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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2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79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法定代理人 羅洋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被 告 兼 綠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羅陳鎰被 告 邱淑卿

顏丞佐被 告 兼 國傑藝術設計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塗秉璇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