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40號原 告 沈裕庭被 告 許元泰上列被告因傷害、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9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公然侮辱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原告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移送民事庭,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