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06號原 告 鐘千慧被 告 游育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 年度易字第28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游育淋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鐘千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