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 告 覃惄蓉(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覃惄英(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覃木春(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潘政忠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