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9號原 告 張淑菁 (住居所均詳卷)被 告 朱銘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