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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2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聲 明 人 陳彥儒

陳彥廷上列聲明人就原告林麗雲與被告李俊霖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院審理之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進行中聲明人之母廖紅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病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聲明人為廖紅綢之子,依法有繼承之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理之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相關刑事案件為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4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廖紅綢並非該案之原告或被告,且廖紅綢亦非上開刑事案件之其餘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原告或被告,則聲明人以廖紅綢病故為由,聲明承受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