資金主「KEVIN」實際上應係被告C01,而其證稱存有另一菲律賓華僑「KEVIN」之人,則顯係維護脫免被告C01責任之詞,不足為採。至被告C12之配偶C44於本院審理時,固提出手機對話紀錄及截圖(見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195至201頁),欲證明與其透過Skype聯繫、暱稱「KK」(電子郵件:k00000000000look.com)及「
K Kugle」(電子郵件:kugle00000000il.com)之人,非斯時羈押中之被告C01等語,惟觀諸上開對話紀錄之起訖時間,分別為113年10月7日至114年5月27日,及113年9月5日至114年4月16日,均屬本案起訴後始產生之通訊內容,全無任何起訴前之日常對話軌跡,已與一般通訊軟體之使用常情有違;復參以該等對話篇幅短少(僅分別4張及7張截圖),且內容幾近全數圍繞本案案情,刻意營造之痕跡甚明。堪認前揭對話紀錄,顯係為撇清使用「kugle00000000il.com」帳號之人為被告C01,而於本案起訴後刻意製作之對話紀錄,洵無從據為K2(即Skype註冊信箱kugle00000000il.com)非被告C01之有利認定,附此敘明。
㈧被告C01雖以「kugle00000000il.com」並非自己之信箱而係被告剛谷公司招商信箱,以及自己扣案手機並未安裝Skype軟體為由,抗辯其非通訊軟體Skype暱稱「K」之人等語,惟除Microsoft公司提供之該Skype註冊資料即為「firstName:Chen」、「lastName:kugle」外,被告C01於通訊軟體WeChat給被告C06的mail即為Skype暱稱「K」所綁定之mail帳號「kugle00000000il.com」等情,足徵該電子信箱確係被告C01所使用無訛;另扣案三星手機兩支,經送數位鑑識結果,C手機固未發現安裝Skype軟體之記錄,然D手機則存有安裝Skype軟體嗣遭刪除之痕跡,此有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1273卷二十二第549至560頁)。是前揭數位鑑識結果,充其量僅能證明C手機未曾安裝Skype、D手機曾安裝Skype復遭刪除之客觀狀態;洵無從據以推論被告C01110年與被告C06對話時及被告C13與另案被告邵世昱109年對話時,被告C01當時持用之手機未曾安裝Skype軟體,而非Skype暱稱「K」之人。是被告C01前開所辯,顯係事後避就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被告C01為九州集團老闆,對於本案賭博網站視訊直播主等人
事事項、是否串接特定賭博遊戲等本案賭博網站營運事項及九州集團旗下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等公司之人事、業務事項均有決定權;被告C06則自109年5月間受被告C01之招募後,於109年6月間加入九州集團,並由被告C01出資、提供辦公室等方式,將被告葳群公司納入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及轉型為科技公司,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後迄至其於113年5月間到案前,仍持續聽命於被告C01而以擔任被告葳群公司第二層實質決策者等方式,由其及被告葳群公司收受九州集團不法資金,從事開發製作博弈遊戲及「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等工作。
㈠被告葳群公司原名稱為「葳群廣告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為
黃依婷,資本總額100萬元,設址臺中市○區○○里○○路000號1樓),於106年間變更負責人為被告C06;又於110年6月21日改名為「葳群科技有限公司」及變更資本總額為500萬元,且110年10月28日變更設址處為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之9;再於112年10月23日變更負責人為被告C07等情,有被告葳群公司登記資料(見偵25337卷一第193至206頁)在卷為憑。又被告葳群公司於110年6月21日轉型科技公司後,即與被告剛谷公司締約(如110年12月30日簽立之專案外包合約【約定112年3月30日前完成12款遊戲,自110年12月30日至112年3月30日共分15期,每期給付480萬元,共計7200萬元,並約定交付遊戲後由被告剛谷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111年8月16日簽立之專案外包合約【約定於111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期間完成16款遊戲,分15期付款,每期給付1050萬元,共計1.5億元,並約定交付遊戲後由被告剛谷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等合約),約定由被告葳群公司為被告剛谷公司開發製作博弈遊戲及分包被告剛谷公司所開發「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部分項目(按被告剛谷公司並將「無敵娛樂王」部分項目委由雅信公司製作,換言之,「無敵娛樂王」係由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及雅信公司等公司共同開發製作),被告剛谷公司則因此自110年6月25日至112年5月25日期間自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15萬元等數額款項按月或分期匯至被告葳群公司名下之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共計1億9,867萬9,500元,被告葳群公司於收款後即作為支付員工薪資、辦公室租金及營運資金之用,且以租金名義按月匯款予剛谷公司負責人被告C12(每1至2月匯9萬445元)、被告剛谷公司高階人資主管另案被告黃佑平(每1至2月匯5萬9,191元)等人,另被告葳群公司並自109年6月1日至112年5月22日匯至被告C06個人金融帳戶金額共計1,782萬8,779元等情,為被告C06、C12等人所不否認,並有被告剛谷公司111年度實質投資明細表、上開專案外包合約(偵25337卷一第363至375頁)、被告葳群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偵25392卷二第229至265頁)被告葳群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摘要(調查卷一第19頁)附卷為證。
㈡依被告C06於109年5月5日以張貼九州賭博網站網址方式,向
友人即暱稱「Fannylin@騰訊」之人,表示九州董事長要挖腳她,渠2人並於109年5月11、12日持續聊及「九州」,且「Fannylin@騰訊」於109年5月12日就「九州」話題中,並向被告C06回應「一起讓陳董見識妳的魅力」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⒈);又於109年5月7日向證人即擔任警職之妹婿D08傳送「九州先進們大家好.pdf」之被告C06履歷檔案,交予證人D08轉傳予「財務長」(應指另案被告C29),及於同日向證人即母親D39以張貼TS等賭博網站方式,向證人D39告知「D08介紹我新工作的公司」等語,且於109年5月11日經證人D08告知董事長姓名為「C01」後,即於109年5月12日向證人D39表示「D08介紹新工作、老闆叫C01」等語,及表示有意轉職新工作,其後,於109年5月18日再與證人D08聊及「羅」(即另案被告C29)、「紅中」(即被告C05)係核心人員,於109年5月19日又與證人即胞妹D09提及「C01,想讓我當CEO」,並聊及另案被告C29、被告C052人配偶之相處個性,更於112年6月3日於被告C01於112年6月3日為警拘捕後,隨即向證人D09表示「老闆剛在機場被帶走」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⒉至⒋);再於109年5月27日於與暱稱「可迪」、「Fannylin@騰訊」、「105A商學-唐蜀茜」等友人對話群組中,張貼參與會議人有被告C12、C04等人之九州會議照,並表示「陳董傳我的」等語,又於109年5月28日在該群組內張貼其與暱稱「仁者無敵(K哥)」(即被告C01)間關於要於星期六(按應係109年5月30日)在龍富路會所聚餐之對話紀錄截圖,並表示「週六我陪新老闆吃飯」等語,再於109年5月31日於該群組內提及星期六聚餐之「博弈的豪門擺場」情狀,及新老闆提供豪宅住處、保時捷名車等待遇,以及已將履歷給老闆等情事(詳下述對話紀錄⒌);另於109年5月8日向友人D6傳送自己履歷資料,並表示「給Bebe看我九州的資料」等語,又於109年5月21日向D6傳送其與被告C01間「被告C
01:(傳給C06住處圖)」、「被告C01:六月一號後,我才好意思敲妳」等對話內容之對話紀錄截圖,並表示「謝謝他提供住宿」等語,再於109年5月27日向D6傳送前述九州會議照,並表示「九州開會現況、C01傳給我的」等語,其後,即於109年6月25日向D6表示「我們公司有荷官,線上博弈,她們每週要爬山三次」等語及傳送爬山照片、「C01」照片,並表示「大我7歲、C01」等語,且向D6傳精銳博社區外觀照片,並表示「老闆給的宿舍」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⒍)。此外,被告C06曾於109年6月8日或之前向暱稱「仁者無敵(K哥)」(即被告C01),提及「老闆,跟您報告一下,請辭一事會提前到這週五了,…,來台北4年等於是拿大學的感覺,謝謝現任老闆的栽培,…在此向您報告我的決心」、「接下來要台中您的身邊拿研究所了,…」等語,被告C01則回應「歡迎歡迎」等語乙節,有該對話紀錄截圖為證(即偵38610卷十三第99、103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10之編號7、9截圖【截圖日期為109年6月8日】)。可見被告C01係九州集團之老闆,於109年5月間以提供精銳博住處等待遇方式,招募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被告C06則於109年6月間加入九州集團,且可佐證被告C12、C05、C04及另案被告C29均為九州集團成員。至被告C06雖辯稱係將東南亞有博弈執照的「Jogzo」公司誤認為九州集團,才會傳送「九州先進們大家好.pdf」之情,則核與其張貼TS賭博網站網址方式提及九州等對話紀錄內容不符,顯無可採。
⒈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1 資料來源:C06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偵38610卷十三第409至416頁) 對話人:C06(暱稱:HanaHsu,下稱C06)、訴外人暱稱「Fannylin@騰訊」(下稱:Fannylin)之人(後面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109/5/5-109/5/12 109/5/5 C061428:親愛的,問一下、九州跟您們往來嗎 Fannylin1428:沒有耶 C061428:http://www.win58888.com【註:即九州賭博網站】(偵28577卷二第294頁) Fannylin1428:你要介紹給我嗎 C061429:他們海外很大、他們董事長要挖腳我、約周日喝咖啡(偵28577卷二第295至296頁) … C061436:九州,在內湖與台中都有公司(偵28577卷二第306頁) Fannylin1436:運動直播、影音串流 C061436:總部在台中(偵28577卷二第307頁) C061437:新力旺,莊董有跟你交易嗎 109/5/11 C061737:好、對了,九州,是真的開很高薪,我有再認真考慮(偵28577卷二第308頁) Fannylin1737:那你去啦、兩年就能買一間房 C061737:但怎麼辦?要很小心跟技巧 Fannylin1738、1741:吼,幹嘛不去、九州很大噎、我同事這週都在台中 C061741:我如果真的去了 Fannylin1742:我有要求他們去找找關係搭上九州 C061742:照顧姊妹們,是肯定的 Fannylin1742:但是沒關係、靠你了 C061742:九州是蕭董的二十倍以上、也比阿甘他們還強大,只是都在桌底下 Fannylin1743:你去了之後,把我先生拉去使喚 C061744、1745:我有初步想過一個方式、成立一個獨立辦公室,九州董事長,買很多商辦、獨立辦公室,我有用人的權利,找誰由我決定 Fannylin1745:好喔YEAH C061745:我提到,我在電競,也身兼官方協會,名聲不能砸、董事長很贊同也理解(偵28577卷二第316至317頁) Fannylin1745、1746:ㄟ、我聽到今年很多博弈客戶說 C061746:他們倆個互看不順眼 Fannylin1746:哈哈 C061746、1747:我老闆最近不理我,很忙,不知道在幹嘛、反正,我會朝向獨立辦公室前進,如果要任職的話,屆時再找妳老公(偵28577卷二第319至320頁) Fannylin1749:哈哈、嗯嗯,因為你在網銀,身份其實很白、不知道去九州會不會不好(偵28577卷二第320頁) … C061751:九州,很需要人才,他們好封閉喔、研發長,年薪一千八百萬(偵28577卷二323至324頁)。 Fannylin1751:那一路很怕抹生人 C061751、1752:我貼給你看的九州網站、很LO(偵28577卷二第324至325頁) Fannylin1752:我記得我看過,哈、博弈要轉型了 … 109/5/12 … C061201:早上我們有通電話 Fannylin1201:哇塞 C061257:要講九州、待會見(偵28577卷二第333頁) Fannylin1837:好的,一起讓陳董見識妳的魅力
⒉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14.3 資料來源:C06扣案IPAD平板電腦中LINE對話紀錄(偵38610卷十三第185至203頁) 對話人:D08(暱稱即「D08」)、許小瑋、C06(C06已退出該群組,故顯示暱稱「Unknown」,C06供稱係其與證人D08等人對話)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5/7-109/5/31【註:依照時間序排序】 109/5/7 C061737:(傳送檔案,名稱:九州先進們大家好.pdf)(偵38610卷十三第185頁【註:內容即C06個人自我介紹,內文第一句為:九州先進們大家好,詳細內容見偵38610卷十三第171至173頁】) D081738:(貼圖)、傳了 C061747:好、(貼圖) D081758:(電話) C061854:我是在電競產業的被告C06……本人特點:領導統御,溝通協調,政治應對,媒體公關,現職薪資:六百萬年薪【註:大致與上開文件內容相同,即C06個人自我介紹】、期待薪資我覺得先不寫 D081855:哈哈 D082045:這個在手機有辦法轉成PDF檔嗎?、財務長【註:從C06與D6的對話可以知悉係C29,偵38610卷十二第355至359頁】看完可以了 C062054:好,轉給你、(傳檔案,名稱:我是在電競產業的被告C06.pdf) 109/5/9 D081653:(電話) 109/5/11 C061755:董事長名字給我一下 D081802:C01(偵38610卷十三第190頁) C061810:我想好一個策略跟他聊了、他們有沒有落地日本、我日本很罩,政府也ok< D081810:好像沒有、但是別吹牛過了頭、他跟蕭不一樣、他很沉穩 C061811:跟鈊象類似模式,先落地日本,日本很愛賭,之後買個日本上市櫃的殼、日本運動風氣很盛 D081811:這或許不錯、運動的是他們強項 被告C061812:從日本開始洗白,之後搶日本動漫,跟遊戲帶理,但是運動博弈落地(偵38610卷十三第193頁) … D082042:本週六(5/16)晚上八時在台中跟董事長碰面 C062042:好、在哪 D082043:目前是約他們一間警察招待所,應該地點還沒確定 C062043:好 109/5/18 … C062018:我暗自覺得、老闆要我多找人才 D082019:但羅、紅中【註:證人D08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羅係C29、紅中係被告C05,本院1273卷二十二第63頁】是最核心的人,還是要尊重、感謝他們。(偵38610卷十三第199頁) C062019:做好HR,跟管理、會的 D082019:這是你的任務 C062019:元老要尊重 D082019:他們缺的角色,你剛好彌補 C062020:C01真的很厲害,他思維比效強、比蕭強(偵38610卷十三第201頁) D082020:對,很實務
⒊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14.1 資料來源:C06扣案IPAD平板電腦中LINE對話紀錄(偵38610卷十三第175至177頁) 對話人:C06(C06已退出該對話,故顯示Unknown,但C06供稱係其與證人D39對話;另暱稱「Ski」之人,證人D39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亦係C06)、D39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5/7-112/6/3 109/5/7 C061902:http://www.win58888.com、http://www.ts775.com.tw【註:上開二網站均係九州賭博網站】、D08介紹我新工作的公司(偵38610卷十三第175頁) 109/5/12 C061200:D08介紹新工作、老闆叫C01(偵38610卷十三第177頁) D391205:妳想去 C061223:嗯 112/6/2【註:此處對話,被告C06使用Ski暱稱與D39對話】 C061731:哈囉 112/6/3 C061422:老闆剛在機場被帶走,要押到台中地檢署【註:112年6月3日13時50分許,C01至桃園國際機場搭機準備出境,為檢警即時發覺後拘提到案,並經檢察官諭知以100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故老闆即C01】、我急著打電話給朋友們要救他(偵38610卷十三第241頁)
⒋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14.2 資料來源:C06扣案IPAD平板電腦中LINE對話紀錄 (偵38610卷十三第179至183頁) 對話人:C06、D09(暱稱:徐薇薇)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09/5/19 徐薇薇1524:你要去幫忙新公司,我大概兩點要說、1.不要去牽掛有得沒得,男友歸男友,不要帶進公司、這是你得罩門,太愛照顧弱小男人了 C061526:會啦、我目的是賺錢、我覺得C01,不會難搞(偵38610卷十三第181頁) 徐薇薇1535:我覺得,現在你會面臨,大概是,創意跟守舊得拉扯、小羅【註:C29】的太太,我覺得比較有心機 C061536:C01,想讓我當CEO,我刻意沒提 徐薇薇1536:另外一個總經理,紅中【註:C05】,他的太太就是會計、他太太就比較善良(偵38610卷十三第183頁)
⒌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8 資料來源:C06手機(偵38610卷十二第167至183頁) 對話人:C06與暱稱「可迪」、暱稱「Fannylin@騰訊」【註:下稱Fannylin】、「105A商學-唐蜀茜」【註:下稱唐蜀茜】(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09/5/27-109/12/4 109/5/27 C061347:@可迪哥,讚哦 C061347:(傳九州會議照,C12、C01、C04等人在場)(偵38610卷十二第181頁)、九州會議照,陳董【註:C01】傳我的 (偵38610卷十二第167至168頁) 唐蜀茜1401:OK、好精實啊 C061402:是啊、300億營收,不簡單 唐蜀茜1402:真的 109/5/28 C060915:(傳對話截圖)(偵38610卷十二第183頁) C060916:週六我陪新老闆吃飯 (偵38610卷十二第169至171頁) 109/5/31 C061817:昨晚,見識到博弈的豪門擺場,先在招待所吃日本料理、鐵板燒,隨後在現場的KTV唱歌(比照酒店),喝路易13,他旗下有100多位直播主,個個美、身材好,都80幾年次、(傳照片)、這是我偷拍的照片、我有祕書了,新老闆請她幫我打理一切,有拿到一戶豪宅鑰匙,如果我要住可以使用,秘書也很美【註:非供述證據二編號6(28)有C01提供C06豪宅住的對話】(偵38610卷十二第172至173頁) Fannylin1820:美 C061820:新老闆要送我一輛保時捷,我早上5點多才回家,謝謝Fanny的解酒藥、履歷我都給老闆了,他看過後再跟我說,我再傳達各位(偵38610卷十二第174頁) 可迪1823:太威猛了、秘書真美 C061823:這裡直播主月入50萬、比台北直播主,美多了 Fannylin1824:好,只要有進食,加上解酒藥應該不會有事 C061824:她們就是陪玩家線上玩,玩家抖內,公司不抽成 (偵38610卷十二第175至176頁) 109/6/1 Fannylin1431:我決定騰訊雲給九州打到骨折價 C061432:哈哈 109/7/15 C061059:新力旺,在我老闆眼裡是小咖、營收是我們的三分之一 109/12/4 Fannylin0000-0000:@C06Hana Hsu,網友爆料:酷遊大陸線的員工全部勸退,今天正在對接工作,辦離職手續,PS:酷遊是著名台灣博彩公司九州旗下公司、酷遊撤出中國,還是九州撤出中國 C061821:代理商 Fannylin1822:喔,是解除代理 (偵38610卷十二第177至179頁)
⒍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9 資料來源:C06手機(偵38610卷十二第185至415頁) 對話人:C06、威【註:C06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其前男友D6,本院1273二十五第28頁】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5/8-110/9/14 109/5/8 C061043:給Bebe看我九州的資料、(傳送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徐董直式簡歷00000000)、(傳送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徐董電競簡歷00000000)、(傳送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我是在電競產業的C06) 109/5/19 C061545:(傳新聞連結網址,內容標題:勝利醜聞台灣貴婦起底,林太老公千億賭國大亨…)、九州的老闆娘,就是這位,剛我妹夫傳我的 … C061547:沒有于國柱、內情都是C01(偵38610卷十二第221頁) 訴外人D61548:了解了、天下科技公司=九州 C061548:天下科技公司=天下九州、全名是「天下九州」(偵38610卷十二第222至223頁) 109/5/21 C061343:C01中午敲我、(傳對話截圖)【註:1.(偵38610卷十二第331至335頁】 【註:對話內容:《(仁者無敵(K哥)被告C06稱係被告C01》先予說明 C011221:現在台中大概多久回來一次、(傳給C06的住處圖)、這樣的地方會習慣嗎 C061221:超棒的地方 C011221:那如果不方便回家,以後這裡我準備起來,給妳住 C061212:對了,您如果要我回去討論公事,我可以配合 C011221:六月一號後,我才好意思敲妳,再這之前不會有 C061221:哈哈,沒關係啦,盡量敲 C011228:在這之前如果有回台中,無聊時可以到會所,二樓一起吃吃飯,唱K】 訴外人D61344:哇!不錯耶 C061345:謝謝他供住宿,我不會去住,我跟父母住就好,她剛買20戶豪宅,要給主管住、我覺得他比蕭大方,個性也算怪咖(偵38610卷十二第227頁) 訴外人D61346:嗯,我同意 109/5/27 C061419:(傳九州會議照)(圖在偵38610卷十二第181頁)【註:此與前述經被告C12於本院審理時辨識之照片相同,而照片中人物經被告C12於本院審理時辨識,包含C12、C04等人,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203頁】 訴外人D61419:(貼圖) C061419:九州開會現況、C01傳給我的(偵38610卷十二第230頁) 訴外人D61419:(貼圖) 109/6/25 C060000-0000:我們公司有荷官,線上博弈,她們每週要爬山三次(偵38610卷十二第231頁)。(爬山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39頁)。新老闆?不可能。(爬山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41頁)。(傳照片,照片內之人為被告C01,偵38610卷十二第343頁】(偵38610卷十二第233頁) 訴外人D61019:看起來還算年輕呀 C061019:大我7歲、C01【註:兩人確實差7歲】(偵38610卷十二第234頁) 訴外人D61020:比我小兩歲 … C061022:(傳荷官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45頁)、荷官、(精銳博社區外觀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47頁)(偵38610卷十二第238頁) 訴外人D61024:Bebe新房子? C061025:老闆給的宿舍 訴外人D61025:嗯,看起來很棒 被告C061025:他在東南亞有買銀行、飯店、渡假村
㈢依被告C06於109年6月4日、10日、7月8日,向訴外人單志偉
提及要UI、UX人才,經單志偉推薦博弈公司人員,並經單志偉提供該等人員之履歷檔案後,即由被告C06於109年7月8日將履歷檔案寄送給老闆即被告C01,並於109年7月13日向單志偉表示「老闆確定都看過履歷」等語,又於109年9月2日與單志偉聊及另案賭博網站(即新力旺)遭查辦新聞情事時,向單志偉表示「老闆給我一層商辦313坪【親家市政廣場】,要我先處理裝潢」、「我也會處理正當生意做表面」、「但實際上是接母公司外包」等語,再於110年4月7日向單志偉詢問「你在上面有看到電競投注嗎」等語後,單志偉即表示就賭博網站之抽成、賠率等意見,並提供傳送「KU建議」檔案(按即偵38610卷十一第103至204頁、第209至214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2.1.6及2.1.7內容相同並含有LEO網頁之「KU建議.PDF」檔案)後,被告C06隨即於同日將該檔案傳送予在龍富路會所任職暱稱「旆(會所妹妹)」之人,之後,又於110年5月31日向單志偉提及「明哥是無敵網主管,老闆的兄弟」等語,再於110年8月11日向單志偉提及「阿修是剛谷負責人、他聽到老闆要籌組IT團隊,立馬傳我」等語(按此亦可佐證被告C12與被告C06有同一老闆即被告C01)(詳下述對話紀錄⒈、⒉)。可見被告C06於加入九州集團後,於110年6月間葳群公司轉型為科技公司前,有為被告C01及九州集團從事招攬博弈公司人員及提供本案賭博網站意見等工作,被告C01並提供「親家市政」辦公室(按應指葳群公司110年6月設址處)作為被告C06之辦公處所,被告C06並預計以「正當表面」方式承接「母公司外包」(按其語意應指九州集團或其所屬公司之業務,且事實上嗣後被告葳群公司即與九州集團旗下之被告剛谷公司訂約接案)。
⒈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7及附圖 資料來源:被告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一第13至26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圖,偵38610卷十一第409至460頁、偵38610卷十二第3至65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7) 對話人:C06(暱稱Hana Hsu)與單志偉(暱稱shan)(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09/6/4-110/8/11 109/6/4 C061139:志偉,最近好嗎 單志偉1140:徐董好 C061141:想找一天,聚一下,哈哈,因為有個朋友的公司,在找UI、UX人才,待遇不錯 109/6/10 單志偉1130:他目前也在博弈公司上班,若他那邊能夠過來對我們幫助很大 C061130:哪一家 單志偉1130:他說電話不方便透露 109/7/8 C061529:志偉,現在要來的人,你幫我用圖檔分類,美術的一類,開發一類,雲端硬體一類,方便老闆看 單志偉1535:是把整個履歷轉成圖檔嗎? C061535:對 【註:此即與前述被告C06109年7月8日寄給被告C01,主旨「履歷新增+整理」相符,內容內容為:老闆晚安!有新增2位,為了方便您閱讀,弄成圖片模式,(雲端檔案連結),以上報告(履歷整理)(偵25392卷三第475頁)】 109/7/13 C061101:老闆確定都看過履歷,他有說,要請人事聯絡你們 單志偉1133:謝謝徐董,我會把這個好消息同步給大家 … 109/9/2 C061407:(傳送新聞畫面截圖)、我現在不是天下九州的人,我不是他們的員工,但老闆給我一層商辦313坪「親家市政廣場」,要我先處理裝潢、我目前工作就裝潢,也沒做什麼 單志偉1410:好的,我想辦法再穩住大家 C061411:我覺得你可以把新聞傳大家、這是這兩天查台中各商辦,真博弈類博弈公司公文、因新力旺老闆跑路,整個台中風聲鶴唳、辦公室弄好,會申請正當的公司行號 單志偉1413:這樣是最安全的 C061413:我也會處理正當生意做表面 單志偉1414:(傳送檔案) C061414:但實際上是接母公司外包 110/4/7 C061131:你在上面有看到電競投注嗎 單志偉1131:好,有 C061132、1133:跟運彩電競比呢 什麼樣的電競? 單志偉1135、1138、1139:LOL、DOTA2、王者榮耀、PUBG、FIFA、星際爭霸….等等 運彩有足球、籃球、棒球、網球、冰球、排球等 這些應該都是套用對方提供的api C061141:電競,自家跟運彩比? 賠率? 單志偉1141:徐董,您現在方便說話嗎? C061144:不行ㄟ 單志偉1144、1146、1147:好的 基本上,莊家所賺的是水錢(抽成),賠率部份是用算的,基本上是變動賠率 賠率跟勝率是顛倒的 單志偉2434:徐董,上方是您要的書面報告,我先傳給您,下次見面我再印出來 單志偉2437:(傳送「KU建議」檔案) 110/5/31 C061626:skypy上面,明哥有在講音效 明哥是無敵網主管,老闆的兄弟 (偵38610卷十一第449至454頁) 110/8/4 C061542:(傳送被告C06與「明」對話截圖,內容:C061949:我明天弄好後,先傳給你、【註:以下是110/8/4】「明」1541:我聽我這邊的工程師說,你們只開發APP沒有要開發網頁版?、C061542:現在是先衝APP,網頁版也會開發,但我是叫同仁先趕APP) C061547:這個他們底下的人會很想撈我們的進度,但就謹言慎行、我們對老闆就好 單志偉1548:我目前所知在明年3月先交付APP,WEB部分會在3月後進行製作 110/8/11 C061655:然後阿修【註:C12】是剛谷負責人、他聽到老闆要籌組IT團隊,立馬傳我 被告C061701:只是要跟對方說,我們目前是純合法的無敵網、所以是合法的,未來視個人發展,若想去真博,可以跳過去,然後薪水會調高
⒉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12 對話人:C06、暱稱「旆(會所妹妹)」之人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二第27至32頁)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09/12/17-110/9/15 109/12/17 旆1440:(貼圖) C061440:(貼圖) 109/12/24 C061431:今天妳有上班嗎 旆1431:有喔~ C061431:給我會所地址、有草莓塔要送過去 旆1432:南屯區龍富路四段38號【註:地址為被告C01會所】(偵38610卷十二第27至29頁) C061432:(貼圖)、大約3:00會送到門口 110/1/4 旆1702:還沒有喔! C061703:好。那明天下午會用到大會議室哦、 旆1703:是三組開會那個嗎 C061707:對 110/4/7 C061452:(傳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KU建議) (偵38610卷十二第30至31頁) 110/7/10 C062111:(貼圖)、我待會去會所牽車哦 110/9/6 旆1737:(貼圖) 110/9/15 C061903:哈囉,我晚一點會去會所牽車哦、小羅哥【註:C29】的助理,會把車子牽去會所哦 旆1909:好的收到 (偵38610卷十二第31至32頁)
㈣依被告C06於109年7月6日與D6對話時,張貼其與另案被告邵
世昱討論需老闆敲定開會時間之對話紀錄(按斯時被告葳群公司尚未轉型科技公司,亦尚未向被告剛谷公司訂約接案,但被告C06經老闆被告C01招募加入九州集團後,即開始與九州集團所屬公司人員開始開會),及於110年7月20日向D6提及財務長另案被告C29之太太送LV包很大方,因為「博弈賺來的錢很多吧」,且於109年10月21日向D6傳送被告C09、另案被告C29配偶等人照片,並表示老闆要被告C06在場旁聽菲律賓土地規劃乙事,又於110年3月21日向D6提及老闆裁員直播主所涉危機,讓小羅(即另案被告C29)向老闆回報乙事,並向D6表示「裝潢的辦公室,我也表明,把我過去的公司拿來重新運作」、「他們發票來,灌數字」等語,及於110年3月22日向D6表示「弟弟會來接我回宿舍、羅叫他拿工程款給我」等語,並傳送其與暱稱「Louis」(綽號「小傑」或「小杰」)有關交付7捆鈔票現金「工程款」之對話紀錄截圖(按斯時被告葳群公司之親家市政辦公室進行裝潢,且被告葳群公司尚未轉型科技公司,亦尚未向被告剛谷公司訂約接案,是該等款項應係被告葳群公司辦公室之裝潢等工程款),並於110年3月27日向D6提及「老闆」對於直播主與玩家出去乙事生氣,因為如賠率、改版等公司本業內幕之事不能講出去,再於110年4月10日對於D6傳送KU賭博網頁畫面並提及「我發現你們也用許多菲律賓荷官」等語,及提及KU荷官視訊主播情事,分別回應「哦」、「宿舍的,我都見過」等語,不為否認或間接承認與自己有關,之後,於110年8月4日自D6取得D6在LEO賭博網站帳號、密碼(嗣後將該帳密提供在「煨群心靈雞湯」群組),又於110年9月6日向D6傳送被告C01在場聽取他人報告之照片,並向D6表示「老闆要駡剛谷」等語,於110年9月8日起向D6提及其之後要接翔谷基金會乙事(詳下述對話紀錄⒈)。又被告C06於109年7月17日與「可迪」聊及要引薦「可迪」見財務長(應指另案被告C29),並向「可迪」表示「老闆不會輕易露臉、財務長所有事都會跟老闆講」等語,之後,又於109年7月21日經「可迪」就向被告C06一方提案乙事回應「那我跟他們講是九州集團,他們內部提案用」等語,其後,於109年7月31日向「可迪」表示「前天,老闆來找我宿舍【應指精銳博社區住處】吃晚餐,我煮飯給他吃、拿到這禮物」等語,並傳扣案金條照片(詳下述對話紀錄⒉)。再被告C06於110年4月29日,向暱稱「徐水晶」表示「「我老闆是九州,KU,BetB,Bet9,LEO運動博弈,都是我老闆的」等語,又於110年5月13日向被告C34表示「LEO運動博彩、KU娛樂城、KU Casino,這是公司主業務(不關我們的事),現在有一個新平台(無敵網)剛弄好,裡面項目現在是空的、有些項目先放」等語,且於110年7月22日向童綜合醫院院長傳送被告剛谷公司人事主管即另案被告黃佑平之健保卡照片,並表示「他是公司的主管」等語,及於110年9月17日向童綜合醫院院長傳送被告C01父母親等人健保卡照片,並表示「上面2位,30幾年次的,是老闆的父母」等語,且於110年9月24日向童綜合醫院院長表示「我們公司有50多位直播主」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⒊⒋⒎)。此外,除上述110年3月22日另案被告C29委由「小傑」所交工程款外,被告C06亦會向另案被告C29申請薪水、廠商款等款項,另案被告C29則透過「小傑」將該等款項交予被告C06之父母代收,被告C06遂於110年4月5日(數額不明、薪水)、110年4月20日(762【單位依對話文意及被告C06收受款項數額規模情形【如110年3月22日工程款照片】,應係萬元,下同】)、110年5月5日(250)、110年6月5日(250)、110年8月4日(712,其中362萬元廠商款)、110年9月2日(數額不明)、110年10月3日(993.1)、111年8月1日前某時(100)、111年9月26日(數額不明)、111年11月2日(350、薪水)共計收款至少3417.1萬元(762+250+250+712+993.1+100+350=3417.1),且被告C06並於110年6月24日對其父即證人D38詢問精銳博管理委員寄予精銳博住處屋主即被告C02之信件乙事時,回應表示「寄給老闆的人頭」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⒌⒍⒏,前述末2筆款項另詳偵38610卷十三第205至213頁、第223至225頁、第229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5被告C06與「小傑」對話紀錄截圖)。另依下述對話紀錄⒏⒐所示對話內容,亦顯示被告C06於被告C01為警於112年6月3日拘捕釋放後之112年6月4日,隨即向「老大」(即被告C01)連絡,並向家人告知老闆(即被告C01)之情形。可見被告C01確為九州集團老闆,並得指揮被告剛谷公司業務事項及決定九州集團賭博網站視訊直播主等人事事項,且另案被告C29為九州集團之財務長,負責參與九州集團對外招商交易會議,及審核決定給付被告C06等九州集團所屬成員申請之款項,而被告C06主觀上確知悉所加入者係九州集團,並於109年6月間加入九州集團後,即與九州集團旗下被告剛谷公司人員開會而參與九州集團事務,且於110年6月被告葳群公司轉型科技公司並向被告剛谷公司訂約接案前,即自被告C01收受精銳博住處員工宿舍、上開扣案金條等利益,及開始自九州集團成員另案被告C29收受上開現金款項,作為葳群公司辦公室裝潢工程款、薪資等目的使用,並可佐證被告C02亦擔任被告C01對外人頭(如財產登記名義人)之角色而亦屬九州集團成員。至下述對話紀錄⒎所顯示,被告C06於110年5月13日招攬被告C34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時,所表示「LEO運動博彩、KU娛樂城、KU Casino,這是公司主業務(不關我們的事)」等語,僅可說明被告葳群公司於納入維運該等賭博網站之九州集團旗下後,所分配之任務不包括該等賭博網站之維運事項而已,非謂被告葳群公司非屬九州集團,更非謂被告C06、C34因上開任務分配而在主觀上就被告葳群公司為屬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乙事之認知,可因前述「(不關我們的事)」乙語即為泯除阻斷。
⒈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9 資料來源:被告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二第185至415頁) 對話人:C06、威【註:被告C06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其前男友D6,本院1273二十五第28頁】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5/8-110/9/14 109/7/6 C061448:(傳對話,內容:同非供述證據二編號6附件9.4,即被告C06與Jerry邵世昱對話,偵38610卷十二第349頁)、老闆沒回我,只好問他 【對話內容:《Jerry即邵世昱》 C061253:Jerry好!、請教您,週一開會,都幾點開? 邵世昱1305:你也要一起來嗎? C061305:我問老闆一下 邵世昱1311:嗯嗯 C061421:他沒看訊息,沒回我耶、哈哈 邵世昱1422:哈哈,他應該晚一點會回妳 C061422:通常幾點開會 邵世昱1436:要看他的時間、我們通常,不同單位,時間也會不一樣(偵38610卷十三第115至121頁)】 D61449:所以還不知道是否會開會LOL C061449:這裡生態很隨興 109/7/7 C060934:(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51頁) D60934:圖片) C060934:財務長【註:下文對話可知財務長即小羅即C29】的太太,我也熟,她是公司會計 (偵38610卷十二第242至243頁) D60935:嗯 109/7/20 C062245:(照片,LV包包,偵38610卷十二第353頁)、這…好大方(偵38610卷十二第244頁) D62246:哇!好大手筆 C062246:可能是我都在幫忙他吧、人生第一個LV D62247、2311:恭喜Bebe、(貼圖)、Bebe怎麼知道是小羅【註:C29】請他太太買的呢? C062314:他下午有跟我通電話 D62315:哦,原來如此:) C062315:有提到他老婆放東西來宿舍一樓、(傳對話,內容【C061457:哥,有事報告;C55羅:電話;C061551:哥,明天要不要在招待一樓談;C55羅:電話】,偵38610卷十二第355頁)、我先回電他、我剛洗澡 (偵38610卷十二第245至249頁) D62316:了解了 C06:(傳對話,偵38610卷十二第355頁)、講完了、(傳對話,偵38610卷十二第359頁) D62319:好快 C062319:也致謝了 D62320:嗯,他送的禮物真的很重 C062320:這裡的人都出手大方 D62320:嗯,是的 C062320:花錢爽快,因為博弈賺來的錢很多吧、你看他的圖像、他跑車十幾輛 D62321:哈哈,停車會是一個問題 C062322:我明天再問他,停車問題、他薪水6000萬、跟老闆快20年了 D62322:分紅或許更多 (偵38610卷十二第250至255頁) 109/9/9 C061527:(傳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61頁)、被叫來開會 D61528:(貼圖)、(貼圖) C061529:(傳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63頁) D61530:她們也要開會? C061534:右邊是小羅太台(註:小羅太太) D61535:嗯 C061535:左邊是老闆秘書 D61535:了解了 C061535:現在在老闆辦公室 D61535:我記得小羅太太也在公司上班 (偵38610卷十二第256至260頁) 109/10/21 C061645:(傳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65頁)、左邊C09,右邊法官【註:林文成】、女生是小羅太太(偵38610卷十二第261頁) D61705:(貼圖) C061707:Bebe我需要在這吃晚餐、因為臨時承包我們菲律賓土地的規劃人要來找老闆、老闆要我旁聽(偵38610卷十二第262至263頁) 109/12/9 C061835:剛在會所聊到尾牙,我們公司不辦,但老闆有分享去年菲律賓尾牙照、(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67至369頁)、請很多藝人唱歌,鄧紫琪也有來唱,因是博弈,都開價30萬美金,公司仍照付 (偵38610卷十二第264至265頁) 110/2/17 C061902:因為今天老闆不太高興 D61903:哦,那還是少說話比較好 C061903:好像是系統不穩,他有叫主管來開會,進進出出 (偵38610卷十二第266頁) 110/3/17 C061041:就不要待台中 110/3/21 C061648剛知道,老闆剛生氣裁員直播主 D61648:哦,你認識的嗎?、(貼圖) C061653:危機有解除、小羅蠻開心的,回報也是讓小羅去回報,我不跟老闆回報 D61653:(貼圖) C061654:職場的倫理,細節還是要注意 D61654:我們之前討論過這個 C061655:裝潢的辦公室,我也表明,把我過去的公司拿來重新運作【註:與葳群廣告改成葳群科技時間區間大致相符】、不用她們幫我成立新公司、我會跟他們租辦公室【註:與葳群形式上與剛谷租辦公室之時間區間大致相符】(偵38610卷十二第267至271頁) D61655:哦 C061655:他們發票來,灌數字 D61655:了解了 110/3/22 C062117:弟弟會來接我回宿舍、羅叫他拿工程款給我 D62117:(貼圖) (偵38610卷十二第272至273頁) C062117:(對話截圖,內容:偵38610卷十二第371頁,【Louis1955:姐,我到了;C061955:好;Louis2058:姐,我要拿東西給;C062058:Ok、電話】、(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373頁,內容至少為7捆鈔票)、拿工程款(偵38610卷十二第273至275頁) 110/3/27 … D61323:亮兒有透過直播主認識玩家? C061324:她們會私下跟玩家去吃飯、玩 D61324:哦,原來如此 C061324:最近被老闆知道,震怒 D61324:嗯 C061325:老闆不排斥她們去吃飯,但把公司的事講出去,就是不行 D61325:是的 C061326:例:賠率、改版…、就是本業的內幕 (偵38610卷十二第276至281頁) D61342:剛才九州有打給我LOL C061342:哦、要幹嘛 D61342:鼓勵我充值 C061342:哈哈,效率高 D61343:對 C061343:可以觀察SOP D61456:(傳對話截圖,偵38610卷十二第375頁,內容【亮亮:您好:我是LEO九州娛樂客服,我們現在註冊有免費送168園體驗金、您好:溫馨提醒您,要領取168邀請禮金請家LINE連結告知客服專研要領取168邀請禮金、專員客服連結、請您加客服的LINE,說您要領取體驗金,您領好體驗金,我邀您入我們的會員群,我們會員群都有在帶牌,您用體驗金下注贏錢500元以上都可以提領唷、請您領到體驗金跟我說一下,謝謝唷】)(偵38610卷十二第284頁) C061457:哈哈,我不認識亮亮 110/4/10 D60016:(傳網站截圖【註:內容即LEO娛樂頁面,網址ts.an77.net/Index.aspx】,偵38610卷十二第377頁)、我打算儲值到可以拿到這個獎品 C060017:哈哈,好吧 D60017:(傳網站截圖,內容即LEO娛樂儲值好禮五選一D6圈起負離子空氣淨化器,偵38610卷十二第379頁)(偵38610卷十二第286頁) C060020:網址「77」、老闆女友(偵38610卷十二第287頁)、哈哈 D60020:…應該不是這個原因啦 C060020:(貼圖) D60021:台灣的客服是由菲律賓接的(偵38610卷十二第289頁) C060021:是的 D60033:(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81至387頁】) C060033:晚上的比較美 D60034:(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89頁】) C060034:基本都要露胸,哈哈 D60034:(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91頁】)、這兩個講英文、我發現你們也用許多菲律賓荷官 C060036:哦 D60037:(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93頁】)、換班;(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95頁】)、這完全不一樣、漂亮多了,而且感覺上是從你們的宿舍直播 C060040:是不是很多人在賭(偵38610卷十二第297頁) D60040:滿了,前一個是在現場直播、這個是虛擬的、(傳截圖,【註:內容為荷官在牌桌上的畫面,偵38610卷十二第397至399頁】) C060043:宿舍的,我都見過 … C060048:聽說越南營收超過中國 D60048:這個比較像華人,比較美也比較多互動、但他們不玩21點、越南的有現場的(低喘、比較醜)以及從宿舍直播的 110/8/4 徐培菁2038:對了,可以給我Leo你的帳號嗎、我需要上去看一款遊戲(偵38610卷十二第307頁)、小B【註:C31】他們需要進去玩遊戲【註:C06與C31對話有提供帳號密碼,時間大致相符,偵38610卷十二第435至436頁】【註:與葳群心靈雞湯內C06提供帳號的時間大致相符】 110/8/5 D61003:喔 C061003:3D遊戲館 (偵38610卷十二第307至308頁) 110/9/6 C06:(傳照片【註:照片經被告C12於本院審理時辨認為被告剛谷公司美術顧問Wilson、被告C12,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99頁】,偵38610卷十二第409頁)、被叫來開會 D61659:(貼圖) C061700:老闆要罵剛谷 D61700:喔 C061700:我被找來同步資訊 D61700:理解 C061706:有點控佈、非常兇 D61706:嗯,可能有許多不滿 C061739:(傳照片【註:畫面中有被告C01,並且坐在正中間,另外有一男一女跟被告C01報告】,偵38610卷十二第411頁)、是一個一個像學生一樣,被問問題 D61739:嗯,看樣子或討論蠻久的 C061801:(傳照片【註:畫面中有被告C01,並且坐在正中間,有一白衣男子跟被告C01報告】,偵38610卷十二第413頁)、換下一個被質詢 D61801:Bebe加油 C061802:目前還沒叫到我 D61802:先專心工作(偵38610卷十二第310至318頁) 110/9/8 C061539:培薇【註:D09】跟網銀提離職了 D61543:她還好嗎?、我知道她已經想很久了 C061543:他很好啊、因為我後面要接一個老闆的慈善基金會【註:即翔谷,與C06擔任翔谷基金會董事長時間點大致相符】 D61544:我剛才打電話,現在改成9/15、喔,了解 C061544:我妹就會幫忙基金會 (偵38610卷十二第319至325頁) 110/9/14 C061713:(傳對話截圖,偵38610卷十二第415頁,內容【洪柳益1702:換基金會董事長目前階段還不需要我的個資資料;C061703:另外請教,基金會本來的會計師,一年財簽是多少費用呢?;洪柳益1703:基本上我要先辭職,召開董事會確認;C061703:是的)、正在跟本來的基金會董事長過招(偵38610卷十二第326頁)、我自己打電話慢慢去弄、他被換掉,很不爽 D61717:那個基金會董事長與妳老闆的關係是什麼呢? C061720:酬庸的位置、這個人,是國民黨立委的助理 D61720:嗯 C061721:以前都會帶小羅【註:C29】去認識一些,例如:醫生,或市政府的公務人員、因為我們公司買地什麼,需要建照跟相關文件,都是他在幫忙 (偵38610卷十二第326至329頁)
⒉非供述證據13.1、135 資料來源:被告C06持手機0000000000(偵28577卷二第335至390頁) 對話人:被告C06(暱稱:HanaHsu,下稱被告C06)與暱稱「可迪」(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主要時間區間:109/7/17-109/7/31 … 109/7/17 C061454:對阿,打腫臉充胖子 可迪1511:下週二會見到誰啊、老闆? C061513:財務長【註:從C06與D6的對話可知悉係C29,詳C06與D6對話內容,偵38610卷十二第355至359頁】、老闆不會輕易露臉、財務長所有事都會跟老闆講,老闆會爽快說好、不好、但資料如果早點給我,我可以傳老闆、他會細看、做功課(偵28577卷二第337至339頁) … 109/7/21 … C060000-0000:都講好了,看多少錢?我們會付、殺、跟後選,我們會繼續配合、後續、第二階段、第三階段,有資料後,我們面報老闆再執行(偵28577卷二第351至353頁) 可迪1625、1626:我知道,我剛剛有跟他們說,重點是事情要做好,我會跟進、BTW~那我跟他們講是九州集團,他們內部提案用,不會洩漏出去,ok嗎? C061626:可以 可迪1626:好的 C061627:但我們錢會以私募基金台灣分公司投 … 109/7/31… C061116:懂、前天,老闆來找我宿舍吃晚餐,我煮飯給他吃、拿到這禮物、(傳送照片金條照片,與被告C06父母住處扣得之金條編號A177578號及存放的紅色繡花袋相同)(偵28577卷二第377至378頁) … C060000-0000:(傳送ㄎㄎㄎ貼圖)、老闆一看我的客廳,覺得太小,要幫我換更大的、(傳送客廳照片)、其實已經很棒了,這裡很舒適(偵28577卷二第387至389頁)
⒊非供述證據11、136 資料來源:C06持手機0000000000(偵28577卷二第283至291頁) 對話人:C06(暱稱:HanaHsu,下稱被告C06)與訴外人暱稱「徐水晶」(後面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110/4/29 C061925:如果有妳公司企劃可傳我、說不定我們可找妳投放 徐水晶1925:好的,我問問看主管 C061926:我老闆是九州,KU,BetB,Bet9,LEO運動博弈,都是我老闆的(偵28577卷二第286頁) 徐水晶1926:哦哦哦,Bet很大 C061926:對…
⒋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0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二第417至422頁) 對話人:C06與童醫院院長(註:Min che Tung)(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0/6/25-110/9/24 110/6/25 C061414:院長好!我老闆再問,您們有缺什麼防疫物資嗎?我們要可以捐、下週我會帶200去 110/7/22 C062122:(傳黃佑平健保戶照片)、他是公司的主管,先前有自費打AZ,第二劑時間到了,但都預約不到,他可否去您這邊打第二劑呢? 110/8/3 C061521:有 110/9/16 C061115:院長想拜託您,如果有多一些額度,看是否能給我們…、公司主管多、(貼圖) 110/9/17 C061310:(傳陳敏男、陳吳秀麗、陳智芬等人健保卡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423頁)、院長,上面2位,30幾年次的,是老闆的父母,是不是有符合規定? 110/9/24 C061212:我們公司有50多位直播主,第一劑打AZ,第二劑時間快到了,目前遙遙無期 童醫院院長1221:(貼圖)
⒌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5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三第123至136頁) 對話人:C06與綽號「小傑」【暱稱「Louis」】(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微信 時間:109/12/17-110/10/3 109/12/17 小傑2137:(貼圖) 110/4/20 小傑1811:姐,我要找你 C062025:小傑,總數是多少?我沒算 小傑2025:762 C062025:好,對 110/5/5 小傑1728:姐,250,已給 C061728:謝謝、我爸很開心看到你 110/6/5 小傑1632:姐250,對嗎 C061633:對 小傑1635:姐,謝謝阿姨的,粽子 C061636:(傳圖) 110/6/21 C061927:小傑,小羅哥【註:C29】會請您來找我,廠商是週三晚上收款,那我們約明天晚上再碰 小傑1928:姐,方便先給妳嗎,有點多 C061929:好吧 小傑1930:姐,不好意思 C061930:我也討厭保管錢ㄟ、(貼圖) 110/8/2 C061541:高鐵一樓接客區 小傑1541:沒問題、黑色TOYOTA AVT-1177 C061735:回程不用接了 小傑1736:(貼圖) 110/8/4 C061349:小傑好,我有跟小羅哥請廠商款,362萬(偵38610卷十二第131頁)、週五下午2:30後,再麻煩您拿到親家辦公室一樓給我、謝謝(偵38610卷十二第132頁) 小傑1350:沒問題、姐,總共要給妳712 C061408:喔,那,改明天送去我家吧、數字太大,不宜放商辦(偵38610卷十二第133頁)、拿給我爸就好 小傑1409:姐,能今天送去給叔叔嗎 C061409:好,可以、好 小傑1537:姐,712已給 C061537:謝謝 110/10/3 C061619:好 小傑1623:姐,993.1跟資料,已給叔叔
⒍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9、9.13 對話人:C06、D38【註:爸爸】 資料來源:C06手機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0/4/5-113/1/9 110/4/5 C062200:待會我們弟弟送薪水去、他快到時,我再叫你下去(偵38610卷十二第467頁) 110/4/7 C062044:100萬存著 D382048:等一下放在房間桌上 110/4/15 C061736:https://www.google.com/amp/s/udn.com/news/amp/story/7315/0000000【註:已經被移除】、來抓人了、高層都躲台北了,底下人糾紛,跟老闆沒關係,唉 D381738:有關聯嗎 (偵38610卷十二第468至469頁) C061739:我有在處理中,就是底下弟弟亂事,我老闆不會有事的 D381740:交人,交事 (偵38610卷十二第470頁) 110/5/6 C061123:我明天要拿30萬,你交給媽,因為她明天燙頭髮,我再跟她拿、其他的錢,就存著(偵38610卷十二第471頁) 110/6/3 C061451:打手工廠培訓凶狠冷血部隊,北、中派內鬥1死3傷,檢方起訴26人、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00000000000000-000000(最後瀏覽時間115/6/28) D381455:會燒到嗎 C061455:不會、謝,老闆的小舅子 D381455:但報九州(偵38610卷十二第472頁) 110/6/5 D381652:收到250 C061652:我回去再跟你說 (偵38610卷十二第473頁) 110/6/24 D381143:(傳信封照片,收件人:C02,寄件人:精銳博管理委員會)、跟你有關係嗎 (偵38610卷十二第474頁) C061217:寄給老闆的人頭、你打開來看 D381218:好我開 (偵38610卷十二第475頁) …
⒎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5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一第409至460頁,偵38610卷十二第3至65頁) 對話人:C06(註:暱稱為「C06Hana Hsu」)、C34(暱稱為「Puffs」)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0/5/13 C341622:Hana您好,我是琇瑩! C06:是,請說 (偵38610卷十一第431至432頁) C061627:我晚一點點給妳一些資訊 C341627:好,沒問題! C061628:這段時間妳可做一下功課,了解公司… (偵38610卷十一第435至436頁) C061637:LEO運動博彩、KU娛樂城、KU Casino,這是公司主業務(不關我們的事),現在有一個新平台(無敵網)剛弄好,裡面項目現在是空的、有些項目先放,不一定做https://demo.5d-onLINE.com/ (偵38610卷十一第437頁) C341639:收到,我會研究做功課! (偵38610卷十一第441頁)
⒏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16.2 資料來源:D39扣案iPhone13 Pro手機LINE對話紀錄 對話人:C06【註:同時另有使用兩個Ski帳號】、徐薇薇、D39【註:徐媽媽】、D38【註:勝嘉】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0/9/2至112/12/28 110/9/2 C061458:小羅【註:C29】打給我,說姐我要找你,我說在公司,10分鐘後錢就來了(偵38610卷十三第243頁)、(貼圖) C061550:七期摩鐵賣出區域最高價,僑外資接受每坪飆到211萬元(轉貼新聞,故為新聞標題)、老闆買的地、被寫了 … 111/9/26 C061817: @勝嘉,5分鐘後,下來百達地下二樓,幫我搬錢(偵38610卷十三第249頁) D381823:好 111/10/8 C061631:11月20日,我跟老闆,山友去韓國4天、又是搭私人飛機 111/11/2 C062112: @勝嘉,明天小傑【註:Louis】送薪水 D382127:好 112/6/4 C062144:有被通知明天取回手機。我老闆2支手機被扣押【註:112年6月3日13時50分許,C01至桃園國際機場搭機準備出境,為檢警即時發覺後拘提到案,故老闆即C01】,進行還原鑑識對比證據,明天我律師向檢察官主動出擊,我也會主動到地檢說明(偵38610卷十三第251頁)、老闆剛也重新辦手機了、(傳對話截圖【註:即偵38610卷十三第233頁之對話截圖】)、他心情很好 112/6/5 C062255:手機拿到了,但你們還是用這支手機跟我聯絡 D382255:故意、給他們看 112/12/19 C061816:麗格房貸、賺到再買一間 112/12/28 C061804:給大家見識一下,老闆在台北信義區的夜店,我們昨天半夜到台北玩,山友跟我們直播主跳舞,我同事都很辣、(影片)、無敵是老闆代號(偵38610卷十三第255頁)
⒐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15 資料來源:D39扣案iPhone13 Pro手機圖片資料夾及檔案 (偵38610卷十三第231至233頁) 對話人:C06、C01【註:仁者無敵(K哥)、kugle】 通訊軟體:微信 【截圖時間112/6/4,截圖編號九、十,同一張】
㈤依前述被告C06於110年8月11日與單志偉對話紀錄中表示「然
後阿修是剛谷負責人、他聽到老闆要籌組IT團隊,立馬傳我」等語,核以被告C06於110年8月11日與「守志」之人討論該組IT團隊乙事時,「守志」向被告C06回應「K哥(即被告C01)信任修哥(即被告C12,有個修哥的人在新IT部門,K哥應也會比較安心」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⒈)。又依被告C06於110年3月30日以傳送其與被告C01對話紀錄截圖方式,向「守志」告知被告C01已看過「守志」所製作之FTG(台灣名稱為「福星」)賭博遊戲簡報,並於110年5月19日向證人D08告知「剛會議時,守志有讓他參加、老闆喜歡守志、馬上合作了、5%」等語,及「守志」於111年3月間向被告C06告知C12回應FTG賭博遊戲已開始正式上線乙事及該遊戲上線情形(詳下述對話紀錄⒈、⒉),以及核以LEO賭博網站網頁上確有「福星電子」選項之情形(偵38610卷十一第35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圖)。益證被告C01確為九州集團老闆,其並可決定本案賭博網站是否串接特定賭博遊戲事項,被告C06於加入九州集團後,並有參與九州集團賭博網站是否串接特定賭博遊戲等事務。
⒈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8及附圖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二第3至5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8、偵38610卷十一第28至38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圖) 對話人:C06、暱稱「守志」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0/3/28-111/3/14 110/3/28 「守志」1843:所以我可以拿FTG遊戲外接給各大平台使用,但不能拿來另外做一套新的娛樂城 110/3/29 C061308:守志早安!半夜時有傳老闆 110/3/30 C061518:我跟老闆確認了、我們會接你的產品 C061528:%數,老闆說10以下都可、你把有手機板的弄個資料給我 「守志」1529:老闆好佛心,5%就行 「守志」1843:(傳送Funta簡報_CN_00000000(含獨家2).pdf)【偵38610卷十一第215至240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2.1.8】 C062247:(傳送被告C06與仁者無敵(k哥)即被告C01之對話截圖) 【對話截圖,113年偵38610卷十一第341至342頁】 C062247:老闆看了。 C062248:我跟他明天會再見面。 110/7/28 C061411:(傳送C06與修【註:C12】之對話對話截圖) 【上開對話截圖之內容: C121945:那沒關係…27樓的話應該掛你們公司會好點。 C061946:了解。 110/7/28 C061409:阿修午安!問一下喔,守志那邊,有什麼問題嗎、 C121410:沒什麼問題,進度落後而已。 C061410:上次三個月講的時間,好像到了,喔喔怎麼了。 C121410:前面的延遲。 C061411:真討厭欸。】 (偵38610卷十一第28至38頁) 110/8/11 C061855:給你看個履歷 守志1855:如果你方便,可以早點來,我撐不了一小時 C061855:他親戚、嗯 守志1900:目前是在核心團隊嗎? C061901:他親戚本來阿修【註:C12】推薦去Jerry【註:邵世昱】那邊、Jerry說他要用自己的人、現在我這邊要成立IT團隊了,他要推薦來我這 守志2033:毛刈的優勢是有正規金融產業的經驗,我初步判斷,毛刈的專業能力,尤其研究新技術的能力較強、浚澤對博弈產業經歷相當豐富,博弈產業有特殊的knowhow,這是毛刈欠缺的,如他們兩位能充分配合,我覺得對新IT團隊會是很大的加分、另外,IT是敏感部門,你有提到公司之前有不好的前例,K哥【依上述110/3/30對話紀錄中之截圖,應指C01】信任修哥【註:C12】,有個修哥的人在新IT部門,K哥應也會比較安心、我會建議毛刈為王,俊澤為輔、要看俊澤是否願意屈居人下、還有就是,葳群內部的動向,修哥那編很容易會掌握更多資訊,看你會不會有顧慮、以上是我的想法,供參考。(偵38610卷十二第3至5頁) 110/11/2 C061431:因為我妹離職,她被蕭跟17問,是不是要來幫我,也被問是否跟陳老闆有關,我妹都否認,只回他們:我姊誰的案子都接 111/3/2 「守志」0949:早,昨晚修哥【註:C12】那邊的其中一個系統已經正式上線了、真的很感謝妳大力的幫忙 111/3/14 C061501:你的平台叫啥、老闆在問 「守志」1502:FTG,台灣叫福星、上線後成績掉很快,我們最近會加繁調整產品 C061502:上線了嗎 「守志」1503:有,3/1有先上一個系統,另一個也快上了 (偵38610卷十一第28至38頁)
⒉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5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三第32至33頁) 對話人:C06、D08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 109/9/23-110/8/28 … 110/5/19 D081641:(貼圖) C061641:剛會議時,守志有讓他參加、老闆喜歡守志、馬上合作了、5% D081641:(貼圖)、(貼圖)
㈥依下述被告C06與被告C01對話紀錄截圖內容(偵38610卷十三
第81至105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10對話紀錄截圖),除上述被告C01於109年5月31日前已提供自己上開gmail給被告C06及被告C06於109年6月間加入九州集團外,被告C06並於109年6月30日即向被告C01報告「我今天有處理小羅哥交待的事,警察人事」、「9月會發佈」等語,可見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後,亦會受被告C01之指示,以不明管道介入警察人事。截圖時間109年5月31日 截圖時間109年6月8日 截圖時間109年6月8日 截圖時間109年6月23日 截圖時間109年7月1日
㈦依被告C06於110年5月19日向被告C01表示「老大好!今天謝謝
您來一趟,還有介紹小明哥、阿修【即C12】他們…」等語,其後,被告C06於被告葳群公司尚未轉型為科技公司並與被告剛谷公司訂約接案前之110年5月26日,即向被告C01表示「老大,我們下午2點會去剛谷開會,合約我都準備好了,其中外包合約我有找律師審過,金額跟房子租金,我先不寫,再麻煩您定奪」等語,被告C01並回應「合約金額妳先視情況決定就好,後面要改再來改」、「房屋的部分,辦公的部分日期跟金額也妳定,其他比較會議休閒的場域,日期先不要敲」、「意思是,只租一套,其他的暫時只用不租,到時有需要的話,再租」等語,之後,被告C06於被告葳群公司轉型科技公司之變更登記日110年6月21日,即向被告C01報告「我這邊跟阿修(註:C12)簽好合約了,分別是租屋以及剛谷,在明年三月為止,我們交付五款遊戲給剛谷,合約金額三千萬元,我這邊每個月薪資跟一些公司營運台幣約兩百萬,再加上員工年終,約莫成本2600萬元,剩下的金額要繳稅跟未來哩哩扣扣雜支、剛谷會計這邊三千萬分十期,每月匯款」等語,其後,更於110年7月9日向被告C01傳送現金存款400萬元交易明細截圖(按被告葳群公司轉科技公司,係由100萬元資本額增資為500萬元資本額,共計增資400萬元,核以下述對話紀錄截圖⒌所顯示110年4月24日由老闆即被告C01所提供之增資款200萬元,加計110年7月9日提及之200萬元,亦共計增資400萬元),並表示「老大,您給我的增資錢,200萬元,我都有存著」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⒈);且被告C06於110年5月27日向被告C01報告為被告剛谷公司找法務人員乙事,並經被告C01回應「這個你們決定」等語,隨及向被告C01回應報告「好的,收到!我再轉給阿修(即C12)跟明哥」等語,被告C06亦於同日分別向「明哥」、被告C12表示「我們需要的是他的遊戲法務商務經驗、有跟老大報告過了,他說ok<說給您跟阿修」、「我有跟老闆報告了,看他覺得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我再拉您跟Eddy【即法務人員名字】聯繫」等語,且「明哥」並向被告C06回應表示「其實,我們都是集團旗下的公司,合約的部份,都可以自己定義的」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⒈至⒊)。另被告C06與被告C12對話中,被告C12曾於110年8月28日回應表示「我們公司【按應指九州集團】總經理」為綽號或代號「木哥」、「拓」之人(詳下述,即被告C03扣案資料上所載另案被告謝金木),且於110年9月3日就「無敵娛樂王」取名原因乙事,回應表示「老闆的網名叫仁者無敵」、「他帳號的暱稱是無敵」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⒋)。益徵被告C01為九州集團老闆,被告葳群公司之辦公場地(含裝潢)、增資款項係由被告C01所提供,被告葳群公司亦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且被告C12、「明哥」、被告C06均為聽命於被告C01之九州集團成員,又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等九州集團旗下公司間外包合約訂定、房屋租賃等交易雖存有訂約之形式外觀,但實際上均係由被告C01所指揮定奪,被告C01並就被告剛谷公司法務人員聘請事務有決定權。⒈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6 資料來源:C06手機(偵38610卷十二第137至151頁) 對話人:C06(Hana)與C01【註:仁者無敵(K哥)「wxid_dhduop859yqv22」】(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微信 時間:109/12/10-110/7/9 C062205:(圖片) 110/5/19 C062103:老大好!今天謝謝您來一趟,還有介紹小明哥、阿修【註:C12】他們,您離開後,我們有談很多,小明哥需要我找遊戲音效師(他那邊只有一個在撐)還要找更多美術;他們也建議我,另一間沒裝潢的空間,弄成音效是。今天會議紀錄如下,您有任何想法或我做不妥處,麻煩多指導,謝謝、(傳檔案)(偵38610卷十二第138頁) 110/5/20 C061219:老大,感冒有好些嗎?需要包要我可以去包,多喝湯、少抽菸 110/5/26 C061311:老大,我們下午2點會去剛谷開會,合約我都準備好了,其中外包合約我有找律師審過,金額跟房子租金,我先不寫,再麻煩您定奪、(傳相關合約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139頁) C011321:合約金額妳先視情況決定就好,後面要改再來改 C061321:好的 C011323:房屋的部分,辦公的部分日期跟金額也妳定,其他比較會議休閒的場域,日期先不要敲 C061326:了解 C011327:意思是,只租一套,其他的暫時只用不租,到時有需要的話,再租 C061327:懂 (偵38610卷十二第140至141頁) 110/5/27 C061601:老大午安!上周提到需要幫剛骨【註:剛谷】找一個法務,我已經接洽到一位在遊戲界很專業的法務,他是美國前暴雪亞太區的總經理(負責台灣與東南亞),他因為小孩子的關係,最近當奶爸,在家帶小孩,我跟他談過,他有意願協助,他的過去,是一位在美國長大的台灣人,背景是學法律也從事法務工作,所以才被暴雪提拔為總經理,以下檔案是他的簡歷(英文版),上面寫到的資歷包含,曾擔任中國區廣州鬥陣特工電競戰隊領導人,2012年到2018年是暴雪台港澳與東南亞區總經理,以及從曾待過華納與海外律師事務所、(傳檔案)、我建議,如果這人可以的話,外包就好,不一定要聘任,這樣比較經濟實惠,我們需要的是他的遊戲法務商務經驗,以上報告完畢,謝謝、(傳照片連結)、這是他的樣子,新聞中手握麥克風的(偵38610卷十二第142至143頁)【註:與非供述證據127、130對應對照,相符】 C011617:嗯,這個你們決定 C061618:好的,收到!我再轉給阿修(註:C12)跟明哥 C011618:OK 110/6/21 C060000-0000:老大好!明天中午兒兒跟崔崔會來親家大樓這邊吃午餐,現在不能在外面吃飯,我想說叫外賣近來,趁機幫兒兒慶個生。她們吃完就會回去了,畢竟我還要上班、另外,我這邊跟阿修(註:C12)簽好合約了,分別是租屋以及剛谷,在明年三月為止,我們交付五款遊戲給剛谷,合約金額三千萬元,我這邊每個月薪資跟一些公司營運台幣約兩百萬,再加上員工年終,約莫成本2600萬元,剩下的金額要繳稅跟未來哩哩扣扣雜支、剛谷會計這邊三千萬分十期,每月匯款(偵38610卷十二第145頁) 110/6/23 C011819:我比較想去林醫師那邊打(偷笑) C061820:哈哈,好喔 110/6/25 C061319:老大午安!我目前處理回報,第一,童院長很好意,童醫院列老大為顧問(無給職顧問)七月2日疫苗到醫院當天,老大可以直接拿健保卡過去,醫護人員就直接幫您施打。第二,就是殘劑施打,林醫師讓我們插隊,用彈性方式幫我們(數量可有幾個要下周到貨後才能回報數字出來)(偵38610卷十二第146頁) 110/6/28 C061619:(傳童綜合醫院自110年3月1日聘任C01為創新科技顧問之聘書截圖) (偵38610卷十二第149頁) C011647:厲害,辛苦妳了 110/7/9 C061442:(傳交易明細截圖)、老大,您給我的增資錢,200萬元,我都有存著(偵38610卷十二第148頁)
⒉非供述證據127 資料來源:C06手機 對象:C06、暱稱「明天」(即明哥) 通訊軟體:WeChat 時間區間:110/5/27 C061650:我是Hana 明天1650:收到Hana C061650:他是美國前暴雪亞太區的總經理(負責台灣與東南亞),他因為小孩子的關係,最近當奶爸,在家帶小孩,我跟他談過,他有意願協助,他的過去,是一位在美國長大的台灣人,背景是學法律也從事法務工作,所以才被暴雪提拔為總經理,以下檔案是他的簡歷(英文版),上面寫到的資歷包含,曾擔任中國區廣州鬥陣特攻電競戰隊領導人,2012年到2018年是暴雪台港澳與東南亞區總經理,以及曾待過華納與海外律師事務所、這是他的樣子,新聞中手握麥克風的、我建議,如果這人可以的話,外包就好,不一定要聘任,這樣比較經濟實惠,我們需要的是他的遊戲法務商務經驗、有跟老大報告過了,他說ok<說給您跟阿修【註:C12】、以上報告完畢(偵25392卷二第383頁) 明天1724:所以他算是公司法務兼律師嗎? 被告C061724:法務,如果以後公司有任何要擬定的合約,可以請他處理、如果要律師(提告的)是要取得台灣執照的,這個我有認識厲害的 明天1724:其實,我們都是集團旗下的公司,合約的部份,都可以自己定義的 C061724:收到,上週三老闆要我幫忙找合約法務,我先找,以後有需要再找他專案處理,有用得上再說 明天1729:嗯嗯(偵25392卷二第383頁)
⒊非供述證據130 資料來源:C06手機 對象:C06、C12(暱稱「達比」) 通訊軟體:Wechat 時間區間:110/5/27-110/7/19 110/5/27 … C061612:他是美國前暴雪亞太區的總經理(負責台灣與東南亞),他因為小孩子的關係,最近當奶爸,在家帶小孩,我跟他談過,他有意願協助,他的過去,是一位在美國長大的台灣人,背景是學法律也從事法務工作,所以才被暴雪提拔為總經理,以下檔案是他的簡歷(英文版),上面寫到的資歷包含,曾擔任中國區廣州鬥陣特攻電競戰隊領導人,2012年到2018年是暴雪台港澳與東南亞區總經理,以及曾待過華納與海外律師事務所、這是他的樣子,新聞中手握麥克風的、我建議,如果這人可以的話,外包就好,不一定要聘任,這樣比較經濟實惠,我們需要的是他的遊戲法務商務經驗,以上報告完畢(偵25392卷二第415頁) C121612:好的 C061612:我有跟老闆報告了,看他覺得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我再拉您跟Eddy聯繫 C121612:ok C061618:他回了、《傳送與仁者無敵(K哥)【註:C01】,C01有回覆:嗯,這個你們決定》(偵25392卷二第416頁,即上開⒈對話內容) C121618:那我們再跟他約時間 110/7/7 … C061228:(傳送葳群科技有限公司存款帳戶的照片) C061232:公司,變更成功,帳號不變,只有公司名稱有改變(偵25392卷二第417頁) ……
⒋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4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二第479至499頁) 對話人:C06、C12(暱稱「修」)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10/8/26-110/10/6 110/8/26 C061253:8樓,我講了,應該會跳過 C121253:感謝 110/8/27 C061616:這個月底,會扣掉稅後,剩餘的匯過去 C121616:好喔 110/8/28 C061441:阿修,我們公司總經理叫啥我忘了,就矮矮的、戴眼鏡 C121441:木哥 C061441:我跟家人來高雄,高鐵上遇到他們全家 C121442:兩個女兒、Prodige C061443:木哥的ㄟ C121444:我沒有他的LINE C061444:因為剛我跟他互看 C121444:都是用Skype C061444:因戴口罩,也不好去相認、人家太太在旁邊,不要去相認比較好 C121445:也對啦、應該是拓 110/9/3 C061312:(傳對話截圖)、我們現在遊戲有兩款做好了,遊戲名稱,由厲害的老師來算、哈哈哈哈哈哈 C121314:這也太有趣啦 C061314:我會請三個老師,來幫產品,算遊戲的名字、跟您說,是我會把您的名字跟老師說喔 C121314:好喔 C061314:生日?、我給他們國曆生日、讓他們去推算 C121331:68.04.03 C061331:(貼圖) C121331:公司是102.08.12 C061331:(傳與呂維霖對話,偵38610卷十二第501頁,【內容同偵25392卷二第378頁】) C121334:好像在幫小孩取名 C061337:所以都要顧一下 C121338:單款遊戲的運勢一看報表就清楚了 C061338:對拉,但無敵網這名字,誰取的? C121338:老闆的網名叫仁者無敵 C061339:所以就取無敵 C121339:他帳號的暱稱是無敵(偵38610卷十二第492頁)、http://house.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0000000【註:標題:一口氣賣4間帶租店面 開價3.99億!公益路房東梭哈套現(最後瀏覽時間115/6/28)】 110/9/14 C062023:對了、老大的基金會要遷到親家 C122024:我可以幫忙什麼嗎? C062025:基金會,我需要去做 C122025:什麼類型的基金會? C062025:翔谷(偵38610卷十二第494頁) 110/10/5 C061538:(貼圖) 110/10/6 C061058:阿修,我今天會遇到守志、問一下喔,他們現在還沒進度嗎? C121059:已經準備開始了 C061059:好哦 C121059:(傳對話截圖)、B平台下一版本就會上、會先上測試站、(收回訊息) C061104:說要幫一些事 C121104:我會建議他們台灣市場換個名稱、(收回訊息)、KA被抄掉、(收回訊息)、上週的時候
⒌證人D39手機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5392卷一第43頁)
㈧依被告C06於110年5月31日向被告C01表示「我有您的mail,
就會有(Skype)」、「我們無敵網群都在上面聯繫」等語,於110年6月3日、4日先後寄送企劃案等郵件予被告C01審閱,於110年6月5日將被告剛谷公司已開放權限,被告C01得以前開gmail帳號查看被告剛谷公司雲端資料情事,報告被告C01,再於110年7月27日、8月5日向C01報告設計方式參考資料及網站平台、網頁設計進度,並提及「小羅」(即另案被告C29)可提供辦公桌椅給被告葳群公司,又於110年9月6日向C01提及「有關下午開會,我是下包商,不敢多發言」等語(核與前述被告C06於110年9月6日向D6傳送被告C01在場聽取他人報告之照片,並向D6表示「老闆要駡剛谷」等語之情事相符),並報告星城公司的幣商交易情形、應與幣商切開等情事及提及「老大離開會議室後,我們有再討論一下,上述文字,我也有同步給明哥」後,被告C01則回應「今天討論的不是,遊戲開發引擎部分,是APP裡面可以有H5」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⒈)。又依被告C06於110年7月12日向被告C01報告「奇哥」(即被告C08)安排打疫苗及與被告C1
2、另案被告黃佑平等討論親家市政辦公室停車格等管理問題,於110年7月23日向被告C01報告另案被告黃佑平安排打疫苗乙事,於110年7月24日經被告C01詢問「下個月調薪、欸,多久了,好像一年有喔?」等語,即回應「一年了,我是去年6月30日報到」等語,於110年8月13日向被告C01傳送內容含有董事會成員為「C12、曾詠傑、陳麒幃、邵世昱、陳建宏」之被告剛谷公司組織圖,並向被告C01表示「再麻煩您過目、指導、我會傳給阿修」等語,於110年8月20日向被告C01提及「老大午安!中元節,…宿舍是週日下午拜拜」等語,於110年8月31日向被告C01報告「老大午安!新到任的大隊長(即被告林明佐),待會下午三點,要到親家辦公室坐坐」、「待會聊完,我在跟小羅哥報告,讓他轉述給您」等語,於110年9月1日向被告C01報告與另案被告邵世昱討論IT團隊員工毛刈之單位乙事(核與前述被告C06於110年8月11日單志偉提及「阿修是剛谷負責人、他聽到老闆要籌組IT團隊」等語相符),被告C01並回應「那就毛先從測試開始」等語,於110年10月5日向被告C01報告建議「明哥」(雅信公司人員)得透過獵人頭公司人才乙事,被告C01則回應「安東尼本來就是獵人頭公司主管啊」等語(詳下述對話紀錄⒉)。再被告C06與被告C01於112年10月10日前某日之對話紀錄中,被告C01會對被告C06就被告葳群公司之人事提出「你叫那個(葳群公司)營運的加我這個微信」、「上次來會所開會的那個(Vic【即被告D17】)、「行銷部考慮要不要編制在營運部下面」等要求或建議,且經被告C06報告「0000-0000葳群總製作遊戲數為35款、明年有12款」等語,即回應「後面得想不同類型的(遊戲)」之要求(詳下述對話紀錄⒊)。另參酌下述⒋對話紀錄截圖。可見被告C06於被告葳群公司於110年6月間轉型科技公司並與被告剛谷公司訂約接案前,即參與「無敵娛樂王」網站平台之企劃設計,並於被告葳群公司於轉型科技公司後亦會定期向被告C01報告網站或遊戲企劃設計進度,並會對被告剛谷公司、雅信公司或被告C01要求組成之IT團隊,提出人事組織等建議,被告C01則可查看被告剛谷公司雲端資料,對於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之人事、業務及由被告剛谷公司、雅信公司、葳群公司所合作開發之「無敵娛樂王」均有決定權,且於110年8月31日起即透由被告C06及另案被告C29而得知被告林明佐就任有關事宜,並可佐證被告C12、「明哥」均為九州集團成員。⒈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二第89至98頁) 對話人:C06與C01(暱稱「K」,ID:「live:.cid.4ac2d466bbb2dd55」)(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10/5/31-110/9/6 110/5/31 C061629:HI、我是Hana C011858:欸,怎麼知道我SK阿 C061859:我有您的mail,就會有 C011900:蝦,是這樣嗎? C061900:嘿啊 C011900:多學一課 C061900:我們無敵網群都在上面聯繫 (偵38610卷十二第89至90頁) C011900:恩恩 110/6/3 C060015:老大,我週五會email企劃給您,我們打算做2款,不是抄襲換皮,是我們自研的,如果您看過後沒問題,9月底前這2款就會完成交件。會拖到週五給、是我們這週才拿到帳號到剛谷內網看完骨架,所以目前對平台開發程式有掌握了、另外,我剛看到這網站,看起來這筆者,不斷更新內容、https://gdf999.com/leovaluation/ C010019:https://gdf999.com/leovaluation/這個是競業的一種行銷手段、很常見 (偵38610卷十二第91頁) C060020:喔喔,好爛ㄟ汙名化我們 C010020:這個在所有市場都會發生、我們一直是被攻擊對象、因為目標明確、也算是好事啦、我先看企劃 C060025:好,那週五mail到您信箱 C010050:另外,那個男的,他的專業,是哪個部分、之前他在星城負責哪個部分 C060102:阿公當乩童的那位嗎、http://99ta-game.com/ C061711:老大午安,我有email給您,看是否收到? C012352:(貼圖) C062352:您在過目喔 (偵38610卷十二第92至94頁) 110/6/4 C061014:老大早安!第二份企劃,麻煩過目,謝謝、(傳檔案) 110/6/5 C061656:老大,提供您,我這邊美術共7位,都是slot的熟手,提供您參考、(傳雲端連結)、剛沒開權限,現在開了,用老大email就能看到(偵38610卷十二第95頁)【註:偵38610卷十二第433頁,C06叫C31開權限,時間大致相符】 110/7/27 C062001:(傳雲端連結)、電子館遊戲大廳版型與平台大廳版型的相關資料,透過幾種方式提供給老大參考 110/8/5 C061352:(貼圖)、老大午安!我們有再收斂一些大廳想法,目前我們UIUX已動工,您有空時再過目,我也會傳明哥這邊,謝謝 C061607:另外,硬件團隊我招聘完成了,他們會陸續到台中,有人是月底來、有的是9月來,目前共5人,我打算將員工訓練室,當成他們辦公室,OA桌椅小羅【註:C29】說公司很多,我會去拿來使用啦(偵38610卷十二第95至96頁) 110/9/6 C060000-0000:有關下午開會,我是下包商,不敢多發言,在這跟老大報告,有關幣商,星城有100多家幣商,都現金交易、幣商這塊通常就是看老闆怎麼去跟這些幣商談分潤了,但是幣商要整個跟公司切開,不能有括葛,會有一套匯差的計算方式,例如老子有錢的買賣價分別是133/144、這個的意思是,玩家用100新台幣可以買到133的老子遊戲幣,但賣出的時候,要用144老子有錢幣才可以換回100台幣、幣商賺的就是144-133=11、至於上雙平台部分,幫明哥補充一下,通常遊戲都是用開發引擎去作,開發引擎包含:unity、cocos、unreal,如果是電商類型AP(PChome;銀行軟體;工具軟體等)比較會用原生的方式去作,因為遊戲引擎本身比較吃效能,容量也會比較大包,效果會比用原生開發的方式差(偵38610卷十二第97頁) C060000-0000:一般來說,雙平台可以支援用unity引擎去開發產品,也可以上架,使用原生的方式開發可以理解成,不是用引擎,是用雙平台自己本身的母語言去開發APP,但用引擎的好處是寫好一個版本就可以兩個平台通用,若是用原生的去寫,等於要安卓跟蘋果各一套,就等於是兩套程式碼、以上是我想補充的…老大離開會議室後,我們有再討論一下,上述文字,我也有同步給明哥 C012212:恩恩、今天討論的不是,遊戲開發引擎部分,是APP裡面可以有H5【按指APP內嵌網頁】的內容嗎(偵38610卷十二第98頁)
⒉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2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二第445至465頁) 對話人:C06與C01【暱稱:老闆(K哥),LINE ID:u57e5f8f7230ac12b3d4b156defdc0707】(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0/7/11-110/10/5 110/7/11 C010114:是我 C060114:(貼圖)、我老大嗎 C010116:但不要傳太辣的訊息喔 C060116:(貼圖) 110/7/12 C061746:老大三件事情報告,『奇哥【註:C08】明天應該可以打到疫苗』,另外蔡副院長上午來到中午才離開,基本上都在閒話家常聊天,並且請我問候您,跟有沒有啥事要幫忙的?我都回一切都好。他本週五中午會再來辦公室用個餐盒,再來坐坐、第三件事情,就是下週二下午,我會跟阿修【註:C12】及房東【依下述110/7/23對話,應指黃佑平】他們見面,針對親家大樓一些停車格跟管理,做個討論,這裡的物業也點不OK,所以我跟房東們開個小會。以上報告。(偵38610卷十二第448頁) C011916:嗯嗯 C061922:(貼圖) C011926:(傳送110年7月12日內政部警政署新聞資料,內容為內政部發布新任任臺中市政警察局長蔡蒼柏等重要警職人事案…) (偵38610卷十二第449頁) 110/7/13 C011305:(貼圖) C061638:老大好!自由時報台北來電,需要再幾天時間、已處理中…這部分我會追蹤(偵38610卷十二第450至451頁) C011703:沒事,沒差那幾天?、(收回訊息) 110/7/16 C061319:(傳網頁截圖)、自由時報拿掉照片跟新聞了 C062030:核心公司的主管也很棒 C012030:最開心的團隊 C062030:好單純的大家 110/7/23 C061554:老大,跟您報告一下,我回來台中了,待會進親家辦公室、然後,黃佑平(安東尼)房東,他五月自費AZ,第二劑時間到了排不到,我幫他處理去醫院,下週施打 110/7/24 C011817:(貼圖)、下個月調薪、欸,多久了,好像一年有喔?(偵38610卷十二第455至456頁) C061822:一年了,我是去年6月30日報到(偵38610卷十二第456頁)【註:與C06入職九州集團一年時間大致相符】 C011822:時光飛逝 C061823:謝謝老大照顧,我想要為公司做更多、做對的事情,保護大家,分擔您的壓力 (偵38610卷十二第457頁) 110/8/13 C061531:(傳剛谷組織圖,偵38610卷十三第465頁)、老大,剛谷,初步規劃組織架構,我自己想像的…再麻煩您過目、指導、我會傳給阿修【註:C12】【註:同C06與明哥對話的組織圖,偵38610卷十三第79頁】(偵38610卷十二第459頁) 【剛谷組織圖】 110/8/20 C061447:老大午安!中元節,因疫情,辦公室管理委員會沒有舉行集中普渡,我們就自己簡單普渡一下,宿舍是週日下午拜拜。最近都在忙產品進度、跟小羅哥【註:C29】交代的公事…另外,明天我會去高雄一趟,就應大人邀約碰面、及順便去看個展覽(奈良美智特展),週日會回到台中(偵38610卷十二第459頁) 110/8/31 C061301:老大午安!新到任的大隊長,待會下午三點,要到親家辦公室坐坐【註:與C06、林明佐LINE對話中說要拜訪時間大致相符,見C06與D08LINE對話中傳送對話截圖】(偵38610卷十二第460頁) C011443:(貼圖) C061444:待會聊完,我在跟小羅哥報告,讓他轉述給您 110/9/1 C061830:老大好!跟Jerry【註:邵世昱】談過,因我這的IT人員,毛乂【註:也叫毛刈】來了,但部分人員,原公司挽留,拖延到他們報到時間。Jerry說,測試環境毛乂這邊先可以不加入,正式環境加入就可,以上報告 C011849:沒關係,那就毛先從測試開始 (偵38610卷十二第461頁) 110/9/30 C011703:(貼圖) 110/10/5 C061424:老大,關於找人,我有建議明哥,找獵人頭公司,針對中上等的人才,獵人頭公司都有一定的掌握程度,當我們錄取時,過了三個月試用期,獵人頭公司才會抽佣金,如果新員工沒過試用期,他們是不收佣金的、以上是我的淺見,謝謝老大 C011430:(電話)、安東尼(黃佑平)本來就是獵人頭公司主管啊 (偵38610卷十二第462至463頁)
⒊非供述證據16、137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28577卷二第569至572頁、偵25392卷三第255至259頁、偵38610卷十二第69至85頁) 對話人:C06與C01(暱稱「kugle」)(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微信 時間112/10/10-112/10/12 畫面擷取時間:112/10/10 16:08(故以下對話為112/10/10之前) C011459:你叫那個營運的加我這個微信 被告C061525:Vic【註:D17】嗎 C011547:我不知道他叫甚麼名字、就之後的營運長啊 被告C061559:Vic是弄平台修改、上次跟您開會的。營運是我上次提的泡芙【註:C34】,我知道是誰了,馬上處理(偵28577卷二第570頁) C011559:上次來會所開會的那個 被告C061559:Ok C011559:那你這樣,誰當營運長? 被告C061559:Vic 畫面擷取時間:112/10/12 13:44(故以下對話為112/10/12之前) C01:行銷部考慮要不要編制在營運部下面 被告C061332:好、(傳送圖片)、0000-0000葳群總製作遊戲數為35款、明年有12款(偵28577卷二第572頁) C011332:後面得想不同類型的 被告C061332:2個月上架目標,這邊有加壓 C011332:幾乎都老虎機(偵28577卷二第572頁)
⒋(截圖時間111年1月11日,偵38610卷十一第352頁)。 Skype暱稱「K」即被告C01詢問:「你們一直回報開發遊戲進度,沒上線的計劃表嗎?打算第一階段目標有幾款遊戲就打算上線?」,而被告C06回覆:「電子上線的遊戲總數20款,應該沒問題,再接下來是新平台的串接、平台件至環境的進度了」 (截圖時間111年11月11日,偵38610卷十一第362頁)。 Skype暱稱「K」即被告C01跟被告C06說:無敵王的美術、企劃、測試、人事行政法務統一由阿修(即被告C12)跟他回報進度。
㈨依被告C06、C32、D17於112年4月20日之對話內容,可知對話3
人均知悉由被告C06擔任負責人之被告葳群公司員工職稱,須比照被告剛谷公司,且依渠3人於112年9月14日對話內容,可知被告C01(即渠3人對話中所稱之「大客戶」,而被告C32、D17依被告C06所傳送之其與「kugle」【即被告C01】間對話截圖,顯然知悉被告C01之暱稱為「kugle」,並為被告C06之老大或老闆)可以要求被告C06找葳群公司員工即被告D17來開會;又依渠3人於112年10月11日傳送被告葳群公司對外、對內組織圖,可知被告葳群公司於112年10月24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被告C07前,即規劃公司形式上組織架構係上游公司為「無敵娛樂」(按應被告C07所成立之無敵王公司)、負責人被告C07,實際上組織架構係公司最高層決策者為未於公司掛名之「BOSS」、第二層決策者為變更負責人後已未在公司掛名之被告C06及未在公司掛名之「明哥」、第三層決策者則為部門主管如測試部主管被告C07等人;再依渠3人於112年10月12日對話內容,被告葳群公司雖與無敵王公司簽立行銷廣告合約,但行銷部是否仍掛名在被告葳群公司須由被告C01決定(對話內容詳下述對話紀錄⒈)。又依被告C06與被告D17於113年1月12日對話內容,可知被告D17須向「大客戶」(即「k哥」被告C01)報告被告葳群公司之平台(即「無敵娛樂王」)、老虎機等業務及人力分配等事項,且該等事項之增刪須經被告C01同意後,才向「明哥」說明;且依渠2人113年3月4日、5日對話內容,可知被告C06會將「大客戶」(即被告C01)之指示轉達予被告D17,並會請被告D17轉知「榜」(即被告C07);再依渠2人於113年3月12日、3月18日、4月3日、4月26日對話內容,可知被告C06、D17會一同討論被告葳群公司有關組織圖、內容含有被告葳群公司薪資、獎金及福利制度之「無敵娛樂王團隊結構」後,再向「大客戶」(即被告C01)報告,並透由「阿宏」(按應指被告C02)取件方式將資料交予被告C01,核與前述被告葳群公司對內組織圖顯示之決策層級方式相符。益證被告葳群公司與被告剛谷公司同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被告C01於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後,仍對被告葳群公司、無敵娛樂王團隊之人事、薪資等事項有定奪權,被告C06於被告葳群公司變更負責人,仍為聽命被告C01而擔任被告葳群公司第二層決策者等職務,並足見112年10月24日起擔任被告葳群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被告C07亦為九州集團成員,方會由被告C06等人規畫決定其於被告葳群公司之實際分配單位,且被告D17、C32主觀上亦知悉被告葳群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方會在明知被告C01實際上為被告葳群公司最高層決策者情形下,仍以「大客戶」之隱暐言詞稱呼被告C01,或虛偽抗辯被告C01僅係對外招商之潛在金主而已。
⒈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14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一第39至53頁) 對話人:C06、C32(暱稱:hedy)、D17(暱稱:Vic)(手機還原時間皆為UTC世界協調時間,手機還原資料皆一律加8小時換算成臺灣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2/4/20-112/10/12 112/4/20 C321820:有關職稱表,小B【註:C31】說他之前問過,但剛谷HR說沒有,都是各部門主管自己訂,唯有「部門主管」才能掛到經理,但要老闆同意才可以,我更正剛剛會議說的,小B說他後來只掛到主任(偵38610卷十二第39頁) 被告C061821:了解 D171827:我這裡也同步一下資訊,品客掛組長,阿姆羅掛副組長 被告C061827:那更小了…這樣小黑【註:C30】、Ben【註:C37】他們掛組長?、組長副組長,真的很小、我想一下再決定吧(偵38610卷十二第40至41頁) 112/9/14 被告C061325:(傳對話截圖)、大客戶改變心意,開會地點改在他那邊,Vic你要再找誰(偵38610卷十二第43頁) 【對話截圖,偵38610卷十一第368頁】 D171327:那我去就好了 被告C061327:那明天下午4:30叫阿本載你來、應該會開到7:00後 C321328:好 112/10/11 C321803:對外組織圖、(傳照片)、對內組織圖、(傳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46至47頁) 【對外、對內組織圖,偵38610卷十一第59至60頁,】 C061804:謝謝 112/10/12 C061402:他太誇張時,我會去跟大客戶說 D171413:了解 C061825: @vic是不是要跟泡芙【註:C34】講一下,盡快找些營運的人、不過現在找人很尷尬,因為別人可能要拿年終後再走 D171826:我和他討論一下,再同步資訊給你、那這樣,小B行銷那邊要掛到葳群下嗎(偵38610卷十二第50頁) C061827: @vic這要問大客戶、但如果掛葳群,行銷的錢怎麼弄來公司(偵38610卷十二第51頁)、而且行銷廣告合約都是跟無敵公司簽(偵38610卷十二第52頁) D171428:好,這個我也一起想一下好了,我也和泡芙【註:C34】討論 C061428:檯面上,他還是無敵比較好,但實際上,他在營運下、@hedy【註:雅雲】待會360考核,存檔給陳榜【註:C07】(偵38610卷十二第53頁) C321506:無薪資版嗎
⒉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11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一第13至26頁) 對話人:C06(暱稱Hana Hsu)、D17(暱稱:Vic)(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3/1/12-113/4/26 113/1/12 D171923:對了,也有和大客戶報,我們增加人力進平台,老虎機會減少、(傳對話截圖)(偵38610卷十二第15頁) 【對話紀錄截圖,偵38610卷十一第370頁】 C061924:(OK貼圖) D171924:我說實際減少量,或說2024最終交易量,我會等人力安排好後,再和他還有明哥說 C061924:大客戶思考很活,溝通他都會接受(偵38610卷十二第16頁) 113/3/4 C061332:大客戶說,今年都不要開發老虎機、說現在老虎機太多 D171333:包含明哥那裡嗎? 被告C061333:對 113/3/5 D171020:好 C061020:也跟榜【註:C07,即被告葳群公司當時負責人】說一下 D171024:會 113/3/12 D171104:你這幾天會進公司嗎,我和主管對完新的組織圖了,想先和你還有陳榜【註:C07】同步一下,你如果OK,我會請雅雲【註:C32】作一些系統上的調整,然後我會同步一份給大客戶(偵38610卷十二第18頁) 被告C061104:可先傳我、我這兩天在台北,週四可以進公司、週四下午1:00 D171105:哇,那個有點大,全展開我怕你看不清楚,好,我先給你到主管的,版面比較小、(傳組織圖,但圖太小無法辨識) 113/3/18 C061252:新的組織圖,你再傳大客戶,我有口頭跟他說,請他看一下 D171253:好,收到 C061253:至於後面要再找26人這個別放組織圖內,備註後面就好、今年,要上一個版本,方便海外儲值用 D171253:嗯嗯,我知道,那個我先自己記錄而已(偵38610卷十二第19至21頁) 113/4/3 D171629:Hana我昨天提交文件給大客戶時,有提到我目前要開始規劃獎金制度,但如果要兩邊統一,就要搭配同步調整、薪獎比例和福利制度、大客戶要我把2邊成員的薪資結構一併整理後,同步規劃-獎金辦法,薪獎比,福利辦法、月底和他討論、【傳D17與「洛」對話截圖,內容:D17:目前還沒有細節,但若K哥覺上述不清楚,我可以先電話或去找K哥一趟作說明,以上,(傳無敵娛樂王團隊結構.PDF)、「洛」1914:這塊預計本月底找時間討論,到時候把兩邊的薪資結構一併整理起來」、D171915:「所以三個部份我同時做初步規劃月底和K哥報告嗎?、「洛」1915:恩、D171915:好,收到】(偵38610卷十一第373頁) C061629:可是21的薪資你不知道 D171629:但我要問下Hana,我們彈性上下班等相關制度,大客戶都知道嗎 113/4/26 D171930:(傳圖片)、東西交給櫃檯了,剛才我也傳了一份給客戶了,他那邊應該有收到他有回我 C061931:好 D171931:謝謝Hana,那再麻煩通知阿宏來取件囉,謝謝 C061932:有 C062105:東西取走了、會給大客戶 D172213:好,收到(偵38610卷十二第24至25頁)
㈩另被告C01手機內存有日期為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前之112年5
月8日、投影片內容為LEO網站畫面之非公開會議照片,並存有未正式上線之測試版「無敵娛樂王」網站頁面資料,及存有由被告剛谷公司所出資購買之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2樓建物平面圖,且於113年5月22日自被告C01扣案之隨身碟內,亦存有「無敵娛樂王」團隊(即被告葳群公司、「無敵」公司【按應指無敵王公司】,按斯時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已停業,雅信公司則已解散登記)之「2024福利、津貼等相關新制度」文件(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5,見偵28577卷一第65至67頁),此核與前述被告D17於113年4月3日對話中所提及「大客戶要我把2邊成員的薪資結構一併整理後,…和他討論」等語相符,再被告C01更於檢警發動本案第2次搜索之隔日即112年6月2日,與斯時已潛逃出境之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12等人有所連絡(見偵28577卷一第352至353頁、第362至363頁、第368至369頁、第355頁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10日職務報告附圖)。而被告C06於112年11月15日於命理老師對話時,向命理老師詢問「那你覺得剛剛有提到一個負責人C12,他們會對老闆不利嗎?對C01不利嗎?」、「那他還有一個主管,女生,叫C13,這個女生會對C01不利嗎?」等語(按斯時被告C12潛逃出境中,被告C13則已到案。
參見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4即偵28577卷第449至477頁之手機對話錄音譯文),於113年1月15日經銀行詢問時,亦回答老闆姓名為「C01」(參見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25即偵25392卷二第359至372頁之通訊監察譯文),並於113年3月8日就被告C12在境外遭逮捕乙事,連絡D41律師與被告C01開會商議決定被告C12抗辯策略為保持緘默,且使被告C01得將D41律師加入自己之WeChat連絡人(詳下述對話紀錄),之後,於113年4月23日與命理老師對話時,表示其大老闆之姓名為「C01」(參見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25即偵25392卷二第359至372頁之通訊監察譯文),更於113年5月3日到案而檢警偵訊釋放之凌晨4時30分許起,即透過被告C05與被告C01連絡及見面(對話內容如「被告C06:「忠哥【註:C05】,欸,你等一下可以打給老大嗎」等,全部對話詳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70、138通訊監察譯文【偵28578卷一第275至283頁】)。益徵被告C01為九州集團老闆,被告C06則係聽命於被告C01之九州集團成員,渠2人方會有上開行為。至證人D41律師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WeChat暱稱「kugle」之人並非被告C01,而係身分不詳自稱被告C12友人之人乙情,除核與前述WeChat暱稱「kugle」係被告C01所使用之事實,有所不符外,亦核與證人D41律師於對話紀錄中顯示其已與對方開會商議決定辯護策略,應已知悉對方真實身分之情形,有所相悖,遑論其會對身分不明之人直接稱呼對方為「總裁」,更明顯背於常情,是其此部分證詞顯係虛偽不實,應無可採。
非供述證據15、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5.15 資料來源:C06持手機0000000000(偵28577卷二第479至493頁、偵38610卷十二第55至65頁) 對話人:C06(暱稱:Hana Hsu,下稱C06)與D41律師(晉凱法律事務所)(下稱D41)(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主要時間區間:113/3/8-113/3/9 113/3/8 C061537:(電話) D411538: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18號22樓(註:即晉凱法律事務所辦公室)(偵28577卷二第480頁) C060000-0000:好、4:30到你辦公室接、會說Hana姊叫我來(偵28577卷二第481至482頁) D411543:好的,謝謝徐姊 D411627:徐姊我剛搭上車,謝謝!(偵28577卷二第483頁) C06:好 D411756:徐姊好,剛剛和總裁會議後先行離開,結論大致上如下:含我會有三位律師出席,辯護方向以保持緘默為原則,警方詢問時不答覆,檢方訊問時陳述公司營運狀況正當,屬一般代收代付,預計送回台灣在一兩週後。謝謝徐姊!(偵28577卷二第484頁) C061801、1827:好,收到,加油、(電話) D411828:D41律師(晉凱法律事務所)向您傳送了照片(Ly Hong【D41】WeChat之連絡QRCODE照片)(偵28577卷二第485頁) C061832:我傳他了 D411840:好的,因為我不太會用,應該是這個吧? C061843:我不知ㄟ D411855:D41律師(晉凱法律事務所)向您傳送了照片【照片內容如下圖,見偵28577卷二第488頁。註:WeChat暱稱「kugle」係C01所使用】為 C060000-0000:(傳送感謝的貼圖)、我用一支ski加你、有成功 113/3/9 D410138:徐姊好,剛剛稍早陪同丟丟妹去做筆錄,較晚LINE您不好意思,因為我這邊受C12委任,所以稍早有和他的老婆聯繫,於下週一在辦公室簽署委任,和徐姊報告~謝謝徐姊~(偵28577卷二第490頁) C060139:收到,辛苦你 113/4/2 D410000-0000:徐姊好,稍早有關心李董【註:C12】太太,有一些新消息跟您報告,方便和您通話嗎?、(傳照片)、原則上是八個月,但是「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可以延長,第一次不得超過四個月,第二次不得超過兩個月,累積可以不超過五年,昏倒…(偵38610卷十二第62頁) C062355:他已經第一次了 D412356:了解、以盡量不要再延長為目標~ 113/4/3 D410939:這個應該就是第一次延長,所以到六月,他可以再申請延長一次兩月、這一份有完整的書面嗎 C060939:對、等於可以到8月、有,在成哥【註:可以推知即林文成】那邊(偵38610卷十二第65頁) D410940:嗯嗯對 113/4/8 D411813:徐姊好,借貸證明書的部分若有需要調整的地方再麻煩跟我說一聲歐
參以依被告C06扣案iPhone13 ProMax手機檔案「2023年預算
表(含人事費用)0808-確版-更新.xlsx」,內容記載「*行銷部門預計112/1/1轉入剛谷,故預算金額不包含行銷。*薪資以14個月計」等被告葳群公司人事轉入被告剛谷公司且計入薪資等文字(偵38610卷十一第151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2.1.4),倘非屬同一集團公司,豈會有部門「轉入」他公司之用語?又依下述對話紀錄,顯示被告C13與另案被告邵世昱對話紀錄內容,提及被告C31等人從被告葳群公司轉入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係考量年資延續計算而用「轉調單」之情,益證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均為同一集團即九州集團旗下公司。
非供述證據120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C13手機 對話人:C13(帳號:ivychang914)、邵世昱(帳號:jerry_shao2010)(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07/9/5-112/5/25 111/12/29 C131702:他們1/3轉調 邵世昱1703:嗯 他們應該是有講好了 C131707:阿修有跟米哥講 邵世昱1708:嗯 C131708:他原本是說1/1、我有跟他說遇假日,1/3轉調 邵世昱1709:嗯 C131709:底薪是小B【註:C31】傳給我的,我有再跟阿修確認過 邵世昱1709:Hana【註:C06】應該不想付他們錢到2/1 C131709:… 邵世昱1710:3個人就2x萬了(偵25392卷四第351頁) 112/1/14 邵世昱2351:我剛剛沒有跟白米多講,因為跟他講也沒有用、這個是那人自己打的 C132353:感覺用騙的…、之前白米幹嘛還講先2次50%,然後再…75%、100% 邵世昱2353:對啊、我上次還特地跟他問。是不是只有企劃、他還說對,K哥說只有企劃這樣 112/2/4 邵世昱1802:【註:傳送「賽巴」之訊息,內容:Jerry哥,想跟您確認一下1/3有3位葳群轉到歐(註:歐博森)-剛谷IT4147、IT4148、IT4149,這三位的薪資是葳群給1-2號,公司這邊給3號後嗎?以及到職日是否要照轉調日?】 C131806:葳群是否有給1/1-1/2薪資這部分不清楚(因為這2天是假日)、因為是轉調,有年資計算的關係,所以到職日是依照前公司提供的為準、這部分這樣回OK嗎?、還是要去問阿修? 邵世昱1808:你問阿修,說米哥他們的人在問(偵25392卷四第352頁) 112/2/5 C131458:阿修真的很有事… 邵世昱1458:你不是有跟他說?、有對話嗎?、截給我、表已寄、你再看看那三個人,他們有沒有改動薪資 C131500:1/3轉調這部分、是直接跟小B他們說的,不是阿修,因為他們要填轉調申請單 邵世昱1501:轉調申請單上也是1/3號吧?(偵25392卷四第353頁)
又九州集團係經營本案賭博網站為業,被告C06既已加入九州
集團,對於被告C01、另案被告C29及被告剛谷公司所給付之資金係賭博網站所生不法款項,於主觀上顯然亦有認識。綜上,足認被告C01為九州集團老闆,對於本案賭博網站視訊直播主等人事事項、是否串接特定賭博遊戲等本案賭博網站營運事項及九州集團旗下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等公司之人事、業務事項均有決定權;被告C06則自109年5月間受被告C01之招募後,於109年6月間加入九州集團,並由被告C01出資、提供辦公室等方式,將被告葳群公司納入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及轉型為科技公司,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後迄至其於113年5月間到案前,仍持續聽命於被告C01而為被告葳群公司第二層實質決策者等方式,由其及被告葳群公司收受九州集團不法資金,從事開發製作博弈遊戲及「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等工作。又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之商戶有極高比例係與本案賭博網站維運有關之不法商戶,已如前述,換言之,被告剛谷公司係以經營少數合法商戶之行為作為其非法洗錢犯行之掩飾,其經營少數合法商家之行為係犯罪掩飾行為,自應視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實無從因被告剛谷公司尚經營少數合法商家,即認來自該公司之資金並非不法,且主觀上如已認知被告剛谷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對於該公司之資金係屬不法等情事自有認識,亦難因該公司具合法登記立案之形式外觀,而即可泯除對該公司資金與九州集團不法資金有關之不法認識,附此敘明。至被告C01及其辯護人抗辯否認被告C01係九州集團老闆,且未有上開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等公司人事、業務等事項之決定權等情,被告C06及辯護人抗辯被告C06未加入九州集團而聽命於被告C01,被告葳群公司並未納入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且其與被告葳群公司未收受九州集團不法資金,並對被告剛谷公司資金係屬不法乙事亦無認識等情,則核與上開事證不符,均無可採。
依下述對話紀錄㈠顯示內容,並核以被告C06於110年9月30日與暱稱「明」(即「明哥」)之對話紀錄內容「明哥0030:
硬件,你搞定了嗎?」、「C060030:台中,包你發,也在大徵人」、「明哥0030:寶哥要的」、「C060031:寶哥,是?我不認識」、「明哥0031:更正,老闆」、「C060032:他,前天有去看新的辦公室、好像是給無敵網用、豐邑建設的」(見偵38610卷十二第106至107頁),可知被告C01之綽號包括「寶哥」。且依下述對話紀錄㈡顯示內容,可知⒈被告壹壹柒柒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參見108/4/10對話),⒉檢警函詢涉及詐欺案件OP系統商家帳戶之回復內容,被告C13等人須向Skype暱稱「K」(即被告C01,且被告C13與另案被告邵世昱於對話中並以綽號「K哥」稱呼該暱稱「K」之人)回報(參見108/4/15對話),⒊被告C01(因監看)可得知本案賭博網站真人直播主播直播情況(參見108/5/1對話),⒋被告C01可決定另案被告邵世昱等九州集團成員之人事安排(參見109/2/6對話),⒌被告C01就可能遭檢警查緝乙事對另案被告邵世昱提出「你們各部辦公室確定清乾淨」之要求後,被告C13認知主要係指被告歐博森公司辦公室(參見110/3/20對話),⒍被告C01可決定「無敵娛樂王」團隊人事安排,且將「無敵娛樂王」之美術、企劃等事項交予C12管理(參見111/8/8對話),⒎被告C01可決定被告剛谷公司員工之薪資調漲與否,並會要求被告C12提出薪資調漲報表資料(參見111/9/27對話),⒏被告C01要求被告邵世昱等人報告被告剛谷公司成本、盈餘、營業額等經營數據,並指示另案被告邵世昱、陳建宏等人開會決定是否停止被告剛谷公司之代收代付業務(參見112/3/15、112/5/2對話),⒐被告C01決定OP系統跨行匯款手續費之收取對象為商家,且要求另案被告邵世昱就OP系統商家帳戶清空乙事提出說明(參見109/12/9、112/5/13對話)。又依下述對話紀錄㈢,亦顯示被告C06經109年5月間經被告C01招募後,於109年5月30日起,與九州集團旗下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共同處長級主管即另案被告邵世昱有連絡往來,迄至111年6月14日,就開會之時間及人員(如「明哥」、「修」【即被告C12】、另案被告陳建宏)或(110年1月13日起)被告葳群公司辦公處所機房設備、系統建置由另案被告邵世昱支應等事項,均提及需請示老闆(即被告C01)決定或係老大(即被告C01)所指示,且渠2人於111年6月13日對話中並提及「無敵娛樂王」之行銷人員「小B」(即被告C31,斯時仍掛名於被告葳群公司)直接聽命於老闆(即被告C01)等情。再依下述對話紀錄㈣至㈥之內容,亦顯示被告C01於賭客投注九州系列、BET真人館、KU真人館、bet8、bet9、LEO等賭博網站出現之系統問題時,會指示工程師或另案被告邵世昱、陳建宏等人處理,並於對話中會討論上開賭博網站登入、網站維護、客服、會員帳號查詢、點數儲值、代理商、會員出金、註冊、遊戲設定等與賭博網站營運相關事項之情形,且其係居於賭博網站維護管理者地位,指揮客服人員引導會員改至九州系列其他賭博遊戲或賭博網站等情,而該對話紀錄亦可佐證對話參與人如被告C12、C09等人亦有參與九州系列、BET真人館、KU真人館、bet8、bet9、LEO等賭博網站之維運。足見被告C01之綽號包括「寶哥」、「K哥」,對於九州集團旗下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葳群公司等公司業務、人事等事項及本案賭博網站之維運均有指揮決定權,並可佐證被告壹壹柒柒公司同為九州集團所屬公司。至被告C01及其辯護人抗辯否認被告C01係九州集團老闆,且否認其具上開指揮決定權等情,亦核與此部分事證不符,仍非可採。
㈠資料來源:被告C13扣案被告邵世昱硬碟(偵38610卷十四第514頁) 對話人:邵世昱(帳號jerry_shao2010)、被告C01(帳號live:kugle0703、暱稱K)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07/9/3-107/9/4 107/9/3 邵世昱1009:(貼圖) C011010:(貼圖) 107/9/4 邵世昱0756:Hi,寶哥【註:足認C01也稱寶哥】您好,大樓承租的部分與對方議價後,價格如下(偵38610卷十四第514頁)、(簽約條件)、再請寶哥指示,需承租3年或是5年,以上報告 C011039:5年吧 邵世昱1040:好的,謝謝寶哥 C011119:.
㈡非供述證據120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C13手機 (偵25392卷四第313至365頁) 對話人:C13(帳號:ivychang914)、邵世昱(帳號:jerry_shao2010)(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07/9/5-112/5/25 … 108/4/10 C132043:土豪飛機…、哈哈 邵世昱2043:對阿,真有錢 C132043:1177【註:壹壹柒柒公司】是誰?、果然是無敵哥哥【註:從下面對話可以推論係被告C01】… 邵世昱2043:應該也是他們的人吧 108/4/15 邵世昱1659:【註:引用(captain-chen08957:剛有跟寶哥回報,上周的公文,上週有跟律師討論,預計拿上次交的,其中一個;jerry_shao2010:確認是交一位出去嗎;catpain-chen08957嗯嗯,律師說後續比較好說)對話】、交一位、是上次的其中一個 C131701:好,謝謝,我再跟Candy確認(偵25392卷四第319頁) … 109/9/21 邵世昱1700:【註:傳送「captain-chen08957」對話,內容:發文要匯款明細的事情 記得跟K哥(即C01)回報下】、(傳貼圖) C131700:噗噗、他叫你跟那人【註:上下文即K哥(即C01)】報告? 邵世昱1701:對啊… C131702:那幹嘛還要整理這些資料給他啊== 邵世昱1703:他會補充說明 C131704:辛苦你了… … 108/4/27 邵世昱1629:20號的雜支表妳有傳給我嗎 108/5/1 邵世昱1321:【註:引用《live:kugle0703(暱稱K,即被告C01):H桌主怎麼了?;企(播)-Alice艾麗絲:主播經期前情緒不穩,加上玩家說她黑,所以一時委屈就哭了,主播剛剛已經穩定下來了,後面有繼續上播》對話】、那我是不是也要委屈,然後哭 C131322:哈哈 邵世昱1322:無敵哥哥【註:從對話上下文可推論係指live:kugle0703(暱稱K,即被告C01)】要去安慰主播了 C131323:下次開會,委屈默默流淚給無敵哥哥看…(偵25392卷四第321頁) … 109/2/6 邵世昱1718:【註:傳送live:kugle0703(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你有甚麼建議嗎?由剛股(剛谷)法人當任新公司法人,還是你?】、我要怎麼說比較好~ C131724:通話嗎? 邵世昱1725:(通話) 邵世昱1726:這部分有跟會計師討論過,初期創立公司如果以方便快速的話、先創立有限公司,後續有考慮增資或是股票上市再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的部分由剛【註:剛谷】的負責人兼任在作業程序上會稍微簡單一點、寫這樣OK嗎(偵25392卷四第328頁) 邵世昱1733:他現在,正在回我中…、我已經盡力了… C131734:嗯嗯…我知道 邵世昱1735:【註:傳送live:kugle0703(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恩,最近我再確認董事長】 C131736:你有機會了… 邵世昱1736:對啊,他可能昨天講太快,也會有點後悔 C131736:哈哈 邵世昱1758:他可能感覺到我不是很想當 C131758:應該是… 邵世昱1758:我黑掉了…、他已經給過我2次機會,我都不要(偵25392卷四第328頁) … 109/12/9 邵世昱2203:跨行13元/筆<這個是跟商家的嗎?、收的嗎、這是跟用戶收還是跟萬付通【註:OnePaid】收? C132204:上海銀行跟萬付通收 邵世昱2204:這是用戶使用非上海銀行的帳戶綁定,是上海銀行跟萬付通收、這樣嗎? C132207:對 邵世昱2207:【註:傳送live:kugle0703(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恩,就是跟商家收,不是跟使用者收】、他要知道的就是不是跟使用者收 … 110/3/20 邵世昱1413:【註:傳送live:kugle0703(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你們各部辦公室要確定清乾淨,牌照都收走,牌照不知道那哪的,在跟我說一下、反正你們幾個就把辦公室弄得乾乾淨淨的,不管甚麼對方甚麼情資來的,也很好解釋跟善後】、你那邊確定都沒有東西了吧? C131413:你是指歐【註:歐博森】的辦公室嗎?(偵25392卷四第337頁) 邵世昱1414:嗯 C131414:是的,沒東西了 邵世昱1421:Ok … 111/6/30 邵世昱0109:【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薪資就健保最高那個,獎金甚麼都不用<我會直接拿給她】 C131624:1.勞健保加保需提供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民國出生年月日、2.眷屬加健保需提供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民國出生年月日/關係、3.玉山銀行存摺封面電子檔(薪轉帳戶)、4.Email設定需提供資料:英文名字(名字+姓氏)/部門/職稱 邵世昱1816:【註:傳送「Yumi」之訊息,內容:勞健保加保需提供資料:(林姿妤之身分證出生年月日)、玉山銀行我沒有開過這家銀行,我明天去辦理、Email設定需提供資料:、英文名字(名字+姓氏): Yumilin、若是需要用本名: TzuYulin 部門: 客服部門】 C131820:職稱沒有提供? 邵世昱1915:【註:傳送「Yumi」之訊息,內容:老闆回覆是客服部最高領導,看這樣子適合什麼職稱,由你定】 C131916:最高領導…哈 … 111/8/8 邵世昱2219:【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你就一樣負責支付跟硬件部分,其他都丟給他吧,不然,他沒事幹也不是辦法,然後彼此任務比較專責、會有一個過渡期,jerry,你再協助阿修(註:C12)過渡一下、無敵王(註:無敵娛樂王)的美術,企劃,測試,人事行政法務,之後統一由阿修管理,跟跟我回報進度】(偵25392卷四第349頁) … 111/9/27 C132117:【註:傳送「PMB-阿布」(註:C12)之訊息,內容:老闆(註:C01)說今年不特調了】 邵世昱2117:對啊 C132117:哈哈 邵世昱2117:【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剛X公司,遊戲沒正式前,不做任何特調<任何部門>】 C132117:方便通話嗎? 邵世昱2117:【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之後特調的 阿布寫報表給我】(偵25392卷四第350頁) … 112/3/15 C130111:(傳送檔案連結,內容可知涉及台灣橋頭地方法院0000000函、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0000000函)、107年公文Z000000000(陳怡勳)Z000000000(蔡舒婷)(偵25392卷三第355頁) C130146:剛【註:剛谷】薪轉人數(KU):22人 C130157:(傳送檔案連結,內容可知涉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之來函) C130204:*3/1-3/10平均一天進帳金額:75,342,111 *3/1-3/10平均一天提領金額:106,525,994 C130215:目前商家未提領餘額:1,085,628,814 C130249:因18F辦公室網路設備異常,財務同仁明天(3/15)請在家上班、人事行政同仁維持正常在27F上班、(Ruru《註:C19》請到27F座位上班) 邵世昱0253:因18F辦公室網路設備異常,財務同仁明天(3/15)請在家上班、人事行政同仁維持正常在27F上班、(Ruru請到27F座位上班)、 邵世昱0256:因18F辦公室機房設備異常,影響辦公室網路、門禁等服務,財務同仁明天(3/15)請在家上班、人事行政同仁維持正常在27F上班、(Ruru請到27F座位上班) C131506:OP【註:OnePaid】商家數2292家、個人API商家數3268家、企業API商家數94家 C131525:3/1-3/14:平均每天提領637筆(家) 邵世昱1559:【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暫時都在家、覺得去辦公室也不是長久之計、Jerry,現在一個月扣掉所有開銷,還剩多少盈餘?營業額是多少?】 C130422:剛【註:剛谷】112/01稅後淨利約3,320萬、目前公積及累積盈餘約40,139萬、1月代收金額:1,957,902,954 邵世昱0433:【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那你們現在總盈餘是多少?】 C130433:2月代收金額:1,880,331,246(偵25392卷三第356頁) C130541:剛【註:剛谷】112/02稅後淨利約2,899萬、目前公積及累積盈餘約43,039萬 邵世昱0545:剛【註:剛谷】112/02稅後淨利約2,899萬、目前累積盈餘約4億3千多萬 C130550:112/01盈餘:19,296,477、112/02盈餘:17,140,861 … 112/5/2 邵世昱2117:【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可能要跟J那邊說,目前銀行不用配合那麼多家】、(傳送照片) 邵世昱2146:【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這樣好了,你問大可跟J,你們三個人投票,要不要把W的代收付業務停了】(偵25392卷四第361頁) 112/5/12 邵世昱1924:萬付通【註:OnePaid】要結束營業、查一下如果這樣 對商家要提前多久告知? C131933:我問一下Washy【註:C18】 邵世昱1939:資料還要保存嗎? C131957:我們正在查法規、我們查目前相關法規,針對第三方業者結案營業要提前多久告知商家和資料是否保存,都沒有記載說明 邵世昱1958:洗錢防治法呢?、不然問律師、電支呢? C131958:查了、這個法規內容裡也沒記載 邵世昱2018:掛剛【註:剛谷】的,除了無敵之外的,都資遣、照勞基法給、這段時間暫時沒有薪轉,給現金 C132021:【註:回覆邵世昱留言:之前國稅局有說,什麼東西是會計法要求要留的?】帳冊和憑證要保留10年 邵世昱2021:電子檔? C132021:紙本、所以是掛剛18【註:剛谷18樓】的人員,全部資遣嗎? 邵世昱2022:有包含台北的 C132023:資遣人員名單、我再跟妳確認(偵25392卷三第362頁) 112/5/13 邵世昱0221:【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它們那邊我剛知道,有200多家商家無法領,有甚麼方法清空?】 C130226:方便通話嗎? 邵世昱0228:我跟他講了、不是 C130229:那200多個商家、應該是有圈存交易、所以我無法提領清空 邵世昱0229:【註:傳送live:.cid.4ac2d466bbb2dd55(暱稱K,即被告C01)之訊息,內容:現在是,如何把正常商家可以委託的,但目前人家已經收回卡的】(偵25392卷四第363頁) …
㈢非供述證據128、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4 C06與邵世昱(暱稱「傑洛米」)間之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25392卷二第384至412頁、偵38610卷十三第113至121頁) 對話人:C06與邵世昱(使用者名稱【Jerry】,暱稱【傑洛米】) (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微信 時間:109/5/30-109/7/6 109/5/30 邵世昱1857:我是Jerry、以上是打招呼的內容 109/5/31 邵世昱0310: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偵38610卷十二第114頁) C060310:收到 邵世昱0310:週二下午你到了說一下、你要先走,他不會怎麼樣、老闆人很好 C060315:哈哈 …… 109/6/1 邵世昱1814:Hello,原先預計明天的會議,因為老闆【註:C01】也想參加,所以需要改日期,看你是週三還是週五下午3點有空(偵25392卷二第384頁) C061814:哇 邵世昱1814:時間再麻煩你回覆 …… 邵世昱1825:好,那週三下午3點,我等等跟他說 …… 109/6/3 C061441:我到了一樓,幾樓 邵世昱1441:27、要去帶你嗎? C061441:不用啦 …… C061756:Jerry我們還是約下週三下午,我帶騰訊的最高負責人下來(偵25392卷二第386頁) 邵世昱1756:你們兩個人嗎? C060000-0000:建議,想了解的同仁一起參與、騰訊主管群下來簡報、他們應該會一群 …… 109/6/19 邵世昱1318:Hello,等等我們討論,有沒有要找的大可【DARK為陳建宏英文名,且依下面照片可知係陳建宏】一起參加?有的話我跟他說 C061318:大可是? 邵世昱1323:(傳陳建宏照片)、這個人 109/6/20 邵世昱1245:強 109/7/6 C061253:Jerry好!、請教您,週一開會,都幾點開? 邵世昱1305:你也要一起來嗎? C061305:我問老闆一下 邵世昱1311:嗯嗯 C061421:他沒看訊息,沒回我耶、哈哈 邵世昱1422:哈哈,他應該晚一點會回妳 C061422:通常幾點開會 邵世昱1436:要看他的時間、我們通常,不同單位,時間也會不一樣(偵38610卷十三第115至121頁) 110/1/13 C061131:哈囉,Jerry午安!想請教您,因親家市政27樓裝潢中,裡面會建置機房,老大【註:C01】說,你有買很多伺服器,想問問有沒有您用不到的(偵25392卷二第389頁) 邵世昱1132:你有需要什麼樣的規格呢?我這都會留幾台備用主機 …… 110/1/18 邵世昱0000-0000:今天開會,有跟老闆討論妳說的事情,他的意思是你那邊辦公室的系統建置由我這邊處理,我這幾天會先整理一下手邊有的設備再找你討論 …… (內容多為安裝機房、裝潢之討論) …… 111/3/21 C061544:Jerry午安!老闆請我找的IT人,過去您辦公室上班、看哪天方便?我請他們過去 …… 111/3/22 C061514:老大告知我說,過去的IT,我這邊支薪,但工作上班時間以您這邊為主,我們找天聊一下 …… (內容多為系統測試及人員安排討論) …… 111/6/8 C061656:Jerry午安,老大說,要等平台企劃康復後開行銷會議、時間說,問你、日期大概會訂哪天呢? 邵世昱1709:目前預計是6/13恢復上班,上班前兩日會快篩都陰性才可以進辦公室 … 111/6/13 邵世昱2229:對了,老闆好像有說要通知其他人參加,他有跟妳說嗎? C062229:他上次是說平台企劃、行銷部小B【註:C31】、明哥、我、您、跟平台企劃,是您這邊的喔…我不認識平台企劃 邵世昱2229:好,他沒說找修【註:C12】嗎 C062229:沒有 邵世昱2229:Ok C062229:我明天再問問他,要不要找阿修 邵世昱2229:他有講一個人名,我不認識,應該就是妳說的行銷小B C062229:小B,本來是我這邊企劃主管,他面試過他後,說行銷讓他弄,叫他找人。小B目前拿葳群薪水,在我們這邊辦公 C062234:然後老闆有說行銷需要去菲律賓實習(偵25392卷二第407頁) 邵世昱2234:嗯嗯,這個上次有聽說 C062234:小B這邊是獨立的,也不歸我管 邵世昱2234:那是歸他自己管嗎、我這最近開始在應徵客服,要找來開始受訓了 C062236:小B的內容都直接mail老闆 邵世昱2236:了解 C062236:老闆還叫他去找越、泰、印的僑生,說用「翻譯」型式找,以後若可以要回當地當行銷、薪水1500美~2100美 邵世昱2236:這是要做哪邊的行銷?無敵【註:無敵網】應該沒有那麼快會做到東南亞吧 C062236:我不知道、不過,楊董跟仁哥他們都非過去了,不知道是不是他們要用?還是無敵網用? 邵世昱2236:ㄟ…這個後面應該就會知道了(偵25392卷二第408頁) 111/6/14 C061611:哈囉,阿修(C12)需要來參加會議,然後,跟無敵網有關係的,都要來 邵世昱1611:那我通知大可【註:DARK,陳建宏】、阿修妳會跟他說嗎?還是我跟他說? C061613:好,我敲修 邵世昱1613:Ok C061613:那還有誰有關?麻煩您幫我想一下,再敲相關人來 邵世昱1613:目前應該是這樣 C061613:好 邵世昱1613:體育、彩球的主管有要嗎?他們的第一階段沒有要上 C061613:我來問老闆,等等,他說體育彩球不用 …
㈣非供述證據71職務報告內鑑識報告 資料來源:被告C13扣案邵世昱硬碟 (偵44723卷一第533至537頁) 對話人:邵世昱(帳號:jerry_Shao2010)、C01【帳號:live:kugle0703(暱稱K,即C01)】、帳號live:ZZ0000000000等人(括號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07/9/4-107/9/6 … 107/9/6 C01(0142):第一局下注籌碼不變色,下注未成功<這個要查 為什麼阿(偵44723卷一第533頁) live:qwertgg789456(0146):第一局的時候呼叫加扣點API沒有收到回應,第二局後正常,請問平台有做調正嗎(偵44723卷一第533頁) live:arvin.obs17(0146):平台沒做任何異動 C01(0147):昨天不是咪牌維護後一開始,牌路也不正常,後面幾局後,才開始正常 live:qwertgg789456(0150):昨天牌路有異常的是NN,這個是因為AP重開後,牌路資料被清除沒有回復,AP程式會再修正 C01(0157)那第一局沒下注成功,還是查一下
㈤非供述證據71、120職務報告內鑑識報告 資料來源:C13扣案邵世昱硬碟(偵44723卷一第533至537頁之非供述證據71職務報告內鑑識報告、偵25392卷四第191至194、292至299頁之非供述證據120職務報告內鑑識報告) 對話人:邵世昱(帳號live:jerry_Shao2010)、C01(帳號live:kugle0703)、陳建宏(帳號live:darkvwin,從偵25392卷三第315頁以下之C13Skype帳號訊息可知即大可、Dark)等人(括號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07/9/4-107/9/6 107/9/4 C01(1623): 22:34ZRBJA 11-52結算中,處理器卡住約60秒跳出 disconnected 7秒後回到 has been conneted 點取後恢復……(內容為處理器卡住問題)(偵25392卷四第297頁) C01(1623):這個問題,又發生了、甚麼問題 陳建宏(1633):還在等黎安他們檢查卡住原因 邵世昱(1645):10:33-1036監控記錄有記錄到,TS主機CPU有拉高到60%,36分鐘後降下來了 C01(1646):TS主機、跟TS主機有甚麼關係(偵44723卷一第535頁) 邵世昱(1646):就是上次加cpu的那台 C01(1906):他剛剛不是,幾乎每桌,都掛? 邵世昱(1906):嗯嗯,他是一隻AP對應一桌、8個桌有問題 C01(1907):不合理啊 邵世昱(1910):嗯嗯,同時開7-8桌有問題滿怪的,我們再找他討論,想辦法找出問題 107/9/5 C01(0918):會議室 107/9/6 live:softwarewaiter2(0003):內存=記憶體,CPU運算時使用,正在用的,常用的,重要的,會放置此處,非葉面緩衝池=硬碟切割出某區塊,當作內存使用,但此內存不是真的內存,輔助內容不足時使用,簡單說就是內存有可能需要使用的資料暫時放置區 C01(0058):意思是,TS之前也常非頁面緩衝池,飆高,所以他們也都納入觀察、一飆高,遊戲就不正常(偵25392卷四第192頁) C01(1141):正式站XX後台平台交易狀態有出現多筆逾時單,麻煩工程師查看,部分交易單號:(000000000000000000等5筆單號)、這甚麼問題 live:softwarewaiter2(1142):今天大量測試產生的逾時單 live:softwarewaiter2(0000-0000):環境CPU:16核,內存16G//遊戲人數約900,A桌人數約150,A桌注單數約470//開盤瞬間CPU飆高約45%持續8秒,關盤瞬間CPU飆高約40%持續2.5秒、簡單說,瞬間處理大量資料CPU是會飆高,但不會有問題(人數約500,單量約470)、所以AP單獨分開,就可以避免CPU標高造成問題、目前AP部分有些可以再改善的地方(偵25392卷四第193頁) C01(1145):那就盡快改善吧 C01(1153):你們這幾天先討論,我這幾天在柬,回去再一起討論一次,做決定(偵25392卷四第194頁)【註:出入境資料顯示C01107年9月6日至107年9月10日在柬埔寨,本院1273卷三十二第121至122頁】 live:softwarewaiter2(1153):OK C01(1153):但AP有點脆弱、這部分工程師要先想辦法
㈥非供述證據二4附件18、非供述證據二7 資料來源:C09手機 (偵38610卷十第73至120頁、偵38610卷十三第257至342頁) 對話人:C09(帳號live:kaikaiwang7777,暱稱:DD211虎牙師妹)、C12(live:0000000000,暱稱:達比修)、暱稱:四方高鐵(帳號live:sZZ0000000000)、C01(帳號live:kugle0703、暱稱K)等人(手機還原時間皆為UTC世界協調時間,手機還原資料皆一律加8小時換算成臺灣時間)【註:依照時間序整理】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08/6/12-108/11/5 108/6/12 live:yc274048(2347):會員號luolunkobe-B,支付寶支付無法充直 live:dd211-暗夜2348:抱歉請問網站維護好了嗎 客-格魯2348:目前網站維護,請稍晚在提出、維護好會再通知 108/6/13 … C010545:建議會員睡一覺起來,錢不會不見的、今天耽誤的時間,明天公司會有適當的補助 … dd211-暗夜0650:抱歉請問目前受影響只有bet8bet9還是全部呢包含ku呢 live:lolo0505lolo(0651):稍等 C010652:九州系列受影響,KU沒有(偵38610卷十三第266、274至275頁) … 四方高鐵1021:本網主網址:HTTPS://XS66.NET、本網備用網址列表: HTTPS://tx1111.net,目前尚在維護中,還請維護完成後再請嘗試登入(偵38610卷十三第276頁) … live:1b26657bcc67ce93(1745):麻煩協助提供bet9前台登入網址 客-格魯1746: http://9bt.net(偵38610卷十三第279頁) … DK316-VN1755:你好,能否提供bet9站別的APP下載網址 客-肥嬰兒1755:稍等、http://tw.wf22.net/?t=026&;all=1https://APP.kaall.net/?t=026(偵38610卷十三第281頁) … live:tentZZ0000000000(1840):bet9 peterzhi提款5萬未到帳(偵38610卷十三第283頁) 客-格魯1840:稍等、已完成,請會員查收 DK31欣1915:你好,LEO,qetuo1982,林*毅,0983***112,請幫忙轉至dk51線下,謝謝(偵38610卷十三第284頁) 客-李子1916:qetuo1982查無此帳號,請再確認 DK31欣00000000:謝謝 live:yc274048(1923):會員號:qxzqxz123-b,手機號:185****6155,移轉到DX595 客-格魯1923:qxzqxz000 000-00-00 不符合 … dd211-暗夜1925:抱歉請問一下現在bet9是預計晚上八點可以維護完成嘛? C011925:說體育嗎?、bet9不是早開出去了? dd211-暗夜1927:報告,是的、目前可以登入了那會員再詢問體育的部分 C011928:體育沒那麼快了,還好幾站要弄、先玩別的體育吧(偵38610卷十三第267、285至286頁) dd211-暗夜1929:好的,感謝您,我們在立刻跟會員告知相關訊息 108/6/18 A51波波1119:請問bet8真人,維護到什麼時候,謝謝 客-草莓1120:請稍後、目前BET真人館將進行重新裝修,如裝修完成重新開放將會在群組告知,可先請會員到KU真人館進行投注,謝謝 live:A51SUPER1336:帳000000000-bet8膩稱:得體,電話176****5313,煩請轉線至P5113 客-彼得1337:請稍後、(貼圖)、已轉 DD5535-紜瑄1341:你好,會員zhen365888,有申請首存,麻煩協助查詢進度,謝謝 … live:2d0e9f3c1bc12b28(1516):bet帳號:WMY8888,會員使用在線支付,出現未匹配商戶,請協助確認 客-草莓1516:請稍後、WMY8888,麻煩心請會員使用其他方式進行存款,謝謝 … *A51波波1427:APP會員提示,登入頁面背景是否可以去掉 C011428:這種問題,先問,為什麼? *A51波波1431:會員覺得有點亂,以為APP有可以設置的地方,可以設置掉 C011431:就登入有甚麼亂、你不會教他,手勢登入嗎? *A51波波1434:了解,謝謝 … live:tentZZ0000000000(1448):會員帳號:0000000000,姓名:羅開元,銀行名稱:工商銀行卡,要綁定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分行名稱:貴州市,烏當支行,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你好!會員驗證上線了,麻煩協助(偵38610卷十三第341頁)【註:有針對大陸人進行賭博】 … 108/10/19 live:78c5d08bd7657f67(1534):目前接到幾位會員反映bet8 APP無法進入,麻煩協助 客-草莓1534:請稍後、目前已在處理中,稍後處理完成告知,謝謝(偵38610卷十三第293頁) C011542:還不行嗎? live:0000000000(1543):目前工程師正在調整中 C011544:有嗎?、你們不正常嗎? live:0000000000(1546):目前複測可以正常登入、還請會員清除緩存後再登入嘗試看看 … C011637:都改到KU去行銷吧、BET8.9的代理都到KU去行銷、沒代理的去申請?(偵38610卷十三第268、308頁)
被告D17、C31、C34、C32、C30、C37、C35、C36、C33主觀上
均知悉被告葳群公司為屬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仍同意在被告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門人員等職務,共同為九州集團從事「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等工作,並因此領取不法來源之薪資。而被告C07為九州集團成員,以自被告C06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等方式,並引進九州集團不法資金,而使被告葳群公司得繼續為九州集團從事「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等工作。
㈠被告D17、C31、C34、C32、C30、C37、C35、C36、C33於被告葳群公司或剛谷公司任職期間及業務內容分述如下:
⒈被告D17自111年3月間起,約定月薪20萬元而受C06之邀請入
職被告葳群公司,成為被告C06特助,並擔任被告葳群公司研發二部主管,於111年底擔任被告葳群公司研發一部、二部之主管,於112年間擔任被告葳群公司營運長,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等情,為被告D17於偵查中所供認(見偵38610卷五第45至47頁)。
⒉被告C31於110年5月間(被告C31準備程序雖稱111年5月,惟
檢視前後文、相關事證及其刑事辯護意旨狀,實際為110年5月,應予更正,見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703頁)入職被告葳群公司,入職後至112年1月間及自112年10月間起,在被告葳群公司擔任「龍族聖域」等博弈遊戲之企劃工作,於110年8月間受被告C06指示在被告葳群公司群組內張貼LEO賭博網站平台網址及帳號、密碼,作為被告葳群公司員工開發「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及博弈遊戲之參考樣版。另自112年1月間至112年5月間,任職被告剛谷公司行銷部人員等情,為被告C31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七第184至185頁),且於任職被告剛谷公司時,可代理被告剛谷公司行銷部門主管被告C12之核准權限乙情,有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編號117即被告剛谷公司各部門簽核主管表單附卷為證(見偵25392卷四第79頁)。
⒊被告C34於110年6月至112年12月年底(被告C34準備程序雖稱
109年間起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惟參照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33即被告C06所提供被告葳群公司員工名單【偵25392卷三第19至35頁】及到職加保證明【本院1273卷七第85頁】,實際為110年6月,應予更正),擔任葳群公司遊戲企劃,自112年12月年底起,擔任葳群公司營運部主管,負責規劃葳群公司營運目標,協助處理葳群公司開發「無敵娛樂王」,及與軟體工程師討論遊戲開發數量等事務等情,為被告C34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七第285至286頁)。
⒋被告C30於110年5月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門軟體工
程師,於111年10月升任研發部門之主管,負責設計製作「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之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且直屬主管為被告D17,為被告C30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十一第176頁)。
⒌被告C37於111年4月間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門軟體
工程師,於112年9月升任研發部門主管,組員包括被告C35、C36等人,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且直屬主管為被告D17,為被告C37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十一第363頁)。⒍被告C35於111年10月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門軟體
工程師,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且直屬主管為被告C37,為被告C35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十一第220頁)。
⒎被告C36於111年4月20日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門軟
體工程師,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且直屬主管為被告C37,為被告C36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十一第318頁)。
⒏被告C33自110年5月3日起,在葳群公司擔任遊戲企劃,負責
規劃流程、賠率等老虎機遊戲內容,且直屬主管為被告D17乙節,為被告C33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七第254至255頁)。
⒐被告C32自111年3月1日起,擔任被告葳群公司行政主管,負
責結算考勤及薪資等人資業務及資訊部門設備保管等總務業務,且為被告葳群公司LINE員工群組內成員等情,為被告C32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七第313至314頁)。
㈡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同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且被告剛
谷公司之資金係與本案賭博網站有關之不法資金之情,已如前述,又被告葳群公司於110年6月21日轉型為科技公司後,其客戶僅有被告剛谷公司,被告D17、C31、C34、C32、C30、C37、C35、C36、C33等人於入職被告葳群公司後,以前開職務分工共同為被告剛谷公司從事「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製作)及維護等工作,並因而得領取自被告剛谷公司所匯入開發製作博弈遊戲等訂約價金變得之薪資(另被告C07接手被告葳群公司後所引進之資金亦為九州集團不法資金,詳下述)等情,則為不爭執之事實,足見被告D17、C31、C34、C32、C30、C37、C35、C36、C33等人在客觀上有加入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收受九州集團之不法資金,而為九州集團從事「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製作)及維護等工作,則被告D1
7、C31、C34、C32、C30、C37、C35、C36、C33等人所為是否成立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等犯罪,其關鍵應在於渠等在主觀上就參與不法組織(即被告葳群公司或被告剛谷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及領取不法組織所給付之資金(即薪資來自九州集團)有無認識。
㈢被告C31部分
依被告C31於110年5月7日向被告C06表示「Hana,所以下周四守志那邊有重點產品要上線,所以這段時間我會先主力在那邊喔」,及於110年5月22日向被告C06傳送2021FTG遊戲授權合約文件之情,對照前述被告C06於110年3月間開始向其老闆被告C01引介「守志」團隊製作之FTG(台灣名稱「福星」)賭博遊戲,是否串接本案賭博網站,被告C01並於110年5月19日同意串接該賭博遊戲等情,可見被告C31亦有參與該FTG賭博遊戲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乙事,其顯然可因此知悉被告C06、C01一方為屬九州集團成員;又依被告C31於被告葳群公司與被告剛谷公司訂約接案前之110年6月5日向被告C06表示「Hana,關於昨天老闆問的」等語,及被告C06110年6月5日向被告C31表示「小b、nemoshow00000000il.com、開一下權限、(電話)、阿修要看美術」等語,亦顯示被告C31知悉被告C06背後有老闆,且依渠2人對話語意該老闆並非渠2人對話中所提之「阿修」即被告C12;再依被告C06於110年9月6日向被告C31表示「我在老闆這、他把剛谷的,都找來開會」等語,並傳送被告C01在場之會議照片,對照前述被告C06於110年9月6日確係參與其被告C01在罵「剛谷」會議乙情,益徵被告C31知悉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均聽命於老闆(即被告C01),並均屬九州集團旗下公司(詳細對話參下述對話紀錄)。復參以依自被告C31扣案之「以下反應我觀察出之行銷問題」文件,載明「1.員工沒有專業知識,以只能贈幣(搞得好像我們是些賭幣廠商的第三方)LV價值的九州卻被當成地攤貨在行銷,我們為了搞好產品那是多大的成本與心力?…」、「改團績日期,9月下旬開始轉換,當初改成團體的規劃則參考我司的越泰模式,因此,初期由小B規劃,大致組別分成:…」等語(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18,偵25392卷四第93至94頁),除已提及為九州集團行銷,並核與九州集團於越南、泰國均有經營本案賭博網站之事實相符外,亦核與前述被告C06與另案被告邵世昱於111年6月13日對話中提及斯時掛名於被告葳群公司之被告C31,係直接聽命於老闆被告C01而為九州集團從事行銷工作之情,為屬相符,足證被告C31對於參與不法九州集團及領取不法集團旗下公司所給付之薪資均有認識。
非供述證據一6之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1 資料來源:C06手機 (偵38610卷十二第417至423頁) 對話人:C06與C31【註:小B】(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0/5/7-110/9/17 110/5/7 C311156:Hana,所以下周四守志那邊有重點產品要上線,所以這段時間我會先主力在那邊喔,今天下午我就會先回去守志那邊了,如果有甚麼需要我處理的一樣可以跟我說,我在馬上處理,謝謝!!(偵38610卷十二第425頁) C061156:我要拿錢給你 C311159:好的!謝謝~ 110/5/20 C311337:Hana,關於昨天老闆問的,為什麼星城要下架遊戲,原因是什麼,因為昨天我不好意思搶著回答,如果還有需要知道的話可以轉貼我下面打的內容,Q:為什麼要下架遊戲,A:原因有下面這幾個,技術面角度1.人氣過低的遊戲館,…。 C061338:收到,謝謝。 C311346:(貼圖) 110/5/22 C311300:【傳送檔案,標題:00000000000000 0000FTG遊戲授權合約(空白)】 110/5/25 C311732:我修改了部分,還有一些提問有寫在備註 110/6/4 C311411:Hana我有跟前公司老闆談好了,他可以把美術人力給我,我想讓阿寶去跟接下來的美術面談,重新談價碼跟人力篩選,目前那邊的美術團隊有九個人,我心裡比較期望的名單大概只有5-6位 C061412:好 C311413:那他們的薪水,我會比較希望不要低於原本的,可以一樣但不要低於,因為他們速度很快,對博弈掌握度高,外面不太好找 C311810:好! 110/6/5 C061702:小b、nemoshow00000000il.com、開一下權限、(電話)、阿修【註:C12】要看美術(偵38610卷十二第430至431頁) C311703:好,是要開哪一份文件呢、等我一下喔 C061703:你稍早傳的 C311703:我剛好在面談 C061703:kugle00000000il.com、這個也要開【註:偵38610卷十二第95頁,C06與C01說到開權限】 C311704:好了! C061704:qwe000000000000il.com(偵38610卷十二第433頁) 110/7/14 C311909:HANA,你今天說老闆說覺得3D館不錯是在哪邊看到的呢?我在無敵網上看不到 C061909:KU娛樂城、BET運動網(偵38610卷十二第434頁) 110/8/4 C061953:好,沒關係 C312020:好! C062044:melinda1、WL45、WL45是帳號【註:與C06跟D6索取LEO帳號密碼時間大致相符】(偵38610卷十二第436頁) C312045:(收回訊息) 110/8/5 C060837:好,我叫他轉帳 C310850:好的,謝謝! 110/9/6 C061652:我在老闆這、他把剛谷的,都找來開會(偵38610卷十二第438頁)【註:與C06跟可迪、Fanny或是與D6對話中說九州開會時間相符】 C311653:好的!那有甚麼需要我現在處理或注意的嗎? C061653:所以,待會有任何問題,再請大家待命 C311654:喔喔!好的!! C061800:(傳開會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443頁【註:同偵38610卷十二第411頁C01會議照片】(偵38610卷十二第439頁) 110/9/13 C060615:幣商如何克服稅的問題 C310615:幣商不可以報稅,所以才會都走現金,因為他們的營業項目在台灣是不合法的(虛寶交易) C060616:幣商會開發票給網銀嗎 C310616:不會!而且會跟網銀切割得很乾淨,不可以有任何幣商金流,流入網銀、因為這樣會涉及賭博法 C060617:玩家怎麼拿現金? C310618:玩家要自己跟幣商交易,所以這個會變成是幣商要自己處理的,一般幣商都會有自己的販賣管道,LINE也是其中一種,然後在跟玩家面交、轉帳等等(偵38610卷十二第440至441頁) 110/9/17 C311637:(傳送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產業資訊分享)、(傳送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其他資訊分享)(偵38610卷十二第442頁)
㈣被告C30、C33部分
依被告C06於被告葳群公司與被告剛谷公司訂約接案前之110年5月26日,於被告葳群公司群組內表示「最後一行,10月底上2款老虎機,後面要備註(企劃經老闆過目同意才執行)」等語,及訴外人鄧守志於110年5月28日於該群組內表示「當然目前的方案是老闆授意且風險最小的」等語,及被告C06於110年5月3日於群組內表示「我有反映給明哥和阿修【C12】了(無敵網的直屬主管),他們會去關切」等語,並於110年6月10日表示「兩份企劃老闆都看了,說OK」等語,除核與前述被告C06於110年6月間傳送企劃予其老闆被告C01之事實相符外,並顯示該群組內被告C33、C30等人均知悉被告C06背後有老闆,且明哥、阿修僅係同一集團成員,並非被告C06之老闆;且依被告C31於110年8月5日於群組內表示「哈囉各位,這是Hana(C06)提供給大家參考老闆覺得不錯遊戲的公用帳號」等語,並張貼本案賭博網站網址及帳號、密碼後,被告C33即於110年8月9日在該群組內表示「哈囉~這是這週三的會議重點…4.開會討論:看老闆主網站的心得分享,…」等語之情形,可見群組內被告C33、C30等人均知悉老闆即本案賭博網站經營者;另依被告C06於110年9月6日在該群組內表示「老闆在罵剛谷」等語,亦顯示群組內被告C33、C30等人均知悉被告剛谷公司亦聽命於老闆(詳細對話參下述對話紀錄⒈。又依被告C33與被告葳群公司員工「兆炫」於112年8月4日對話紀錄中提及「不知道之後有沒有機會聽到hana說、明哥已經被我弄掉了之類的話」等語,復於113年1月3日對話紀錄提及「他們(依前後對話語意應指「明哥」、被告葳群公司)現在就是各做各的APP、等到6月,要拿去給k看」、「明哥就會知道我他們在自己搞APP的事、現在這是明哥是完全不知情的、v(應指D17)的意思是,k要他們先不要講」等語,除核與前述被告葳群公司對內組織圖所載內容相符外,亦顯示被告C33知悉「明哥」、被告C06、D17均聽命於老闆即綽號為「K(哥)」之人(詳細對話參下述對話紀錄⒉)。再依被告C06於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後之112年9月11日在被告葳群公司群組中表示「大客戶,本週五下午5:30來公司開會」,除核與前述被告C06、C32、D173人對話紀錄中,會以「大客戶」隱暐言詞稱呼被告C01乙情相符外,亦顯示被告葳群公司群組內被告C33、C30、C32、C35、C36等人均知道「大客戶」身分即被告葳群公司所屬集團之老闆,被告C06方可能僅提及「大客戶」,該群組內成員即知道如何安排準備會議(詳細對話參下述對話紀錄⒊)。此外,依被告C30於其與被告C33、C32、C07群組內提及「那我通知前剛谷同仁RD相關人員囉」等語,顯示被告C30、C33、C32等人均知悉被告剛谷公司RD員工於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後,即集體轉職至被告葳群公司之異常情形,渠等依此異常情形亦應可知悉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為屬同一集團旗下公司(詳細對話參下述對話紀錄⒋)。依此,足見被告C33、C30等人知悉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均聽命於被告C01,並均屬經營本案賭博網站之九州集團旗下公司,而具參與不法組織及領取不法組織所給付薪資之認識。至被告等人所辯被告C31於110年8月5日提供張貼本案賭博網站網址等資料乙事與被告C33於110年8月9日表示「哈囉~這是這週三的會議重點…看老闆主網站的心得分享,…」等語乙事無關之情,則核與前開2對話日期相近,且中間並無介入與該二事有關之其他事件情形,有所不符,自非可採。
⒈非供述證據119高雄市刑大113年7月20日職務報告對話截圖 來源:C30手機 (偵25392卷四第139至235頁) 葳群公司群組:C06(Hana Hsu)、C33(巧晴)、單志偉、C30(小黑)、C31(小B)、鄧守志、C34等人(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10/5/26-110/5/31 110/5/26 C331904:(傳送雲端連結)、這是今天的會議紀錄,若有問題再跟我說,謝謝 C311905:(傳送貼圖) C061906:(傳送貼圖)、產品後續各自維護 C061912:最後一行,10月底上2款老虎機,後面要備註(企劃經老闆過目同意才執行) C331913:好的 C301937:(傳送貼圖) 110/5/27 C331037:(傳送雲端連結)、要跟剛谷申請SVN的帳號表單,再麻煩填寫,謝謝 110/5/28 鄧守志2058:@C06Hana Hsu週三開完會後,我覺得目前的方案葳群團隊發揮的空間以及能夠對集團產生的幫助較小,所以想了幾個其他的方案供妳參考,當然目前的方案是老闆授意且風險最小的,我們仍會以此方案先進行,若妳有其他想法我們再討論(偵25392卷四第175頁)、(傳送守志提議.txt) C062101:一、三 C062104:在老闆要的方案一情況下,端出作品之後才有籌碼本錢,前進到方案三 鄧守志2104:OK 110/5/31 C061240:我比較關心的是,剛谷答應要給的權限,給了嗎? C311240:還沒 C061240:如有任何問題?或它們拖拉我來處理 C061320:我有反映給明哥和阿修【C12】了(無敵網的直屬主管),他們會去關切 C311330:好的,謝謝! 110/6/2 C331140:(貼網址)、VPN帳號(包含鄧守志、C30、單志偉之帳號及密碼)、SVN帳號一樣,密碼123456 110/6/10 C061527:兩份企劃老闆都看了,說OK C301527:(傳送貼圖) C061527:另外我有傳昨天開會的結果,老闆想看我們的報告書 110/6/15 C331802:這是目前整理好的問題報告書、(雲端連結) C061803:小b(C31)再幫我開那三個權限 C331803:以及之前志做的介面建議報告書、(雲端連結) C311804:好、都加好了! C061808:好 C311808:額外mail;kugle00000000il(C01的)、qwe000000000000il.com、nemoshow00000000il.com(C12的)、(傳送貼圖) 110/7/28 C061840:我剛跟明哥聊完、我們朝向水深深的方向、早上講的,我們需要做大廳 110/8/5 C311032:哈囉各位,這是Hana(C06)提供給大家參考老闆覺得不錯遊戲的公用帳號,遊戲連結:https://ka77.net/Mobile/Aspx/M_Index.aspx【註:為LEO博弈網站】,(帳號及密碼)、(傳送影片)、附上我剛剛試完的影片(偵25392卷四第183頁) 110/8/9 C330454:哈囉~這是這週三的會議重點1.各部門進度報告(東方龍、寵物狗、病毒、甜點)2.大廳進度報告3.行政庶務報告4.開會討論:看老闆主網站的心得分享,就各部門派一位代表報告、美術與程式確認週三會議是否實習生是否要加入、剛谷議題:財神降臨與幸運彩金機制,不會在目前範疇,上次在企劃群組詢問,目前看起來要葳群也要規劃,製作不確定(偵25392卷四第183頁) 110/9/6 C061713:這啥?老闆在罵剛谷 C311714:一般來說,雙平台可以支援用unity引擎去開發產品,也可以上架,使用原生的方式開發可以理解成,不是用引擎,是用雙平台自己本身的母語言去開發APP,但用引擎的好處是寫好一個版本就可以兩個平台通用,若是用原生的去寫,等於要安卓跟蘋果各一套,就等於是兩套程式碼 C061716:確定無敵網,以後會有主播(偵25392卷四第181頁) …
⒉非供述證據110 資料來源:C33手機 (偵25392卷一第93、94、119至146頁) 被告C33手機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對話人:C33、HsiehCH【註:兆炫】(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1/11/22-113/1/3 … 112/8/4 C330849:兆炫,我早上會晚到,但會請特休 兆炫0903:好,有預計會請多久嗎 C330904:預計會請1個小時,因為今天要早點下班 兆炫0915:好 兆炫1631:不知道之後有沒有機會聽到hana【註:C06】說、明哥已經被我弄掉了之類的話 C331632:我覺得成真,一定會 兆炫1632:我也這樣覺得XD、hana感覺滿恐怖的 C331634:某方面是XD 兆炫1635:牆頭草的方面 C331636:是阿,原本叫修哥修哥、結果後面也是…XD(偵25392卷一第122頁) 兆炫1640:真的,重點是他很喜歡在那邊吹噓 C331640:就是那種妳沒有用,會被踢掉、對XD 兆炫1640:對啊,就是很現實的人 C331640:嗯 … 113/1/3(三) … 兆炫1005:昨天會議V【註:應係Vic即D17】就有說,現在不知道是要直接砍案還是要說延後,現在的做法就是先延,等到一個階段要跟明哥攤牌的時候,再來看是不是要砍案 C331006:… 兆炫1007:他們現在就是各做各的APP、等到6月,要拿去給k看(偵25392卷一第123頁) C331006:昨天跟泡芙【註:C34】討論,以前人比較少,也可以做到12款遊戲,但現在人多,卻不行…的確有很多特殊遊戲跟3D量、有點久 兆炫0000-0000:我覺得不是不行、是你全部講好的遊戲排成都要異動,全部大延後,明哥就會知道我他們在自己搞APP的事、現在這是明哥是完全不知情的、v的意思是,k要他們先不要講、但我覺得應該是有人從中作梗 C331010:我覺得是耶,這樣超奇怪 兆炫1010:肯定是啊,不然有什麼好不能講的、而且k說什麼,明哥能說不要嗎 C331011:對啊、我覺得擺明這是在鬥 …
⒊非供述證據112 LY公司提供之被告葳群公司群組LINE對話紀錄 來源:LY公司【註:LINE公司】 (偵25392卷一第163至169頁、偵25392卷二第33至39頁) 時間區間:112/9/7-112/9/12 對話人:C35、C30(小黑)、C36、C06、C32(Hedy)、C33、D17(Vic)、王筱提等人(後4碼為時間) …… 112/9/11 C061049:大客戶,本週五下午5:30來公司開會(偵25392卷一第163頁) C321051:收到
⒋非供述證據110 資料來源:C33手機 (偵25392卷一第93、94、119至146頁) 對話人:C33、WD【註:C07】、Hedy【註:C32】、小黑【註:C30】、Sandra等人(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不詳日期 C071034:考路大家工作的安全,今天停一天,@Vic【註:D17】、@Hedy【註:C32】招呼大家沒問題的話就讓同仁離開了 C071037:離開辦公室的插頭要拔掉,餐點不能退的,要留下來拿或著交由行政處理,這部分 @Hedy在詢問同仁 C321039:收到 C301041:那我通知前剛谷同仁RD相關人員囉~(偵25392卷一第93頁) C321043:大家下班可以不用打卡,中午要拿餐的請跟Sandra登記
㈤被告D17、C37、C36、C35部分⒈依下述「煨群心靈雞湯」群組對話紀錄可知被告D17、C37等
人於110年10月間即開始受當時已加入九州集團之被告C06所招攬;且依被告D17於110年11月23日表示「HANA也說大老闆有想作(依語意應要作新型態博弈平台)」、「因為昨天哈娜跟我說,他們有打算要用unreal、大老闆提、已經有撥預算和找人了」、「大老闆會先用unreal作QA、打錯、作客服。」、「httP://www.gangtech.com/【即剛谷公司網址】,也是大老闆旗下的投資之一,看起來也是很合法的樣子XD」,及訴外人「Severus」表示「(傳送金魚缸圖示及無敵娛樂王圖示),金流+無敵娛樂王,超級明顯的啊(?」等語,可知被告D17、C37等人知悉被告C06背後尚有老闆,且被告剛谷公司亦為被告C06所屬集團旗下公司;而依被告D17於110年12月8日表示「因為我合約要給葳群了」等語,於110年12月22日表示「可能多喊一款,可以和九洲多拿很多錢XD」等語,於110年12月30日表示「因為大老闆如果覺HANA怪怪的,亂花錢,要砍也是隨時砍,我其實覺得那邊一個風險是,大老闆目前旗下其他公司一定都賺錢」等語,於111年1月12日表示「數學也是九州作,那我會依面外包行情報價給葳群」等語,及其與被告C37於111年2月7日關於九州集團除葳群公司外尚有那些事業之對話內容,以及其於111年2月7日表示「所以大家入職前要打死不認(依前後語意應指九州)」等語之討論內容,可知被告D17、C37等人於入職被告葳群公司前,即曾要以外包及由九州集團提供「數學」(即博弈機率)方式,為被告葳群公司工作,且知悉被告葳群公司係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為九州集團從事開發製作博弈遊戲平台等工作;又依被告D17於111年3月3日張貼本案賭博網站網址,並表示「這大老闆的真博網站」等語,可知被告D17、C37等人於入職被告葳群公司後,均知悉被告葳群公司係經營本案賭博網站之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再依該群組內111年4月20日、6月1日、6月16日、7月7日、8月8日、112年3月7日等有關「大老闆」、「真博」、「九州、「明哥」、「K哥」之對話紀錄內容,更顯示群組內被告D17、C37、C36等人於入職被告葳群公司後,對於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且實際上係為九州集團從事開發製作博弈遊戲平台等工作,並自九州集團獲取資金等情,均有清楚之認識。至被告D17於111年2月7日所提及「有人問九洲,就說只聽過九洲製藥」等語,及於111年6月1日提及「但我說非法的我不碰XD」等語,則僅可說被告D17、C37等人於入職被告葳群公司前對自己之上開不法認識(即上述「所以大家入職前要打死不認(依前後語意應指九州)等語」,會有自我調侃之行為,及被告D17不願直接參與本案賭博網站之維運工作而已,非謂被告D17等人因此即無上開不法之認識。
檢證16:「煨群心靈雞湯」LINE群組對話紀錄之數位採證報告 資料來源:C37手機 (1273卷十二第533至802頁) 對話人:Ben.T【註:C37】、May【註:熊貓】、Miles【註:呂明修】、浩瑋、Severus、青屏(Hannah)、Vic【註:D17】、C36、楊、傑妮等人(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對話時間110/11/22-112/4 110/11/22 … D171821:發完才想到,就不吵宇樑和小七了、不然他們沒加入,一直被通知XD、反正目前應該談差不多了,就等offer。 Severus1821:小七也是確定無法跟進嗎? … Severus1825:對方有提供訓練? D171825:我有說,我們很樂意,但如果公司發現同一單位,突然某時間不少人一起消失,蠻詭異的XD。 青屏(Hannah)1826:XDD。 D171826:先插播一個,剛收到的、(傳送對話內容為:D17與C06約定連絡兩方RD主管見面商議之對話照片)、(傳送對話照片)、明天2點空出來、@Severus,@Ben.T、但可要找個保密性高的地方、真被問,可以說是我安排和軟體廠商討論技術問題、外人聽起來應都是討論技術和平台等相關問題。 Severus1827:所以要在公司喔XD。 D171828:我們也可以去上島啦XD、反正電話會議而已。 Severus1828:沒有視訊嗎? D171828:秉衡也可以找其他地方、啊對耶,我才看到是視訊、那上島一樣可以啊XD。 Severus1828:他們可能也想順便認一下人吧。 D171829:這部分,你們兩位OK吼、真的有困難,我提前和他們講。 … D171833、1835:我們上次有討論到軟硬體,這邊和1.2項有關,我合併講、我先和她討論軟體,和資安問題、遠端可能會有疑慮,但我覺她不懂開發,有事講事情有點鬼打牆,一直迴圈在管理層面、因為軟體要跟硬體,硬體要跟人,後來我有和他討論一件事,有沒有可能我們沒成績前,先不成立北部辦公室,但我們找一間共享辦公室,短約的那種,她說這個可以談、那這樣硬體不管他們買好寄上來還是買好,我們直接北部收貨,都能解決硬體問題、IT再作不管軟體或安全等相關設置就好、幹,北部的同事可以一起工作了、軟體也解決了。 … D170000-0000:但這個先聽就好,到時以工作實務實用為第一前提、第3,近期要安排一個時間,漢娜(C06)、我、秉衡,之後會進台中的成員,先找一天去參加他們的例會,和大家認識一下,然後會後,也會和他們相關成員討論之後的合作方式、討論完,老闆會再問我想怎麼合作,這個講細節有點複雜、她想問我要分兩部,還是打在一起、幹,想也知我要分開。(本院1273卷十二第550頁) D171843:但到時和他們開完會,我要有有說服力的論點去說服這件事、女老闆叫Hana【註:C06】、之後用Hana,不然一直女老闆打字好累XD。 … (本院1273卷十二第551頁) 110/11/23 D171042:幹,又另一間來問、現在真的各大有錢的博弈公司都想要區塊鍊和接NFT (1273卷十二第557頁) Severus1043:(傳檔案) C371043:因為是趨勢啊 浩瑋1043:舊市場已經血流成河了 C371043:而且金流可能很難查? (1273卷十二第558頁) D171043:是趨勢,但我覺都在盲幹耶、我已經不算懂了,但他們提的計畫都感覺漏洞百出 Severus1044:魷魚幣都查不到 D171044:而且很多都沒想法,就要開工、有的只是說想把現在的彩金和贏分隊接到新幣。 C371044:這就是現金網要的啊XD(就C37:你們可能要了解一下技術規格」之延續」。 (1273卷十二第559頁) Severus1044:先剪綵先贏,做不出來剁手。 浩瑋1045:這個應該會想要一個玩法,一個新的博弈型態連結線有機台。 Severus1045:不過做這個應該只需要RD,就只是平台轉而已啊,跟前端內容無關(就「C37:這就是現金網要的啊XD」之回覆」。 … D170000-0000:這個我講個實際會發生的(「就D17:你們可能要了解一下技術規格」之延續)、HANA也說大老闆有想作、你們技術規格要有一定水平,不要到時HANA一提,要我們討論,結果我們不懂,開發一部開始亂講,我們就被牽著走、而且當下會有一種很不專業的感覺、就算開發一部亂講,如果當下我們沒有足夠的知識和專業作判斷,不能反駁,那後面很麻煩、所以,大的商模,金流運作機制,我這段時間有持續在看、(收回訊息)、那怎麼接,怎麼應用的可能,你們有空了解一下(1273卷十二第564頁) …. C371640:我聽很多都改成creator了、為了build成H5【註:網頁版】串現金網。 D171640:我剛有問他為什麼不用unreal,因為昨天哈娜跟我說,他們有打算要用unreal、大老闆提、已經有撥預算和找人了。 Severus1641:那個是直升元宇宙嗎XD。 D171641:但主要是作元宇宙+鍊那邊、對。 Severus1641:高規。 D171641:然後他們有提到說會先從小的東西作起。 浩瑋1641:真的。 Severus1641:先從一張百家樂的桌子做起(X。 D171641:她昨天跟我說,大老闆會先用unreal作QA、打錯、作客服。 浩瑋1642:看的到摸不到(x。 D171642:我以為我聽錯、我說,蛤,什麼,unreal作客服 Severus1642:元宇宙辣妹客服。 …(1273卷十二第574至576頁) D171739、1740:http://www.gangtech.com/【即剛谷公司網址】,也是大老闆旗下的投資之一,看起來也是很合法的樣子XD。 Severus1741:(傳送金魚缸圖示及無敵娛樂王圖示),金流+無敵娛樂王,超級明顯的啊(? Severus1743:(傳送「3.辦公室提供的免費零食、飲料..」等內之公告截圖)。 (1273卷十二第569頁、第581至582頁) 110/11/24 D171200:我等下要和HANA回報一下昨天會議後我這裡的計劃,主要是RD成員看一下。 D171200:Hi Hana,昨天和志偉他們聊了一下,大概了解目前葳群的開發流程,幾個小結論,我簡述。1.因為各團的組成和開發流程不同,在前期合併開發,效率可能會變差,所以我和智偉有共識是先以開發一部和二部的形式,各自獨立產線開發。…。 D171201:數字上沒麼大問題的話,我先去溝通了。 … (1273卷十二第603至604頁) 110/12/8 D171737:(傳送數張某屋內部照片) …. D171742、1743:別間的幾乎都沒有會議室,這間還有影印機,一個月結算一次。 D171744:不確定,人在那時,沒有聽到什麼怪聲,但大家也算安靜(就「Severus:隔音好嗎?」之回應)。 D171744:剛才對方打給我,因為我合約要給葳群了,對方問我們公司的營業項目,我好怕說,我們作現金網人家就不租給我們了XD,怕警調單位衝進去。 D171744:看起來就是一般的木板隔間,我們視訊的時候別人應該聽得清楚就是XD。 … (1273卷十二第616至618頁) 110年12/22 … D171412:HANA說,那你覺你們能作幾款,我說四款,他要回覆上游。 D171418:我有種感覺她也是第一年搞不清楚狀況,以為老闆放她玩,感覺最近她突然變很驚。 C371418:結果我們進去,剛好老闆要收攤了? D171418、1419:是不會收,我覺,我只是覺她本來想得很天真,女生沒帶過研發,可能也沒真的管過公司,現在有點壓力。 C371421:水之NPC他們今年產幾款? D171423:7-8吧,不知道我減掉的那個,是他們吞還是就算了。 C371427:整年度差一款應該還好吧…。 D171427:不知道吔,可能多喊一款,可以和九洲多拿很多錢XD,然後再去吃塩之華。 C371427、1428:哈哈,但他們的12款,應該不包含H5。 …. (1273卷十二第630至631頁) 110/12/30 C371110:四款作完一定吊打一部(就「Severus:這個也很難說,目前只估一年的預算喔XD」之回應),沒道理後年沒有?XD。 Severus1110:屌打完後整家公司被上游斬斷也有可能。 D171110:要看公司怎麼看,我覺我們現在不好估。 D171111:因為大老闆如果覺HANA怪怪的,亂花錢,要砍也是隨時砍,我其實覺得那邊一個風險是,大老闆目前旗下其他公司一定都賺錢。 Severus1111:對,博弈那種也是說砍就砍,根本不在乎。 C371111:他願意燒多久。 D171111、1112:他給HANA機會,成立新公司,志偉他們搞了快一年,到現在沒成績,但錢可能花的比別公司多。 C371112:顧桑願意讓愛咪燒四年。 Severus1112:所以葳群的生命要算已經燃燒一年了XD。 … (1273卷十二第638至640頁) 111/1/12 … D171706至1710:比如我們估一個案子至少兩個美術兩個RD作2個月全職,那至少這個案件就是四個人月,因為他們的案子,是企畫把主題、玩法者定好了,數學也是九州作,那我會依面外包行情報價給葳群,這樣的好處是,費用不會爆掉,就算我們大部分包出去,…。 C371713:剛剛提的,每個人提供每月能做的工時,用來算這個比例嗎? … (1273卷十二第663至665頁) 111/2/7 C371709:Ray說他聽到有不少人要去九州。 D171709:變特別吔(就「呂明修:sipn後表演主角殺敵,看贏多少分。 C371709:疫情的時候賺很多錢,大舉徵才。 呂明修:滿特別,但是特別無聊(就「D17:變特別吔」之回應)。 熊貓1710:XDD。 C371710:圍裙(葳群)還有找他的人嗎? D171710:九州還有哪幾家? 呂明修1710:我大概sipn(按指玩家按下按鈕或拉動手柄,讓老虎機、輪盤或幸運轉盤開始轉動並決定輸贏的單次遊戲動作)了100多局,有夠爛。 C371710:原來是這家(就不明資料或訊息之回覆)。 熊貓1710:XDD。 C371710:大家都同事。 D171711:但可能HANA嘴甜。 呂明修1711:哩媽向上喔~阿哩瑪嘉喔~。 D171711、1712:大老闆對她特別好,辦公室比其它所有子公司都好,但RAY是說業界很多人要去九洲還是向上很多人。 C371712:原來如此,向上有不少人要去,但不知道從那裡聽來的? D171712:你好,我向上九州,你好我向上葳群。 C371712:我從民間友人聽來的。 熊貓1712:XDDDD。 C371713:E7向上。會不會CVG D171714:不同產品線。 Severus1714:九州辦公室是台中不同大樓嗎? D171714:所以大家入職前要打死不認(就「C37:向上有不少人要去」之回應)。有人問九洲,就說只聽過九洲製藥。 C371715:我一定打模糊杖,絲絲爆肝。 D171715:什麼九州?我只知道五洲啦~肛毛用斯斯~ … (1273卷十二第683至691頁) 111/3/3 … D171410:哈囉各位,這是Hana提供給大家參考老闆覺得不錯的公用帳號。「遊戲連結:http://ka77.net/Mobile/Axpx/M_Index.aspx【即前述由D6提供予被告C06之LEO賭博網站網址】,帳號:WL45,密碼:melindal,參考館別:3D電子館-朱元璋。使用規則:1.請使用最低下注額進行測試。…6.請勿任意轉帳遊戲資金(進入遊戲內轉帳除外)」。 熊貓1710:哈囉各位,這是Hana提供給大家參考老闆覺得不錯的公用帳號。「遊戲連結:http://ka77.net/Mobie/Axpx/M_Index.aspx,帳號:WL45,密碼:melindal」。 D171410:這大老闆的真博網站,但有提醒不要在公司開,不要在公司開哦,包括用公司WIFI,北部可能好一點。 浩偉1411:我是連外面的wifi,不是內部的。 D171411:主要不要讓之後兩邊的IP有線過,比較安全,閉嫌。 … C371417:原來是真博…我昨天一直聽成尊博。 Severus1718:我也是…。 … (1273卷十二第694至699頁) 111/4/20 … D171551:「HANA:大老闆很喜歡阿拉丁~所以呢~我希望,健議,你們可以儘快提一個版本上線給老闆玩哦~你懂我的意思嗎!不是這嗎!要加薪就是趁這個時候表現啊,不然呢?」。 … (1273卷十二第720頁) 111/6/1 … D171413、1414、1415:他一開始說,有和明哥和大老闆講神燈是新團隊作的,我們這樣,我們喜歡,也驚艷,本來只講這個,他說漏嘴說,我要自己想辦法,下半年新出的案件不能輸,明年要再更好,因為他有和明哥、大老闆說之後葳群案子都是我負責,幹甩,因為本來沒有人負責葳群案子,以前窗口是小B,但訂位窗口,PM和企畫,葳群的案子其實是算哈娜負責,所以他說如果葳群案子不好,被嫌、看低,那大老闆他們槍口就是對我,不是對她。 C371416:跟一開始講的不一樣了? D171416:看起來有好有壞,做的好就一人之上葳群之下。 C371417:那你有問,有保時捷能開嗎?XD。 D171417:XDDD,所以他如果葳群案子不好,被嫌看低,那大老闆他們槍口就是對我,不是對她,他一定說,等你表現好,我會推薦你去老闆那真博那邊,那就是開名車載名錶,他以前就和我講過,但我說非法的我不碰XD。 C361418:要致富好像要碰灰色地帶耶。 D171418:我覺至少年底的案子還是會(就「青屏:那這樣以後哈娜還要每個案件看這麼細嗎XD」之回應)。 D171418:要看投資報酬率耶(就「C361418:要致富好像要碰灰色地帶耶」之回應)。 D171418:如果作個幾年,被關一下罰點錢,出來都可以退休,那就賭XD。 C361418:以後週會做中間的就是大V了~,XDD划算。 … (1273卷十二第732至737頁) D171422:對,我慢慢觀察越來越確定(就「C36:HANA他每次週會都會說他只是引路人把我們圈在一起」之回應)」。 D171424:他其實好像真正工作是在幫大老闆找人,只是要有一個環境作驗證,案子不是她重點,我有時常覺得奇怪,他不像是管理公司和團隊,對人這方面,以老闆來講,太細。 C371425:…最後我們會不會去谷谷(按應指剛谷公司)。 D171426:我覺有可能,但也有可能我們自己作一個新平台,這很大程度要看小B去推王推如何,其實我很期待和小B我們自己組新團隊,我可以重新把人過濾一次。 … (1273卷十二第741至742頁) 111/6/16 … D171837:(張貼博弈遊戲畫面)原來眾神是抄老闆真博的埃及。 Severus1837:既視感。 D171837:(張貼google雲端連結),大家有空可以看一下,大老闆真博的產品。 … (1273卷十二第745至746頁) 111/7/7 … D171407:本來哈娜想偷渡上現金版,被大老闆打槍。 Severus1837:那這樣就不用屈就cocos了。 … (1273卷十二第755頁) 111/8/8 … D171452:(張貼「不詳【應係C06】:我們明年16款,一款是937萬哦。D17:所以改為明年16款嗎。不詳【應係C06】:可以嗎,15款的,一款破千,有些跨張」之對話紀錄截圖)。 D171452:幹,開了N次會,我說15款,他說好好好,然後說等下去找大老闆預算,就自己變16了。 呂明修1453、1454:(張貼笑臉圖示),感覺會自我增值,開完變17成18。 C361454:通膨概念。 … (1273卷十二第748頁、第760至762頁) 112/12/29 … D171759、1800:我看過幾篇金大發的,都很受攻擊九州吔XD,是什麼冤什麼仇,有沒有掛。 D171801、1802:(傳送照片),九州在大家心中真的很臭。 C361802:灜太多前(錢)就寄傳票,但九州往穩定不太會跑路,所以還是很多死忠粉絲在玩。 C361805、1606:我以為LEO是老闆另外弄的,原來就是九州穢土轉生,我記得這些都是九州的(張貼「LEO、THA娛樂城」標語照片)。 (1273卷十二第791至792頁) 112/3/17 … 青屏1727:想說怎麼Unity開2520顯示,跟美術示意圖長不一樣XD。 浩偉1727:一開始誤會超大的(就「青屏:XD我是到做魔龍,開始使用Unity才發現」之回應)。 D171728、1729:我實在很想傳給雅信看看,幹,或直接給K哥看,浪費資源。 Severus1729:跳過明哥!!(就「D17:或直接給K哥看」之回應)。 Severus1729:你程式我程式。 … (1273卷十二第774至776頁)
⒉依下述「WW_RD2(5)」被告C36、C35、D17等人群組對話紀
錄(113年4月30日近期對話紀錄)之對話紀錄二,顯示被告C35就他人討論「我們總部」某工地為「誰家啊」議題中,隨即回應「九州?」等語,且參與討論之人並以「無敵總部完全合法」加以調侃之情形,可見被告C35對於被告葳群公司及「無敵娛樂王」與九州集團有關乙事有所認識,其方可能會有「九州?」之回應,且參與討論之人方會有上開彼此知悉之調侃言語;又依該群組之對話紀錄三,被告C36向被告C35等人提及「重點大大老闆已經確認要用我們APP了??」等語,並表示「是不是九州要用我們遊戲」、「超怕要接九州遊戲」,「我們遊戲移到九州吧」等語之討論內容,可知被告C36、C35等人均知悉被告葳群公司尚有「大老闆」存在,且該「大老闆」可決定九州集團是否採用自己所開發製作博弈遊戲,或指示被告C36、C35是否直接承作九州集團之賭博遊戲,故而會有該等討論內容;又依該群組之對話紀錄
四、五,顯示被告C36於被告葳群公司113年終聚餐前,在該群組內表示「我們已經不是葳群了,是九州天下」等語,及群組內不詳成員就賭客於賭博網站中獎畫面乙事表示「只有找到老闆賠錢」等語,可知被告C36認識被告葳群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乙事,且該群組之成員知道被告葳群公司之實質老闆為賭博網站經營者,該群組成員才會有上開嘲諷言語;再依該群組之對話紀錄七,顯示該群組成員「Severus」等人於113年4月間提及「都是谷谷的人【應指剛谷公司人員】」、「四月底Vic會去跟大老闆談制度整合的議題,葳群+前客戶的人員整併進葳群希望福利會變好」等語,可知該群組成員亦知道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均為「大老闆」集團之旗下公司,方有該由「大老闆」決定該公司人員整併議題;又依該群組之對話紀錄八,顯示訴外人「揚」與被告C35等人對話時,提及「明哥在跟V的會議中,有討論到配合這件事,不太可能,現在大老闆好像沒這個意思」等語,核與前述被告葳群公司對內組織圖所載內容即被告葳群公司第二層決策者為「明哥」等人,並均聽命最高決策者被告C01乙情相符,益見被告C35等人確知悉被告葳群公司係為最高決策者所屬集團即九州集團工作;參以依該群組之對話紀錄八,顯示該群組成員「Severus」等人於被告C07到任時,提及「新的同事,看來是Vic之上,Hana之?」、「怎麼突然天降神兵」等語,亦核與前述被告葳群公司對內組織圖所載內容相符,並可推知該群組成員於被告C07就任時,對於被告C07僅係形式上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乙事有所認識,方會討論該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之被告C07地位,是否在被告C06(按於被告C07接任後,已未在被告葳群公司任職或掛名)之上問題。綜此,足見被告D17、C37、C36、C35均知悉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均聽命於九州集團老闆(即被告C01),並均屬經營本案賭博網站之九州集團旗下公司,而具參與不法組織及領取不法組織所給付薪資之認識。非供述證據114 資料來源:葳群公司於113年4月30日遭搜索時之電腦螢幕、檔案、程式等之截圖(偵25392卷一第539頁至第582頁) 群組:LINE群組WW_RD2(5) 對話人:暱稱「C36」(即C36)、暱稱「Severus」、暱稱「C35(Adam)」(即C35)、暱稱「揚」、暱稱「Vic」(即D17)(暱稱之後4碼為時間) 日期:不詳(於113年4月30日搜索前之近期對話) 一、 Vic1236、1237:我是新看到,說算是WebGL的進化版,說有沒有人有摸,對我們產品未來,或接下來業界會不會有甚麼引响,然後說對於3D圖形的計算和性能高很多,以後Unity可以轉H5格式了XD,不用再降規了。 不詳:Cocos有支援WebGPU,客戶用的是WebGL2.0(傳送Cocos crosss-platform renderer design圖表)。 (偵25392卷一第553頁) 二、 不詳1341:(某處工地照片)蓋好感覺要再兩年 我們總部阿哈哈。 Severus1347:誰家啊。 C351355:九州? 揚1356:無敵娛樂。 不詳1357:無敵總部 完全合法。 C351510:遙遙領先 遙遙領先。 (偵25392卷一第557頁) 三、 不詳1221:排時間改阿,哈哈哈。 C361221:重點大大老闆已經確認要用我們APP了?? 不詳1221:還沒。 C35(Adam)1221:要呼叫@Severus 看好不好改,問我這邊不准XDD。 不詳1221:最終決戰MSI的版本。 … C361222:之前說有的會沿用1.0。 … 不詳:你看它的做法就是沒考慮要沿用啊,RD有人先了解一下Web0000000你知道嗎? …. 揚1225:我昨天有小B討論,他有說等5月這個MSI版本做完,會重新去跟大老闆談。 C361225:是不是九州要用我們遊戲。 揚1225:是有這個選項沒錯。 (偵25392卷一第558至559頁) C361405、1406:超怕要接九州遊戲,又回到做完UT坐CC 揚1406:WEB GPU是UNITY? Severus1406:你是說九州的遊戲要移植過來嗎。 C361406:我剛直覺想到這個(傳送上開一對話紀錄截圖)(就「C36:超怕要接九州遊戲」之延續)。 C361406:我們遊戲移到九州吧(就「Severus:你是說九州的遊戲要移植過來吼」之回應)。 不詳1406:不是,是Unity已有開始研究支援WebGPU(就「揚:WebGPU是Unity?」之回應)。 … (偵25392卷一第554頁、第560頁) 四、 不詳1406:去年是童綜合院長啊、翔谷基金會執行長、什麼大隊長。 C361602:之前會去的大部分都知道我們在做啥。 揚1602:不一定,感覺私人交情多一些。 C361603:會不會有股東加碼之類的。 揚1604、1604:我們也沒有股東這東西吧,那些只是來賓,不是股東。 C361604:我們已經不是葳群了,是九州天下。 不詳1604:我滿想問HANA會不會加碼,但我沒有勇氣。 C361605:問問陳sir有沒有要加碼。 … (偵25392卷一第555至556頁) 五、 不詳1431:(傳送「MAJOR JACLPOT 957,766」某賭客老虎機池中獎畫面),找不到照片 只有找到老闆賠錢的照片。 C361435:滿滿的回憶。 不詳1437:大獎開不停。 C361437、1438:公平公正公開,後台有鎖出獎還是開不停。 (偵25392卷一第563頁) 六、 揚1400:所以2.0在產的時候,如果偷拿1.0的種子,會變成不可能中JP,根本沒這種籽。 C361401:所以很吃上面的想法耶。他如果想在FG可以派彩給中意的人…。 揚1401:所以我才說 這個從數學一路到上面,都是立場問題。 C361401:我們現在採的是誰的立場呢XDDD。 揚1402:他們要找V,但有聽到Hannah說V今天很忙,要趕東西給老闆。 Severus:我都忘記….。 (偵25392卷一第564頁) 七、 不詳1813:時間4/15(一)中午12:00、地點大遠百饗食天堂、人數11人。 Severus1814:都是谷谷的人 他們沒有居家工作嗎?不然何必跑去大遠百吃。 不詳1823:有些好像在21了。 【時間4月12日(五)】 不詳0933:週三主管會議,有個跟大家比較有關的是四月底Vic會去跟大老闆談制度整合的議題,葳群+前客戶的人員整併進葳群希望福利會變好,哈哈。 C360934:所以我們公司有100人了嗎。 (偵25392卷一第569頁) 八、 C35(Adam)1815:最後就變成兩個公司了。 Severus1815:兩個App。 C35(Adam)1815:不能說的秘密。 揚1815:但明哥在跟V的會議中,有討論到配合這件事,不太可能,現在大老闆好像沒這個意思(就「C35(Adam):最後就變成兩個公司了」之回應)。 Severus1815:一個走博弈風老子有錢,一個走休閒風角子共玩,遊戲兩邊分一分。 Severus1815:真的要軋,1.0會先上架,他們完成度比較高,一上架就是他們說的算了,有實績,有面對市場。 … (偵25392卷一第571頁) 九、 不詳1432、1433:(傳送「陳榜」通訊頁面)、(傳送葳群公司聚餐座位圖) Severus1438:那位素隨。 不詳1439:新的同事,看來是Vic之上,Hana之? 不詳1440:我昨天才知道…明天是迎新。 Severus1438:這麼大。 不詳1441:黑啊。 Severus1445:怎麼突然天降神兵。 C361445:明天會介紹嗎。 不詳1445、1446:會吧,一開始他們還說,HAHA請他先過去,我問說,他該不會不知道我們要去給他驚喜吧,他說他知道,所以應該會自屆。 C361447:要怎麼稱呼,小老闆還是BOSS。 (偵25392卷一第575至576頁)
㈥被告C34部分
被告C06於110年5月13日招攬被告C34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時,已向其表明「LEO運動博彩、KU娛樂城、KU Casino,這是公司主業務(不關我們的事),現在有一個新平台(無敵網)剛弄好,裡面項目現在是空的、有些項目先放」等語,已見被告C34於入職被告葳群公司時確實知道該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又依被告C3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C31在110年8月於葳群公司群組貼九州的帳號密碼,原因是讓有興趣的人可以用那組帳號去試玩,我沒有去試玩」等語(見本院1273卷七第287頁),其在該被告葳群公司群組內,亦可得知嗣後被告C33於110年8月9日就被告C31張貼本案賭博網站乙事所表示「哈囉~這是這週三的會議重點…看老闆主網站的心得分享」之情;且依下述對話紀錄四、五,顯示其於110年7月2日就其所稱不知真實姓名僅知綽號「明哥」之身分,表示係「剛谷的大BOSS」等語,及於112年9月18日得就被告D17提及「連大客戶在現場問明哥,他自己都不知、只說什麼設計公司不敢壓時間給他什麼的」等語,而知悉被告D17該隱暐用語之意思並加以討論之情形,再者,依下述對話紀錄一至三顯示之被告C34對話內容,亦核與前述被告葳群公司對內組織圖所載內容為屬相符,益徵被告C34知悉「明哥」、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均為九州集團成員,並知悉該等成員均聽命於「大客戶」(即被告C01)。足證被告C34具參與不法組織及領取不法組織所給付薪資之認識。
非供述證據113 資料來源:被告C34手機翻拍照片 (偵25392卷一第213至221頁) 一、 對話人:C34、C33(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日期:不詳 C331807:…、各種肯定XDD C341807:這個跟報告沒關係啦XD、對、我覺得B董肯定在小陳前一個樣、V大前一個樣、明哥前一個樣 C331808:對阿 二、 對話人:C34、C37BenT.(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日期:113/1/18《註:從對話四可知1/16(二)的年度為113年,而後天1/18三點明哥會來,可以得知本日為113/1/18》 BenT.1413:問你唷,可以臨時往後延半小時嗎 C341413:可以阿,但小叮噹他們勒、我時間都口以配合大家~ BenT.1414:他們說三點明哥會來,這個會議一定會在三點前結束XD C341415:好小叮噹說OK BenT.1416:謝謝妳 三、 對話人:C34、D17【註:Vic】(後4碼為時間) 群組:WD菁英小組 通訊軟體:LINE 日期:113/1/16【註:1/16(二)的年度為113年】 D171757:@Puffs【註:C34】明哥後天三點要來找我、會先談平台開發的事、但妳看看要不要順便,之後如果有時間,要不要討論動態RTP的需求 C341815:好哦 四、 對話人:C34、Darren Sun(後4碼為時間) 群組:葳群音樂音效 通訊軟體:LINE 日期:110/7/2 Darren Sun1443:請問、之前的部分有回應嗎 C341446:明哥說需要一點時間 Darren Sun1446:明哥是?業主? C341446:還沒有給反饋,我預計週一再想辦法問答案,剛谷的大BOSS、對對 Darren Sun1446:嗯嗯 五、 對話人:C34、D17(Vic)、呂明修(Miles)(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日期:112/9/18-112/9/19 112/9/18 D171008:連大客戶在現場問明哥,他自己都不知、只說什麼設計公司不敢壓時間給他什麼的 C341008:因為我看根本沒人再裝潢阿 D171008:我自至少到十月底、我看 C341010:是不是沒人在推阿、因為感覺一點動靜都沒有21X.61、21樓 D171011:這還真不知 D171013:甘,這樣感覺明哥甚至也在唬弄客戶 C341014:搞不好他自己也不知道狀態、所以順利是做新APP嘛,還是依你提的建議改 …
㈦被告C32部分
依前開被告C06、C32、D17對話紀錄,顯示由被告C06擔任負責人之被告葳群公司員工職稱,須比照被告剛谷公司,及前述被告葳群公司內組織圖情事,以及被告C32、D17依被告C06所傳送之其與「kugle」(即被告C01)間對話截圖,亦知悉被告C01之暱稱為「kugle」,並為被告C06之老大或老闆乙事等情,而足見被告C32等人主觀上知悉被告葳群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已如前述;參以被告C32為被告葳群公司之行政主管(處理人資及總務等業務),其就被告葳群公司唯一訂約客戶被告剛谷公司因涉及本案(即九州集團賭博案)遭搜索後,被告剛谷公司部分人員集體入職被告葳群公司而一同聽命於被告C06背後老闆之異常情事(另參前述被告C30於與被告C32等人對話紀錄提及「那我通知前剛谷同仁RD相關人員囉」等語),實無不為察覺可能,其並可因此推知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同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之情形,益證被告C32知悉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而具參與不法組織及領取不法組織所給付薪資之認識。
㈧被告C07部分⒈被告C07自112年10月23日起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 後,並
將先前由被告葳群公司所製作完成之博弈遊戲,販售予境外公司取得鉅額資金(112年11月28日以80萬美金出售「魔龍再起」等8、9款博弈遊戲,113年3月7日、26日以共計75萬美金出售共計6款博弈遊戲)供作被告葳群公司營運使用,而使得繼續從事「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等業務乙情,為被告C07所不否認或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八第282頁)。
⒉依前述被告C07於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後,被告葳群公司
所屬人員被告D17等人實際上係依前述被告葳群公司對內組織圖所載架構(被告C07依此架構僅擔任測試部主管)聽命於被告C01之情形,以及依賭博網站經營者為避免犯行遭洩露,就重要分工犯行職務通常會由知情組織成員擔任之特性,已難認接任九州集團重要職務即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之被告C07,為願投入鉅款而為單純不知情第三人乙情,具合理可能性。況且,依自被告C07扣得被告剛谷公司之請款支票1份、相關文件1份(包括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後之被告剛谷公司行政執行文書、被告C12刑事傳票等資料)、印鑑1袋(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15,偵25392卷三第399頁至467頁)等物,顯示被告C07於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後,有保管被告剛谷公司支票、印鑑等重要物件及代為收取並保管被告剛谷公司有關司法文書等行為之情形,及依其於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前,成立與本案重要標的「無敵娛樂王」名稱相近之無敵王公司(另按自被告C01扣得「無敵公司」等「無敵娛樂王」團隊之福利津貼資料),並得於112年10月11日與斯時已潛逃出境之被告C12(另按證人即被告C07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112年6月後即未與被告C12有所連絡,見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326頁),以無償之代價,簽立「無敵娛樂王」商標權移送契約書(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18,偵25392卷四第97頁),明顯準備接續從事開發製作「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工作(該工作原由九州集團所屬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雅信公司所共同開發製作)之事證,以及依其剛開始跨足手機博弈遊戲(見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302至303頁被告C07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而接手被告葳群公司後不久,隨即可透由不詳之人仲介,任意將已出售交付予被告剛谷公司之博弈遊戲(見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344至347頁被告C07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再出售予境外公司以獲取鉅額款項(應係九州集團資金,蓋被告葳群公司係為九州集團客製化製作博弈遊戲,由單純第三方接手該等他人客製化遊戲已屬少見,遑論倘係單純第三方,亦無可能未經一定查核【如著作財產權歸屬問題等】而在短期內先後以鉅額資金購入該等已出售予他人【即被告剛谷公司】之博弈遊戲),供被告葳群公司營運使用之事證,可見均極為異常,益證被告C07顯係知情之九州集團成員,方可能會有上述行為。參以依自被告C31扣案「員工反應問題」文件(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18,偵25392卷四第81頁),記載「陳SIR狀況…,但因為他可能無法作主的緣故,也不敢對我透漏太多,怕我不知道」等語,及依被告C07與其所稱不知真實姓名而擔任被告葳群公司顧問之「明哥」,於對話紀錄中向被告C07交待「嗯,VIC會找你確認獎金福利制度,你就依目前的制度跟他回覆即可」等語(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18,偵25392卷四第101頁),亦核與前述被告葳群公司對內組織圖所載內容相符,益徵被告係九州集團成員而為知情參與者,並堪認被告C07係以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等方式,引進九州集團不法資金供被告葳群公司營運使用,使被告葳群公司為九州集團繼續從事「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等工作。
㈨被告D17、C31、C34、C32、C30、C37、C35、C36、C33等人所
辯不知被告葳群公司等公司為屬九州集團旗下公司等情,及渠等辯護人辯稱被告D17無本案犯行之主觀犯意等情,均與上開事證不符,或無從作為上開有利於被告D17等人事證之合理解釋,均無可採。而被告C07及辯護人所辯被告C07僅係單純不知情之第三人而偶然為本案行為之情,則依上開事證情形,欠缺合理可能性,亦無可採。
被告C12、C13、C18、D18、C22、C20、C19、C14、C15、C16
、C17、C23、C24、C11、曾詠傑主觀上均知悉不法組織及不法犯行,C21主觀上則預見可能涉及賭博不法金流,並各以下列職務及行為共同為本案賭博、洗錢等犯罪。
㈠被告C12部分
被告C12於99年間九州集團成立之初即加入九州集團,並於積極參與九州集團之期間即102年間,自其所稱之「KEVIN」(實際身分為被告C01)取得資金,成立被告剛谷公司,且自110年4月19日起擔任被告剛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被告C01為九州集團老闆,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均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均聽命於被告C01而共同從事本案賭博網站之維運等情,已如前述,是被告C12係聽命於被告C01之九州集團成員,應可認定。又被告C12並兼任被告剛谷公司設計部、企劃部、測試部、行銷部、客服部處級主管乙節,則有前述被告C13於偵查中證述及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17即(剛谷公司)各部門簽核主管表單為證;且被告剛谷公司於110年6月間被告葳群公司轉型科技公司後,係由被告C12與被告葳群公司簽訂前述專案外包合約(簽約事實為被告C12所不否認),使九州集團得以契約價金之外觀形式,將九州集團之不法資金由被告剛谷公司移轉至被告葳群公司(匯款部分共計1億9,867萬9,500元),供由被告葳群公司為九州集團從事開發製作「無敵娛樂王」博弈平台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等情,亦已如前述;再者,依前述被告C06與「守志」之110年7月8日對話內容(即被告C06與被告C12之對話紀錄截圖),顯示被告C12負責本案賭博網站串接特定賭博遊戲之工作,及依前述被告C09手機內之Skype本案賭博網站管理維護群組對話紀錄(偵38610卷十三第257至342頁),顯示被告C12亦為該群組成員(暱稱「達比修」)之情形,可見被告C12有負責本案賭博網站管理維運之工作;又依前述另案邵世昱於111年8月8日、9月27日與被告C13對話紀錄中傳送之「K」(被告C01)對話紀錄(對話內容為K:「jerry(邵世昱),你再協助阿修(C12)過渡一下、無敵王(註:
無敵娛樂王)的美術,企劃,測試,人事行政法務,之後統一由阿修管理,跟我回報進度」,及K:「之後特調的,阿布(C12)寫報表給我」)(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20),則顯示被告C12亦擔任「無敵娛樂王」、人事行政法務主管(含薪資調整)之工作;另依被告C13係依被告C12之指示,與「凡Candy」討論如何置換OP系統API商家資料回覆檢警函詢之事證,被告C12亦有以指示置換OP系統API商家函覆檢警函詢之掩飾行為,參與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之犯罪。依此上開事證,足見被告C12係聽命於被告C01之九州集團成員,以擔任被告剛谷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兼任被告剛谷公司設計部、企劃部、測試部、行銷部、客服部處級主管及人事行政法務、「無敵娛樂王」開發業務主管,且從事管理維運本案賭博網站、與被告葳群公司訂約接洽「無敵娛樂王」有關事務、指示置換OP系統API商家資料函覆檢警函詢等工作,而共同為本案賭博及洗錢等犯行。至被告C12、剛谷公司之辯護人雖以被告翔谷公司於103年、104年現金增資3億元被告剛谷公司,並於105年11月4日、107年9月28日2次減資退款1億2000萬元、1億3200萬元,並由被告C12、C11、另案被告陳麒幃於107年10月17日、18日共計匯款至被告翔谷公司,用以購買被告翔谷公司所持有其餘被告剛谷公司股份之情,抗辯被告剛谷公司與被告翔谷公司之最大股東被告C01僅止招商關係,並無上命下從情形,然依前述對話紀錄等事證已足資證明被告剛谷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聽命於被告C01,是被告C12之辯護人所辯上情,非但無法合理說明前述對話紀錄等事證情形,更可佐證被告翔谷公司亦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方會入資鉅款至九州集團旗下之被告剛谷公司;另被告C12、剛谷公司及其辯護人其餘所辯被告C12、剛谷公司並非九州集團成員之情,則亦無從合理解釋前述對話紀錄等事證情形,仍無可採。
㈡C13部分⒈被告C13於103年至105年間在被告剛谷公司擔任執行長特助,
106年轉任財務專員,於108年後先後升任財務組長、財務部經理等財務部主管職務,並負責處理被告歐博森公司之現金薪資、獎金發放(現金薪資發放名單如被告C14、C15、C17、C16等人)、人事調動安排等行政業務,且直屬主管為被告邵世昱等情,為被告C13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八第388至389頁)。且依前述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17即(剛谷公司)各部門簽核主管表單所載內容,被告C13並擔任被告剛谷公司之人事行政主管。
⒉依前述被告C13雲端硬碟內「交談對話紀錄_Julia_QQ群對話
紀錄」檔案所載對話內容(偵24811卷二第33至56頁)及上開「人工結清」有關對話紀錄內容等證據,足見被告C13、另案被告陳進勝等被告剛谷公司高階或中階主管人員對於OP系統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乙事,顯然知情,已如前述,且依該等證據並可證明被告C13有擔任處理實質身分為本案賭博網站參與經營者(如經銷商)API商家所反應OP系統問題之工作,及有以指示被告C22等人為前述異常人工結清之行為,參與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之犯罪。又依前述被告C13與另案被告邵世昱之Skype對話紀錄內容(即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120,偵25392卷四第313至365頁),亦可證明被告C13知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同一集團即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均聽命暱稱「k」之人(即被告C01)。⒊又依前述被告C13google帳號雲端硬碟內之歐電腦桌面資料_0
0000000資料夾中萬付通API商家資訊資料夾中「API線上申請_新增正式防火牆資料夾檔案」內容(見偵24811卷二第9頁),可知被告C13有參與OP系統API商家申請防火牆目標IP之審核處理工作;且依前述被告C13依被告C12之指示,與「凡Candy」討論如何置換OP系統API商家資料回覆檢警函詢之事證,可知被告C13有以置換OP系統API商家資料函覆檢警函詢之掩飾行為,參與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之犯罪工作;再依前述香港RICH TOP公司年費或網路服務租賃費用係由被告C13、C16等人所處理(偵25392卷四第289至290頁),及被告C13與「凡Candy」(即另案被告樊淑華)回覆檢警函詢之電子郵件資料,其上所載多個被告剛谷公司所屬「熱愛五十度」、「抹茶拿鐵」等API商家,均使用香港RICH TOP公司所申設中國等地境外IP之事證(見偵25392卷四第286至287頁),可知被告C13、C16有以處理香港RICH TOP公司費用之行為,參與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之犯罪。⒋再依證人即被告C1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本院提
示112年8月23日調查筆錄之第8頁】問的是剛谷公司和歐博森公司每月支付員工的薪資多少?該等公司每月支付員工薪資的資金來源為何?係由何人支付?妳的回答是說剛谷公司每月以轉帳支付員工薪資約400餘萬元,並透過我以現金支付獎金約1百萬元,獎金數額不固定,歐博森的部分每月以轉帳支付員工薪資金額,妳不確定,但是現金支付獎金的部分約400萬元,薪資來源妳也不知道是哪邊,都是邵世昱拿現金給妳去發放,這樣回答正確嗎?)證人C13答上面都正確,下面那個部分我之前有提到,就是當找不到我、聯絡不到我的時候,他也是會通知我說有人要來拿錢了,所以他會通知我去拿」等語(見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706頁),及下述對話紀錄顯示被告C13收受(如自「力力」、「力」【應係另案被告林菀俐】、被告C16收受)並處理大額現金(如轉交予被告歐博森公司所屬員工被告C23)之行為,核以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收入來源為本案賭博網站之維運(包括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之情形),亦可證明被告C13有收受並處理(如代為發放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員工現金薪資等)不法大額現金款項之洗錢犯行。
非供述證據120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C13手機(偵25392卷四第313至365頁) 對話人:C13(帳號:ivychang914)、邵世昱(帳號:jerry_shao2010)(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07/9/5-112/5/25 108/7/15 邵世昱1413:傳送「力力:到」之訊息。 【註:證人即被告C1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力力」為C04之助理,見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679頁】 C131416:拿到囉,1267,分2次。 … 109/2/13 邵世昱1823:有出入? C131826:Eve【註:C23】還在點…只是目前散的應該是49【註:單位應為千元紙鈔】,點起來確有50【註:單位應為千元紙鈔】,另一袋整數【註:對應後續99可知此處整數應該係指100】的,其中有一疊又只有99【註:單位應為千元紙鈔】 邵世昱1828:(傳送「Meter」跟「力」對話,內容:Meter0406:所以是441.9+1923,共2364.9對吧?;「力」1828:對)、後面那包有多一張嗎? (【註:證人即被告C1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力」為「KEVIN」〈實際身分即被告C01〉顧問團隊之人,見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681頁】 C131830:後面那一袋有多一張,但是目前還沒點完,因為其他袋有少,等點完在跟你回報 邵世昱1832:好、這麼奇怪… C131835:力也在問我,我跟他說點完會跟你回報,你在跟他說喔(偵25392卷四第327頁) … 110/4/17 邵世昱1104:K哥【註:C01】告知,20-26,一樣有專案,出入請多加小心 C131105:有要點錢 去27【註:27樓】 邵世昱1106:好的、跟eve【註:C23】說 C131106:Eve最近若有要點錢,在27需要我一起陪同嗎? 邵世昱1106:嗯 C131106:好的、那義弘之後若拿到錢先交給我,我再跟Eve約時間 … 110/8/15 邵世昱0233:【註:傳送暱稱「ME新」之訊息,內容:最好是分天,分批、才不會一次要拿那麼多包的薪水過去、太多包,有時遇到狀況我不好解釋、而且錢太多,遇到狀況,警方都會有想法】、他們果然是有出狀況 C130323:所以,我們要分天發嗎? 邵世昱0323:先照我們剛剛講的那樣做(偵25392卷四第341頁)
⒌另依下述被告C13與另案被告邵世昱對話紀錄顯示渠2人為因應
檢警偵辦而討論如何清除手機、硬碟等電磁紀錄情形,益證被告C13有不法之認識,方有該等滅證行為。是依上開事證,足證被告C13係在知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之情形,以擔任上開職務,並負責從事OP系統有關業務(如處理實質身分為本案賭博網站參與經營者(如經銷商)API商家所反應OP系統問題、指示被告C22等人為前述異常人工結清、審核OP系統API商家申請防火牆目標IP、置換OP系統API商家資料函覆檢警、處理香港RICH TOP公司年費或網路服務租賃費用之繳費),及收受並處理(如代為發放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員工現金薪資等)不法大額現金款項,而為九州集團從事本案賭博及洗錢犯行。至被告C13所辯發放予被告歐博森公司員工之現金,係各該員工之接案獎金之情,則核與合法大額接案價金,多為匯款等留有金流軌跡方式支付,且須開立收據或發票予委託業主之常情不符,遑論被告C13、C14等人就此等大額現金薪資之接案項目及對象均無法具體說明,是被告C13此部分所辯顯無可採,而被告C13及辯護人其餘所辯如被告C13不知道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等情,則與前述事證內容不符,亦無可採。
非供述證據80、91 對話人:C13(暱稱:Holly【註: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一第141頁邵世昱回覆C13帳號顯示暱稱為Holly】)與邵世昱(暱稱:Mr.) 時間:112/5/17-112/5/24(從對話中【[新聞] 詐團「居家上班」群組驚見文大校花 不起】之ptt之Gossiping新聞張貼時間為112/5/19,可以得知對話時間為112年間) 112/5/17 (C13和邵世昱討論租屋、貸款事宜) 112/5/20 邵世昱0000、0051:好哦,我到家囉 C130052:好喔 邵世昱0000-0000:(張貼【[新聞] 詐團「居家上班」群組驚見文大校花 不起】之ptt之Gossiping新聞貼文)、寶貝,我們要睡囉 C130515:好喔 邵世昱0518:裡面有查硬碟對話紀錄、我們電腦換一換是對的、尾牙照片也被拿來偵辦、這個也刪一刪吧……、我們來睡吧,心肝寶貝,晚安,愛妳(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一第140頁) … 邵世昱0526:你的新電腦,讓他們在下周五前給妳 C130526:好 邵世昱0527:舊的妳把本機資料備份好之後,讓他們把硬碟拆下來,妳拿走 C130528:2台都是嗎 邵世昱0528:到時候丟在要去妳哥家那邊的河裡、對、確定河裡有水,就丟下去 C130529:我哥家那邊的河水都很少… 邵世昱0530:手機都確定資料被清空了,再拿去賣掉 C130530:好,我這週把照片傳好後,就把手機重置 邵世昱0531:有兩個步驟、重置、清除所有內容跟設定、先清除,然後確認裡面資料照片都沒有後,再重置(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一第141頁) C130533:好的 邵世昱0533:之前的那幾隻也要檢查一下,以防照片被店家偷走 C130534:出現~哈囉~就是清空了,對嗎? 邵世昱0534:不一定、重置後也會哈囉、要進到桌面看照片或備忘錄,如果都是空的,就可以了(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一第141頁) C130536:好 邵世昱0536:都是空的之後再重置一次 C130636:好的、我下週又要很忙了… 邵世昱0536:一天弄個1-2隻就可以,弄好的可以先賣掉 C130537:可以整理好一次全拿去賣嗎? …… 112/5/22 …… C131820:請問筆電拔走硬碟,是不是就不用擔心資料有留存在筆電裡沒清除乾淨的風險 邵世昱1822:對 C131824:好,我跟IT約明天下午處理,順便拿新的筆電 邵世昱1825:Ok,不過妳換硬碟,印表機就要重設訂,所以會暫時不能用,妳要印的東西就先印出來(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一第148頁) 112/5/23 …… C130449:三星那一支要怎麼重置? 邵世昱0451:(傳送三星手機重置方式連結)、如果,那隻妳不會操作就等我去再弄 C130452:我試試看 邵世昱0452:好哦 C130453:我連,設定,都沒看到… 邵世昱0454:你按切換鍵,或是隨便亂按,畫面就會切到有設定鍵的主畫面 C130459:三星的清除好了 邵世昱0500:好哦 C130503:已經重置6支手機,1支11PM(應為iPhone11 ProMax),1支12P(應為iPhone12 Pro),1支12PM(應為iPhone12 ProMax),2支13PM(應為iPhone13 ProMax),1支三星 邵世昱0503:好哦,謝謝寶貝,辛苦了 C130504:剩下2支14PM(應為iPhone14 ProMax)還沒處理,明天有時間的話我就拿去賣11和三星,這2支沒有盒子(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一第150頁) 邵世昱0505:好的,我們快點來睡吧 C130506:我還要處理一下電腦 邵世昱0507:好 C130507:我一下9點就要起來放款 邵世昱0507:也太早了 C130508:因為要提早作業,才能在中午左右提前關閉、最早9點才能開始放行、Art【註:D18】也會提早編輯(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一第150頁) …… (中間為C13去賣手機的過程) …… C132244:等一下要去丟硬碟 邵世昱2245:如果妳不想丟的話,去買強力磁鐵、吸在上面、磁碟也就沒用了(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151頁) 112/5/24 C130503:(傳送照片,照片內容為硬碟)
㈢C18、C19、C22、D18、C21部分⒈被告C18、C19、C22、D18、C21分別於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
公司擔任下述職務工作乙節,為渠5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並有前述自被告C13扣案之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硬碟內「$RRH8T6W.xlsx2018薪資表」檔案等證據為證(偵25337卷一第284至286頁)。⑴被告C18為被告剛谷公司企劃部主任,於103年8月19日入職,
曾任被告剛谷公司客服部主任、被告歐博森公司企劃部主任(106年至109年),在被告剛谷公司任職時(到職後至106年、109年至112年5月)負責「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企劃,及與OP系統商戶連繫、驗證、客服問題處理等業務,以及OP系統風險控制,例如審核OP系統API法人商家網站,於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任職時直屬主管均為另案被告邵世昱等情,為被告C18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273卷八第458至460頁)。⑵被告C19為被告剛谷公司行政(人資)部職員,於103年3月2
日到職,曾任客服部門人員,主管為被告C18,105年後調派行政部後,直屬主管為被告C13,並曾至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直屬主管為被告C13。在被告剛谷公司客服部時負責接聽客人來電,協助處理OP系統客服問題;在被告剛谷公司行政部任職時,負責人事及公司行政支出(如員工福利與活動規劃、辦公室租金、管理費、新進人員面試等),管理OP系統商家名單,並匯出列印OP系統商家日報表後上陳被告C13審核,及接聽總機電話並向被告C13匯報OP系統交易投訴問題,另依被告C13指示協助雅信公司轉交發票給被告剛谷公司財務人員,及將被告翔谷公司、東揮公司、采呈公司單據交予不知名會計人員(實際身分為被告C03,詳下述)或寄給會計師事務所作帳;而在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時,則依被告C13之指示,協助處理請款、繳水電費、房租合約、員工旅遊、尾牙等行政工作等情,為被告C19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273卷十第406至407頁)。
⑶被告C22為被告剛谷公司財務部財務專員,於104年1月19日到
職,負責至OP系統撈帳後,與被告剛谷公司合作銀行及合作超商對帳等業務,並曾至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等情,為被告C22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273卷十第464至465頁),且依被告C13115年5月15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C22之辯護人問:C22她工作內容是什麼妳知道嗎?)日常的對帳、登打傳票。」、「(被告C22辯護人問:她日常對帳、登打傳票會看到的資料有什麼?)看她對帳的渠道,可能就是銀行、超商、信用卡。」、「(被告C22辯護人問:銀行、超商、信用卡妳指的是她會看到交易的資料嗎?)對,因為她要對帳,所以她一定會看到交易資料。」、「(被告C22辯護人問:交易的資料又包含什麼呢?)交易資料就是包含交易金額,交易日期、虛擬帳號等,基本會顯示的。…」、「(被告C22辯護人問:商家名稱會有嗎?)實際作業是她們在作業比較熟,我不太肯定這些,有可能有些有,有些沒有」、「(被告C22辯護人問:檢調的案件妳會指派妳的下屬查交易資料嗎?、妳會分派給誰?)會、看當時她們手邊的工作情況分配,沒有特定要給誰、就是財務部下面的3個人,C21、C22跟D18。」、「被告C22(辯護人問:她們會負責幫妳做什麼事情?)就是依照公文上面的虛擬帳號或是超商代碼去查詢交易明細。」、「(被告C22之辯護人問:查完之後,是會把資料給妳嗎?)是。」等語(見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633至637頁),及依前述被告C13為回覆檢警函詢,而自OP系統調取之商家帳務資料,清楚顯示商家名稱、交易金額等交易資訊之情形,可見被告C22亦依被告C13之指示,負責處理及查詢OP系統商家交易帳務資料(對帳、【入帳、撥款】傳票登打、查詢商家交易資料)等業務。
⑷被告D18於104年2月間入職被告剛谷公司,歷任客服部及財務
部主任,在擔任財務部主任期間(105年12月至112年5月),與被告C21、C22等財務部員工,依財務部主管被告C13指示處理被告剛谷公司財務工作,輪替從事與銀行連繫、統計資產、繪製各部門管銷費用支出表、統計被告剛谷公司名下銀行帳戶餘額及員工薪資支出數額、處理OP系統商家申請之取款作業,及查詢檢警來函詢問關於銀行虛擬帳號之OP系統商家交易資料等情,為被告D18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348卷一第157頁)。且依被告D18上開供證,亦可佐證任職期間與被告D18相當之被告C22係依被告C13之指示,負責處理及查詢OP系統商家交易帳務資料等被告剛谷公司財務部門有關業務。
⑸被告林于婷為被告剛谷公司財務部財務專員,於109年5月19日
到職,依被告C13之指示,於OP系統商家申請提款時,負責製作申請表上陳被告C13核章,並處理登打傳票、與銀行聯繫及撥款等財務工作等情,為被告C21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十第436頁)。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均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
並共同維運本案賭博網站,且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即前述99%之個人API商家)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C18、C19、C22、D18、C21在客觀上則以上述職務工作與被告C13等人共同參與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之賭博及洗錢犯罪,則渠5人所為是否成立參與組織犯罪、賭博、洗錢等罪名之關鍵,應在於渠5人主觀上不法之認識程度。而依前述「人工結清」有關對話紀錄內容等證據,足見被告C18、D18、C22、C19等被告剛谷公司員工對於OP系統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乙事,顯然知情,且被告C21依人工結清之異常情事,其在主觀上亦可預見可能涉及賭博等不法金流情事乙事,已如前述,先予敘明。
⒊依下述對話紀錄⑴所載即被告C19、C22、D18之對話內容,顯
示被告C19、C22、D18均知悉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被告C12、被告剛谷公司與被告歐博森公司共同處級主管另案被告邵世昱、及雅信公司一方之「明哥」、另案被告曾桂蘭均聽命於同一老闆,且該等公司同一集團旗下公司,被告歐博森公司之業務並直接涉及不法,方會由老闆指示被告C12、另案被告邵世昱之工作分配、另案被告邵世昱惹怒老闆、集團要作大規模改革而被告歐博森公司較可能直接裁撤等對話內容。又依下述對話紀錄⑵所載即被告C19、C22、D18、C18等人之對話內容,亦顯示被告C19、C22、D18、C18均知悉被告歐博森公司直接涉及不法,且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同一集團旗下公司,並知道自己亦有涉及不法,方有懷疑被告歐博森公司藉口居家辦公、「公司沒了,全部在調回來剛谷啊」、「就兩間公司,調來調去,砍到坐的下的人就好」、被告歐博森公司半夜滅證、「這不會把剛(即剛谷公司)也拖下水嗎?」及移除對話紀錄滅證等對話。再依下述對話紀錄⑶所載被告C19與被告剛谷公司員工林詩婷等人對話,顯示被告C19等人討論不滿公司某員工處理問題方式時,林詩婷即回應傳送內容為「KUAPI回覆有錯誤,已轉給KU API工程師」、「全球彩票」等與賭博相關文字之照片情形,及依下述對話紀錄⑷即被告C19、C22等人對話紀錄,顯示被告C22傳送銀行就提供帳戶供博弈網站使用可能涉及詐騙之宣導訊息後,被告C19即回應「哈哈哈,我們一堆」等語情形,益證被告C19、C22等人可得知本案賭博網站內部訊息或知悉被告剛谷公司有利用人頭帳戶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又依下述對話紀錄⑸所載即被告C22、D18、C18等人之對話內容,益徵為數甚多之OP系統商家為屬不正常非法商家,且被告C22、D18、C18均知情,否則豈有於向銀行等金融業者簡報時,無法提出稍具規模正常3C商家而以「台中天后宮」充數等對話內容。
⑴非供述證據95「三小咖」群組對話紀錄 來源:C19手機 對話人:C19(暱稱RURU,下稱C19)、C22(暱稱巧雯,下稱C22)、D18 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11/24-111/9/8 … 111/8/18 C191920:One paid還是j【註:jerry即邵世昱】管(偵24811卷三第416頁) C221920:你們不是op的? C191920:我有一半是j管 D181921:我們最好掌控啊 C221921:他會像今天這樣通知你、真複雜 C191921:麻煩 D181921:這樣很難簽 C221923:還沒上線、用個屁啊、當時娛樂網為何不乾脆分開就好 C190000-0000:他剛剛講的很婉轉、他說一開始老闆本來就沒有要讓議員【註:邵世昱】接娛樂網、他說他只有請議員【註:邵世昱】先做前置作業、目前前置作業已經都差不多了、就改修哥【註:C12】接手、老闆希望議員【註:邵世昱】專心做資訊的部分(偵24811卷三第416至417頁) C221943:分開不就不用這麼複雜、一下給j簽一下給修簽、帳還要搞一起、應該是他們太囂張了 C191946:很明顯啊 C221946:所以挫挫銳氣 C191946:把它一些權力都拿掉、而且它又那麼喜歡設計 C221946:我可以跟,也可以收回、可以給 C191948:被拔官太丟臉,只能找一個說法跟我們說 D181950:我冰箱的青椒牛肉炒飯忘了拿 C191950:然後就開始講24樓壞話 D181950:老了記憶力減退 C191950:說24樓跑去跟老闆告狀、說議員【註:邵世昱】管很多、一直限制他們的作業 D181953:他們那麼囂張,明哥跟小蘭也不是好惹的 C221951:所以才被拔吧 D181951:明哥比議員有分量多了吧,以為自己紅了就囂張 C191953:然後說我們把制度弄得那麼完善 C221953:明哥跟老闆比較久吧 … 111/8/24 C191837:我覺得我們快沒工作了 D180000-0000:(傳送貼圖)、怎說? C190000-0000:最近我們這邊不是大規模改革嗎、集團那邊傳言議員惹老闆【註:C01】生氣、可能會有下一步改革(偵24811卷三第419頁) D181853:覺得花那麼多錢還上不了線吧 C191856:好像是問進度問很久了、議員都答不出來 D181900:真的拖很久啊 C191901:大怒 C221927:不會又要把績效取消吧、或是隔周休 C191933:Momo假卡簽修哥【註:被告C12】 D181947:(傳送貼圖) C191948:我們還是一樣要簽議員 D181948:就是這樣才擔心啊、等一下認為我們跟他是同路人 C191949:對啊、我們被認定是他的人 … 111/9/8 D181033:我是說不是預料中的結束啦、這行就是有風險(偵24811卷三第420頁) C191034:歐【註:歐博森公司】比較有可能、剛【註:剛谷公司)我覺得不太會耶 C221035:對啊、想太多 C191035:而且錢要轉走,你們會不知道嗎 C220000-0000:不管怎樣公司結束,都要跑流程,你老婆待過這麼多家結束的,最後不是都是財務最後走,等處理完 D181036:那是合法結束 C191036:你真的擔心太多了 C221036:帳要弄清楚 C191036:我們怎麼可能不合法結束 C221036:對啊、之前谷谷【按應指谷谷電商】也是合法 D181037:谷谷又沒金流 C221037:你老婆待過那行業都合法結束了、我們怎麼可能不合法結束、那有罪耶 D181038:我說的是被抄啦、要說這麼明白 C191038:被抄你也是員工而已啊 C221038:那還是要合法結束啊 D181038:沒有喔 C221038:最後,錢還是得清算 D181038:有一家就終止,人去樓空 C191038:你是員工你可以提告啊 C221039:我們又沒怎樣 C191039:負責人掛修哥【註:C12】 C221039:要被抄什麼 D181039:金流 C191039:一班都會先找負責人 C221039:那綠界怎不去抄 D181039:金流跟財物都有關係 C221040:他們也接很多 C191040:而且之前都用公司帳戶轉帳繳信用卡費,都有紀錄、用你帳戶繳才危險
⑵非供述證據96被告C19扣案手機之「16F小天地之爆走客服」群組(RURU、巧雯、妮可【從107年薪資表可知係林詩婷,下稱林詩婷】、被告D18、被告C18、茱蒂【從107年薪資表可知係訴外人蔡昀穎,下稱蔡昀穎】)群組資料及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被告C19扣案手機 對話人:C19、C22、林詩婷、D18、C18、蔡昀穎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6/2/7-112/4/11 110/3/18 林詩婷2011:【傳送照片內容為Skype歐博森-台中群組中,暱稱Eve(註:後續對話顯示為C23)發出公告3/19(五)-3/23(二)在家辦公五天/內容:因大樓低樓層疑似有新冠肺炎感染者,為避免影響同仁健康,除有重要任務需至辦公室處理外,請同仁明日起於家中工作,上班時間另行通知】(偵24811卷三第473頁) C192033:27要上班、剛剛她說、(傳送照片內容為Ivy【註:C13】回覆上張照片:這個27F不用發、照常上班、18F照常上班) C182041:第一時間我就覺得只是藉口、不意外 C191527:風頭過了再開始做(偵24811卷三第474頁) D181527:然後輪班單位分兩批在不同地方上班 C221527:做這種的,都在家上班、今天樓下車很空 C191528:市政路今天車很少 C221529:公司沒了,全部在調回來剛谷啊、反正很缺人 C191529:沒位置 C221529:就兩間公司,調來調去,砍到坐的下的人就好 妮可1535:我朋友的今天也被通知下周一二留在家裡 C221535:你朋友也在這行業(偵24811卷三第475頁) C191536:我們不是打點好了、怕什麼 C221536:打點好,才有消息啊 C191536:買消息而已嘛 C221537:還是要配合警察吧 林詩婷1537:而且他剛跟我說,有間要放到清明 C191537:我以為是打點可以保證營業 C221537:不能讓他們難做人 妮可1537:哈哈不會就是我們吧 C191537:我們吧 D181537:在家也可以營業啊 C191537:剛剛飄意思也是這樣 C221537:因為我們最大(偵24811卷三第476頁) 林詩婷1538:他們內部講的 C221538:一直在爽,又抓不到,嘿嘿、該不會也是我們老闆的吧 C191539:我們老闆在那棟也有 C222005:欸欸、天天說歐【註:歐博森】那邊的電腦整個都拔走了、連硬碟也拔、昨天半夜有人被叫回去拔、乾、很嚴重耶 C192006:全部拔還是只拔特定的人(偵24811卷三第477頁) C222007:全拔拔 C192008:那茱蒂【註:蔡昀穎】他們也被拔 C222009:對啊、所以早上涼子才會跟哇需(C18)說、那邊不要放剛【註:剛谷】的東西、不然他怎會知道、O蒂他們的桌上,剛【註:剛谷】的資料 C192011:收走了嗎、資料 D182013:感覺比想像中嚴重 C222013:桌上整個清空、資料,電腦,抽屜的東西,都撤掉(偵24811卷三第478頁) 110/3/25 C180037:用剛【註:剛谷】的名字租第三個辦公室、給目前的歐【註:歐博森】使用 D181008:這樣不會把剛也拖下水嗎? C221018:(傳貼圖)、反正對外的辦公室只有18、也不會去另外三間看 C191019:不會用剛【註:剛谷】啦,之前在歐【註:歐博森】都不能提到剛 C221020:這麼說也是、不然換的辦公室、離開那棟大樓、到別的地方租、其實在家辦公最好,因為最不好抓(偵24811卷三第479頁) 111/3/26 C190026:@washy【註:C18】你下禮拜三你的手機… C180026:?、我會移除Skype C220026:你們還沒被交代? C190026:我沒有要帶手機 C220026:你手機最好也不要帶 C180026:是喔 C220026:恩恩,亞特【註:D18】今天叫我移除群組 C190026:不然還要退賴的群組 C220026:我就退了,露姐【註:由C19暱稱Ruru可知應該是指C19】說帶另一隻手機就好、還是露姐聰明、我手機會放車上 C180027:移除Skype不就好了嗎 C220027:你怎知道對方想怎樣 C180027:我可能還要多移除WeChat、還能怎樣 C220028:老大還說聯絡用微信、打電話、沒收你手機啊、你能怎樣 C190028:我覺得你先放15【註:15樓】 C220028:就是想找證據、目前沒證據、來了想怎樣,看看有沒有證據、你帶手機要移除很多、Outlook也要移除 C180030:如果他有心要查,沒有機,很乾淨的手機不會更奇怪嗎 C220034:挖需【註:C18】真的沒那麼單純、我覺得你們不知道全盤、我們大約知道了 C190034:有是打公司電話、我也要叫學妹打電話就好 C220035:他應該沒有全部跟你們講 C190035:不要傳訊息 蔡昀穎0035:我們什麼都不知道,沒有人跟我們說啊 C190036:你們沒來公司沒有影響 林詩婷0036:只有星期三絕對不要傳訊息給你們嗎 C190036:目前是星期三 C220036:對,那天絕對不要 蔡昀穎0036:到底!?、人心惶惶 C190041:我們跟企劃 林詩婷0041:喔喔喔 C190041:那天都不聯絡 C220041:就我們幾個去擋、馬的 C190042:還有三姆跟水水 C220042:對啦 林詩婷0042:牽連很大捏,主任很愛找企劃 C220042:一開始還講這麼好聽、大家都會再 C190042:還說議員也在 C220042:馬的,剩我們幾個 C190042:結果烙跑了、烙跑主管 C220044:你是企劃、 蔡昀穎0044:挖需【註:C18】一人充當企劃? C220044:還有其他兩個 蔡昀穎0044:噗 C220044:我們是行政 C190044:財務去墾丁 … C191454:完了、要改合約了 C221455:?、辦公室要撤掉了? C191455:嘿 C221456:GG、所以歐【註:歐博森】這家公司要註銷了? …
⑶非供述證據96被告C19扣案手機之「16F小天地之爆走客服」群組(RURU、巧雯、妮可【從107年薪資表可知係林詩婷,下稱林詩婷】、被告D18、被告C18、茱蒂【從107年薪資表可知係訴外人蔡昀穎,下稱蔡昀穎】)群組資料及對話紀錄【註:並補充被告C18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 資料來源:被告C19扣案手機 對話人:C19、C22、林詩婷、D18、C18、蔡昀穎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6/2/7-112/4/11 … 108/8/21 蔡昀穎1951:@RURU 你是剛跟他吵完嗎 林詩婷1954:(傳新聞網址)、肖a一堆 C191955:對啊、停紅燈的時候都要回個一兩句、馬的、講a一直扯b 林詩婷1957:所以他知道是他錯了嗎 C191957:做錯事不敢擔 蔡昀穎1957:他一直都是這樣啊 C191957:不敢在主管群組說 蔡昀穎1957:他是處女座、只會私訓 C191958:就找我吵 林詩婷1958:你叫他有什麼問題群組說 C191958:神經 C191958:他就不敢說啊 蔡昀穎1958:什麼事都隨便他講 林詩婷1958:孬 C191959:他自己私下跟rd說,因為他不敢在大群組講 林詩婷1959:在我們這私訓【註:私訊】是為了顧及我跟茱蒂【註:蔡昀穎】的玻璃心、媽的、而且都不能好好回覆、(傳送照片,照片內容為【L線14:25原生APP進入全球彩票會顯示查詢黑名單發生問題 Candy,今天下午02:29/原生窗口回覆:KU API回覆有錯誤,已轉給KU API工程師/這個問題我說明一下,大家應該都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APP進到全球彩票?原生那邊的工程師表示,他們所有的溝通都要透過ku api,更細節的部份我就沒有再問了!!】(偵24811卷三第454頁)
⑷非供述證據95「三小咖」群組對話紀錄 來源:C19手機 對話人:C19(暱稱RURU,下稱C19)、C22(暱稱巧雯,下稱C22)、D18 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11/24-111/9/8 … 110/4/29 C221120:(傳送圖片,圖片內容為銀行反詐騙注意事項,其中C22圈起【海外合法註冊博弈網站,若提供帳戶供作帳使用可以抽成】)(偵24811卷三第398頁) C191120:哈哈哈,我們一堆
⑸非供述證據54、99通訊軟體群組資料及對話紀錄 來源:C19手機 對話人:C18(暱稱企劃Washy,下稱C18)、C22(暱稱財務Winnie,下稱C22)、D18(暱稱財務Art,下稱D18)、C19、訴外人林詩婷【暱稱(歐)測試-Nicko-林詩婷,下稱林詩婷】、訴外人蔡昀穎【暱稱(歐)測試-Judy-蔡昀穎,下稱蔡昀穎】等人 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11/4/13-112/4/27 … 112/4/27 C181157:1.一銀:5/4 16:00來訪,預計今天下午會前會,簡報已提供;2.環匯:預計5月中拜訪,簡報要把台中天后宮拿掉 C181157:(某網站)、這家怎麼樣 C221157:【回覆(Washy Chen:啥時要看簡報)】老大【註:C13】沒說、應該就是等你弄好後看、等你弄好我們跟他報告處理完成了。在看她要約哪時一起看 C221158:【回覆(Washy Chen:這家怎麼樣)】…… D181158:【回覆(Washy Chen:這家怎麼樣)】這個我可以、但環匯不知道可不可以 C221159:你們簡報明明寫最大量是3c(偵24811卷三第544頁) C181159:我!故!意!的! C221159:不能搞個3c的商家嗎 C181159:就沒有3c的商家,怎麼搞XD C221159:亞特【註:D18】那天還有說、老大才叫你去生、那有稍微正常一點的嗎 D181200:S電腦工作室不是嗎? C181200:(傳送S電腦工作室網址)、乾,就沒有生屁喔、她就是S電腦工作室 D181202:不然還有什麼看起來量很大的商家嗎?、分類上商家數多的 C221204:啊不然跟她說沒有適合的、只能繼續用天后宮了
⒋參以依下述對話紀錄⑴至⑶所載對話內容,顯示被告C19、C22
、D18對於檢警之查緝,均存有滅證認知,且實施滅證行為情形,以及依證人即被告C2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本院112年9月8日C21警詢筆錄第7頁】妳稱【在5月25日C22開的Telegram群組,當時就有演練遭警方帶走做警詢筆錄,有關公司問題時要如何回答,所以D18昨日打來的時候,是要提醒我照劇本走】。所指劇本為何?)我只知道他們在講,我不知道公司發生什麼事」等語(見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411至41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證「在剛谷公司被搜索之後,我的主管D18要我定時報平安,要在群組上傳個貼圖,有點像是登入打卡,群組內有我、C22、D18,D18要我們2人都要報平安」等語(見本院1273卷十第437頁),亦顯示被告D18、C22於案發前,為避免未參與前述對話且知情程度較低而不知本案犯罪全貌之被告C21於到案時誤為不利陳述,遂有積極勾串被告C21之行為,且被告D18更為掌握案發後被告C21之到案情形,遂有要求被告C21回報自身狀況之行為,益見被告C19、C22、D18等人就不法組織即本案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為屬同一集團即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及本案賭博、洗錢等不法犯行之認識程度甚深,方會有該等滅證或勾串行為。此外,被告C18曾擔任被告歐博森公司企劃主任3年,且依本案事證顯示被告歐博森公司主要或全部業務即維運本案賭博網站之情形,亦難認被告C18對於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所屬集團即九州集團,係維運本案賭博網站之不法組織乙事,會有不知情之可能性。依此,足證被告C18、D18、C22、C194人係在清楚知悉所屬公司(集團)係從事賭博、洗錢等不法業務情形下,被告C21則係在主觀上可預見可能涉及賭博等不法金流情形下,以上述各自職務工作與被告C13等人共同為本案賭博、洗錢等犯行。至被告C18、D18、C22、C19、C21及辯護人所辯被告C185人並無不法認識及參與分工行為等情,核與前述事證不符,或無從合理解釋前述事證情形,均無可採。
⑴非供述證據編號95「三小咖」群組對話紀錄 來源:C19手機 對話人:C19(暱稱RURU,下稱C19)、C22(暱稱巧雯,下稱C22)、D18 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11/24-111/9/8 … 111/2/16 C191825:剛剛Momo說她【註:來面試的人】知道我們做博弈的(偵24811卷三第403頁) C221825:蛤 C191825:她【註:來面試的人】面試有問議員【註:邵世昱】我們是不是做博弈 C221825:真假、好衝 C191825:超強 C221826:這樣都能進來 C191829:因為她之前在博弈做過、所以有上網查我們公司 C221830:喔喔、但我們是剛谷不是、又不是歐【註:歐博森】 C191831:剛谷對啊、但不知道她怎麼知道 111/3/2 D181729:剛剛老大【註:C13】又打來,要我監視你們,SK【註:Skype】只能在工作機用 C191729:怎麼監視、27樓裡面的人都沒用工作機、她應該是想看我們對話紀錄吧、她幹嘛不叫27樓的人用、他們不是都要用博弈遊戲(偵24811卷三第404頁) C221748:27有嗎?他說我們是合法的、可能我們這邊有碰到金流 C191802:遊戲畫面不違法嗎 C221807:不違法、不要有金流 C191807:喔喔喔 111/3/25 C192207:感覺禮拜一還要幫忙議員【註:邵世昱】把東西碎掉、為什麼要退群組(偵24811卷三第405頁) C222211:手機可能被收走、我們聊過的群都要退、怕多少有獎到殺、啥、這個群,下星期一也要退 C192216:我們手機為什麼會被收走 C222216:之後再重組、對方想怎樣,你怎知道 C192216:之前有人被收嗎 C220000-0000:有、亞特朋友他們、電腦,手機都拿走 C192217:可是不是要有搜查令嗎 C222217:不用啊 C192217:那我下禮拜三要帶另外一支手機 C222217:他們趁人員上廁所、衝出去、衝進去、那我是不是也要帶另一隻 C192218:要衝幹嘛還跟我們約時間 C222218:卸下我們的心防、剛亞特跟我說、群要刪除 C192219:所以搞不好禮拜一就來衝了、就不要帶現在這一支手機就好了啊 C222219:還是露姐聰明、阿,我都退了、(傳送貼圖)、所以你另一支手機不用LINE? C192221:不用賴、有事情打公司電話、他應該不會搜我車吧 C222226:不會啦 C192227:那我放車上 C222227:你就說你沒騎車 C192227:賀 C222227:他又不知道你的車哪台 C192227:就這樣決定 …… D182326:對啊 C222326:員旅分批去也很正常、那你那時附和幹嘛、一直附和他 D182327:我越想越不對 111/3/26 C190006:沒關係啦我已經交代我老公要來保我 ……
⑵非供述證據編號95「三小咖」群組對話紀錄 來源:C19手機 對話人:C19(暱稱RURU,下稱C19)、C22(暱稱巧雯,下稱C22)、D18 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11/24-111/9/8 … 111/4/29 C191350:老大【註:C13】說士林又要來了 D181402:(傳送貼圖)、她自己去就好、現在在家上班很合理 C191403:還好佈置都沒收、要把碎紙機藏起來 C220000-0000:靠、又要來、又要藏東西、哪時要來 C191408:沒說、昨天叫我印名片、印議員【註:邵世昱】的跟她的 D181500:印不同的抬頭嗎? C191506:人事行政主任、波尼跑去桃園、氣死了 D181508:居然敢亂亂跑 C191509:對啊、很想揍她
⑶非供述證據82 資料來源:被告C19扣案手機 (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461至465頁) 對話人:C19、D18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12/5/25【搜索前之剛谷/歐博森搬離電腦時間當日】 D180121:(通話)、妳居然接了 C190240:對啊 D180240:又打來給我 C190240:但我現在燒聲也蠻像 D180241:妳要去拿筆電 C190241:你通知他們11點前、我早就帶回家了 D180241:MOMO要搬電腦嗎? C190241:我是把錢所在抽屜要去拿、她沒說 D180241:對、她叫我們判斷 C190242:判斷什、那些要帶回家嗎 D180243:微微安【註:vivian】跟摸摸【註:Momo】要不要搬電腦 C190243:不然單據都不要留、她沒跟我們說耶 …… C190245:早上11點前要處理 D180245:早上很多事,應該沒辦法出門 C190245:之後就不要再進公司、你不會6點去嗎 D180245:還要撥款 C190246:你幾點播 …… D180312:明天通知他們,沒有筆電的,都要把桌機搬回去,上午11點前完成、老大【註:C13】剛說的
㈣被告C15、C14、C20、C17、C16、C23、C24部分⒈被告C15、C14、C20、C17、C16、C23、C24分別於被告剛谷公
司、歐博森公司擔任下述職務工作乙節,為渠7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並有前述自被告C13扣案之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硬碟內「$RRH8T6W.xlsx2018薪資表」檔案等證據為證(偵25337卷一第284至286頁)。
⑴被告C15為被告剛谷公司研發部副理,管理5名工程師,於102
年到職,負責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前端、後端程式開發及維護等業務,並兼任被告歐博森公司工程師,負責KU賭博網站平台之入口網站串接各種賭博遊戲以提供會員下注功能等業務,於2公司之直屬主管為另案被告陳進勝之情,為被告C15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認(本院1273卷八第610至611頁)。
⑵被告C14於102年10月1日到職,為被告剛谷公司研發部副理,
並兼任被告歐博森公司副理,負責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資料庫之設計管理維護,且負責被告歐博森公司KU賭博網站平台資料庫(包含會員資料、遊戲資料等)及賭博遊戲資料庫(內容包含網站平台與遊戲串接之投注資料)之設計管理維護,並管理被告C20等12、13名組員,在該2公司之主管均為經理另案被告陳進勝及處長另案被告陳建宏等情,為被告C1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認(本院1273卷八第574至575頁)。
⑶被告C16於102年10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剛谷公司資訊部,於10
4年12月起至112年5月期間在被告歐博森公司擔任網路工程師乙節,為被告C16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273卷八第492頁),且依上開「$RRH8T6W.xlsx2018薪資表」檔案,並顯示被告C16於107年間仍兼任被告剛谷公司「網路組經理」。
⑷被告C17於107年起在被告歐博森公司擔任資訊處主任,管理
約10名工程師,直屬主管為另案被告邵世昱,並依另案被告邵世昱之指示,負責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之系統建置業務(即軟硬體之架構及安裝等業務),又任職被告歐博森公司之現金薪資部分,係由被告C13所發放,發放對象則包括被告C15、C14、C16等人之情,為被告C17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認(本院1273卷八第651至653頁),且依上開「$RRH8T6W.xlsx2018薪資表」檔案,並顯示被告C17於104年入職被告剛谷公司,並在於107年間仍兼任被告剛谷公司資訊部系統組長。⑸被告C20於102年至105年在被告剛谷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負
責OP系統之程式碼除錯及優化業務,於106年在被告歐博森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亦負責程式碼之除錯及優化業務,於該2公司之直屬主管均為被告C14等情,為被告C20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認(本院1273卷十第339至341頁),且依上開「$RRH8T6W.xlsx2018薪資表」檔案,並顯示被告C20於107年間仍兼任被告剛谷公司資料庫工程師。⑹被告C23於105年2月到職,擔任被告歐博森公司行政人員,直
屬主管為「森哥」,負責處理被告歐博森公司與銀行間之聯繫事項,及依「森哥」指示向被告C16拿取文件及現金以處理歐博森公司繳費、租金、匯款等事務,並將被告C16給予之部分現金存入被告C23個人帳戶後,再匯給被告C24以支付被告歐博森公司員工生日禮金及三節獎金等情,為被告C23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273卷十第277至279頁)。
⑺被告C24於105年4月到職,擔任被告歐博森公司行政人員,直
屬主管為「森哥」,負責處理被告歐博森公司採購日常用品、管理清潔人員等工作,以及處理「森哥」、另案被告邵世昱之交辦事項,並以其名下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戶收受被告C23、歐博森公司匯入帳戶之款項,再由其領出後用以支付被告歐博森公司之「廠商貨款」及發放被告歐博森公司員工生日禮金、三節獎金等行政事務等情,為被告C24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273卷十第312至313頁)。⒉依被告C15、C14、C17前開證述(證述內容參見犯罪事實壹得
心證之理由欄二㈡⒈),足見被告歐博森公司之主要業務係負責維運KU賭博平台,且依被告C15扣案手機內之「ON CALL人員」值班表檔案所載內容(見高市刑大警卷一第541頁),亦顯示被告C15、C14等人擔任KU賭博網站平台值班人員協助處理人,渠2人並在主觀上明確知悉參與賭博及洗錢犯行等情,已如前述;又依前述被告C14與鄭小旼於111年9月25日對話紀錄所載「有上面壓力,而且k還有ts壓力、會一直被拿來比」等話內容,亦顯示被告C14知悉其所屬集團另有維運LEO賭博網站(即「TS」);再依被告C14、C15手機內扣得之非供述證據編號146之「K│紅包雨活動需求文檔」(高市刑大警卷九第311至344頁),所顯示「需求目的:豐富平台活動,以此增加會員活躍度」、「涉及站點:K全站」、「需求圖檔:先參考『K簡ART』等指示,紅包雨的入口設定示意圖為LEO博弈網站手機版及PC版的右上角,該畫面截圖均有「KU真人」等博弈項目,且有「存提」、「帳務」等出入金功能之操作欄位等內容,並可證明被告C15、C142人知悉所屬公司(或集團)係從事本案賭博網站之維運業務,且渠2人亦有參與為屬KU、LEO賭博網站維運事務之「K│紅包雨活動需求文檔」活動。
⒊依前述郵件畫面截圖(偵24811卷二第14至15頁)顯示「①傳
送時間為109年9月4日,寄件人為被告C16,收件人為另案被告邵世昱,副本收件人被告C23,內容為【…400個域名月租費…,用途…TS大球、TS首頁、KU首頁、小球聊天室、3D遊戲使用,請協助刷卡付款】,附件檔名為【CI_RICH TOP EC LIMITED_16081.pdf】、「②傳送時間為109年1月9日,郵件訊息來源為被告C17,收件人為另案被告邵世昱,副本收件人為被告C17等人,內容為【集團需求-TS繁體測試站域名清單申請,…,再請撥冗…核簽..(Dragon已經簽核)】」、「③傳送時間為109年9月28日,寄件人為陳世昌,收件人為邵世昱,副本收件人為另案被告陳進勝、被告C15、C17、另案被告蔡炯賢及呂逢賓等人,主旨為【OKU.IM聊天室(簡/繁/越)2020/09/29上版申請】,內容為【附件為申請2020/09/29
KU IM聊天室(簡/繁/越)上版申請文件】」等內容,可見被告C16、C23、C17均知悉所屬公司(或集團)係從事KU、LEO賭博網站之維運業務,且被告C16、C23負責該等網站承租香港RICH TOP公司網域之繳費等工作,被告C17則負責LEO賭博網站之域名清單審核及KU賭博網站之聊天室等頁面功能設計事宜。又依前開電子郵件(見偵25392卷四第282至284頁)所載「寄件人為被告C16,收件人為另案被告邵世昱,主旨為【11月網工加班人員表」,內容為:記載網路管理部吳進億、呂逢濱及另案被告蔡炯賢等員工,於108年11月間就備註欄記載【查修wc555.net〈即THA賭博平台歷史頁面>問題】、【查修Vipiron視訊流量影響效能問題】、【設定集團備用域名…】等事項,進行加班工作之表單」、「寄件人為被告C17,收件人為另案被告邵世昱,主旨為【2020.01系統部門加班人員時數】,附件內容為系統管理部陳衍溢等員工於109年1月間就【KU大維護協助】、【TS小球,實體主機有記憶體異常,虛擬機,進行更換作業】等事項,進行加班工作之表單」等內容,益證被告C17、C16均知悉所屬公司(或集團)係從事本案賭博網站之維運,且被告C16擔任THA賭博網站等網路維護(如網路問題排除、流量效能管理)業務之主管工作,方會由其向處級主管另案被告邵世昱陳報網路設置人員之加班表單,而被告C17則擔任KU、LEO等賭博網站系統建置業務之主管工作。另依被告C16曾於103年2月10日將主旨為「Oscan掃描TS777網站報告」、內容為「1/24以免費版本O-scan掃描ts777.net產出報告,發現高風險弱點兩大類共六項,低風險點十項,請參閱附件」之電子郵件,寄送予另案被告邵世昱等事證(見偵24811卷二第10至11頁),則可證明被告C16亦負責LEO網站之網路安全防護等網路維護工作。此外依前述犯罪事實壹非供述證據編號55被告C17手機對話紀錄1至3所載內容(參見犯罪事實壹得心證之理由欄二㈡⒊),亦可證明被告C17、C16分別負責KU、LEO等賭博網站之系統建置及網站域名處理有關事務、網路建置及維護工作,且被告C16之直屬主管包括另案被告邵世昱。⒋又依API商家於註冊時必須填載商家網站之網址,供API串接O
P系統所使用,該網址並會載入OP系統之資料庫內,且OP系統有高達99%個人API商家係九州集團賭博網站營運參與人(如經銷商等人)等事證,足以推知OP系統之API串接人員如被告C15及資料庫處理人員如被告C14等人知悉OP系統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乙事;再依API商家串接OP系統必須填載「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使OP系統伺服器得將商家客戶付款結果通知商家網站伺服器,且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API介接文件係提供「http://www.shop.com/recei
ve 」(即商家網站某子網頁)作為「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之填載範例,以及99%個人API商家係九州集團賭博網站營運參與人(如經銷商等人)之事證情形,而可推知被告剛谷公司以API方式串接個人API商家網站與OP系統時,會有比例甚高之個人API商家所填載「ReturnURL(即商家回傳網址)」係屬相同網域之本案賭博網站網域之情況,亦可佐證OP系統之API串接人員如被告C15、OP系統資料庫人員如被告C14知悉OP系統有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均已如前述。又被告剛谷公司有多個API商家使用香港RICH TOP公司所申設境外IP,且99%個人API商家係九州集團賭博網站營運參與人(如經銷商等人),而被告C16並負責本案賭博網站之網路建置及維護工作,且係香港RICH TOP公司之年費或網路服務租賃費用之處理人,有前開郵件截圖附卷為憑(偵25392卷四第289至290頁),又OP系統以API方式串接商家網站(即本案賭博網站)時設置可安全連線之白名單IP,及於串接後管理網路流量效能、網路安全維護等業務,亦均屬擔任被告剛谷公司「網路組經理」之被告C16職務範圍,顯見被告C16亦知悉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乙事。另被告C17係負責本案賭博網站之系統建置及網站域名處理有關業務及OP系統之系統建置業務,系統建置業務則與伺服器、資料庫設計管理及網路建置維護等業務均有關連,於賭博網站、OP系統設置時及營運期間,均須與網路建置維護等人員緊密配合以符合運作需求及維持運作效能(此依前述非供述證據編號55被告C17手機對話紀錄1至3所載內容,亦可證明),可見其就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乙事亦係知情參與者。⒌被告C16、C23於106年6月起至108年1月間,均有以大額現金
存入歐博森公司設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此有歐博森公司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聲羈401第87至89頁)。又依證人即被告C2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妳在調查中,他問妳經查第10頁第6行這邊,經查妳名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自106年11月起迄112年6月間,透過網路轉帳共計轉出137萬3339元至C24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妳的資金來源及轉出用途為何,該帳戶就係供何人使用,妳當時的回答是,我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都是我本人在使用,匯給C24的款項都是,C16拿現金給我,並表示這些款項是要先交給C24,再由她發給其他員工的生日禮金或三節獎金,至於後續C24如何處理我不清楚。這是妳的回答對嗎?)是。」、「(辯護人問:經查妳自106年6月起迄108年1月間,以大額現金存入歐博森公司設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總計存入的次數15次,現金存入金額達1,150萬1,865元妳的資金來源及存入歐博森帳戶用途為何,係依何人指示辦理,妳回答是,這些款項也都是C16拿現金給我,並指示我把款項存到歐博森公司帳戶,但詳細過程我已經不太記得了。這是妳當時的回答對嗎?)是。…」、「(辯護人問:當時有問妳說,上開C16給妳現金存入歐博森公司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這些現金的來源為何,當時筆錄記載說,前項款項都是C16給我的,要問C16才知道。這是妳當時的回答對嗎?)是。…」、「(辯護人問:當時問妳說,自111年4月間起迄112年5月間,每次存入59萬3726元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凱基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總計存入次數13次現金存入金額達771萬8438元,妳的資金來源及存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銀行帳戶用途為何,是依何人指示,這個當時妳回答記載,也是C16給我的,他跟我說是付租金,C16沒有告訴我什麼租金。這個是當時的回答對嗎?)是。」(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121至124頁),及證人C99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檢察官問:妳在調查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的帳戶明細時,有無發現每月有大額現金提領的情形?)有,以歐博森公司來講,橘色網底的部分有C16、C23是現金存入的部分,金額為1億2431萬元。從C24帳戶的現金提領有1億5451萬元,C16現金提款800萬元。歐博森公司的提領狀況我有用橘色網底標示支出、收入。…」(本院1273卷二十第298頁),以及依前述被告C13有收受(如自「力力」、「力」、被告C16收受)並處理大額現金(如轉交予被告歐博森公司所屬員工被告C23)行為之事證,且被告C16辯稱其交付大額現金款項來源另案被告C26等情(依自被告C12扣案硬碟等證據採證內容,顯示另案被告C26有參與本案賭博網站維運,而為九州集團成員),復核以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為九州旗下公司,收入來源為維運本案賭博網站(包括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之情形,可見被告C16有自另案被告C26等人收受大額現金而轉交予被告C23或匯入被告歐博森帳戶之行為,被告C23亦自被告C16、C13收受大額現金而匯入自己帳戶再轉匯至被告C24帳戶或匯入被告歐博森公司帳戶之行為,且該等款項來源顯係維運本案賭博網站有關不法款項(如維運收入等),方會以該非常規而存有金流斷點之洗錢方式,供由支付被告歐博森公司員工三節獎金、匯款薪資等目的所使用。
⒍被告C24名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於106年11月至112年5月期間
,自被告C23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匯入收受共計137萬3339元,由被告C24領出後用以支付被告歐博森公司員工之生日禮金或三節獎金,及於106年7月至110年2月間自被告歐博森公司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匯入收受大額匯款共計153,798,800元,由被告C24依不知真實姓名及職稱「森哥」之指示,於106年7月至110年2月提領共計154,454,700元,並交予「森哥」所指定之人(按被告C24辯稱付款對象及名義為被告歐博森公司之廠商貨款),以及於106年7月至110年2月間自另案被告邵世昱以每次2萬元、3萬元、5萬元不等數額匯入收受共計5,326,097元等情,為被告C24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參見本院1273卷十第127至133頁即被告C24刑事準備程序暨答辯狀之附表1至3),並有被告C24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佐(偵44346卷第115、127至130頁),由被告C23帳戶所匯入之137萬餘元來源係維運本案賭博網站有關不法款項,已如前述,由被告歐博森公司帳戶匯入之153,798,800元,依被告歐博森公司收入來源為維運本案賭博網站,及刻意製造金流斷點,即透過轉匯至被告C24帳戶後經由被告C24提領轉交予身分不詳對象(應係參與本案賭博網站維運者如經銷商)之情形,亦顯係維運本案賭博網站有關不法款項,而被告C24於105年間即已至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被告歐博森公司主要業務則係維運本案KU等賭博網站,復參以曾短暫至被告歐博森公司任職之被告C22等人亦知悉被告歐博森公司涉及不法之情形,可見被告C24應為知情參與者(即知悉所屬被告歐博森公司係從事維運本案賭博網站業務),況且倘係以合法資金支付給廠商貨款,又豈會以上開方式支付貨款,且會有不知收款廠商身分或交款後即自行銷毀保存原始交款憑證(此為被告C24抗辯之詞)情形,益證被告C24係知情參與者,方會長期同意提供自己帳戶並代為提領交付方式,從事上開至為明顯之洗錢行為,且亦可佐證另案被告邵世昱所匯入上開款項應係提供帳戶並代為提領交付之洗錢行為對價(此依提供帳戶並代為提領交付期間與另案被告邵世昱匯入款項期間全然一致之情,亦可佐證)。至被告C24及辯護人抗辯另案被告邵世昱匯入款項係償還借款等語,則依其於警詢時供稱「(問:你於112年9月7日筆錄供稱,邵世昱在你配偶林萬基過世前,曾經向林萬基借款,一開始回答借款金額約300萬至500萬元,其後又改口約500萬至600萬元,請問有無借據或證明文件?若無,你如何確定邵世昱借款金額若干?又如何確認邵世昱確實已還清借款?)沒有,因為是我先生跟邵先生之間的事情。因為都是邵先生他自己每個月匯給我的,他從105年的5或6月開始匯款,匯到大概110年6月以前。我其實是以邵先生匯的錢為主,他是在我先生林萬基喪事期間口頭跟我提有欠錢的事,我那時候很驚訝,但是沒有特別注意記多少錢」等語(見高市刑大警卷三第305頁),顯示係由借款之債務人主動提及欠債情事,且不知確切債權數額,並以匯款數額決定債權數額之異常情形,且核與另案被告邵世昱因本案犯行獲有鉅額收入而無須借款或分期償還借款之情形,亦有所不符,被告C24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係推委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⒎又賭博網站或OP系統之程式碼除錯及優化之目的,乃在維持
網站或系統運作功能及提升網站或系統運作效能,於進行程式碼之除錯及優化工作時,勢必須查看或測試有無改善網站、系統之運作問題或提升網站、系統之運作效能,已見負責上開網站、系統程式碼除錯及優化業務之被告C20,對於被告歐博森公司所維運本案賭博網站之運作情形,顯然知情,且對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乙事亦應有認識,況且,其於被告歐博森公司、剛谷公司任職期間非短,被告歐博森公司辦公室並置有涉及不法資料(參見前述有關滅證對話紀錄多次提及被告歐博森公司辦公室資料較為敏感或須清空),OP系統並串接為數眾多與本案賭博網站有關API商家,益證被告C20應可察覺並知悉不法。
⒏參以被告C16於案發前不久即潛逃出境,且依下開對話紀錄⑴
至⑷亦顯示112年5月25日九州集團接獲檢警搜索洩密消息後,被告C17、C14、C15、C20等人有相互通知進行掩滅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有關證據之情形,益證被告C16認識自己涉及不法,被告C17、C14、C15、C20均認識自己及該等公司涉及不法,方會有潛逃出境或該等滅證行為。依此,足證被告C15、C14、C20、C17、C16、C23、C24係在認識所屬公司(或集團)從事賭博等不法業務情形下,各以擔任上述職務及負責上述工作之方式,而共同為本案賭博、洗錢等犯行。另被告C14、C15所辯KU賭博網站之對象均為境外人士乙情,除核與LEO等賭博網站串接KU賭博網站而於我國境內發生投注賭博結果之事證不符外,依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本案既在我國境內為維運KU賭博網站之行為,自仍屬境內犯罪,渠2人此部分所辯應無可採,而被告C15等7人及辯護人所辯被告等7人無犯罪認知及犯罪行為分擔之情,則核與前開事證不符,或無法合理解釋前述滅證等異常行為,亦均無可採。
⑴非供述證據55之對話紀錄 被告C17(「Dragon」)與被告C16(「Yihong」)等人之Skype對話紀錄擷圖(自被告C17扣案手機進行數位採證)(偵36215卷一第39至58頁) 資料來源:C1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對話人:C17(「Dragon」,下稱C17)、邵世昱(「Jerry」,下稱邵世昱)(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11/4/14-112/5/26 112/5/24 邵世昱0000-0000:這個後面再說吧、這個ok 112/5/26【註:112/5/25搜索剛谷公司】 邵世昱0429:你那邊都通知完了吧 C170543:是的,文中以及Ivy【註:C13】、Ruru【註:C19】的工作機都關掉了,另外justin通知Arvin【註:C15】和阿敏【註:C14】的工作機這也關掉了(偵36215卷一第57頁)
⑵非供述證據80、81之對話紀錄 (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147至153、331至353頁) 對話人:C14(暱稱「阿敏」,下稱C14)與D01(暱稱「Aileen承玲(星霈)」,下稱D01)(後4碼為時間) 資料來源:D01手機、C14手機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12/5/15-112/5/25 …… 112/5/25 C141028:昨晚12點多龍【註:C17】打來 D011028:做啥 C141028:說今天要被查,所以要馬上關機(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331頁) D011029:我有聽到,啥 C141029:然後太夫人(C14稱係Inx,陳進勝)也打來 D011029:天啊、所以呢?現在呢? C141029:叫我讓歐【註:歐博森】的人人都不要進辦公室(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331頁) D011029:現在呢? C141029:然後更晚的時候又公告所有人都不要進 D011029:東西都收好了嗎? C141029:然後叫我通知歐的人進去搬電腦,也公告叫27的人都去搬電腦,都收好了 C141030:我沒啥睡 D011030:那還要做什麼嗎 C140000-0000:先確認系統都好了,又擔心他們,一直醒、目前沒了、品君【註:C20】跟阿弟【註:即Dark即陳建宏】六點多搬完、除濕機都沒接電話、幹電話還給我關機、還好他八點多也搬好了,現在剩27【註:27樓】那個阿弟,應該快好了(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332頁) D011033:叫他們快點啦、(傳送貼圖) C141033:太夫人整個智障、他公告8-11、然後阿d【註:陳建宏】很晚才說最好八點前、媽的 D010000-0000:聽他的,問題就大了、搬好了嗎、叫他們快走啦、要昏倒了 C141036:不知道、我家阿弟【註:陳建宏】早上有留言說差不多11點會到家、阿弟說要閃了 D011041:你不要打給他 C141041:龍【註:C17】說那兩尊應該已出國、我不會打給他放心、我頭痛到想吐 D011043:先吃藥 C141043:我昨天應該有吵到你,我出去把電腦拿到房間用 D011044:你家阿弟【註:陳建宏】很不聽話、我很生氣、為什麼要那麼晚去 C140000-0000:不是,太夫人公告要他們11點前弄完,我以為她一早就會去,所以我就沒特地設鬧鐘、昨天我應該要留言給他的、我沒他LINE沒他電話、重點是27樓還沒上線,27樓的人半夜根本不會看訊息,昨天公告的時候已經快兩點了,我真的不知道他們在幹嘛欸,而且你知道誰出來做全公司公告嗎?(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337頁) D011047:誰、妖嗎?、妖有出國了嗎 C141047:修【註:C12】 D011047:是哦~~他不是出了嗎? C141048:不知,之前都他被傳,現在出國可能也很怪 D011048:嗯~ C14:對啊,在外用s【註:Skype】吧 D011048:嗯~你今天要不要去工作室 C141049:可不要嗎,我很不舒服,下午晚點要去除霜 D011049:家裡都沒什麼東西了吧 C141050:沒 D011050:電腦也都ok了嗎、你電腦收幾台 C141050:1台、該還都還了 D011051:嗯~小白先收起來吧 C141051:好 D011051:你先休息一下,你家阿弟回到家會跟你說一下嗎? C141051:會 D011052:你回來沒事跟我說一下 C141052:好 D010000-0000:真的受不了太夫人,他到底在想什麼 C141054:我比較不能理解那麼冒險叫他們去搬電腦 D011055:怕電腦有什麼機密吧、但我覺得如果在7點前搬完我都覺得還好、7點後都上班了 C141056:昨天我問,歐【註:歐博森】在27【註:27樓】支援的人要不要搬阿D【註:即Dark即陳建宏】說沒歐的東西就不用(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343頁) D011056:嗯~ C141056:言下之意只是要讓他們覺得沒那麼怪,符合疫情居家上班的劇本才叫27的人去搬、你三更半夜突然說什麼疫情居家上班大家早上馬上會去搬電腦,誰不覺得怪(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343頁) D011058:嗯 …… C141134:阿弟到家了 D011134:嗯嗯~~他東西有收好嗎? C141135:有 ……
⑶非供述證據78 來源:C15手機 對話人:被告C15、暱稱「GRD-Farkas」之人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12/5/25【註:搜索剛谷日】 C150142:有需要搬電腦的話,六七點去搬,早點 GRD-Farkas0142:好的 GRD-Farkas0619:已經將東西及電腦搬走了(中市刑大解送人犯卷二第425頁)
⑷非供述證據78 來源:C15手機 對話人:被告C15、暱稱「GRD-Eason」之人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12/5/25【註:搜索剛谷日】 C150142:有需要搬電腦的話,六七點去搬,早點 GRD-Eason0142:好
㈤被告C11部分⒈被告C11(暱稱「承」)於102年入股被告剛谷公司,於106年
1月19日至110年4月18日間擔任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於擔任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期間並辦理被告剛谷公司銀行憑證更換、開立銀行帳戶等事宜等情,為被告C11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273卷八第312頁),並有被告C11與被告C13之Skype對話紀錄在卷為證(見25337卷二第175至183頁)。
⒉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共同維運本案賭博網站(
包括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部分【即99%個人API商家】),並同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等情,已如前述,被告C11並於被告剛谷公司犯行期間之其中數年擔任負責人職務,並辦理銀行憑證更換、開立銀行帳戶等被告剛谷公司營運必要事務,使被告剛谷公司得以合法公司形式外觀掩飾犯行方式,實行上述不法犯行行為,則被告C11是否成立詐欺及洗錢等犯行之關鍵,應在於其主觀上有無不法組織及不法犯行之認識。查依被告C11供稱:因友人被告C12邀約,遂於102年入股600萬元投資被告剛谷公司,又於104年增資入股400萬元,且於107年10月17日以1109萬元價金向被告翔谷公司購買被告剛谷公司股份,而於投資入股期間均未獲取分紅、薪資之情(見44723卷一第119至127頁),可見被告C11投資入股被告剛谷公司之數額甚鉅,且曾先後2次增資或購入股份,而被告C12並非知名巨賈富商等在商業投資交易上具相當客觀憑信之人,則被告C11倘對公司實際經營業務無一定了解認識,豈會於公司成立時輕易投資入股數百萬元,其後,對於實際經營業務無進一步深入了解,又豈會在無分紅獲利情形下,一再加碼投資數百萬或上千萬元,已見被告C11所辯僅係單純不知情投資者乙情,並非合理。
⒊又依前述自被告C12扣案硬碟採證發現「白金2級、新光銀行…
,戶名:C11」等記載內容(應係100年資料),可推知被告C11於100年間即有提供帳戶供九州集團使用或擔任經銷商方式,與被告C12、另案被告陳麒幃、C26等人共同參與本案賭博網站維運之事實,及依被告C12於102年係自九州集團老闆被告C01取得資金,成立被告剛谷公司,並招攬被告C15、C1
4、C16、另案被告邵世昱等前述知情參與者入職被告剛谷公司,而依被告C11所辯,其亦係於102年間被告C12發起成立被告剛谷公司時,投資入股被告剛谷公司,且於104年間OP系統已開始串接本案賭博網站時,增資入股400萬元,並於106年至110年間擔任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且於107年間增資購買1109萬元股份,但被告剛谷公司於被告C11入股、增資時或擔任負責人期間,則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聽命於未公司掛名之被告C01,更與九州集團於104年間另成立之歐博森公司,由上開被告C15等人兼辦特定職務方式,在共用或相互援用之辦公處所內,直接從事維運KU等賭博網站之工作,是依上開事證情形,益證被告C11應係知情參與者,方會有上開投入大額資金至被告剛谷公司之行為;再者,依本案被告C12、C13、C15、C14、另案被告邵世昱、陳建宏、C26等於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擔任負責人、處級主管、二級主管職務之人,均知情參與者之情形(此亦係基於長期持續維運賭博網站及避免犯行被察覺之考量,會由知情參與者擔任重要職務之賭博網站維運集團特性),且倘係犯罪集團之人頭負責人,除幾無自行投入鉅款情形外,亦少見未先行提供公司所需證件資料而嗣後多次連絡辦理公司事務情形(依前開被告C11與被告C13之Skype對話紀錄,則顯示渠2人於一定期間多次連絡由被告C11到場提供證件並辦理銀行文件事務),及依被告C11與被告C13間於109年12月25日對話紀錄「C131423:要跟你約時間到上海銀行辦理公司的開戶作業,請問明天或後天下午的時間您方便嗎?」、「C11(帳號:kanrrafhtb)1434、1436:明天下午,你看幾點地址?」、「C131445:在歐(應指歐博森公司)15樓下的那家上海銀行。」、「C132008、2012:先約明天下午2:30明天早上跟對方確認時間,確認後回覆你,要攜帶你的雙證件喔」、「C13【109年12月16日】1107:時間ok【就先約明天下午
2:30明天早上跟對方確認時間之延續】」等語(見25337卷二第176至177頁),亦顯示被告C11知悉該直接從事不法業務之被告歐博森公司,況且前述被告C09手機內Skype本案賭博網站維運對話群組(即對話人為C09(帳號live:kaikaiwang7777,暱稱:DD211虎牙師妹)、C12(live:0000000000,暱稱:達比修)、暱稱:四方高鐵(帳號live:sZZ0000000000)、C01(帳號live:kugle0703、暱稱K)等人之對話群組),亦顯示「帳號:kanrrafhtb,暱稱:承」之被告C11亦為該群組成員(見偵38610卷十三第262頁),益徵被告C11確係知情參與者,而為九州集團成員,方會由其擔任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之重要職務,至其及辯護人所辯被告C11僅係單純不知情投資者等情,尚非可採。⒋另被告剛谷公司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於107年9月28日
匯出498萬6,666元至被告C11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C11嗣後於107年10月17日匯出1,109萬3,330元至被告翔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翔谷公司國泰01395帳戶)之事實,為被告C11所不否認,並有證人C99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佐(本院1273卷二十第299至300頁);而被告C11於109年11月9日以配偶李袖名義匯款2,000萬元至被告成固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成為被告成固公司股東,並於110年7月15日及112年11月2日分別匯款1,400萬元及1,500萬元至被告東揮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及陽信商業銀行帳戶,成為被告東揮公司股東之客觀事實,亦為被告C11所不否認,且有被告成固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東揮公司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偵28578卷一第139頁、偵25337卷五第467、471頁)。又被告C11為九州集團成員,且被告翔谷公司、成固公司、東揮公司均為九州集團旗下之洗錢公司(詳下述),足見被告C11有以上開金流等行為參與本案洗錢犯罪。
⒌被告C11及辯護人雖另辯稱投資被告剛谷公司、翔谷公司、成
固公司、東揮公司之資金係10幾年來在菲律賓投資房地產、餐飲業之投資收益,後續則為被告剛谷公司減資退還股款(被告剛谷公司於107年9月28日匯至帳戶之498萬6,666元)、承接被告翔谷公司自被告剛谷公司撤資之股款(即被告C12、曾詠傑於110年4月6、7日匯至其帳戶之480萬元、960萬元)等情,並以卷附被告剛谷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1273卷十四第218至221頁,且提出被告C11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109年8月20日至110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四第205頁),及聲請調查之被告C11000000000000號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存款交易明細、匯入水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及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本院1273卷十四第169至176頁);而被告C04及辯護人亦辯稱被告C04於103年間因見第三方支付電子錢包業務有利可圖,遂與被告C12達成口頭協議由被告翔谷公司投資入股被告剛谷公司3億元,使被告剛谷公司達成電子支付機構最低資本額門檻,但於被告翔谷公司入股投資3億後,因被告剛谷公司遲未取得電子支付機構執照,被告剛谷公司遂決議減資退股,而於105年4月15日、107年9月28日退還股款各1億2000萬元、1億3200萬元予被告翔谷公司,被告翔谷公司再於107年10月間以5折之價格2400萬元將其餘股份出售予被告C11、C12及另案被告陳麒幃3人(與被告C11有關部分即前述107年間增資購股之1109萬元),被告翔谷公司僅係單純投資被告剛谷公司,並非九州集團旗下公司等情。然查:
⑴依前述被告剛谷公司公示登記資料所載,被告剛谷公司於102
年設立登記時,實收資本額為3億元,已發行股份數為3千萬股(即每股10元),董事3人即林延勳、另案被告陳建宏、邵世昱僅各持股18萬股,且另案被告陳建宏、邵世昱並係由被告C12招攬入職之員工,而自「KEVIN」取得發起資金1000萬元(此為被告C12供證內容)之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12,則未掛名董事,已見九州集團有刻意隱身幕後操縱被告剛谷公司之情形;且依被告C11所辯其於102年間入股投資600萬元及於104年間增資入股400萬元,合計其於105年前已取得100萬股剛谷公司股份,但其於106年1月19日登記為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時,登記持股僅為68萬股,顯有名實不符情形;再依被告C04及辯護人提出之「辯證1」被告翔谷公司投資明細表所載(見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663頁),被告翔谷公司於103年8月1日至104年4月15日期間陸續投資入股被告剛谷公司共計3億元後,被告剛谷公司於被告翔谷公司投資入股期間之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並無變更,亦有名實不符而隱身幕後情形,而被告C11倘係單純不知情投資者,又豈得與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12等人以一同向未登記持股並隱身幕後之被告翔谷公司承購股份?再者,被告翔谷公司於上開期間之投資入股行為既未經變更登記,被告剛谷公司於105年4月15日、107年9月28日匯還1億2000萬元、1億3200萬元後,則於107年10月3日為減資退股登記,亦有矛盾,而此矛盾情形,可能合理解釋即被告翔谷公司本為被告剛谷公司成立時之幕後最大股東,方會於上開匯還款項時一併為上開減資退股登記,更可反證被告翔谷公司亦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甚且,被告剛谷公司為減資登記後,其實收資本額為8000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800萬股),其減資退款數額應為2億2000萬元股份,何以會退還被告翔谷公司共計2億5200萬元?遑論加計退還被告C11、C12、另案被告陳麒幃3人之「減資退款」2400萬元,合計減資退款2億7600萬元,被告剛谷公司經「減資退款」後僅餘2400萬元之股份總數,則被告翔谷公司為何仍有4800萬元之股份得折價轉讓出售予被告C113人?⑵又被告剛谷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聽命於被告C01,且
OP系統於104年間已開始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九州集團並於104年間另成立歐博森公司從事維運KU等賭博網站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翔谷公司則係103年8月1日至104年4月15日期間陸續投資入股被告剛谷公司共計3億元鉅款,已見有異常巧合情形,再者,被告C04與被告C12僅係朋友,被告C12亦非商業投資交易上具相當客觀憑信之人,則被告C04倘對被告剛谷公司無為相當查證了解實際獲利來源(即維運本案賭博網站),豈可能僅因被告C12表示有獲利可能,即輕易投資上開鉅款,遑論係在僅有口頭協議且未有變更登記為被告剛谷公司持股名義人之欠缺確切投資保障情形下,投資上開鉅款,足見被告C04亦係知情參與者,且被告翔谷公司亦係九州集團旗下公司。是依上開投資入股時名實不符及被告翔谷公司亦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等事證,被告C11等人所稱上開被告剛谷公司退還減資股款之行為、上開向被告翔谷公司承購股份之行為或上開110年間撤資給付購股款之行為,應係九州集團內部資金之往來而為屬本案洗錢行為之一部,縱然款項數額形式上與嗣後減資退股登記情形相符,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C11、C04、翔谷公司之佐證;至被告C11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109年8月20日至110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等資料,僅可說明被告C11於109年8月31日有1,104萬元美金之境外匯款入帳或於107年1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期間有共計1317萬餘元美金之境外匯款入帳等情而已,無從佐證被告C11等人所稱上開被告剛谷公司退還減資股款等行為,非屬九州集團成員等知情參與者間內部資金往來,且在九州集團有於境外維運本案賭博網站,及被告C11除言語外,就境外其個人投資房地產獲利甚豐乙事並未提出確切憑證之事證情形下,亦難認被告C11有合法資金來源。是被告C11、C04、翔谷公司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並非可採。㈥被告曾詠傑部分⒈被告曾詠傑自110年4月8日起擔任被告剛谷公司之監察人後,
會在會計師所傳送之(財務)報表監察人欄上簽名,且以視訊等方式參加股東會議及與被告C12開會討論決定股息盈餘發放等事項,並知悉被告剛谷公司開發「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乙事等情,為被告曾詠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348卷一第177至179頁),並有前述被告剛谷公司公示登記資料在卷為證。
⒉被告剛谷公司等公司共同維運本案賭博網站(包括被告剛谷
公司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部分【即99%個人API商家】),且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等情,已如前述,被告曾詠傑並於被告剛谷公司犯行期間之110年4月至112年5月間擔任監察人,使被告剛谷公司得以合法公司形式外觀(依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須有1名國內設有住所之監察人)掩飾犯行方式,實行上述不法犯行行為,則其是否成立詐欺及洗錢等犯行之關鍵,在於其主觀上有無不法組織及不法犯行之認識。查依被告曾詠傑所辯其係因友人被告C12介紹,認第三方代收代付業務獲利可期,遂以960萬元承購被告剛谷公司股東(即被告C11)所撤資股份160萬股之方式,入股投資被告剛谷公司,並同意無償(薪資)擔任監察人,於投資入股期間並未獲取任何分紅,且亦未曾去過被告剛谷公司市○路000○000號辦公室之情(見偵2879卷一第239至245頁),被告曾詠傑與被告C12僅係朋友,縱然於決定投資入股時,被告C12有開豪車等被告曾詠傑所稱相當資力外觀情形,亦係顯示被告C12有一定資力而已,核與被告C12所言第三方支付業務獲利可期乙事是否為真仍屬二事,倘無為一定查證(如至辦公室查看辦公情況、究明實際經營管理人、營業獲利項目等),豈會率爾投資入股近千萬元,且在不知實際營業狀況情形下,以無償方式擔負監察人之法定責任?甚且於入股投資一定期間後未有被告C12所稱實際分受獲利分紅情形下,仍未本於監察人法定職務探查被告剛谷公司實際營業獲利情形,已見被告曾詠傑所辯不知情單純投資入股之情並非合理可信。再者,依當時已加入九州集團之被告C06於110年8月13日向九州集團老闆被告C01所傳送之「剛谷組織圖」(偵38610卷十二第459頁、第465頁),顯示將被告曾詠傑與被告C12、另案被告陳建宏、邵世昱、陳麒幃(依被告C12扣案硬碟等證據採證內容亦顯示另案被告陳麒幃應為九州集團成員)等知情之九州集團成員同列董事會層級管理人員之情形,益證被告曾詠傑應係知情且屬管理層級之參與者,已加入九州集團一定期間之被告C06方會有此認知,並將其認知之「剛谷組織圖」傳送予對被告曾詠傑身分階層地位有一定了解認識之被告C01。又依被告曾詠傑與涉及本案之被告剛谷公司管理人員即被告C12、另案被告陳建宏、邵世昱、陳進勝等人(該等涉案人依本案事證情形顯係畏罪潛逃出境)於案發前先後出境之異常巧合情形,及依證人即被告C12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跟曾詠傑說剛谷公司被搜索,我們的護照同時被註銷,我個人銀行帳戶也被凍結,我有問曾詠傑帳戶有沒有被凍結,我印象中他說没有」、「(你有跟曾詠傑說剛谷公司的案件,曾詠傑如何應對司法?)我們沒有討論到這個,那時候大概就講到看甚麼情況,因為我們當時都不知道台灣的情況」、「(除了你跟曾詠傑,跟剛谷公司有關係的人,有誰在菲律賓?)陳麒幃,我們有時候吃飯會跟曾詠傑、陳麒幃一起碰面,我們不是只有見面一次,我們大概一個月會見一次面,就吃飯、唱歌、喝酒,不一定談論甚麼內容。」等語(見偵45289卷第97頁),被告曾詠傑於知悉案發後在境外更有與被告C12、另案被告陳麒幃持續定期見面交誼之情形,則被告曾詠傑倘係不知情而無端受累之人,豈會於知悉發案乙事並與被告C12見面後,未加以指責或要求被告C12出面為己擔負責任,甚且持續與被告C12等人持續定期交誼,益徵被告曾詠傑所辯僅係不知情單純投資者乙節顯非可信,其應係知情且與被告C12同為管理階層之九州集團成員。
⒊被告曾詠傑於111年1月24日投資入股1,200萬元被告東揮公司
後,由被告東揮公司以被告曾詠傑上開款項等資金,購買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並興建房屋乙事,為被告曾詠傑所不爭執,又被告曾詠傑為九州集團成員,且被告東揮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之洗錢公司(詳下述),足見被告曾詠傑有以投資入股行為參與本案被告東揮公司之洗錢犯罪。至被告曾詠傑及辯護人雖辯稱於111年1月24日出資入股被告東揮公司之1200萬元,及於110年4月8日至112年5月期間存入被告曾詠傑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現金存款共計5,299萬3,790元,係被告曾詠傑在菲律賓從事房產、房仲等生意之獲利,並非不法所得,有108年間菲律賓不動產權利歸屬證明6份為證(本院1273卷二十六第418至465頁),然上開不動產權利歸屬證明僅能證明被告曾詠傑於108年在菲律賓取得6筆不動產,尚無法說明其取得該等不動產之資金來源或上述款項資金來源亦係不動產有關合法交易所得,且無法因此推認被告東揮公司非屬九州集團旗下之洗錢公司(此部分認定事證詳下述),自難因此就關於被告東揮公司洗錢犯罪事實部分為有利於被告曾詠傑之認定。
被告C08、C09、C10、C05部分㈠被告C08部分⒈被告C08(綽號「奇哥」、「BEN」)為THA、KU等賭博網站之
「大股東」等級經銷商,且在柬埔寨之行銷據點有包括绰號「D」、「王品」、「G」等13名成員,而經銷該等賭博網站之獲利,在臺灣係由綽號「阿華」之人通知交付,並擔任東揮公司負責人及成固公司董事等情,為被告C08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四第214頁)。又依非供述證據41即被告C08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紀錄等證據(偵25337卷三第17至55頁、第247至272頁),亦顯示其曾於113年3月26日以「大股東」等級經銷商身分連線至THA、KU等賭博網站之管理後臺。且依被告C15手機畫面顯示之KU賭博網站經銷商說明「1.經銷商也是分為四級,上三級都隸屬於公司」等語(見高市刑大警卷一第539頁),且依被告C12扣案硬碟等證據採證取得之100年間「九州經銷商辦法」(偵38610卷九第202頁)所載經銷商得按盈利數額取得一定比例盈利之「盈利傭金」(最高比例為盈利逾600萬元者,盈利傭金為50%)等情,及被告C08於偵查中具結證稱「(THA是你的版?)是。就是KU的前身。THA後來就是改成KU。」、「(你是九州的經銷商?)是」、「(你們跟九州怎麼分?)我們6,他們4」、「(你在跟人家提到總公司,指的是九州?)是。」等語(偵25337卷四第7至8頁),足證被告C08係等級甚高而隸屬於公司即九州集團之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得以較高比例成數(6成)與九州集團分潤經銷本案賭博網站之獲利,且因此成為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08否認經銷THA、KU等賭博網站乙事與九州集團有關,除更異其詞外,亦與上開「九州經銷商辦法」等客觀事證有所不符,難認可採。
⒉又依下述對話紀錄⑴顯示內容,核以被告C08上開證詞,可知
被告C08於109年3月間已開始擔任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且依下述對話紀錄⑴至⑸對話紀錄內容,則顯示其至少持續經營至113年5月6日,所經銷賭博網站版本為台版THA、越南版THA及KU、印尼版KU等賭博網站,且有以租用帳戶(包括臺灣地區帳戶)方式供作經銷賭博網站金流所使用。另依證人即被告C08於113年5月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即C01、C
09、C10、C06】是否曾在龍富路4段38號會館聚會過?)有,我們都叫它「12」,因為是龍富路與龍富十二街交叉口」、「(在那邊的消費開銷用餐是誰出錢?)都是陳董就是C01」、「(你都怎麼稱呼C01?)老大、總裁、陳董都有」、「(【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有無你認識的這幾位?分別是編號幾?)1號是C09、6號陳董C01、18號楊董C10、我是19號、28號C06」、「(警方出示C06Hana Hsu與你的LINE對話紀錄【附件1,即下述對話紀錄⑹】,對話紀錄中第1、3頁提及的〈總裁〉、第3、19、24頁提及的〈老闆〉、第8、12、22、25頁提及的 〈老大〉,分別為何人?)這三個都是同一個人,應該都是指陳董就是C01」、「(承上,根據第36頁對話紀錄【即下述對話紀錄⑹】,C06提及【奇哥您擔心的有交代的部分已處理好,未來老闆會被好好保護,也不再跟他們社交了,今天他們感謝而已】,既然是正常的聚會,為何需要保護老闆?)我不好意思,C06都會跟陳董介紹一些政治人物,其實我們也沒有跟他社交的意義,…」、「(承上,對話紀錄【即下述對話紀錄⑦】中多次提及與總裁見面、與總裁去爬山,總裁是否就是指陳董?)是…」等語(偵25337卷三第5至14頁),及於113年5月22日偵查中具結證稱「(C01是【kugle】?)我叫他「k」,我們都叫他陳董、總裁、老闆都有。你的手機對話內容對象暱稱kugle、google就是C01?)對」、「(C09的手機裡有提到以後每個月5號麻煩先算好員工需要發的薪水還有一個月大概的零用金【包括介紹費還有續簽那些需要用的錢】在跟我說一個整數的金額,然後由楊董統一跟台灣財務換錢,我這邊10號會拿現金給各組幹部這樣」,楊董是何人?)楊董就是C10,因為我們要有一個匯率把錢匯到柬埔寨,C10認識地下匯兌的,所以我要先把錢算好」、「(C09比你早還是比你晚做經銷商?)差不多,金額應該也跟我差不多,但他應該沒有做得很好」、「(為何你會覺得他做得沒有很好?)我比較認真吧。我們私下會聊天,就是會聊我們的賭客會下多少,他的賭客會下多少。」、「(你們一樣都是九州的經銷商,所以你們跟C09是一樣的賭博網站?)對,就是一模一樣的」等語(見偵28577卷二第5至15頁),核以下述對話紀錄⑵即被告C08與其共同經銷本案賭博網站之胞兄劉忠杰對話紀錄中,被告C08於111年6月28日表示「剛剛拿給楊董這個金額!心疼啊!你要加油啊!(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82頁)、於111年6月30日表示「有就好,堅持每天都要進去看,…,康哥他們7/2號還會過去好幾個新員工」、「康哥說他們是開放的第一批」及於111年7月3日表示「水,我有跟總裁說你很有信心,總裁說為什麼,我說我也不知道」等對話內容,並核以下述對話紀錄⑹中,顯示被告C08與當時已加入九州集團之被告C06間對話,會以「老大」、「老闆」等上下層階或隸屬關係之用語,稱呼非屬對話人之第三人被告C01,及下述對話紀錄⑺中,顯示被告C08與被告C09間對話,亦會以「老闆」、「總裁」等上下隸屬關係之用語,稱呼非屬對話人之第三人被告C01,甚且顯示被告C08於被告葳群公司遭搜索後之當日(113年4月30日)晚間,即向被告C09表示「康哥,我們的群組麻煩你把漢娜退群,..」、「老闆說他要靜一下」等語,是此事證情形,除可證明被告C09係與被告C08同等級之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及被告C10係從事被告C08、C09等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之賭博金流換匯(地下匯兌等)處理工作外,並足見被告C08、C09等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均隸屬於「公司」即九州集團,並與被告C06同為九州集團成員,方會於上開對話中以「老大」或「老闆」、「總裁」稱呼九州集團老闆被告C01。至被告C09等人辯稱稱呼被告C01為老闆、總裁,係出於社會交際上之禮貌性敬稱,則核與該對話紀錄顯示「老大」或「老闆」、「總裁」用語係對話當事人對共同上級敬稱之語意,有所不符,況「老大」或「老闆」、「總裁」並非被告C01之綽號,在被告C01非屬對話當事人情形,以「老大」或「老闆」、「總裁」稱呼被告C01,亦難認係屬對在場當事人敬稱之「社會交際上禮貌性敬稱」情形,被告C09等人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
⑴非供述證據44高雄市政府警局數位採證報告(被告C08:暱稱「康樂股長」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偵25337卷四第49至54頁) 資料來源:C08手機 對話人:C08(下稱C08)、訴外人即被告C08之胞兄劉忠杰(暱稱「劉帥台灣」)(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109/3/22 C081844:我們宿舍9樓的被抓了,用兩個屏風式的電腦很危險,筆電比較安全,有人敲門時把筆電收到自己房間,這樣就比較沒事、(傳送照片) 劉帥台灣1855:我詢問總公司
⑵非供述證據43被告C08與(暱稱「劉帥台灣」)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擷取報告(偵25337卷三第155至237頁、偵25337卷四第395至397頁)(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75至557頁) 資料來源:C08手機 對話人:C08(下稱C08)、訴外人劉忠杰(暱稱「劉帥台灣」)(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11/4/19-113/2/17 111/4/19 C080123:這句不能露出去,我回收了。 劉帥台灣0125:OK C080000-0000:冷靜一點,有空敬一下議員伯【註:前後文可知係張瀚天】、他才是此行的主角,以後西港他最大,我們都要靠他 劉帥台灣0127:有,我剛跟議員伯喝了~^_^ …… 111/6/27 劉帥台灣0020:6/26註冊+10首存+6、6月份總註冊197,首存94、5月份總註冊117,首存57、4月份總註冊43,首存17(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75頁) C080020、0021:哇哇哇哇哇哇哇,終於 劉帥台灣0021:還是要繼續加油 C080021、0022:看來西港的員工有在進步喔!領導有方啊!、讚,繼續、繼續啊,有新會員就剩下要注意流水量了(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76頁) 劉帥台灣0022:好 C080023:流水量不能少了!那就代表沒有人在玩,那就糟糕了(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77頁) 劉帥台灣0023:了解,我會注意 C080023、0024:對了,你說什麼時候才可以補新員工?現在是9個是吧? 劉帥台灣0025:七月初有2-3個人,對 C080026:好,還是要叫舊員工繼續介紹喔! 劉帥台灣0026:這個月停辦護照,七月初再確認一下 C080026:第一目標:20個員工。 劉帥台灣0026:對,我有跟他們講 C080026:40個員工 劉帥台灣0026、0027:好,了解 C080027:你那邊現在很重要,因為開銷很大,如果做起來我們以後就涼了。 劉帥台灣0028:好,朝目標邁進 C080028:所以你要盯緊一點,加油,好的,加油!晚安 劉帥台灣0028:好,晚安 C081046、1047:如果有員工要從越南過來,是不是從俊傑那裡扣款,沒事,你睡醒再回我。 劉帥台灣1048:對,我會從那裡拿錢買機票等等的 C081049:好的,了解,那我錢就不用拿回來,直接扣就可以了,不過你帳要做好,我要真的在俊傑那邊的餘額。 劉帥台灣1050:有,月底都會給,也會跟他對帳 C081050:好的了解 劉帥台灣1051:Ok 111/6/28 劉帥台灣0024:最近儲值的都有在玩 C080025:(電話) C082030:剛剛拿給楊董這個金額!心疼啊!你要加油啊!(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82頁) 111/6/29 劉帥台灣0024、0025:我覺得方向正確,慢慢會成長的、我知道、我也有跟員工聊天講了 C080025:對啦,要讓他們知道我們的開銷,希望以後你在西港能做到第一名 劉帥台灣0025:這是我的目標 C080026:以後還會有很多組要去西港,不能漏氣的 劉帥台灣0026:好,了解 C080026:因為你現在在那邊也是很多人認識你了!咱們都是要面子的 劉帥台灣0026:對啊,好 C080027:台灣這邊一堆老闆也都知道你在那邊,哈哈哈,你現在出名了。 劉帥台灣0027:好,我知道啊,我會努力 111/6/30 劉帥台灣0024:好,這點我也會時常跟他們說 C080025:有就好,堅持每天都要進去看,他們才會養成習慣,不敢亂來,還有下午講的,趕快再找新員工,康哥他們7/2號還會過去好幾個新員工(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86頁) 劉帥台灣0025:有跟他們說了 C080025:因為7/1號護照開放了 劉帥台灣0025:目前應該是有3-4個人 C080026:康哥說他們是開放的第一批,我們總不能差太多吧!好,趕快補新員工,大家一起努力,他們也會…… 111/7/1 劉帥台灣0024:好,加油 C080024:好的,晚安,明天再傳給我 劉帥台灣0025:好,晚安,(傳送excel截圖,內容包含6/1-6/30賭博項目的會員輸贏及流水,項目包含:ku體育、jz體育、彩票、3d電子、其他平台、特殊贈點、真人視訊、手續費、加總、匯率、台幣;以及暱稱「杰」之3-6月損益表)(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95頁) …… 111/7/3 劉帥台灣0021:7/2註冊+11首存+7、7月份總註冊21首存11,6月份總註冊234首存116、5月份總註冊117首存57 C080022:水、我有跟總裁【註:C01】說你很有信心、總裁說為什麼,我說我也不知道(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89頁) 劉帥台灣0023:(傳送OK貼圖) C080023:我喝醉的…… 111/7/9 C080042、0043:本來就要維護了,尤其是大咖,每天都有跟他請安,噓寒問暖,這個還要我教嗎?每天 劉帥台灣0043:他們都會的,明天我再交代一下 C080043、0044:每天都要跟大咖噓寒問暖,這是每組都會做的事、楊董、康哥、呆哥每個人都是這樣維護的。(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90頁) 【其餘內容至111/12/19大多為賭博經營相關事項、報表(至111/12/19)、收支表(至111/12/19)、劉忠杰107/5/19-113/4/2年出入境菲律賓、柬埔寨、越南、日本、中國之紀錄等】(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95至524頁) …… 111/7/24 C080031:我真的真的知道你想認真,但你只要把新增會員跟流水搞好就可以了!、我們是兄弟,沒那麼多仇!但你總是要讓我平衡吧!、哈囉!是不是這樣!哈!大哥啊! …… 111/11/24 C081553:剛剛碰到議員伯,他說他的會員數每天都已經增加一倍以上了!他說現在會員都已經開始在找版玩了,趕快叫員工認真行銷一點。 …… 112/1/17 劉帥台灣1609:我20號回台灣,然後29號再過來西港 …… 113/2/17 劉帥台灣0344:好,謝謝,晚安 C081942:(傳送與張瀚天的對話,內容為張瀚天說星期一才去柬埔寨,晚上可以跟C08再拚一下) 劉帥台灣2048:哈哈,星期六
⑶非供述證據51被告C08(暱稱「C哥」)與Skype暱稱「UUTH」之對話紀錄擷取報告(偵25337卷四第383至389頁) 資料來源:C08手機 對話人:C08(暱稱「C哥」,下稱C08)、暱稱「U CC」(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12/5/16-112/7/7 …… 112/5/17 C081530:印提交新建規定,請逐條確認,**提醒,目前收件有控管數量,請批發先跟我們確認是否可以提交和可提交的數量,再去辦理開戶,謝謝 收件規定:目前只收前五大銀行MANDIRI、BRI、BNI、RCA、CIMB 每位簿主須提交錢包(GOPAY/OVO/DANA三擇一)要升級到Premium/Plus最高限額+以及要綁定銀行帳戶 每位簿主提交的銀行APP及錢包APP須完成綁定在手機上,也要綁定好信箱 異常處理提醒:一般異常+風查:7天內處理完成 司X:公司無協助處理(偵25337卷四第387頁) U CC1543:1.開戶器具,實報實銷、2+3運費+餐費,一次性補助、4+6-200美或6000台 112/7/7 C081628:收得到嗎?
⑷非供述證據49被告C08(暱稱「C哥」)與WhatsApp暱稱「王品」、「D」等3人之群組對話紀錄擷取報告(偵25337卷四第211至364頁) 資料來源:C08手機 對話人:C08(暱稱「C哥」,下稱C08)、暱稱「王品」、「D」之人(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WhatsApp 時間區間:113/4/9-113/5/6 113/4/9 C082131:這個月的業績真的不好該盯緊一點了。還有這個月自營體育怎麼都沒有人玩?(偵25337卷四第211至212頁) D2140:自營體育場的部分,上月總體育玩的是48人,這月目前只有32人玩體育,但我們上個月中,有請一個早上我們還沒上班時,報體育的,是員工的朋友,專門炒體育的。藉此吸引。提高他們遊戲的意願。台灣人對於足球、歐冠杯的興趣還好,可能沒有NBA那麼大的吸引力。所以是針對NBA還有MLB來做吸引(偵25337卷四第212至213頁)。 C082145:好趕快努力明天10號了,再不加油難看了。 王品2145:收到! D2147:了解! 113/4/10 D0000-0000: 113/4/9 台版THA、註冊2位首存3位、04月份總註冊23位總首存18位、03月份總註冊82位總首存61位、02月份總註冊68位總首存45位 越南版 註冊4位首存2位、04月份總註冊48位總首存10位、03月份總註冊181位總首存27位、02月份總註冊141位總首存26位 印KU版 註冊7位首存4位、04月份總註冊50位總首存21位、03月份總註冊180位總首存73位、02月份總註冊188位總首存63位 (偵25337卷四第215頁) C081410:首存很好其他盯緊一點 王品1417:收到,會在盯緊員工,維護好舊會員,並多討論新活動,增加會員持續存款 C081418:好趕快!10號了 王品1419:收到 D1419:了解,我們會注意群組活躍。另外百家的部分人有幾咖這月沒上,我們會持續聯絡他們,看能不能維護回來、收到!(偵25337卷四第219頁) C081419:對趕快維護,扣咖進來玩。 D1420:好的! 王品1420:好的! 113/4/11 D1411:4/10 台版THA、註冊2位首存2位、04月份總註冊25位總首存20位、 03月份總註冊82位總首存61位、02月份總註冊68位總首存45位 越南版 註冊9位首存1位、04月份總註冊57位總首存11位、03月份總註冊181位總首存27位、02月份總註冊141位總首存26位 印KU版 註冊4位首存2位、04月份總註冊54位總首存23位、03月份總註冊180位總首存73位、02月份總註冊188位總首存63位(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221頁) 113/4/12(D傳送4/11報表,詳如對話紀錄) C081444、1445:首存不錯繼續保持,流水要加油了、(刪除訊息)、首存可以叫會員介紹看看。 D1445:收到!我們在討論討論一下怎麼更吸引它們介紹,目前介紹費活動跟跟介紹朋友有抽獎 C081449:好(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225至226頁) 113/4/13 D1327:(傳送4/12報表,詳如對話紀錄) C081335:加油 王品1338:奇哥,我剛抵達下龍灣,目前在等待入住旅店,稍後過去員工宿舍了解一下狀況 C081338:好讚水啦 D1340:昨天討論了一下介紹的方式,不一定要用點數跟錢,如果男生可能喜歡3C,女生喜歡保養品,因為以往我們有送6666點數,改用依照會員需求,送給他們相對應價值得東西,價格差不多 C081341:好趕快試試看、讚、新招 D1342:我們先試試看效果,他要點述我們也會給他點數的,但想如果是甚麼3C,他在使用的時候就會想到我們送的,增加一點點連結、謝謝奇哥 C081342:水啦趕快試試 王品1343:稍後會先看一下每個員工目前做事的狀況,跟了解現在遇到的問題,也會在跟每個員工談一下,之後在統一開會,討論如何解決目前困境 C082344:我們現在的瓶頸真的要突破了,不然我們只會庸庸碌碌的過下去,那不是我們想要的 王品2346:了解的,我們會想辦法突破,想辦法增加收入,我們知道這樣下去也不適辦法,會積極的想如何增加收入 C082347:真的,我都覺得會怕!怕大家沒有收入,唉 D2349:明白奇哥的意思,作業上有想新東西,老方式已經不太行了。什麼都要試試看了。 …… 113/4/14 王品1409:奇哥我們上傳四月份第二個禮拜的業績表 D1409:(傳送業績表圖片) 王品1409:接著上傳忠哥貴哥和柬的越南業績表、(傳送業績表圖片)(偵25337卷四第236頁) 王品1410:接著上傳越南員工,貴哥轉回的越南業績表、(傳送業績表圖片) …… 王品1808:收到,奇哥【註:C08】辛苦了,我們清楚業績真的不好,我們會在反省,討論該怎麼改善問題,想辦法脫離目前困境 C081809:最重要的還是首存跟流水,加油 D1809:收到,奇哥應酬辛苦了!比較大的變動是百家給人贏了一些,介紹的新方式已經在進行了,我們會加油的!(偵25337卷四第241頁) 王品1811:收到! C081812:百家樂我看到了,先寄他放一下再贏回來。(偵25337卷四第242頁) D1813:是的。先借他放,很快就會要回來的,總比贏錢在月底 好! C081814:讚加油 113/4/15 D1340:(傳送4/13報表,詳如對話紀錄) C081434:讚啦全部都有進步,繼續努力 D1435:謝謝奇哥!我們繼續努力! C081436:水啦 王品1436:謝謝奇哥,我們繼續努力 C081436:Ok C081825:業績又碰到停滯期!加油越過去 王品1825:了解,我們會加油的,也不會放棄,會積極尋找可能的方法,維持住業績 D1831:明白!奇哥跟我們擔憂應該是一樣的,會員質量青黃不接,台版新請的人有在別家做過,做法跟我們不太一樣,也在測試他們的作法適不適合我們,山不轉路轉,會有路的!阿彥那邊也有新的方式,也是新人提供的,我們雙方一起測試看看!(偵25337卷四第249頁) C081833:水啦讚 …… 113/4/16 D1343:(傳送4/15報表,詳如對話紀錄) C081352:阿水,去下龍灣看了員工如何?晚上我在電話跟你討論一下 王品1355:好的,這次來有和員工把工作模式修正一下,把以前到現在的客戶資料整理出來分類好,再分配接下來怎麼樣做可以增加客人信任度提高首存率 C081355:好,晚上討論 王品1355:晚上再跟奇哥通話,這次來的想法 C081355:好 王品1355:好的 王品2104:奇哥方便打給你嗎? C082119:好 113/4/17 D1424:(傳送4/16報表,詳如對話紀錄) C081427:還行,繼續努力 王品1435:收到,我們會繼續加油,謝謝奇哥 D1435:謝謝奇哥,我們繼續努力。百家贏的有吐回來一些,另外電子有給人贏了一點,不過他是玩電子的推筒子,吐回來很快的。主要是自開彩票,有位這個月加起來贏了100,但他的做了宣傳圖,因為最近金流那邊銀行盯比較緊,蠻多會員有收到銀行查驗的訊息,讓他們安心一下。(偵25337卷四第257頁) …… (4/17-4/19均為D回報前日報表,C08、王品表示意見,詳如對話紀錄) …… 113/4/20 D1406:(傳送4/19報表,詳如對話紀錄) C081407:傳錯啦 王品1407:(傳送4/19報表圖片)、是的,剛剛傳到16號的圖片,已重新上傳正確的圖片 C081409:流水退步了!玩的人如果少了,業績會衰退很快的! 王品1409:奇哥,我已經回來台灣,今天進公司,會在盯緊印尼的部分,越南那邊動作我們也會在加快一點(偵25337卷四第270頁) C081410:好讚啦 D1411:收到,我們會盯緊維護的部份的 C081412、1413:好不然20號了,我又開始緊張了,緊張大家沒賺錢,每天都在想你們怎麼賺錢?有什麼方法?大家一起努力 王品1414:讓奇哥煩心了,我們自己已會再多思考賺錢方法,不然這樣下去損失的也是我們自己 …… 113/4/21 王品1409:接著上傳忠哥費哥和東的越南業績表(偵25337卷四第276頁)、接著上傳越南員工,費哥轉回的越南業績表 …… (4/22-4/29均為D回報前日報表,C08、王品表示意見,詳如對話紀錄) 113/4/30 …… C081415:一定要盯緊一下印尼版的一次性、這個一次性真的很討厭靠 王品1417:好的,昨天有跟阿彥討論印尼一次性的問題,印尼那邊的生態用台灣的模式不太適合,所以有參考越南以前剛開始作的方式,先試試看,我們會在跟阿彥多討論,看雙方試起來遇到哪些問題在一起討論怎麼解決。(偵25337卷四第322頁) C081417:好讚這樣就對了,大家一起動腦筋,水啦 …… 113/5/1 …… D1406:(傳送4/30報表,詳如對話紀錄) 王品1410:奇哥,明天我們等匯率出來,在上傳更新後帶匯率的報表和損益表支出表好嗎?(偵25337卷四第327) C081418:好 …… 113/5/2 …… 王品1440:接著上傳損益表、支出表和分紅表(偵25337卷四第332頁) 台&越&印薪水958540元 DG5172代理儲金18000元 DG5179代理儲金92500元 DG5199代理儲金42000元 越南DA372代理儲金3300元 房租25000元 印尼房租22000元 水電10000元 越南互轉點數40000元 零用金150000元 機器人費用17000元 特別費30000元 舊會員介紹9位費用54000元 租台灣銀行簿子10000元 實際需提領金額:0000000元 4月份台版互轉帳號150000元 實際支出金額0000000元 C081441:阿丹,越南的部分幫我總結一下 D1442:(傳送截圖)、越南核對總帳,THA越總-369985,K越總-316191(偵25337卷四第340頁) C081442:讚啦阿丹 D1443:謝謝奇哥,奇哥我們想要申請這月台版的互轉點數15萬點,等奇哥方便的時候,再麻煩奇哥了、THA繁體,申請戶轉點數,5月份第一次申請,帳號:0000000,暱稱:龍年進財,申請戶轉點數15萬點 113/5/3 C080106:現在才看到,小楊在處理了。(偵25337卷四第342頁) …… 113/5/6 D1402:5/5 台版THA 註冊3位首存2位 05月份總註冊15位總首存7位 04月份總註冊77位總首存56位 03月份總註冊82位總首存61位 越南版 註冊4位首存1位 04月份(應為05月份)總註冊18位總首存3位 03月份(應為04月份)總註冊135位總首存35位 02月份(應為03月份)總註冊181位總首存27位 印KU版 註冊4位首存3位 05月份總註冊18位總首存10位 04月份總註冊150位總首存61位 03月份總註冊180位總首存73位 …… C081403:平平而已!加油 D1406:明白,我們繼續加油。 王品1406:好的,我們會繼續加油,今晚再跟奇哥回報目前狀況 C081712:因為公司還沒拿給我,我們改明天晚上下班開會(偵25337卷四第361頁) ……
⑸非供述證據50被告C08(暱稱「C哥」)與WhatsApp暱稱「G」之對話紀錄擷取報告(偵25337卷四第365至382頁) 資料來源:C08手機 對話人:C08(暱稱「C哥」,下稱C08)、暱稱「G」(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WhatsApp 時間區間:113/5/1-113/5/6 (內容多為113/5/1-113/5/6之報表及報表討論) …… 113/5/2 G1422:(傳送5/1台版THA、印KU之報表) …… G1422:(傳送4月支出) …… 113/5/5 C081837:明天晚上下班來我家,我跟阿嬤說我出國了!你不要亂說。 G1837:好 …… 113/5/6 G1420: 5/5 台版THA 註冊2位首存0位 5月份總註冊5位總首存4位 4月份總註冊50位總首存42位 3月份總註冊56位總首存55位 印KU 註冊6位首存5位 5月份總註冊13位總首存10位 4月份總註冊102位總首存75位 3月份總註冊66位總首存62位(偵25337卷四第221頁)
⑹非供述證據42被告C08(暱稱「康樂股長」)與被告C06(暱稱「C06 Hana Hsu」)、被告C09(暱稱「康哥」)之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偵25337卷三第87至153頁) 資料來源:C06手機 對話人:C06與C08(暱稱「康樂股長」,下稱C08)(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12/1/6-113/4/19 112/1/6 C081219:(傳送敬禮貼圖) 112/1/13 C082249、2251:漢娜,我們的慈善基金會會叫:翔谷慈善基金會嗎?、(來電)、呆哥爸爸的喪事!我們要公祭(偵25337卷三第87頁) C062251:對、財團法人翔谷慈善基金會、我要去嗎? C082252:已報告,不用 C062252:https://sku.org.tw/、好吧(偵25337卷三第87頁) C082252:我們處理就好。、(傳送敬禮貼圖) 112/3/2 C062112:奇哥、明天下午我有公事、不去政禾、不用買我的咖啡喔、(傳送甘溫貼圖) C082112:好的,了解、(傳送敬禮貼圖) …… 112/9/18 C061709、1720:奇哥,老大後面有會、(傳送圖片)、不好意思奇哥,謝謝(偵25337卷三第94頁) C081721:不會啦、(傳送敬禮貼圖) …… 112/9/19 C061940:(收回訊息) C081941:不知道ㄟ!但感覺好像有一點。 C061941:(收回訊息) C081942:我知道,應該是這樣心情不好。 C061942:這些天麻煩奇哥多多讓老大開心一點 C081942:好的,了解,謝謝啦,大家一起努力,希望他開心(偵25337卷三第94頁) C061942:(收回訊息) C081942:(傳送貼圖) …… 112/12/19 C060000-0000:奇哥,仁哥要跟童醫院醫療團隊致謝,1月3日,晚上18:00,頂粵吉品餐廳,宴請,(本案無關之訴外人)、這些醫生是國內癌症與泌尿權威,仁哥找您、成哥、跟康哥一起參加、仁哥有跟老大【註:C01】報備過了、(傳送圖片,內容係與C09之對話,C09:禮拜三,爬山回來都6:40了,C06:那我們晚一點吃飽,改7:00)、改7:00吃 C081656:好 …… 113/1/3 C061318:提供奇哥晚上出席名單:用奇董稱呼您、(本案無關之訴外人)、D40醫師、奇董、康董、林董、李董、蘇董、Allen董、Hana C081319:(傳送敬禮貼圖) C061326:晚上在一樓望月聽喔 C081410:(傳送OKAY貼圖) …… 113/2/27 C061108:奇哥,明天爬完山,您們後面有局嗎? C081108:沒有 C061108:老大要來我家坐坐,我有榮幸邀請您來嗎、我會煮飯(偵25337卷三第111頁) C081109:好啊,好啊,耶耶耶耶耶、(傳送拍手貼圖) C060000-0000:但我家椅子不多,我只邀您、老大、議員、林醫師、康哥而已、怕人多,我煮飯有壓力(偵25337卷三第111頁) C081110:多說一句,楊董也要吧!因為我們一部車會尷尬的、(傳送笑臉貼圖)(偵25337卷三第111頁) C061111:我請兒崔那台車去接您、楊董下次,約楊董就要約楊家將 C081111:哈哈哈哈哈,了解、好的,謝謝啦 C061111:我女生,閨房,第一次就約自己的親哥 C081112:耶耶耶耶耶耶、(傳送拍手貼圖) C061112、1113:(傳送HeHe貼圖)、阿宏會載酒過來(偵25337卷三第112頁) C081114:水啦那天就催下去了 C061114:就低調喔 C081115:好的、(傳送貼圖) C061854:奇哥,老大明天洗澡完按摩,會到8:30結束,再來我家,那明天您跟康哥,可以晚一點出發 …… 113/4/9 C061613:奇哥,您擔心的,有交代的部分,已處理好,未來老闆會被好好保護,也不再跟他們社交了,今天他們是來感謝而已(偵25337卷三第122頁) C081614、1616:呵呵呵謝謝啦、(傳送貼圖)、我們私下聊的,這事就我們知道就好喔。 C061616:對,知道,我知道「眉角」……
⑺非供述證據42被告C08與被告C09(暱稱「康哥」)之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偵25337卷三第87至153頁、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45至473頁) 資料來源:C08手機 對話人:C08(下稱C08)、C09(暱稱「康哥」,下稱C09)(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12/12/14-113/5/4 …… 112/12/14 C080136:你何必呢?可以每天說的是,你一定要今天說出來!搞得總裁心情惡化、我沒有跟你說過重話、我真的服了你 …… 113/4/19 C091651:老闆說5點在會所出發,我們 C081651:好,了解 …… 113/4/30 (葳群搜索) C081951:康哥,我們的群組麻煩你把漢娜【註:C06】退群,謝謝、(傳送敬禮貼圖)(偵25337卷三第140頁) … C082009:我剛剛已經離開了喔 C092009:喔,了解、那我現在就不過去了喔 C082017:對 C092017:(傳送貼圖) C082017:老闆說他要靜一下 …… 113/5/4 C081839:結果你有跟總裁一起去爬山嗎? C091839:有 C081840:水啦,還是包場嗎?晚餐吃什麼?、(傳送貼圖)、戶口調查
⒊依下述對話紀錄內容,並核以被告C08上述證詞「(C01是【k
ugle】?)我叫他「k」,我們都叫他陳董、總裁、老闆都有。你的手機對話內容對象暱稱kugle、google就是C01?)對」,除可佐證被告C01為被告C08、C09之共同老闆外,依該對話紀錄之111年3月19日對話內容及核以證人即被告C08前述就該對話紀錄內容證稱「楊董就是C10,因為我們要有一個匯率把錢匯到柬埔寨,C10認識地下匯兌的,所以我要先把錢算好」等語,可見被告C10確係從事被告C08、C09等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之賭博金流換匯(地下匯兌等)處理工作,被告C08等經銷商並因此將賭博獲利款項換匯至境外,用以支付境外經銷商成員薪資款項。
非供述證據42被告C08、被告C09(暱稱「康哥」)之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手機還原時間皆為UTC世界協調時間,手機還原資料皆一律加8小時換算成臺灣時間)(偵25337卷三第239至246頁)、C10、C01 資料來源:C09手機 對話人:C08(暱稱「奇董」,下稱C08)、C09、暱稱「Castlerw」之人、C01(暱稱「kugle」,下稱C01)(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WeChat 時間區間:108/1/29-111/3/19 108/1/29 C011226:你跟楊董要不要開車去,我有點在咳嗽 C091227:都行,老闆怎說都行 C011230:你們一車,免得我傳染給你們 108/8/1 C090015:公司有 108/8/10 C081312:康哥,楊董請假,那13:40分喔!謝謝你、好想請假喔!暈車車 109/1/2 C081857:還真的被老闆猜對了,那天我真的又醉了 109/1/3 C081416:康哥,我跟老闆要去服務處,你要去嗎?要去我去載你 109/1/6 C081623:老闆晚上要去議員伯那裡造勢,你要去嗎? 109/1/25 C082102:老闆明天想爬山,沒事,我再陪他去。 109/4/7 C081659:老闆 109/5/8 C082030:帥康,還有跟老闆在一起嗎? 109/5/10 C082305:康哥,明天晚上九點一樣招待所【註:龍富路招待所】喔!老闆只有找我們三劍客跟呆哥而已。 109/5/11 C082032:老闆到了 109/5/20 C081631:康哥,我們在招待所,老闆問你要不要來 C081824:老闆有留下來嗎? C082244:我下午傳給老闆的 109/5/22 C081845:沒有,老闆在問 109/5/29 C081422:待會兒要陪老闆來去招待所喝下午茶,一起? 109/7/22 C081546:好啊!老闆在那邊了,我在談事情,晚點到 109/7/24 C081456:有跟老闆聯絡好了嗎?、我聯絡老闆看看 C081500:老闆還沒回,成哥昨天說他也要下午茶 C081505:老闆已經在招待所了 109/7/29 C081533:老闆剛到 109/8/1 C080141:康哥,明天老闆家裡有事要休息一天,叫我們明天直接開車去爬山就好 109/8/26 C081602:老闆在招待所了喔!你趕快來啦!我4:30看牙醫 C081616:我來不及了!我先走了喔!剩老闆一個 C082117:老闆也這麼說 109/8/27 C091433:老闆到了 C091818:老闆會嗎 109/8/28 C081451:兄弟,可以去包了,老闆要過去了喔! 110/8/8 C081527:好的,了解,我再跟老闆說 C081528:已經跟老闆說了,他說好 110/8/9 C081513:明天晚上九點半12小酌喔,因為是老闆生日,明天是粉紅趴,請各位大哥穿粉紅色的上衣,謝謝啦 110/8/17 C081523:老闆也都吃這個 110/8/26 C092111:老闆也是 111/3/19 C081731:報告奇董,以後每個月5號前麻煩先算好員工需要發的薪水還有一個零用金(包括介紹費還有續簽那些需要用的錢)再跟我說一個整數的金額,然後會由楊董【註:C10】統一跟台灣財務換錢,我這邊10號會拿現金給各組幹部這樣 C091733:(傳送貼圖) C091734:報告康哥,以後每個月5號前麻煩先算好員工需要發的薪水還有一個零用金(包括介紹費還有續簽那些需要用的錢)再跟我說一個整數的金額,然後會由楊董統一跟台灣財務換錢,我這邊10號會拿現金給各組幹部這樣、@CastleTW、勝哥傳的 CastleTW1736:是的,勝哥有跟我說了 111/5/8 CastleTW1742: @C09,虎哥,現在基本流程已經跟奇董員工學完,現在安排先跟楊董的員工旁邊學幾天,跟您報告一下
⒋依證人即被告C08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賺的錢怎麼收到的
?)我賺的錢會有固定一個叫阿華的男子送來給我,我們結帳完他就會發facetime說他哪時候會過來」、「(阿華就是華盛頓?)對」等語(偵25337卷四第9頁、第12頁),並核以下述⑴被告C08與暱稱「華盛頓」之人對話紀錄截圖,及下述對話紀錄⑵之113年1月5日被告C08與被告C09間對話內容,可見被告C08、C09經銷本案賭博網站之獲利係由綽號「阿華」(暱稱「華盛頓」)之男子統一以通知派送現金方式所交付,且「阿華」顯係九州集團成員,方會由其派送經銷獲利。又此由九州集團成員統一派送經銷商獲利情形,亦與前述一定層級以上經銷商係隸屬於「公司」即九州集團,並會與九州集團經銷獲利即「盈利傭金」之情形相符,附此敘明。⑴被告C08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存檔時間112/11/4(偵25337卷四第53頁)
⑵非供述證據46被告C08(暱稱「康樂股長」)與C09(暱稱「康哥」)之人對話紀錄擷取報告(偵25337卷四第67至68頁) 資料來源:C08手機 對話人:C08(下稱C08)、C09(暱稱「康哥」,下稱C09)(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LINE 113/1/5 C081549:待會阿華會拿來地下室,我如果來不及,再麻煩你放在你車上,我今天洗車 C081613:阿華現在要過來、(傳送對話截圖) 113/4/19 C091651:老闆說5點在會所出發 113/4/30 C082217:老闆說他要靜一下
⒌被告C08於109年9月4日被告東揮公司成立時,以2500萬元入
股該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負責人,且於109年11月20日被告成固公司成立時,以2000萬元入股該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等情,為被告C08所不爭執,且被告C08於入股該等公司時已為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及九州集團成員之情,已論證如前,又該等公司均為九州集團旗下洗錢公司(詳下述),堪認被告C08亦有以上開出資入股及擔任負責人等行為,參與本案九州集團之洗錢犯罪。至被告C08之辯護人所辯稱被告C08上開出資入股款項並非不法款項,然被告C08係於上開時間為上開出資入股行為,且被告C08除經銷本案賭博網站等來自與九州集團有關資金來源外,並無確切事證可資證明被告C08有合法資金來源,是被告C08之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應無可採;另被告C08及辯護人其餘所辯則核與前開事證有所不符,亦非可採。
㈡被告C09部分⒈被告C09綽號「菁英」、「Congle」,在111年5月24日之前,
有投資「THA」賭博網站約5個月,並為投資入股被告成固公司,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等情,為被告C09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273卷六第82頁、卷十一第142頁)。又被告C09於本案案發前因「黃泰維、C09為經營替賭博網站招攬賭客之機房(按即俗稱之「推廣機房」),遂共同出資,由黃泰維以每月4萬8,000元,承租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A棟6樓之1供作機房,再自民國111年2月間起,以抽傭僱請陳俊傑擔任客服人員,黃泰維、C09、陳俊傑與「九州-菲開網站」、「KU-菲開網站」及「THA」賭博網站經營者共同基於經營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黃泰維、C09、陳俊傑在上址機房內營運地點上網連結臉書、通訊軟體LINE等社群網站,而為「九州-菲開網站」、「KU-菲開網站」及「THA」賭博網站對不特定賭客散布招攬、博弈網站連結之訊息,以此為上揭賭博網站客戶開發、招攬等工作,使不特定之賭客得以在上揭賭博網站內以「539」彩券、各項運動賽事下注賭博,而黃泰維、C09、陳俊傑為上揭賭博網站每招攬一位賭客,可分得5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傭金。嗣經警於111年5月24日15時5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址,查獲在其內工作之黃泰維、C09、陳俊傑,並扣得用於與賭客及上揭賭博網站經營者連絡之行動電話10只(按即俗稱「工作機」)及用於經營該賭博機房之電腦9臺(含主機11部、螢幕11只)、IP分享器1臺、筆記1頁,因而破獲」等情,而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0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即前案,嗣後因本案再經檢察官提起本案公訴)等情,為不爭執之事實,可見被告C09確有擔任KU菲律賓版、THA賭博網站經銷商,並於111年5月24日為警查獲前,在臺灣地區設有經銷據點。
⒉又被告C09為前述其手機內對話期間108年6月12日至11月5日
之Skype本案賭博網站維運對話群組(即對話人為被告C09【帳號live:kaikaiwang7777,暱稱:DD211虎牙師妹】、C12【live:0000000000,暱稱:達比修】、暱稱:四方高鐵【帳號live:sZZ0000000000】、被告C01【帳號live:kugle0
703、暱稱K】等人之對話群組,參見偵38610卷十三第257至342頁)之成員,且下述對話紀錄即106年4月29日至111年3月17日被告C09與暱稱「紅中」之被告C05間對話內容,顯示被告C09經銷本案賭博網站版本包括台版、KU及THA越南版,且經銷地區包括中國大陸,並由被告C05與「四方高鐵」等人負責處理開通被告C09所經銷賭博網站之權限,而被告C09與被告C05對帳經銷獲利(即「盈利傭金」等)後,則由C05處理經銷獲利給付事務(如匯款至被告C09之中國大陸人頭帳戶或委由綽號「阿華」之男子面交現金)等情,足見被告C09至遲於106年4月29日開始擔任九州集團KU、THA等賭博網站在臺灣、中國大陸及越南等地之經銷商,而成為九州集團成員,而被告C05則顯係九州集團成員,並負責處理被告C09等經銷商賭博網站權限開通及獲利給付事務(如對帳、匯款至經銷商指定之中國大陸人頭帳戶或委由綽號「阿華」面交現金)等工作,又該綽號「阿華」之人,核以被告C08前開事證應同指綽號「阿華」(暱稱「華盛頓」)之九州集團成員。至被告C09、C05等人所辯因被告C09跟被告C05拿球板來玩,所以才會與被告C05對帳拿錢之情,核與下述對話紀錄提及「我們現在THA越南、KU越南,算帳時在嘛煩你告知你的人」等對話內容,顯然不符,自無可採。
非供述證據65之被告C09與被告C05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C09手機 對話人:C09【暱稱「菁英(雄霸天下)」,下稱C09】、C05【暱稱「紅中」,下稱C05】(後4碼為時間)(手機還原時間皆為UTC世界協調時間,手機還原資料皆一律加8小時換算成臺灣時間) 通訊軟體:WeChat(wxid為微信系統) 時間區間:106/4/29-111/3/17 106/4/29 C091123:紅中【註:C05】哥,這次的帳出來之後可不可以直接幫我打人民幣到我大陸帳戶,我帳戶在給你,到時你帳務在告知我就好,可以嗎(偵28578卷一第121頁) C051152:好的 C091153:謝謝紅中哥 C090000-0000:(傳送照片)、名字,黃泰維(偵28578卷一第122頁) C051335:建設銀行,趙曉玲、0000000000000000000、這個匯28萬 C091335:了解 C051335:000000-0000000-000000,廣州前進支行、工商銀行,吳逢達、這個匯146000(偵28578卷一第123頁) C091343:建設銀行,黃泰維、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福建分行(偵28578卷一第124頁) C051343:好的 C091344:3Q 106/5/4 C051559:36000已匯 C091559:謝謝紅中 106/5/31 C090000-0000:紅中哥,打擾了,再次麻煩你,這次因為也不多,麻煩你直接打人民幣給我,這次打我自己的帳戶、建設銀行、C09、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建設銀行、福清分行、到時一樣,帳務,您在告知我就行,謝謝(偵28578卷一第125頁) C051133:好 C091133:謝謝紅中哥 106/6/2 C052027:要給你25600 C092029:好的謝謝 C052029:幫你匯 C092030:這次匯率多少 C052030:(通話) C092031:謝謝紅中哥 …… 108/2/17 C091941:彩金帳戶帳號是ee620339、麻煩幫我開通(偵28578卷一第370頁) …… 108/2/24 C091536:披索你幫我抵扣人民幣,不夠的下個月繼續抵,台版的部分你帳跟我對一下,我正式跟你結清(偵28578卷一第372頁) …… 108/3/10 C091557:紅中紅中哥,我要麻煩你跟公司拿100萬披索(按菲律賓貨幣)、看怎拿,我的人在28樓,謝謝,他叫Castle(偵28578卷一第383頁) C051604:(通話) …… 108/5/7 C092000:紅中哥,你幫我找一下你開給我的越南帳號 …… 108/5/30 C091345:紅中紅中哥,請教你一下,我3號星期一和仁哥去菲律賓,2號星期日方便和你對帳交收嗎?(偵28578卷一第396頁) …… 108/6/8 C092133:紅中我越南的也開始動,高鐵【註:同為暱稱「四方高鐵」】說要跟你們說一下 C052133:好 C092134:【奮鬥】 C092212:紅中哥,我看高鐵的意思是,跟你們說了後,你們還會告知他【抱拳】 C052212:(傳送語音訊息檔案:461.aud.silk Converted.wav)(偵28578卷一第399至400頁) …… 108/10/3 C092116:紅中錢阿華拿了喔(偵28578卷一第418頁) …… 108/11/1 C091531:紅中哥,我們現在THA越南、KU越南,算帳時在嘛煩你告知你的人,謝謝(偵28578卷一第426頁) C051534:(通話) …… 109/1/7 史鎮康1932:紅中哥,我請教你一下,你們龍富路招待所那一排店面,有房子在賣嗎(偵28578卷一第433頁) ……
⒊被告C09所使用手機門號,經通訊監察發現於113年3月18、21
日連線至營運KU、THA等賭博網站之管理後台(網址:mg.ku6132.net、mg.ku191.net、mg.ku6110.net、ag.xge125.net等),此有被告C09使用門號經通訊監察之網訊分析附卷可佐(偵28578卷一第103至114頁),益證被告C09確係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並為九州集團成員,且其於111年5月24日為警查獲後,迄至113年3月間持續擔任KU、THA等賭博網站經銷商之情形。
⒋被告C09於109年11月20日被告成固公司成立時,以1000萬元
入股該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負責人乙情,為被告C09所不爭執,且被告C09於入股該公司時已為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及九州集團成員之情,已論證如前,又該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洗錢公司(詳下述),堪認被告C09亦有以上開出資入股及擔任負責人等行為,參與本案九州集團之洗錢犯罪。至被告C09及辯護人所辯稱被告C09上開出資入股款項並非不法款項,且被告新鑫公司112年11月20日匯至被告成固公司帳戶之4000萬元,係被告成固公司之借款,並有金錢借貸契約書為證,亦非不法資金,然被告C09係於上開時間為上開出資入股行為,且被告C09除經銷本案賭博網站等來自與九州集團有關資金來源外,並無確切事證可資證明被告C09有合法資金來源,而被告新鑫公司亦為九州集團旗下洗錢公司(詳下述),形式上縱存有借貸契約,亦顯係九州集團內部資金往來,是被告C09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應無可採;另被告C09及辯護人其餘所辯則核與前開事證有所不符,亦非可採。
㈢被告C10部分⒈被告C10之綽號為「楊董」、「大楊」,於WeChat之暱稱為「
楊董」、「大楊」或「小楊」,ID為「wxid_9un8oxtyjk0x12」;於LINE之暱稱為「大楊」,MID為「u148eb53be76132e1a4f2e6c2bd88a6f2」。
⑴依非供述證據153之被告C06通訊軟體LINE通聯紀錄(高
雄市刑大警卷十第29至39頁)即被告C06、C10、C08、C09等人LINE對話群組,被告C08等人係以「楊董」稱呼被告C10,且被告C10係該對話群組內暱稱「大楊」之人,為被告C10所不否認(偵25337卷二第9頁),且被告C10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認其為起訴書所載綽號「大楊」、「楊董」之人(見本院1273卷六第166頁)。又被告C09扣案手機通訊軟體LINE中亦有Server(即伺服器端設定名稱/用戶自定名稱)即暱稱為「大楊」、Address Book Name(即通訊錄名稱)為「楊董」、MID為「u148eb53be76132e1a4f2e6c2bd88a6f2」之人(偵25337卷六第620頁之被告C09扣案手機鑑識報告)。
⑵而被告C09扣案手機通訊軟體WeChat中暱稱「楊董」(原暱稱
「大楊」)之人,其WeChat之ID為「wxid_9un8oxtyjk0x12」(偵25337卷六第623頁被告C09扣案手機鑑識截圖)。而被告C10扣案手機通訊軟體WeChat中,有名稱為「公司用」、成員為暱稱「小楊」、「令頁金戔」、「阿樂」等28人對話紀錄(即非供述證據157被告C10持有之Samsung Galaxy J
2 Prime行動電話擷取報告中「阿樂」等28人微信群組對話紀錄),且暱稱「小楊」之ID為「wxid_9un8oxtyjk0x12」(此為系統不可篡改之唯一值)等情,此有上開被告C10扣案手機通訊軟體WeChat截圖及該手機擷取報告在卷可佐(偵25337卷六第622頁、第577至627頁)。足見被告C10於WeChat之暱稱為「楊董」、「大楊」或「小楊」,ID為「wxid_9un8oxtyjk0x12」;於LINE之暱稱為「大楊」,MID為「u148eb53be76132e1a4f2e6c2bd88a6f2」。
⒉依被告C09扣案手機內WeChat對話紀錄(見偵25337卷六第618
至620頁之對話截圖),顯示「system:【楊董】邀請你和令頁金戔加入了群組109/11/18上午09:14:06」、「楊董:強、強、強2020/11/18上午09:14:07」、「菁英(雄霸天下)【即C09】:圖示2020/11/28上午09:14:28」、「令頁金戔:老闆下午好109/11/18上午09:14:47」…「菁英(雄霸天下)【即C09】:@令頁金戔謝謝你,可是那個總公司防踢機器人,說還沒教啊109/11/19上午10:51:49」…「令頁金戔:@菁英(雄霸天下)不好意思,中間有點小誤會,我們這邊是用私人的機器人群組,不是用總公司的,真的抱歉,我誤會意思,目前…109/11/19上午11:57:25」…「令頁金戔:報告楊董,康董那邊的人已經跟我聯繫了,剩下的我來處理110/8/2下午02:53:42」及「C09:…,你們知道奇董(被告C08)他們台版上個月做1千多萬嗎110/9/3上午08:24:41」,「CastleTW:剛才問,他說好像楊董跟仁董的意思是希望我們全部統一規定111/3/16上午10:43:31」,「俊傑稱:@CastleTW你能接觸到楊董那的高手們嗎?因為他們真的滿強的光在台版就制宰著FB互動社群各大版面。地推+直播…111/5/8上午09:08:07」等對話內容,以及下述被告C10扣案手機內WeChat「公司用」群組106年1月25日至6月28日對話紀錄,所載提及運動賽事投注,行銷人員提及「兄弟,你在九州群拉九州的人,這樣對嗎?」(偵25337卷六第613頁)、暱稱「令頁金戔」張貼公告表示網站被綁架時提供之會員說明,且提及「JU11.net(九州娛樂城)、TX66.NET(九州天下現金網)、CQ11.net(傳奇娛樂城)、https://APP.wj666.net/?t=l、dc5188.jull.net」等賭博網站網址,並與被告C13扣案硬碟中九州集團使用網址「ju11.net(首頁、被導到萬博)」(高市刑大警卷九第31至32頁)相同,足證被告C10最遲至106年1月底起即開始擔任九州集團賭博網站經銷商,且依下述對話群組28人之經銷規模,與被告C08相較,其經銷規模顯大於被告C08等人,亦係等級較高而隸屬於九州集團之經銷商,並因此成為九州集團成員,且再如前所述,其亦從事被告C08、C09等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之賭博金流換匯(地下匯兌等)處理工作。至被告C10及辯護人所辯被告C10未涉及本案不法犯行等情,則與上開事證不符,難認可採。
非供述證據157被告C10持有之Samsung Galaxy J2 Prime行動電話擷取報告中「阿樂」等28人微信群組對話紀錄、員警113年8月5日職務報告(偵25337卷六第577至627頁) 來源:C10扣案手機 對話人:暱稱「阿樂」、暱稱「KL」、暱稱「大順」、暱稱「令頁金戔」、暱稱「JK」、C10(暱稱「小楊」)、暱稱「陳企鵝」、暱稱「愛新覺羅」、暱稱「齐哥」、暱稱「小甜甜不鳥你」..等28人 (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微信 時間:106/1/25-106/6/28 106/2/4 齐哥1203:足球-全場 大小投注、英格蘭冠軍聯賽、謝周三VS書根、1:5/2 大 齐哥1203:足球-全場 大小投注、荷蘭女子甲級聯賽、海牙(女)VS、施禾尼(女)、3:5/4大 齐哥1204:英冠 3.45 荷女2.30 齐哥1456:施禾尼女足、2-3 ADO海牙女足、維冈競技 0-1謝周三、黑了 … 令頁金戔1554:NBA直播交流群足彩籃彩0000000 齐哥2322:足球-全場大小投注、以色列超級聯賽、海法馬卡比VS阿斯基倫夏普爾、2大、2.30 106/2/5 樂樂1509:(對話截圖內容:「樂樂」:怎了?、「匿名者」:dk510.ju11.net、「樂樂」:兄弟,你在九州群拉九州的人,這樣對嗎?…) 106/2/7 令頁金戔1007:【與會員索取資料】會員:為什麼我打開你們網站跳其他的網站前面?、客服:請問顯示的是什麼畫面是否可以提供截圖,並提供您登入的網址呢?、會員:提供網址XXX和畫面、客服:請問您是使用手機還是電腦呢?、會員:電腦或手機(WIFI或數據流量)、客服:(電腦)請問您是在網咖還是家裡開啟網站?、會員:網咖或家裡、【網站被綁架原因】、會員:你們公司原本的那個網站不營運了嗎?/換網站名稱了嗎?/為什麼打開後變成其他網站?、客服:【內容是網站停止營運或更換網站】、本公司在大陸地區推廣運作的網站品牌及合作網站僅為:JU11.net(九州娛樂城)、TX66.net(九州天下現金網)、LQ11.net(傳奇娛樂城),且這三個網站運作正常。關於您開啟我方網址所收到的消息通知,仍是同業惡意競爭攻擊或詐騙集團企圖利用本公司在大陸地區的超高人氣和信譽騙取玩家的帳號數據和點數。、請您不用擔心,這邊與您說明解決辦法。、【內容指向其他網站】、若您訪問本網九州娛樂官方網址是顯示非本公司畫面時,仍是同業惡意競爭攻擊或詐騙集團企圖利用本公司在大陸地區的超高人氣和信譽騙取玩家的帳號數據和點數,也代表您的本地DNS遭惡意劫持,請您修改本地DNS:煩請您先打開該教學步驟先設定您本地DNS。、【網站被綁架的原因】、透過搜尋引擎(如百度、谷歌等)輸入本公司網址(搜尋結果為本公司網站內容)或直接輸入本公司某個網址,開啟後變成其他網站或出現提示框表示本公司網站停止運作,該情況是因為網域名稱被劫持。、網域名稱被劫持是因為同業網站或詐騙集團惡意攻擊(植入木馬程式)所導致的,請一定不要相信上面的內容和網站資訊,對方除了透過此手段意圖惡意拉取本公司會員,還將可能跟您索取個人帳戶資訊,這不只會導致您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會導致資金被盜取。、【提醒會員若聯繫對方客服 - 可能出現的情況,請會員警惕】、若您聯繫對方客服,對方可能會與您索取在本網的會員帳號、登入密碼、提款密碼、QQ帳號、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並表示會為您轉移帳戶額度,請您一定不可將此類數據提供給陌生人或網站,這不只會導致您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會導致資金被盜取。、【網站綁架解決辦法】、會員:怎麼解決這種問題?、客服:【方法一】、現在如果遇到網址綁架的部分,請直接提供給會員 https 安全連線機制網址,部分瀏覽器及防毒軟體會阻礙安全連線機制,請更換瀏覽器或關閉防毒軟體(例如360瀏覽器及360安全中心)、【方法二】使用遊戲助手修復、麻煩您下載本公司的遊戲助手,下載後麻煩您打開遊戲助手,點擊線路檢測頁面右下方的一鍵修復(日後您訪問本公司網站異常或失敗時也可以點擊此鍵),關掉剛剛開啟的網頁、重新輸入網址JU11.net或JU111.net再嘗試開啟網站。、 【方法三】使用遊戲助手更換、清除舊DNS數據、麻煩您下載本公司的遊戲助手,下載後麻煩您打開遊戲助手,點擊DNS優選-立即檢測-待檢測完成後您選擇DNS解析延遲數字最小的那組數據點擊啟用,關掉剛剛開啟的網頁,重新輸入網址 JU11.net 或 JU111.net 再嘗試開啟網站。、煩請您先打開該教學步驟先設定您本地DNS,再清除網頁快取嘗試重新開啟網址,並建議您使用 Google 瀏覽器進行嘗試。【方法四】使用多備用網址,請會員嘗試哪一個可以進入、TA888.net 是本公司旗下各網站備用網址的整合,煩請您打開後從中選擇備用網址進行開啟。、【若仍無法】提供PU11.net給會員(1站)、【方法五】更換瀏覽器 1. 使用九州瀏覽器(安裝版),所有附件都要安裝、這邊已將【九州瀏覽器】安裝檔發送給您,煩請您下載後安裝九州瀏覽器並將所有附件都安裝後開啟投注即可。、 【方法六】使用騰訊管家殺毒排除、煩請您下載安裝騰訊電腦管家-安裝完成後點擊頁面我的管家-全面體檢-體檢完成後一鍵修復;並且點擊病毒查殺-閃電殺毒,殺毒完成頁面有提示發現風險麻煩您點擊立即處理。、這邊提供您參考網址,麻煩您打開後下拉頁面到【騰訊電腦管家】操作說明,就能夠看到下載數據和殺毒教學。、若會員使用手機如何解決、【方法七】更改手機WIFI的DNS(行動網路無法更改)【註:簡轉繁】 令頁金戔2207:(傳送娛樂場APP之QR CODE)【方法八】下載娛樂場APP、https://APP.wj666.net/?t=l 令頁金戔1232:dc5188.jull.net(偵25337卷六第598至99頁) 106/2/9 C100142:小胖,兄弟,該回家了。、謝謝、你 C100349:兄弟,該返了,晚了。 C100355:小胖哥,晚了,該休息了。(偵25337卷六第600頁) 愛新覺羅0356:知道了 老大(註:指C10)(貼圖) 愛新覺羅0358:現在才看到 晚安老大(註:指C10)(偵25337卷六第601頁) 106/3/20 令頁金戔1448:最近凌晨0點開始至2點,開始有視訊主播,主 要是尺寸比較大點,穿著清涼一點的主播,各代理們也可以利用這點作為推廣的工具。 無名1455:(貼圖) 令頁金戔1502:@無名 你妹的 山雞 你遲到了 無名1502:沒車位 愛新覺羅2043:000000000 請全體成員所有主號 小號都加群,謝謝各位(偵25337卷六第605頁) 令頁金戔2343: 因支付寶官方轉銀行卡系統每日23:20至次日01:00時段無法及時到賬,為了確保您的款項實時入賬及避免權益受到損害,支付寶轉銀行卡每日將於上述時段暫時關閉功能。 106/3/21 令頁金戔1524:※敬請注意※重時時彩03-21日第00000000000期起,因官方網站獎號未開出,無法進行開獎結算。盤口目前關閉中,已下注的注單將保留至03-22早上10點,若隔日早上10點前仍未開出獎號將取消注單並退回注金,我們將會以會員下注明細的注單期數跟官方期數開出的號碼為准!!敬請見諒(偵25337卷六第607頁) … 106/6/8 令頁金戔1836:公司為保障所有代理權益與避免紛爭,由代理或推廣員協助代為註冊之賬號,皆不予開通使用,會員于註冊時若有任何問題皆可向客服人員提出,敬請各位代理伙伴知悉並配合,謝謝(偵25337卷六第611頁)
㈣被告C05部分⒈被告C05為九州集團成員,並負責處理被告C09等經銷商賭博
網站權限開通及獲利給付事務(如對帳、匯款至經銷商指定之中國大陸人頭帳戶或委由綽號「阿華」【暱稱:華盛頓】面交現金)等工作之情,已如前述。又依證人即被告C05本案犯行期間之配偶D05扣案手機內其與暱稱「彣小姐」對話紀錄,顯示「應該可以吧、忘了跟你說一般的履歷就好了」、「我先傳給中哥【即C05】瞧瞧嘿」、「(彣小姐:(貼圖)、他們是九州)好像一樣內」、「中哥問到了,也交代好了」、「對呀、我把妳的名字給他們了唷」、「客服要會很多雜七雜八的東西,我之前待的部門雖然工作量也不小,不過都是一些很固定的東西、我之前也覺得客服人員蠻厲害、遊戲跟球我也研究很久說」、「(彣小姐:老闆是寶哥嗎…)好像是內,老闆太多外號了」(偵38610卷十第555至574頁)等對話內容,及前述被告C06與證人D08間109年5月18日對話內容「C062018:我暗自覺得、老闆要我多找人才」、「D082019:但羅、紅中,是最核心的人」(偵38610卷十三第199頁),以及前述於113年5月3日經偵訊釋放後,須透過連絡被告C05方與九州集團老闆C01取得聯繫之事證情形,益證被告C05係九州集團成員,且為高階管理幹部。非供述證據一6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5月19日職務報告附件4 通訊軟體:LINE 資料來源:D05手機 對話人:D05【註:暱稱「彤」】、暱稱「彣小姐」之人 時間:107/7/25-109/5/11 107/7/25 彣小姐1047:問你哦、菲律賓公司有缺人嗎、有個之前同事想去、76的 D051059:好的,我問看看嘿 彣小姐1059:哈哈哈、還有台中的也順便幫我問問好了、(貼圖) (偵38610卷十第553至555頁) 107/7/30 彣小姐2029:(圖片,參下文係履歷表)、彤,同事的履歷這樣可以嗎 D052037:應該可以吧、忘了跟你說一般的履歷就好了 彣小姐2038:哈哈哈哈 D052042:我先傳給中哥【註:C05】瞧瞧嘿 彣小姐2042:賀 D052042:(貼圖) 107/8/4 彣小姐1807:履歷的朋友有下落嗎、好 D051808:一直忘了跟你說、(對話截圖)、現在好像對阿6比較有興趣 彣小姐1810:賀喔 (偵38610卷十第555至558頁) … 108/1/22 彣小姐1344:我有請楚小姐介紹我去他們公司,我想說先不要麻煩你問中哥【註:C05】,因為我怕我做不習慣到時候不好意思 D051348:他們公司?妳也要出國? 彣小姐1348:我去台北 D051348:沒什麼不好意思呀!不習慣也不能勉強滴、跑那麼遠 彣小姐1349:你知道我對工作會很不好意思的、哈哈哈哈、你們到底是不是同一家啊、因為福利聽起來都一樣欸、我是真的不敢挑戰出國、我怕不習慣跟人一起住還有東西很難吃 D051350:我知道妳責任感很重、出國口味一定會不一樣的啊 彣小姐1350:對啊、楚小姐那天說好像是同一家公司、我說我真的不知道公司名字 D051351:什麼名字啊 彣小姐1351(貼圖)、他們是九州 D051352:(貼圖)、好像一樣內 彣小姐1352:我說我不知道中哥【註:C05】公司名字啊(偵38610卷十第559至563頁) … 彣小姐1400:哈哈哈哈、靠邀、(貼圖)、跟我面試的是一個蔡先生 D051400:說在內湖 彣小姐1401:(貼圖)、不是餒、在板橋跟中和、(貼圖) D051411:(通話7分16秒) D051415:中哥問到了,也交代好了 彣小姐1415:真的假的啦、(貼圖) D051416:對呀、我把妳的名字給他們了唷 (偵38610卷十第564至566頁) … 108/2/18 D052043:妳不是在客服? 彣小姐2043:百家樂我就要花轟了、嘿啊 D052044:(貼圖)、就跟超8一樣啊、之前還沒接觸也覺得超8好難 彣小姐2045:超八簡單多了、(貼圖)、揮撒撒 (偵38610卷十第567至568頁) 108/3/7 彣小姐2140:好多東西喔、哈哈哈、你們怎麼這麼厲害 D052142:部門不一樣,不過事情一樣多、每天都覺得時間不夠用、 D052144:妳待的那地方是不是還缺人啊?不然怎麼才進去沒多久事情就這麼多 彣小姐2149、2150:沒有欸、是客服要記很多東西、公司系統就好幾種、然後重點是遊戲跟球啦、我真的無法 D052152:客服要會很多雜七雜八的東西,我之前待的部門雖然工作量也不小,不過都是一些很固定的東西、我之前也覺得客服人員蠻厲害、遊戲跟球我也研究很久說、(貼圖)(偵38610卷十第569至571頁) 彣小姐2156:前天交接寫的 D052157:再辛苦都值得 彣小姐2157:老闆是寶哥嗎 (偵38610卷十第572頁) 彣小姐2157:真的、他在交接打要找出宵小、說公司有不肖分子 D052157:好像是內,老闆太多外號了 彣小姐2158:好好笑 D052159:聽說有一陣子公司幾個點都出事,有懷疑公司躲了間諜、好窩好窩 彣小姐2159:喔喔、難怪 (偵38610卷十第573至574頁) … 109/2/27 D051428:本來菲那邊也禁止入境,沒幾天又解除 彣小姐1428:(貼圖)、我們很多幹部回不去啊還有飛到那邊又折回來的 D051431:啊哥他們飛過去了呀 彣小姐1435:中哥【註:C05】他們去菲喔? D051437:對呀,去好幾天了(偵38610卷十第575至577頁) …
⒉被告C05自105年4月25日起擔任香港RICH TOP公司之負責人,
亦為捌捌玖玖公司股東、壹壹柒柒公司監察人,為被告C05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本院1273卷四第42至43頁),並有以下述對話紀錄為證。而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等公司共同維運本案賭博網站(包括被告剛谷公司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部分【即99%個人API商家】),並同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及香港RICH TOP公司租用網路服務有供作TS、KU等賭博網站所使用,被告剛谷公司所屬「熱愛五十度」、「抹茶拿鐵」等非法API商家,均使用香港RICH TOP公司所申設中國等地境外IP,被告剛谷公司玉山銀行帳戶(網路銀行)曾登入使用香港RICH TOP公司所設香港境外IP等情,均已如前述,而被告C05則為九州集團高階管理幹部,難認其會有不知情而僅因友人介紹即擔任香港RICH TOP公司負責人之可能性,堪認其亦有以擔任香港RICH TOP公司負責人之行為,參與本案犯行。另被告捌捌玖玖公司、壹壹柒柒公司均為九州集團旗下洗錢公司(詳下述),亦堪認被告C05有以出資入股或擔任監察人之方式,參與該等公司之洗錢犯行。至被告C05及辯護人所辯被告C05係僅因友人綽號「小北」黃盈錫之介紹,才擔任香港RICH TOP公司負責人,並非知情參與者之情,則與被告C05為九州集團高階管理幹部之事證情況,有所相悖,應無可採;而被告C05及辯護人所提到期日為「JIU ZHOU (全名JIU ZHOU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公司營業執照(見本1273卷三十一第694頁),僅顯示該公司於112年有完稅情形,尚難佐證該公司係於100年(西元2011年)設立,且依被告C05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審判長問:(該公司)營業據點是否都在菲律賓?)對」等語(見本院1273卷三十一第28頁),核與本案賭博網站係由在臺灣之被告剛谷公司等公司維運,及前開證人D05與暱稱「彣小姐」對話紀錄顯示九州集團營業據點尚包括台北等地之事證,顯然不符,亦難認九州集團係指或僅指該公司,此部分抗辯亦不可採。非供述證據96被告C19扣案手機之「16F小天地之爆走客服」群組(RURU、巧雯、妮可【從107年薪資表可知係林詩婷,下稱林詩婷】、被告D18、被告C18、茱蒂【從107年薪資表可知係訴外人蔡昀穎,下稱蔡昀穎】)群組資料及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C19扣案手機 對話人:C19、C22、林詩婷、D18、C18、蔡昀穎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6/2/7-112/4/11 110/6/18 C181207:問一下,剛谷有香港公司嗎? D181208:不知道 C181210:(傳照片,內容為Rich Top文件,有C05英文簽名)(偵24811卷三第481頁) C181210:這傢伙是誰、他簽的合約、幹、他根本不是跟剛谷簽約、(傳照片,內容為Rich Top文件的下部份,有邵世昱的英文名)(偵24811卷三第482頁) C181212:這是給Rich TOP CO、註冊在香港的公司 C221324:?、那他怎會說DARK陳【註:陳建宏】、還是dark不姓陳?、欸欸奇怪、她還跟我說,那你的mail就是Washy+gangutech、後面都一樣對吧、傳真電話是我們的耶、這不是jerry? C181340:是他們、但公司不同 C221340:所以我們要處理嗎、還是裝不知道 C181341:我會私下跟j【註:邵世昱】說、看他要不要自己處理 C181430:(傳和邵世昱對話,內容為:DEAR Jerry,今日早上接獲VISA陳小姐來電,表示與我方有一份合約是關於VISA風險控管產品,經詳細了解後發現,這份合約是與一個香港公司RICH簽立,並非與萬付通。但合約上的聯絡人有寫到您,想問您VISA那邊的案件我是否需要接手處理?或是您要指派給其他人處理?)(偵24811卷三第484頁)
⒊依被告C03手機內文件翻拍照片顯示「MT002、MO、0000000」
、「小羅、副理、100000」、「紅中、主任、85000」(偵25337卷二第287至289頁),及證人即被告C0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在你手機內有一個截圖照片【提示113镇25337號卷一第287頁】裡面有「MT002」、「MO」、「0000000」、「紅中」、「主任」、「85000」,這是表示什麼意思?)這是【華盛頓】傳給我的表格,他不定期會給我這個表格,再給我一筆錢,我再把從他那邊拿到的錢分裝之後,全部交還給『華盛頓』,我會分裝成差不多40個信封」(偵25337卷六第492至493),除可佐證被告C03有與九州集團成員綽號「阿華」(暱稱:華盛頓)等人處理被告C05等成員報酬或資金等事務外,亦佐證係被告C05於九州集團係掛職「主任」之高階管理幹部。又依被告C03扣案手機內下述A、B截圖內容,顯示大代理等級之被告C05,有透過其下屬「耀」九州集團成員對外租用為數百餘件以上臺灣地區銀行帳戶之情形,核以被告剛谷公司API商家確有使用B截圖等由被告C05等人所租用人頭帳戶資料(偵28578卷一247至273頁)中之部分人頭帳戶(本院1273卷十六第23至52頁),足證被告C05亦有指示下屬「耀」之九州集團成員,對外租用大量臺灣地區銀行帳戶,以供作被告剛谷公司API商家人頭帳戶等掩飾本案賭博金流之目的所使用。
A.(偵28578卷二第126頁,註:紅中即C05) B.(偵28578卷二第126頁,註:「中」依前開被告C03文件翻拍照片內容「紅中、主任、85000」,應指被告C05之簡稱,而「耀」依表單記載方式,應指某成員之簡稱)被告C02、C03、C04及被告捌捌玖玖公司、新鑫公司、壹壹柒
柒公司部分,以及被告翔谷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同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
㈠被告C02部分⒈被告C02之暱稱為「孤狼」、「乃」,於113年2月2日起擔任
被告捌捌玖玖公司負責人乙情,為被告C02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認(見本院1273卷四第324至325頁),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偵38224第241頁)。
⒉依下述對話紀錄⑴顯示當時已加入九州集團之被告C06係於110
年7月1日開始以通訊軟體與被告C02聯絡後,向被告C02表示「阿宏午宏!我有跟老大談過了」、「我下午有跟他說:阿宏是好助理」等語,以「阿宏」稱呼被告C02,並提及「老大」(此為被告C06對被告C01之敬稱),而被告C02則於該對話紀錄中回應「口罩、護目鏡,我有準備妳跟老大的了」、「老大這1、2天如果身體有不適的話,你跟跟我說一下,我在載他去看診」等語之對話內容,及下述通話譯文⑵顯示被告C06於113年5月3日到案經偵訊釋放後,欲與被告C01見面商談時,被告C06表示「你在LIN酒店?好,那阿宏【註:
C02】可以來載我嗎?」及被告C01回應「你等一下,不對,我問他阿宏那邊…」等語之對話內容,核以警方於113年5月23日至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0樓1011房對被告C01執行搜索時,及於112年6月3日13時50分至在桃園機場航站拘提當時欲出境之被告C01時,被告C02均隨侍陪同在場之事證,並依憑前述被告C06於110年6月24日對其父即證人D38詢問精銳博管理委員寄予精銳博住處屋主即被告C02之信件乙事時,回應表示「寄給老闆的人頭」等語之事證,及前述被告C06與被告C08於113年2月27日對話紀錄就被告C06邀請被告C01、C08等至其住處餐聚乙事,被告C06所提及「阿宏會載酒過來」等語(偵25337卷三第112頁)。足證被告C02應係被告C01之貼身小弟,聽命於被告C01,擔任被告C01庶務助理(如司機、對外聯絡接洽人、準備所需醫療防護用物、載送聚餐酒品等)及被告C01對外人頭(如財產登記名義人)等工作,亦為九州集團成員。
⑴非供述證據一6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7 資料來源:C06手機 對話人:C06與C02(暱稱「孤狼」)(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微信 時間:110/7/1-110/7/3 110/7/1 C021342:我是孤狼、以上是打招呼的內容、我通過了妳的朋友驗證請求,現在我們可以開始聊天了 C061351:(通話) C061647:阿宏午安!我跟老大談過了,他叫我明天跟他一起坐車(偵38610卷十二第153至154頁) C021821:(傳影片) C061821:老大有嗎 C021821:口罩、護目鏡,我有準備妳跟老大的了 C061822:謝謝 C062120:我想了一下,老大家有額溫槍嗎、怕他明天打完回家,他會想量體溫 C022121:應該有 C062121:嗯…也準備一下 C022121:好的 C062122:我下午有跟他說:阿宏是好助理,邏輯組織很好,也有超前部屬(偵38610卷十二第155至158頁) C022128:娜姐,我會嚇到…我只是盡我的職責所在,深怕沒辦好…才會想請教你當天流程,感恩你的美言!謝謝你,我有需改進的地方,在煩請娜姐,多多指點! C062129:好哦,別緊張,我們一起把事情做好,為老大好、為公司好,一起加油 C022130:謝謝你!有你們是我的幸福 C062130:(貼圖) 110/7/2 C021358:娜姐,我在12街了,等你來,我在拿健保卡給你 C061358:好,我待會先跟小明哥碰一下聊公事,大約3:30到會所 C021359:麻煩你了(偵38610卷十二第159至161頁) 110/7/3 C061344:(電話)、(傳對話截圖) (偵38610卷十二第163頁) 【註:內容:C01暱稱為仁者無敵(K哥) C061121:老大,今天身體還好嗎、我都ok C061309:老大,喔喔,是不是不舒服? C061347:(電話未接)、都好嗎?很擔心… C011347:我沒什麼反應喔 C061347:那就好! C011347:想說多休息,就在床上賴 C061347:好!(偵38610卷十二第165頁)】 C061350:他回我了,放心了 C021352:沒事就好,老大這1、2天如果身體有不適的話,你跟跟我說一下,我在載他去看診 C061354:好 (偵38610卷十二第165頁)
⑵非供述證據70、138 被告C05與C06113年5月3日通話譯文 (偵28578卷一第275至283頁) 監聽手機:000000000000000,持有人C01 對象:C01、C06 時間:113/5/3 113/5/3 0436 C06:喂? C01:今天又很難熬了? C06:對,沒事,今天還好,然後我是不用交保他就叫我回來。 C01:也是一樣圍繞在跟他…是不是認識你們…因為…是嗎 ? C06:對對對。 C01:那不可能因為他認不認識你,啊有沒有去過哪裡,然後就因為這樣子把他這麼大的… C06:我覺得我需要跟你見面聊欸。 C01:恩,現在嗎? C06:可以嗎? C01:可以啊,你要去會所還是要到…我現在在飯店。 C06:你飯店在哪裡? C01:我在LIN酒店。 C06:你在LIN酒店?好,那阿宏【註:C02】可以來載我嗎? C01:可以,你在哪裡? C06:不用,我現在直接去LIN酒店(旁邊律師:直接去!),你告訴我房號。 C01:你等一下,不對,我問他阿宏那邊…。(偵25392卷三第262至263頁) C06:好,要有人下來帶我,我快到了。 C01:好
⒊依下述對話紀錄即被告C03與被告C02對話紀錄,顯示被告C02
與前述處理被告C05等成員報酬或資金等事務之被告C03,於111年2月12日開始LINE連絡後,即由被告C02與被告C03連絡面交款項,且每次對話均係被告C02先告知金額,並與被告C03約定面交時間地點方式(如:「中投」、「小義大利」、「市政」、「好事多」)面交款項(於111年2月12日至113年2月12日對話期間面交之金額共計數千萬元)被告C02並係自「外務」取得面交現款,且於自己請假時會委由前述九州集團成員「華盛頓」與被告C03面交款項,另被告C02亦會與被告C03接洽處理被告C01等九州集團成員、被告翔谷公司等九州集團旗下公司(認定該等公司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之理由詳下述)之文件簽名、遞送等事務等情,及依證人即被告C03於113年7月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時間有點久了,我不確定我是不是我那麼早認識『乃』,但確實是『乃』找我處理收錢、送錢的事情」、「他們有時候會當面告知我,有時候是用通訊軟體告知我,是幾點碰面、要交給誰,要送多少錢,大部分他們會先包好,我再把他們包好的錢交給他們指定的人…」等語(偵25337卷六第483至485頁),足證被告C02有以自外務人員收受顯係九州集團不法資金並面交予被告C03之行為,及與被告C03接洽處理九州集團成員(或旗下公司)文件簽名、遞送等事務之行為,參與本案賭博、洗錢犯罪。至被告C02及辯護人所辯被告C02係受友人「華盛頓」委託才面交款項給被告C03,且幫被告C03拿文件給「老闆」或「K哥」簽名是拿回來交給另案被告C29之情,除核與下述對話紀錄顯示其請假方委由「華盛頓」代為面交現金之情,有所不符,亦核與前述「K哥」即九州集團老闆被告C01,及其為被告C01貼身小弟等事證,有所不符,是其顯係知情參與者,其與辯護人上開所辯應無可採。
非供述證據9被告C03、C02之對話紀錄 (偵25337卷六第223至255頁、完整版為本院1273號卷二十一) 資料來源:C03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數位採證報告 對話人:C03與C02(暱稱「乃」,下稱C02)(後面4碼為時間) 時間區間:111/2/12至113/2/21 (註:出現的數字均為金額,單位為"萬") 通訊軟體:LINE 111/2/12 C031412:(一個牛仔揮手說嗨的貼圖) 111/2/14 C031256、1332:(打給C022次) 111/2/18 C021436:晚上2000,幾點哪呢? C022117:不急,慢慢開就好 C032125、2126:到囉、(打給C02) 111/2/23 C020023:明午一點,2000,哪見呢 111/2/24 C021535:晚上20,約哪幾點呢 C031536:中投喔、8-9點都可以 C021538:8點會太早嗎? C031538:不會 111/3/3 C020123、0124、0135:明午二點,2000、約哪呢、(收回訊息) C030136:惠中往市政路方向 C020626:好 C021351:慢個十分,外務剛弄好 111/3/4 C021341:20你 C031343:3點半昨天那 C021802:晚上20 C031802:中投 C021802:幾點 111/3/6 C021329:晚上20 C031329:中投、8點左右 111/3/7 C021504:10 C031507:等等喔 111/3/9 C020016:明午1點,10 C030042:好市多? C021756:外務來不及,趕在19:00左右 111/3/10 C031453:有一份小黑的東西要拿給你(1273卷二十一第48頁,手機還原時間皆為UTC世界協調時間,加8小時換算成臺灣時間) C021454:哪見 …… C021532:給他了 111/3/13 C021751:20 C031751:8點中投 111/3/18 C021718:20 C031719:8點中投,謝啦 111/3/21 C021223:15 C031224:2點小義大利 111/3/22 C021253:20 C031257:2點半市政喔 111/3/23 C021448:20 111/3/25 C021844:10 C031844:8點中投 111/3/27 C020146:晚上16 C030150:8點中投,記得6要特殊包 111/3/29 C021344:晚上20 C031345:8點中投有文件要給你、有文件要給你喔(偵25337卷六第227頁) 111/4/4 C021407:哪見 C031407:中投? C021408:可以 C031408:不急,明天下午才要給老闆【註:依C03跟林菀俐之對話可知係C01】簽(偵25337卷六第227頁) 111/4/5 C021517、1525:明天20、(收回訊息) C031726:12:20中投可以嗎 111/4/6 C021737:晚上20 C031737:8點中投 C022001:明天20 C032002:明天下午2點後市區,確定時間明天聯絡可以嗎 111/4/7 C021315:(回覆昨日訊息「明天20」)再20,總40 111/4/8 C021447:20 111/4/10 C021309:20 C031310:晚上8點中投 111/4/11 C021235:6 C031237:幾點可拿呢 C021238:有問外務了,等他給我時間 111/4/14 C031636:方便約6點左右中投拿文件給K哥【註:依C03跟林菀俐之對話可知係C01】簽嗎(偵25337卷六第229頁) C021641:好,我叫阿華【註:華盛頓】找你,我放假(偵25337卷六第229頁) C031641:好喔 111/4/15 C021328:20 111/4/17 C021754:20 C031755:中投 111/4/18 C021350、1640:再20、20 C031641:8點中投? 111/4/19 C021302:20 C031303:等等確認時間 C021453、1614:再10、共30、晚上20 C031614:中投 C021939:明午13:30,小義20 111/4/20 C020037:再40 C021628:20 C031628:8點中投 C021628、1638:好、改25 111/4/21 C021146:40 C031150:2點市政 C021818:明天20、總共有三封信 C031824:好喔 C021824:改兩封給你交力【註:另案被告林菀俐】(偵25337卷六第231頁) 111/4/27 C021757:明天20 C031758:2點小義大利斜對面 111/4/28 C021237:(回覆昨日訊息「明天20」)改26 111/5/1 C021709:20 C031709:8點中投喔 111/5/2 C022219:明午20 C032224:明天約時間地點喔 111/5/4 C021755:晚上20 C031756:中投 111/5/5 C021737:明午20 111/5/6 C021413:再20,共40 C031414:(與C02電話) 111/5/10 C021345:20 C031346:市政2:30可以嗎 C021348、16:07:外務說要15:30前、6,沒編號的 C031609:中投喔 111/5/15 C021158:明午20 C031159:明天中午約時間地點喔 111/5/16 C021215、1420:改28,8沒編號、慢個十分,我還在外務這等 111/5/17 C021423:20 111/5/20 C021849:20 C031849:8點中投? C021849:好 C031849:你不是休假? C021850:沒關係,我上就好 111/5/22 C022243:明午20 C032243:明天2點半左右,正確時間地點明天聯絡喔 111/5/23 C021647:20 C031647:晚上一起喔 111/5/26 C021257:20 C031259:2點半小義大利對面 111/5/27 C021345:30你 C031346:3點市政ok嗎 111/5/29 C021304:20 111/6/1 C021341:20 111/6/6 C021244:25 C031245:3點半可以嗎 C021639:20 111/6/7 C021634:20 C031637:中投 111/6/8 C021249:20 C031323:3:40市政 111/6/13 C021356:20 C031359:2:40小義大利斜對面可以嗎 111/6/14 C021656:20 C031715:5:30小義大利對面 111/6/17 C021643:20你 C031652:幾點呢 111/6/20 C021244:20 C031254:等等約喔 C031423:我在惠文跟大墩6街口等你可以嗎 C021423:可以,但稍後,外務還沒回來 111/6/24 C031314:今天1大約幾點可以拿? C021340:華【註:華盛頓】跟你約喔,我放假(偵25337卷六第236頁) 111/6/26 C021853:20 C031854:中投,謝謝 【7/4(20)、7/5(20)、7/6(20+10)、7/7(20)、7/13(20+20)、7/14(20+20)、7/15(40)、7/16(40)、7/17(20)、7/18(20)、7/19(20+40)、7/20(20)、7/21(20)、7/23(20)、8/1(10)、8/2(10)、8/3(20)、8/4(20)、8/5(20)、8/7(20)、8/11(20)、8/14(20)、8/15(20)、8/16(15)、9/1(20)、9/2(20)、9/5(20)、9/6(20)、9/12(20+20)、9/13(20)、9/18(20)、9/20(20)、9/22(20)、9/23(20)、9/27(20)、9/30(20)、10/4(20+20)、10/5(20)、10/6(20)、10/9(20)、10/10(21)、10/11(60+20)、10/13(40)、10/15(20)、10/17(40+20)、10/18(20+20)、10/19(20)、10/20(40+20)、10/22(20)、10/25(5)、10/30(20)、10/31(20)、11/7(20)之對話均類似上開對話內容,討論多少錢以及何時何地給予款項】 111/11/29 C031444:(傳送照片,照片內容:收件人:AAA國際服務有限公司,根據該法〈國際商業公司法〉第171條,我們SIANG GULIMITED【註:翔谷公司英文】的IBC註冊號為140668《"公司"》,特此宣告:……)、台北商智要簽的文件(偵25337卷六第252頁) C021445:好 【112/1/8〈以下為112年〉(20)、1/22(60)、6/25(10)、7/9(10)、8/6(20)、10/8(5)、及113/2/10(20)、113/2/11(10)之對話均類似上開對話內容,討論多少錢以及何時何地給予款項】 113/2/21 C031542:(傳送照片,照片內容:有被告C01簽名之文件)(偵25337卷六第253頁) C021543:比照這個筆跡!(偵25337卷六第254頁) C031545:是的 C021556:好
⒋被告C02為九州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日起擔任被告捌捌玖
玖公司負責人,而被告捌捌玖玖公司則為九州集團旗 下洗錢公司(詳下述),亦堪認被告C02有以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方式,參與九州集團之洗錢犯罪。而被告C02及辯護人所辯被告C02係因被告C05以轉讓股權方式抵償借款,及因被告C05轉介被告C02與另案被告C29商議,才擔任被告捌捌玖玖公司之情,除無客觀事證可資佐證存有借款抵償乙事外,亦無從反證被告C02為九州集團成員,並因被告C05等九州集團成員才擔任九州集團旗下公司負責人,會有不知該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之合理可能性,是被告C02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㈡被告C03、C04及被告捌捌玖玖公司、新鑫公司、壹壹柒柒公
司部分,以及被告翔谷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同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
⒈被告C03於110年3月間起與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02、「華盛頓
」、「MO」及另案被告林菀俐共同處理九州集團所屬被告翔谷公司、剛谷公司、葳群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雅信公司(另案偵辦)、捌捌玖玖公司、新鑫公司、壹壹柒柒公司等公司或所屬被告C05等成員有關財務事務,且為知情參與者。
⑴依被告C03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我確實有受林菀俐委託處
理翔谷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的收送文件、繳費作業,我有繳健保費跟電話費,我還有替他們去會計師事務所,因為他們需要把那些繳完費的收據送到會計師事務所」、「我承認有向C02、【華盛頓】之人取錢,就是幫他們收受,我從111年開始陸續受C02、【華盛頓】、【MO】指揮取錢,他們會在電話中通知我去哪裡跟他們取錢,然後告訴我說要到哪個地點交付給誰,我不認識交付的對象,【華盛頓】大約一個月一次會給我一個名單跟清冊,請我幫他分包,金額大約都是幾萬元,我也不清楚那個代表什麼意思,我就是幫他分成信封袋,我跟他們之間的往來只有收送錢跟一個月幫他分包一次,我不知道錢的來源是什麼,只是他叫我這樣做,我就這樣做,一周大概會交付2、3次」、「我有取得翔谷公司的大小章,但我是從林菀俐那邊取得,扣押物的部分都承認,起訴書其他關於分錢的記載、我自己記載的東西、後面扣到的東西,我都不爭執」、「我之前會跟C19在市政路一樓拿文件(前述被告C19交付被告翔谷公司、東揮公司、采呈公司單據予不知名會計乙事,該不知名會計即係被告C03)」等語(見本院1273卷六第208至209頁),是其大致坦認起訴書所載涉案客觀事實(即其與被告C02等人共同處理九州集團所屬成員或所屬翔谷公司等公司有關收交款項、匯款、記帳、財務文件簽名等財務事務),且就其涉案之客觀事實部分並有前述其與被告C02間對話紀錄及下述對話紀錄①(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對話紀錄)、③(被告C03與暱稱「MO」對話紀錄)、被告C03手機畫面照片(即非供述證據40即被告捌捌玖玖公司股東會出席簽到簿等【偵25337卷二第255至275頁】、68即被告C05透過境外公司之第三方付款申請表【偵28578卷一第243至245頁】、69即供賭博網站金流所使用人頭帳戶之租用記帳資料【偵28578卷一第247至273頁】)、被告C03與「張嘉澤」之對話紀錄(非供述證據152,偵25337卷六第347至396頁)、被告C03之扣案物目錄表(扣得「采呈相關資料」、「成固公司建造資料」、「翔谷公司地價稅繳等相關資料」、「收據相關資料」、「提款卡相關資料」各1份等物,高市刑大警卷八第361頁)等證據為佐,堪認被告C03有起訴書所載之涉案客觀行為事實;又依被告C03上開供述,則足見被告C03係受被告C02、綽號「阿華」(暱稱:華盛頓,下稱「阿華」)、「MO」及另案被告林菀俐之指示或委託而與被告C02等人共同處理該等財務事務。
⑵被告C02、「阿華」之人均為九州集團成員,且前開證人即被
告C0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在你手機內有一個截圖照片【提示偵25337號卷二第287頁】裡面有「MT0002」、「MO」、「0000000」、「紅中」、「主任」、「85000」,這是表示什麼意思?)這是【華盛頓】傳給我的表格,他不定期會給我這個表格,再給我一筆錢,我再把從他那邊拿到的錢分裝之後,全部交還給『華盛頓』,我會分裝成差不多40個信封」等語(偵25337卷六第492至493,該截圖照片另顯示「小羅」、「副理」、「100000」及「MT0005」、「AP」、「204600」【參見偵25337卷二第287頁】),可見暱稱「MO」之人亦為九州集團成員,方會為九州集團成員「阿華」指定之收受薪資報酬對象,並與九州集團成員被告紅中等人列載於同一薪資報酬工作表單。又依下述對話紀錄①,顯示另案被告林菀俐111年2月20日張貼「111年MT5001工作報告」檔案,檔案內容為:「111年MT5001工作報告、固定性1.目前負責水公司金流所有幣別的轉換。去年接到一個新任務(USDT)已順利安排轉換。2.安排公司現金金流(各部門週轉金及新增各部門幹部現金寄放)。3.處理五家公司(力X.翔X.東
X.采X.成X)的事務往來和日常及月結帳務處理。、機動性1.柬銀行的事務往來。2.境外銀行的事務往來。、待改善事項●去年世足賽大量資金湧出市場上供給大於需求,所以無法換到最佳匯率,但避免資金堆積必須即時處理,因此水公司有時價格太高,這部分做的不好,造成公司損失。●後續增加每日更換匯率紀錄,持續收集資料後建立核決權限,例:助理僅能調整前日價格的2%,我的權限為3%,若大於3%的調整需求需向主管呈報(數據為舉例待收集後修正),建立作業標準後可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及作業爭議。●今年年終發放時間略為不足,建議後續改善方式,因每日流入的現金有限且無法事前存放大量現金,後續需提前主動計算近期的每日現金餘量推算可滿足年終發放的作業天數並告知主管建議各單位年終計算需完成的時間底限,可避免像今年一樣的問題發生。」、被告C03稱:「調整了標點符號,一些冗詞」、另案被告林菀俐稱:「最下面那筆可能不能寫了」、被告C03稱:「為什麼、這次確實有問題」、「總金額大約妳作業天數可流入的現金、大於、我是覺得我們很特殊、跟一般公司不一樣、不是銀行按個鈕就會匯到各戶頭」等顯然與賭博網站資金湧入、換匯、發放現金相關文字,除顯示被告C03為知情參與者外,亦顯示另案被告林菀俐係處理賭博網站有關事務之人,且依其下述對話紀錄①顯示之111年11月4日「C031601:好、約6點半中投,孤狼休假【註:可以跟非供述證據9對照,偵25337卷六第229頁】」、「林菀俐1703:
好、那叫傑哥處理」、「C031704:他叫阿華【註:華盛頓】了、我們約好了」,111年7月19日「林菀俐0026:妳今天跟狼【註:C02】拿多少」..「林菀俐0026:所以沒有算在帳裡對吧」…「林菀俐1330:那也只能等孤狼【註:C02】了」,及111年4月21日「C031451:Mo地址等等要給我喔」、「林菀俐1451:好;陳平一街71巷58弄45號」、111年8月4日「C031426:今天只有送Mo154嗎」等對話內容,更顯示另案被告林菀俐認識被告C02、「阿華」、「MO」等成九州集團,且知悉並參與渠等及被告C03收交九州集團非法資金乙事,足見另案被告林菀俐亦係九州集團成員,則被告C02、「阿華」、暱稱「MO」及另案被告林菀俐既均為九州集團成員,渠等指示或委託被告C03處理之事務,自均係九州集團有關事務。
⑶又依被告C03扣案手機內Excel檔案(參見下述截圖②A、BC,
證人即被告C03於審理證稱該等檔案係另案被告林菀俐所提供【見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530頁】),標示「采」(即被告采呈公司)的檔案內,顯示「董事長、蔡X慶、傑森、越銷-A、編制:柬」、「董事、侯X桂、阿桂、彩球-B、編制:台」、「董事、李X章、阿明、電子-A、編制:台」、「監察人、安東尼、行政-C、編號:台」、「李X修、阿修、產品-B、編制:台」、「林X娟、阿娟、產品-C、編制:台」、「曾X蘭、小蘭、電子-B,編制:台」、「陳X淨、小淨、視控-B、編制:台」「林X俐、力士、助理-E、編制:台」等109年7月31日之采呈公司股東股本內容;標示「東」(即被告東揮公司)的檔案內,顯示「董事長、林X明、咪咪、綜合-A、SF、編制:菲」、「董事、胡X福、阿福、綜合-
C、編制:台」、「董事、賴X宗、小賴、客服-C、菲」、「監察人、劉X庭、嚕嚕、金控-B、編制:菲」、「陳X幃、阿青、金控-A、編制:菲」、「陳X婷、小月、金控-C、編制:菲」、「陳X傑、客服-D、編制:菲」等109年7月31日之東揮公司設立登記前股東股本內容;標示「成」(即被告成固公司)的檔案內,顯示「董事長、史X康、康哥(原股本1000)」、「董事、劉X奇、奇哥(原股本2000)」、「董事、X袖、承老婆(原股本2000」、「監察人、張X君、風姨子(原股本2000)」、「陳X婷、小月(原股本2000)」、「魏X民、狗大哥(原股本2000)」、「蕭X萱、B二姐(原股本1000)」、「秦X俐、正老婆(原股本1300)」、「吳X茹、茹、視控-C(增資股本1500)」、「王X傑、DT0008、客服-E(增資股本1200)」、「陳X揚、JT5002、彩球-E(增資股本800)」等109年7月31日(原股本)、110年3月8日(增資股本)之東揮公司股東股本內容(偵25337卷六第329至333頁),已清楚記載與賭博網站維運有關文字,並依被告C03手機所存人頭帳戶資料(即非供述證據69,偵28578卷一第247至273頁),顯示被告C03因與「阿華」等人接觸而持有為數眾多供賭博金流所使用人頭帳戶之租用記帳資料,且自被告C03扣得多張由「阿華」所提供多張他人提款卡之異常情形,益徵被告C03係在知情情形下(即認識涉及賭博、洗錢等不法犯行,亦認識不法組織即被告C02等人係3人以上具組織性從事該等犯行),依被告C02、「阿華」、暱稱「MO」及另案被告林菀俐等人指示或委託從事收交款項及收送文件等九州集團有關事務。其及辯護人所辯無不法認識之情,顯無合理可能性,自非可採。
⒉被告翔谷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捌捌玖玖
公司、新鑫公司、壹壹柒柒公司均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被告C04亦為九州集團成員。
⑴依被告采呈公司公示登記資料(偵25337卷一第175至182頁)
顯示109年7月31日設立登記時董事長另案被告C28、侯永桂、另案被告李詞章(即「明哥」)、另案被告黃佑平(即「安東尼」)(被告采呈公司於110年9月16日變更登記後迄今董事長為另案被告C28、監察人為侯永桂),被告東揮公司公示登記資料(偵25337卷一第183至190頁)顯示109年9月4日設立登記時董事長林儀明、董事胡益福、董事賴世宗、監察人劉昀庭(被告東揮公司於112年5月12日變更登記後,董事長為C08、董事為胡益福、董事為賴世宗、監察人為劉昀庭),被告成固公司公示登記資料(偵25337卷一第191頁)顯示該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設立登記(於112年12月5日變更登記),且負責人為被告C09,及依被告成固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陽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非供述證據67,偵28578卷第139至151頁)顯示被告成固公司成立時係由李袖(被告C11之妻)入股匯款2000萬元、被告C08入股匯款2000萬元、魏建民(魏建華之兄)入股匯款2000萬元、陳羿婷(另案被告謝金木之妹)入股匯款2000萬元、秦婭利(被告C04之妻)入股匯款1300萬元、被告C09入股匯款1000萬元,核與被告C03扣案手機內Excel檔案(即下述截圖②A、B、C)顯示內容相符,已見該檔案所載內容為真。
⑵又被告C03扣案手機內Excel檔案(即下述截圖②A、B、C)所
記載該等公司之股東「董事、李X章、阿明、電子-A、編制:台」即係「明哥」(李詞章)、「監察人、安東尼、行政-C、編號:台」即係另案被告黃佑平、「李X修、阿修、產品-B、編制:台」即係被告C12、「曾X蘭、小蘭、電子-B,編制:台」即係另案被告曾桂蘭、「林X俐、力士、助理-E、編制:台」即係另案被告林菀俐,「董事、胡X福、阿福、綜合-C、編制:台」即胡益福(另核與被告C12扣案硬碟採證九州集團資料出金帳戶「(網)新<益福>D」之記載相符)、「陳X幃、阿青、金控-A、編制:菲」即另案被告陳麒幃,「董事長、史X康、康哥(原股本1000)」即被告C09、「董事、劉X奇、奇哥(原股本2000)」即被告C08、「董事、X袖、承老婆(原股本2000」即被告C11之妻李袖(此亦可證明下述對話紀錄中所稱「承」之人為被告C11)、「陳X婷、小月(原股本2000)」即另案被告謝金木配偶之妹(依被告C03手機內文件「拓.PDF」資料係由另案被告謝金木簽名之事證【參見本院1273卷十七第95頁、第127頁】,可知「拓」或「拓」哥係指另案被告謝金木,且依被告C12扣案硬碟採證九州集團資料中「阿拓1.docx」【附件23、36810卷十第439至444頁】所顯示九州集團成員間【<成功向前:
木哥等我一下哦>,<阿拓:喔喔、OK>,<海苔木木三:木哥在問我說…那個視訊投放3個視窗不同步的問題…是什麼原因>】等對話內容,及「本月聚餐.docx」【附件28、36810卷十第515至517頁】)所顯示九州集團聚餐時由「拓哥&A哥」提供最大獎之情形,可見「拓」哥另案被告謝金木為九州集團高階幹部)、「魏X民、狗大哥(原股本2000)」即魏建華之兄(另參見下述對話紀錄⒈之111年4月21日對話內容顯示狗哥為魏建華,且依被告C12扣案硬碟採證九州集團資料中「客戶資料(天).xls」【附件17、36810卷十第65至72頁】顯示租網負責人「狗」之情相符,狗哥魏建華顯為九州集團成員)、「蕭X萱、B二姐(原股本1000)」即蕭清陽之二姐(另參見下述對話紀錄⒈之111年11月24日對話內容顯示B哥為蕭清陽,且下述對話紀錄⒈之110年11月7日等對話內容顯示B哥會對九州集團成員另案被告林菀俐下指示情形,B哥蕭清陽顯係九州集團成員)、「秦X俐、正老婆(原股本1300)」即被告C04之妻秦婭利(此亦佐證被告C04為對話紀錄等資料中所稱正哥或「阿正」之人,被告C04亦為九州集團成員【理由詳下述】),均為九州集團成員或親屬,是依此事證情形,足證被告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係由九州集團成員或親屬所出資成立而屬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可證明該等公司股東另案被告C28(「傑森」)、侯永桂(「阿桂」)、林儀明(「咪咪」)、賴世宗(「小賴」)、劉昀庭(「嚕嚕」)等人均為九州集團成員或親屬。
⑶依下述對話紀錄①(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對話紀錄)顯
示下述❶至❹情事,及下述對話紀錄③(被告C03與暱稱「MO」對話紀錄)顯示下述❺、❻情事,則可證明被告C03亦有處理被告剛谷公司、葳群公司、C01、C11、另案被告邵世昱等前述業經論證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或成員有關事務,足見被告C03係從事九州集團收交款項、匯款、帳戶存摺保管等財務工作,並可推認其處理經手財務事項(記帳、匯款、財報帳目事宜)之公司如被告翔谷公司、新鑫公司、捌捌玖玖公司、壹壹柒柒公司均係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及處理該等財務事項有關人員如「羅董」(「小羅」、「羅」即另案被告C29)、「正哥」(或「阿正」即被告C04),以及交款往來有關人員如「傑哥」(依證人即被告C12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其稱呼被告曾詠傑為「傑哥」【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183頁】)、「榜」(或「阿榜」,被告C03於偵查中供證現金發放對象包括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即被告C07乙情【見偵25337卷五第10頁,證人即被告C03雖於審理證稱沒有與發放對象直接見面接觸而不知道發放對象為何人,核與其112年7月9日對話紀錄顯示其與「阿榜」約定特定地點並須向「阿榜」告知另案被告林菀俐休假乙事,顯然不符,是其偵查中上開供證較為可信】)、「正哥」(即被告C04)、「小羅」(即另案被告C29)均為九州集團成員。又依下述對話紀錄③之113年1月22日對話內容「木可可(被告C03):林律師文件有點驚人,至少要給50人簽名,她說滿趕的等等給你名單、幫我看一下那些在菲或柬、快崩潰」、「木可可:(傳送簽名名單)、0000-0000還有K不用,她抽起來了,剩下的我們要處理」,該對話被告C03所傳送簽名名單人員包含<C05、陳麒幃、C12、C26、C46、曾詠傑、李詞章、曾桂蘭、C09、C08、蕭清陽、謝金木、C04、C11、C01、C28、C02、C29、黃佑平、劉書羽…>等人之情形,亦與前述業經論證之九州集團成員高度重疊相符,且被告C03手機內亦存有可對應上述部分九州集團成員身分之文件資料<如「羅」為另案被告C29,對應資料為「【羅3.pdf/羅2.pdf】」;「K」為被告C01,對應資料為「K0223-1.pdf」、「K0229.pdf」;「正」為被告C04,對應資料為「正0712.pdf」、「正0711.pdf」;「承」為被告C11,對應資料為「承.pdf」「拓」為另案被告謝金木,對應資料為【拓.PDF】等人>(本院1273卷十七第95至127頁),益證該等由被告C03經手處理財務事務有關人員及交款往來有關人員均為九州集團成員。❶被告翔谷公司(110/4/27【參照對話紀錄之日期,下同】、1
10/5/6、110/11/9)帳戶存摺、東揮公司(110/6/30、110/7/23及110/8/4)帳戶存摺及印章、采呈公司印章(110/11/5)均由被告C03、另案被告林菀俐2人保管且存摺部分並集中置放在某倉庫。
❷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共同處理下述事務:110年6月1日
處理力成公司及被告翔谷公司薪資更動記帳事宜,110年6月3日被告C03已開始負責「包薪水」工作,110年6月24日處理被告成固公司關於新富段259地號等土地匯款轉帳事宜,110年7月2日處理調整5公司(翔谷、力成、采呈、東揮、成固)之109年4月至110年4月帳目事宜,110年8月4日處理被告東揮公司轉帳事宜,110年8月5日及8月25日處理被告新鑫公司、捌捌玖玖公司、壹壹柒柒公司、剛谷公司資產負債表等帳目事宜(提及以被告剛谷公司作範本,且被告剛谷公司營收僅更新至5月),110年10月8日處理「阿承」(即被告C11)匯款單傳真事宜,110年10月12日處理「全部買賣名單」重配事宜及提及「K哥」(即被告C01)須簽數百個簽名情事,110年11月2日處理購買480萬餘元購買黃金、匯款600萬美金事宜,110年12月16日送文件給JERRY,111年1月18日傳送東揮陽信總表後提及「我才問是否是要二家出」之問題,111年2月4日處理6百萬元美元授權交易,111年2月11日交付存摺予「咪咪」及請「羅哥」確認匯款金額帳號而處理都發局補發文件事項,111年2月15日「羅哥」指示保留匯款單而不用交付紙本給「狼」,111年4月4日將文件交給「狼」轉交予「K哥」及「小寶」等人簽名,111年4月14日傳被告C01簽名文件及因「孤狼」休假改約「阿華」交款(另案被告林菀俐就「孤狼」休假乙事表示「那叫傑哥處理」等語),111年4月21日另案被告林菀俐提供「MO」住址並傳「狗哥」魏建華簽名文件,111年8月29日處理雅信公司事務,111年8月31日及9月1日通知「羅董」關於「采呈與東揮投資代金案件報價函」繳費後提供繳費證明乙事並由被告C03繳費57.3萬元(112/1/14對話亦提及要向「小羅」拿57萬餘元扣繳憑單),111年12月2日處理力成公司轉帳100萬元及被告翔谷公司領現100萬元,112年1月10日處理被告成固公司匯款事宜,112年2月20日提及成固公司建案要問「羅」或「B」、另案被告林菀俐傳送「111年MT5001工作報告」檔案乙事,112年3月30日處理「拓」交付2張匯款文件(1筆用「東揮」匯、1筆「成固」匯)事宜,112年5月27日另案被告林菀俐要求被告C03加新的(通訊)及更新報表,113年1月16日被告C03換鈔1300萬元(其中2000元新鈔3粒、1000新鈔8粒等交予另案被告林菀俐,且被告C03並提及「我在跟MO對東西」等語),113年2月27日處理匯款予被告C01之父母各20萬元、15萬元乙事,113年4月29日另案被告林菀俐傳送被告葳群公司信封文件照片(收件人為「麗仕」【即另案被告林菀俐】、寄放人為「27F Hedy」【即被告C32】)並要求被告C03拿給「正哥」簽名。
❸被告C03交款對象包括:「修」(即被告C12,110/11/2;112
/1/7;112/1/17)、「阿亮」(111/11/5、111/8/2)、JERRY(即另案被告邵世昱,110/11/3,並提及「找傑哥嗎」;112/1/18,4191萬元)、「win」(110/11/9,並提及「拓哥」、B老婆;111/1/19)、「安東尼」(即另案被告黃佑平,110/11/25)、「白」(110/11/29;111/1/21)、「傑哥」(110/11/30)、「富」(110/12/21,並提及「今天不用拿了吧?明天拓休息一天,我身上的夠給富」等語)、「拓」(111/1/21)、「MO」(111/8/4)、「承」(即被告C11,112/1/17)、「福」(112/1/17,1200萬元)、「Ink」(112/1/18)、「B哥」(112/1/18)、「馬可」(112/1/19)、「TK」(112/4/7,開立支票)、「綁」即「阿榜」(112/7/9)❹被告C03收受款項來源包括:「傑哥」(111/1/21)、另案被
告林菀俐(111/1/21,另案被告林菀俐提及「我把東西放在爸爸車上了總共2230」等語)、「孤狼」(111/7/19;111/8/2;112/1/7)。
❺113年1月16日被告C03提及「有一個新來的要接公司總帳,那
11家」、「作帳的人問題最大的是阿正」、「到正哥家請他開地下室的門」等語。
❻依113年1月17日「MO」所傳送之「發放總表」及113年1月17
、18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C03於113年1月間交款對象為「阿亮、WIN、美工W、珍、維尼、阿煌、小山、東山哥、MARC
O、阿承、龐、星野、溫蒂、榜、傑森、珍、T、O」,且單月發放總金額達1億8,386萬餘元,「MO」並就部分發放對象向被告C03表示「改排下一次拿,對小羅那邊的」或「他們都客服的主管,阿正的人啦」等語。
⑷又依前述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於110年7月2日共同處理
調整5公司(翔谷、力成、采呈、東揮、成固)之109年4月至110年4月帳目事宜乙事,及被告C03手機內採證之(帳務)統計表資料(即下述截圖②D),顯示「翔谷公司(翔)、力成公司(力)、采呈公司(采)、東揮公司(東)、成固公司(成)」等5家公司均在同一表格中,且會計算各公司資本額及可用餘額後,再將各公司資本額及可用餘額合併計算總資本額及全部可用餘額等情,有被告C03扣案手機內之Excel表格等在卷可查(偵25337卷六第131、345頁),益證被告翔谷公司及力成公司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方會與九州集團旗下被告采呈公司等公司合併計算總資本額及全部可用餘額。另依被告翔谷公司公示登記資料(偵25337卷一第171至173頁)顯示該公司於101年9月3日設立登記,於110年變更登記時負責人為被告C04、監察人劉書羽,112年7月11日變更登記後負責人仍為被告C04,被告C04及劉書羽均為前述提及九州集團人員,及依被告C03手機內「翔」(翔谷公司)股本檔案(見偵25337卷六第325頁,該資料與112年5月10日查詢之被告翔谷公司申報股東名單資料顯示之股東持股出資額大致相符【非供述證據2,偵27972卷第55頁】),顯示被告翔谷公司於104年間增資後股本為3億800萬元,股東共12人,半數股東為前述已提及之九州集團人員即最大股東被告C01、股東被告C04及股東劉書羽、蕭清陽、另案被告謝金木、魏建華等6人,且該6人持有股本數額合計1億8700萬元,已超過總股本數額過半數,益證被告翔谷公司確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又被告C04為九州集團成員,已如前述,且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坦承有其起訴書所載關於自己之客觀行為事實(見本院1273卷六第528頁),是其有以該等行為參與本案洗錢等犯罪,亦堪認定。至被告C04及辯護人所辯被告C04係單純基於友誼而指示另案被告林菀俐處理被告東揮公司等公司繳費、送件事務,而未涉及不法等情,核與上述事證不符,尚無可採。
⑸被告捌捌玖玖公司108年3月18日設立登記時,代表人為另案
被告陳麒幃(嗣於113年2月2日更換為被告C02),成立時該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有力成公司匯入1億元(匯款日:108年2月15日)、被告C05配偶D05、其母親C41名義分別匯入3,000萬元、1,000萬元(共計4,000萬元,匯款日:108年2月13日)、劉書羽匯入2,000萬元(匯款日:108年2月13日)、陳麒幃匯入600萬元及現金存入250萬元(匯款、存款日:108年2月13日)等情,為不爭執之事實(另可參見偵38491移送卷證據編號33㈣交易明細電子檔),而被告C02,C05、另案被告陳麒幃及力成公司、劉書羽均為九州集團人員或旗下公司,已如前述,足認被告捌捌玖玖公司亦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係收受九州集團成員資金而成立以買賣、租賃名車等為業之洗錢公司。
⑹被告翔谷公司為被告新鑫公司之最大股東,為不爭執之事實
,且證人C99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高市刑大警卷九第37頁)(檢察官問:翔谷公司跟新鑫超跑公司間有無金流?)新鑫超跑租賃股份公司在正中間橘色方塊,可以看到跟新鑫超跑有關的金流,就是從翔谷公司的兩個帳號,其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9年2月5日轉出3000萬元到新鑫超跑;從國泰世華末四碼1395帳號,同樣在109年2月5日的時間點,轉帳3000或5000【註:單位為萬,實際上數字為3000萬】,以上面的數字為準。最右邊翔谷公司開發台中商業銀行曲線畫過去的部分,新鑫超跑有三個箭頭都是從翔谷公司帳戶匯入、(檢察官問:翔谷公司匯給新鑫超跑公司的資金來自何處?)若是以上面的翔谷公司新光商業銀行來看,翔谷公司的錢在107年時從剛谷公司三個帳號,分別匯入三筆:107年9月28日3000、3000、1000,進來後就停留在翔谷公司新光銀行帳戶,到109年才匯入新鑫超跑公司,這是其中一筆。…」(本院1273卷二十第299頁),並有前開被告剛谷公司、翔谷公司、新鑫公司交易明細電子檔(見偵38491移送卷證據編號33㈣),另依被告新鑫公司申登資料查詢可知其資本總額為1億元(高市刑大警卷九第149頁),足認被告新鑫公司設立時之資金其中8000萬元係被告翔谷公司匯入,並為被告新鑫公司之最大股東,且其中7000萬元係從被告剛谷公司所匯入,參以被告C05曾向不知情之陳世宏借用身分證件資料,將陳世宏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乙情,亦為不爭執之事實,遑論該公司現任負責人亦係未出資而由九州集團成員另案被告C29找來之C27所擔任,堪認被告新鑫公司亦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亦係收受九州集團成員資金而成立以車輛買賣、租賃等為業之洗錢公司,至被告新鑫公司之辯護人所提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僅可說明該公司有實際營業而已,無從反證該公司並非收受不法資金之洗錢公司。另依證人即被告C0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新鑫超跑是C01說要投資的?)對,他那時候幫我建議的」(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721頁),亦堪認被告新鑫公司係由被告C01、C04等人共同決定投資設立之洗錢公司。
①非供述證據147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暱稱「A咪」)之LINE對話紀錄 (調查卷二第289至408頁、警卷十第71至192頁) C03與林菀俐(暱稱「A咪」)對話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07/1/25-113/5/2 106/12/25 林菀俐1234:那書我要趕快拿去還妳、我27出國、30或31才回來 C031235:這個月? 林菀俐1235:對阿、後天 107/1/25 林菀俐:(傳2/15除夕年菜外帶存根聯,姓名為林菀俐,【註:佐證A咪為林菀俐】) 107/2/12 C031157:妳看看要她幫妳續嗎?還是要在台中辦 林菀俐1158:(電話) C031200:身分證正反面、今天寄2/14會到、寄家裡嗎 林菀俐1202:(傳身分證照片,為林菀俐的) 108/12/29 林菀俐0439:(傳對話,為林菀俐傳給C39之對話,內容:【妳可能要請阿漢千萬不能跟大冠說大姐夫在做甚麼的。這真的很重要、就說大姐夫在做土地仲介買賣就好、就說大姐夫不想讓人家知道】)(高市刑大警卷十第75頁)、我傳給信宏都沒有讀、這真的很重要 C030439:好、我叫他看 109/2/11 C030015:(傳臉書布萊N機票達人粉絲專業訊息,內容:菲律賓對台1.持台灣護照不能入境2.14天內到過台灣的非菲律賓籍旅客也不行入境3.菲律賓人也不能來台等語) 林菀俐0016:(傳圖)、今天有兩個過去耶(高市刑大警卷十第76頁) C030016:這個影響應該很大 林菀俐0016:對啊 C030016:過去了還好是回來就不能去了 109/12/17 C032139:(傳婚宴照片)、我還沒調整人數 林菀俐2141:之前不是有圓桌的桌次圖、還是我搞錯了 C032142:(傳婚宴桌次照片) 109/12/22 C031027:二老闆要去嗎 林菀俐1028:禮物妳再幫我推薦一下、也不能太差吧、【註:回覆(二老闆要去嗎)】這個我下午確認一下、妳應該可以大約先丟給他 林菀俐1609:紅中 C031610:原本是抓夫妻+小孩? 林菀俐1610:黑啊 C031612:羅哥/紅中/小林都有確認到嗎、只有紅中修改?二老闆記得問喔(高市刑大警卷十第79頁) 林菀俐1616:目前紅棕修改、我問一下 110/3/2 林菀俐1951:開公司的事,讓妳老公知道沒關係,其他先不要說、(傳圖) C032001:好、他有問在說 110/3/3 林菀俐1424:00000000【註:被告力成公司統編】、要排隊嗎? C031429:現在、剛剛排一下,現在正在辦、應該很快 林菀俐1430:好喔 C031431:要地址 林菀俐1432:27-A1跟27-A2(高市刑大警卷十第80頁) 林菀俐1800:3/12下午妳再跟我去親家【註:親家新市政商辦大樓】開會、(傳圖)(高市刑大警卷十第81頁) C031801:好 110/3/4 林菀俐1333:聯捷會計師事務所23樓,許雅婷小姐 C031335:(電話) 林菀俐1347:妳吃飯再從週轉金拿、我供應妳中餐 110/3/11 C032115:應該沒有啦,我只是覺得好像沒幫上妳什麼 林菀俐2116:不會啊、幫我很多啊 C032116:怕妳薪水白花了 林菀俐2117:就是薪資沒那麼高啦 110/3/21 林菀俐2219:我想叫你去我家一趟 C032219:現在? 林菀俐2219:嘿啊、我有很重要的東西沒拿 C032222:要拿什麼 林菀俐2222:電腦有差一個隨身碟、我沒拔掉 C032223:妳那台對吧 林菀俐2223:對,順便看我的電腦的關機、對,順便看我的電腦有沒有關機 110/4/7 林菀俐1102:(傳圖,內容:之後采呈的發票跟憑證可以直接找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0八【註:18樓,即剛谷18樓】樓之3、楊小姐、0000000000分機313)(高市刑大警卷十第83頁) 110/4/14 林菀俐1551: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史【註:C09】、(電話)(高市刑大警卷十第84頁) C031656:好喔 110/4/21 林菀俐1048:林小姐好,力成有幾點期末查帳問題:1.上面兩張圖,缺產險"收據"跟"保險明細",請再幫忙提供,若遺失請保險公司給副本。2.雙橡園土地及房屋善本,可以請認識的代書線上申請,或是去地政事務所櫃台辦理。3."109年"租約的保證金需修改、8樓陳慶峰、張曉鈴(高市刑大警卷十第84頁) C031127:他們家是東興路對吧 林菀俐1128:對 110/4/27 林菀俐1148:他沒回我、應該在忙結算申報 C031148:翔古【註:翔谷】我全拿(高市刑大警卷十第85頁) 林菀俐1148:好、應該只有一本 C031149:請他用完再還、要等快30個、不過應該很快,先去合庫 林菀俐1200:好 C031210:(來電)、我直接去倉庫好了,順路、倉庫有、二本、都送去哪 110/5/5 林菀俐1403:力成110年04月租金發票、力成106-107年結算申報書、翔谷108核定通知書、兩間被投資公司報表大約交付時間、以上文件再麻煩您,係謝、(傳照片,內容:商智商務的聯絡人,游雅晴聯絡方式)(高市刑大警卷十第86頁) C032016:(電話) 110/5/6 C031526:恭喜,簿子在倉庫 林菀俐1527:(傳圖) C031556:超熱 林菀俐1559:嘿啊 C031608:(電話)、存好錢發現忘了拿鞋 110/5/17 林菀俐1411:我早上11點去林律師那邊、順便去後燒買便當 C031414:林律師又要簽名嗎 林菀俐1415:對啊、34個人…、(傳圖) C031416:這麼多…有國外的嗎 林菀俐1416:還沒看 110/5/25 林菀俐1111:Ivy【註:C13】再說現在疫情關係如果沒有進公司他那些事就沒辦法幫我做了、真的很機車氣死我了、一堆白目的人很囂張(高市刑大警卷十第89頁) C031112:她有靠山吧、她做的不就是繳費那些嗎 林菀俐1118:是啊;助理一堆還不幫忙、上次它有給合約再妳那裏嗎 C031118:合約在後面、妳看看櫃子裡 林菀俐1119:有了 C031119:恩 林菀俐1143:有支出耶… 110/5/31 C031656:每日限領15、胡的、(中信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餘額438453,交易金額95000) 110/6/1 林菀俐0013:力成1-5月每月薪資改成72000、翔谷1-5月每月薪資改成菲91900(高市刑大警卷十第91頁) C030026:(電話) 110/6/2 林菀俐1217:喬眾會計師說之後要拍銀行的存摺就好、(傳圖) C031305:所以以後都刷簿子、應該又是香蘭吧 林菀俐1307:應該吧!他們會計師說得這樣比較好作業 C031308:那3家的存摺在保管箱,我在去拿(高市刑大警卷十第91頁) 110/6/3 林菀俐0150:對啊今天要給人家東西 C030151:恩 林菀俐0151:然後早上又一大堆量、(傳圖)、然後陳經理又來煩… C030151:又要簽名? 林菀俐0152:要去兩個地方、美術館跟好事多 C030152:美術館? 林菀俐0152:對 C030152:我有去過嗎 林菀俐0153:應該有吧、一即一切6A阿如(高市刑大警卷十第92頁) C030155:下周也要包薪水了 林菀俐0155:嘿啊 C030157:你看那天要做我在過去(高市刑大警卷十第93頁) 110/6/9 林菀俐:(電話) C031145:門鎖好囉、都用完在跟妳說 110/6/21 林菀俐1429:苗栗的、忘了拿水電的、我在去好了 C031442:(傳信件照片:信件收件人為C01的英文翻譯及境外公司Widely Huge Limited)、看起來都不是(高市刑大警卷十第95頁) 林菀俐1442:要打開才知道 C031443:細長的只有一封 110/6/24 林菀俐1258:(傳南屯區新富段259等4筆地號檔案)、成固要轉帳、我在拿給妳、成固兩筆都轉了吧?(高市刑大警卷十第96頁) C031255:轉啦 110/6/29 林菀俐1953:好、去東興路那裡拿資料、要寄柬埔寨的 C031955:東興路我去拿? 林菀俐1955:對、對面公園那裏、妳去過吧小玲那邊 110/6/30 林菀俐0206:明天順便去律師那邊拿信 C030207:張?、我明天要先去跟妳拿資料跟付錢給雅婷,然後去東興路收資料,去律師那收信後寄DHL,妳看早上要不要先放管理室 林菀俐0214:對張律師、妳幾點?、妳把最近去找律師那邊收的信跟明天收到的要拿給我(高市刑大警卷十第97頁) C031120:東興路是幾樓 林菀俐1120:8樓的樣子、張小玲、陳慶峰、說文件要給林小姐的 C031121:8樓張小姐、對吧、阿富那些發票不用吧、支票要給謙嗎 林菀俐1137:阿富發票不用給雅婷、支票要跟簿子放一起的 C031137:東揮的簿子還不知道在哪裡(高市刑大警卷十第98頁) 林菀俐1138:嘿啊、我覺得我不是在銀行就在倉庫了 110/7/2 C031844:不過有二家會調整到上個月、力成&成固 林菀俐1852:好,調整哪裡幫我截圖一下 C031909:(傳圖,內容包含翔【註:翔谷】、力【註:力成】、采【註:采呈】、東【註:東揮】、成【註:成固】等109年4月至110年6月帳目excel表格截圖)(高市刑大警卷十第99頁) 110/7/9 C031606:增資銀行帳戶、(增資需準備資料,詳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00頁)、會計師傳的、他有傳給我 林菀俐1610:對、是我跟他講完之後才傳給妳的 C031611:存摺要先處理 林菀俐1613:我在回去找錢、B哥貼的資料妳可以貼給我看嗎 110/7/23 林菀俐1140:東揮【註:東揮】印章在你那邊對吧(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01頁) C031140:對 林菀俐1140:好 C031232:(電話) 林菀俐1248:(貼圖) C031248:沒在保管箱、在倉庫、我去銀行 110/8/4 林菀俐1508:(傳照片)、東揮要轉500、上次是成固對吧? C031510:上次是成固 110/8/5 C031133:東揮的今天要匯對吧 林菀俐1134:對 C031134:我等等去跟你拿存摺印章,今天5號銀行應該滿多人(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02頁) 110/8/12 林菀俐:(傳00000000綜合損益表0000000、00000000資產負債表0000000【註:新鑫公司統編為00000000】)、另一家要幾點 C031552:我研究一下 林菀俐1732:(傳○○○○0000資產負債表、○○○○0000分類帳)、你再上傳到雲端 C031734:好(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02頁) 林菀俐2128:你表用了嗎?、17【註:壹壹柒柒】的看能不能先完成 C032130:還沒、我等等用 林菀俐2130:好 C032130:17的最難 林菀俐2130:他今天問我了、他說不難、對我們來說是很難 C032131:他心裡知道要什麼、我根本不知道妳們要什麼,我覺得難在這 林菀俐2132:它有很多區塊你先把它拆開好了、分區K C032132:我先拿剛谷的來改(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04頁) 林菀俐2132:再讓他去整合、對 C032132:不是只要總表、其他進出不用Key不是嗎 林菀俐2137:(電話) C032137:剛谷的範本你放在7月嗎 林菀俐2159:我重拉 C032204:是202010月嗎 林菀俐2204:應該是 C032208:剛谷的營收只有更新到5月、然後沒有現金 林菀俐2209:現金好像回掉了(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05頁) C032210:那是五月 林菀俐2210:因為他們的資產都一直負的 C032210:後續都沒記錄了 林菀俐2211:可是每個月都有給耶、但是我看不到內容、我問看看是不是下期直接請公司那邊做就好 C032236:我等等給你一版 林菀俐2236:好 C032236:名字要叫?壹柒? 林菀俐2237:對 C032333:已上傳一版在公司的7月、檔名有加17(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06頁) 110/8/25 林菀俐1434:會計師問個問題記得問喔 C031635:我明天去喬眾當面問來得及嗎 林菀俐1636:先打電話問好了 林菀俐1636:你問他1177【註:壹壹柒柒】的帳要找誰詢問 C031637:是8899【註:捌捌玖玖】跟新鑫【註:新鑫超跑公司】吧 林菀俐1637:阿,對 C031637:1177不是台北的 林菀俐1637:嘿啊 C031639:也是她 林菀俐1639:太好了(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07頁) 110/10/8 林菀俐1143:(傳對話截圖)、傳真完在拍一下匯款單給我 C031219:Ok、現在傳喔 林菀俐1333:好 C031339:這樣可以嗎? 110/10/12 林菀俐1252:台中市○區○○路000巷0號9樓之2林文成0000000000 林菀俐1408:(電話) 林菀俐1643:(電話) C031551:是全部買賣名單都要重配的意思嗎 林菀俐1609:很有可能、他昨晚打電話給我叫我問歷程的事我順便提K哥【註:K哥即C01】要簽好多名、他應該嚇到了 C031611:要簽幾百個 林菀俐1611:對、我算過185份的樣子還要X4(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09頁) 110/11/2 C032308:今天那3張? 林菀俐2308:對、又叫我拿回來掃描、不然就直接拿去好事多就好… C032309:B有指示嗎 林菀俐2309:我先咪一下等一下再上去留言給你、還沒說 C032309:我明天要送J嗎 110/11/3 C031357:只有陳的要送嗎 林菀俐1359:jerry【註:邵世昱】也要 C031400:找傑哥嗎 林菀俐1403:等等、我剛拿到手機、我先通知(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10頁) 110/11/4 林菀俐1424:吳小姐那邊要拿資料、明天早上再去拿就好、我跟他說你下午很忙,他好像下午也要出門 C031424:好 林菀俐1429:傑哥在257 林菀俐1447:他有可能開瑪莎拉蒂白色的或是你剛剛說小燕他哥哥mini後面又換車那個品牌 C031451:我到了 林菀俐1451:好,我剛剛就跟他說了、他說快到了、你有看過福哥嗎 C031459:不記得了,好像老老的 林菀俐1459:光頭不高 C031501:3點半到黃金 林菀俐1502:好 C031554:等等我直接跟二姊約嗎、他知道全額嗎 林菀俐1554:好啊、我先跟他說、(電話)、二姐說要找二姐夫 C031619:有袋子、沒證書、有收據 林菀俐1619:裡面不是都有一張紙他自己寫的 C031621:(傳圖,內容:主恩坊銷售單,客戶名稱:林小姐,黃金條塊266.66X6018X3=0000000)(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12、113頁) C031643:換好了、(電話) 林菀俐1648:好 C031650:<DBS IDEAI>提醒您:您即將授權1筆交易,總金額為USD60,000.00,如此交易非貴公司所提交,請立即連繫我們,若要進行授權,請使用以下隨機密碼進行授權,(隨機碼)、(同上的英文版訊息) 林菀俐1653:可以了 林菀俐1658:(電話) C031705:好了、修【註:C12】的在確認一下要多少 110/11/5 林菀俐1235:你那邊剩多少? C031235:黃金奇異果,柿子,梨一顆、扣掉阿亮剩600多、黃金+200 林菀俐1236:好 C031236:采呈印章跟地價稅單放在妳電腦旁(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14頁) 110/11/7 C032025:C28【註:采呈公司代表人】約1點半可以嗎? 林菀俐2154:我問一下、可以、在永春東路星巴克 C032215:好、(電話) 110/11/8 林菀俐0949:小淨在家了 C030954:妳有跟他說一次章嗎 林菀俐0955:有 C030956:好、到了 林菀俐1005:好 C031007:拿走剩餘270(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15頁) C031510:山哥橫橫走來還問我怎麼換妳 林菀俐1512:那妳怎麼回他 C031513:妳不舒服 林菀俐1513:(傳圖)、下次有人問就說幫我分攤工作好了 林菀俐1733:明天早上豐田30000 C031733:好,11點 林菀俐1733:(傳圖)、對(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16頁) 110/11/9 林菀俐1411:記得拿翔谷全部簿子 C031411:今天嗎 林菀俐1411:明天好了、南屯區永春路七之18號【註:C01住處】 C031418:這是什麼 林菀俐1418:工地的地址、(聯絡人:耳可傑)、妳加他、到了直接打給他 C031422:好、(電話)、好囉、我去存錢等(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17頁) C031546:等等約win 林菀俐1547:幾點? C031547:4點吧 林菀俐1547:好 C031547:Marco也是拿給他?還是另一人 C031602:拓哥 林菀俐1602:我問 C031602:B老婆順便問一下,我怕我現在去林律師那來不及回來(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18頁) 林菀俐1604:今天小朋友有才藝課,要五點半左右好嗎 林菀俐1714:我不知道她開那台、車牌應該都是1357 C031724:還沒看到,我在等等、同學應該都走光了,媽媽還沒來 110/11/10 C031341:傑幾點 林菀俐1341:妳LINE他 C031341:好 林菀俐1341:直接打電話 C031341:白呢 林菀俐1341:不要打字、白泥請二姐約 林菀俐1505:你到了嗎 C031505:還沒看到win喔 林菀俐1505:我跟他說 C031505:傑ok了 林菀俐1505:好 C031506:姊也放好了(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19頁) 110/11/25 林菀俐1340:安東尼兩點25可以 C031342:好喔 110/11/29 C031447:現在送白 林菀俐1447:好 110/11/30 林菀俐1945:傑哥那邊還是要約11點、我怕11:30才有什麼事拖到 C032001:11:30沒有就先拿妳的200擋一下(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0頁) 林菀俐2348:三厝街193號,在向上路與三厝街交擦路口,全聯這邊,謝謝 C032352:(電話)(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1頁) 110/12/8 C031349:【註:回覆林菀俐訊息:那b老婆約三點如何】可以、我分顏色了 林菀俐1349:好,我問、(電話)、他說拿給我老婆就好了 林菀俐2210:690-200=490下週二 110/12/16 C031221:B地址、我沒記 林菀俐1222:軍福十八路206號、我在問他之幾,他可能在上課了、跟管理員說名字應該就知道了(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2頁) 林菀俐2236:DHZ0000000000,已預定於110年12月20日遞送,需收件簽名,管理遞送del.dhi.com/TW/WZET8T57PS、拿到要給jerry【註:邵世昱】 C032236:這是什麼、寄到哪 林菀俐2236:霧峰 C032237:收到在跟妳說 林菀俐2237:好(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3頁) 110/12/21 C031434:今天不用拿了吧?明天拓休息一天 林菀俐1434:好 C031435:我身上的夠給富 林菀俐1435:好啊 C031435:白的明天再拿就好 林菀俐1435:可以 111/1/3 C031620:今天還要拿嗎 林菀俐1621:妳剩多少、應該要喔 C031621:400多 林菀俐1621:要,拿2(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4頁) 111/1/18 C031702:陽信夠嗎 林菀俐1703:晚點看 C031704:(傳東揮陽信總表截圖)(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6頁) 林菀俐1705:那也不夠啊、啊 C031705:是啊、我才問是不是要二家出 林菀俐1724:不夠(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6頁) 林菀俐1914: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電話) C031923:(電話) 林菀俐1926:他開鐵捲門了你可以下去了、有嗎 C031932:傑哥還再74,拿到後我先去福哥 林菀俐1932:好、她在家、快到再說 C031934:好(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7頁) 111/1/19 林菀俐1458:Win是3.30嗎 C031458:對、可是還沒拿到 林菀俐1458:好、那我要先跟她說先不要下去嗎 C031459:如果來不及是湊新的給他嗎?還是請他等 林菀俐1459:也可以 111/1/21 林菀俐1016:大姐那邊要4、妳那邊下午1:30先給大姐2、拓跟白,再晚點 C031052:妳有跟二姐說嗎、有約姐夫簽名(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8頁) 林菀俐1415:傑哥會再給你二、(電話) C031501:(電話) 林菀俐1530:傑跟你約了嗎?不夠我這還有 林菀俐1648:風,龍富15路370號特A8,管理是在新富路上、(貼圖)、南屯、我把東西放在爸爸車上了總共2230 C031713:好(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29頁) 111/2/4 林菀俐1547:現在可以收驗證碼嗎? C031548:我在內線沒辦法 林菀俐1548:好 C031548:等一下停下來跟妳說 林菀俐1550:好、好按了 C031555:<DBS IDEAI>提醒您:您即將授權1筆交易,總金額為USD60,000.00,如此交易非貴公司所提交,請立即連繫我們,若要進行授權,請使用以下隨機密碼進行授權,(隨機碼)、00000000(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30頁) 111/2/11 C030038:簿子給咪咪了、帳號跟金額後面給我一下 林菀俐0038:我看看 C030041:這應該要紙本、還是週一要請都發局補發? 林菀俐0042:還是印出來拿給他 C030046:我印出來好了、周二匯嗎 林菀俐0052:對,請他跟羅哥確認一下匯款金額跟帳號、禮拜一先跟她確認好了 111/2/15 林菀俐1749:羅哥說匯款單我們先留著 C031750:我掃描給妳了、紙本不用給狼【註:孤狼即被告C02】的意思嗎 林菀俐1750:對(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31頁) 111/3/29 林菀俐1655:(傳對話截圖) 111/4/4 林菀俐1405:文件有給狼嗎? C031405:還沒 林菀俐1405:再約一下 C031405:幾點要給 林菀俐1406:明天下午2點要給他簽 C031411:約了 林菀俐1412:好 C031441:小寶文件4張,其他跟K哥【註:C01】都是6張沒錯吧 林菀俐1512:有一份文件要給K【註:C01】簽名 C031515:我印約狼晚上拿好了 林菀俐1515:好、今天就要給他簽喔(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33頁) 111/4/14 林菀俐1517:(傳檔案,標題檔案1:HKtoSG;檔案2:HKtoSG indvidual)、有兩份,各一個簽名(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34至135頁) 【註:文件內容】 C031601:好、約6點半中投,孤狼休假【註:可以跟非供述證據9對照,偵25337卷六第229頁】 林菀俐1703:好、那叫傑哥處理 C031704:他叫阿華【註:華盛頓】了、我們約好了 111/4/21 C031451:Mo【註:Momo】地址等等要給我喔 林菀俐1451:好;陳平一街71巷58弄45號、(傳照片)、再簽一次 【註:照片內容】(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37頁) 111/7/19 林菀俐0025:睡了嗎 C030026:還沒、怎麼了嗎 林菀俐0026:妳今天跟狼【註:被告C02】拿多少 C030026:有多一包640、他說給妳 林菀俐0026:所以沒有算在帳裡對吧 C030026:我沒記(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38頁) C031329:還是美工我給 林菀俐1329:我約好了、對、你那邊還有多少 C031330:好像5、600 林菀俐1330:那也只能等孤狼【註:被告C02】了 111/7/20 C031523:支票妳開了嗎、沒有的話晚上記得 林菀俐1523:還沒、晚上拿給你、妳明天在給陽信、我叫狼給妳2喔、晚上給我600(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39頁) 111/7/25 林菀俐1609:(傳檔案) 【註:檔案1名稱:220725 (Revised) (LIN YI-JU 林怡如) Declaration for Seychelles (00516.008.SEC).pdf 檔案2名稱:H W C.pdf 檔案3名稱:220721 CORPORATE DATA SHEET 2022 - WELLEMAN COMPANY LIMITED (00503.010.SEC).pdf 檔案4名稱:220721 CORPORATE DATA SHEET- VENEGO COMPANY LIMITED (00501.010.SEC).pdf】 林菀俐1618:小寶B政峰、好像還有(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41頁) 111/8/2 林菀俐1400:到時候叫阿宏【註:C02】直接給你就好、我在回去拿 C031400:好、孤狼嗎 林菀俐1400:對 C031401:拿1好了,明天應該要給亮了 林菀俐1401:好(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42頁) 111/8/4 C031426:今天只有送Mo154嗎 C032029:(電話) C032105:福哥 林菀俐2105:他出來了吧 C032106:來了、明天就3點喔 林菀俐2106:他說下週 C032106:我是不想載那麼多、那我留在家(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43頁) 111/8/9 林菀俐2353:【催繳通知】何雅惠先生/小姐/貴號您好,摩爾空間通知您,尚未收到櫃號ZM000-0000租金$3990元,租期2022/7/27~2022/10/26,請協助儘速繳納。 轉帳請輸入銀行代碼803繳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或使用線上刷卡(網址),請於「留言給商店」欄位填入櫃號ZM000-0000。提醒您逾期30天後會產生逾期作業費,將取消門禁通行權益。如有疑問請來電(02)00000000或線上洽詢官方LINE ID: @morespace,(網址),若已繳款請忽略此訊息,祝您一切順心!(此為系統訊息請勿回覆) C032354:就是這個 林菀俐2354:對 C032354:不然還要約時間 林菀俐2354:嘿啊、都沒人在那(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45頁) 111/8/29 C032347:雅信的要怎麼做?、這不是另外的人做? 林菀俐2348:(電話)、我做好了啊 C032351:(電話)(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46頁) 111/8/31 C031608:照片已經傳到SK 林菀俐1633:(貼圖) C031706:(電話) 林菀俐1713:【傳檔案,標題:發000000-0000000采呈與東揮投資代金案件(補充報告)報價函-TO申請人】 林菀俐1713:羅董【註:C29】午安,住宅大樓容移重估需要繳納費用公文下來了,需於七日內繳納,流程同上次繳費方式請會計師辦理,繳費完成再請羅董將繳費證明傳給我,麻煩羅董(感謝)、明天去匯款570,000 111/9/1 C031400:是57.3、我又重寫一張 林菀俐1401:對耶、另外加現金給他(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48頁) 111/11/24 林菀俐1543:10000 C031543:那我直接叫他做 林菀俐1544:(傳阿B對話) 【林菀俐1540:要這種的是嗎? 阿B1540:這個可能送盆栽,是不是比較適合? 林菀俐1540:還是一般的、應該是一般的就可以了 阿B1540:大約抓1萬的 林菀俐1541:那就一般的嗎? 阿B1541:都可以】 林菀俐1541:好的 林菀俐1704:送花的人名是,蕭清陽、劉佩伶(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49頁) 111/12/2 林菀俐1754:你上次說力成要轉多少去國泰 C031804:凱基轉100,存20、5號後、翔谷要領現、100 林菀俐1805:翔還是你去領就好 C031805:存摺印章不在我這 林菀俐1805:不要好了、我領 C031806:領了給表姐 林菀俐1806:(貼圖)、好(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50頁) 111/12/9 林菀俐1519:這張跟支票給市政北七路那邊騎他開戶文件再給小花 C031540:北七好了 林菀俐1540:好、你那邊先給大姐5包 C031513:拓哥有回嗎 林菀俐1514:市場3:30 C031528:到、是黃昏市場吧、她說有一張像假鈔、我跟他收回來了 林菀俐1539:有編號媽叫她拿來換(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51頁) 112/1/2 C032017:阿華【註:華盛頓】有拿二張現金簽收單給我,他這二天的 林菀俐2022:好,先留著 112/1/5 C031417:華【註:華盛頓】要到4點 林菀俐1417:(貼圖)、為什麼?、他是睡太晚嗎? C031417:應該東西不夠吧,我沒問 112/1/7 C031403:今天給修【註:C12】嗎?、給完要拿嗎 林菀俐1403:好 C031404:先通知阿華嗎?我們晚上要帶小孩去買衣服(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52頁) 林菀俐1748:(傳照片,內容:帳號0000000000,戶名楊千芝建築師事務所楊千芝,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 C031754:明天狼【註:C02】會拿 林菀俐1755:好 C031755:有說金額多少嗎 112/1/8 C031536:1500好了 林菀俐1537:好 C031540:跟狼【註:C02】說了嗎 林菀俐1540:還沒、現在說(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53頁) 112/1/10 C031459:成固也要匯款、一個15,一個2.5、你沒看sk【註:Skype】 林菀俐1517:好 112/1/14 C031618:東揮估價那57萬的扣繳憑單會計師在催了 林菀俐1618:這是要跟小羅那邊要嗎? C031618:是啊、上個月就說了(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54頁) 112/1/17 C031124:今天有多少 林菀俐1124:沒有 C031124:修【註:C12】 林菀俐1124:對啊 C031125:淨【註:C12配偶為C44,前後文對照應該是指C44】也在問 林菀俐1125:傍晚看看了 C031125:我跟她說晚上看看 林菀俐1125:好 C031146:承也來問了 林菀俐1337:福1200就好、約三點才會到家 C031349:阿華也要等、他等等去拿(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55頁) C032004:承好了、明天美工可以約1:20老虎城嗎 林菀俐2021:好,我跟他說、可以 112/1/18 C031318:J【註:jerry邵世昱】1:35 林菀俐1318:好 C031318:先2 林菀俐1318:好的可以 C031321:J今天給4191、第一趟J好了 林菀俐1334:你有跟她約後面的吧 C031336:我跟她說大約半小時,Ink可以問一下(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56頁) C031342:要拿爆的嗎 林菀俐1343:買麵線、你要嗎、好 C031347:Bu有說時間嗎、壽司郎前面一點 林菀俐1347:沒說、Kelly的約三點嗎? C031359:對、Ink好了 C031416:現在去拜拜 林菀俐1416:好 C031425:到了,是雙橡園建案旁邊這個對吧、洞洞好了、小妹妹 林菀俐1427:B哥的姪女 C031434:安東尼3點多在家嗎 林菀俐1434:我問 C031440:55還沒出現 林菀俐1440:剛剛有報車牌給他了 C031458:正哥3點半可以嗎 林菀俐1458:我問(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0頁) 林菀俐1503:結果J多補了北部的… C031503:機車、多算了喔、多了多少 林菀俐1504:有一部分是北部的2000多、可能要拿回來吧、等他們說 C031506:他不知道這些是好不容易擠出的嗎 林菀俐1624:他在洗車場龍富15路、和泓國際車體美妍 C031624:好、40分到(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1頁) 林菀俐2006:B出去 C032011:他老婆正好回到、給他老婆了 林菀俐2011:好 C032011:也好,開車載下去、不然很重 林菀俐2011:對啊 112/1/19 C031518:馬可好了、沒見到win、16:07黃哥(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2頁) 112/1/20 C031450:可約拓嗎、(電話) 林菀俐1454:龍富路公園(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3頁) 112/2/20 C031648:成固那些亂七八糟的、你要問一下羅或B吧 林菀俐1649:會計師說之後要開會、他們在菲【註:菲律賓】 C031649:這去年就說了、我看都快蓋到1樓了 林菀俐1719:對啊、也不知道他們在搞甚麼(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4頁) 林菀俐2232:(傳送工作報告)、應該OK吧(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5頁) 【註:內容】 C032259:(傳檔案)、調整了標點符號,一些冗詞(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5頁) 林菀俐2300:最下面那筆可能不能寫了、(貼圖) C032300:為什麼、這次確實有問題 林菀俐2301:這樣會不會認為再說他安排得不好啊 C032301:總金額大約妳作業天數可流入的現金、大於、我是覺得我們很特殊、跟一般公司不一樣、不是銀行按個鈕就會匯到各戶頭(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6頁) 112/3/13 C031451:現在拿拓文件 林菀俐1451:好 C031452:這二張是要? 林菀俐1453:他都資料丟一丟過來也不說要幹嘛、這兩張都直接匯到三信楊千芝,一筆要用成固匯,一筆要用東揮匯、匯款完成他會給我們發票 C031507:我看也是要匯款(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7頁) 112/4/7 C031531:8:20跟TK約老芋仔 林菀俐131:好、支票要記得帶 C031531:在車上 C032008:TK的人怎麼認、好了 林菀俐2107:好(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8頁) 112/5/25 林菀俐1759:(電話) C031907:(電話) 112/5/27 林菀俐1408:加一下新的、報表更新一下 C031429:等等回去加,電腦收起來了(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69頁) 112/7/8 林菀俐1744:叔的記得給 C031745:我會拖阿華【註:華盛頓】 林菀俐1745:好、(電話) C032306:http://www.liviatravel.com/2013/11/singapore-15-must-eat-foods.html 112/7/9 林菀俐0037:(貼圖) 林菀俐1511:妳在跟阿榜【註:C07】說我休假,拿到不用回報了 C031339:跟綁【註:即阿榜】約B1謝謝 林菀俐1351:他到了、E區(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70頁) 112/12/15 林菀俐1415:(傳照片,內容: C031416:(傳照片) 林菀俐1417:好 C031417:給了(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71頁) 113/1/16 C031638:新鈔1500的分配你要給我一下 林菀俐1638:一粒2000的是我要的、你幫我拿起來、你跟他回報說只換到1300喔 C031639:其他的、跟誰 林菀俐1644:2000*3粒(1粒我要)、1000*8粒(1粒我要)、500*1粒、100*5粒、(電話) C031644:我在跟Mo對東西 林菀俐1645:好(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72頁) 113/1/23 林菀俐2012:剛剛清境農場打給我說採臣【註:采呈】的帳有問題,我說我沒辦法處理、他不知道會不會去問你,我跟他說你應該再帶小孩 C032012:他沒找我 林菀俐2012:他說他應該會去請教b哥 C032012:等等看看、哈哈 林菀俐2013:我跟他說也要叫他們想辦法處理,不是遇到問題就要找我(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73頁) 113/2/7 C031453:(傳匯款照片) 林菀俐1453:好的、(貼圖) C031453:好了在跟你說 林菀俐1453:好的,感謝(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74頁) C031459:匯款照片 113/3/19 林菀俐1440:3/21取2,時間一樣,13:40及14:10、可以嗎、拓 C031442:(電話) 113/4/25 林菀俐2235:明天下午三點去林律師那邊、他說他要親自交代… C032235:所以還要上…喔 林菀俐2235:對 C032237:簽名而已,他交代我,我也不會碰到那些本人…、他們在9樓嗎 林菀俐2237:他就覺得交代我們就不會簽錯了(高市刑大警卷十第175頁) 113/4/29 林菀俐1830:(傳照片)、後天去拿,給正哥簽名 【註:照片,有葳群公司、Hedy、麗仕】 C031831:這在哪裡、就是這個地址嗎、是北七那個對嗎 林菀俐1832:對 C031832:好 【註:系統:林菀俐2242離開聊天】
②A(偵25337卷六第329頁) B(偵25337卷六第331頁) C(偵25337卷六第333頁) D(偵25337卷六第345頁)
③非供述證據149 (調查卷二第441至462頁、高市刑大警卷十第225至246頁) 對話人:C03(暱稱「木可可」)與暱稱「MO」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3/1/16-113/1/25 時間:113/1/16 MO(113/1/16不詳時間)對了,星期三給正哥簽的,我有跟你說簽好了嗎?、不然我怕他拿給傑哥,等等我就死定了、24號不安排對吧 木可可1733:有一個新來的要接公司總帳,那11家 木可可1735:那些公司有點多 木可可1736:作帳的人問題最大的是阿正(被告C04),上個月光他的表錯了3次,花了好幾天 木可可1740:因為還有外務要跑每次半夜做表都會很生氣 木可可1930:到正哥家 請他開地下室的門 木可可1935:好了 木可可1948:要麻煩妳跟B哥說文件中午左右要寄放 時間:113/1/17 木可可1222:好,目前1/19只有Kelly 2點半老虎城 MO1223:你在看幾點跟我說 木可可1223:他要約哪裡 MO1223:沒說 你們之前約哪 木可可1223:他很久沒拿 MO1227:(傳送「龐」774.00之圖片)安排明天 MO1228:(傳送「阿煌」96.00之圖片)安排明天 木可可1228:…3點迪卡儂B1 木可可1229:煌3:15他家 MO1228:(傳送「小山」714.00之圖片)安排1/19 木可可1246:2點? 木可可1303:只用簽名那頁可以嗎? MO1304:好 木可可1341:傳送B3、B2、B1之PDF文件(其上有蕭清陽、黃振益等人簽名) MO1400:今補2 ok嗎?1000算比較好算 木可可1400:好 哈哈 木可可1403:會提早到城堡2:15 木可可1417:好了 MO1419:本子寄了 MO1421:1/19在多一個win的800,傑森哥還沒回我,山哥約好了 木可可1443:還是今天在多拿1約承或正哥 MO1445:明天T哥要拿1,剛剛說的 MO1457:美工說剛開會啦,八成是忘記時間 MO1458:我跟他改40分 木可可1459:山不是1/19? 明天1:30是維尼 MO1459:嘿內 換我時間變快 木可可1500:T哥可以1點嗎 木可可1510:因為明天他如果1:30,珍也要改、大家都遲到? MO1511:對呀、都不知道人家後面還有行程… MO1513:他們都是主管,要不然員工領薪只要超過5分就叫他不用來了,改排下一次拿,對小羅那邊的 MO1514:不然一天有15個等著拿 木可可1517:溫蒂好了、我開車都不敢耽擱 MO1519:程榜(註:C07)又來晚10分 木可可1519:墨菲定律 MO1520:我跟WIN往後延 MO1523:妳可能要跟華再約晚點,補3要等5點後才有辦法給妳3欸、4點半只有2 木可可1523:他應該會先借我 哈哈 木可可1635:我等等整理一下再回妳,也要看東西夠不夠 MO1635:好 木可可1636:還有馬可要分二次 MO1636:對、他的我打算下周 MO1640:我大概抓一天3000,沒有回只換還有3000能拿 木可可1640:好,但…山、傑森、win、除非明天有剩 MO1643:今天又報升哥那邊有一千多的,我暈倒,我跟他說下周才能拿了,這周都排滿了 木可可1643:真的、煌是明天 MO1645:說到這個,我要跟升哥說下 木可可1650:下周二至四其中一天我要去草屯銀行換新的 木可可1651:這是上面要的 MO1652:WIN最後一筆可以安排1/22 木可可1652:我怕下周年終就來了 MO1652:(傳送圖片)這筆也是1/22 還有馬可哥的 MO1655:正哥和承哥可以調整,其他我就先排這樣 木可可1655:開車中等等確認 MO1656:亮哥說他下週有點忙,要過幾天才能確認時 MO1656:(傳送發放總表) 木可可1732:..是500不是365? 木可可1741:(傳送截圖)如果有東西可以多排 MO1742:OK 看晚上有沒有..明天回 MO2252:有了有了 木可可2252:明天嗎 MO2252:對 MO2253:中午我讓華補給你2 木可可2253:我在跟他約時間 MO2253:好 木可可2253:所有明天總共5 MO2253:對 MO2300:就是今天一群…,這個要他們分配誰拿多少 木可可2300:喔喔 木可可2301:真的那天一個睡過頭,今天也是幾個遲到、希望明天能維持之前的水準、他都準時 MO2301:他們都客服的主管 MO2302:阿正的人啦 時間:113/1/18 木可可1331:華跟妳今天是2,今天拿5吧? MO1332:早上只能拿2,要晚上才有辦法再拿3 木可可1332:好的 MO1332:所以我叫他先拿2給你,等下午4點那邊有..,才能再拿 MO1354:我算一算晚上收的..不了3了,今天回的說要拿2400給a哥,所以華那邊沒有這麼多,承哥今天可能給不了 木可可1355:晚上可補多少? MO1355:只能再補1 MO1356:剩下要等明天中午 木可可1356:明天一樣會補3? MO1356:我要晚上才知道要看明天回多少 MO1515:留1000W的千元新鈔給K哥嘿!!、個力有跟你說過嗎? 木可可:2000*2+1000*6嗎 MO1516:B哥昨天只說1000W,叫我問力、我給力留言他還沒回,想說先問你 木可可1517:我跟他確認、那就是我下周要去換的 MO1518:然後再給華請他拿給傑哥嗎? 木可可1518:對 木可可1533:我還要去找華跟狗哥 MO1533:昨天B哥的簽名文件可以銷毀 時間:113/1/19 木可可1503:…文件簽好給R小姐了 木可可1504:力成的章要怎麼拿給她、R小姐說要蓋章 時間:113/1/21 MO1611:(傳送「和弦」、「溫蒂」、「震」表格) 木可可1644至1645:… MO1648:他說你都拿去他家、阿震 木可可:…黃X正 時間:113/1/22 木可可1221:林律師那邊有文件要簽名,下午去城堡前會先繞過去 木可可1239:(回覆MO「預計25號開始要給年終了」)那這幾天要先開始留東西?你知道總金額了嗎? MO1241:我今天要過去,等等才知道 木可可1406:城堡300沒錯吧? MO1406:對 木可可1422:林律師文件有點驚人、至少要給50人簽名 木可可1424:她說滿趕的等等給你名單、幫我看一下那些在菲或柬、快崩潰 木可可1426:(傳送簽名名單)、0000-0000還有K不用,她抽起來了,剩下的我們要處理 【註:簽名名單人員包含:C05、陳麒幃、C12、C26、曾詠傑、李詞章、曾桂蘭、C09、C08、蕭清陽、謝金木、C04、C11、C01、C28、林文成、C02、C29、黃佑平、劉書羽…等人】(偵25337卷六第273至274頁) MO1448:中哥的可以給阿華 木可可:(回覆MO「今天錢不夠」)我今天有拿2喔 MO1450:要先等等金額B哥還沒看過,我不能報 木可可1450:好 木可可1811:對,去完會找阿華給K的、(回覆MO「24號不安排吧」)不知道銀行要多久 木可可1813:有多換2顆新的在麻煩你問問看B哥要嗎 木可可1816:1顆100 時間:113/1/24 木可可1253:背東西爬4層樓到沒有監視器的地方點鈔,超喘 木可可1254:還要等他們覆點完、沒錯,沒有電梯 木可可1718:明天榜需要百鈔嗎? 木可可1754:1顆就是100w也是1000張 木可可1756:2000的一顆是200w 木可可1902:明天行程、1:30榜806、2:00楊806、2:30B200&文件、3:00珍806、3:30亮400 木可可1903:明天目前是這樣嗎? MO2103:是 木可可1903:OK、…跟他們說一下要簽名喔 時間:113/1/25 MO1349:(回覆木可可「年終要寄給我」)之前不是給你 木可可1349:是阿 MO1349:等等會給你 木可可1349:是今天要包嗎 MO1349:跟薪一樣,回台再約拿 木可可1350:外務的我看看東西夠包嗎
⑺被告壹壹柒柒公司於107年3月22日設立登記,且負責人為另
案被告C29,監察人為被告C05,並由另案被告C29所實際經營乙節,為不爭執之事實,並有該公司之公示登記資料在卷為證(偵38224卷第415至416頁),且依前述被告C06等人對話紀錄有關另案被告C29之內容(如其提供資金予被告C06、或對話紀錄提及係核心人物、財務長等)及依前開被告C03手機內有關另案被告C29等事證,已足認另案被告C29確為九州集團高階幹部,被告C05亦為九州集團成員,且依前述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對話紀錄,可知被告C03與另案被告林菀俐亦須為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作帳,再參以下述對話紀錄①顯示前述知情參與者之被告C18表示擔心「無敵娛樂王」要接1177PAY等語,及下述對話紀錄②顯示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1
3、另案被告邵世昱等人亦處理被告壹壹柒柒公司有關事務(如函覆檢警之函詢等)之情,足證被告壹壹柒柒公司確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又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1177PAY系統係以API方式串接商家網站乙情,為另案被告C29所供認(本院1273卷三十一第39至41頁),而1177PAY系統則有串接LEO、THA等本案賭博網站乙事,則有法務部調查站屏東縣調查站所函送之附件八壹壹柒柒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備註款交易明細等檔案為證,而第三方支付系統以API方式串接商家網站,商家網站前端網頁網址乃係API商家所必然填載之資料,並且係第三方系統資料庫所須載入儲存之資料,且第三方支付亦須查核該商家網站,依此,可見被告壹壹柒柒公司知悉1177PAY系統串接該等賭博網站乙事,何況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案被告C29為九州集團高階幹部,是被告壹壹柒柒公司為九州集團公司,並以1177PAY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之犯行,亦堪認定。至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辯護人雖以刑事辯論意旨(續)狀否認上開壹壹柒柒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備註款交易明細等檔案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273卷三十一第683頁),該交易明細等檔案係自原始交易明細所截取,並未加上人為之註記或更改,亦無證據顯示有偽造、變造情形,堪認與原始交易明細具同一性,應具證據能力,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辯護人此部分爭執,並非可採;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等規定係以有關從業人員涉案為要件,非以該有關從業人員同在本案起訴範圍為要件,是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辯護人以另案被告C29未在本案起訴為由,抗辯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不適用該等處罰規定,亦非可採。
①非供述證據54、99 來源:C19手機 對話人:C18(暱稱企劃Washy,下稱C18)、C22(暱稱財務Winnie,下稱C22)、D18(暱稱財務Art,下稱D18)、C19、訴外人林詩婷【暱稱(歐)測試-Nicko-林詩婷,下稱林詩婷】、訴外人蔡昀穎【暱稱(歐)測試-Judy-蔡昀穎,下稱蔡昀穎】等人 軟體:Skype 時間區間:111/4/13-112/4/27 111/12/8 D181854:不是,是專案那邊會去核對用戶匯款進來的帳號、跟用戶原本宣稱的匯款帳戶不符就會退、防三方詐騙其中一種手段(偵24811卷三第68頁) C181855:那……這是機制問題吧 D181856:之前講一天應該只有兩三筆吧 D181912:Washy【註:C18】在無敵【註:無敵網】有接別的金流嗎? C181912:是沒有、之前也問過老闆會不會接其他家、老闆當時是說不會 D181913:我家老大在問 C181914:之前我們就是擔心無敵要接么么拐拐【註:上下文對照應係指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第三方支付1177PAY】、所以有特別問過老闆會不會接其他第三方、老闆說不會,就給OP【註:OnePaid】接就好 D181921:老大剛剛又在說,我們就同時是無敵【註:無敵網】及OP【註:OnePaid】的財務啊、我們就是要知道這些訊息
②非供述證據120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C13手機(偵25392卷四第313至365頁) 對話人:C13(帳號:ivychang914)、邵世昱(帳號:jerry_shao2010)(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07/9/5-112/5/25 109/11/7 C131551:1177【註:壹壹柒柒】的合作銀行只有7家,但不確定ATM的有幾家?這部分我明天跟他們到付款頁面確認一下、超商只有3家,沒有OK 邵世昱1552:好、他最近有開始注意萬付通【註:OnePaid】的東西、這是你可以表現的機會、多放一些心思在這些事情上面、有什麼事還有我扛著 C131559:好的,我會努力的… 邵世昱1559:這間公司名義上是你在管,實際上他不知道,我沒那麼多時間管這麼多事,他知道是你在搞,不要輸給Ken … 109/12/28 邵世昱1724:老闆在說1177,接eDDA,綁定不分自行他行,都0元,然後交易手續費,自行他行都是4元、他們也是接上海、這個發動行還有其他家? C131729:我們之前問,目前擔任發動銀行有2家:上海、新光、但是新光的費率更貴 邵世昱1733:我問Lulu她那個1177也跟上海談一個量、我說我們不是這樣談,因為之前接都沒有量,所以沒辦法這樣談、反正目前4塊6塊,那人是還可以接受、等有交易量了,就要求他們降價、前提是我們有接了第二家發動行 C131735:好的,了解、發動銀行,預計上線時程:台新-110年第一季,彰銀-110年第二季,這部分我們會再持續追蹤 邵世昱1737:嗯 邵世昱2040:我寄給你了 C132040:好 我印出拿給你簽名 … 112/3/1 C132013:這是最近收到的2份公文,同時都有剛【註:剛谷】和1177【註:壹壹柒柒】(偵25392卷三第355頁) 邵世昱2013:ok C132013:這2份都還在確認中,所以尚未提供 …
被告翔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剛谷公司、葳群公司、采呈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之洗錢犯行。
㈠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以跨境匯款等方式分派或收受獲
利及洗錢⒈被告剛谷公司於106年7月21日至112年5月25日間,總計以4億
8,035萬元結購美金、港幣、人民幣及日幣等外匯,並轉入被告剛谷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後匯款至國外,且被告剛谷公司自107年1月24日起至112年4月26日,每月在玉山銀行國際事務部(銀行別代號為NIAH)以新臺幣大量結購外匯後,旋即以「對外融資貸款」(匯款分類代號為280)名義匯出匯款至大韓民國(下稱韓國)、大陸地區及香港之境外公司,外匯支出共計美金1,561萬165.13元(約折合4億6,830萬餘元)。另一方面,被告歐博森公司自107年1月10日起至112年4月12日,每月以「提供國外電腦與資訊服務收入」(匯款分類代號為19B)或「提供國外專業技術事務服務收入」(匯款分類代號為19D)名義,收取大量來自香港GORGEOUS BLAZE公司、香港FLY UNIVERSE公司、香港HUGE LION公司及香港PIPER PIPE公司等公司之匯入款(每月外匯收入約350萬元至500萬元),並於月底或月初時以被告歐博森公司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外幣帳戶結售為新臺幣,外匯收入共計美金1,457萬4,958.3元等情,為不爭執之事實。而被告剛谷公司係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並以維運本案賭博網站為業(包括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其將不法所得資金以上開「對外融資貸款」異常名目匯至境外,顯係不法所得資金之分派及洗錢行為;被告歐博森公司亦係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且主要業務為維運本案賭博網站,其自境外以上開名義收受上開鉅款,亦應係收受不法所得資金及掩飾不法所得資金來源之洗錢行為。
⒉證人C99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在清查剛谷公司、歐博森
公司間的外匯資料,看到剛谷公司從107年1月24日到112年4月26日,每個月都會在玉山銀行從自己的台幣帳戶買外匯之後,以對外融資貸款名義匯入韓國、中國、香港等地,統計為美金1000多萬元,折合台幣4億8000多萬元。相對去看歐博森公司在107年1月10日到112年4月12日剛好相反,歐博森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國外,國內就是自行轉帳,它從國外收入部分都是以提供國外電腦專業資訊服務、專業技術事務、服務收入等名義,收取來自香港公司的匯入款,當時外匯收入是美金1457萬元,折合台幣4億3724多萬元,與剛谷公司的外匯金額非常接近。另外也可以看到歐博森公司於106年7月至112年5月間,設於玉山銀行末四碼8736帳戶,固定都是從國外,香港匯入或大額現金存入,總共收款5億、出款5億。我們會判斷歐博森公司的營運資金來源回溯都是國外。對照匯款時間,通常都是剛谷公司匯出的當月、半月內,歐博森公司就會收到從國外匯入的款項。我們在搜索時發現Skype對話紀錄,確實歐博森公司從部分境外公司,實際也是剛谷公司、C13他們在講說要設立境外公司自操控的部分,我們才會印證歐博森公司的錢,部分就是剛谷公司匯款到境外公司,轉匯入歐博森公司。」(本院1273卷二十第303至304頁)。
⒊證人C99上開證詞核與下列證據顯示內容相符,足證被告歐博森公司收受上開境外匯款行為,確係洗錢行為。
⑴非供述證據151中央銀行外匯局提供之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
公司外匯收入、支出彙總明細表,顯示107年1月至107年5月僅有香港GORGEOUS BLAZE CO.,LTD.(下稱:GORGEOUS BLAZE公司)匯入外匯予歐博森公司,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5月則有香港FLY UNIVERSE CO.,LTD.(下稱:FLY UNIVERSE公司)及GORGEOUS BLAZE公司等2家公司匯入外匯予被告歐博森公司,而自108年6月起至110年4月則有FLY UNIVERSE公司、GORGEOUS BLAZE公司及香港HUGE LION CO.,LTD.(下稱:HU
GE LION公司)等3家公司匯入外匯予被告歐博森公司,另自111年5月6日起加入香港PIPER PIPE INTERNATIONAL LTD.(下稱:PIPER PIPE公司)匯入外匯予被告歐博森公司(偵38491調查卷二第524至536頁)。
⑵被告C13扣案之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硬碟內,另案被告邵世昱
與暱稱「米其林」對話顯示,另案被告邵世昱:「那初期我們就先抓10萬美金,然後Fly【註:FLY UNIVERSE】70另一家30(下午05:19:42)」、「後面抓12萬美金一個月,一樣是依照這個比例嗎?(下午05:20:05)」等語,「米其林」回覆:「另一間,等我一下(下午05:20:07)」、「對,差不多,7:3或6:4(下午05:20:30)」、「GorgeousBlaze Co.,Ltd主要業務項目:服飾批發、買賣(下午05:
26:06)」、「我叫MO給你這一間(下午05:26:16)」、「因為行業別不一樣,所以合約,大致上就是歐博森幫這間,寫服飾買賣的網站,連同維護(下午05:27:13)」等語,顯示被告歐博森公司以「提供國外專業技術事務服務收入」為名,收取GORGEOUS BLAZE公司國外匯入款項,且交易名稱及款項係由另案被告邵世昱及「米其林」決定,足認將上開F
LY UNIVERSE公司、GORGEOUS BLAZE公司匯入外匯予被告歐博森公司之行為係九州集團成員另案被告邵世昱與暱稱「米其林」所製作之不實交易,可見上開二公司均屬於九州集團在香港設立之人頭公司,並可推論108年6月起之HUGE LION公司、PIPER PIPE公司亦屬於九州集團在香港設立之人頭公司。
⒋又被告歐博森公司自106年7月起至112年6月間,以前開陽信
銀行、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等外幣帳戶收得前開境外公司轉入款項共計4億5,582萬元後,再陸續轉匯至被告歐博森公司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新臺幣帳戶(另有被告C16、C23等人存入大額現金共計1億2,141萬元至被告歐博森公司前揭玉山銀行新臺幣帳戶),被告歐博森公司除將前開外匯款項用以支付員工薪資、勞健保等之情,亦為不爭執事實,另於106年7月起迄112年6月間,將其中1億5,379萬8,800元匯往被告C24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再由被告C24自前開帳戶提領現金1億5,461萬7,000元後(詳前述被告C24部分),交予不詳參與本案賭博網站維運者,亦已如述,亦堪認被告歐博森公司另有以透過被告C16等人大額現金存款及轉帳至被告C24名下帳戶並代為提領交付方式,掩飾不法資金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行為。
㈡被告剛谷公司將資金匯至葳群公司之洗錢行為
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同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且被告剛谷公司之資金係與本案賭博網站有關之不法資金,被告葳群公司於110年6月21日轉型為科技公司後,其客戶僅有被告剛谷公司,且僅有為被告剛谷公司從事「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製作)及維護等工作,並因而得領取自被告剛谷公司所匯入開發製作博弈遊戲等訂約價金,以及被告C07係以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等方式,引進九州集團不法資金供被告葳群公司營運使用,使被告葳群公司為九州集團繼續從事「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及老虎機等博弈遊戲之開發及維護等工作等情,已如前述。足見被告剛谷公司以支付「遊戲開發與製作」名義,於110年6月25日至112年5月25日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匯出1億9,867萬9,500元至被告葳群公司之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其後,被告C07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再引進九州集團不法資金,而供葳群公司作為支付所屬從業人員薪資報酬(如被告葳群公司自109年6月1日至112年5月22日匯至C06個人金融帳戶金額共計1,782萬8,779元、及支付予員工被告D17等人)、辦公室租金(每月以租金名義按時匯款予被告C12【每1至2月匯9萬445元】、另案被告黃佑平【每1至2月匯5萬9,191元】)及營運資金之用,乃係以契約價金、薪資報酬、租金等合法形式掩飾不法資金之來源或去向,並使九州集團得將不法資金以合法形式供己使用。
㈢被告翔谷公司、剛谷公司投資購買不動產之洗錢行為⒈被告剛谷公司分別於110年11月8日、同年11月22日及同年11
月30日,自剛谷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4,000萬元、5,000萬元及1,000萬元(共計1億元)至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信託財產專戶,向比利安公司購買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797)及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2樓之1之建物,並於110年12月16日完成過戶登記。另一方面,被告剛谷公司並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366萬6,717元至另案被告陳麒幃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分別匯出498萬6,666元至被告C11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630萬6,732元至被告C12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案被告陳麒幃、被告C11、C12後於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8日自前開渠等名下帳戶共匯出2,400萬元至被告翔谷公司之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被告翔谷公司復於109年11月2日及同年11月13日自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出8,229萬345元至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又分別於110年11月8日、110年12月20日轉匯出4,030萬元、1,000萬元至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信託財產專戶,另於110年11月22日被告自翔谷公司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00萬元至前開國泰信託財產專戶,以向比利安公司購買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306)及臺中市○○區○○○街000號(後併入300號)、300號2樓之2之建物,並於110年12月16日完成過戶登記等情,為不爭執之事實,並有證人C99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按(見本院1273卷二十第300、323至324頁)及上開土地建物謄本在卷為證(偵25337卷一第338至340頁、第346至349頁)。而被告剛谷公司、翔谷公司同為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且被告剛谷公司以維運本案賭博網站為業(包括OP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則被告剛谷公司以其不法資金購買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797)及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2樓之1之建物之行為,自係掩飾不法資金去向之洗錢行為;又依上開資金往來(即被告翔谷公司帳戶自另案被告陳麒幃、被告C11、C12收受資金來源為被告剛谷公司之2400萬元),及依被告C04與辯護人抗辯係以前述2400萬元、於105年、107年自被告剛谷公司取得共計2億7,600萬元,用以支付購買上開土地、建物價金之情,是被告翔谷公司亦係以被告剛谷公司不法資金購買上開土地、建物價金,亦屬掩飾不法資金去向之洗錢行為。至被告C04及辯護人抗辯該2400萬元係另案被告陳麒幃等人之購股價金及該2億7600萬元係被告剛谷公司減資退還款項,並非不法資金之情,則有名實不符等情形而經辯駁如前,尚非可採,附此敘明。
⒉另依下述被告C13與另案被告邵世昱之Skype對話紀錄顯示,
被告C13曾於110年11月5日、8日向另案被告邵世昱稱:「聽他說好像要買生產力中心的1-2樓」、「下周一,米哥說要先匯款訂金4000萬(2成)」、「那人買的辦公室」、「大墩十街300號(1-2F)」等語,另案被告邵世昱則於110年11月10日引用「ME新」所述:「最近K哥有跟人家買辦公室要1億,他說要用剛X去買」、「目前買辦公室還有6000萬要付款*11/22:5000萬,*11/30:1000萬,但是目前剛銀行的錢每天差不多只能支應每天的提領」等語(偵25392卷四第342至344頁),此與被告剛谷公司購買之不動產所在地相符(偵25337卷一第338至339、346、348頁),且被告C01手機內存有「大墩十街300號2F配置0113.pdf」、「大墩十街1F平面+2F平面兩版本0301.pdf」,可見上開不動產係被告C01決定購買,益證購買該等不動產係九州集團之洗錢行為。非供述證據120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資料來源:C13手機 (偵25392卷四第313至365頁) 對話人:C13(帳號:ivychang914)、邵世昱(帳號:jerry_shao2010)(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Skype 時間:107/9/5-112/5/25 … 110/11/5 邵世昱1916:【註:傳送「力力」(註:林菀俐)之訊息,內容:剛(註:剛谷)要準備,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負責人身分證,星期一要記得帶,文件要蓋騎縫章】 C131917:請問,資料要拿給誰? 邵世昱1918:白米不是給阿修【註:C12】? C131919:阿修,都沒跟我聯絡 邵世昱1919:你東西先準備好 C131919:好的 邵世昱1919:他是要用法人的名義買 C131920:嗯嗯、我再跟力,確認要準備的資料 110/11/5 C132015:下周一,米哥說要先匯款訂金4000萬(2成)、聽他說好像要買生產力中心的1-2樓【註:即下文大墩十街300號(1-2F)之生產力菁英時代大樓】 邵世昱2026:那是哪? C132029:我也不曉得…、我還沒看到合約 邵世昱2054:這個? C132055:我查到的也是這個、但是他買在哪裡要幹嘛… 邵世昱2056:我哪知道…可能要培訓啊妹仔吧……、你週一就會知道了 C132056:嗯嗯 邵世昱2056:力【註:林菀俐】今天有拿錢來、我拿回7D放在桌上 C132057:好的 110/11/8 C131821:大墩十街300號(1-2F)、那人買的辦公室 邵世昱1822:這邊是文心路旁邊?、幾坪 C131822:對、(傳送照片連結)、(傳送照片連結)、我看文件還有地下室停車場,應該不是白色這間吧? 110/11/10 邵世昱2227:【註:傳送「ME新」之訊息,內容: 「ME新」1930:Ivy(註:C13),目前買辦公室還有6000萬要付款*11/22:5000萬*11/30:1000萬,但是現在剛(註:剛谷)銀行的錢每天差不多只能支應每天的提領,以上是目前修哥(註:C12)保管印章的3個帳戶餘額,需要動用裡面的錢才能付款那6000萬 「ME新」2200:商戶未請款,扣掉招商和信用卡未撥款的,不是還有2E多?、10/31的餘額,扣掉那8000多,也還有4E多呀!、就算劉1E週轉,那也還很足夠呀、怎麼會不夠呢?】、他現在一直再問這個、【註:傳送「ME新」之訊息,內容: 最近K哥(註:C01)有跟人家要買辦公室…他說要用剛X(註:剛谷)去買<<這個IVY有跟你說嗎、只有1E怎麼會不夠付呢?】(偵25392卷四第344頁)
㈣投資被告采呈公司、東揮公司購買土地興建建案之洗錢行為
被告采呈公司於109年7月31日設立,登記地址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1(與剛谷公司同在凱基人壽市政大樓),成立時采呈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收得被告C12匯入1,300萬元、另案被告黃佑平匯入1,300萬元、另案被告林菀俐匯入1,000萬元等金額作為公司創立資金。被告東揮公司於109年9月4日設立,代表人為被告C08,登記地址為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之6(與被告剛谷公司、采呈公司均位於凱基人壽市政大樓)。被告東揮公司成立時,該公司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得被告C11匯入共2,900萬元、被告C08匯入共2,500萬元等作為公司創立資金。被告采呈公司設立後不久,即於109年11月間將前開公司股款用以購置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土地2筆,前開土地嗣於113年1月29日移轉予東揮公司(移轉原因為合併),上開土地購入後則用以興建集合式住宅(建築執照號碼:112中都建字第00016號)等情,為不爭執之事實,並有該等土地、建物之謄本資料在卷為證(偵25337卷一第325至327頁、第351至353頁),而被告采呈公司、東揮公司均由九州集團成員或親屬所出資成立而屬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乙節,已如前述,足見投資該等公司而以該等公司名義購買土地並興建建物之行為,應係九州集團成員掩飾不法資金去向之洗錢行為。
㈤投資被告成固公司購買土地興建建案之洗錢行為⒈被告成固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設立,代表人為被告C09,成
固公司成立時,其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收得被告C11利用配偶李袖名義匯入共2,000萬元、被告C08匯入共2,000萬元、被告C09匯入共1,000萬元等作為公司創立資金。被告成固公司收款後,即購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新富段260地號等土地,並興建集合式住宅(建築執照號碼:110中都建字第02032號)等情,為不爭執之事實,並有該等土地、建物之謄本資料在卷為證(偵25337卷一331至334頁、第355至356頁),而被告成固公司係由九州集團成員或親屬所出資成立而屬九州集團旗下公司乙節,已如前述,足見投資該公司而以該公司名義購買土地並興建建物之行為,顯亦係九州集團成員掩飾不法資金去向之洗錢行為。
⒉又依被告C09經扣案之手機內對話紀錄,顯示另案被告林菀俐
曾於109年11月6日至同年月9日間傳送「康哥,麻煩您記得帶雙證件喔感謝您」、「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1樓之8」、「成X.docx(Word檔案,內容如下圖所示)」、「康哥…麻煩您再通知奇哥他的部分是2000w您的部分是1000w」等訊息予被告C09(本院1273卷十四第270、273至274頁),核與被告成固公司設立之初有被告C08匯入共2,000萬元、被告C09匯入共1,000萬元等情吻合,且被告成固公司設立之初登記地址係「臺中市西屯區惠來里市○○○路000號21樓之8」,與前開對話內容所述地址相符,益證被告C09等人投資被告成固公司之行為,係屬九州集團成員之洗錢行為,方會由九州集團成員另案被告林菀俐處理出資入股事宜。
綜上,本案犯罪事實壹部分事證明確,被告C01等人上開犯罪事實壹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伍、得心證之理由(犯罪事實貳):被告林明佐為身分公務員
被告林明佐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110年8月23日止,擔任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擔任臺中市刑大大隊長,自113年1月17日升任為刑事局警政監迄今乙節,為被告林明佐及被告C01、C06等人所不否認。而被告林明佐擔任臺中市刑大大隊長及刑事局警政監、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等職,均屬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第1款、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司法警察官,擔負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之職務;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其於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第229條之司法警察官;又依警察法第9條第3款、第4款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等規定,其有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等職權。而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款、同條第2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9條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2條等規定,臺中市刑大大隊長有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臺中市刑大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而臺中市刑大科技犯罪偵查隊(下稱臺中市刑大科偵隊),亦為臺中市刑大大隊長指揮、監督之所屬單位。又依刑事局組織規程第1條及第2條第1款、第4款、第9款等規定,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偵防犯罪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執行任務,特設刑事局,掌理事項包含:預防與偵查犯罪、防制組織及經濟犯罪;國際刑事業務工作之聯繫、協處、跨國犯罪案件之偵查;重大、特殊刑事案件、組織犯罪、資通科技犯罪、經濟犯罪與相關犯罪案件等及其他交付案件之偵查、取締、支援工作。復依刑事局辦事細則第6條、第27條及刑事局副局長襄理業務、中心主任及警政監核稿業務分工表(自113年1月17日起實施),警政監即被告林明佐職掌偵查科、偵查第六大隊及偵查第八大隊等核稿業務,其中偵查科負責協助偵查犯罪業務、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及辦理查緝賭博等相關業務;偵查第六大隊、偵查第八大隊各為刑事局中、南部打擊犯罪中心,負責偵查重大、特殊詐欺、經濟及網路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是被告林明佐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犯罪調查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被告林明佐、C06、C013人間連繫互動及被告林明佐主觀認知
之情形被告林明佐於105、106年間因友人介紹而認識被告C06,並於108年11月間曾贈送水果、化妝品等禮品予被告C06,彼此開始有所互動,其後,被告C06於109年6月間加入九州集團,經被告C01透由另案被告C29指示被告C06介入警察人事,被告C06即透過不明管道介入另案被告林明佐升任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之警察人事案,被告林明佐並於109年10月16日升任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之後,被告林明佐於110年間為升任直轄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遂於110年6月29日12時48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將載有「調整意願:(1)直轄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等內容之自己履歷表電子檔,傳送給C06,並向C06表達希望調派臺中市刑大大隊長之意,C06為使主要營運地點為臺中地區之九州集團成員涉及刑事案件時受到庇護,以備不時之需,即答應被告林明佐之請求,並在手機記事本留下「刑事局四大隊大隊長林明佐 希調任臺中市刑警大隊大隊長」等文字。嗣內政部警政署於110年8月20日發布調任被告林明佐於110年8月24日就任臺中市刑大大隊長之人事命令後,被告C01即透過被告C06欲向被告林明佐轉達一定情事,嗣被告林明佐於110年8月31日15時許至被告葳群公司拜訪會談,被告C06並將被告林明佐到場拜訪會談乙事,於事前告知被告C01,並於事後透過另案被告C29向被告C01報告會談結果。其後,因被告C06於111年3月15日起任被告C01捐助成立之翔谷基金會董事長,翔谷基金會與臺中市刑大共同舉辦多場公益活動,被告林明佐與被告C06於公務上及私底下均持續密切往來,並自111年10月23日起迄113年1月底,同居在精銳博住處(屋主為被告C02,實際上為C01提供予C06之宿舍)等情,就被告林明佐、被告C062人認識起始來往過程部分有被告C06於偵查中之證述可按(偵25392卷三第169頁),就渠2人上開期間同居於精銳博住處部分,有被告林明佐於本案準備程序時之供證可按(本院1273卷四第259頁),並有前述被告C06與被告C01對話紀錄截圖(偵38610卷十三第81至105頁之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10對話紀錄截圖)顯示被告C06於109年6月30日向被告C01報告「我今天有處理小羅哥交待的事,警察人事」、「9月會發佈」等語,及前述被告C06於110年8月31日向被告C01報告「老大午安!新到任的大隊長(即被告林明佐),待會下午三點,要到親家辦公室坐坐」、「待會聊完,我在跟小羅哥報告,讓他轉述給您」等話之對話紀錄(偵38610卷十二第460頁),以及下述被告C06與證人D08對話紀錄、被告C06手機內被告林明佐所傳送之履歷資料(廉政卷供述卷1第453至456頁)附卷可參。足見被告C01於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後,即有透過另案被告C29指示被告C06介入處理被告林明佐之警察人事案,被告C01並對被告林明佐有一定程度了解及對拉攏被告林明佐為己所用乙事存有期待,方會透由另案被告C29指示被告C06介入處理被告林明佐之警察人事案,且至遲於110年8月31日已透過被告C06、另案被告C29而與被告林明佐取得間接連繫。而被告林明佐依上開往來過程,其於109年間升任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前,應與九州集團成員或有關人員有一定接觸往來,並有互利互惠而可被拉攏之外觀表現,否則被告C01豈可能無端透過另案被告C29指示被告C06介入處理其警察人事案,且其於升任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後,於升任臺中市刑大大隊長之期間,應已然知悉先前升任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乙事與被告C06提供之助力所關,依其高階警職人員之通常職業敏感度,亦必然會去了解被告C06提供助力之真正目的及背後利益團體或人員,並於了解後仍有意進一步配合被告C06一方之需求,方會同意將載明自己完整個人資料之履歷表提供予被告C06,並請被告C06為自己處理或請託該警察人事案,可見被告林明佐於此時對被告C06背後利益團體或成員(即九州集團或所屬成員),應有一定程度之認識;又被告林明佐於升任臺中市刑大大隊長後,因翔谷基金會與臺中市刑大共同舉辦多場公益活動,與被告C06於公務上及私底下均持續密切往來,而翔谷基金會成員多為九州集團成員或有關人員如董事被告C01及董事魏建華、另案被告謝金木、蕭清陽、C46、蔡佳如(另案被告C29之配偶)等人,更於111年10月23日起與被告C06同居在精銳博住處(屋主為被告C02即被告C01之貼身小弟),其於此時對於被告C06之背後利益團體或成員(即九州集團或所屬成員),當有進一步之認識,迄至於112年2月9日11時許,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收受被告C06之匯款20萬元,當已清楚知悉被告C06之背後利益團體或成員即係九州集團或所屬成員,方會在自己有警職工作收入來源可維繫自身生活需求而無須被告C06提供經濟支援情形下,同意收受該款項(蓋其主觀上係認該款項為來自被告C06之背後利益團體或成員之有償行賄對價,方會將該款項之收受視為當然,至被告林明佐、C06所辯該款項係合資購股價款之情,其辯駁詳下述)。非供述證據一6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15 對話人:C06、D08 資料來源:C06手機 通訊軟體:LINE 時間區間:109/9/23-110/8/28 109/9/23 D081412:(傳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0000000本署新聞資料內政部發布本署副署長等重要警職人事案 109/10/14 C060901:林【註:林明佐,從時間及偵四大隊長可以得知】到偵四大隊長、我達成了(偵38610卷十三第4頁) D080902:朋友沒提早通知你? 109/10/22 C061658:(照片:耳飾、手錶)、我的生日禮、我老闆【註:從下面對話可知係C01】很感動、我帶他去看醫生、D40 D081659:手錶是照片?還是實體、太扯了的禮物 C061659:(傳對話 【註:內容:C01(仁者無敵K哥即C01):你有這支錶嗎 C06:沒有耶、老大怎麼還沒睡覺阿 C01:你那麼晚,怎麼也沒睡】 C061659:昨天半夜他問我的、當時的氣氛...... D081701:本來想叫你去接觸買媒體、你們公司看三立這樣 C061701:簡單啊 D081701:很想有影響力、蕭已經先去買一傳媒的辦公大樓、下一步就是... C061702:哦 D081702:很想叫你去接看看 C061703:很容易、高層我熟 D081703:你可以問你老闆看看、剛剛跟紅中【註:C05】聊、他也建議你去問老闆看看(偵38610卷十三第13頁) C061703:好啊 D081704:媒體是最好的投資、不需要營利的負擔,只想有影響力、你最適合 C061747:我想了一下,我們買媒體會很曝光 D081748:好,我是在思考你的舞台 C061748:阿谷【註:C01】親口說、覺得我很有想法,跟其他女生不一樣、叫我不要急(偵38610卷十三第15-16頁) D081749:下午一個彰化的朋友說,全業界的客服有15萬薪資的..只有谷【註:C01】(偵38610卷十三第16頁) 109/10/23 C061046:金悅軒訂好,龍井廳包廂 D081046:(貼圖) 109/10/25 C061423:小羅【註:C29】最近心情不太好、臉臭、常生氣(偵38610卷十三第17頁) D081423:為何 C061425:不知ㄟ、我感覺的、你們互動還好嗎 D081427:很好啊 109/10/29 C061423:林【註:林明佐】,適合讓羅【註:C29】認識嗎(偵38610卷十三第20頁) D081423:以後需要、還是要先認識也可以 C061424:我想要,林來台中吃飯,羅【註:C29】中【註:前後文可知應係C05】一起(113偵38610卷十三第21頁) D081424:好 C061424:間接展現給羅中看、他的位置我們弄的(113偵38610卷十三第21-22頁) D081424:可以、剛剛大鈞哥說他想請昌哥打電話去給楊局長發發脾氣、兇個幾句 … 110/6/29 C062033:請林【註:林明佐】傳履歷、傳你、你再傳我(偵38610卷十三第35頁) 110/8/11 D081515:(收回訊息)、他也是出了名的嚴格、刑事局長一樣沒有保薦林明佐、局人事室偷偷說的 C061752:這早就知道 D081753:署長可能還要再跟局長退一次 C061753:唉 D081753:不然沒保薦沒辦法 C061754:另一派人馬來勢兇兇 D081757:老闆應該會想辦法、因為局長保薦了一個資歷更淺的人 C061800:羅羅有叫我打聽顏旺盛、有沒有動 D081800:我覺得應該有 C061807:(電話) 110/8/12 C060939:(電話)、唉、林、台北大隊長、唐嘉仁、台中大隊長(偵38610卷十三第41頁) D080948:(電話) C060954:(電話) C061206:(電話) C061353:你職稱給我、想去大雅哪個位置、寫給我、我剛有說你想要大雅、陳交代蔡一下 D081355:刑大偵六隊隊長調大雅分局的偵查隊長、第二志願:烏日分局偵查隊長 C061358:去烏日,對我公司有幫助嗎 D081359:其實都可以,烏日是我比較輕鬆、其他人派大雅的隊長我應該都熟 C061401:乾脆你去大雅、對我公司比較好 D081402:對你們比較有交代、但大雅不輕鬆、哈哈、這次刑事局會有「研究員」的缺,可以讓孟宗試試看...、羅羅很關心這事 110/8/13 C061008:(貼圖)、偷偷跟你透露 D081008:這兩天還一直關心 C061008:有機會翻盤 D081009:什麼翻盤 110/8/14 C062021:(傳對話截圖) 110/8/16 C061220:確定了、翻盤、你的位置,留給他處理 D081222:誰 C061223:林明佐到台中(偵38610卷十三第49-52頁) D081223:他剛剛還在抱怨..局長不讓他來 C061226:噗 110/8/20 C061111:(傳送110年8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新聞資料,內容為內政復發布本署副署長等重要警職人事案,其中91.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林明佐調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偵38610卷十三第53-54頁) D081121:大家比速度快的 110/8/27 C061653:好 D081654:只是林會問,步青怎麼認識你 C061654:然後老闆【註:C01】需要跟林【註:林明佐】說、一些事、我跟你見面再談(偵38610卷十三第55-56頁) D081655:(貼圖) 110/8/28 C062148:(傳對話截圖)、(傳對話截圖) 【註:內容為C06和林明佐對話(偵38610卷十三第71-73頁) C061355:大隊長午安!歡迎來台中、(貼圖) 林明佐1424:謝謝徐董一路支持照顧,我有請建富看您的時間,我來做東當面向您致謝。 C061424:下週您哪天有空?想約您聚聚…、(貼圖) 林明佐1430:目前晚上沒有公務行程 C061431:時間給您選、地點我再發給您 林明佐1433:收到、週一我跟阿富討論一下。 C061433:(貼圖)】
被告C01、C06與被告林明佐間期約或交付(收受)賄賂或不
正利益之事實認定㈠被告C06於112年2月9日11時許,以其玉山銀行帳戶匯出20萬
元至被告林明佐玉山銀行帳戶,之後被告葳群公司隨即於同日11時58分許匯款相同金額給被告C06等情,為被告C06、林明佐等人所不否認,並有非供述證據二27被告林明佐、C06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24972卷一第285頁)附卷可參,而被告C06為九州集團成員,將該20萬元款項交付予警職之被告林明佐收受,自屬交付或收受賄賂之行為。至被告C06、林明佐雖一致辯稱該20萬元係合資購股價款,然除無購買股票之證據可資證明上情外,被告C06稱購買者為「保瑞」,而被告林明佐於審理中證稱係「台積電」(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480頁),渠2人對於購買股票名稱亦有所不符,再者,依渠2人當時各自資力情形(各自帳戶內均有上千萬元款項),渠2人亦顯無合資購買40萬元股票之必要,是渠2人此部分所辯應無可採。
㈡被告C06於112年11月1日起,以每月8萬200元租金,向和運租車
公司臺中分公司承租Range Rover Sport P400租賃小客車1輛後,將該車無償提供被告林明佐使用,被告林明佐因而收受無償使用該車之不正利益(按和運租車公司應收展期餘額表已繳納租金計算,自112年11月1日計至113年5月2日【被告林明佐被拘提到案日】止,價值合計40萬1,000元),有非供述證據二29被告C06與和運公司臺中分公司車輛租賃契約、和運公司應收展期餘額表、eTag資料、車籍資料、監視器錄影畫面各1份(廉政卷非供述證據涉嫌事實卷1第519至550頁)附卷為證。又被告C06於113年1月17日林明佐升任刑事局警政監而須至臺北市居住後,即於113年2月14日起,以每月8萬7,000元之租金,承租新美齊居所,無償提供該房予被告林明佐居住,被告林明佐因此收受無償居住該房之不正利益(按被告C06已繳交3期新美齊居所租金計算,自113年2月14日計至113年5月2日【被告林明佐被拘提到案日】止,價值合計26萬1,000元),此有非供述證據二30新美齊酒店式公寓租賃合約書、租金收據、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各1份(廉政卷非供述證據涉嫌事實卷1第551至578頁)附卷可參,是九州集團成員C06於案發後將無償使用上開車輛及房屋之利益交付予警職之被告林明佐收受,自屬交付或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被告C06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C06係為自用而租用上開車輛,且係為被告林明佐代墊新美齊居所租金,並非無償提供上開居所等情,然被告C06如係自用而僅係一時將車輛借予被告林明佐使用,該車之eTag聯絡電話豈會登記為被告林明佐之手機號碼(廉政卷非供述證據涉嫌事實卷1第533頁)?而被告C06如僅係一時代墊租金,又豈會由自己擔任承租人,並由自己連續繳付3期租金?遑論被告林明佐於113年6月24日偵查中供稱「這個是C06在台北的租屋處,是他借我住,租屋處有他的衣物」等語(偵24972卷二第383頁),亦無被告C06所稱係由被告林明佐承租而由被告C06代墊租金之情形,是被告C06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應無可採。
㈢被告C01於112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C06欲於明日招待被告林明
佐用餐時,將與被告林明佐相同出生年份之酒品,贈送予被告林明佐乙事後,即於112年12月23日,在龍富路會所招待被告林明佐用餐期間,指示被告C02取出價值258萬元之麥卡倫71年威士忌,由被告C06代收後轉交被告林明佐,被告林明佐並於同日19時23分許,以LINE傳送麥卡倫71年威士忌照片1張給被告C01,以表示收受該酒之意思,被告C01隨即回稱「兄弟的心意」、「務必笑納」、「剛好有71年的」等語,而該酒經被告林明佐同意收受後,則收藏在被告林明佐與C06共同居住之精銳博住處(113年1月底後改藏放在大陸麗格住處)。又由被告C01於113年1月26日,以透明玻璃罐盛裝高級普洱茶,指示被告C02攜帶到大陸麗格社區交給被告C06後轉贈被告林明佐,被告林明佐並於同日20時47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向被告C01表示「兄弟、感謝你的濃情厚意、你每年的心意我收到了,普洱茶等級太高了、我會珍藏」,以表示同意收受該普洱茶之意思,經被告C01回稱「心情好時,偶爾泡一下,現在有錢也買不到了」,被告林明佐即再稱「看的出來,是我沒喝過的等級,真的謝謝兄弟的盛情。」、「兄弟、你最近有社會事的困擾嗎?」、「如有有、要告訴我」,而允諾被告C01如遇困擾之「社會事」會提供協助,並於收受該茶後,將普洱茶藏放在大陸麗格住處等情,有下述被告C01與被告C06、被告C01與被告林明佐、被告林明佐與被告C06、被告C06與被告C02對話紀錄、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5月22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廉政卷非供述證據涉嫌事實卷1第583至587頁),是九州集團老闆被告C01透由被告C06等人將上開高價酒品及高級普洱茶交予警職之被告林明佐收受,自係交付或收受賄賂行為。至被告C06所辯沒有將被告C01贈送上開高級酒品乙事告知被告林明佐而係自行侵占上開高級酒品等情,核與上開對話紀錄顯然不符,而上開高級酒品藏放在其大陸麗格住處乙事,僅可說明被告林明佐事後同意將該酒品交予被告C06保管或收藏而已,尚無法佐證被告C06所辯為真;另被告C01所辯其一向對朋友出手大方,並無行賄意思之情,依當時被告C01與被告林明佐之身分關係(一為九州集團老闆,一為具查辦犯罪職務之警官),及上開高級酒品等物之價值或專有性、稀少性(如被告林明佐之出生年份、「現在有錢也買不到了」等語),非一般往來交際所會餽贈之禮品情形,被告C01此部分所辯亦顯無可採。
㈣被告C01於113年3月9日14時46分許,以LINE傳送價值120萬元
之紅外線機照片給被告林明佐,並向被告林明佐表示:要從國外訂購1臺贈送被告林明佐,可先將龍富路會所之紅外線機搬去給被告林明佐使用等語,經被告林明佐以新美齊居所太小、放在刑事局警政監辦公室寢室又太過招搖為由而婉拒後,被告C01即改邀請被告林明佐抽空到龍富路會所地下室使用該紅外線機,被告林明佐遂允諾而回復「好、謝謝兄弟」等語之情,有下述被告林明佐與被告C01對話紀錄、儀器設備採購合約書(紅外線機價值120萬元,偵24972卷三第209至211頁)附卷可參,是此部分被告C01與被告林明佐達成提供或收受無償使用價值120萬元紅外線機之期約事實,亦堪認定。至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林明佐婉拒收受上開紅外線機或被告林明佐實際上並未前往使用上開紅外線機之情,僅可說明未交付或收受該上開紅外線機之賄賂或未達至交付或收受無償使用上開紅外線機利益之程度而已,尚難因此認定被告C01與被告林明佐就上開紅外線機未達至期約交付或收受無償使用利益之程度。
⒈非供述證據一6高雄刑大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附件9 資料來源:C06手機(偵38610卷十二第70、77頁) 對話人:C06與C01(暱稱「kugle」)(後4碼為時間) 通訊軟體:微信 畫面擷取時間:112/12/22 17:00(偵38610卷十二第70頁) C011653以前:(傳酒單照片)、看一共多少錢、上面有一瓶71年的,明天晚上前要,林董【註:對應71年出生年分,係指被告林明佐】的出生年分,明天送給他
⒉非供述證據二14 資料來源:林明佐手機(偵24972卷二第119至127、359至365頁) 對話人:林明佐、C01(暱稱:谷)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2/12/20-113/3/9 112/12/20 C011832:兄弟方便電話嗎? 林明佐1833:在車上,回到辦公室打給你、可以嗎? C011833:ok 林明佐1833:好(偵24972卷二第123頁) 112/12/23【註:收受麥卡倫洋酒】 林明佐1923:(傳送麥卡倫洋酒照片)【註:麥卡倫洋酒照片拍攝時間為112年12月23日17:31分,而被告林明佐手機內另有麥卡倫洋酒價目表之照片,麥卡倫RED系列71年售價為2,580,000元,偵24972卷二第125頁】 C011946:兄弟的心意、務必笑納、剛好有71年的(偵24972卷二第127頁) 113/1/26【註:收受普洱茶】 林明佐1344:Hana有幫我訂術後餐到飯店 C011345:(通話55秒) 林明佐2047:兄弟,感謝你的濃情厚意,你每年的心意我收到了,普洱茶等級太高了,我會珍藏。(偵24972卷二第119頁) C012101:心情好時,偶爾泡一下,現在有錢也買不到了 林明佐2128:看的出來,是我沒喝過的等級,真的謝謝兄弟的 盛情 林明佐2218:兄弟,你最近有社會事的困擾嗎?如有有,要告訴我 C012220:沒有喔 林明佐2220:瞭解 C012220:很多年沒社會事了 林明佐2220:沒事就是好事 C012221:之前小孩子時才會有,而且我也不出門的,單純 林明佐2222:瞭解,改天見面再講故事 … 113/3/6 林明佐1148:兄弟、方便時通話 C011212:(1:42語音通話)(偵24972卷二第361頁) 113/3/9 C011429:兄弟,下午好,你腰修復都順利吧? 林明佐1432:腰部的傷口基本已經癒合,現在走路也較穩且有力,希望神經能儘快修復、讓走路能完全正常。謝謝兄弟關心。 C011446:你住家裡嗎?我從國外定一台紅外線給你試試 林明佐1447:很大台嗎? C011447:不大,我先定,等一下拍給你看 林明佐1448:不要意思、讓兄弟費心,謝謝 C011448:(傳送紅外線機器照片) C011449:這樣大小,德國才有的,很有效 C011450:可以放的下嗎? 要家人幫你弄 C011451:我下禮拜先把這台弄上去,叫護理師去教你家人 林明佐1451:對,我醫生朋友有跟我提過很有療效 C011452:那下禮拜什麼時候你比較空跟我說,我讓人拿上去 林明佐1453:家裡比較小可能放不下,可能要放到辦公室的寢 室 C011453:你方便就好、這個在辦公室不會太招搖吧?、上百萬喔 林明佐1453:可以先教會我 C011454:(回應「上百萬喔」)不會怎樣吧、會不會有觀感不佳問題? 林明佐1455:這麼貴喔!不要啦,家裏真的太小,放不下,過一 陣子再看看。 C011455:辦公室可以嗎?感覺有點觀感問題、不然你有時間抽空來聚聚阿、順便照一下、就在地下室 林明佐1457:現在只有辦公室寢室能放,辦公室搬大型器材又很醒目,我過一陣子看看,謝謝兄弟好意、這樣可能比較可行 C011458:那等你 林明佐1459:好,謝謝兄弟(偵24972卷二361至366頁)
⒊非供述證據二18 資料來源:被告林明佐扣案平板(偵25392卷三第297至319、355、361至362頁) 對話人:林明佐、C06(暱稱:債主)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3/2/9-113/2/29 … 113/2/9 C062349:對了,1月30日韓國會議有啥重要的嗎、我突然想到 林明佐2349:沒,我跟老闆說了、怎麼了?(偵25392卷三第355頁) C062350:待會講小楊、沒事,我突然想到 林明佐2350:什麼意思? C062350:你介紹人給楊 林明佐2350:好 … 113/2/28 林明佐1859:菜準備的差不多了嗎? C061859:正在忙 林明佐1900:好、去忙,別弄傷自己 C061900:好 林明佐2230:老婆辛苦了、老闆走別收了,早點休息。 C062231:他們在喝酒了 113/2/29 C060259:都走了 林明佐0329:哈、待到3點,妳快去睡、明天再收。 C060349:(傳送照片) 林明佐0716:老闆心情應該不錯、算喝很多(偵25392卷三第301頁) … 林明佐1208:他有看到他的普洱茶嗎? C061208:沒,我放櫃子(偵25392卷三第305頁) 林明佐1208:哈哈,妳很厲害,重要的都會藏起來(偵25392卷三第303頁) … 時間:113/3/6 C061105:(傳送「非洲探寶」開會照片)(偵25392卷三第315頁)、開完會才出發去星宇 … 林明佐1222:跟老闆通話了(偵25392卷三第317頁) C061223:窗戶位置都客滿,只剩中間位置,LM是你,我是HP(傳送照片) 林明佐1223:沒關係、坐在一起就好 C061224:你可上星宇申請自己帳號 林明佐1224:好 C061226:老闆怎麼說… 林明佐1228:我跟他說:被找到的原因、確定押解回台時間再 告訴他、好 C061237:他有回應嗎 林明佐1238:他說好、另外跟他說小楊跟林主任14日見面 林明佐1240:他的聲音聽起來、在想事情(偵25392卷三第317頁) C061240:我擔心修【註:被告C12】回台會有記者會、日本的2位、他會聯想到 林明佐1241:應該不會有媒體關注 C061241:唉 林明佐1243:除非地檢署想發佈新聞、沒什麼特殊的新聞點,要做、也是1日新聞。 C061243:這個不知道耶 林明佐1244:妳是媒體專業、這個案件除了7800萬外、有什麼點?更不可能去扯老闆(偵25392卷三第319頁) C061245:註銷護照政策下又一名涉洗錢落網 林明佐1249:才1個、如果是朱國榮就會…
⒋非供述證據二16 資料來源:C06手機(偵24972卷二第97至117頁) 對話人:C06(暱稱:Hana)、C02(暱稱:孤狼) 通訊軟體:微信 時間:112/11/25-113/4/2 112/11/25 C061537:宏,晚上6:30老大有約一個客人在2樓吃飯 C061538:我載客人過去 C021538:好 C061539:客人有吃牛 C021539:總共3位用餐? C061539:我不吃牛、我不知道老大還要找誰 C021539:好的瞭解(偵24972卷二第97頁) … 113/1/26 C021704:(通話1分9秒) C061708:惠中路一段100號26樓之6 徐小姐 C021714:好 C061720:我還在外面忙,拿給櫃檯管理人員就好 C021721:好、(傳送玻璃罐裝普洱茶照片)(偵24972卷二第103頁) C061721:謝謝、我晚上送去給他 C021722:老大說這個是普兒茶,要泡時茶葉一點點就好,是好茶! C061722:我再轉告 C021722:謝謝姐,寄好跟你說 C021740:(傳送照片)(偵24972卷二第103頁) … 113/2/1 C022316:姊,12月初一樣是200給你嗎?(偵24972卷二第106頁) C062335:對 C022335:好,明天你會來發、嗎 C062336:會 … 113/3/1 C021105:姊,三月一樣200嗎?(偵24972卷二第112頁) C061105:對 C021106:好 C061106:我今天不會去會所喔 C021107:那晚上拿去家給你嗎 C061108:我們週一再拿,不急 C021108:好 …
被告林明佐之違背職務洩密或包庇等行為
按「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第7條、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包庇」即包容庇護之意,核與單純不舉發之消極縱容有別,必須有積極掩蔽庇護之行為,始能成立。且究其本質,「包庇」罪仍屬他人犯罪之幫助犯,僅因明文處罰而獨立成罪,是舉凡一切藉其勢力,提供庇護,以利他人犯罪進行或使該犯罪不易被人發覺,而助益其犯罪完成之積極行為,概皆屬之。是倘警員為庇護他人規避查緝或乘隙犯罪,而告以警察勤務計畫或內容,既有「告知」之積極庇護行為,且助益他人乘隙犯罪、不易被查察,自屬包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8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林明佐於112年3月20日後某日,經臺中市刑大科偵隊向
其陳報剛谷案,並取得證人鍾季綱於112年3月20日22時33分許以I2程式製作之完整版I2組織圖等報告資料,及於112年4月27日在臺中市刑大內部簽呈中,自臺中市刑大科偵隊為臺中市刑大112年5月10日14時30分許臺中市刑大112年5月份外勤績效檢討會所預先提交之書面報告,獲悉關於剛谷案之記載「遭詐款項流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整案類:詐欺、賭博、洗錢防制法...本案研判應係賭博集團之犯罪結構,目前已鎖定臺中地區涉嫌人數名,將逐一調閱車行紀錄分析該賭博集團階設不同據點之部門及幕後金主...張○菁將金流存款至該公司幹部邵○昱名下帳戶...經分析張○菁為本案會計人員...本次預計於112年6月初執行」等內容後,已知悉剛谷案遭立案偵辦及該案涉案嫌疑人包括被告C12、C13、另案被告邵世昱等人,以及該案偵辦進度、預定執行期程;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所屬人員即被告C12等人則自112年4月27日起陸續出境等情,有完整版I2組織圖檔案建立日期截圖(偵24972卷二第265頁)、臺中市刑大112年2月23日中市警刑偵字第1120006701號、112年3月29日中市警刑偵字第1120011637號、112年4月27日中市警刑偵字第1120015454號通稿、112年5月份外勤績效檢討會時程表、臺中市刑大科偵隊112年5月10日外勤績效檢討會會議資料、管控表、外勤績效檢討會簽到表(偵24972卷一第191至205頁)附卷可參。
㈡被告林明佐於112年5月24日22時48分許、23時4分許,與被告
C06一同在精銳博住處內時,經證人即臺中市刑大科偵隊隊長施明志以LINE向其通話報告:剛谷案偵辦團隊臨時決定於112年5月25日執行搜索,並請求調派支援警力等情事,隨即在精銳博住處內,將上開剛谷案執行搜索之偵查秘密消息洩漏在住處內之被告C06,被告C06並將該消息以不詳方式告知九州集團成員,其後輾轉得知上開消息之另案被告邵世昱要求被告C17將被告剛谷公司伺服器關機,被告C17再於112年5月25日0時42分許通知被告C14著手滅證;同時被告C12及其他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幹部並在通訊軟體群組內發出公告,要求所有員工於112年5月25日上班時間不得進入前開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之辦公處所,並指派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人員於112年5月25日2時至8時間,漏夜將在前開辦公處所內電腦主機搬離,復指派蔡炯賢等人於同日8時前,至文心機房將剛谷公司擺放之伺服器等設備89臺搬離,致剛谷案112年5月25日搜索行動遭受破壞等情,此有112年5月25日被告剛谷公司人員搬離電腦及文心機房伺服器之監視器錄影畫面1份(廉政卷非供述涉嫌事實卷1第117至124頁)、下開施明志與鍾季綱對話紀錄、施明志與被告林明佐通話紀錄,以及前述對話中被告C17通知被告C14滅證(C14:「昨晚12點多龍打來、說今天要被查,所以要馬上關機」)、被告C12等人通知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員工不要進入辦公室(C12:【公告】由於近日多名同仁確診及流感疫情升溫,即日起實施居家上班作業至通知結束日止進辦公室、)、被告C14、C15等人通知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員工搬離主機(C14:「然後叫我通知歐的人進去搬電腦,也公告叫27的人都去搬電腦,都收好了」、C15:「有需要搬電腦的話,六七點去搬,早點」)等對話紀錄,有被告C17於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你有跟C14說禮拜五要把主機銷毀?)就是剛說的會把機器關機」、「我的微信刪掉了,所以不知道。我收到的時間是112年5月24日晚上11點多,快12點時,邵世昱打電話給我,他請我把機器關機,就是在文心機房的機器,在文心公園旁的中華電信,那邊是剛谷的機房…」等語(偵24810卷第119至120頁)在卷可憑,是被告林明佐洩漏上開偵查中秘密給被告C06後,被告C06以不詳方式告知九州集團成員,進而使九州集團成員著手進行上開滅證行為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被告林明佐於112年5月25日8時許,在臺中市刑大大隊長辦公
室,經證人施明志、鍾季綱持證人鍾季綱於112年5月24日23時8分許以I2程式製作之簡要版I2組織圖紙本資料,向被告林明佐報告剛谷案預定執行搜索範圍,因而取得簡要版I2組織圖後,於112年5月26日0時42分許前某時,將先前已取得之完整版I2組織圖紙本及簡要版I2組織圖紙本分別拍照,並傳送給被告C06,以此方式洩露偵查中祕密,被告C06收到照片檔案後,遂與被告林明佐討論組織圖內容等情,有被告C06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收到這兩張圖之後過兩天,我有跟林明佐討論這兩張圖,我問林明佐說我的辦公室為什麼有檢調人員來看,這兩張圖沒有寫到葳群,我也覺得很奇怪,檢調為什麼會來看,我心生恐懼下才與林明佐討論,他跟我說他們也只是配合偵辦,林明佐說葳群也沒問題」等語(見偵25392卷三第183頁),及證人施明志、鍾季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12年5月25日早上有拿簡要版I2組織圖去跟被告林明佐報告,也沒有給其他人等語可按(見偵24972卷二第244、255頁),並有被告C06扣案手機內照片之數位採證報告、簡要版I2組織圖檔案建立日期截圖附卷可佐(偵24972卷二第211至219頁、偵25392卷三第371頁)是被告林明佐洩漏I2組織圖等偵查秘密資料予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06,進而使九州集團成員著手進行上開滅證行為之事實,亦堪認定。至被告C06、林明佐雖一致辯稱被告林明佐未將搜索消息告知被告C06,且上開I2組織圖並非被告林明佐提供予被告C06等情,然依本案偵辦團隊係於112年5月24日20時30分許召開線上會議,方決定於112年5月25日就剛谷案執行搜索(廉政卷非供述涉嫌事實1第77頁「中橋打鼓專案」對話紀錄截圖),及證人施明志係於112年5月24日22時48分許、23時4分許向被告林明佐報告剛谷案偵辦團隊臨時決定於112年5月25日執行搜索乙事(當時被告林明佐、C06同在精銳博住處),九州集團成員另案被告邵世昱等人隨即於同日晚上11點多開始通知進行滅證之事件時序情形,已見剛谷案臨時決定搜索乙事高度可能係由被告林明佐洩密予被告C06;又依被告林明佐先前已取得完整版I2組織圖等資料,且於112年5月25日8時許,始自證人鍾季綱取得於112年5月24日23時8分許始製作之簡要版I2組織圖資料,被告C06手機內並存有112年5月26日0時42分許所存檔完整版I2組織圖及簡要版I2組織圖照片之事件時序情形,益證剛谷案臨時決定搜索乙事係由被告林明佐洩密予被告C06,且被告C06手機內完整版I2組織圖及簡要版I2組織圖照片亦係由被告林明佐所提供,蓋上開短暫密接期間內,同時收得臨時決定搜索消息,並持有完整版I2組織圖及簡要版I2組織圖照片資料,且與被告C06接觸連繫者,除被告林明佐外,實無第三人之合理可能,況且,被告林明佐倘非臨時決定搜索消息及I2組織圖等資料之洩密者,而係不知情之人,被告C06又豈可能會輕易與擔任警職之被告林明佐討論I2組織圖等資料,遑論已知悉I2組織圖為屬偵查秘密之被告林明佐,於討論I2組織圖等資料時不覺怪異,仍可討論I2組織圖等資料並告知被告C06自己之判斷意見,是被告C06、林明佐此部分所辯顯無可採。
⒈非供述證據二3 資料來源:施明志 對話人:施明志、GAN鍾季綱(下稱鍾季綱)(偵24972卷一第237至244頁)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2/5/24 鍾季綱2108:報告隊長,跟高雄共辦的案件,因為今天監聽有發現疑似走漏風聲,中檢打算明天下午執行搜索拘提,但是取決在我們的警力夠不夠執行,目前至少要有3個分局以上,目前仍在視訊會議中,只能先用文字說明 施明志2109、2110:臨時調警力來得及嗎、打算拘提多少人 鍾季綱2112:3個大點,每個點大概30人 施明志2113:我覺得有點困難耶 鍾季綱2114:因為他們禮拜五可能會刪除所有資料,檢座決定明天請完票就執行了 施明志2114、2115:明天下午剩沒幾個小時了、可以講電話嗎 鍾季綱2115:目前還在開會議、隊長我等等跟你說、預計是明天下午執行,要找支援警力,然後擇一地點開勤前教育 施明志2115:這件還沒跟大座報告 鍾季綱2117:因為太臨時了,然後再不搜索就會滅證完成 施明志2117:我知道,我是在想說要怎跟大座講還有要如何臨時調警力,還是要請地檢直接跟大座聯繫,因為這很大型又臨時 鍾季綱2119:好的,這個部分我等一下跟檢座說 施明志2120:等下先,討論一下 鍾季綱2120:好 施明志2120:你們還在開嗎 鍾季綱2121:對、主要搜索對象1.C132.C143.C14女友4.C155.C196.黃佑平,主要搜索地點1.上述對象的住處、2.剛谷1、3.剛谷2、4.剛谷3、5.文心路、文心路那個可能會勁搜、大點3個、有高雄科偵、南打、航高站 施明志2126:應該我們要規劃腹案、然後跟大座報告、六分局可能無法排除 鍾季綱2126:檢座也有問航高,南打可以找那些友軍,明天是勢必要執行了,檢座是看我們怎麼安排 施明志2127:秘書組我們做嗎 鍾季綱2127:是的 施明志2127:那今天有可能找六分局開會嗎 鍾季綱2128:可能不行耶,還是要找其他分局的呢 施明志2129:那要規劃那幾個分局 鍾季綱2129:3個就夠了,然後不夠的大隊支援、(電話) 施明志2140:每個分局要多少人 鍾季綱2153:我是抓4個小隊比較能控制現場、如果不夠人3個小隊勉強可以,隊長我要回公司了,剛接小孩回來,我大概22:30前到 施明志2157:嗯嗯,我已經在裡面、(傳送數十位支援員警名單)
⒉非供述證據二4 資料來源:施明志手機 對話人:施明志、林明佐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2/5/24-112/6/2 112/5/24 林明佐2248:語音通話3分30秒 林明佐2257:(未接來電)、回電 施明志2304:語音通話5分37秒
㈣被告林明佐於112年5月26日16時3分許,經證人施明志以LINE
傳送訊息及扣案證物照片檔案之方式,向其報告剛谷案112年5月25日搜索執行結果,而得知被告C13、C14等重要犯嫌已拘提到案,並在被告C13車上查扣現金數千萬元、名牌包包、名錶等物品之執行結果後,隨即於同日16時46分許起,透過微信、LINE向在他處正與被告C01、另案被告C29、「和哥」等人關注討論剛谷案檢警偵辦情形之被告C06,詢問「你還在老闆那邊嗎?」、「昨天就去過妳們公司了」等語,並告知上開執行結果,而使被告C06、C01等九州集團成員獲知為屬偵查秘密之上開執行結果,其後,於同日22時44分許經被告C06透過微信詢問「(剛谷案)有什麼新的進度嗎?」等語後,即向被告C06回稱自己所知剛谷案偵辦情形即「要看檢方整個詢問結果,才能確定下一波作法,今天還不會有進一步行動」等語,之後,被告林明佐於112年5月31日18時22分許,因被告C06欲瞭解偵辦剛谷案之司法警察單位,遂將剛谷案之偵辦單位「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之名稱及網站資訊截圖傳送給被告C06,被告C06則回稱「高雄2個地方都不是我們」(按:剛谷案另一偵辦單位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又於112年6月2日13時56分許經被告C06透過微信詢問「剛(指剛谷公司)另一家遊戲公司(指歐博森公司)的部分人員也被帶走」、「他們的遊戲企劃同仁」等語,被告林明佐即回問「他們做什麼遊戲?跟剛谷有什麼往來?」,經被告C06表示「跟我一樣的遊戲」等語,被告林明佐即告知「可能有其他原因」、「昨天就去過妳們公司了」、「遊戲企劃要連結犯罪很困難」等訊息,而被告C06則於112年6月5日20時57分前某時,開會擬定關於被告葳群公司之訴訟策略等情,有下述被告林明佐與證人施明志、被告林明佐與被告C06對話紀錄及被告C06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檔案附卷可參,是被告林明佐將上開剛谷案執行結果之偵查祕密,洩露予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06、C01等人之事實,及被告林明佐係偵辦剛谷案之有關警職人員,為涉案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06查探偵辦機關,並告知可能涉案情況及透露被告葳群公司目前所知查辦情況,使被告C06進一步知悉偵查資訊之包庇事實,亦堪認定。至被告林明佐及被告C06所辯被告林明佐未將執行結果之偵查秘密洩露予被告C06之情,則與下述被告林明佐與被告C06對話紀錄顯示被告C06於與被告林明佐通話後,隨即表示「錢,事廠商給的回扣、他在我旁邊氣炸」等對話內容,顯然不符,應無可採。
⒈被告林明佐與證人施明志對話紀錄 對話人:施明志、林明佐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2/5/24-112/6/2(手機還原時間皆為UTC世界協調時間,手機還原資料皆一律加8小時換算成臺灣時間) … 112/5/26 施明志1603:刑大科偵隊報告:一、案由:查獲朱○敏等人涉嫌詐欺、賭博、洗錢案。二、查獲時間:112年5月25日15時許。三、查獲地點:臺中市北區、西屯區、北屯區、南屯區、大里區、太平區等處。四、主辦單位:本大隊科偵隊、高雄市刑警大隊科偵隊。五、共辦單位:本大隊偵一隊、本局第一、第四、第六、豐原分局、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六、案情內容:(一)本案緣於本大隊與高雄市刑警大隊科偵隊共同偵辦詐欺案,追查不法金流發現「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詐欺、賭博、洗錢等犯罪行為,並報請臺中地方檢察署重股張時嘉檢察官、橋頭地方檢察署鄭子薇檢察官指揮偵辦。(二)經蒐證掌握朱○敏等6名犯嫌及3個公司營運地點,並於上記時、地持搜索票、拘票執行到案,共查扣新臺幣8,351萬元、美金5,500元、日幣87萬元、車輛2部、重機2臺、精品耳環手鍊13件、名牌包17個、名錶11支、電腦主機23臺、手機37支、伺服器主機、語音伺服主機、監視器主機、存摺、提款卡、建物土地權狀等證物。七、後續偵辦作為:(一)本(26)日警詢後解送至臺中地檢署複訊。(二)針對案內電腦及手機進行數位鑑識,持續溯源偵辦。職明志 謹陳、(傳送扣案物照片等)(廉政卷非供述涉嫌事實卷1第143至145頁) 林明佐1603:收悉 …
⒉非供述證據二12被告C06扣案手機內與被告林明佐微信對話紀錄 對話人:C06、林明佐(暱稱「喵喵」)(手機還原時間皆為UTC世界協調時間,手機還原資料皆一律加8小時換算成臺灣時間) 通訊軟體:WeChat 時間:112/5/26-112/6/2 112/5/26 C061422:我早上有跟父母說這件公事了、也有跟他們說你幫忙很多(偵24972卷一第289頁) 林明佐1423:他們反而擔心 C061423:我爸蠻聰明的、他應變很理性、我媽比較激動,但她有去拜拜問神 林明佐1427:你不會有事的、妳跟爸媽說、我會保護妳 C061427:我真的真的不擔心、對啊 林明佐1646:妳還在老闆那邊嗎?【註:被告林明佐證稱老闆係指被告C01,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484至485頁)】 C061700:在邊邊、要跟我講事嗎、對,在老闆這邊(偵24972卷一第290頁) C061705:(通話13秒) C061700:真相大白了、就是Jerry搞的 林明佐1709:真的是個禍害 C061709:錢,事廠商給的回扣、他在我旁邊氣炸 林明佐1713:如果今天事情處理太晚,我就留台中,明天一起上台北,我周一又有一個會,周一開完會,晚上再回來 C061714:好、在看你怎麼安排、我都可 林明佐1718:行程如何安排我晚上再告訴你,有事見面跟妳說 C061718:好 … C062052:我飯局結束、又來他這裡了 林明佐2052:還好嗎? C062103:他現在很怕、因為那個女的,我們這次才知道她跟Jerry偷情,而且這女的很會亂講 林明佐2116:老闆?、Jerry叫什麼名字? C06:邵、女的是叫張、張目前已被問四、五小時了 林明佐2211:那我今天先回台北,明天下午我們見面再聊 C062211:好 林明佐2211:妳回家開車小心 C062211:我明天下午1:30就會在台北家了、我,囉(註:應指C29)、和哥,在他這邊 林明佐2217:(回應「因為那個女的,我們這次才知道她跟Jerry偷情,而且這女的很會亂講」的對話)那妳是首功人員(偵24972卷一第292頁) C062217:因為有你 林明佐2225:妳是我的小寶貝 C062244:有什麼新的進度嗎 林明佐2244:要看檢方整個詢問結果、才能確定下一波作法,今天還不會有進一步行動 … 112/5/31 C061800:可以通電話了 林明佐18:15:(通話4分34秒) 林明佐1822: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傳送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網頁資料截圖)(偵24972卷一第297頁) C06:高雄2個地方都不是我們 … 112/6/2 C061356:剛(註:剛谷公司)另一家遊戲公司的部分人員也 被帶走、他們的遊戲企劃同仁(偵24972卷一第298頁) 林明佐1508:他們作什麼遊戲?跟剛谷有什麼往來? C061509:跟我一樣的遊戲 林明佐1509:可能有其他原因!、昨天就去過妳們公司了、遊戲企劃要連結犯罪很困難 …
⒊C06和林明佐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資料來源:C06手機 對話人:C06、林明佐(暱稱「林董」) 建立時間:截圖照片存檔日期為112/11/6 通訊軟體:LINE (對話訊息傳送日期,依前述⒉非供述證據二12被告C06扣案手機內與被告林明佐微信對話紀錄內容,應係112年5月26日) 林明佐1636:黃佑平? 林明佐1647:C13、66.9.14。 林明佐1655:邵世昱、跟C13同居 林明佐1705:應該是這個【就先前「邵世昱、跟C13同居」之延續】(偵38610卷十二第69頁、第73頁)
⒋被告C06手機內「000000000000000000_0000000會議重點摘要(改).pdf」(檔案建立時間112年6月5日20時57分,偵38610卷十一第39至40、241至244頁) 今日討論重點摘要: 一、 葳群部份: (一)C06(下稱:葳群負責人)於民國97年創立葳群廣告有限公司,並擔任公司負責人。 (二)葳群負責人105/8辭任葳群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至北部任職知名公司發展並經營電競相關產業。 (三)106/12重新擔任葳群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 (四)葳群負責人於109/6離開北部知名公司後,於台中繼續經營葳群公司;彼時,剛谷負責人C12約莫於110/2「主動」到民生路486號葳群公司地址(舊址)洽談網路行銷、遊戲開發等合作,同一時期葳群負責人此時也正積極規劃發展網路行銷及網路遊戲設計此一區塊,因必須擴大公司營業規模,在與C12洽談合作業務的同時,經C12提出有個人的辦公室產權在市○○○路000號27樓,並可以代為聯繫同一層的其他辦公室產權出租人確認有無出租意願,經C12聯繫並確認有意願後,葳群公司方於110/6起陸續承租市○○○路000號27樓各產權。 (五)又因該市○○○路000號27樓為毛胚屋,故經C12聯繫各該產權持有人即黃佑平、黃文正、賴武煌、劉昀庭、C04,並得上開人的同意,裝修期間免收租金,爾後裝修完畢,經C12代為邀請,與上開人等各自簽署租賃契約(自110/6起陸續個別簽約),其中C04所持有之部份產權,原本葳群公司裝潢後打算做為將來遊戲發布會、記者招待區使用,但後來裝潢完畢後,於營運規劃上認為現階段暫時不會用到,故而經C04的同意,既然不使用就暫時不簽署租賃合約,也同意不對外開放招租,待後續若有使用,再行簽約。 (六)於110/6正式遷址的同時,葳群廣告有限公司於負責人增資至500萬元,並與剛谷公司簽訂早先於110/2開始持續洽談之若干行銷案外包合約、遊戲專案外包合約,剛谷公司均依約付款。 (七)市○○○路000號27樓的地址,僅有葳群公司的員工使用,並無剛谷公司或翔谷投資公司的員工在此辦公,也沒有葳群公司的員工同時是剛谷公司或翔谷投資公司之員工的情形。 (八)原葳群公司員工C31、楊勝智,分別於111/4/1、111/4/11任職於葳群公司,爾後均於112/1/2因生涯規劃離職,離職後為何轉入剛谷公司任職(檢調若有問到再回答即可),葳群公司並不清楚。 二、翔谷基金會部份 (一)葳群負責人係因緣際會認識楊瓊瓔委員的助理洪柳益先生,洪柳益先生得知葳群負責人熱心公益已久,且自身亦公務繁忙,故洪柳益先生「主動」詢問葳群負責人是否有意願擔任基金會的董事及董事長,葳群負責人欣然應允,再由基金會第二屆出席董事(因疫情關係以視訊方式開會),於全體同意下,始於第二屆任期中任董事兼董事長一職,持續迄今。 (二)葳群負責人雖擔任基金會的董事及董事長,惟葳群負責人因公司業務繁忙,故自104面試姚崇仁先生擔任基金會執行長一職,由於基金會實際工作者僅為一人,故經第二屆董事會同意,將基金會的地址自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更改至葳群公司所在市○○○路000號27樓,對於負責人較為方便。 (三)除因洪柳益先生外,葳群負責人與第二屆董事會成員並無任何私交,也無業務上或工作上之往來,甚至可以說不認識,遑論第一屆的董事成員,也從未有任何業務上或工作上之往來。 三、 翔谷投資部份 (一)C04先生雖為翔谷投資公司之負責人,惟葳群公司原本打算與該負責人個人簽署租賃合約時,係由剛谷公司負責人C12聯繫協助出租,雖後續因未使用C04的產權而最終沒有簽署合約,但葳群負責人並不知悉C04先生為翔谷投資公司之負責人,葳群公司亦未曾與翔谷投資公司有任何工作上或業務上往來,也不認識翔谷投資公司各投資股東。 (二)C04先生所持有之市○○○路000號27樓部份產權,葳群公司裝潢後本打算做為將來遊戲發布會、記者招待區使用,但後來裝潢後,葳群公司營運規劃上認為現如今暫時不會用到此空間產權,故而經C04先生的同意,既然葳群公司不使用,就暫時不簽署租賃合約,也同意不對外開放招租,待後續葳群公司若有使用,再行簽約同意葳群公司承租使用。 四、待查詢或準備之事項或資料: (1)親家市政27樓何時購買?C12、黃佑平、黃文正、賴武煌、劉昀庭、C04同時或各自購買? (2)請會計師準備葳群公司自110年起開立發票予剛谷公司的資料。
㈤被告C01另透過被告C06向被告林明佐打探另案被告C29於韓國
遭韓國警方逮捕情事之消息,被告林明佐即自112年9月18日起,以臺中市刑大大隊長之身分,透過LINE向不知情之刑事局國際科科長李泱輯探聽另案被告C29在韓國被逮捕之涉案案情,李泱輯遂於112年9月20日20時41分許,將韓國警方偵辦另案被告C29過程等案情資訊以LINE文字訊息傳送給被告林明佐,又於112年12月7日18時54分許,將刑事局駐韓國聯絡組傳送回國關於另案被告C29上開涉案情節之報告(或案情摘要)傳送給被告林明佐,在報告內亦提及:刑事局派員前往被告壹壹柒柒公司查訪,刑事局已查得112年9月6日與另案被告C29一同前往韓國之同行者為被告C05,且被告壹壹柒柒公司涉嫌為線上娛樂城洗錢等資訊,被告林明佐再將上開「刑事局駐韓國聯絡組傳送回國關於另案被告C29上開涉案情節之報告」告知被告C06,由被告C06告知被告C01等情,此有非供述證據二11被告C06扣案手機內存有另案被告C29護照照片(建立日期112年9月20日)及下述被告林明佐與證人李泱輯對話紀錄、被告C06與證人D40對話紀錄,以及被告林明佐手機內關於「另案被告C29在韓國涉嫌非法地下匯兌遭韓國警方逮捕」之文件資料(偵24972卷二第199至201頁,內容包含「我國駐韓國台北代表處」、「駐韓國聯絡組」、「警察廳外事局協調駐韓國聯絡組」、「經本科實地前往壹壹柒柒公司」)附卷可參,並有被告林明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是否跟國際科的主管李泱輯詢問C29在韓國落網的情形?)這是對外案件,簡單來說是為民服務案件。」、「(檢察官問:為誰了解、為誰服務?)C06說有朋友想要了解,我就透過瞭解看看有沒有公開資料可以回覆給她,李泱輯有跟我說韓國的報導,我就把新聞報導回覆給C06。」、「(檢察官問:【提示廉政署非供述卷一第281頁】當時在你手機查扣C29在韓國遭逮捕的文件資料,這些包含C29個資的資料就是你所稱「公開資料」?)這是他們當時丟給我的韓國新聞報導。」、「(檢察官問:這是國際科主管李泱輯傳給你的資料?)誰傳給我的我目前無法確認。」、「(檢察官問:你後來怎麼跟C06轉達消息?)口頭帶過這個人在韓國的現狀。…」等語(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491頁),及被告C06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聚餐當時係被告C01先提C29」、「C01還說他在韓國有一個小弟被捕,林明佐說我(C06)有請他幫忙打聽,所以我認為他們可能在講C29」等語(見偵25392卷三第183至185頁),以及證人李泱輯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林明佐、李泱輯LINE對話紀錄鑑識資料112年12月7日10時46分到112年12月7日10時54分、林明佐手機相薄112年12月7日19時1分案情摘要截圖)林明佐在112年12月7日10時46分傳送訊息給你說〈到了再告訴我〉,你在10時52分回他〈40分鐘後〉,之後你在同日18時54分傳送訊息給林明佐之後收回該訊息,但林明佐手機內截圖顯示他在同日19時1分有關於C29等人涉案的案情摘要在112年12月7日是否有跟林明佐碰面,你們聊了甚麼?上開案情摘要的訊息是你傳送給林明佐嗎?)這個案情摘要訊息是我傳給林明佐的,是他跟我要的,我記得這個案子韓方一直沒有給我們證據,我覺得是林明佐要辦,所以他跟我要證據,但是韓方一直没有給,要司法互助,林明佐方有問我說韓方資料有沒有給,我回他說韓方一直沒有給,所以我就把案情摘要傳給他」等語(廉政供述卷2第70頁),是被告C01透過被告C06向被告林明佐打探另案被告C29遭韓國警方逮捕之消息,被告林明佐確向證人李泱輯打探,並將自證人李泱輯得知為屬偵查秘密之案情摘要有關內容,洩露予被告C06轉知被告C01之事實,亦堪認定。至被告C01、C06、林明佐雖抗辯被告林明佐僅係告知為屬公開資訊之新聞內容之情,然被告林明佐倘僅以新聞內容搪塞即可了事,其豈須於一再向證人李泱輯打探另案被告C29於韓國落網情事之相關訊息,且於112年10月24日經證人李泱輯提供該情事之韓國新聞後,仍於112年12月7日向證人李泱輯索求該情事之韓國所提供證據資料,並進一步向證人李泱輯取得該情事之案情摘要資料?是渠3人上開所辯並非合理,應無可採。
⒈非供述證據二13被告林明佐與證人李泱輯對話紀錄 對話人:林明佐、李泱輯(暱稱Yang Chi)(手機還原時間皆為UTC世界協調時間,手機還原資料皆一律加8小時換算成臺灣時間)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2/1/17- … 112/9/19 林明佐1814:(通話2分59秒) 林明佐1851:晚上有較完整的訊息,記得讓我知道 李泱輯1924:報告學長,訊息還要一陣子才會完整,進度有限 林明佐1926:(通話43秒) 112/9/20 林明佐2027:(通話15秒) 李泱輯2041:....江北警察署針對地下...進行監控以及搜索,逮捕了地下匯兌業者..以及C29,韓警認為...C29全盤否認,並且要求領事探視,目前遭到羈押中。(刑事羈押)(偵24972卷二第149頁) 林明佐2052:收到 … 112/10/24 李泱輯2023:https://m.yna.co.kr/view/AKZ00000000000000000(新聞標題「보이스피싱 175억 '코인 환치기'로 해외 빼돌린 조직 적발(종합)」,發布日期112年10月23日)【註:新聞內容透過系統直接翻譯為:首爾江北警察局23日宣布,共抓獲中文語音釣魚組織,台灣難民組織成員等21人,逮捕2人,無拘押地遣送19人。在首爾鐘路區非法貨幣兌換店發現的71億韓元犯罪所得也被沒收。…其中,台灣脫北者組織國內頭目A先生(45歲)和中國語音釣魚組織最終國內頭目B先生(32歲)被拘留並移送檢方…】(偵24972卷二第183頁至187頁) 林明佐2025:發佈新聞? 李泱輯2028:ya 林明佐2026:(通話45秒)
⒉非供述證據二15被告C06與證人D40對話紀錄 對話人:C06、D40(暱稱Kellen Lin)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2/6/7-112/12/23 … 時間:112/12/23 C061250:林醫師 我今天會去聚會,帶老大的朋友過去,您也認識,上次尾牙的林大隊長 晚上見 D401252:好喔,晚上見喔 D401253:老大說上次他跟大隊長見面的時候,聊到一半你還跟老大說是不是該去玩遊戲了,他說害他覺得有點丟臉 C061253:我在替他注意時間… D401254:他說應該要說老大你不是有一通重要的電話要打嗎? C061254:(貼圖) D401254:他說讓大隊長知道他還在玩遊戲一定很好笑 C061254:不會啦、大隊長幫老大一些事(廉政卷非供述涉嫌事實卷1第294頁) D40:恩恩,謝謝你幫他拉線把他處理那麼多事情、他真的不能沒有你 C061257:他不能沒有我們、我覺得他越來越需要摯友 D401258:哈,我就只有陪他聊天喝酒啦、我什麼事都幫不了他 C061258:陪他就好 D401258:恩,好 D401300:(回應「大隊長幫老大一些事」)都處理好了嗎? C061301:有處理一些 還沒完全結束(廉政卷非供述涉嫌事實卷1第297至298頁) D401301:辛苦你了 112/12/24 C061259:昨晚你到幾點 有喝多? D401305:沒有,昨天只有一分醉,我兩點就走了 D401307:要謝謝大隊長跟你,因為昨天你們來,所以其他人就比較沒有機會跟我玩遊戲灌我酒 D401308:而且最近一個月…沒有來,平常…而且他超強 C061310:謝謝,喔,為什麼? D401329:我也沒特別問耶,之前有一次是住院... C061330:我們走後,老大有開心嗎 D401331:很開心…,他只要看到你還有你帶的新朋友,都會很開心 C061332:小魚生日 感覺沒很開心耶 D401333:因為他之前認識的朋友就奇哥他們而已 C061333:我覺得奇哥昨天對大隊長一直跟老大聊天,他不開心耶…
㈥被告林明佐於刑事局駐菲律賓聯絡官將潛逃出境之被告C12於
113年3月5日傍晚遭菲律賓警方逮捕之消息,回報刑事局,並因擔任刑事局警政監職務而得知該消息後,即於113年3月6日11時48分許,以LINE向被告C01傳送「兄弟、方便時通話」之訊息,被告C01隨即於同日12時12分許以LINE致電被告林明佐,被告林明佐在通話中向被告C01洩漏被告C12遭逮捕之原因,及表示迨探知被告C12確定押解回臺之時間後,再告知被告C01等語,並於同(6)日12時22分許起,向被告C06轉述已向被告C01報告被告C12在菲律賓落網之消息。而被告C06於獲知該消息後,即與晉凱法律事務所所長證人D41律師連絡,並安排證人D41律師與被告C01開會研商被告C12受檢警偵訊時應如何應對等訴訟策略,證人D41律師因而於113年3月8日16時30分許至17時56分許,與被告C01討論關於被告C12落網之事,被告C01請D41律師協助處理被告C12在菲律賓落網後所面臨之訴訟案件,之後證人D41律師於同日17時56分許傳送LINE訊息給被告C06回報會議內容,被告C06並將被告C01之微信帳號傳給證人D41律師,證人D41律師隨即與被告C01互加為微信好友,證人D41律師再於113年3月9日1時38分許傳訊息給被告C06稱:「因為我這邊受C12委任,所以稍早有和他的老婆聯繫,於下週一在辦公室簽署委任,和徐姊報告~謝謝徐姊~」,而後被告C12之配偶C44於113年3月11日與證人D41律師簽約並支付委任費8萬元,委任證人D41律師擔任被告C12之辯護人,使被告C01等人得以提前為被告C12委任律師、規劃應訊策略及內部危機處理措施,提前取得原不應知悉之偵查資訊並據以部署因應方案等情,有前述被告林明佐與被告C01、被告林明佐與被告C06、被告C06與證人D41律師及下開被告C06與證人D09對話紀錄,以及非供述證據二17刑事警察局駐菲律賓聯絡組陳報單、刑事局簽稿會核單、菲國移民局聯繫內容暨被告C12照片各1份(偵24972卷三第5至11頁)附卷可參,是被告林明佐此部分洩漏被告C12遭逮捕及回台時間等秘密消息之事實,堪以認定。又被告C01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林明佐未向其洩密,且被告C12在菲落網消息無秘密性等語,惟其所辯未洩密之情,核與被告林明佐與被告C06對話顯示「跟老闆通話了」、「我跟他說:被找到的原因、確定押解回台時間再告訴他」等語,有所不符,且被告C12在菲落網消息於未經公布前仍屬偵查秘密,是被告C01及辯護人所辯上情應無可採。
非供述證據二19 資料來源:被告C06扣案IPAD平板電腦中LINE對話紀錄 對話人:C06、D09(暱稱「徐薇薇」) 通訊軟體:LINE 時間:113/3/6 D092117:我要笑死 D092150:你有跟林名作(註:林明佐)去秀泰看過電影嗎、他被拍到現在成為台中市所有警察討論的議題 C062156:有在秀泰吃過晚飯 討論官司 D092157:說這個女生全身名牌 C062157:喔 D092157:老曾(註:D08)一聽就想到你,所以應該就是你被拍到 C062157:噗 D092200:希望他不要是你喜歡的人 C062200:他幫忙不少,昨天被抓的,也幫忙掌握訊息(偵25392卷三第325頁)【註:被告C12於113年3月5日傍晚遭菲律賓警方逮捕】 D092201:當然,幫忙不是愛情
被告C06、C01上開所交付或期約之賄賂、不正利益,與被告
林明佐上開違背職務洩密或包庇等行為,具有對價關係按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係以公務員職權有關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與該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具有對價之聯結關係存在,為其規範重點。易言之,係以此類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作為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對價,形同買賣,違背公務員之廉潔義務,而予非難。此對價與職務關係之聯結是否存在,當以公務員之一方,踐履對方所冀求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時間為基準,而對方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時機,無論係在公務員違背職務或行使職務行為之「事前」、「事中」或「事後」,方式為「前金」或「後謝」,皆不影響上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綜觀擔任警職之被告林明佐與九州集團成員被告C01、C06往來過程,被告C06、C01交付或期約賄賂、不正利益之時點、價值,被告林明佐所為洩密或包庇之時點及行為內容,被告C01、C06一方為被告林明佐介入處理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之警察人事案後,被告林明佐復傳送履歷表方式託請被告C06處理升任臺中市刑大大隊長,並於成功升任後經由被告C06而與被告C01取得間接聯繫,此後即與被告C06密切往來並進而同居一處,之後,自被告C06取得20萬元賄款,即開始為洩露執行搜索等偵查秘密,並為被告C06一方探查偵辦單位、另案被告C29境外落網情事之證據資料或案情摘要,之後更主動將被告C12境外落網之訊息告知被告C01、C06,期間則自被告C06另收無償使用車輛、房屋之不正利益及自被告C01收受高價酒品、高級普洱茶等賄賂,且於被告林明佐於遭搜索前,被告C01仍與被告林明佐期約無償使用紅外線機,足認被告C06、C01上開所交付或期約之賄賂、不正利益,與被告林明佐上開違背職務洩密或包庇等行為,應具對價關係,被告C01、C06等人所辯無對價關係之情,自非可採。
綜上,本案犯罪事實貳部分事證明確,被告C01等人上開犯罪
事實貳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陸、論罪科刑:新舊法比較㈠無須新舊法比較部分⒈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616號及112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先後於108年12月25日及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分別自108年12月27日及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111年修正時雖增訂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條文本身並無刑罰規定,屬於「借刑立法」之例,故於裁判適用第2項規定時,仍應引用第1項規定,即適用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借用第266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其科刑範圍。經查,本案被告C01等人行為時間係自106年6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5日等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實際時間依各被告查獲時點認定),被告C01等人本案犯行應論以集合犯(詳後述),其等犯行橫跨刑法第266條修正施行前後,且行為終了係在前開規定最後一次修法之後,依上開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即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惟刑法第266條第2項增訂生效施行前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因不具公開性而不成罪(最高法院107年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就本案刑法第266條犯行成罪部分,以刑法第266條第2項增訂生效施行後之行為為限,合先敘明。
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構成要件之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種類及範圍之變更。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處斷(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59號及第14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固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惟該修正案係因該原條文中第2項至第4項有關強制工作部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而予以刪除。至於本判決據以論罪科刑之第3條第1項規定,並無修正,即該項規定之刑罰之內容並無變更,自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比較新舊法規定之適用。被告C01等人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行為時間係自106年6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5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實際時間依各被告查獲時點認定),112年5月24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始修正公布,參以前揭說明,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處斷(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59號及第1420號判決意旨參照),亦併此敘明。
㈡須新舊法比較部分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係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三條第六項增訂第三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者為例,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而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如前所述認定之事實,被告C01等人所犯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268條之罪,且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已逾上開條項1億元之門檻,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論處時,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3年以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時,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C01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⒉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前4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前4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10倍以下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1項之罰金金額上限規定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罰金上限規定為輕,是修正後之法律對於被告並無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處斷。
所犯罪名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
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本案被告林宗諺、賴聖翼、吳柏昇與共同投入相當成本設立水房、任用許森銓、指示分工上分、下發、核對金額,用越南人頭帳戶上分、下發,可以認定該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間相互配合,持續以實施賭博、洗錢罪為手段而牟利,並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該集團顯非屬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可見本件賭博洗錢集團為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依其立法理由所載:「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自不影響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度。是被告林宗諺、賴聖翼、吳柏昇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應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之「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是該賭博、洗錢集團,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可以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2989號判決及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30號判決意旨參照【該2判決分別經上訴後,分別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判決上訴駁回、112年度台上字第67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均予維持】),是依此說明,本案被告C01等人所犯前置犯罪為刑法第268條犯行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名,自仍可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罪名,又本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罪名係因洗錢犯行而成立,自應以於本案洗錢犯行所居地位決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究係主持,或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合先敘明。
㈡次按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第1項)。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第2項)。」(修正後第1項之「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是凡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非為某單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均屬犯罪組織。又同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所謂「發起」,係指倡導發動;「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之意。至於「參與」,則指聽命行事,不能自主決定犯罪計畫之實行,而從屬於領導層級之指揮監督,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上述「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各係指犯罪組織創立、管理階層所為之犯行,雖不排斥其實行行為隨犯罪歷程之發展而有重合,然其中除「發起」係從無到有外,其他管理階層之犯行則以已有犯罪組織存在為前提。犯罪組織成員之行為,究竟屬於上述何者角色類型,自應綜合卷內相關證據,依其行為對於組織是否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或僅具有從屬性而妥為判斷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96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九州集團為經營管理本案賭博網站之集團,並係以由被告剛谷公司等公司之第三方支付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由被告C03等人收受及交付不法所得資金、由被告剛谷公司等公司跨境匯款或收受境外匯款及由被告翔谷公司等公司或成員以不法資金投資被告新鑫公司等公司等洗錢方式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而被告C01為九州集團之老闆,於本案洗錢犯行部分當具有主事把持地位,被告C04則係翔谷公司負責人,並與被告C01共同決定是否投資新鑫公司等公司及投資購買臺中市○○區○○段000號等土地建物,其於本案洗錢犯行部分亦具主事把持地位。又被告C05為九州集團高階管理幹部,並負責處理給付被告C09經銷商分潤獲利及指示下屬對外租用大量人頭帳戶等賭博金流重要事項;被告C10為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並指示旗下成員處理被告C08等人不法資金之換匯(地下匯兌等)事務;被告C08、C09亦為本案賭博網站經銷商並以擔任九州集團旗下洗錢公司(即被告東揮公司、成固公司)負責人等方式為本案洗錢犯行;被告C12為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被告C11為被告剛谷公司前任負責人且以不法資金入股被告東揮公司、成固公司等公司從事洗錢犯行;被告曾詠傑則與被告C12等人同為被告剛谷公司董事會層級之管理人員且以不法資金入股被告東揮公司從事洗錢犯行;被告C13為被告剛谷公司之財務主管並指示被告C22等人處理個人API商家、人工結清等事項;被告C06、C07則以擔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方式引進九州集團不法資金供被告葳群公司營運使用;是被告C05、C10、C08、C09、C12、C11、曾詠傑、C13、C06、C07就九州集團本案洗錢犯行之特定任務或重要事項部分,均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而應具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地位。至被告C02係擔任被告C01庶務助理及到場面交不法資金等工作;被告C14、C15、C16、C17係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技術部門主管,係就OP系統、本案賭博網站之架設處理等事項,具指示旗下工程師處理權限,但就利用OP系統串接不實API商家、人工結清款等洗錢重要事項,並無決定或下達指示權限;被告C18亦為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之部門主管,但亦無事證證明就利用OP系統串接不實API商家、人工結清撥款等洗錢重要事項,有決定或下達指示之權限;被告C03、C19、C20、C22、C23、C24、D18就本案洗錢犯行則僅居於聽命行事之從屬性地位或係收受不法資金之人;被告C31、C34、C37、C30、D1
7、C35、C36、C33、C32等被告葳群公司員工亦係收受不法資金之人,非引進不法資金或就引進不法資金有決定分配權限之人,是渠等應居於參與犯罪組織地位。至公訴意旨稱被告C05、C08、C09、C12、C11、C06、C07、C02係犯罪組織之主持地位,及被告C14、C15、C16、C17、C18、C31、C34、C
37、C30、D17係犯罪組織之操縱、指揮者,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核被告C01就犯罪事實壹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
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貳所為,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又被告C01就犯罪事實壹之招募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之犯行,為其主持犯罪組織犯行所吸收,而其就犯罪事實貳之期約使被告林明佐無償使用紅外線機犯行,則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按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該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係以公務員及與上開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向具有該條例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而言。同條第2項所規定之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向具有該條例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而言。至於同條例第11條第4項另規定,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3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或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亦分別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11號判決參照)。查被告C01、C06並不具公務員身分,渠2人對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林明佐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依據上開說明,即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起訴書漏引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惟被告C01、C062人不具公務員身分乃不爭執事項,上開規定之漏引,尚無礙渠2人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㈣核被告C06就犯罪事實壹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貳所為,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又被告C06就犯罪事實壹之招募被告C31等人加入九州集團旗下被告葳群公司之犯行,為其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C06就被告林明佐無償同居於精銳博社區乙事,亦成立行賄罪名,然依本案事證尚難究明被告林明佐係何時知悉精銳博住處為九州集團提供予被告C06之宿舍乙事,且被告C06與被告林明佐於同居在該處時,係關係親密之男女朋友,被告林明佐無償與女友被告C06同住一處,核與現今社會男女交往常情是否明顯有悖,亦屬有疑,是此部分事實難認被告C06成立前開行賄罪名,惟此部分事實如仍成立犯罪,則與本院認定犯罪事實貳有罪部分,為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核被告C04就犯罪事實壹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
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等罪。
㈥核被告C05、C10、C08、C09、C12、C11、曾詠傑、C13就犯罪
事實壹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
㈦核被告C02、C14、C15、C16、C17、C18、C03、C19、C20、C2
2、C23、C24、D18就犯罪事實壹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㈧核被告C21就犯罪事實壹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
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C21就犯罪事實壹所為另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依卷附事證,被告D18、C22為避免未參與前述對話且知情程度較低而不知本案犯罪全貌之被告C21於到案時誤為不利陳述,遂有積極勾串被告C21之行為,且被告D18更為掌握案發後被告C21之到案情形,遂有要求被告C21回報自身狀況等行為,再參酌被告C21手機內備忘錄記載「
1.距離第一次被通知離開住家並丟棄手機電腦也經過了3個月,想問問近期有甚麼最新消息嗎?2.我們不曉得發生了什麼事」(偵44345卷第59頁)之事證,實難認被告C21主觀上已預見其所入職之被告剛谷公司為犯罪組織,自不得認被告C21另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名,惟如成立該罪名,則與本院前開認定有罪部分,為屬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㈨核被告C07就犯罪事實壹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
㈩核被告C31、C34、C37、C30、D17、C35、C36、C33、C32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又起訴書就被告C32部分雖未敘及上開罪名,惟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已敘明被告C32入職九州集團旗下被告葳群公司,擔任行政工作,及被告葳群公司自九州集團收受不法資金供營運使用之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事實,是被告C32本案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應在起訴效力範圍,本院自得補充論罪法條,且該罪名亦經本院於審理時諭知被告C32(本院1273卷三十第314頁),對其防禦權之行使,尚不生妨礙,附此敘明。
核被告翔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剛谷公司、葳群公司、采呈
公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捌捌玖玖公司、新鑫公司、壹壹柒柒公司等10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一般洗錢罪及主持、指揮、操縱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均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1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之1罪。
公訴意旨雖以「葳群公司加入九州集團後,則在C01、C06、C
07等人指揮、操縱之下,C37、C30、C35、C36及D17(追加起訴)等葳群員工開發APP程式及以HTML5(H5)編寫網頁版之【無敵娛樂王】網站平台,以將來可以串接『現金網』(即賭金收付系統)為目的,成為全新的賭博網站平台。又為持續吸引更多賭客下注遊玩,剛谷公司(以C12為代表人)分別於110年12月30日、111年8月16日與葳群公司(以C06為代表人)簽訂專案外包合約書,由C01、C06、C07指揮、操縱葳群公司員工C37、C30、C36、C35等軟體工程師負責遊戲程式開發及維護,D10負責遊戲音樂、音效設計,C31(期間曾轉換到剛谷公司行銷賭博網站平台)、C34(112年12月後為營運主管)、C33負責流程規劃、賠率計算等企劃工作、C32負責行政工作,葳群公司依合約開發之遊戲名稱包含【熱血排球、埃及傳說、詭屋魅影、秘境圖騰、魔龍再起、神偷怪盜、聖獸傳說、海底派對、神燈奇譚、戰神奧丁、五福好運、好運括括、好運括括2、幸運精靈、辣椒派對、無敵敲敲、熊貓教父、鬥雞狂熱、一觸即發、神鬼傳說、三隻小豬、秦皇傳奇、泰拳冠軍、羅賓漢、淘金礦工、大富翁、侏儸紀、奔牛狂熱】等共計28款老虎機遊戲,葳群員工在遊戲開發過程會向C01、C06、【明哥】等人報告進度,並依渠等指示進行修改,開發完成後由C12進行驗收,提供給九州集團上架到賭博網站平台,並規劃【無敵娛樂王】將來串接第三方支付系統。」等情為據,認被告C06、C07、C31、C34、C37、C30、D17、C35、C36、C33、C32就犯罪事實壹部分另成立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名。惟公訴意旨所載事實係指「無敵娛樂王」網站平台將來串接現金網,且依證人吳欣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葳群公司就起訴書所載有28款老虎機遊戲及一個無敵娛樂王的平台,老虎機遊戲的部分,你們就本案LE
O、THA、或KU網站上的老虎機遊戲的畫面或入口網站,有無實際比對的相關資料?)我們有嘗試比對過,除了在做比對之前,我們有去看相關的證物的對話資料,就遊戲畫面的部分,我們有曾經要比對過,而我要講的內容是,因為他們經營的網站不只是臺灣的,還包含境外的,因為境外的網站我們沒辦法去做登入,因為我們沒有境外的銀行帳號,沒辦法去註冊。」、「(審判長問:就你所知的比對情況是怎樣?)比對情況的話,在臺灣的部分沒有發現相符的老虎機遊戲類型」等本案事證,亦不足證明被告葳群公司為九州集團開發製作之「埃及傳說」、「魔龍再起」等老虎機博弈遊戲及開發「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有實際上線並串接現金網(即串接OP系統等),而刑法第266條、第268條均未設預備犯或未遂犯處罰規定,再被告葳群公司於製作開發上開老虎機遊戲及「無敵娛樂王」博弈網站平台之過程,除提及現金網乙事外,依被告C31手機採證取得之產業資訊分享檔案等資料(偵38610卷十三第111至138頁),仍有參酌合法博弈遊戲或博弈網站平台之經營方式,則該等博弈遊戲或博弈網站平台將來實際上線時是否必然以串接現金網之非法方式經營,又或被告葳群公司上開分工行為必然為九州集團違法經營管理賭博網站之不可或缺行為,亦有疑問,是依本案事證情形,尚難認被告C06、C07、C31、C34、C37、C30、D17、C
35、C36、C33、C32成立該等賭博罪名,惟如仍成立該等罪名,則與本院前開認定成立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共犯㈠被告C01、C04就犯罪事實壹之主持犯罪組織罪間,及被告C06
、C05、C10、C08、C09、C12、C11、曾詠傑、C13、C07等人就犯罪事實壹之指揮、操縱犯罪組織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以及被告C02、C03、C14、C15、C16、C17、C18、C19、C20、C22、C23、C24、D18、C31、C34、C37、C30、D17、C35、C36、C33、C32等人就犯罪事實壹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C01、C04、C12、C11、曾詠傑、C05、C02、C03、C08、C
09、C10、C13、C14、C15、C16、C17、C18、C19、C20、C21、C22、C23、C24、D18等人就犯罪事實壹之刑法第266條、第268條等賭博罪間,及與被告C06、C07、C31、C34、C37、C30、D17、C35、C36、C33、C32等人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C01、C06就犯罪事實貳之行賄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罪數評價㈠集合犯或接續犯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被告C01等人(即成立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之被告)自106年6月28日起,或106年6月28日後加入九州集團、為九州集團各該公司應聘時或擔任經銷商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實際時間依各被告查獲時點認定),經營賭博網站,聚集不特定人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藉此牟利,其所為多次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即具有為營利而反覆實施之性質,應評價為集合犯,各論以一罪。另被告C01等人(成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被告)就一般洗錢犯行部分,均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於密切之時、地所為,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次按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要求(行求)、期約、收受(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罪(同條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項、第3項),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個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次要求(行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例如前金、後謝等),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3699號、97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C01、C06就犯罪事實貳犯行,均基於同一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多次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尚難以強行區分,且僅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等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是被告C01、C06就犯罪事實貳犯行應為接續犯,均僅論以1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名。
㈡想像競合犯⒈被告C01、C04就犯罪事實壹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主持犯罪組織罪。
⒉被告C06、C05、C10、C08、C09、C12、C11、曾詠傑、C13、C
07就犯罪事實壹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指揮、操縱犯罪組織罪。
⒊被告C02、C03、C14、C15、C16、C17、C18、C19、C20、C22
、C21、C23、C24、D18、C31、C34、C37、C30、D17、C35、C36、C33、C32就犯罪事實壹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⒋被告翔谷公司、歐博森公司、剛谷公司、葳群公司、采呈公
司、東揮公司、成固公司、捌捌玖玖公司、新鑫公司、壹壹柒柒公司等10公司就犯罪事實壹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1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之1規定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之1(應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罰金)之罪處斷。
㈢被告C01、C06就犯罪事實壹、貳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公訴意旨雖以被告C09因前案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094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為由,認其於該緩起訴處分前、後之犯行應分論併罰,惟被告C09於本案所犯尚包括前案所未評價之一般洗錢及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等犯行,該等犯行尚難認有因上開緩起訴處分而中斷犯意情形,是公訴意旨認應將被告C09緩起訴處分前、後之犯行分別論罪,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量刑及從刑宣告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C01、C04、C12、C11、曾詠傑、C05、C02、C03、C08、C
09、C10、C13、C14、C15、C16、C17、C18、C19、C20、C21、C22、C23、C24、D18及被告C06、C07、C31、C34、C37、C
30、D17、C35、C36、C33、C32等人,均為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以公司形式之犯罪組織(不含被告C21)方式,及以犯罪事實壹之分工角色,共同為犯罪事實壹犯行,且組織規模龐大、犯罪所得數額甚鉅、犯罪期間長達數年,本案賭博網站之營運地區除臺灣外並跨境包括越南、中國大陸等地區,而無視國家法律禁止賭博之禁令,及嚴重助長社會上投機僥倖心態,並嚴重造成社會風氣之不良影響;又利用第三方支付系統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及以不法資金投資公司形式不法組織從事洗錢犯罪方式,除增加偵查機關查緝犯罪之阻礙與國家追溯犯罪之困難,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溯及處罰外,並嚴重破壞洗錢防制之健全及危害金融秩序之透明穩定,是渠等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
⒉被告C01、C06就犯罪事實貳犯行,為獲取偵查秘密等自身或
九州集團之利益,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予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林明佐,致使被告林明佐為違背職務之洩密等行為,破壞公務員之公正廉潔,減損公務機關威信,並嚴重危害本案檢警之偵查行動,其等所為亦確有不該,應予非難。
⒊被告C01等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違法惡性程度
(如檢警對被告剛谷公司執行搜索訊息洩密後為大規模之滅證行為,及於檢警就被告剛谷公司發動搜索後,仍不知收斂,持續串連【如被告D18要求被告C21回報自身狀況等】,甚且就被告葳群公司部分仍持續引進不法資金,從事洗錢犯行)、犯後態度(如被告等人除否認犯行或僅坦承部分較輕罪名外,就事證明確部分仍藉詞狡辯【如對話紀錄中所提九州即指九州集團,仍以誤認為由藉詞否認知悉係指九州集團,及如被告歐博森公司係以維運本案賭博網站為業,任職該公司數年之員工被告C16等人仍藉詞否認知悉該公司實際業務內容】等)、被告C01等人各自前科素行、分工角色、參與犯行期間、本案犯行規模、所生危害及所獲利益數額情形,及被告剛谷公司等10公司之犯行角色、實收資本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1「宣告刑、應執行刑、沒收」欄所示之刑,併就自然人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C01、C06上開2犯行關連性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就渠2人有期徒刑部分各定如附表1編號1、6「宣告刑、應執行刑、沒收」欄所示之應執行刑。
㈡從刑(褫奪公權)之宣告
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該條既屬強制規定,與刑法第37條第2項「得」褫奪公權之規定大異其趣,是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一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應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不受刑法第37條第2項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及95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C0
1、C06業經本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論罪並宣告有期徒刑如前,爰就被告C01、C06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併予各宣告如附表1編號1、6「宣告刑、應執行刑、沒收」欄所示之褫奪公權。
柒、沒收:沒收依據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被告C01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移列至同法第25條第1項,自同年8月2日施行,是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又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理由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前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既已將洗錢罪之前置犯罪所得定性為犯罪客體,並特別規定沒收之法律效果,其餘未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特別明文規定者,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又前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立法理由,雖提及「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此處所指「經查獲」係指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查知犯罪事實,與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是否已依法定程序「扣押」,尚屬二事,亦即「案經查獲」,不代表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必經扣案,倘已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經扣案,仍應依前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特別規定沒收之,倘不能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以符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8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犯第3條之罪者,其參加之
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第1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第2項)。就犯同條例第3條之罪之行為人,其所參加之犯罪組織所有之財產,及其於參加犯罪組織後所取得之財產,為不同沒收條件之規定。前者係剝奪行為人所得支配之源自其本案犯罪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乃本案一般利得沒收之規定;後者則針對非本案犯罪行為而取得之來源不明財產,特設補充性沒收之規定。後者旨在考量組織犯罪猖獗,具有集團性及持續性,不法行為獲利甚豐,司法實務常因窮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行為人所得支配財產之可能來源,如不能宣告沒收,即無法貫徹任何人皆不得保有刑事不法利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更難以消弭組織犯罪之誘因,將使組織犯罪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乃將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合法歸屬證明責任,採取舉證責任移轉之立法制度。是以,祇要有一定事證足認系爭不明財產,係行為人犯同條例第3條之罪後所取得之財產,但非源自於本案犯罪行為,即採取舉證責任移轉,非由代表國家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而係由行為人負舉證責任,在行為人未能反證證明系爭不明財產為合法來源之情況下,即應予沒收(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按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立法理由說明,明定沒收標的「不法利得範圍」之認定,非關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適用自由證明已足,爰參考德國(當時)刑法第73b條之立法以明文規定。然估算並非恣意,應以合義務性之裁量為之,仍須具有合理之基礎,法院須先就估算基礎之連結事實加以調查審認,再選擇合適之推估方式,例如某特定領域之經驗法則,而普遍採用於稅法計算所得之「內部事業比較」及「外部事業比較」基準,即屬於合適之估算方法,所稱之「內部事業比較」,係指從行為人(或事業)之資料尋找可對照之已知數據,再據以推估無資料可查之待釐數額,並且可援用某段時間已知數據,來推知不具資料期間數據的「倍數」;所稱之「外部事業比較」,係指從相類似事業及相類似行為之已知數據,來推估待釐數額。又既係合適之推估方式,亦無「有疑惟利被告」原則之適用,其理至明。倘事實審法院已依卷內資料,認定估算基礎之連結事實,並採用合適之估算方法(例如內部事業比較基準),依上揭程序而進行合理之推估,且於理由內依憑卷內事證就其依據為必要之說明時,則所為之估算核屬事實審法院適法職權之行使,不能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剛谷公司、壹壹柒柒公司不法所得之估算㈠被告剛谷公司(不法所得:316億9,044萬元)⒈被告剛谷公司有極高比例之個人API商家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
流乙節,已如前述,而考量被告剛谷公司為第三方支付公司,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8條規定,本即負有留存必要交易資料如交易商戶真實身分等資料之義務,但被告剛谷公司未盡該留存必要交易資料之義務,所屬從業人員更有上開112年5月25日之嚴重滅證行為,導致現存證據資料不足以正面估算認定具體不法金流數額之情況,及被告剛谷公司係以組織犯罪型態為串接賭博金流之洗錢犯行,參照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之舉證責任轉換立法意旨,爰認應以下述反面排除合法所得之方式,估定被告剛谷公司之犯罪所得。
⒉查被告剛谷公司營業收入總額為營業額即代收付款項乘以手
續費率乙節,為被告C13所證實(見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71頁),是依營業收入總額及手續費率即得反推剛谷公司於106年7月至112年5月營業額即代收付款項共計約31,785,801,237元(計算式詳算式一);又依扣案之112年4月OP系統報表(見偵44345卷第143至190頁),扣除已知合法營業額所佔總營業額所占比例,不法營業額所占比例約99.7%(計算式詳算式二),是被告剛谷公司不法所得即不法營業額約316億9044萬元(計算式詳算式三)。
⑴算式一(營利事業所得額/手續費率=營業額即代收付款項)
:年份 營利事業所得額(參見偵24811卷一第555至571頁之剛谷公司106至111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手續費率(參見高雄市刑大警卷九第45至46頁剛谷公司獲利計算說明之警方職務報告中所引用被告C13與另案被告樊淑華Skype對話紀錄顯示之手續費率,及同卷第41至43頁剛谷公司收金收入額與手續費統計表依上開對話紀錄所採計之手續費率,採該年度最高之手續費率作為估算標準) 代收付款項 00000-00 4,917,880.5(即106年度營業收入總額之半數) 7% 70,255,435 107 98,739,934 7% 1,410,570,486 108 67,239,926 4% 1,680,998,150 109 91,774,453 3% 3,059,148,433 110 215,956,729 3% 7,198,557,633 111 413,241,100 3% 13,774,703,333 00000-00(剛谷公司自112年4月底起部分大股東及高階主管即陸續潛逃出境已無心營業,故僅計至112年4月,112年5月忽略不計入) 137,747,033(以111年度營業收入總額1/3推估) 3% 4,591,567,767 總計 31,785,801,237
⑵算式二:
A. 112年4月OP會員商家營業額1,964,607元(即於被告剛谷公司網站平台上進行交易之商家營業額,此應為合法營業額,偵44345卷第143頁)+112年4月各停管處營業額13,104元(應為合法營業額,偵44345卷第143頁)+API商家報表營業額為1,205,775,615元(偵44345卷第147至190頁)=112年4月總營業額1,207,753,326元。 B. 112年4月OP會員商家營業額1,964,607元+112年4月各停管處營業額13,104元+API商家報表營業額中得以信用卡收費之商家營業額(蓋信用卡收費須經銀行審核金流,較不易存有不法款項,應認合法)即該API報表「168F45線上寫真」、「S電腦工作室」、「TOOMICS GLOBAL」、「Toptoon 頂通」、「台中天后宮」、「全健花茶行」、「尖端科技軍事雜誌社」、「冠益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茶茶商城」、「鋒美食品實業(有)」、「漫畫人HK」【該商家雖於112年4月無信用卡付款紀錄,惟依被告C13112年8月23日偵查中陳述該商家係中國公司營運之境外商家,且可找到該商家之網站,可推論是正常商家,偵24811卷三第119頁】等商家營業額1,497,811元 = 合法營業額3,475,522元。 C. 1-合法營業額3,475,522元/總營業額1,207,753,326元(0. 00287)= 不法營業額比例為即99.7%(0.99712)。⑶算式三:
106年7月至112年5月營業額31,785,801,237元X不法營業額比例99.7%=不法營業額316億9044萬元(31,690,443,833,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⒊檢察官115年5月10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1273卷二十四第46
至54頁)提出之被告剛谷公司代收金額與手續費收入統計表(113年4月8日版),以被告剛谷公司名下帳戶交易明細收入款項扣除自行轉帳、學雜費繳納、停車費代收等可辨識正當交易款項及信用卡代收款項方式,推估之被告剛谷公司106年7月至112年5月不法所得數額438億餘元,其數額明顯高於上開以營業收入總額推估之剛谷公司106年7月至112年5月營業額31,785,801,237元,而有明顯高估被告剛谷公司不法所得數額之情形,尚難依此採認被告剛谷公司不法所得數額。而賭客參與網路賭博之行為,其本身即為刑法第266條規定之犯罪行為(刑法第266條增訂網路賭博規定後)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科處罰鍰行為,會於投注匯款時註記涉及賭博有關文字而自曝犯罪或違法行為者,應屬極少數,且依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副主任C99所統計被告剛谷公司帳戶交易明細中註記「HA」、「EO」、「九州」等本案賭博有關文字款項之結果僅幾百萬元,相較被告C12於112年5月間潛逃出境前透由不詳之人交予被告C13保管而經扣案之洗錢款項即高達7,000萬元乙事(詳下述),亦有明顯低估被告剛谷公司不法所得情形,是僅依被告剛谷公司帳戶交易明細中註記「HA」、「EO」、「九州」等本案賭博有關文字之款項,推估被告剛谷公司不法所得數額,亦非合理,仍非可採,均附此敘明。
㈡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不法所得:12億9,950萬元)
依證人C99就被告壹壹柒柒公司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收款帳戶統計結果(見本院1273卷二十七第429頁、第583至587頁),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於111年1月至112年6月之備註欄註記「繳代收款」(款項合計1,236,692,273元)、「繳費移轉」(款項合計31,542,236元)及其他註記(如HA、九州、天下等,款項合計1,946,092元)等款項共計1,270,180,601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0年7月至112年6月之備註欄註記非「繳代收款」、「繳費移轉」之其他註記款項(如LEO、九州、THA等)共計64,774,450元,則上開款項扣除備註欄註記「移轉繳費」款項(依文義應係特定規費等代收款項,為屬合法代收款),該公司於上開期間營業額即代收款項共計1,303,412,815元,而被告壹壹柒柒公司與被告剛谷公司同為九州集團旗下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第三方支付系統同以API方式串接本案賭博網站金流乙節,已如前述,其營運模式、收入結構及金流運作方式,與被告剛谷公司應具有高度同質性,又被告剛谷公司不法營業額所佔比例為99.7%,是以上開扣除已知合法營業額即「移轉繳費」款項之1,303,412,815元,再依被告剛谷公司不法營業額所佔比例為99.7%估算,爰認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不法所得共計12億9,950萬元(即1,303,412,815元99.7%=12億9,950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另參以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係於107年間設立登記,本案僅以卷內所存上開期間代收款項之證據資料估算認定該公司之全部不法所得數額,應屬相對有利於該公司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各被告之沒收㈠被告C01⒈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號B2停車場)所
示扣案物、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及相連通之處所汽機車停車位【註:附表3-10第3至4頁】)所示扣案物、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酒櫃)所示扣案物、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及相連通之處所汽機車停車位【註:附表3-10第6至8頁】)編號7至9、11所示扣案物(現金2,571,900、1,143,500、113年4月貸款單)、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B2診療室)所示扣案物,因該等扣案物係在被告C01住處、所有建物內扣得或自被告C01扣得,應為被告C01所有之財產,並係被告C01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被告C01為主持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及相連通之處
所汽機車停車位【註:附表3-10第6-8頁】)編號1至6、10所示之車輛、車鑰匙等扣案物、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10所示之扣案車輛、附表3-11(查扣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0樓1011房)編號4至7所示之車鑰匙等扣案物、附表3-8(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6樓之6與其相通連之處所及該社區停車場)編號2-15所示扣案車輛(上開扣案物由被告C01共以4500萬元贖回)。又上開物品係於被告C01住處、龍富路會所或自被告C01扣得,或係被告C01提供予被告C06所使用之車輛,且依證人李川才即龍富公司保全於113年5月7日警詢稱「都是龍富公司的。我112年年底來工作時就有了。平常很少人使用,誰使用我們也看不到,因為我們保全只負責門禁和車輛進出。」等語,及證人彭柏勳即龍富公司保全於113年5月7日警詢稱「都是龍富公司的。我112年年底來工作時就有了。我們晚班的很少遇到人,所以不清楚。」(高雄市刑大警卷六第80、85頁),又汽車鑰匙均由被告C01所持有或由龍富公司保全所保管,是該等扣案車輛實際支配處分權人或所有人應為被告C01;再該等扣案物應係被告C01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被告C01為主持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部分車輛登記於被告新鑫公司名下(即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及相連通之處所汽機車停車位,編號2車輛,及附表3-8,查扣地點: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6樓之6與其相通連之處所及該社區停車場,編號2-15車輛)或被告捌捌玖玖公司名下(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10車輛),亦屬本案洗錢財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之4500萬元贖回款。
⒊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6所示扣
案物(手錶),被告C01已供認為其所有(本院1273卷三十第350頁);附表3-11(查扣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0樓1011房)編號3所示扣案現金,係自被告C01扣案而為其所有之現金,該等扣案物亦係被告C01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被告C01為主持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⒋附表3-13(被告C01所有保險箱,啟封地點:調查局中機站,
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A-5所示之扣案現金,附表4-3編號19至22所示被告C01帳戶內之扣案款項(現金11,875,69
8、5,036,860、6,959,401、美金152,003.94),及附表4-3編號102至108所示之被告C01名下不動產(龍富路會所,於107年1月22日開工、108年10月15日竣工之不動產【廉政共同證據卷第97至111頁】),亦係被告C01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被告C01為主持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C02⒈附表3-11(查扣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編號1所示
扣案現金2,584,000元,附表3-13(被告C02所有保險箱,啟封地點:調查局中機站,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D-1、D-17、D-18、D-21至D-23所示扣案物(現金等物)該等扣案物被告C02已供認為其所有(本院1273卷二十七第403頁、第405頁),及附表4-3編號88所示被告C02帳戶內扣案款項,亦係被告C02所有,該等扣案物及款項均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C02自107年12月至112年12月現金存款共計約8,921萬元(見偵28577卷光碟袋之交易明細電子檔,萬元以下無條件捨棄),該等現金存款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款項及財物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C02於警詢所辯上開現金存款係其以前南部工作賺的等語(高雄市刑大警卷三第322頁),則未提合法工作證明,尚難因此證明係合法來源款項。⒉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5樓之2)
編號17-8所示之扣案現金,被告C02已辯稱係其配偶所有(本院1273卷二十七第403頁),本案亦無他事證足資證明係被告C02所有財產,自不得宣告沒收。
㈢被告C03⒈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24樓之3)編號5
-6所示之物(提款卡相關資料),依被告C03本院審理時供稱係「阿華」所提供交付等語(本院1273卷三十第351頁),顯係被告C03可支配處分並供犯罪事實壹犯行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24樓之3)編號5
-9至5-10所示之扣案現金,依被告C03於警詢供稱係「阿華」所提供交付等語(高雄市刑大警卷四第338至339頁),顯係本案洗錢之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另依被告C03於113年5月7日警詢稱其有做一些代辦繳費業務
,係「華盛頓」交代我去繳費或拿錢換鈔,每月約3、4萬元收入等語(高雄市刑大警卷四第337頁),其每月犯罪所得以3萬元計之,又其自110年3月間起至113年5月7日為警拘提逮捕為止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37個月,是其本案犯罪所得應為111萬元(3萬×37個月=111萬),該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C04
附表4-3編號45至61所示被告C04帳戶扣案款項(美金13,818,202、174,474.96、20,730,新臺幣60,752,707、18,202,6
60、1,800,549、1,490,147、1,208,083、328,605、1,128,
284、898,455、64,302、262,925、235,503、1,198,079、279,408、日幣9,586,402),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依被告C04外匯收入明細表(高雄市刑大警卷四第473至483頁),其於107年1月8日至112年2月2日期間,外匯收入約美金1,987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及依被告C04名下所有帳戶分析表(調查卷二第77至79頁),其於110年6月25日至112年5月22日現金存入被告C04名下所有帳戶約1億2,584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等不明外匯收入及現金存款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C05
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及相連通之處所)編號1-1至2-13所示扣案物(外幣、新臺幣、手錶),依證人D05於警詢時證稱「在C05房間内查扣的物品都是他自己的,新臺幣應該是他存錢筒的、日幣應該是之前出國玩換剩的;在我房間内查扣的手錶、新臺幣現金、外幣美金、日幣,兩支手機都是我的,手錶都是我自己收藏使用,新臺幣是銀行領出來要作一般家用支出使用,美金跟日幣都是之前出國玩時換剩下來的,IPhone14 Pro手機是我現在正在使用的手機,平時做為聯絡使用,IPhone Pro手機是之前淘汰下來的舊手機,當日常的鬧鐘使用」等語(見高雄市刑大警卷六第70至71頁),則自被告C05房間所扣得編號1-1至1-2所示款項,應係被告C05所有款項,而編號2-1至2-13所示扣案物,則尚乏事證足認為被告C05所有財產;又附表3-10(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1所示扣案款項,亦為證人D05於警詢證實係被告C05所有款項(見高雄市刑大警卷六第72頁);再附表4-3編號84至87所示被告C05帳戶內扣案款項(現金239,481、326,650、102,366、美金1,567.94),亦係被告所有款項;而該等被告C05所有款項,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依上開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C05於本案組織犯罪之地位約略等同被告C12、C11等人,故以被告C12於本案不法財產(詳下述)估定被告C05不法財產數額亦為6,222萬元(依被告C06於對話紀錄中提及另案被告C29與被告C05同為九州集團核心人物,並提及另案被告C29年薪6,000萬元等語,以此數額估定被告C05之不法財產數額,應屬合理保守),該不法財產亦係被告C05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㈥被告C06⒈附表3-8(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6樓之6與其
相通連之處所及該社區停車場)編號2-17-1、2-17-2、2-20至2-21所示扣案物(3瓶酒及現金100萬元),依被告C06於警詢時供稱:酒係被告C02贈送或要送給主治醫生的酒、現金係被告C06擔任前述職務的紅包(偵25392卷二第287頁)等語,應係其加入九州集團所獲犯罪所得;附表3-8(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編號3所示之車輛(由被告C06以700萬元贖回),被告C06本院審理時稱供認為其所有(本院1273卷三十第346頁),且該車發照日期為113年3月1日(偵25392卷二第539頁),亦係其加入九州集團後所取得之財產;附表3-1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6樓之6)編號1至2所示扣案物(麥卡倫RED系列71年酒品、茶葉空罐),則係被告林明佐自被告C01收受之賄賂,而經被告林明佐同意交予被告C06所持有支配處分之物,亦屬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後所得財產。
⒉附表4-3編號24、25、28所示被告C06帳戶內扣案款項(36,16
4元、3,625,475元、2,278,067元),應係被告C06所有款項。被告C06雖辯稱:編號24(元大銀行帳戶)、28(臺銀帳戶)款項為爸爸媽媽所有等語(本院1273卷二十九第542頁、1273卷三十第358頁),惟依證人即被告C06之父於警詢時證稱「(提示資料:D38大額現金存入統計表)據查你於110年10月20日至112年8月1日間,以現金存入C06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共計440萬元,另於112年3月3日以現金存入C06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計1,500萬元,該等資金來源及用途何?)這些錢有些是我投資股票賺來的,有些是C06之前借我的錢,我還她的」、「(提示資料:D39大額現金存入統計表)據查,你的配偶D39於110年3月2日至112年4月13日以現金存入C06名下台中商業銀行、元大銀行、台灣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等個人帳戶共計5,140萬元,其中於112年4月13日即存入2,000萬元至C06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該等資金來源及用途為何?)這些錢有些是C06拿現金給D39,請D39存進去銀行帳戶的,有些可能是D39在外面地下簽賭「六合彩」及「539」賺來的,不過我不知道C06拿給她媽媽D39的錢從哪裡來的。」等語(見高雄市刑大警卷六第65至66頁),而不否認異常現金存入被告C06編號24、28所示帳戶情形,實難認被告C06此部分所辯可採。又被告C06雖另就112年4月13日存入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2,000萬元係訴外人陳立白所交付供購買私人飛機之現金,但依該鉅款以現金方式交付情形,已見異常,且參以高雄科偵隊114年6月10日職務報告所附件2.1.13、2.1.14、2.1.15、2.1.16及2.1.23等文件資料(見38160卷十一第251至265頁、第295至296頁),顯示訴外人陳立白與本案九州集團成員所設境外公司共同成立境外公司(附件2.1.13),且訴外人陳立白所屬境外公司並有向九州集團成員所設境外公司借款美金1,150萬元(附件2.1.23)之異常金流情況,及參以上開職務報告附件4.2中被告C06與訴外人陳立白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8610卷十一第363頁)顯示渠2人於112年3月1日有為完成特定任務而約定入股美金300萬元後2、3年後退股並返還美金300萬元之異常交易情形,可見該2,000萬元亦係被告C06因九州集團洗錢犯罪所獲財產,其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⒊附表4-3編號109至112所示扣案不動產,其中編號109至110所
示之不動產為百達富裔之房屋及土地(登記所有人:被告C06),依證人D39113年4月30日警詢證稱:係110年間購得等語(偵25392卷一第35頁),附表4-3編號111至112所示之不動產為大陸麗格之房屋及土地,依被告C06警詢時證稱:係113年1月新購入等語(廉政卷供述1第112頁),足見該等不動產均係被告C06加入九州集團後所取得之財產。至被告C06於本院審理時空言辯稱:編號109至110為父母錢購得房地產,僅係借名登記等語(本院1273卷三十第359頁),則與常態事實即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即為所有權人乙事有悖,自非可採。
⒋綜此,附表3-8(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6樓之
6與其相通連之處所及該社區停車場)編號2-17-1、2-17-2、2-20至2-21所示扣案物、附表3-1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6樓之6)編號1至2所示扣案物,及附表4-3編號24、25、28所示被告C06帳戶內扣案款項,以及附表4-3編號109至112所示扣案不動產,應係被告C06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依被告C06名下所有帳戶分析表(本院1273卷三第219至237頁),顯示於109年6月1日至112年5月22日自被告葳群公司帳戶轉入被告C06名下帳戶17,828,779元,且於期間現金存入被告C06名下所有帳戶共計97,842,600元,該等款項共計1億1,567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應係被告C06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物及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㈦被告C07
被告C07自112年10月23日起接任被告葳群公司負責人,負責管理被告葳群公司員工等情,經本院認定如前,且依卷內事證,其於犯罪組織(被告葳群公司)之地位係在被告D17之上,而在被告C06之下,故以被告D17月薪20萬推定被告C07參加組織後之不法所得,又被告C07之本案犯行期間為112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4月30日到案時止,共計6個月,其犯罪所得應為120萬元(20萬6個月=120萬,另依非供述證據149被告C03與暱稱「MO」對話紀錄113/1/17所張貼之表格顯示「榜、80.00」,後於113/1/24對話紀錄顯示「1:30榜806」之對話紀錄【高雄市刑大警卷十第235、246頁】,可得推論其年終即達80萬元,故按被告D17之月薪推論被告C07本案不法所得,應屬較為保守之合理推估),是被告C07該不法所得12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㈧被告C08⒈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之3)編號3所
示扣案現金(現金885,200元),被告C08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係其所有(本院1273卷三十第346頁),且附表4-3編號89至93所示被告C08帳戶扣案款項(468,981、175,248、13,825、386,386、210,716元),亦為被告C08所有款項,該等扣案現金及款項應係被告C08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C08於113年5月22日偵訊時供稱「臺灣的每個月可以賺5、60萬,越南的賭的小,開銷太大,所以越南還虧本」等語(偵25337卷四第6頁),足認被告C08加入九州集團後每個月至少有50萬元不法所得,而被告C08本案犯行期間為109年3月起至113年5月6日到案時止,共計49個月,是其本案不法所得約為2,450萬元(50萬49個月=2,450萬),則其該不法所得扣除上開扣案現金及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⒉另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之3)編號2
所示扣案車輛(被告C08以115萬贖回),雖係被告C08所有(本院1273卷三十第346頁),然因上開車輛發照日期為107年5月30日(高雄市刑大警卷八第79頁),為被告C08本案犯行(109年3月間起)前所獲財產,應與其本案組織犯罪等犯行無關,自不得宣告沒收。
㈨被告C09⒈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2所示
扣案現金(現金347,900元),及附表3-13(被告C09之保險箱,啟封地點:調查局中機站,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B-6至B-8所示扣案現金(現金1,399萬9千、1萬4,000元、6萬元),依被告C09於警詢時供稱「編號2新臺幣34萬7千9百元是家庭、編號3保險箱是家庭的」等語(見高雄市刑大警卷四第45頁),可見該等扣案款項應係被告C09可得支配處分之財產;又附表4-3編號94至95所示被告C09帳戶內扣案款項(65,966、23,566元),則係被告C09所有款項;而該等扣案現金及扣案款項,應係被告C09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依被告C08113年5月22日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C09比你早還是比你晚做經銷商?)差不多,金額應該也跟我差不多」(25337卷四第10頁),足認被告C09本案犯行不法所得約略等同被告C08,即至少每月50萬元,而其犯行期間自106年6月28日(刑法第268條納入洗錢防制法規定生效時點)起至113年5月22日為警拘提逮捕止,並扣除前案犯行期間111年2月間至111年5月24日期間之4個月(該犯行期間已遭緩起訴處分處罰,不計入犯罪所得計算期間),共計約78個月,是被告C09本案犯行之不法所得共計約為3,900萬元(50萬78個月=3,900萬元),則其該不法所得扣除上開扣案現金及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附表3-13(被告C09之保險箱,啟封地點:調查局中機站,
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1至48所示之物(即B-5細項),被告C09所辯:係彌月金飾、結婚黃金套組等語(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447頁),核與該等扣案物外觀相符,應屬被告C09之配偶或子女所有財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㈩被告C10
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及88號3至6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箱號F00508號保管箱)編號16-1所示扣案現金(2,400萬),應係被告C10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C10於107年10月至112年12月間大額現金存入其帳戶款項合計為5億2,641萬元(本院1273卷十四第201至206頁),該等款項應係被告C10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C10及辯護人辯稱上開款項係其與同居人張益容先前經營電子遊戲場之所得(本院1273卷六第183頁),並提出自製表格以及其中之金財星、金字塔電子遊藝場資料(本院1273卷二十五第237至240、245至247頁),惟上開資料顯示經營電子遊藝場等業務之期間均在(民國)98年以前,核與上開大額現金存款期間有所差距,實難合理說明上開期間大額現金存款具合法來源,故其及辯護人此部分抗辯尚非可採。
被告C11
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號19樓)編號3-3、3-4所示扣案車輛等物(BQR-8908、BSH-8908汽車及車鑰匙,由被告C11以1,780萬贖回),被告C11本院審理時供認為其所有(本院1273卷三十第352頁),及附表4-3編號42至44所示被告C11帳戶內扣案款項(300、1,708,839、875,264),亦係被告C11所有款項,該等扣案物及扣案款項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就該等扣案物之贖回款。又依被告C11名下所有帳戶分析表(高雄市刑大警卷九第247至253頁),顯示106年7月至112年5月現金存入被告C11名下所有帳戶共計約1億421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等款項應係被告C11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於境內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於境內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物贖回款、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附表4-3編號41所示被告C11帳戶扣案美金款項(美金11,054,602),依被告C11於警詢時供稱「2至3億元的錢,是透過新加坡的銀行匯款至我的土地銀行帳戶,我印象中金額大約是有1,200萬美金左右。」等語(見高雄市刑大警卷四第189頁),亦係被告C11為本案犯行期間所得款項,應係被告C11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於境外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於境外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亦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C11及辯護人雖辯稱附表4-3編號41所示扣案美金係被告C11於菲律賓投資房地產等項目所得,然此部分辯詞並無客觀事證可資佐證,依其空言所辯自不足以證明該扣案美金具合法來源,附此敘明。
被告C12
附表3-4(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0號,C12住處)編號B4、A10所示之車輛及該車鑰匙(已變價拍得金額410萬元,含清償動產擔保債務5萬5,540元,112年度變價字第8號),依證人即被告C12配偶C44於112年10月24日偵查中證稱:該車實際使用人為被告C12,登記名義人為C44等語(112變價6卷第25頁、112變價8卷第95頁),該車應係被告C12所得支配處分之財產;又附表4-1編號25至31所示被告C12帳戶內扣案款項(194、115,969、4,099、249、5,336,416、3,524,363、917,165),亦係被告C12所有款項,而該等被告C12所得支配處分財產及所有款項,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上開財產變價款項及上開款項。另依被告C12名下所有帳戶分析表(高雄市刑大警卷九第245至246頁),於106年7月至112年5月止現金存入被告C12名下所有帳戶為6,222萬元,該等不明現金存款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變價款項及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C13⒈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2、6所
示扣案物(硬碟、點鈔機),係被告C13所有或另案被告邵世昱所有而交予被告C13持有支配處分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並顯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1所示
扣案車輛(BDV-1128汽車,已變價完畢,拍得金額130萬元,112年度變價字第6號),依被告C13於警詢時供認:係4、5年前購買等語(高雄市刑大警卷一第252頁),為被告C13所有財產;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9至50所示扣案物(耳環、手錶、皮包等首飾配件),亦為被告C13所有財產(高雄市刑大警卷一第252頁);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53至55所示扣案款項,其中編號53中之339萬9,500元扣案款項及編號54、55所示扣案款項為被告C13所有財產(高雄市刑大警卷一第251至252頁);附表4-1編號33及附表4-3編號40所示被告C13帳戶內扣案款項(5,091,404,2,051,220),亦為被告C13所有財產,該等被告C13所有財產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依112年7月13日職務報告(偵24811卷二第117至245頁),被告C13106年7月至112年5月匯款薪資每月約4萬2千至4萬3千,加計資遣費共計匯款入帳3,683,157元,而現金存入為68,178,000元,上開款項共計約7,186萬元(68,178,000+3,683,157=7,186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變價款項、扣案物及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另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53所
示扣案款項中之7,000萬元,依被告C1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本院提示C13112年5月2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之第7頁】主要是扣案物的部分,從妳那邊有扣到7,000多萬,其中7,000萬妳說是C12請他一位朋友在剛谷公司大樓的地下停車場轉交給妳,我不知道這位朋友的名字,那筆款項是香港一位「虎哥」跟台灣訊達廠商下單的,妳大概講說那個時間點大概就是112年3月、4月左右,這樣回答正確嗎?)正確」、「(審判長問:「虎哥」知道是誰嗎?)我不知道」、「(審判長問:不知道,所以目前確定的只有C12?)對」等語(本院1273卷二十三第704至705頁),足見該款項係無合法來源證明而由被告C12、C13等人刻意製造金流斷點之款項,且與前述被告C13收受並處理大額現金之九州集團洗錢情事相符,顯係被告C13所持有支配處分之九州集團本案洗錢標的或不法所得,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C14⒈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編號3
所示扣案物(筆電),係被告C14所有,且供處理被告歐博森公司業務所用,業據其於警詢供明在卷(高雄市刑大警卷一第33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⒉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編號9
至11所示扣案款項(64,200、44,000、5,416,100)、編號12所示扣案車輛(BHE-1828汽車,已變價完畢,拍得金額111萬元,112年度變價字第7號),依被告C14於偵查中供認:
係在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薪資或獎金,或薪資或獎金所購買之物等物(高雄市刑大警卷一第331頁),顯係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等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4-1編號41所示被告C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扣案款項(21,887,330),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依112年7月13日職務報告(偵24811卷二第117至245頁),被告C14106年7月至112年5月匯款薪資每月約4萬2千至4萬3千,加計資遣費為3,863,793元,而現金存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30,298,607元,上開款項共計約3,416萬元(30,298,607+3,863,793=3,416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變價款項、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C15
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號16樓之1)編號1所示扣案款項(現金4,587,000元),依被告C15於警詢供稱係在被告剛谷公司、歐博森公司薪資或獎金等語(高雄市刑大警卷一第479頁),顯係其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附表4-1編號34至40所示被告C15帳戶內扣案款項(現金2,088,502、加幣0.05、人民幣1,0
00.73、日幣300,553),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依112年7月13日職務報告(偵24811卷二第117至245頁),被告C15106年7月至112年5月匯款薪資每月約4萬2千至4萬3千,加計資遣費為3,911,865元,而現金存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25,159,850元,上開款項共計約2,907萬元(25,159,850+3,911,865=2,907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C16⒈附表3-7(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4樓之3)編號
14所示扣案車輛(BBS-6600汽車,經被告C16以73萬元贖回)及被告C16保險箱內扣案物品編號1至2、7至13所示扣案款項、附表3-7(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地下室33號車位)編號1所示扣案車輛(EAE-1325汽車),以及附表4-3編號76所示被告C16帳戶內扣案款項(現金266,369)均為被告C16所有或出資購買之財產(高雄市刑大警卷二第73頁、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751頁、高雄市刑大警卷六第53頁、偵36215卷一第382頁),該等扣案物及款項亦係被告C16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依被告C16名下所有帳戶分析表(高雄市刑大警卷九第275至277頁),被告C16106年7月至112年5月匯款薪資每月約12萬7千至13萬元,總計為3,053,087元,而現金存入被告C16名下所有帳戶為112,154,260元,上開款項共計約1億1,520萬元(112,154,260+3,053,087=1億1,520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款項及扣案物(價額或變價款)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附表3-7(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4樓之3)編
號9所示扣案款項(現金749,000元),則係被告C16之妻證人C49所有,為證人C49於警詢時所證實(高雄市刑大警卷六第53頁),並非被告C16所有財產,自不得宣告沒收。被告C17⒈附表3-2(查扣地點:彰化縣○○市○○○道0段000號106房之棕梠
湖岸精品旅館)編號A-1至A-2所示被告歐博森公司、剛谷公司表單,顯係被告C17所支配處分而供犯罪事實壹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附表3-2(查扣地點:彰化縣○○市○○○道0段000號106房之棕梠
湖岸精品旅館)編號A-8至A-9所示扣案款項(牛皮紙包裝現金2,800,000元、300,000元),依被告C17於警詢供稱係在被告歐博森公司薪資或獎金等語(偵24810卷第14頁),應係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3-2(查扣地點:彰化縣○○市○○○道0段000號106房之棕梠湖岸精品旅館)編號A-10、B-1所示扣案車輛及車鑰匙(一同變價,已變價完畢,拍得金額230萬元,含清償動產擔保債務174萬5,226元,112年度變價字第10號),依被告C17於112年5月27日偵查中供稱係在111年年中購入等語(偵24810卷第111頁),為被告C17所有財產,附表4-3編號80至83所示被告C17帳戶內扣案款項(1,585,054、404,
945、380,146,美金671.76),亦為被告C17所有財產,該等財產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依被告C17名下所有帳戶分析表(高雄市刑大警卷九第271至273頁),被告C17106年7月至112年5月匯款薪資每月約8萬5千至12萬9千,總計為3,046,838元,而現金存入被告C17名下所有帳戶為26,585,106元,上開款項共計約2,963萬元(26,585,106+3,046,838=2,963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全部財產或其為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全部財產,扣除上開扣案款項及扣案物變價款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C18
附表3-4(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1)編號12-1至12-2所示扣案款項(現金336,000元及日幣181,000元),依被告C18雖於警詢時供稱:現場查扣33萬6,000元,日幣18萬1,000元,現場查扣現金是我及我太太的等語(偵29769卷一第6頁),可見半數扣案款項為被告C18所有,該等財產應係其因犯罪事實壹犯行所得財產或其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依前述「$RRH8T6W.xlsx2018薪資表」中顯示被告C18薪資為62,475元、自106年6月28日(刑法第268條納入洗錢防制法規定生效時點)起至112年5月25日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為止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70個月,薪資約為437萬元(計算式:62,475元70個月=437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為其全部犯罪所得,扣除上開扣案款項之半數款項,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C19⒈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里區○○路0段00巷0號3樓之6)
編號7所示扣案筆電,依被告C19於警詢供稱係被告剛谷公司提供居家辦公用等語(高雄市刑大警卷二第99頁),顯係其所得支配處分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依前述「$RRH8T6W.xlsx2018薪資表」中顯示被告C19薪資為4
2,120元、自106年6月28日(刑法第268條納入洗錢防制法規定生效時點)起至112年5月25日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為止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70個月,薪資約為294萬元(計算式:42,12070個月=294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為其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C20⒈附表3-4(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5)編號5所
示之物(筆電),係被告C20所有,且係在被告歐博森公司工作時使用(本院1273卷三十第33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依前述「$RRH8T6W.xlsx2018薪資表」中顯示被告C20薪資為6
4,020元、自106年6月28日(刑法第268條納入洗錢防制法規定生效時點)起至112年5月25日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為止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70個月,薪資約為448萬元(計算式:64,020元70個月=448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為其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C21⒈附表3-7(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編號2所示
扣案筆電,依被告C21供稱係被告剛谷公司要求先把筆電銷毀後買新的等語(高雄市刑大警卷三第6頁),應係其所得支配處分而供其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依被告C21於警詢供稱:自109年5月19日至112年5月任職於被
告剛谷公司,薪水第一年為40萬6,000元、第二年為85萬元、第三年為96萬元等語(高雄市刑大警卷三第6頁),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221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惟考量其與本案其他被告相較,不法認識程度顯然較低,且上開薪資並未因犯罪而有明顯高於一般工作薪資或逾越一般生活所需之情形,爰認宣告沒收其該全部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範圍為其中約1/10款項即約22萬元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C22
依前述「$RRH8T6W.xlsx2018薪資表」中顯示被告C22薪資為40,950元、自106年6月28日(刑法第268條納入洗錢防制法規定生效時點)起至112年5月25日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為止,共計70個月,薪資約為286萬元(計算式:40,950元70個月=286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為其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C23⒈附表3-7(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號7樓之3)編號2-8
所示扣案筆電,依被告C23偵查中供稱係被告C16稱公司(被告歐博森公司)要交付保管的等語(偵44346卷第58頁),顯係被告C23所持有支配處分而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依前述「$RRH8T6W.xlsx2018薪資表」中顯示被告C23薪資為4
0,950元,自106年6月28日(刑法第268條納入洗錢防制法規定生效時點)起至112年6月30日公司結束而離職為止(高雄市刑大警卷三第250頁),共計72個月,薪資約為294萬元(計算式:40,950元72個月=294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款項為其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C24
依前述「$RRH8T6W.xlsx2018薪資表」中顯示被告C24薪資為68,250元、自106年6月28日(刑法第268條納入洗錢防制法規定生效時點)起至112年6月(偵44346卷第134頁),共計72個月,被告C24薪資約為491萬元(計算式:68,250元72個月=491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另被告C24名下玉山銀行帳戶於106年7月至110年2月期間,自另案被告邵世昱以每次2萬元、3萬元、5萬元不等數額匯入收受共計5,326,097元之款項,應係被告C24提供帳戶並代為提領交付之洗錢行為對價之情,已如前述,該款項以532萬元計之(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加計上開薪資491萬元,共計1,023萬元,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C30
依被告C30於警詢時供稱月薪為9萬元等語(偵25392卷二第8頁),於110年5月起至113年4月30日警詢時止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36個月,其薪資約為324萬元(計算式:9萬36個月=324萬元),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C31
依卷內證據及上揭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C31參與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等犯罪組織之程度約略等同主管職,爰依被告葳群公司行政主管即被告C32之月薪7萬元及年薪100萬元(詳下述)來估定其犯罪所得,於110年5月至112年5月及112年10月至113年4月30日警詢時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約32個月,被告C31薪資收入約為256萬元(計算式:100萬年薪2年+7萬月薪8個月=256萬元),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C31雖於警詢時供稱每月薪資僅4萬多元等語(偵25392卷二第55頁),然其於被告葳群公司、剛谷公司之職務地位約略等同主管職地位,依其供稱上開薪資數額與被告葳群公司員工即被告C32、C33等人相較,明顯過低,顯不合理,是尚難以其供稱上情估算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被告C37⒈附表3-8(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C)編
號C-A-1所示之物(手機),依被告C37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工作機等語(本院1273卷三十第343頁),顯係其所得支配處分而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依被告C37警詢供稱:111年4月間入職葳群公司,擔任研發部
門軟體工程師,於112年9月升任研發部門主管,員工的時候一個月8萬5千,現在是主管一個月9萬5千,過年固定2個月年終等語(偵25392卷一第504頁),故自被告C37111年4月起至113年4月30日警詢為止,其薪資約為256萬元【計算式:員工:111/4-112/8共計17個月=85,00017=1,445,000;主管:112/9-113/4共計8個月=95,0008=760,000;年終2年=85,0002+95,0002=360,000;共計約256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C32
依被告C32於警詢供稱月薪為7萬餘元,年收入約100萬元等語(偵25392卷一第78頁),於111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警詢時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26個月,其薪資約為214萬元(計算式:100萬年薪2年+7萬月薪2個月=214萬元),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C33
依被告C33於警詢供稱月薪為8萬元等語(偵25392卷一第108頁),於110年5月3日起至113年4月30日警詢時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約36個月,其薪資約為288萬元(計算式:8萬36個月=288萬元),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C34
依被告C34於警詢供稱月薪為15萬元等語(偵25392卷一第201頁),於110年6月起至113年4月30日警詢時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35個月,其薪資約為525萬元(計算式:15萬35個月=525萬元),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C35
依被告C35於警詢稱月薪為5萬5千元等語(偵25392卷一第251頁),於111年10月起至113年4月30日警詢時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19個月,其薪資約為104萬元(計算式:55,00019個月=104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C36
依被告C36於警詢供稱:65,000領了一年、70,000領了一年,年終2個月,共計1,890,000元等語(高雄市刑大警卷五第361頁),足見其因本案犯行之薪資所得為189萬元,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曾詠傑
被告曾詠傑自110年4月8日擔任剛谷公司監察人起至剛谷公司停業之112年5月間,土地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共收得5,299萬3,790元乙情,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附卷為證(偵緝2879卷三第225至257頁),該款項(以5,299萬元計之,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應係其本案犯行所得財產或其本案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D18
依前述「$RRH8T6W.xlsx2018薪資表」中顯示被告D18薪資為50,925元、自106年6月28日(刑法第268條納入洗錢防制法規定生效時點)起至112年5月25日被告剛谷公司遭搜索為止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70個月,薪資約為356萬元(50,925元70個月=356萬元,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D17
被告D17自111年3月間起,約定月薪20萬元入職被告葳群公司乙情,為被告D17於偵查中所供認(偵38610卷五第45至47頁),於111年3月起至113年4月30日警詢時之本案犯行期間,共計26個月,其薪資約為520萬元(計算式:20萬26個月=520萬元),該薪資款項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翔谷公司⒈附表4-3編號5至7所示被告翔谷公司帳戶內扣案款項(20,780
,968、231,287、4,243,938),應係被告翔谷公司本案犯行所得財產或其本案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⒉附表4-3編號99至101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翔谷公司名下之
本案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剛谷公司⒈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5所示
扣案物,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2)編號3至13、20所示扣案物,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8樓之3)所示扣案物,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2、3、4、5)所示扣案物,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3樓)所示扣案物,及附表3-8(查扣地點: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10號2樓之2第D0682號保管箱)編號4-1至4-3所示扣案物,其扣案在場人或持有人雖為被告剛谷公司員工被告C13等人、被告C07等人,然依扣案物名稱、扣案地點為被告剛谷公司辦公室等處及扣案物持有人或在場人為被告剛谷公司員工被告C13等人之事證,可知該等扣案物均屬於被告剛谷公司所有,並供犯罪事實壹犯行所用或因該犯行所得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
⒉附表3-3(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所示扣案物
(伺服器、主機等物),為被告剛谷公司所有之情,為被告C12所供認(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241至243頁),且該等扣案物顯係供犯罪事實壹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附表4-1編號1至9、11至20、22所示被告剛谷公司帳戶內之扣
案款項,顯係被告剛谷公司因犯罪事實壹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等規定宣告沒收。
⒋附表4-3編號96至98所示扣案不動產,為被告剛谷公司名下之
本案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⒌被告剛谷公司上開不法營業額316億9,044萬元,為該公司之
全部犯罪所得,為避免重複沒收犯罪所得,於扣除附表3-1至3-8、3-10至3-13、附表4-1、4-3所示經本院宣告沒收之扣案款項、扣案物(價額、變價款、贖回款)後所餘款項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歐博森公司⒈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2)編號14所
示扣案物、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之2)所示扣案物品,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3樓)所示扣案物,附表3-7(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號7樓之3)編號2-1至2-3所示扣案物,依扣案物名稱、扣案地點為被告歐博森公司辦公室等處及扣案物持有人或在場人為被告歐博森公司員工被告C14等人之事證,應屬被告歐博森公司所有之物,並供犯罪事實壹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附表4-1編號23至24、附表4-3編號2至4所示被告歐博森公司
帳戶內扣案款項,顯係被告歐博森公司名下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因犯罪事實壹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葳群公司
附表3-8(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辦公室F區)編號4至8所示扣案被告葳群公司合約書等資料,顯係被告葳群公司所有並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4-3編號8至10所示被告葳群公司帳戶內扣案款項(現金1,518,850、美金915.53、日幣900),為被告葳群公司名下之本案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係被告葳群公司本案犯行所得財產或其本案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東揮公司
附表4-3編號14至16所示被告東揮公司帳戶扣案款項(558,0
68、13,033,207、5,030,373)及附表4-3編號118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東揮公司名下之本案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係被告東揮公司本案犯行所得財產或其本案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成固公司
附表4-3編號17至18所示被告成固公司帳戶內扣案款項267萬6,039元(2,422,015+254,024=267萬6,039元),及附表4-3編號119至120所示扣案不動產,為被告成固公司名下之本案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係被告成固公司本案犯行所得財產或其本案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捌捌玖玖公司除前述被告捌捌玖玖公司名下車輛(附表3-10,查扣地點:
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10車輛),已宣告沒收如前外,附表4-3編號13所示被告捌捌玖玖公司帳戶內扣案款項(117,707,128),為被告捌捌玖玖公司名下之本案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係被告捌捌玖玖公司本案犯行所得財產或其本案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新鑫公司
除前述扣案被告新鑫公司名下車輛(即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及相連通之處所汽機車停車位,編號2車輛,及附表3-8,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6樓之6與其相通連之處所及該社區停車場,編號2-15車輛),已宣告沒收如前外,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號1樓)編號1至5所示扣案物,為被告新鑫公司所有之財產,為該公司代表人C27所供認(本院1273卷二十八第349頁),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所示自被告新鑫公司營業處所扣案物品,及附表4-3編號12所示被告新鑫公司帳戶內扣案款項(24,952,060元),亦為被告新鑫公司所有財產,該等扣案物、款項為被告新鑫公司所有之本案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係該公司本案犯行所得財產或其本案犯行後所取得而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財產,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壹壹柒柒公司
被告壹壹柒柒公司之不法營業額(即不法所得)為12億9,95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被告C01、C12、C13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電腦設備詐欺罪,被告C12被訴一般洗錢罪嫌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剛谷公司於106年初開發完成OP系統後,由於被告剛谷公
司刻意隱匿金流,利用銀行配發予被告剛谷公司之虛擬帳號僅有被告剛谷公司知悉實際對應之商戶,致銀行未能確實查核利用第三方支付系統之商戶是否確實從事合法事業之漏洞,使收款端可提供不實電商名義成為商戶,而得以利用OP第三方支付功能,使用人頭金融帳戶綁定OP系統以收取、移轉不法所得,其中即含有詐欺集團詐得之犯罪所得。九州集團雖以賭博為本業,然被告剛谷公司明知OP系統已為詐欺集團所利用之情,並未採取措施防止,更採取積極作為隱匿不法金流,向銀行申請大量虛擬帳號,詐欺集團因此利用OP系統,與被告剛谷公司共謀,由詐欺集團成員以不實商家名義在OnePaid系統註冊後,取得商戶身分,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2-1所示手法,詐騙如附表2-1編號1至40所示之B54等被害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各自依指示於附表2-1所示時間匯入合作銀行派發給OP系統之虛擬帳號或使用超商繳費方式入款(含匯入1177PAY系統綁定之帳戶);及以附表2-2所示不正方式,取得附表2-2編號1至3所示B92等被害人名下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復於附表2-2所示時間將其等帳戶內存款匯入合作銀行派發給OP系統之虛擬帳號。
前開虛擬帳號實則連結至被告剛谷公司名下之合作銀行金融帳戶,被告剛谷公司因而代詐欺集團收取前開不法所得,並以OP系統通知詐欺集團已收得款項,詐欺集團再以不實商戶帳號操作OP系統請款,被告剛谷公司收到申請而同意撥款後,自被告剛谷公司之金融帳戶匯入詐欺集團綁定OP系統之人頭金融帳戶,詐欺集團得款後再進行轉匯、提領(詐欺被害人及被害經過、金額及匯款方式參附表2-1、2-2)。遇有被害人向警方報案之情形,警方發函向被告剛谷公司調取詐欺被害金流資料時,即由被告C12、另案被告邵世昱、「米哥」指示被告C13使用被告剛谷公司公務電子信箱(小丸子<mma1400000000il.com>),將警方來函轉寄給另案被告樊淑華使用之電子信箱(凡candy<edcvfr000000000000il.com>),由另案被告樊淑華將警方查詢之款項分配予與實際金流不符之商家,並且偽造不實之交易紀錄後回覆被告C13,再由被告C13以剛谷公司名義函覆警方,並將回覆警方結果副知被告C01、C12、另案被告邵世昱,被告剛谷公司以上開方式與詐欺集團合作,使犯罪偵查機關難以追查詐欺犯罪所得流向,詐欺集團因而可以安穩取得犯罪所得,被告剛谷公司也可從中賺取手續費,造成掩飾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因認被告C01、C12、C13涉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電腦設備詐欺(附表2-2部分)、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附表2-1部分)及與上開詐欺罪嫌有關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被告C12係被告剛谷公司負責人,與被告C01等詐騙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以被告剛谷公司向第一銀行、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申辦如附表2-3所示之受款虛擬金融帳戶,再由該集團某成員分別於附表2-3所示詐騙時間,分別向附表2-3所示之許立謙等被害人,以附表2-3所示詐騙方式施用詐術,致許立謙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2-3所示轉帳、儲值時間,將附表2-3所示之轉帳金額轉帳至附表2-3所示之被告剛谷公司申辦之虛擬帳戶。因認被告C12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與該詐欺罪嫌有關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C01、C12、C133人涉有上開加重詐欺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C13、C12之供述、附表2-1、2-2、2-3各該被害人之指證及其等提出對話紀錄、交易明細,以及銀行帳戶資料、安源資訊有限公司回覆之交易紀錄、檢證17-1、17-2被告C13、另案被告樊淑華等人函復檢警之不實交易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C01、C12、C133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等犯行,被告C01及辯護人辯稱:暱稱「凡Candy」之人有無擬具不實之商戶及金流後回覆被告C13並函覆警方,被告C01不知情等語。被告C12及辯護人辯稱:被告剛谷公司對於警調函詢商家基本資料,根本沒有「回覆不實」之犯罪動機,檢方迄今無法舉證孰為「正確商家」,卻持「非法採證」之內容率爾質疑被告剛谷公司之稽核程序,據此指摘被告剛谷公司涉犯加重詐欺罪,所為舉證當有不足,遑論檢警按剛谷公司回函內容查獲被告,並經法院判決定讞及成功圈存之案例,不乏其例,益徵被告剛谷公司所為回覆,絕無不實等語。被告C13及辯護人辯稱:並無與詐欺集團成員共謀詐騙附表2-1編號1至40及附表2-2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之情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尚難徒以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由被告剛谷公司代收,遽認被告C13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等語。
伍、經查:附表2-1編號15、17至18、21至25、27至28、31至34、36、38
、40所示之被害人雖報案受詐騙,而將款項匯入附表2-1編號15、17至18、21至25、27至28、31至34、36、38、40所示之帳戶,然依上開被害人警詢或本院審理時之指證內容,該等被害人均係於LEO、THA、九州娛樂城等本案賭博網站投入賭金遊玩博弈遊戲,方將款項匯至被告剛谷帳戶(如附表編號2-1編號15、18、21、25至27、32至33、38為THA娛樂城、編號17、22至23、28、31、34、36、40為LEO娛樂城、編號24為九州娛樂城),且無證據顯示被告C01、C12、C13有操控賭博輸贏結果之詐欺行為,實難認渠3人就上開被害人匯款至被告剛谷公司乙事,得成立加重詐欺等罪名。
又附表2-1編號2、4、7、9至13、16、26、29、39及附表2-2
編號1所示被害人受騙而匯至被告剛谷公司帳戶之款項,則因被告剛谷公司函覆檢警之資料,經檢警查知詐欺犯罪行為人而使該詐欺犯罪行為人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處罰或由該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該等被害人和解,或經警通知銀行圈存詐欺行為犯罪行為人帳戶內被害人受騙款項等情,有該等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等證據可按,則被告C01、C12、C13就該等被害人受騙乙事,是否具掩飾詐欺犯罪行為人之意圖,亦有疑問。再者,九州集團掌握為數甚多之OP系統個人API商家,並有前述異常人工結清之情,已如前述,換言之,被告C13縱然有置換個人API商家資料函覆警方之情形,該等被置換或置換之個人API商家之實質利益,可能歸屬於相同數個或一個實體帳戶,是依置換個人API商家資料函覆警方乙事,尚不足以推認被告C13所函覆警方之商家實體帳戶為屬不實,而有掩飾附表2-1、2-2所示被害人款項入帳真正實體帳戶之犯意或行為(蓋警方函詢目的在於查知被害人款項入款之真正實體帳戶,而非API商家名稱)。此外,除置換個人API商家資料函覆檢警乙事外,依被害人款項或帳戶內款項經由OP系統匯至被告剛谷公司實體帳戶乙情,則無從證明被告C13等人知悉被害人係因受騙匯款或因帳戶遭盜用匯款,自無法因此推認被告C01、C12、C13涉有加重詐欺等犯行。另公訴意旨所稱詐欺犯罪行為人註冊不實商家乙事,則乏證據可資證明,且三方詐欺情形並非少見,就本案而言,亦存有詐欺犯罪行為人詐使被害人或盜用被害人帳戶透由OP系統匯款至被告剛谷公司帳戶,以此方式讓詐欺犯罪行為人獲取於本案賭博網站投注入金利益之可能性,非謂被害人匯款或帳戶匯款至被告剛谷公司帳戶,該詐欺犯罪人則定然註冊不實商家,被告剛谷公司所屬人員被告C12等人亦會知悉詐欺犯罪行為人註冊不實商家,而必然存有二者共謀情形,附此敘明。
至附表2-3所示被害人匯款至被告剛谷公司帳戶乙事,亦無從
證明被告C12知悉該等被害人係因受騙匯款,自難因此推認被告C12涉有加重詐欺罪等犯行。
綜上,公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C01、C12、C13涉有
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犯嫌自應對渠3人為無罪之諭知。
移送併辦之事實(被告C12詐害被害人B74【即本案起訴書附
表2-1編號21、40之被害人,而移送併辦事實為編號40部分所包含】),為起訴效力範圍,本院自得一併審理,而附表2-1編號21、40之被害人雖為同一人,但告訴受騙時點相異,且遭詐方式亦非相同,公訴意旨認論2罪,仍屬可採,尚非重複起訴,均附此敘明。
丙、證人D41律師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內容背於常情、虛偽不實部分,是否涉及不法犯罪,應由檢警本於職權另行偵辦。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桂芳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怡廷、陳宜君、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四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之1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3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1編號 被告 宣告刑、應執行刑、沒收 1 C01 C01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2 C02 C02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壹萬元扣除附表3-11(查扣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編號1所示扣案現金,及附表3-13(C02所有保險箱,啟封地點:調查局中機站,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D-1、D-17、D-18、D-21至D-23所示扣案物,以及附表4-3編號88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C03 C03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C04 C04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壹仟玖佰捌拾柒萬元及新臺幣壹億貳仟伍佰捌拾肆萬元扣除附表4-3編號45至61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C05 C05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貳萬元扣除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及相連通之處所)編號1-1至1-2所示扣案款項,及附表3-10(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1所示扣案款項,以及附表4-3編號84至87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C06 C06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壹仟伍佰陸拾柒萬元扣除附表3-8(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6樓之6與其相通連之處所及該社區停車場)編號2-17-1、2-17-2、2-20至2-21所示扣案物、附表3-1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6樓之6)編號1至2所示扣案物,及附表4-3編號24、25、28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以及附表4-3編號109至112所示扣案不動產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C07 C07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C08 C08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扣除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之3)編號3所示扣案現金,及附表4-3編號89至93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C09 C09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萬元扣除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2所示扣案現金,及附表3-13(被告C09之保險箱,啟封地點:調查局中機站,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B-6至B-8所示扣案現金,以及附表4-3編號94至95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C10 C10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億貳仟陸佰肆拾壹萬元扣除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及88號3至6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箱號F00508號保管箱)編號16-1所示扣案現金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C11 C11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零肆佰貳拾壹萬元扣除附表3-10(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號19樓)編號3-3、3-4所示扣案物之贖回款,及附表4-3編號42至44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C12 C12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貳萬元扣除附表3-4(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0號,C12住處)編號B4、A10所示扣案物變價款項及附表4-1編號25至31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C13 C13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陸萬元扣除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1所示扣案物變價款項、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9至50所示扣案物(價額),及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53所示扣案款項中之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編號54至55所示扣案款項,以及附表4-1編號33及附表4-3編號40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C14 C14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陸萬元扣除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編號9至11所示扣案款項、編號12所示扣案車輛之變價款項,及附表4-1編號41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C15 C15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零柒萬元扣除附表3-1(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號16樓之1)編號1所示扣案款項,及附表4-1編號34至40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C16 C16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壹仟伍佰貳拾萬元扣除附表3-7(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4樓之3)編號14所示扣案車輛之贖回款、C16保險箱內扣案物品編號1至2、7至13所示扣案款項,及附表3-7(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地下室33號車位)編號1所示扣案車輛(價額),以及附表4-3編號76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C17 C17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參萬元扣除附表3-2(查扣地點:彰化縣○○市○○○道0段000號106房之棕梠湖岸精品旅館)編號A-8至A-9所示扣案款項,及附表3-2(查扣地點:彰化縣○○市○○○道0段000號106房之棕梠湖岸精品旅館)編號A-10、B-1所示扣案物變價款,以及附表4-3編號80至83所示帳戶內扣案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C18 C1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元扣除附表3-4(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1)編號12-1至12-2所示扣案款項之半數款項後所餘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C19 C19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C20 C20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C21 C2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C22 C22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C23 C23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C24 C24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C30 C30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C31 C3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C37 C37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C32 C32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C33 C33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C34 C34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C35 C35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C36 C36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曾詠傑 曾詠傑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D18 D1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D17 D17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翔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翔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萬元。 37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陸億玖仟零肆拾肆萬元,於扣除附表3-1至3-8、3-10至3-13、附表4-1、4-3所示經本院宣告沒收之扣案款項、扣案物(價額、變價款、贖回款)後所餘款項部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歐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歐博森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 39 葳群科技有限公司 葳群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40 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 41 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42 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43 E0000000000014 E0000000000014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44 新鑫超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新鑫超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 45 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億玖仟玖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2-1至2-3:見附件1附表3-1至3-8、3-10至3-13、附表4-1、4-3:見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