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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23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309號原 告 洪宏居被 告 陳政谷被 告 捌捌玖玖超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被 告 張麗貞被 告 翔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焜鉦被 告 洪文忠

徐培菁被 告 葳群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成榜被 告 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宗奇被 告 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史鎮康被 告 楊錦泓

黃睿承被 告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孟修被 告 張美菁

朱何敏謝依青薛義弘陳文龍陳壁煌楊昉如施品君林于婷林巧雯

顏怡菁

黃筱茹蔡祥育

葉宏賓

蔡秉衡楊雅雲黃巧晴

紀琇瑩蕭立品

林宇樑被 告 歐博森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羿維被 告 新鑫超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鄞士欽被 告 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國慶被 告 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宬茂(原名曾贊元)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73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略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以推特暱稱「ALLEN」等帳號向原告佯稱:可高價銷售塔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5月19日以超商繳費代碼購買,款項為被告剛谷公司所代收,爰請求被告陳政谷等人賠償原告新臺幣72萬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陳政谷等人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附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政谷、李孟修、張美菁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此外,除被告陳政谷、李孟修、張美菁外之被告陳奕宏等43人,並非檢察官起訴對原告詐欺取財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陳奕宏等4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四、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