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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重訴字第 5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佑紹選任辯護人 陳逸律師

張慶宗律師林暐程律師(已解除委任)蔣昕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處分及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13年1月3日,分別於臺北市○○區○○○00巷00號2樓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扣得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05號、第7208號、第12592號、第17801號提起公訴,為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16號受理在案,有搜索扣押筆錄及起訴書在卷可稽;另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聲請就聲請人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帳戶內財產為保全扣押,經本院於113年1月12日以113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准予扣押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三、關於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部分:考量本案目前仍在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是否為犯罪所用、犯罪所得、或可續為保全追徵之客體,均仍有待本院進一步調查、釐清,難謂已無留存之必要,本院基於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沒收、追徵之可能,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關於扣押附表二編號三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部分:經查,如有相當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犯罪嫌疑人於未來恐有追徵困難或脫產之可能時,即有為保全追徵而實施扣押處分之必要,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之財產,且除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原物沒收之外,尚包括於不能原物沒收時之替代價額之追徵,故聲請人主張帳戶並非供犯罪所用、實際查扣之金額非犯罪所得等語,係混淆「可為證據」、「得沒收標的」與「保全追徵」之不同類型扣押,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已表明係「保全追徵」之扣押,且被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價值尚在犯罪所得數額新臺幣(下同)342,362,377元之內,均准予扣押,又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扣押標的,為該金融帳戶中「342,362,377元範圍內之款項」,並非銀行帳戶本身,故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帳戶」等語,即係誤認本案之扣押標的,至於聲請人之金融帳戶遭主管機關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進而無法使用交易功能等情形,為行政管制手段,與本院扣押裁定之效力不能混為一談。再者,若聲請人繳納足以保全日後對於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擔保金,固可達保全之目的,然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及不動產之價值加總後金額未達342,362,377元,聲請人僅提出52,340元之擔保金,尚未補足扣押標的與犯罪所得之差額,實難達成保全犯罪所得將來追徵之目的。至聲請人另主張無法使用銀行帳戶恐難以順利就業而影響工作權等語,惟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並非本院衡量是否撤銷扣押命令之要件,故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㈠ 所有人:許佑紹;執行時間:113年1月3日16時55分許;執行處所:臺北市○○區○○○00巷00號2樓 1 電腦主機 1臺 113年度大型保字第68號編號17 2 iPhone 13藍色手機 1支 113年度大型保字第68號編號18 3 iPhone玫瑰色手機 1支 113年度大型保字第68號編號19 4 紅米藍色手機 1支 113年度大型保字第68號編號20 5 隨身碟 2個 113年度大型保字第68號編號21 6 土地所有權狀 111汐電字第036644號, 地號:0000-0000 1張 113年度大型保字第68號編號24 7 建物所有權狀 111汐建電字地011714號, 建號:00000-000 1張 113年度大型保字第68號編號23 8 建物所有權狀 111汐建電字第011713號 建號:00000-000 1張 113年度大型保字第68號編號22 9 新臺幣24萬4,000元 10 美金5,000元(100元38張、50元10張、20元19張、10元30張、1元20張) 113年度貴保字第71號編號1至5 ㈡ 所有人:許佑紹執行時間:113年1月3日9時14分許;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11 Mac Book Pro筆電 1臺 113年度大型保字第68號編號51 12 現金新臺幣34500元附表二:

編號 扣押裁定附表編號 金融機構銀行帳戶/不動產地址或地號 扣押裁定內容 執行結果 一 1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342,362,377元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2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30000312號函:已扣押63,299元(見聲扣卷第1185頁) 二 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342,362,377元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1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07288號函:已扣押3,497元(見聲扣卷第1187頁) 三 3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342,362,377元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17639號函:已扣押52,340元(見聲扣卷第1189頁) 四 15 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 以現值金額估算。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16日新北汐地豋字第1136110654號函:依刑事警察大隊函文辦理登記(見聲扣卷第1213頁) 五 16 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弄0號地下二層 以現值金額估算。 六 17 新北市○○區○○段0000號 以現值金額估算。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