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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22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232號原 告 黃滿玉被 告 江瑞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對原告為傷害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694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